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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的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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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的论文题目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1.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 年对73 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 发现有13 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 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 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 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 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 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  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  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 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 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  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各  国都比较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不可避免。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  行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确立了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格局,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并且在改善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  分业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监管绩效不够高  首先,我国实行“一行三会”模式下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该体制下,以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为主,与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如主要管理国债市场的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市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外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一起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共同实现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的情况下,行业监管区隔和多头监管的并存,往往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的难以避免,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中尤其如此。同时,机械的“分业监管”、“多头监管”对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严及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有着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不仅易于积聚同质风险,而且也不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激发金融创新的动力和需求。其次,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难以形成,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需求,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提高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再次,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而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合作与跨行业并购的发展,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以分业监管应对混业经营,必将大大降低以金融行业划分为基础的  分业监管体制的绩效。  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健全,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  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主要是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等法律形式构成的。一方面,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缺少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设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方面也是空白,尤其是当前已在金融市场实际运行的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它们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很显然,长期的法外运行,不仅不利于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另一方面,在构成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的彼此之间甚至存在重复或冲突现象。这些都  势必影响到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  其次,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对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经有所涵盖,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简单规定,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以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建设为例,尽管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该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而使其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差,常常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手段加以解决,弱化了法律在市场退出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而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机制、金融市场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的法律设计的缺失更加凸显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领域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在另一些领域缺位的现象。  二、造成金融监管不足的原因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  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  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  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四) 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五)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  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六)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  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  三、解决我国金融监管不足的完善对策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是参照美国体制建立的,采取了分业经营和多头监管模式”,其对于保障我国金融市场安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而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危害,促使我们在反思美国金融监管缺陷、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现状的同时,不得不认真研判我国金融监管今后的走向。我们要抓住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一)在分业监管的现实基础上,逐步趋于目标导向的统一监管模式  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当前我国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广度与深度都还不够,分业监管体制总体上符合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的状况,对统一监管的紧迫需求尚未形成。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开放的时间还很短,开放的比例和规模也非常小,国际合作多限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还是以分业经营为主,混业经营尚处于探索和试点过程中,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也很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金融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而针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分业监管的弊端,短期内则可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等现象,逐步进行完善。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和金融深化的突破口。伴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如房地产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金融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成为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性要求,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这种新趋势。从长远来看,我国必将建立以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和有效为目标导向的统一(混业)监管模式,这样有利于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更加一致地监管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规范金融机构影响市场稳定的行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  (二)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  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政府权力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通过金融监管法制的调整和规范作用实现的。金融监管的绩效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面临金融开放、金融创新、金融混业经营等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汲取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应该顺应金融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具体而言,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在加强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基础上,顺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有前瞻性地建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1.要及时完善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制定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 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要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监管需求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空白。如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对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进行法律规范、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等。再次,顺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立足我国金融市场安全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兼顾有效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实现对本国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金融业务的有效监管;促进国际间的金融交流与发展。  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  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  (三) 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 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 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再次,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其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的联系,严格审查外资银行的经营水平,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严格审查其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散。加强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及时掌握国际上先进的监管准则、方式和手段,在人才培训、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方面提供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大力提高监管水平。  (五)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受现阶段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实际情况总存在误差。应该借助社会审计等部门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  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跨境银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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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价值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我国农村经济增长中的农村金融抑制研究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自由化与中国金融开放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问题研究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及防范研究房地产金融风险管理及对策研究我国金融衍生市场创建若干法律问题初探现代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问题刍议论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立法完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研究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研究金融危机后韩国银行业重组机制对中国的启示金融自由化所必须的法律规则及其实施我国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制度、制度变迁与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研究离岸金融法律监管问题研究连接函数(Copula)理论及其在金融中的应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研究构建中国金融条件指数中国金融发展水平:比较与分析论国际金融衍生交易中的法律问题金融投资风险评价BP神经网络模型研究及应用现代金融危机的理论与实践欧元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试论金融债权资产的定价理论与实务中国宏观金融风险的统计度量与分析无线金融交易模型(WFTM)技术研究中国渐进改革中以租金为基础的政府金融支持行为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问题的探讨题目不统一,读者根据自身情况自行拟定。

我是13年毕业的金融学专业学生,如果你没有思路,只想写一篇随便过了的话,我建议你不要写实证分析,写一些现状问题描述,做一些数据的统计和简单分析,最后得出结论和改进办法就可以了。题目给你一些参考:一、中国金融改革与金融深化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现状、困境、对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与中国的现行企业制度改革利率市场化问题探讨我国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再造中国金融体系的改革方向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问题中国信用制度的缺失与建设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问题和对策中国政策性金融的理论与实践论建立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问题中国金融电子化的发展趋势与问题中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方向与模式探讨非银行金融机构问题研究二、国际金融与汇率问题人民币自由兑换问题研究当前人民币汇率问题研究中国资本市场开放问题研究中国资本外逃问题研究银行股外资并购问题研究;中国国际收支的调节政策与调节机制中国国际储备的规模管理与营运管理全球化经济发展趋势与香港联系汇率制问题人民币汇率机制与香港的联系汇率制中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论内部经济均衡和外部经济均衡的政策搭配人民币有效汇率与贸易收支数量关系研究 中国利用外资发展战略与策略三、金融风险与监管问题1.次贷危机下中国金融安全所面临的挑战及对策2.论银行不良资产的化解问题3.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问题研究4.电子银行的监管问题研究5.论金融机构自律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6.实施信贷风险分类方法的若干思考7.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与防范8.实施资产负债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银行信用卡信用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开放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研究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构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防范我国网络银行的风险管理研究银行信用风险评估中的非财务分析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分析及管理方法的研究16,金融监管的成本与效益分析四、投资制度与资本市场1.中国证券市场问题研究2.开发金融创新产品与完善金融市场3.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4.QFII与QDII制度研究中国票据市场发展与完善6.各类金融衍生品在我国的发展研究7.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实证分析8.CAPM的实用性分析9.认股权证( 或可转债)定价理论的实证研究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中的功能投资银行组织模式比较与选择中国衍生证券市场建立与发展银行上市后股权结构与绩效的相关关系研究五、信托、资产证券化与投资基金我国信托投资业的改革与发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动因分析我国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探讨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问题研究我国理财市场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证券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价研究中国投资基金运行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投资基金发展趋势研究;主权基金运作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开放式基金融资研究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问题探讨六、货币理论与货币政策当前货币当局金融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政策选择虚拟货币对货币流通秩序的影响分析通货膨胀对当前投资领域的影响利率调整与央行的宏观金融政策当前我国货币流通状况研究公开市场业务与我国国债市场的完善论利率在宏观调控政策的作用我国货币政策工具的调整与选择通货膨胀的表现与对策我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与财政政策目标的协调我国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的选取利率结构的调整与经济结构的调整我国的利率弹性问题研究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优化提高商业银行在利率传导中的效果久期模型在利率风险管理中的运用通缩问题的原因及对策研究利率工具和汇率工具在当前我国宏观经济调控中的应用七、国际货币与汇率制度欧元在今后国际储备中的地位分析21世纪国际货币体系改革探讨欧元;美元;日元的汇率走势及对世界经济和中国经济的影响加强IMF在国际金融危机中的作用全球货币体系与亚洲货币合作前景日本金融自由化及启示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评析八、国际金融市场1.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2.跨国并购的发展及经济全球化的影响3.美元汇率波动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4.国际商业银行发展的新思路5.国际金融危机的预警与防范机制 当前世界金融发展的形势与动态研究这些都是我当初学校给的题目参考和范围,希望采纳。

都是比较好写的,如下:一、国际金融问题1、国际资本流动与金融危机2、金融危机传染与发展中国家的防御3、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金融危机的成因与风险防范4、我国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及危机管理5、货币危机预警机制6、亚洲(欧洲)区域金融合作7、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传导机制8、国际金融并购及影响9、金融全球化对中国金融发展的影响10、国际金融的协调与合作二、宏观金融调控问题1、我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调整2、我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与财政政策目标的协调3、我国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的选取4、利率应成为我国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5、货币供应作为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的终结6、我国应继续将货币供应量作为中间目标7、再贴现政策的作用与宏观金融调控8、进一步拓展我国公开市场业务的对策9、我国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改革10、衡量货币政策松紧程度的指标的选择三、货币政策比较问题1、转轨时期中国货币政策的特点2、转轨时期中国货币政策目标的确定3、转轨时期中国货币政策工具的选择4、中国与美国(或其他国家)货币政策的区别5、通货膨胀机制与通货紧缩的机制6、通货紧缩的根源:有效需求不足7、增加有效需求的途径初探8、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效果、效率分析9、银行流动性过剩及风险控制10、开放经济下的我国货币政策工具分析四、我国的利率政策问题研究1、利率结构与经济发展问题研究2、利率结构的调整与经济结构的调整3、储蓄和投资的利率弹性研究4、试论储蓄存款的利率弹性5、央行利率政策调整对银行业的影响与对策6、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优化7、提高商业银行在利率传导中的效果8、现阶段我国利率政策的有效性9、我国利率政策的经济运行效果分析10、论通货膨胀压力下的利率政策选择五、利率市场化问题研究1、利率市场化势在必行2、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与利率市场化3、金融体制改革与利率市场化4、我国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前提5、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步骤6、我国利率市场化应坚持的几个基本原则7、商业银行应如何应对利率市场化8、利率市场化对国有商业银行(或中小商业银行)的影响9、利率市场化后企业投融资策略的调整10、我国利率市场化后衍生金融工具的推出六、政策性银行问题研究1、我国设置政策性银行的理论依据2、我国政策性银行资金来源问题的解决3、政策性银行如何配合我国产业政策的实施4、我国政策性银行外部关系的协调5、对我国政策性银行有效监管的实施6、构建政策性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思考7、我国政策性银行改革路径的比较分析8、农业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贷款问题9、政策性银行外部约束机制10、政策性银行与我国产业政策的配合七、货币市场问题1、论我国票据市场的现状及完善措施2、货币市场机制分析3、论我国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形成机制4、论票据市场的功能和作用5、证券回购市场的交易分析6、国库券市场的投资分析7、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运作及其特征8、商业票据市场和银行承兑票据市场的关系分析9、论大额存单市场10、大额可转让定期价值分析八、资本市场问题1、试论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中的功能2、投资银行组织模式比较与选择3、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经纪人制度4、企业并购的风险及防范5、国内外企业投资风险管理案例分析6、试论二级市场的基本功能7、二板市场的特点、功能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8、公司在二板市场上市的标准、组织实现及主承销商保荐制度9、开放式基金融资研究10、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退出模式研究九、银行不良资产研究1、转化或清收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方法2、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及成因分析3、资产证券化在处理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时的可行性4、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债转股的必要性和设想5、论债转股的理论和政策问题6、资产管理公司转型问题7、债转股的风险与时机分析8、建立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利弊9、债转股在不良资产处理中的效果分析10、如何杜绝不良资产的再生十、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1、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2、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3、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4、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5、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机制6、中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生成机理7、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及防范8、金融全球化进程中的金融风险和金融安全9、金融监管对货币政策效应的影响10、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十一、分业经营与全能经营1、分业经营体制下的银证、银保合作2、国际金融界混业经营的潮流3、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研究4、混业经营的风险分析5、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业的选择6、分业经营与金融控股公司7、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安全性分析8、我国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证合作分析9、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制度的完善10、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风险与监管对策

市场监督管理论文题目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1.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 年对73 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 发现有13 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 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 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 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 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 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  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  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 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 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  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各  国都比较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不可避免。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  行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确立了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格局,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并且在改善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  分业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监管绩效不够高  首先,我国实行“一行三会”模式下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该体制下,以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为主,与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如主要管理国债市场的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市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外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一起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共同实现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的情况下,行业监管区隔和多头监管的并存,往往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的难以避免,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中尤其如此。同时,机械的“分业监管”、“多头监管”对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严及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有着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不仅易于积聚同质风险,而且也不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激发金融创新的动力和需求。其次,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难以形成,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需求,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提高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再次,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而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合作与跨行业并购的发展,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以分业监管应对混业经营,必将大大降低以金融行业划分为基础的  分业监管体制的绩效。  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健全,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  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主要是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等法律形式构成的。一方面,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缺少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设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方面也是空白,尤其是当前已在金融市场实际运行的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它们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很显然,长期的法外运行,不仅不利于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另一方面,在构成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的彼此之间甚至存在重复或冲突现象。这些都  势必影响到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  其次,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对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经有所涵盖,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简单规定,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以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建设为例,尽管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该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而使其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差,常常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手段加以解决,弱化了法律在市场退出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而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机制、金融市场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的法律设计的缺失更加凸显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领域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在另一些领域缺位的现象。  二、造成金融监管不足的原因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  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  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  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四) 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五)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  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六)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  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  三、解决我国金融监管不足的完善对策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是参照美国体制建立的,采取了分业经营和多头监管模式”,其对于保障我国金融市场安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而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危害,促使我们在反思美国金融监管缺陷、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现状的同时,不得不认真研判我国金融监管今后的走向。我们要抓住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一)在分业监管的现实基础上,逐步趋于目标导向的统一监管模式  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当前我国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广度与深度都还不够,分业监管体制总体上符合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的状况,对统一监管的紧迫需求尚未形成。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开放的时间还很短,开放的比例和规模也非常小,国际合作多限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还是以分业经营为主,混业经营尚处于探索和试点过程中,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也很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金融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而针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分业监管的弊端,短期内则可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等现象,逐步进行完善。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和金融深化的突破口。伴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如房地产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金融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成为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性要求,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这种新趋势。从长远来看,我国必将建立以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和有效为目标导向的统一(混业)监管模式,这样有利于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更加一致地监管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规范金融机构影响市场稳定的行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  (二)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  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   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政府权力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通过金融监管法制的调整和规范作用实现的。金融监管的绩效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面临金融开放、金融创新、金融混业经营等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汲取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应该顺应金融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具体而言,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在加强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基础上,顺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有前瞻性地建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1.要及时完善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制定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 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要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监管需求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空白。如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对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进行法律规范、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等。再次,顺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立足我国金融市场安全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兼顾有效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实现对本国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金融业务的有效监管;促进国际间的金融交流与发展。  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  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  (三) 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 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 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再次,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其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的联系,严格审查外资银行的经营水平,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严格审查其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散。加强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及时掌握国际上先进的监管准则、方式和手段,在人才培训、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方面提供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大力提高监管水平。  (五)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受现阶段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实际情况总存在误差。应该借助社会审计等部门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  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跨境银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的文献资料已经给你发过去了,请查收sohu那个,上边那些事代写,请忽略。。。

学术堂整理了八十五个管理学论文题目选题,供大家参考:  1、 论企业核心竞争力  2、 现代管理理论热点问题研究  3、 消费者行为研究  4、 现代商务谈判  5、 激励理论的研究  6、 领导理论的研究  7、 组织发展与变革  8、 企业文化模式研究  9、 "扩展企业"运作研究  10、 企业协同效应研究  11、 企业智力资本研究  12、 品牌延伸的问题与对策  13、 克服"克隆公司"现象  14、 大企业组织流程化设计  15、 跨国经营的价值链设计  16、 产业链上的价值链分析  17、 入世后黑色家电的产业分析与企业对策  18、 企业竞争力问题探讨  19、 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安全的保障问题  20、 网络经济对现代企业的影响  21、 论企业战略联盟  22、 人力资源资本化--人力资源管理的新要求  23、 西部大开发问题的探讨  24、 企业的跨文化管理  25、 关于推行股票期权制若干问题的探讨  26、 企业如何应对"入世"的机遇与挑战  27、 对多元化经营战略的全方位思考  28、 虚拟企业  29、 企业核心竞争力  30、 关于企业实施名牌战略问题的研究  31、 企业成长研究  32、 知识管理研究  33、 组织结构及形态演变研究  34、 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35、 管理伦理与现代公司经营  36、 网络经济时代的管理变革  37、 风险资本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治理  38、 全球化背景下我国IT企业的发展战略  39、 面向新经济模式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40、 资本经营方式研究  41、 企业并购研究  42、 管理者收购研究  43、 战略联盟研究  44、 租赁经营研究  45、 定制生产模式的系统设计与管理  46、 全球化与企业生产战略选择  47、 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支持体系的设计与管理  48、 JIT在我国企业的运用  49、 MRP在我国企业的运用  50、 企业生产计划系统的研究  51、 企业生产性资源的计划管理  52、 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在企业中的运用  53、 企业系统质量控制的应用  54、 质量管理标准的研究  55、 先进制造技术条件下的质量管理  56、 公司治理中的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57、 完善上市公司董事会功能的若干思考  58、 我国利用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战略和策略分析  59、 公司合并中关联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60、 企业购并战略中的核心问题研究  61、 论管理创新  62、 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家的素质  63、 试论中国加入WTO的对策  64、 论组织怎样做才能实现管理科学化  65、 中国企业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66、 国企法人治理结构难在哪儿  67、 中国股票市场应建立退市制度  68、 中小企业发展:思考与对策  69、 虚拟企业对我国管理组织的启示  70、 跨国并购企业的文化管理  71、 CEO的激励和监督机制  72、 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73、 人力资本的激励机制  74、 如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75、 流通企业国际化经营的不可控因素分析  76、 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可控因素风险分析  77、 启示眼与借鉴:流通企业迈出国门  78、 中国流通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战略  79、 我国入世后,市场经营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其预防  80、 入世后如何增强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81、 中国企业如何实施"走出去"战略  82、 中国跨国公司的创建与发展  8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给中国企业带来的发展契机  84、 企业模式的比较研究  85、 外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启迪与借鉴

市场监管的论文

我写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中的问题研究》,,试图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建立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重点通过以下途径:一是在内部体制方面,理顺层级关系,调整机构设置,事权向基层下放;二是在监管方式方面,按照风险等级辖区内实施分类区域监管。  之前也是忙着工作没什么时间弄,还是同事给的莫’文网,非常专业的说,很快就帮忙搞定了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面对中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下,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作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食品药品监管行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加强干部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已经成食品监管事业生存、发展的头等大事和重要课题,而进一步强化处于工作的前沿阵地、执法一线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的素质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和关键所在。一、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素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处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最基层,在全系统中有着非常突出的基础性作用。其担负的市场监管任务繁重,承担的责任重大。其执法人员的能力大小、素质高低、水平强弱,直接关系到食品药品监管水平问题、能力问题、监管问题和形象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人员素质教育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提升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是构建和谐社会,确立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干部整体素质的提高便成为重要因素。当前,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十六大精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等系列任务,都为每位基层干部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以科学的发展观做好基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积极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以人为本,以大力加强素质教育为基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线,以提高素质、强化职责、服务群众、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努力使广大基层执法人员在认识上有新的提高,思想上得到新的升华,工作上出现新起色,充分展示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的蓬勃发展、昂扬锐气、浩然正气,以全新的面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构建和谐社会而不懈努力。 (二)提升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是机关自身发展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能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职能的重大变化,经过两次体制改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越来越多,承担的任务越来越重,如何有效监管,才能保证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促进食品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每一位干部都必须作出回答的问题;二是系统组建几年来基本建立了办事高效、运作协调、执法统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行政管理新体制;三是经过多年持续不懈的努力,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履行部门职能的能力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形象不断提升,内部建设项目不断规范,为全面提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水平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比,与各级党委政府、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相比,食品药品监管各项工作仍存在明显的差距,突出表现之一就是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加强,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较为庞大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关能力建设进程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因此,切实加强基层人员的素质教育,是提高队伍自身条件迫切要求,是加快事业发展的迫切要求,更是适应时代发展的迫切要求。 (三)提升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是改变目前队伍现状的迫切要求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年初,我省工作会议提出把今年作为能力建设年,这是以人为本,从提高系统个人、团体综合能力和素质,全面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为解决当前系统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而就最基层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言,寻求行之有效的途径,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的素质教育,不仅是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的要求,更是自身条件、现实情况所决定的。近几年来,我们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利用“换岗实践”活动,强化干部职工的服务理念;通过党课党会强化干部职工的政治修养;通过法律法规教育和走出去请近来等形式强化干部队伍的专业技能;通过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强化干部职工道德修养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客观的来说,队伍素质的提高仍然进展缓慢,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要全面完成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目标,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创优执法环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干部素质是一件迫在眉睫的基础性工程,是全面提升行政管理能力和提升执法水平的关键所在。 二、提升基层干部队伍素质应涵盖的内容的探讨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于系统的前沿,基层执法人员是直接面对广大经营者、消费者,是市场监管、执政执法职责的直接履行者,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矛盾层出不穷,科技进步日新月异,违法犯罪的智能化、高科技化、有组织以及手段的多样化特征日趋明显,做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一大批思想觉悟高、业务素质好的专门人才,因此,基层人员的素质教育应涵盖思想政治教育、学历教育、业务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等内容。 首先是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政府派出机关,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人员必须在思想上与党保持高度一致,必须以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为首要任务。因此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上,就必须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重点学习当前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大政方针,努力掌握科学的立场、观点、方法,培养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科学工作态度和创新精神,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八荣八耻”教育,将这些思想政治理论通过从事食品药品监管的具体工作转化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创建和谐机关,推动整个工作的全面发展。 其次是学历教育。这是从事实际岗位工作的基础,直接关系目前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对学历教育,要结合食品药品监管的实际工作、甄别个人情况而定。对学历较低的人,要求其通过自学争取更好学历,对学历较高的同志,要求其争取其他的学位、岗位资格证,力争一技多能,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修养。因为,渊博的知识不仅能提高一个人的内涵和修养,而且在执法中还能做到得心应手。 再次是业务教育。业务培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是我们行政管理教育培训工作长期没有能够解决的问题,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从实际出发,对基层干部队伍的业务教育应包含基础业务知识、更新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三大部分。 基础业务知识的教育应针对历史原因造成的一些年龄偏大、基础业务知识较差的人员开展,切实解决少数干部因基础较差而造成的不必要的工作障碍,从而从最基层最个体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更新知识,则是顺应时代发展、系统体制改革及知识更新的要求必须开展,不论是食品药品专业的人员还是其他专业的人员,必须随时学,尤其随时掌握专业理论,包括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而且要在专业理论娴熟的基础上,打好法学理论基础,弄清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治、什么叫法定程序及法律同国家、政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的关系,从而才能得心应手地运用法律法规,依法、公平、公正的行政。 业务技能则是指各个业务岗位上的工作能力和技巧问题。即要有遇到咨询服务“一口清”,遇到执法问题要说得明、摆得平,查处疑难案件时要拿得准、放得开的技能和应对监管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等。要通过全员办案的形式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技能素质,按照边干边学,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有针对性地解决不会办案、不会办大案、要案的现实问题。 第四是职业道德教育,有句俗语“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各行各业都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形成各自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来调整各自的利益和冲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承担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如何处理好“为什么执法、为谁执法、怎样执法”、如何正确利用手中的权力,从一定意义上自我约束比制度保障更有力量。因此,灵活多样、深入浅出的职业道德教育是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任务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三、对加强基层干部队伍素质教育途径的几点建议 1、摸清底子,制订计划。近年来,我们在提高队伍素质上下了不少力气,但是针对性不强,要对全系统的现有的队伍素质进行全面底,掌握第一手详实资料。从基层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规划、方案,循序渐进地提高全员整体素质。 2、转变观念,摆正位置。提升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关系事业兴衰成败,关系社会的进步发展,必须打破传统“重业务轻教育”、“重管理轻素质”的思想,把该项工作放在促进大局、提升服务的高度中认识和把握,不断增强全体干部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凝聚力量形成合力,从而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3、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现实情况表明,我们系统基层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单一,缺乏实用性、系统性和技能性。因此在思想政治教育、学历教育、基础技能教育、业务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上,应适当增加投入,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在职教育,提高学历层次,深化业务技能,不拘泥任何形式,达到素质全面提高的最终目的。 4、健全机制,严格考核。全面提升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就必须健全激励、竞争机制,充分运用优胜劣汰的规律,形成强大的压力机制,促使每位执法人员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提高自己的素质。在重用、重奖素质高、贡献大的干部的同时,要下决心对水平低、能力弱、修养差、不能适应本职工作,特别是不能自觉地提高自己的水平、能力、修养的,要坚决予以淘汰,让人人形成强烈的危机感,充分调动广大基层干部职工提高素质、爱岗敬业、促进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对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教育是一项事关大局的基础性工程,必须领导重视,齐抓共管,方能取得成效,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更是每位工作人员出色完成履行市场监管、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因此,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干部队伍素质教育是全面提升队伍能力建设的关键所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基础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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