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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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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论文范文

给你个提纲你自己挑着写  一、传统文化的内涵  中国传统文化是指中国历史上以个体农业经济为基础、以宗法家庭为背景、以儒家伦理道德为核心的社会文化体系。它有着悠久历史。是中华民族在历史长河中集体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它从时间上讲,中国传统文化大致是指19世纪40年代鸦片战争前的中国文化。因为鸦片战争后由于西方文化的剧烈冲击。中国文化开始大幅度的震荡,调整。这种变化一直持续至今。从地域范围看,中国传统文化不仅包括传统的中国地理概念,还包括深受中国文化影响的越南、朝鲜等国家和地区,没有一个清晰的地域界限。她是我们的祖先传承下来的丰厚遗产,曾长期处于世界领先的地位。一方面具有强烈的历史性、遗传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鲜活的现实性、变异性。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今天的中国人.为我们开创新文化提供历史的根据和现实的基础。今天中国人的思维与行为仍在不自觉中深受其影响。纵观历史,传统文化主要包括儒学、美德、礼仪、民族精神、榜样、诚信、和谐观、负面道德经验等方面。  二、多视角看传统文化教育的德育价值和体现  传统文化教育的德育价值,众说纷纭,许多专家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此各抒己见。有些学者们论证了儒学教育思想的现实意义。认为儒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思想政治课程改革、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等具有极为有益的作用。还认为新儒学伦理道德思想有助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对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也有启示。改革开放以来和加入WTO以后,中国的人文精神及传统文化思想受到挑战。对学生进行儒学教育,坚定信仰教育有利重建精神家园,凸显人文精神,要求我们加强儒学伦理教育,倡导道德体验教育。  〔1〕有学者从美育及传统美德的角度看其德育的促进作用。也认为当代德育的社会文化环境受以现代传媒为特征的大众文化影响,人的审美受到侵蚀、精神世界也被无情的挤压着。青少年的奋斗精神、进取精神、创造精神受到巨大影响,自我意识强全局意识差、竞争意识强合作意识差、好胜心强抗挫折能力差等不健全人格结构。而美育与德育的终极价值取向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和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审美教育与价值观的培养及形成有密切的关系,这也是我国把美育作为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原因;当前可以通过艺术教育、经典导读、看经典戏剧电影、文学导读、注重课程教材改革、重视校园文化建设等措施来实施美育。  〔2〕对于美德作为知识可教性,有学者论证了其可教的限度和方式。苏格拉底说:“美德即知识”。但美德作为知识被教师有限度的。原因是它主要通过理性去获得、美德本身的内涵在当代社会中的失落、合格的美德教育教师的失落。所以传授也有其特殊的方式,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3〕香港中文大学刘国强教授阐述了中华美德教育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指出儒家伦理教育之特点,尤其分析了仁的不同层面的含义和与诸德的关系,认为它们都是相互关联和融通的一个体系。他的关于中华美德的当代意义提醒了我们不要一味的追求现代的、西方的、流行的价值观,而忽略中华传统美德所蕴涵的价值。  〔4〕 至于道德榜样、榜样教育问题,部分学者论述了榜样的道德价值,道德榜样的类型、可能和功能。一般的榜样并不特指道德榜样,它们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只有具有正面价值的榜样都有道德的崇高性或崇高的道德价值。从道德主体的角度看,可分为个体道德榜样与群体道德榜样:从社会生活的实际来看,不可能人人都成为道德榜样,主要是:掌握和控制社会道德资源者、对社会负有重大责任和具有重要影响者以及成年人。道德榜样有几种产生的可能,即先验论、发现论、需要论、实践论。不管怎样,道德榜样产生的条件至少应该是理性主义和普遍主义的诉求。道德榜样的功能如下:传统优秀道德的典型承载者,现实主导价值的积极弘扬者,未来理想道德的开拓创新者。这三种内在功能决定了道德榜样具有示范和激励的外在功能。  〔5〕现实教育中要积极发挥道德榜样的外在功能,使其转化为内在功能,以不断扩大的道德榜样的力量和影响力。但如何处理好榜样教育与偶像崇拜呢?有学者指出要合理运用它们之间的耦合,来建设新时期的文化和进行学校道德。需正确认识偶像崇拜语境下的榜样教育。随着现代传媒技术的发展和现代传播媒介产品的普及,新的文化形态和现象的出现冲击并改变着传统的文化模式和文化观念。时下榜样曲高和寡,偶像却层出不穷。这就要求找出新时代文化背景下榜样与偶像的差异与共生,建构它们间的耦合机制。需要我们贯通理性思维与情感体验;协调价值目标与现实生活。  〔6〕民族精神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和重要价值,当前有学者对学校如何进行民族精神教育作了研究和思考。指出民族精神教育应具有生活性、综合性、发展性,体现民族性和全球性的统一,且要设置专门的民族精神教育课程。拟定民族精神教育目标,不同的学习阶段,目标层层深入。至于其教育方法,不能脱离学生实际,而要从学生生活出发,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在活动中开展教育,这样民族精神才可能真正被内化。  〔7〕在崇尚个人自由的现代社会里和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的教育市场化改革的影响下,当代学校民族精神教育面临着危机和价值困境,即如何处理好国家认同和个人自由的关系。学者认为,当代学校民族精神教育本身而言,强调个人自由与国家认同各有优缺点,因为他们反映人的精神需求中既渴求自由又希望有所归依的二重性,因此有学者要建立一种必要与可能的民族精神教育价值取向:基于个人自由的国家认同。根据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通过达致共识的对话教学来实施民族精神教育,用讨论、辩论、说服教育的教学方法,使学生主动获得些道德规范和自己的价值观。  〔8〕有学者指出负面道德经验也有其德育价值,负面道德经验是指在道德生活世界中表现出来的具有假、恶、丑性质的道德事件或行为。但它在学校教育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有人认为负面道德经验会对学生的道德成长产生消极的影响,因而在实践中采取回避或拒斥的态度。他们认为负面道德经验一旦被课程化,就会对学生的道德成长具有积极的影响;有利于发展学生处理负面道德经验的意识和能力,适应真实的道德生活世界;有利于培养学生的道德自主力、更好的理解正面道德经验和进行道德反省。我们知道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是矛盾的统一体,道德经验也不例外,学生不应该只知其一面,而不知另一面。那么负面道德经验在当前德育中缺位的原因是什么呢?根本原因在于人们认识上的偏差。有些人认为呈现负面道德经验与学校教育的性质不相符合;有些人认为学生的德性很大程度上是环境熏陶的结果,因而在学校教育中呈现负面的道德经验不利于学生的德性成长;有些人认为由于学生的身心发展还不成熟、缺乏道德免疫力,因而不宜向学生传递负面的道德经验。但它们不应成为学校摈弃负面道德经验的理由。学校德育不只是教师和学生过道德生活的地方,更是学生学习如何在社会上过道德生活的地方。社会上永远存在着真、善、美与假、恶、丑。学生不可能完全封闭在学校内,他们无时无刻不在与社会打交道。既然和社会交往,学生就不可避免的遇到负面道德经验。如果学校不让学生掌握面对负面道德经验的智慧,那么他们在遇到负面道德经验时就会茫然不知所措。所以学校应该将负面道德经验课程化以促进学生的道德成长。  〔9〕中国自古就被称为“礼仪之邦”。显然先秦时期的礼就是道德规范的载体,也是传承主流社会伦理思想的符号,具有重要的道德功能,有学者说其功能主要表现在道德内化、示范和传承等方面。礼的践履使人们逐渐养成遵守道德规范的行为习惯,形成道德观念,培育道德情感,使外在的道德规范转化为内在的道德自觉。礼仪则以理想的模式向社会成员展示主流社会的价值取向和供他们效仿的行为准则。礼仪还通过礼仪活动标准化的语言和动作,使社会道德规范成为可以习得的东西。先秦时期的礼具有传统礼仪的共性,另外,它的德育功能有其特殊性,第一,先秦礼教与乐较大配套进行,相辅相成;第二,先秦礼的道德教化与国家机器的推动密不可分。礼的法制化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礼的道德教化的作用,还有中国古代政教合一的机制是礼的道德教化的重要途径。  〔10〕也有学者分析了人生礼仪的德育内涵,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俗事象,指围绕着人的生命历程的关键时刻或时段而形成的仪式活动,具有丰富的德育功能。因为人生礼仪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连接着寻常百姓的人生追求和需要,另一面连接着受儒家文化支配的传统价值观念,千百年来始终发挥着规范人生和统一教化的作用。当然人生礼仪德育功能的实现,要注意在开展礼仪活动时讲究实效性;要在庄重神圣的场合下,以富有象征和表现力的方式使受礼者完成道德教化过程。这对于今天的德育有借鉴意义。  〔11〕和谐是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机制和状态,它是发展着的联系。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有和谐的思想,如:“天人合一”、“整体和谐”、“和而不同”的思想都包含有和谐的意义。传统文化注重“修身”的价值追求,有助于提升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传统文化崇尚“和为贵”的思想,有助于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传统文化追求“天人合一”的精神,有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传统文化“以民为本”的观念,有利于巩固社会和谐的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提出,正是中国传统大同社会理想在现代的延续和升华。中国文化传统中追求和谐的思想由来已久,讲求和谐是往圣先贤们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文化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把构建和谐社会植根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土壤中,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智慧和精神动力。例如:传统文化注重“修身”的价值追求,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中国传统文化注重“修身”,强调个人道德人格的培养,对于提升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具有极其宝贵的启示;传统文化崇尚“和为贵”的思想,有利于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儒家提出“礼之用,和为贵”的思想,就是主张人与人、人与社会要宽容和谐。儒家“和为贵”的思想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和对和谐理想的追求。  〔12〕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为“和”的思想赋予崭新的时代内容,进一步倡导以和为贵的新型人际关系准则,无疑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人际摩擦和社会内耗,在全社会形成“贵和尚和”的价值取向,增强人际关系的亲和力和凝聚力;传统文化追求“天人合一”的精神。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是与中国传统文化追求“天人合一”的精神一脉相承的。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们把天地万物视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只有处于和谐关系中,才能得到发展并生生不息。儒家认为包括人类在内的自然界基本上是和谐的,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思想虽然是农业文明的产物,但它反映了人与自然之间的亲和感和相互依存关系,对于我们反思现代工业文明对自然的征服态度,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的时期,正以历史上最脆弱的生态环境,承载着最庞大的人口,也正在以最快的速度消耗着可再生和不可再生的资源,面临着最突出的人与自然的矛盾。因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走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还有,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有利于巩固社会和谐,“民本”思想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宝库中重要的精神资源,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先秦文献中提到“民”的地方很多。我们只有把构建和谐社会植根于优秀传统文化的土壤中,善于汲取“民本”思想的精华并赋予其崭新的时代内容,才能夯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一个以民为本的社会,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

你这是写国学教育还是国学的研究呢?反正不管写哪种,你都可以去看下《国学》这本期刊哈

我是刚考完高考的准大学生,现在高考的议论文的高分作文就我看过的而言,还没见有什么在“国学经典”那么深奥的论据。如果你真的想写高分作文甚至满分作文,最好买一本有全国各地高考题的高分作文书(必须有范文和原题),借鉴别人的写作手法,有文笔的话,可以自己深加工,让语句更完美。一般高分作文的论据很严谨。有经典语句要背下来哦,再加自己的语言修饰,你的文章会变得越来越好。

什么是“道”: 客观世界是否存在着能适应万物万事的总法则──它应是介于科学(知道的认识)和宗教(相信的认识)之中的某种"可能的认识"范畴──如果有的话,那就是老子《道德经》中把本体论,认识论和逻辑学统一起来的“道”。一般学科只是研究社会现象的一个侧面或一个层次,而面对社会万物万事这一错综复杂的系统,却无法给予有力的全面解释。而老子的“道”指出的却是宇宙物理与人事必然的基本法则。自然界的事物都摆脱不了这基本法则的规矩,事物顺之则生成,逆之则败亡。因此,人与天地万物皆应循“道”而为。梁启超说:"吾先民以为宇宙间有自然之大理法,实为人类所当率循者,而此法理乃天之所命。" “ 道”是什么?“道”就是化生为万物的原物质和这原物质化生的万物演化时所遵循的基本法则(这种法则当然也是人应当遵循的人事法则)。“德”是什么?“德”是万物顺应道而形成的自性、本然,是万物各自的一种内在的品质。《道德经》就是论述宇宙间的这种大理法和人应该怎样遵循这大理法的哲学论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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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6日至18日,随着“当代与中国”国际学术研讨会的召开,设在美国俄克拉荷马大学、有80余年历史的学术期刊《当代》也走进了中国读者的视野。   《当代》杂志由罗依·坦普尔·豪斯博士在1927年创办,最初名为《海外书览》,1977年改用今名。这份杂志主要刊载当代世界文学评论,也发表各国优秀作家作品。作为世界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会受到它的关注。早在1935年,《当代世界文学》冬季号就登载了署名Chih Meng(陈蒙)的《转折时期的中国新文学》。文章纠正了西方学者认为中国“停滞不前”的错误认识,强调近二十余年来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的巨大变革,文学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最大特征,是以为载体的新文学代替了以文言为载体的古典文学。文章还介绍了新文学在诗歌、小说、戏剧、散文以及传记文学方面的代表作家和作品。   至1967年,《当代世界文学》还刊登过8篇文章,介绍、总结中国新文学的发展与成就。其中夏季号上的《伟大的中国小说家》和1967年冬季号上的《中国:鲁迅》是介绍鲁迅的专文。前一篇文章称鲁迅“”,是“绝望的”,认为他的作品批判了人性的弱点。后一篇是一组诺贝尔文学奖专题讨论文章之一,赞《》是中国新文学的第一个里程碑。文章提到上世纪60年代中国对鲁迅的神化,但作者指出,即便没有这种神化,鲁迅的影响也是史无前例的。   《当代世界文学》对中国新文学的描述虽,但基本上反映了美国学界对中国新文学的认识,也显示了这种认识由不断调整到更符合实际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它面对陌生的中国新文学,秉承了刊头语所引述的歌德关于世界文学理想的论述,致力于促进各民族文学的相互交流、理解和包容。   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当代世界文学》立刻嗅到了新的气息。1979年秋季号发表州立大学Howard Goldblatt教授的《当代与新〈文艺报〉》,围绕《文艺报》复刊展开评论,认为复刊是中国文学的“标志性事件”,是文学重获生机的“充满希望的信号”。1981年冬季号又刊载Howard Goldblatt的《重放的鲜花:中国文学松绑》,继续传播改革开放后新时期文学获得解放的消息。较之前一篇文章,作者对中国文学能否持续解冻的态度有了根本改观,表示“有理由对中国文学的未来的繁荣保持乐观”。   随着中国文学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代,而《当代世界文学》追踪、关注中国文学动态也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发表文章的数量、论题所涉范围、探讨的深度都史无前例。从1991年起,《当代世界文学》更开始用专刊的形式集中介绍中国文学。当年夏季号刊发了11篇有关中国文学的文章和访谈,如《九十年代的中国政治与文学》《走向世界:的一个转折点》《变革中的中国小说》《从王蒙看与社会主义现实主义》《中国妇女作家的》《余光中访谈录》等。2000年之后陆续推出中国作家的专刊和研究论文。2007年6-7月号又推出“当代中国文学专刊”,发表中国学者张柠的《的基本格局》,张颐武的《近年来中国文艺思潮的转变》,张清华的《狂欢与悲戚:21世纪中国文学印象》,以及食指、陈东东等中国诗人的诗。这种模式,为西方读者提供了观察中国文学的途径,也把中国当前文坛的文学创作和批评推向了世界。纵观1978年至今的《当代世界文学》杂志,还没有哪个国家的文学享受过如此尊荣。   2008年10月,《当代世界文学》(中国版)创刊。第一期精选了原版2007年6期中的内容,保留了原版最有特色的三个栏目:文学、濒危语言文学、。 “中国版”把西方的世界文学类期刊的理念、观察世界文学的角度、以及当前世界文学的最新信息带到了中国,实现了中国与世界的双向交流。未来还规划扩大“中国版”稿源范围,直接在世界范围内约请学者撰稿,并固定开辟“中国文学与世界”栏目,真正把“中国版”办成一个世界文学交流的窗口。   《当代世界文学》杂志社除每年出版6期杂志(2006年之前是季刊,之后改为双月刊)外,还评选两年一届的纽斯塔国际文学奖。该奖创设于1969年,是第一个在美国设立的世界文学奖项,授予被公认为在诗歌、小说或戏剧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作家,并仅以作品的文学价值为依据。由8到10名作家组成的国际评委会负责评奖。奖项包括5万美元、一个银铸奖章和证书。这一奖项有“美国的诺贝尔奖”之称。   纽斯塔国际文学奖与中国的渊源也很深。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先后有聂华苓、萧乾、等中国或作家先后担任过该奖的评委,、戴厚英、莫言等作家被提名为该文学奖的候选人。通常《当代世界文学》杂志都会对重要的评委和候选人加以介绍。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位或中国作家获得这一奖项。   2008年刚设立的纽曼华语文学奖把首届奖项授予莫言。纽曼奖由俄克拉荷马大学美中关系研究所设立,每两年颁发一次,旨在表彰在世的对华语写作作出杰出贡献的作家。纽曼奖以文学价值作为惟一标准,由专家组成的国际评委会通过特定程序提名候选人并遴选出获奖者。纽曼奖的总协调人葛小伟说:“纽曼奖是第一个基于美国的华语文学奖。我希望该奖能加深美国读者对当代华语文学的繁荣及的理解,并进一步促进美中关系的改善。”   《当代世界文学》杂志80余年的发展历史,见证了中国文学的百年沧桑和巨变。《当代世界文学》杂志社戴维斯—昂第亚诺说,杂志关注中国文学的模式已经发生转型,“即从带有判断性的遥远的学术视角变成了一种参与和合作的视角。”它是一面镜子,反射出中国文化的丰富性和力量,以及它在21世纪的日益增长的影响力 找的,你看看,我没看

一直以来,我都深深的热爱着中国古典文学,他凝重,醇厚,蕴含着历史文化积淀,凝聚着文人墨客的魂灵。  所以,我爱读书,更爱书中作者所倾注的心情。  所谓读一本好书就像交一位诤友。因此,我常常留连于唐诗宋词的世界。一唱百回的是怒发冲冠的豪情壮志;是金戈铁马的奋战沙场;是傲射天狼的潇洒无羁;是提携玉龙的视死如归;一咏三叹的是乱红飞零的泪眼朦胧;是人比黄花瘦得难解情思;是铜雀深锁的叹息扼腕;是离愁如丝的凄凉忧伤。  黛玉葬花,是行为艺术,它表达了对美丽生命的赞美与飞燕泣残红;埋葬,既热烈又绝望,既优美又凄凉,曹雪晴用高超的技艺描绘了“世外仙姝寂寞林”,造就了古典文学的巅峰。  古典是多么博大,多么精深,多么让人迷醉,它是我们每个中国人文化的家园啊!  作家巴金在回忆自己的读书经历时,曾经深有感触的写下这样一段文字:“在我还是一个孩子的时候,我就从文学作品中汲取大量的养料。文学作品将我引到较高的境界,艺术的魅力是我精神振奋,作者们的爱憎使我受到感染,一篇接一篇,一本接一本,我如饥似渴的读着平凡的人物,日常的生活,纯真的感情,高尚的情操,激发了我的爱和我的同情。不知不觉中,我逐渐改变自己对人对事的看法。优秀的文学作品给了我生活的勇气,是我看到了理想的光辉,前辈作家把热爱生活的火种传给我,我也把火种传给别人,我更加热爱生活,热爱光明。”  巴金爷爷之所以成为国内外著名作家,是因为他从小就爱读书,读的是一些有知识,有内涵的书籍。  “读一本好书,就好像和一位高尚的人谈话”,这句名言告诉我们书会改变我们生活的乏味,带来意想不到的冲击,陶冶我们的情操,使我们的志趣更高洁。  都德说:“书籍是最好的朋友,当生活中遇到任何困难的时候,你都可以向他求助,他永远不会背弃你。”  高尔基也曾说:“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在这个日益发达的社会,人是需要不断进步的,靠什么?靠的是书籍。  太阳照亮世界,知识照亮心灵。此名言传承的就是书的重要。  有些书光读还不行,还要用到生活中去。如果能把书中的知识运用到生活中去,那是很不简单的,如果你做到了,那么要恭喜你,因为你不但读书了,而且还运用了,将来你的人生即使不会放出强烈的“光”,但也绝不会是“阴天”。  一个成功的人生是靠自己争取的,所以每个人的命运都掌握在自己的手里。  怎么样求得真知?答案在书中。  书就是求得真知的最好屏障。  怎么样做成功职业人?就看你会不会读好书。  与经典同行,打好人生底色。  与名著为伴,迎接美好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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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根据你写的论文提纲,觉得其中哪几个标题不好写,这就是难点了;或是哪几个标题是论述的重点,字数多的就是重点了。  你论文选题定好了吗?开题报告选题老师同意了?开题报告格式要求准备好了没  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问我,希望能够帮到你?    提供一个开题报告范文范例,仅供参考,希望对你开题报告写作能有帮助。  选题意义和目的一般作为开题报告里面的第一块内容,是阐述你所研究的这个选题有没有研究价值或者说讨论价值的, 写开题报告的目的,其实就是要请导师来评判我们这个选题有没有研究价值、这个研究方法有没有可能奏效、这个论证逻辑有没有明显缺陷    写意义的时候根据你的选题来决定形式  可以分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也可以不细分,把目的和意义和在一起写,总之突出你观点的新颖和重要性即可  建议可以从这两点来叙述,不过要根据自己的选题,不要生搬硬套:     (你的选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的,也就是说研究领域中一个新颖有意义的课题,被前人所忽略的   前人有研究过,或者说阐述过但是没有阐述论证的足够全面,你加以丰满,或者驳斥前人的观点,  总之,意义和目的一定要叙述的清晰并且是有一定新意的  其次注意自己所使用的理论,你是用什么理论证明你的观点  也要叙述清楚,否则难以有说服力  在做文献综述和国内外研究水平的评价等等也要有翔实的根据  这样才能衬托出你的选题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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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the Application and Innovation  of Gothicism in Wuthering Heights  一、选题的意义和研究现状  1.选题的目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长时期以来, 人们视艾米莉•勃朗特为英国文学中的“斯芬克斯”。关于她本人和她的作品都有很多难解之谜, 许多评论家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方法去研究, 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因而往往是旧谜刚解, 新谜又出, 解谜热潮似永无休止。  本文立足于欧美文学中的哥特传统研究《呼啸山庄》的创作源泉, 指出艾米莉•  勃朗特在主题、人物形象、环境刻画、意象及情节构造等方面都借鉴了哥特传统, 同时凭借其超乎寻常的想象力, 将现实与超现实融为一体, 给陈旧的形式注入了激烈情感、心理深度和新鲜活力, 达到了哥特形式与激情内容的完美统一, 使《呼啸山庄》既超越了哥特体裁的“黑色浪漫主义”, 又超越了维多利亚时代的“现实主义”, 从而展现出独具一格、经久不衰的艺术魅力。  2.与选题相关的国内外研究和发展概况  各民族的文学中都有许多惊险、恐怖的故事, 但似乎没有哪一种文学像英美文学那样不仅创作出数量众多、质量优秀的恐怖文学作品, 而且还形成了一个持续发展、影响广泛的哥特传统( Gothic tradition) 。哥特文学现在已经成为英美文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对哥特文学的认真研究开始于20 世纪二三十年代, 到70 年代以后, 由于新的学术思潮和文学批评观念的影响, 该研究出现了前所未有而且日趋高涨的热潮。根据在国际互联网上的搜索, 到2000 年9月为止, 英美等国的学者除发表了大量关于哥特文学的论文外, 还至少出版专著达184部, 其中1970 年以后为126 部, 仅90 年代就达59 部, 几乎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当然,近年来哥特文学研究的状况不仅在于研究成果迅速增加, 更重要的是它在深度和广度方面都大为拓展, 并且把哥特传统同英美乃至欧洲的历史、社会、文化和文学的总体发展结合起来。  二、研究方案  1.研究的基本内容及预期的结果(大纲)  研究的基本内容:本文立足于欧美文学中的哥特传统研究《呼啸山庄》的创作源泉, 指出艾米莉•  勃朗特在主题、人物形象、环境刻画、意象及情节构造等方面都借鉴了哥特传统, 同时凭借其超乎寻常的想象力, 将现实与超现实融为一体, 给陈旧的形式注入了激烈情感、心理深度和新鲜活力, 达到了哥特形式与激情内容的完美统一, 使《呼啸山庄》既超越了哥特体裁的“黑色浪漫主义”, 又超越了维多利亚时代的“现实主义”, 从而展现出独具一格、经久不衰的艺术魅力。  预期的结果(大纲):  1.A Survey of Gothic  1 Definition of Gothic  2 the Origin of Gothic Novels  1 Historical Reasons  1 Folklore in Germantic Nationality  2 Drama in the Renaissance  3 the Bible and Legends in Christianity  2 Development of the Novel Itself  1 Challenge of Romanticism to Rationalism  2 Sublime and Beautiful   Emily’s Gothic Heritage  1 Theme  1 Good and Evil  2 Revenge  2 Characters Description  1 Villain-hero  2 Delicate Young Girl  3 Atmosphere, Environment and Plot  1 Terror  2 Mystery  3 Supernatural  Emily’s Gothic Innovation  1 Combination of romanticism and Realism  1 Change of the Background  2 Use of Symbolism  3 Stream of Consciousness  4 Illusion and Subconsciousness   Description of Figure Emotion and Psychology  Reference  2.拟采用的研究方法  主要有资料查找、理论探讨研究、阅读法  研究所需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研究所需条件:纸张、打印设备、图书馆、互联网上获取国内外文献资料;  可能存在的问题:(1)文献不足;  (2) 由于个人的观点和能力,使对研究对象分析不够全面和深入。  三、研究进度安排、参考文献及审查意见  1.研究进度安排  (1)论文指导第一周(学期第八周):学生完成初稿。  (2)论文指导第二周(学期第九周):指导教师审阅论文初稿后发回修改。  (3)论文指导第三周(学期第十周):学生交论文第二稿。  (4)论文指导第四周(学期第十一周):指导教师审阅第二稿并发回给学生进一步修改。  (5)论文指导第五周(学期第十二周):定稿  (6)论文指导第六周(学期第十三周):交定稿的打印稿和电子文本。  (7)论文指导第六周(学期第十三周):本周星期五至论文指导第七周(学期第周)星期五,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写评语,学生做好答辩准备。  (8)论文指导第七周(学期第十四周):星期三至论文指导第八周(学期第十五周)开展答辩工作。   应收集资料及主要参考文献(不少于8条)  [1] Bronte, C Charlotte Bronte’s preface to the second edition, Wuthering H London: J M Dent Sons L   [2] Gerin, W Emily Bronte [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  [3] Marie, Mulvey-R The handbook to gothic literature [A]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   [4] Punter, D The Literature of Terror [M] London: L   [5] 方平 1993 希望在人间—论〈呼啸山庄〉(《呼啸山庄》译序) [M] 上海译文出版社 第24页  [6] 盖斯凯尔夫人 2000 夏洛蒂•勃朗特传[M] 张淑荣等译 北京: 团结出版社 第11—12页  [7] 肖明翰 英美文学中的哥特传统[J] 外国文学评论第3期  [8] 鲜于静 神秘和怪诞的魅力——福克纳小说《八月之光》的哥特艺术研究[MA] 中国学位论文全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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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Sonnet 18                                                      K081141141    刘艳KEY WORDS:  Beauty Transiency  SummerABSTRACT:  Sonnet 18 is one of the poems of Shakespeare’ssonnet, the age of Shakespeare is in the Elizabeth time of England, which is aworld of love poems, As a result, writing sonnet has become the modern Then Shakespeare’s sonnet is become the outstanding works in this Hissonnet is totally different from others which is known as affectation, emptyand weak, as we can say meaningless, this poem is 18th of hissonnets, which is dedicated to young nobleman, This long poem encompasses abrilliant satire on contemporary English society through the experiences of ayoung noble, with great literature TEXT: Not only because of the ingeniousstructure, rich vocabulary of it, but also because it is a reflection of humanismin Elizabeth age made it has a high literarystatus, and is enjoyed the reputation of I will appreciate and analyze sonnet 18 from 3        Firs, as the background of it and thelife of S William Shakespearewas born to John Shakespeare and mother Mary Arden some time in late April 1564in Stratford-upon-A There is no record of his birth, but his baptism wasrecorded by the church, thus his birthday is assumed to be the 23 of A Hisfather was a prominent and prosperous alderman in the town ofStratford-upon-Avon, and was later granted a coat of arms by the College ofH All that is known of Shakespeare's youth is that he presumablyattended the Stratford Grammar School, and did not proceed to Oxford orC He was said to be a teacher, Shakespeare entertained theking and the people for another ten years until June 19, 1613, when a canonfired from the roof of the theatre for a gala performance of Henry VIII setfire to the thatch roof and burned the theatre to the The audienceignored the smoke from the roof at first, being to absorbed in the play, untilthe flames caught the walls and the fabric of the Amazingly therewere no casualties, Sonnets make up of majority of Shakespeare’s poetry Shakespeare did not originate the sonnet The basic structure of thesonnet arose in medieval Italy, its most prominent exponent being the EarlyRenaissance poet P The appearance of English sonnets, however, occurredwhen Shakespeare was an adolescent (around 1580) Both Edmund Spenser andPhilip Sydney, among others, worked in this form a decade or so beforeShakespeare took it up in the early 1590s, possibly seeking to exploit theongoing popularity of the sonnet among literary patrons of the What wecall Shakespearian sonnets today have different forms with the Italian sonnetsin that the Shakespearean sonnets end with a rhymed couplet and follows therhyme scheme abab cdcd efef In 1609, “Shakespeare’s S Never beforeImprinted” was published, which collected 154 sonnets commonly thought to bewritten between 1593 and Concerning the content, these sonnets canroughly be categorized into three groups: sonnet 1—17 addressed a young man’slove of a lady; sonnet 18—126 describe the young man’s relationship withanother young male poet; sonnet 127—154 portrait a mysterious dark-haired Given this and the intimacy of the themes broached by Shakespeare in thesonnets, it is natural that scholars would entertain a search forautobiographical sources, and that this search would focus on three identityissues: (1) who is the young man to whom Sonnets 1-126 are addressed? (2) who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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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Frances Hodgson Burnett的the secret garden?The opening chapter in the The Secret Garden finds Mary Lennox an ugly and disagreeable She has a little thin face and a little thin body,thin light hair and a sour Her hair is yellow,and her face is yellow because she has been born in India and has always been ill in one way or Her father holds a position in India under the English Government and is busy and her mother is a great beauty who cares only to go to After her parents die in an epidemic of cholera,this lonely girl is sent to live with her uncle,Archibald Craven,at Misselthwaite Manor,on the edge of the Yorkshire moor in EThere,with the help of the robin,a magical bird,Mary discovers a secret garden which has been shut up for ten Ten years ago,Craven’s wife,Lilias,died from a severe fall from the tree right in this From then on,this garden is locked Under the care of Mary and Dickon,a Yorkshire boy who lives on the moor,the dead garden is turned into a flourishing garden full of vigor and The process of tending the garden also restores Mary to her In addition,the discovery of the garden parallels Mary’s discovery of her cousin,Colin,who is tyrannical and In the garden,Colin strives to gain his health and At the end of the book,MCraven returns to the garden and MCraven, Mary and Colin are reunited happily in the beautif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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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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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  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  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  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  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  (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  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  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  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  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  (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  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  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  (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  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  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  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  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  五、启示  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  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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