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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保障杂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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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保障杂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果可以多缴纳的话还是尽量多缴纳为好,毕竟缴纳的越多,今后领取的就会越多

近日来,我市各个地方都在热烈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办理工作,在这个办理的过程当中,有很多好的政策和好处。这样的政策惠及千万农民,带动重庆尽快进入全面小康生活。是实现314总体部署的又一力作。但笔者认为在基层要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吃透政策。作为一名村官,在想落实好这样的惠民政策的同时要加强学习,不管是平时的学习还是业务上的专研。要做到“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所以要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办理程序等学习好,做到心中有数。在群众面前能“以一敌百”。二、做好宣传。 在自己首先掌握明白了政策之后,要想好如何能让老百姓了解,如何能给老百姓讲懂。这就要求我们平时要多与老百姓接触,说老百姓能懂的语言。特别是在我市的许多大山农村当中,对基层干部的要求更甚。最关键的也是最实在的就是面对面的讲解。同时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如宣传海报、宣传栏和广播等。三、热情服务。 在前面的准备工作都做到位以后,老百姓最关心的事情就是养老保险的办理。有的村干部对老百姓来办理不理不睬,或者是敷衍了事。这都是对老百姓的不关心和对上级的不负责。所以基层干部要做到热情服务,细致服务。尽量做到让老百姓获得最大的实惠和得到老百姓的赞同,听到老百姓的笑声。

现在还不能算能领到多少钱,因为每年的缴费基数都不一样,不过今年退休的按照缴费最高基数参加缴费的,退休金是每年400多。在社区居委会就能办,而且他们也会给你解释的,你也可以咨询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颁布时间:2009-4-17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45周岁、无社会养老保障的城镇居民;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筹资水平、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 (三)养老待遇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年人生活补助制度构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可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定、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配套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农委、民政、公安、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经办工作。 第二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具有本市户籍10年以上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从事农、林、牧、渔等劳动或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或自谋职业,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三)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 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构成,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基金实施监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缴费比例为10%至30%,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比例,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不低于15年, 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可继续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当年未缴费的可在以后年度补缴,缴费基数按照补缴时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照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利息。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行政村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为单位组织实施;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准参保资格,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额;由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缴费。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不满15年、本人申请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返还本人。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自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月领取。 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具体计发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实施初期的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50元;缴费超过15年的, 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增加4元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全额补贴。 第十六条 基础养老金所需市、区县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归集,并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七条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65号)已参加本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照本规定继续参保,个人缴费及其利息储存额累计计算,并相应折算缴费年限。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本规定重新核定待遇标准。 第十八条 曾经分别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农籍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本人可申请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养老待遇,各项养老保险可相互衔接。 第十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清算: (一)户口迁出本市; (二)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三)出国定居; (四)死亡。 第三章 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20年以上的人员,可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补助标准为: (一)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60元; (二)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70元; (三)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80元。 第二十一条 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实行全市统筹,所需市、区县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归集,并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二条 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用途为生活补助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按本规定可以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2010年1月1日前不满65周岁的,在本年度内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费后,从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不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资金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区县财政负担比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调整机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当及时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待遇申报手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每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生存认定, 无法确认其生存状况的,可以暂停发放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待确 认其生存后恢复并补发。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持有效 法律手续在3个月内到所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对于重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其重复享受的待遇,并追回其重复享受的所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是指: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退职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三)征地养老保险待遇和征地养老保障待遇;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五)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含各经济功能区)应统一按照本规定执行。各区县不再另行制定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办法。已经单独实行老年人生活补助的区县,应在3年内过渡到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国劳动保障杂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查询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没有开通网上查询功能,如果要查询可以带上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查询,也可以拨打社保服务热线电话12333查询。

回答 您好,有以下四种查询方式哦。社保中心查询 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上网查询 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你的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电话咨询 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4、个人帐户对帐单 每年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对帐单发到每一个参保人员手中,通过个人账户对账单查看缴费和帐户记录情况。如果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记得赞哦,非常感谢呢 更多6条 

回答 你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么查询缴费 【1】电话查询 拨打社保局电话12333或当地社保局电话,即本地区号+12333,通过语音提示或人工服务,查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 【2】微信/支付宝查询 在微信钱包里找到城市服务,再点击“社保查询”,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页面,进行信息输入或直接进行绑定即可查询到养老保险的详细信息,包括缴费情况。 【3】官网查询 登录到当地社保保障服务中心网站,找到个人社保信息查询,输入身份证和密码就能查询到养老保险的参保详细情况,缴费记录等。 除上述方法外,还可以携带身份证和社保卡直接去社保中心查询 更多6条 

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网站,市级的就在市社保网上查询,如果是省级的就到省社保网上查,进入网站后输入社保号或者身份证号就可以查到了。还可以当时的社保部门去查,社保一般都会有一个机器,用那个机器输入身份证号一般都能查得到。

中国劳动保障杂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投稿

发到社科类综合类期刊比较好,比如《祖国》等

这个很难给出个答案?建议你从社会现实状况入手,农村养老保险能满足人们的养老需求吗?具体的资料其实网上都能查到。关键是你的论文观点是不是够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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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凌文豪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障体系的挑战及对策[J]求索2009(10)[3]李衡,周一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8(12)[4]郑少春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2)[5]王亚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研究现状及趋势[J]学术界2008(03)[6]师振华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及对策[J]经济问题2008(07)[7]孙祁祥,朱俊生人口转变、老龄化及其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挑战[J]财贸经济2008(04)[8]张文学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3(16)[9]张运刚人口老龄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1]杨颖新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效应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0(04)[2]郑少春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2)[3]师振华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及对策[J]经济问题2008(07)[4]孟庆平人口老龄化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7(03)[5]郝向东关于我国人口老龄化及养老保险的思考[J]特区经济2013(01)[6]史维良人口老龄化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证分析[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3(08)[7]成海霞走出人口老龄化的困境——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劳动保障2013(08)[8]朱卫东,姚建平人口老龄化对我国未来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及其对策[J]经纪人学报2013(02)[9]张运刚人口老龄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1]杨颖新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效应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0(04)[2]李晓霞,郝国喜上海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偿还[J]中国集体经济2010(06)[3]郑少春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2)[4]郑少春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J]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3)[5]刘雄英,黄纯波中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12)[6]班茂盛,朱连忠城市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影响及政策建议[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06)[7]马斌,程贯平,刘文军广东省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养老保险对策[J]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2)[8]王金安人口老龄化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陷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3(07)[9]宋科凡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筹款模式选择[J]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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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不能算能领到多少钱,因为每年的缴费基数都不一样,不过今年退休的按照缴费最高基数参加缴费的,退休金是每年400多。在社区居委会就能办,而且他们也会给你解释的,你也可以咨询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颁布时间:2009-4-17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45周岁、无社会养老保障的城镇居民;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筹资水平、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 (三)养老待遇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由基本养老保险和老年人生活补助制度构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可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定、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配套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农委、民政、公安、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经办工作。 第二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具有本市户籍10年以上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从事农、林、牧、渔等劳动或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不在任何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从业或自谋职业,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三)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从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 第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利息构成,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基金实施监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缴费比例为10%至30%,由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比例,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累计不低于15年, 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可继续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当年未缴费的可在以后年度补缴,缴费基数按照补缴时本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照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利息。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行政村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为单位组织实施;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准参保资格,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额;由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缴费。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不满15年、本人申请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返还本人。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自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月领取。 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具体计发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实施初期的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50元;缴费超过15年的, 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增加4元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全额补贴。 第十六条 基础养老金所需市、区县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归集,并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七条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65号)已参加本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照本规定继续参保,个人缴费及其利息储存额累计计算,并相应折算缴费年限。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本规定重新核定待遇标准。 第十八条 曾经分别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农籍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本人可申请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养老待遇,各项养老保险可相互衔接。 第十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清算: (一)户口迁出本市; (二)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三)出国定居; (四)死亡。 第三章 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20年以上的人员,可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补助标准为: (一)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60元; (二)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70元; (三)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80元。 第二十一条 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实行全市统筹,所需市、区县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归集,并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二条 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用途为生活补助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按本规定可以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2010年1月1日前不满65周岁的,在本年度内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费后,从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不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资金纳入市、区县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区县财政负担比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调整机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当及时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参保人员办理待遇申报手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每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生存认定, 无法确认其生存状况的,可以暂停发放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待确 认其生存后恢复并补发。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持有效 法律手续在3个月内到所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对于重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其重复享受的待遇,并追回其重复享受的所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是指: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退职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三)征地养老保险待遇和征地养老保障待遇; (四)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五)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含各经济功能区)应统一按照本规定执行。各区县不再另行制定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办法。已经单独实行老年人生活补助的区县,应在3年内过渡到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可代为执笔成文

工作职责:  (一)负责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企业退休人员待遇结算、调整、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配合局有关科室制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具体实施市级统筹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拟定三县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目标,协同做好市本级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参保登记等。  (二)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负责对县区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检查考核;负责农村养老保险费的汇集、上缴和使用;承办市本级农村养老保险业务的具体登记、档案管理、帐户处理、待遇核定和发放等工作。  (三)负责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审核、接收、移转,接收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指导督促区街居做好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各项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统计上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础数据;建立健全退休人员档案库,指导退休人员社会保险事务服务中心保管和使用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配合开展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对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认证;积极开展和推进“银发帮扶工程”等。  (四)负责新批退休人员的待遇核定;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结算;在职、个体缴费人员死亡及缴费不足十五年人员帐户一次性返还结算;负责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日常管理;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指导退休人员社会保险事务服务中心工作。  (五)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市级统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反映和监督基金及各项资产的运行状况,及时编制各项会计报表等工作

您好,目前,查询个人养老保险有以下四种途径,大家可自行选择。1、社保中心查询。如果对自己的社保帐号不清楚,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2、电话咨询。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3、上网查询。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号和密码,即可查询到本人参保信息,缴费情况也可查到。也可通过支付宝查询,支付宝—城市服务—社保查询。4、自助查询终端查询。各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业务经办大厅中均设有自助查询终端设备。参保人员可以凭借本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通过终端设备的证件感应区,查询到自己的养老保险缴费和记账情况。希望这个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急用钱,推荐您选择大品牌,“有钱花”是原百度金融信贷服务品牌(原名:百度有钱花,2018年6月更名为“有钱花”),具有申请简便、放款快、借还灵活、息费透明、安全性强等特点。申请材料简单,最快30秒审批,最快3分钟放款。可提前还款,还款后恢复额度可循环借款。希望这个回答对您有帮助,手机端点击下方,立即测额!最高可借额度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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