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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文献分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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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文献分类有哪些

中国目前的文献分类方法主要有五种: 在西方,公元前250年前后,埃及亚历山大图书馆的卡利马科斯曾把文献按著者划分为6 大类:诗人、法律家、哲学家、历史学家、演说家、杂家,这是西方文献分类法的萌芽。1548年瑞士C格斯纳编辑出版的《世界书目》第二卷按分类编排,共分为4大部21大类250多个小类。21大类是:(1)语法、语言学,(2)辩证法、逻辑,(3)演讲术,(4)诗歌、文学,(5)算术,(6)几何、光学,(7)音乐,(8)天文学,(9)占星术,(10)预言与魔法,(11)地理,(12)历史,(13)技术,(14)自然哲学,(15)形而上学与自然神学,(16)伦理学,(17)政治、哲学,(18)政治、公民与军事学,(19)法学,(20)医学,(21)基督教、神学。这种分类体系对后来的文献分类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19世纪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出版业的繁荣,使图书馆面临着要对入藏的大量文献进行整理的任务,图书馆需要对文献进行更加详细的分类,因而一批文献分类法应运而生。1810年,法国J-C布律内编辑了《法国分类表》, 分为神学、法学、科学与技术、文学、历史(包括文学史及目录学史) 5 大类,大 类之下再设若干小类。1864年再版时增加到1万多个类目。1826年,俄国莫斯科帝国大学图书馆馆长ΦΦ列依斯发表的分类法分为10大类:泛逻辑学及多元逻辑学,神学,基本的哲学及神秘,公开性科目,历史学,法学,医学,军事、经济、工业,语文学及审美教育,教育及政治。每个大类之下都进行细分,共计2452个类目。1870年美国圣路易斯公共学校图书馆馆长WT哈里斯在编制《圣路易斯公共学校图书馆目录》时,将英国哲学家F培根的知识分类体系并加以倒置,即成为哲学-诗歌-历史,并在此基础上又编成一部分类法,设有科学、美术、历史3大类;大类之下再细分为100多类。1876年,美国M杜威根据哈里斯的分类法编成《图书馆图书和小册子排架编目适用的分类法和主题索引》一书,即著名的《杜威十进分类法》。它使用小数制的层累式数字作为类目标记符号,还首次为分类法编制了相关主题索引。《杜威十进分类法》开创了文献分类法的新纪元。1891年,美国CA卡特出版了《展开式分类法》,在体系结构上另辟蹊径,共分26大类,用英文字母作标记符号,用数字作助记符号。1901年美国国会图书馆在《展开式分类法》的基础上,根据馆藏情况开始编制《美国国会图书馆分类法》。1895年比利时的H-M拉封丹和P-M-G奥特莱在 《杜威十进分类法》的基础上编制了《国际十进分类法》,它最早采用概念分析和组配原则,并且运用了多种组配符号,后来发展成为一部半分面分类法。1906年,英国JD布朗根据“一个主题,一个位置”的思想编制《主题分类法》。它运用了主题分析法和组合原则,是分面组配式分类法的雏形。1928年,日本森清根据《杜威十进分类法》和卡特的《展开式分类法》编成一部适合日本图书馆使用的《和洋图书通用十进分类表草案》,1929年正式出版时改名为《日本十进分类法》。1933年,印度SR阮冈纳赞发表《冒号分类法》,完全采用分面分类理论和组配方法,开了分面组配式分类法的先河,成为文献分类法发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1935年,美国HE布利斯出版了《书目分类法》。该分类法注意文献分类与知识分类相结合,并明确提出了文献分类法实用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适应科学发展和文献激增的新情况以及情报检索的要求,世界上许多分类法都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和补充,例如《杜威十进分类法》、《国际十进分类法》、《美国国会图书馆分类法》、《书目分类法》、《冒号分类法》、《 日本十进分类法 》等。与此同时,新的文献分类法不断出现。例如,1960年,苏联《苏联图书馆—书目分类法》,1968年,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专利专家委员会组织编辑出版《国际专利分类法》;1973年,国际文献联合会组织编制《概略分类体系》,1978年正式出版。此外,人们还研究和试验了用电子计算机编制各种自动化分类法 (见自动分类)。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由于新的科学文献大量产生,中国传统的“四部分类法”已不能适应类分文献的需要,于是出现了一批过渡性的文献分类法。例如,1896年梁启超编《西学书目表》,分学、政、教3类;1904年徐树兰编《古越藏书楼书目》,分为学部和政部两部,共48类;1919年陈乃乾编《南洋中学藏书目》,共分14类。1910年,孙毓修首先在《教育杂志》上介绍《杜威十进分类法》,随后出现了一批“仿杜”、“改杜”、“补杜”的文献分类法,不下30种。其中比较著名的有:沈祖荣、胡庆生合编的《仿杜威书目十类法》(1917)、杜定友编的《世界图书分类法》( 1922年发表,1925年改名为《图书分类法》,1935年改名为《杜氏图书分类法》)、王云五编的《中外图书统一分类法》(1928)、刘国钧编的《中国图书分类法》(1929)、皮高品编的《中国十进分类法及索引》(1934)等。

社会、艺术、自然、科技

文献类型:期刊、专利文献、标准文献、学位论文、会议文献、图书、科技报告、产品资料、技术档案、政府出版物。根据不同出版形式及内容根据不同出版形式及内容。文献分类是指根据文献内容和形式的异同,按照一定的体系有系统地组织和区分文献。分类工作包括两个内容:(1)编类(编制分类表)。(2)归类。具体的文献分类是分析文献内容的学科属性,确定所属类目,予以提示藏书,并将它们分门别类地组织起来。文献的分类工作,是一项十分细致而带有一定学术性质的工作。其工作程序为:查看;分析文献内容;归类;给分类号;校对分类目录;编索书号等几个步骤。为便于文献检索,文献分类方法必须做到科学合理。文献分类方法(简称分类法)是由许多类目根据一定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分类体系,并用标记符号来代表各级类目和固定其先后次序。它是情报图书部门日常用以类分文献、组织藏书的工具。文献分类法的表现形式是分类表,因此习惯上常将分类法和分类表等同于一个概念。但实际上二者是有区别的,即文献分类法并不单纯是一份分类表和该表的说明,还应包括分类的实践。分类法有多种多样,其中常见的有:等级分类法,标题分类法,组面分类法(或叫冒号分类法),二进位分类法,十进分类法,字顺分类法,自然分类法,人为分类法,主题分类法等。

文献分类法,是依照文献的内容、性质分门别类地组织和揭示文献的方法。它是在文献大量积累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文献工作者而言,熟悉文献分类法是为了更科学地组织和揭示文献;对一般读者而言,掌握文献分类的基本知识有助于了解文献和文献。  唐初编纂《隋书经籍志》,将图书分为经、史、子、集四部,下分四十类,附道经、佛经。类目如下:  经部 易 书 诗 礼 乐 春秋 孝经 论语 谶纬 小学  史部 正史 古史 杂史 霸史 起居注 旧事 职官 仪注 刑法 杂传 地理    子部 儒 道 法 名 墨 纵横 杂 农 小说 兵 天文 历数 五行  佛经附 大乘经 小乘经 杂经 杂疑经 大乘律 小乘律 杂律 大乘论 小乘论

法律文献的分类有哪些

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具体的分类有:民法类: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 刑法类:刑法、刑事单行条例; 行政法类:国务院以下的国家行政部门颁行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诉讼法类: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经济法类:劳动法、消法、税法等

起参考作用,因为我国是采用成文法,所以法律文献之类不会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中国目前的文献分类方法主要有五种: 在西方,公元前250年前后,埃及亚历山大图书馆的卡利马科斯曾把文献按著者划分为6 大类:诗人、法律家、哲学家、历史学家、演说家、杂家,这是西方文献分类法的萌芽。1548年瑞士C格斯纳编辑出版的《世界书目》第二卷按分类编排,共分为4大部21大类250多个小类。21大类是:(1)语法、语言学,(2)辩证法、逻辑,(3)演讲术,(4)诗歌、文学,(5)算术,(6)几何、光学,(7)音乐,(8)天文学,(9)占星术,(10)预言与魔法,(11)地理,(12)历史,(13)技术,(14)自然哲学,(15)形而上学与自然神学,(16)伦理学,(17)政治、哲学,(18)政治、公民与军事学,(19)法学,(20)医学,(21)基督教、神学。这种分类体系对后来的文献分类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19世纪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出版业的繁荣,使图书馆面临着要对入藏的大量文献进行整理的任务,图书馆需要对文献进行更加详细的分类,因而一批文献分类法应运而生。1810年,法国J-C布律内编辑了《法国分类表》, 分为神学、法学、科学与技术、文学、历史(包括文学史及目录学史) 5 大类,大 类之下再设若干小类。1864年再版时增加到1万多个类目。1826年,俄国莫斯科帝国大学图书馆馆长ΦΦ列依斯发表的分类法分为10大类:泛逻辑学及多元逻辑学,神学,基本的哲学及神秘,公开性科目,历史学,法学,医学,军事、经济、工业,语文学及审美教育,教育及政治。每个大类之下都进行细分,共计2452个类目。1870年美国圣路易斯公共学校图书馆馆长WT哈里斯在编制《圣路易斯公共学校图书馆目录》时,将英国哲学家F培根的知识分类体系并加以倒置,即成为哲学-诗歌-历史,并在此基础上又编成一部分类法,设有科学、美术、历史3大类;大类之下再细分为100多类。1876年,美国M杜威根据哈里斯的分类法编成《图书馆图书和小册子排架编目适用的分类法和主题索引》一书,即著名的《杜威十进分类法》。它使用小数制的层累式数字作为类目标记符号,还首次为分类法编制了相关主题索引。《杜威十进分类法》开创了文献分类法的新纪元。1891年,美国CA卡特出版了《展开式分类法》,在体系结构上另辟蹊径,共分26大类,用英文字母作标记符号,用数字作助记符号。1901年美国国会图书馆在《展开式分类法》的基础上,根据馆藏情况开始编制《美国国会图书馆分类法》。1895年比利时的H-M拉封丹和P-M-G奥特莱在 《杜威十进分类法》的基础上编制了《国际十进分类法》,它最早采用概念分析和组配原则,并且运用了多种组配符号,后来发展成为一部半分面分类法。1906年,英国JD布朗根据“一个主题,一个位置”的思想编制《主题分类法》。它运用了主题分析法和组合原则,是分面组配式分类法的雏形。1928年,日本森清根据《杜威十进分类法》和卡特的《展开式分类法》编成一部适合日本图书馆使用的《和洋图书通用十进分类表草案》,1929年正式出版时改名为《日本十进分类法》。1933年,印度SR阮冈纳赞发表《冒号分类法》,完全采用分面分类理论和组配方法,开了分面组配式分类法的先河,成为文献分类法发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1935年,美国HE布利斯出版了《书目分类法》。该分类法注意文献分类与知识分类相结合,并明确提出了文献分类法实用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适应科学发展和文献激增的新情况以及情报检索的要求,世界上许多分类法都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和补充,例如《杜威十进分类法》、《国际十进分类法》、《美国国会图书馆分类法》、《书目分类法》、《冒号分类法》、《 日本十进分类法 》等。与此同时,新的文献分类法不断出现。例如,1960年,苏联《苏联图书馆—书目分类法》,1968年,欧洲共同体理事会专利专家委员会组织编辑出版《国际专利分类法》;1973年,国际文献联合会组织编制《概略分类体系》,1978年正式出版。此外,人们还研究和试验了用电子计算机编制各种自动化分类法 (见自动分类)。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由于新的科学文献大量产生,中国传统的“四部分类法”已不能适应类分文献的需要,于是出现了一批过渡性的文献分类法。例如,1896年梁启超编《西学书目表》,分学、政、教3类;1904年徐树兰编《古越藏书楼书目》,分为学部和政部两部,共48类;1919年陈乃乾编《南洋中学藏书目》,共分14类。1910年,孙毓修首先在《教育杂志》上介绍《杜威十进分类法》,随后出现了一批“仿杜”、“改杜”、“补杜”的文献分类法,不下30种。其中比较著名的有:沈祖荣、胡庆生合编的《仿杜威书目十类法》(1917)、杜定友编的《世界图书分类法》( 1922年发表,1925年改名为《图书分类法》,1935年改名为《杜氏图书分类法》)、王云五编的《中外图书统一分类法》(1928)、刘国钧编的《中国图书分类法》(1929)、皮高品编的《中国十进分类法及索引》(1934)等。

你知道文献资料分为哪些类型吗

法律文献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1)期刊文章(文献类型标识:J)   [序号] 主要责任者。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任选)。   (2)专著(文献类型标识:M)   [序号] 主要责任者。题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3)论文集(文献类型标识:C)中析出的文献(文献类型标识:A)   [序号] 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A]。论文集主要责任者(任选)。论文集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4)学位论文(文献类型标识:D)   [序号] 主要责任者。题名[D]。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5)国际、国家标准(文献类型标识:S)   [序号]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发布年。   (6)专利(文献类型标识:P)   [序号] 专利所有者。专利名称[P]。专利国别:专利号,出版日期。   (7)电子文献   [序号] 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   (8)未定义类型的文献(文献类型标识:Z)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Z]。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经史子集 四大类

你知道文献资料分为哪些类型吗

文献分类法,是依照文献的内容、性质分门别类地组织和揭示文献的方法。它是在文献大量积累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文献工作者而言,熟悉文献分类法是为了更科学地组织和揭示文献;对一般读者而言,掌握文献分类的基本知识有助于了解文献和文献。 一、四分法成为古代文献分类方法的主流。 唐初编纂《隋书经籍志》,将图书分为经、史、子、集四部,下分四十类,附道经、佛经。类目如下: 经部 易 书 诗 礼 乐 春秋 孝经 论语 谶纬 小学 史部 正史 古史 杂史 霸史 起居注 旧事 职官 仪注 刑法 杂传 地理 谱系 簿录 子部 儒 道 法 名 墨 纵横 杂 农 小说 兵 天文 历数 五行 医方 集部 楚辞 别集 总集 道经附 经戒 饵服 房中 符录 佛经附 大乘经 小乘经 杂经 杂疑经 大乘律 小乘律 杂律 大乘论 小乘论 杂论 记 二、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西学东渐和新的科学文献的大量涌现,中国传统的四分法已不能适应文献的需要,于是出现了许多种过渡性的文献分类法。新中国成立后,以《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应用得最为广泛。 《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简称《中图法》,1971年北京图书馆等36个单位组成编辑组开始编制,1973年编成试用本。1975年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第1版。1980年书目文献出版社出版第2版,1990年出版第3版。1999年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出版第4版。第4版的《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设有22大类,各大类用汉语拼音字母作标记符号,具体如下: A 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B 哲学、宗教 C 社会科学总论 D 政治、法律 E 军事 F 经济 G 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H 语言、文字 I 文学 J 艺术 K 历史、地理 N 自然科学总论 O 数理科学和化学 P 天文学、地球科学 Q 生物科学 R 医药、卫生 S 农业科学 T 工业技术 U 交通运输 V 航空、航天 X 环境科学、安全科学 Z 综合性图书

文献分析法有哪些方法

文献研究法是指通过阅读、分析文献得出对主、客观事物认识的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通常不与研究对象进行直接的接触,而是通过文献来间接地对研究对象的本质和规律进行研究。它包括文献计量学法、引文分析法等。简单地说,文献是记录知识的一切载体(GB3792.1—83,文献著录总则)。它由文献信息、文献载体、符号系统和记录方式四部分组成。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文献分为不同的类型:从出版或加工的形式,可以将文献分为图书、期刊、专利文献、标准文献、会议文献、产品样本、档案文献、“灰色”文献等;从文献加工层次,可以将其分为一次文献、二次文献、三次文献。随着现代技术的飞速发展,文献的数量和质量都在不断提高,为人们利用这种方法展开研究活动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基础。 (1)应适当选择所需的文献。现在是一个信息膨胀的时代,大量的文献都可以为我们提供相应的信息。我们要从大量的文献当中找到适合研究目标的文献,特别是要注意选取第一手的原始材料、相对权威的信息源、完整和系统的文献材料。对于历史文献要注重进行考据工作,要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不能泥古守旧。如法国学者乔治勒费尔(1874—1956)为撰写《法国革命时期的诺尔郡农民》一书,查阅了1066份公证人记录和大量的其他文献,编制了200多页统计图表,深入论证了大革命时代诺尔郡的农村状况。(2)应恰当确定某类文献中所要观察的项目。文献中含有大量的信息,我们要确定所要观察的是哪些项目,这样才能避免其他信息的干扰。如我们要研究某类学术期刊的作者情况,只要从文献中找到相关著者的信息即可,没必要对其他的信息进行采集。这样可以提高研究工作的效率,保证想获得的信息不被其他的信息污染。(3)应列出观察项目的分布表。为了在观察时做到心中有数,我们通常要在调研文献前确定一些标准,对观察所要获取的项目确定下来,以此来指导以后的观察活动。如以与《红楼梦》相关的文献为对象展开研究,可以根据文献推出的年代为总线,把各个时代的文献根据文献的种类、作者、发表时间、主要观点、发文和语种、作者所在地区、作者所在的工作机构、文献的题名等项目为观察内容。通过对信息的分类、汇总、统计,可以发现《红楼梦》的研究现状及其发展趋势。(4)应归纳、统计和分析有关的事实、术语、数据等。由于人们研究的角度不同,研究者的认识不同,对于一些事物往往会有不同的解释,从而形成许多种概念。如对于某个概念,在不同的年代,由于人们认识水平的不同,各个学科的学者都会从各自的研究出发提出各种不同的定义。文献研究就是要以众多的定义作为研究的基础,对它们进行归纳、分析,找出其共同点。(5)应在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有关的观点、结论等。通过对大量文献的研究,我们可以得到许多目的性很强的数据。在这些数据的基础上,我们要利用类比、归纳、统计等方法,从普遍的事实和数据中找到共性的内容,然后运用逻辑的方法对其进行一定的抽象,最终形成一定的理论观点或结论。《南京大学在西方图书馆学,中国本土化过程中的贡献》[2]这篇文章通过对大量文献的调研、分析和汇总,发现了南京大学在开设图书馆学相关课程、创办最早的图书馆学专业、创办最早的图书馆学期刊、筹建中国图书馆协会、培养图书馆学专门人才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成就。它在西方图书馆学中国本土化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理学文献分类

刘金国、张贵成主编:《法理学》(1)准确,就是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科学的认识方法,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使人的主观认识符合事实真相,排除任何虚假、主观臆想的成份,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2)合法,是指案件审理要合于法律,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中关于办案程序的规定,即程序合法;二是指司法人员适用法律要把案件事实与法律恰当地结合起来,……即裁判合法,这是合法要求的主要方面。(3)及时,是指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步骤都要遵守法定期限,以提高办案效率。卢云主编:《法理学》法机关必须遵循司法活动的三个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A正确。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必须正确。正确这一基本要求首先是指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事实必须清楚,证据必须确凿。……正确的第二层含义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定性要准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还必须处理得当。B合法。合法有两层含义:首先,办案的程序合法。……其次,案件的最终处理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不能凭感情和好恶处理。C及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依法及时立案、结案,提高办案效率,不能拖延、无故积压。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实践证明,应把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归结为: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这是衡量法的适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标准,也是衡量法的适用工作是否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利益的基本标志。正确,首先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次是指适用法律准确。……合法,是指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坚决依法办事。……及时,是指法的适用活动的每个环节要严格符合法律所规定时间要求,提高办案效率。合理、公正,就是指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符合广大人民心目中的公平要求、符合适用法的目的。 王果纯著:《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正确运用法律的基本要求可概括为:准确、合法、及时。李龙主编:《法理学》根据我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把对法律适用的要求概括为:准确、合法、及时。(一)准确准确,是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二要定性准确。……三要处理恰当,……(二)合法合法,是对法律适用的程序要求。第一,主体合法。……第二,权限合法。……第三,程序合法。……(三)及时及时,是对法律适用的效率要求。要求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在准确、合法的前提下,要及时处理,提高办案效率。 乔克裕主编:《法理学教程》法的适用要求:(一)正确适用法律(二)合法适用法律(三)及时适用法律适用法的基本要求指适用法律过程中应当做的标准。 甄玉金、彭志远主编:《新编实用法律辞典》我国社会主义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和公正。 赵震江、付子堂著:《现代法理学》根据我国司法工作的实践经验,要求适用法律的活动做到公正、合法、准确、高效。[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著:《制度法论》(中译本),周叶谦译公正的法的适用的要求有:(a)司法判决应当以正确的事实认定为根据(b)对执行的要求(c)程序正义的要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反思与发展  【内容摘要】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  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理学受到相邻学科的冲击,因此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是  重新认识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全新视点。  【关键词】法理学 研究对象  中图分类号:D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 9106(2004) 03 - 0073 - 02  一、我国学者对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研究  我国法理学近20 年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都取得较大  进展,但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却基本上没有变化。从能  反映这一问题的教材中可以看到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说  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共性  问题和最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例如:  (l)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  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  运行的机制。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9 年4 月第1 版,第3 页。  (2) 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  律现象”问题,包括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发展、形  式、法律运用、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基本规律和  基本原理。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6 月第1 版,第14 页。  (3) 中国的法理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研究一般的  法,特别是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  民主与法制、法的制定、实施、实现、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和  规律。  ———张贵成、刘金国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 1992 年8 月第1 版,第11 页。  (4) 法理学当以法为研究对象,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法的  一般概念、范畴与原则,包括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功  能、法的类型、法的形式、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  的效力、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意识、法治思想等,还包  括法的创制、法的实现等等的一般原理。  ———王果纯著《: 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  版社,1995 年9 月第1 版,第3 页。  (5) 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理学  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  ———卓泽渊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 年11 月  第1 版,第3 - 6 页。  (6)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  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4 年6 月第1 版,第5 页。  (7) 法理学是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  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4 年8 月第1 版,第4 页。  (8)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体来说,是法律起源、本质、  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  律的制定、形式、规范、作用、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体  系、法律实施保证、法律的发展规律等。  ———刘瀚、刘兆兴、刘翠霄编著《: 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指  南》,天津教育出版社,1988 年1 月第1 版,第5 页。  (9) 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  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  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  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与知识。  ———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  1 月第1 版,第28 —29 页。  (10)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  和法的理论方向。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1 月第1 版,第10 页。  (11)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10 月  第1 版,第12 页。  归结这些观点,对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表述实际有如下  几种: (一) 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二) 以  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三) 以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  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为研究对象;  (四) 以法哲学为研究对象; (五) 以法为研究对象,其具体内  容包括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  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等。  从上述罗列的几种略有不同的观点看,我国学者关于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如下五种:  (一) 一般法; (二) 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 (三) 法的一  般理论; (四) 法律的本质和一般规律; (五) 法律的最一般规  律。在这五种观点中,有三种表述谈到了法理学研究对象  是法律的规律,有两种表述没有谈到规律问题,这一点可能  是我国法理学者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有其不同之  处。当然,这几种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与西方法理  学流派相比较,有其突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关于法  理学研究对象有较为一致的认识,这就是法的共性问题和  规律性问题;第二,这种定位目标高远。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那么,究竟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 从宏观来看,  法理学一词有着多种含义。一般来说,作为一个概念,我们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它进行界定:第一,它作为“法律知  73  识”或“法律科学”的同义语,是在最广泛的程度上使用的,  它包括法律的研究和知识;第二,它是最一般地研究法律的  一门学问,即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有别于某一法律制度的  制定、阐述、解释评价和应用,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  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由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纷繁复杂性,使得法理  学的内容变得极为庞杂。正如英国法理学家哈里斯(J ·W·  Harris) 风趣地指出:“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  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  干什么的? 法律要实现什么? 我们应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  如何加以改进? 可以不要法律吗? 谁创制法律? 我们从哪  里去找法律? 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  的武力,有什么关系? 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  服务? 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  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①当代美国著  名的法理学家波斯纳(Richard·A·Posner) 则认为法理学是  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最基本的、最一般的和最理论化的  分析。他认为法理学的问题通常包括法律是否以及在什么  意义上是客观的(确定的、非个人的) 和自主的,而不是政治  性的和个人的( Personal) ,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 法官的  恰当的和实际的角色是什么,司法中裁量的作用;法律的来  源是什么;法律中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的作用,传统在法律  中的作用;法律能否成为一种科学;法律是否进步;以及法  律文本解释的麻烦②。  从以上引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关于法理学的研究  对象实际上为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  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正如美国  已故法学家帕特森( E·Patterson) 所说:法理学是由法律的  (of law) 一般理论和关于法律的(about law) 一般理论构成  的。用这样两个命题,人们可以表明有两类法律理论和分  析。一类关于法律的内在方面(internal) ,一类关于法律的  外在方面(external) ③。当然,这种概括是就整个西方法理  学而言的,并不是指个别法理学家体系。可以这样说,在西  方国家,有多少法理学家就有多少法理学体系。  因此,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水平来看,法理学的研  究对象应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法”,这是法理学研究  对象的第一层次。所谓“一般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古  今中外的一切法,即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  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  法的一切现象。其二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整个法律现实,  即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在内的  整个法律领域,以及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法理学应当  以各个部门法和部门法学为基础,应是对各个部门法的总  体研究,是对整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高度概括。  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是(法定) 权利。如前所  述,法学的基本问题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现代法学则  以权利为本位。作为法学体系最高层次的法理学应以(法  定) 权利为其研究对象。  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层次中,第一层次是基础,第二层次  是核心。确定第一层次可以使法理学的研究在面上有个范  围,以使它与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如伦理学、政治学等) 及  法学其他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等) 相区别,确定法理学  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可以在点上有个中枢,使在面上所研  究的对象具有一个中心。这两个层次的结合构成了完整的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  法理学在历经上世纪的百年的演进之后,已经走向新  的发展之路。从时代的世界背景看,法理学的研究兑现也  要有所发展:  我们当下所处的是一个整合时代,学科之间的渗透与  合作成为科学发展的一个总趋势。因此,法理学在与其他  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相邻  学科的入侵,学科之间的边际界限变得有些模糊,这就给法  理学造成困境———难以确定纯粹属于本学科研究对象和范  围的界限④。或者说,传统上专属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如  “法律是什么?”) ,可能会成为一个哲学、社会学或人类学探  讨的问题;而一个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问题(如“进步与代  价”) 或部门法学的问题(如“犯罪与刑罚”) 也可能会纳入法  理学研究的视野。以问题为中心来选择研究的方法和理论  的姿态已是学科发展的一个方向,加强学科与学科之间和  本学科内部的交流显得愈加重要,不同法理学流派和学说  之间的渗透、吸收成为必然。法理学家们也已感受到:单靠  某一学派的方法和观点,不可能完成法理学所应完成的任  务。当今的法理学所需要的就是把分析法学(关于法律的  概念、渊源、形式、效力的解释) 、社会学法学(关于社会和文  化事实的社会学解释) 以及自然法理论中的价值(如自由、  平等、安全、人类幸福等) 分析统一起来,建立一门联合诸法  学流派的“综合法理学”。  而从整个法学体系来看,法理学又居于一种非常独特  的地位: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  念、制度,这种研究对象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念、价值和人  文的总体精神息息相关。因此,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  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入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  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  人文思潮做出回应。在一定意义上,法理学(尤其是法哲  学) 也属于研究人类精神的学问(人文科学) 之一种,与那些  专注于法律的应用与操作的学科(应用法学) 是存在较大区  别的。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  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它是建立在诸应用法  学(部门法学及其应用学科) 之上的具有普遍意义、属性和  职能的法学学科,其内容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一般性、普遍  性和抽象性,从而对各种应用法学给予理论上的指导,法理  学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法学  发展的水平。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  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强化法理学的基础地位,  深化法理学的研究,对于建立一国法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是法理学的研究  对象的发展必然所在。法理学是一门开放性的学问,这不  仅是指它的对外的开放(即法理学与整个人文科学、社会科  学和自然科学的结合) ,而且也指它对内的开放,即在法学  体系之内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结合,不断从其他学科中获取  理论和方法上的资源,以丰富和完善法理学自身的理论。  例如,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国内部门法学(民法学、刑法学、  宪法学等) 的研究,在某些方面有各自学科的优势和特点,  它们对历史上的法和现实的法所进行的实证考察,是法理  学所不可替代的。而且它们从各自学科出发对法的本质和  现实问题所作的结论,对于法理学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因此,法理学若不与法律史、国内部门法学结合,很可能会  陷入空泛和游移无根的窘境,也不能起到前导学科的作用,  不能对法学其他学科予以理论上的指导。然而,法理学与  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决不意味着法理学可以完全照抄、照  搬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的理论,将别的学科的东西据为  己有。否则,也就失去了法理学自身的特色。  注释:  ①[英]J·哈里斯著:《法律哲学》,伦敦Butterworth 公司1980  年版,第1 页。转引自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  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2 —3 页。  ②[美]A·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4 年版,序言第1 —2 页。  ③[美] E·帕特森著:《法理学》美国Foundation press 公司  1953 年版,第2 页。转引自张文显著:《当代西方法哲学》,  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 年版,第2 页。  ④舒国滢《: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 比较法研究》  1995 年第4 期。  不知道符不符合你的要求,希望有所帮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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