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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文献分类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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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文献分类汇总

《博登海默法理学》(博登海默)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WOmHSgMgwd1vCc8a5jyw 密码:hlrb    书名:博登海默法理学作者:博登海默译者:潘汉典豆瓣评分: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年份:2015-1页数:326内容简介:《博登海默法理学》是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于1940年出版的《法理学》第一版,原书第二版于1962年出版,第三版于1974年出版(第二、三版均更名为《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国内1987年由华夏出版社出版了姬敬武、邓正来翻译的该书第三版,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响,为当时法理学启蒙读物。本书第一版国内罕见。作者在第一版表达了更鲜明的立场、更犀利的观点和更自洽的思路,与后两版教科书式的叙述风格明显不同。译者潘汉典1947年已完整翻译该书,此次出版只对文字做了个别修订。译著的出版为研究博登海默个人经历及法学思想提供了珍贵的文献;译著在博登海默原著出版不久就在中国大陆得以完成,反映了民国时期东吴法学院与美国法学保持同步的学术水准。作者简介:博登海默:美国著名法理学家,曾任美国政治和法律哲学学会副会长、美国比较法学会会长。潘汉典,男,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特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及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顾问等职。1948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先后在上海光华大学、东吴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任教,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期间,曾主编《法学译丛》和《比较法研究》等刊物,发表“比较法在中国:回顾与展望”等论文和汉译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加拿大、罗马尼亚等国宪法及大量法学译文。已出版马基雅维利《君主论》(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和茨威格特与克茨《比较法总论》(主译,先后由贵州人民出版社和法律出版社出版)等译著。2012年出版《潘汉典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该书列入《东吴法学先贤文丛》并入选《法治周末》2012年年度法律图书前10名。2012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杰出资深法学家”,被中国翻译协会授予“翻译文化终身成就奖”。

刘金国、张贵成主编:《法理学》(1)准确,就是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科学的认识方法,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使人的主观认识符合事实真相,排除任何虚假、主观臆想的成份,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2)合法,是指案件审理要合于法律,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中关于办案程序的规定,即程序合法;二是指司法人员适用法律要把案件事实与法律恰当地结合起来,……即裁判合法,这是合法要求的主要方面。(3)及时,是指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步骤都要遵守法定期限,以提高办案效率。卢云主编:《法理学》法机关必须遵循司法活动的三个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A正确。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必须正确。正确这一基本要求首先是指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正确的第二层含义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要准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还必须处理得当。B合法。合法有两层含义:首先,办案的程序合法。……其次,案件的最终处理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不能凭感情和好恶处理。C及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依法及时立案、结案,提高办案效率,不能拖延、无故积压。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实践证明,应把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归结为: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这是衡量法的适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标准,也是衡量法的适用工作是否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利益的基本标志。正确,首先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次是指适用法律准确。……合法,是指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坚决依法办事。……及时,是指法的适用活动的每个环节要严格符合法律所规定时间要求,提高办案效率。合理、公正,就是指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符合广大人民心目中的公平要求、符合适用法的目的。 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正确运用法律的基本要求可概括为:准确、合法、及时。李龙主编:《法理学》根据我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把对法律适用的要求概括为:准确、合法、及时。(一)准确准确,是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二要定性准确。……三要处理恰当,……(二)合法合法,是对法律适用的程序要求。第一,主体合法。……第二,权限合法。……第三,程序合法。……(三)及时及时,是对法律适用的效率要求。要求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在准确、合法的前提下,要及时处理,提高办案效率。 乔克裕主编:《法理学教程》法的适用要求:(一)正确适用法律(二)合法适用法律(三)及时适用法律适用法的基本要求指适用法律过程中应当做的标准。 甄玉金、彭志远主编:《新编实用法律辞典》我国社会主义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和公正。 赵震江、付子堂著:《现代法理学》根据我国司法工作的实践经验,要求适用法律的活动做到公正、合法、准确、高效。[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著:《制度法论》(中译本),周叶谦译公正的法的适用的要求有:(a)司法判决应当以正确的事实认定为根据(b)对执行的要求(c)程序正义的要求。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名词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社会需要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19、法的原则指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指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法作为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不仅人人权利平等,而且义务平等。   23、社会调整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内存在的、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规范,构成某一种统一体,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证这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全面、深刻影响的统一体。   24、法律调整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25、法制是以法为核心,包括与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以及相应的法律实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活动)在内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   26、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27、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它是以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为前提。   29、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30、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31、法律心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受和情绪。   32、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   33、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的总和。   34、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5、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6、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38、调整性规范是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以权利并让他们承担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   39、保护性规范是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制裁措施的规范。   40、积极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一定积极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41、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有权自己做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42、禁止性规范,是指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即承担~定消极不作为义务的法律规范。   43、绝对确定性规范,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怕调整的规范。   44、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调整的规范。   45、任意性规范,这种规范允许双方当事人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问题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才适用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方案。   46、强行性规范,这种规范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能执行法律规定的方案,否则其协议无效。   47、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在逻辑联系上是有哪些因素或部分构成的。   48、命令性规范,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就是一个规范。   49、情况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直接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50、必择其一的规范,是指规定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必不使用规范中列举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   51、任选的规范,是指在规范中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基本方案以外,也规定了任选的方案。   5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3、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54、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55、法的形式渊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56、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57、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58、法律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59、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60、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强调法实施的结果,强调把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事实是实际状况。   61、法的实施是指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它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贯彻。   62、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系的活动。它是法的实现的重要形式之一。   63、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对有关事项近规定原则,而没有规定具体幅度和范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的前提下,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取适当措施履行其行政职能的权力。   64、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适用法的活动,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做到客观、适当、公正,符合理性。   65、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制度。   66、调解指中立的第三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停疏导,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和方式。   67、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8、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69、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70、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1、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72、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73、法律关系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74、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75、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必须作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76、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7、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和消灭的现象。   78、法律事件,是指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联系的客观事实或现象。   79、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   80、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 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81、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82、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83、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征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   8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思想教育的、文化的、行政的和法律 的各种手段,征罚犯罪,制裁违法,改造违法犯罪者,积极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根源和条件,从多方面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85、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86、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学期刊分类目录汇总

法学期刊,肯定要提它的影响因子,这是sci最重要的部分,影响因子越大,说明该期刊越强。刊名 影响因子 1 中国法学【CLSCI来源期刊】 911 2 法学研究【CLSCI来源期刊】 086 3 中外法学【CLSCI来源期刊】 491 4 清华法学【CLSCI来源期刊】 875 5 法商研究【CLSCI来源期刊】 357 6 法学家【CLSCI来源期刊】 248 7 法学【CLSCI来源期刊】 068 8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CLSCI来源期刊】 915 9 当代法学 873 10 政法论坛【CLSCI来源期刊】 755

比如:电子科学学刊电工技术学报电子学报电信科学等等

中文学术期刊等级分类目录(试行)  一、A级学术期刊  A1级:(3)  《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  A2级:(11)  《法学研究》、《管理世界》、《社会学研究》、《现代外语》、《数学学报》、《计算机学报》、《哲学研究》、《历史研究》、《经济学动态》、《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求是》  二、B级学术期刊  B1级:(43)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改革》、《经济学家》、《中国工业经济》、《中国农村经济》、《财贸经济》、《宏观经济研究》、《生态经济》、《消费经济》、《世界经济》、《财政研究》、《会计研究》、《金融研究》、《管理科学学报》、《中国管理科学》、《统计研究》、《税务研究》、《投资研究》、《审计研究》、《保险研究》ⅰ度丝谘芯俊贰ⅰ吨泄驳呈费芯俊贰ⅰ墩治学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高校理论战线》、《高等教育研究》、《文学评论》、《科研管\\理》、《应用数学学报》、《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中国法学》、《中国体育科技》、《中国图书馆学报》、《学术月刊》、《系统工程理论方法与应用》、《中国语文》、《外语教学与研究》、《电子学报》、《计算机科学》、《中国软科学》、《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  B2级:  经济学:(10) 《财经科学》、《经济科学》、《经济评论》、《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南开经济研究》、《中国经济问题》、《中国经济史研究》、《经济地理》、《当代经济科学》、《当代经济研究》  管理学:(10) 《南开管理评论》、《管理工程学报》、《战略与管理》、《中国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管理现代化》、《宏观经济管理》、《外国经济与管理》、《管理科学》、《市场营销导刊》  金融学:(8)《国际金融研究》、《金融理论与实践》、《中国金融》、《银行与企业》、《农村金融研究》、《金融论坛》、《国际金融》、《金融与经济》  保险学:(6)《中国保险》、《保险理论与实践》、《保险职业学院学报》、《社会保障研究》、《上海保险》、《中国社会保障》  世界经济学与贸易经济学:(8) 《世界经济与政治》、《国际经济评论》、《世界经济文汇》、《国际经贸探索》、《国际贸易问题》、《中国流通经济》、《国际贸易》、《商业时代》(理论版)  农业经济学:(7)《农业经济问题》、《中国农村观察》、《乡镇企业研究》、《农村经营管理》、《农村经济》、《农业技术经济》、《农业现代化研究》  财政税收学与投资学:(6)《国有资产管理》、《中国资产评估》、《中国财政》、《中国税务》、《涉外税务》、《税务与经济》  会计学:(8)《财务与会计》、《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审计》、《财会月刊》、《财会通讯》、《会计之友》、《中国会计评论》、《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  统计学:(6)《数理统计与管理》、《中国统计》、《预测》、《统计与决策》、《统计与预测》、《统计与信息论坛》  法学与人口学:(8)《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学家》、《中国人口科学》、《人口与经济》、《人口学刊》  政治学:(8)《科学社会主义》、《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导刊》、《现代国际关系研究》、《国际问题研究》、《教学与研究》、《党建研究》  哲学:(7)《哲学动态》、《中国哲学史》、《现代哲学》、《道德与文明》、《自然辩证法研究》、《科学技术与辩证法》、《自然辩证法通讯》  语言学:(8)《当代语言学》、《中国翻译》、《中国比较文学》、《外国语》、《语言研究》、《外语界》、《新闻与传播研究》、《新闻大学》  经济信息与系统工程:(7)《经济与信息》、《管理信息系统》、《中文信息学报》、《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系统工程》、《系统工程学报》、《控制与决策》  计算机科学:(5)《软件学报》、《计算机应用》、《中国图像图形学报》、《模式识别与人工智能》、《计算机研究与发展》  电子商务与电子技术:(8)《电子商务》、《中国金融电脑》、《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通信学报》、《电子技术应用》、《光电工程》、《计算机测量与控制》  数学:(12)《系统科学与数学》、《运筹学学报》、《应用数学》、《数理统计与应用概率》、《高校应用数学学报》、《计算数学》、《数学进展》、《应用概率统计》、《数学年刊·A辑》、《高等学校计算数学学报》、《数学研究与评论》、《数学的实践与认识》  教育学:(8) 《教育研究》、《课程·教材·教法》、《中国教学学刊》、《心理科学》、《心理发展与教育》、《中国高等教育》、《中国大学教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体育学:(4)《北京体育大学学报》、《上海体育学院学报》、《体育科学》、《体育与科学》  图书、情报与档案学:(3)《大学图书馆学报》、《档案学研究》、《情报学报》  历史学:(3)《中国史研究》、《近代史研究》、《世界历史》  综合性社科:(12)《文史哲》、《民族研究》、《旅游学刊》、《城市发展研究》、《自然资源学报》、《资源科学》、《学术研究》、《中国科学研究》、《江海学刊》、《江汉论坛》、《国外社会科学》、《中国劳动科学》  高校学报:(13)北京大学学报、武汉大学学报、吉林大学学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南京大学学报、复旦学报、厦门大学学报、浙江大学学报、南开学报、四川大学学报、清华大学学报、中山大学学报、山东大学学报  中央各部委主办学术期刊(须入选CSSCI)  三、C级学术期刊  除以上A、B两类所列期刊之外,凡进入南京大学CSSCI来源期刊目录或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的期刊,均认定为C级学术期刊。

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法学评论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家政法论坛人民检察河北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环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学杂志当代法学人民司法法律适用法学论坛以上是2004年公布的法学核心期刊目录。此外,在综合类核心期刊上也经常刊登高水平的法学论文。以下是综合类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社会科学战线学术月刊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天津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江海学刊江汉论坛江苏社会科学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文史哲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浙江学刊浙江社会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求是学刊社会科学(上海)(吸收: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社会科学辑刊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中州学刊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人文杂志求索思想战线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国外社会科学南京社会科学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齐鲁学刊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改名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学海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江西社会科学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河北学刊学术界东岳论丛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东南学术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49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并入:社会科学)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北京社会科学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学术论坛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广东社会科学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山东社会科学探索学术交流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北方论丛山东师大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宁夏社会科学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云南社会科学长白学刊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江淮论坛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河南社会科学内蒙古社会科学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甘肃社会科学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晋阳学刊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贵州社会科学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这些刊物可以直接从邮局订阅,也可以到图书馆查看。

国际贸易文献分类汇总

李金林国际贸易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李溯婉多哈中止中国贸易摩擦将居高不下第一财经日报,李金林我国的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当代经济,2004(12)朱颖美国储蓄不足和全球储蓄过剩是美国贸易逆差产生的根本原因国际贸易问题,李晓“经济主义”时代的中日关系国际经济评论,3-4[1]胡锦涛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J]1当代贵州,2005,(11)1[2]瞿振元,李小云,王秀清中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学习读本编写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学习读本[Z],北京:新华出版社,[4]许兴文,许建明转型社会的乡村发展与政府效能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5]艾医卫,李健,唐美元提高乡镇行政效能的几点思考[J],乡镇建设,1999,(9)[6]任翔新形势下乡镇工作的难点和对策[J],铜仁地委党校学报,2005,(3)[7]龚志兴加强党在农村执政能力建设的途径和方法[J],党建,2005,(10)[8]杜赞奇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谷祖莎贸易、环境与中国的选择[J],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6)[2]李慕菡,等我国国际贸易中污染产品的跨境转移[J],国际贸易问题,2005,(10)[3]程名望,等国际贸易中环境成本内在化的经济学分析[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5,(3)[4]沈亚芳,应瑞瑶对外贸易、环境污染与政策调整[J],国际贸易问题,2005,(1)[5]马丽,等外商投资对地区资源环境影响的机制分析[J],中国软科学,2003,(10)[6]邵宏华,等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J],世界经济,1996,(12)

按照划分条件有12种分类:1、按货物移动方向:进口贸易、出口贸易、过境贸易2、按统计标准:总贸易、专门贸易3、按商品形态:有形贸易、无形贸易4、按有无第三者参加:直接贸易、间接贸易、转口贸易5、按参加国的多少:双边贸易、多边贸易6、按清偿工具:现汇贸易、记帐贸易、易货贸易7、按货物运输方式:陆路贸易、海路贸易、空运贸易、邮购贸易8、按经济发展水平:水平贸易、垂直贸易9、按地区:南南贸易、南北贸易、北北贸易10、按区域经济一体化格局:区域内贸易、区域外贸易11、按内容:货物贸易、劳务贸易、技术贸易、金融贸易、旅游贸易、运输贸易、文化贸易12、按交易性质:一般贸易、加工贸易

国际贸易也称通商,是指跨越国境的货品和服务交易,一般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组成,因此也可称之为进出口贸易。1、按货物移动方向国际贸易可分为:进口贸易、出口贸易、过境贸易2、按统计标准国际贸易可分为:总贸易、专门贸易3、按商品形态国际贸易可分为:有形贸易、无形贸易4、按有无第三者参加国际贸易可分为:直接贸易、间接贸易、转口贸易5、按参加国的多少国际贸易可分为:双边贸易、多边贸易6、按清偿工具国际贸易可分为:现汇贸易、记帐贸易、易货贸易7、按货物运输方式国际贸易可分为:陆路贸易、海路贸易、空运贸易、邮购贸易8、按经济发展水平国际贸易可分为:水平贸易、垂直贸易9、按地区国际贸易可分为:南南贸易、南北贸易、北北贸易

法语专业论文选题分类汇总

法国是一个浪漫的国度,是许多人向往的地方,法语在我国小语种中属于热门语种,同其他语言专业一样,法语毕业论文选题十分重要。下面学术堂整理了20个法语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  1、浅谈法语学习的方法与策略  2、法语学习过程中的难点以及对策研究  3、法语二外课堂中的文化教学  4、法语经济新闻标题中的概念隐喻现象分析  5、语言迁移在法语语音和词汇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6、基于微博公众平台的法语教学模式  7、法语复合过去时与未完成过去时的区分  8、二外法语教学中的文化导入  9、关于法语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的思考  10、论法语教学中实用性与地域优势的结合--以汉口学院为例  11、论情景交际法应用于法语视听说课的可行性  12、法语品质形容词的绝对最高级构成法  13、跨文化认知与大学法语专业教学探析  14、《二外法语》混合式教学模式研究  15、福建省法语人才需求调研及启示  16、情景交际教学法在法语教学中的核心构建  17、多媒体环境下大学法语课堂教学模式探析  18、浅谈跨文化视角下法语电影名的汉译  19、现代法语新词特点探析  20、小型法语口语语料库的创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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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文献分类

刘金国、张贵成主编:《法理学》(1)准确,就是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科学的认识方法,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使人的主观认识符合事实真相,排除任何虚假、主观臆想的成份,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2)合法,是指案件审理要合于法律,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中关于办案程序的规定,即程序合法;二是指司法人员适用法律要把案件事实与法律恰当地结合起来,……即裁判合法,这是合法要求的主要方面。(3)及时,是指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步骤都要遵守法定期限,以提高办案效率。卢云主编:《法理学》法机关必须遵循司法活动的三个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A正确。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必须正确。正确这一基本要求首先是指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正确的第二层含义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要准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还必须处理得当。B合法。合法有两层含义:首先,办案的程序合法。……其次,案件的最终处理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不能凭感情和好恶处理。C及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依法及时立案、结案,提高办案效率,不能拖延、无故积压。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实践证明,应把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归结为: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这是衡量法的适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标准,也是衡量法的适用工作是否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利益的基本标志。正确,首先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次是指适用法律准确。……合法,是指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坚决依法办事。……及时,是指法的适用活动的每个环节要严格符合法律所规定时间要求,提高办案效率。合理、公正,就是指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符合广大人民心目中的公平要求、符合适用法的目的。 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正确运用法律的基本要求可概括为:准确、合法、及时。李龙主编:《法理学》根据我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把对法律适用的要求概括为:准确、合法、及时。(一)准确准确,是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二要定性准确。……三要处理恰当,……(二)合法合法,是对法律适用的程序要求。第一,主体合法。……第二,权限合法。……第三,程序合法。……(三)及时及时,是对法律适用的效率要求。要求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在准确、合法的前提下,要及时处理,提高办案效率。 乔克裕主编:《法理学教程》法的适用要求:(一)正确适用法律(二)合法适用法律(三)及时适用法律适用法的基本要求指适用法律过程中应当做的标准。 甄玉金、彭志远主编:《新编实用法律辞典》我国社会主义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和公正。 赵震江、付子堂著:《现代法理学》根据我国司法工作的实践经验,要求适用法律的活动做到公正、合法、准确、高效。[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著:《制度法论》(中译本),周叶谦译公正的法的适用的要求有:(a)司法判决应当以正确的事实认定为根据(b)对执行的要求(c)程序正义的要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反思与发展  【内容摘要】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  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理学受到相邻学科的冲击,因此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是  重新认识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全新视点。  【关键词】法理学 研究对象  中图分类号:D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 9106(2004) 03 - 0073 - 02  一、我国学者对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研究  我国法理学近20 年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都取得较大  进展,但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却基本上没有变化。从能  反映这一问题的教材中可以看到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说  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共性  问题和最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例如:  (l)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  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  运行的机制。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9 年4 月第1 版,第3 页。  (2) 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  律现象”问题,包括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发展、形  式、法律运用、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基本规律和  基本原理。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6 月第1 版,第14 页。  (3) 中国的法理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研究一般的  法,特别是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  民主与法制、法的制定、实施、实现、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和  规律。  ———张贵成、刘金国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 1992 年8 月第1 版,第11 页。  (4) 法理学当以法为研究对象,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法的  一般概念、范畴与原则,包括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功  能、法的类型、法的形式、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  的效力、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意识、法治思想等,还包  括法的创制、法的实现等等的一般原理。  ———王果纯著《: 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  版社,1995 年9 月第1 版,第3 页。  (5) 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理学  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  ———卓泽渊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 年11 月  第1 版,第3 - 6 页。  (6)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  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4 年6 月第1 版,第5 页。  (7) 法理学是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  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4 年8 月第1 版,第4 页。  (8)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体来说,是法律起源、本质、  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  律的制定、形式、规范、作用、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体  系、法律实施保证、法律的发展规律等。  ———刘瀚、刘兆兴、刘翠霄编著《: 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指  南》,天津教育出版社,1988 年1 月第1 版,第5 页。  (9) 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  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  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  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与知识。  ———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  1 月第1 版,第28 —29 页。  (10)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  和法的理论方向。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1 月第1 版,第10 页。  (11)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10 月  第1 版,第12 页。  归结这些观点,对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表述实际有如下  几种: (一) 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二) 以  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三) 以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  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为研究对象;  (四) 以法哲学为研究对象; (五) 以法为研究对象,其具体内  容包括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  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等。  从上述罗列的几种略有不同的观点看,我国学者关于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如下五种:  (一) 一般法; (二) 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 (三) 法的一  般理论; (四) 法律的本质和一般规律; (五) 法律的最一般规  律。在这五种观点中,有三种表述谈到了法理学研究对象  是法律的规律,有两种表述没有谈到规律问题,这一点可能  是我国法理学者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有其不同之  处。当然,这几种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与西方法理  学流派相比较,有其突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关于法  理学研究对象有较为一致的认识,这就是法的共性问题和  规律性问题;第二,这种定位目标高远。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那么,究竟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 从宏观来看,  法理学一词有着多种含义。一般来说,作为一个概念,我们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它进行界定:第一,它作为“法律知  73  识”或“法律科学”的同义语,是在最广泛的程度上使用的,  它包括法律的研究和知识;第二,它是最一般地研究法律的  一门学问,即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有别于某一法律制度的  制定、阐述、解释评价和应用,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  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由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纷繁复杂性,使得法理  学的内容变得极为庞杂。正如英国法理学家哈里斯(J ·W·  Harris) 风趣地指出:“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  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  干什么的? 法律要实现什么? 我们应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  如何加以改进? 可以不要法律吗? 谁创制法律? 我们从哪  里去找法律? 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  的武力,有什么关系? 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  服务? 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  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①当代美国著  名的法理学家波斯纳(Richard·A·Posner) 则认为法理学是  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最基本的、最一般的和最理论化的  分析。他认为法理学的问题通常包括法律是否以及在什么  意义上是客观的(确定的、非个人的) 和自主的,而不是政治  性的和个人的( Personal) ,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 法官的  恰当的和实际的角色是什么,司法中裁量的作用;法律的来  源是什么;法律中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的作用,传统在法律  中的作用;法律能否成为一种科学;法律是否进步;以及法  律文本解释的麻烦②。  从以上引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关于法理学的研究  对象实际上为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  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正如美国  已故法学家帕特森( E·Patterson) 所说:法理学是由法律的  (of law) 一般理论和关于法律的(about law) 一般理论构成  的。用这样两个命题,人们可以表明有两类法律理论和分  析。一类关于法律的内在方面(internal) ,一类关于法律的  外在方面(external) ③。当然,这种概括是就整个西方法理  学而言的,并不是指个别法理学家体系。可以这样说,在西  方国家,有多少法理学家就有多少法理学体系。  因此,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水平来看,法理学的研  究对象应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法”,这是法理学研究  对象的第一层次。所谓“一般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古  今中外的一切法,即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  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  法的一切现象。其二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整个法律现实,  即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在内的  整个法律领域,以及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法理学应当  以各个部门法和部门法学为基础,应是对各个部门法的总  体研究,是对整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高度概括。  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是(法定) 权利。如前所  述,法学的基本问题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现代法学则  以权利为本位。作为法学体系最高层次的法理学应以(法  定) 权利为其研究对象。  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层次中,第一层次是基础,第二层次  是核心。确定第一层次可以使法理学的研究在面上有个范  围,以使它与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如伦理学、政治学等) 及  法学其他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等) 相区别,确定法理学  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可以在点上有个中枢,使在面上所研  究的对象具有一个中心。这两个层次的结合构成了完整的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  法理学在历经上世纪的百年的演进之后,已经走向新  的发展之路。从时代的世界背景看,法理学的研究兑现也  要有所发展:  我们当下所处的是一个整合时代,学科之间的渗透与  合作成为科学发展的一个总趋势。因此,法理学在与其他  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相邻  学科的入侵,学科之间的边际界限变得有些模糊,这就给法  理学造成困境———难以确定纯粹属于本学科研究对象和范  围的界限④。或者说,传统上专属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如  “法律是什么?”) ,可能会成为一个哲学、社会学或人类学探  讨的问题;而一个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问题(如“进步与代  价”) 或部门法学的问题(如“犯罪与刑罚”) 也可能会纳入法  理学研究的视野。以问题为中心来选择研究的方法和理论  的姿态已是学科发展的一个方向,加强学科与学科之间和  本学科内部的交流显得愈加重要,不同法理学流派和学说  之间的渗透、吸收成为必然。法理学家们也已感受到:单靠  某一学派的方法和观点,不可能完成法理学所应完成的任  务。当今的法理学所需要的就是把分析法学(关于法律的  概念、渊源、形式、效力的解释) 、社会学法学(关于社会和文  化事实的社会学解释) 以及自然法理论中的价值(如自由、  平等、安全、人类幸福等) 分析统一起来,建立一门联合诸法  学流派的“综合法理学”。  而从整个法学体系来看,法理学又居于一种非常独特  的地位: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  念、制度,这种研究对象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念、价值和人  文的总体精神息息相关。因此,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  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入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  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  人文思潮做出回应。在一定意义上,法理学(尤其是法哲  学) 也属于研究人类精神的学问(人文科学) 之一种,与那些  专注于法律的应用与操作的学科(应用法学) 是存在较大区  别的。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  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它是建立在诸应用法  学(部门法学及其应用学科) 之上的具有普遍意义、属性和  职能的法学学科,其内容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一般性、普遍  性和抽象性,从而对各种应用法学给予理论上的指导,法理  学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法学  发展的水平。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  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强化法理学的基础地位,  深化法理学的研究,对于建立一国法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是法理学的研究  对象的发展必然所在。法理学是一门开放性的学问,这不  仅是指它的对外的开放(即法理学与整个人文科学、社会科  学和自然科学的结合) ,而且也指它对内的开放,即在法学  体系之内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结合,不断从其他学科中获取  理论和方法上的资源,以丰富和完善法理学自身的理论。  例如,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国内部门法学(民法学、刑法学、  宪法学等) 的研究,在某些方面有各自学科的优势和特点,  它们对历史上的法和现实的法所进行的实证考察,是法理  学所不可替代的。而且它们从各自学科出发对法的本质和  现实问题所作的结论,对于法理学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因此,法理学若不与法律史、国内部门法学结合,很可能会  陷入空泛和游移无根的窘境,也不能起到前导学科的作用,  不能对法学其他学科予以理论上的指导。然而,法理学与  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决不意味着法理学可以完全照抄、照  搬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的理论,将别的学科的东西据为  己有。否则,也就失去了法理学自身的特色。  注释:  ①[英]J·哈里斯著:《法律哲学》,伦敦Butterworth 公司1980  年版,第1 页。转引自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  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2 —3 页。  ②[美]A·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4 年版,序言第1 —2 页。  ③[美] E·帕特森著:《法理学》美国Foundation press 公司  1953 年版,第2 页。转引自张文显著:《当代西方法哲学》,  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 年版,第2 页。  ④舒国滢《: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 比较法研究》  1995 年第4 期。  不知道符不符合你的要求,希望有所帮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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