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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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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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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6日至18日,随着“当代与中国”国际学术研讨会的召开,设在美国俄克拉荷马大学、有80余年历史的学术期刊《当代》也走进了中国读者的视野。   《当代》杂志由罗依·坦普尔·豪斯博士在1927年创办,最初名为《海外书览》,1977年改用今名。这份杂志主要刊载当代世界文学评论,也发表各国优秀作家作品。作为世界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会受到它的关注。早在1935年,《当代世界文学》冬季号就登载了署名Chih Meng(陈蒙)的《转折时期的中国新文学》。文章纠正了西方学者认为中国“停滞不前”的错误认识,强调近二十余年来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的巨大变革,文学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最大特征,是以为载体的新文学代替了以文言为载体的古典文学。文章还介绍了新文学在诗歌、小说、戏剧、散文以及传记文学方面的代表作家和作品。   至1967年,《当代世界文学》还刊登过8篇文章,介绍、总结中国新文学的发展与成就。其中夏季号上的《伟大的中国小说家》和1967年冬季号上的《中国:鲁迅》是介绍鲁迅的专文。前一篇文章称鲁迅“”,是“绝望的”,认为他的作品批判了人性的弱点。后一篇是一组诺贝尔文学奖专题讨论文章之一,赞《》是中国新文学的第一个里程碑。文章提到上世纪60年代中国对鲁迅的神化,但作者指出,即便没有这种神化,鲁迅的影响也是史无前例的。   《当代世界文学》对中国新文学的描述虽,但基本上反映了美国学界对中国新文学的认识,也显示了这种认识由不断调整到更符合实际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它面对陌生的中国新文学,秉承了刊头语所引述的歌德关于世界文学理想的论述,致力于促进各民族文学的相互交流、理解和包容。   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当代世界文学》立刻嗅到了新的气息。1979年秋季号发表州立大学Howard Goldblatt教授的《当代与新〈文艺报〉》,围绕《文艺报》复刊展开评论,认为复刊是中国文学的“标志性事件”,是文学重获生机的“充满希望的信号”。1981年冬季号又刊载Howard Goldblatt的《重放的鲜花:中国文学松绑》,继续传播改革开放后新时期文学获得解放的消息。较之前一篇文章,作者对中国文学能否持续解冻的态度有了根本改观,表示“有理由对中国文学的未来的繁荣保持乐观”。   随着中国文学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代,而《当代世界文学》追踪、关注中国文学动态也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发表文章的数量、论题所涉范围、探讨的深度都史无前例。从1991年起,《当代世界文学》更开始用专刊的形式集中介绍中国文学。当年夏季号刊发了11篇有关中国文学的文章和访谈,如《九十年代的中国政治与文学》《走向世界:的一个转折点》《变革中的中国小说》《从王蒙看与社会主义现实主义》《中国妇女作家的》《余光中访谈录》等。2000年之后陆续推出中国作家的专刊和研究论文。2007年6-7月号又推出“当代中国文学专刊”,发表中国学者张柠的《的基本格局》,张颐武的《近年来中国文艺思潮的转变》,张清华的《狂欢与悲戚:21世纪中国文学印象》,以及食指、陈东东等中国诗人的诗。这种模式,为西方读者提供了观察中国文学的途径,也把中国当前文坛的文学创作和批评推向了世界。纵观1978年至今的《当代世界文学》杂志,还没有哪个国家的文学享受过如此尊荣。   2008年10月,《当代世界文学》(中国版)创刊。第一期精选了原版2007年6期中的内容,保留了原版最有特色的三个栏目:文学、濒危语言文学、。 “中国版”把西方的世界文学类期刊的理念、观察世界文学的角度、以及当前世界文学的最新信息带到了中国,实现了中国与世界的双向交流。未来还规划扩大“中国版”稿源范围,直接在世界范围内约请学者撰稿,并固定开辟“中国文学与世界”栏目,真正把“中国版”办成一个世界文学交流的窗口。   《当代世界文学》杂志社除每年出版6期杂志(2006年之前是季刊,之后改为双月刊)外,还评选两年一届的纽斯塔国际文学奖。该奖创设于1969年,是第一个在美国设立的世界文学奖项,授予被公认为在诗歌、小说或戏剧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作家,并仅以作品的文学价值为依据。由8到10名作家组成的国际评委会负责评奖。奖项包括5万美元、一个银铸奖章和证书。这一奖项有“美国的诺贝尔奖”之称。   纽斯塔国际文学奖与中国的渊源也很深。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先后有聂华苓、萧乾、等中国或作家先后担任过该奖的评委,、戴厚英、莫言等作家被提名为该文学奖的候选人。通常《当代世界文学》杂志都会对重要的评委和候选人加以介绍。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位或中国作家获得这一奖项。   2008年刚设立的纽曼华语文学奖把首届奖项授予莫言。纽曼奖由俄克拉荷马大学美中关系研究所设立,每两年颁发一次,旨在表彰在世的对华语写作作出杰出贡献的作家。纽曼奖以文学价值作为惟一标准,由专家组成的国际评委会通过特定程序提名候选人并遴选出获奖者。纽曼奖的总协调人葛小伟说:“纽曼奖是第一个基于美国的华语文学奖。我希望该奖能加深美国读者对当代华语文学的繁荣及的理解,并进一步促进美中关系的改善。”   《当代世界文学》杂志80余年的发展历史,见证了中国文学的百年沧桑和巨变。《当代世界文学》杂志社戴维斯—昂第亚诺说,杂志关注中国文学的模式已经发生转型,“即从带有判断性的遥远的学术视角变成了一种参与和合作的视角。”它是一面镜子,反射出中国文化的丰富性和力量,以及它在21世纪的日益增长的影响力 找的,你看看,我没看

一直以来,我都深深的热爱着中国古典文学,他凝重,醇厚,蕴含着历史文化积淀,凝聚着文人墨客的魂灵。  所以,我爱读书,更爱书中作者所倾注的心情。  所谓读一本好书就像交一位诤友。因此,我常常留连于唐诗宋词的世界。一唱百回的是怒发冲冠的豪情壮志;是金戈铁马的奋战沙场;是傲射天狼的潇洒无羁;是提携玉龙的视死如归;一咏三叹的是乱红飞零的泪眼朦胧;是人比黄花瘦得难解情思;是铜雀深锁的叹息扼腕;是离愁如丝的凄凉忧伤。  黛玉葬花,是行为艺术,它表达了对美丽生命的赞美与飞燕泣残红;埋葬,既热烈又绝望,既优美又凄凉,曹雪晴用高超的技艺描绘了“世外仙姝寂寞林”,造就了古典文学的巅峰。  古典是多么博大,多么精深,多么让人迷醉,它是我们每个中国人文化的家园啊!  作家巴金在回忆自己的读书经历时,曾经深有感触的写下这样一段文字:“在我还是一个孩子的时候,我就从文学作品中汲取大量的养料。文学作品将我引到较高的境界,艺术的魅力是我精神振奋,作者们的爱憎使我受到感染,一篇接一篇,一本接一本,我如饥似渴的读着平凡的人物,日常的生活,纯真的感情,高尚的情操,激发了我的爱和我的同情。不知不觉中,我逐渐改变自己对人对事的看法。优秀的文学作品给了我生活的勇气,是我看到了理想的光辉,前辈作家把热爱生活的火种传给我,我也把火种传给别人,我更加热爱生活,热爱光明。”  巴金爷爷之所以成为国内外著名作家,是因为他从小就爱读书,读的是一些有知识,有内涵的书籍。  “读一本好书,就好像和一位高尚的人谈话”,这句名言告诉我们书会改变我们生活的乏味,带来意想不到的冲击,陶冶我们的情操,使我们的志趣更高洁。  都德说:“书籍是最好的朋友,当生活中遇到任何困难的时候,你都可以向他求助,他永远不会背弃你。”  高尔基也曾说:“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在这个日益发达的社会,人是需要不断进步的,靠什么?靠的是书籍。  太阳照亮世界,知识照亮心灵。此名言传承的就是书的重要。  有些书光读还不行,还要用到生活中去。如果能把书中的知识运用到生活中去,那是很不简单的,如果你做到了,那么要恭喜你,因为你不但读书了,而且还运用了,将来你的人生即使不会放出强烈的“光”,但也绝不会是“阴天”。  一个成功的人生是靠自己争取的,所以每个人的命运都掌握在自己的手里。  怎么样求得真知?答案在书中。  书就是求得真知的最好屏障。  怎么样做成功职业人?就看你会不会读好书。  与经典同行,打好人生底色。  与名著为伴,迎接美好人生。

中国法学论文范文

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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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  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  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  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  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  (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  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  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  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  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  (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  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  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  (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  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  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  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  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  五、启示  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  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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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在物质和精神夹缝中的陈奂生——《陈奂生上城》解读之一高晓声的小说《陈奂生上城》里的主人公陈奂生,是一个处在物质和精神的夹缝当中,在这个夹缝中奋力挣扎、努力追求的人物形象。下面就此谈几点个人的看法。一小说一开始,我们的主人公便面临着物质和精神都十分贫乏的尴尬处境。首先从物质方面来看,他虽然“肚里吃得饱,身上穿得新”,却为了要买一顶帽子徒步三十里到城里去卖油绳。只有卖了用自家的原料,自己动手做成的六斤油绳,赚到三元钱后,才能满足他的这一愿望。而在此之前,他因常年负债,一直背着“漏斗户主”的十分难听的称呼。其次从精神方面来看,他有一种强烈的自卑感。这种自卑感不仅因为他一直背负着“漏斗户主”的称呼,而且因为他有个他自己认为的“对着别人,往往默默无言”的短处。为了后面这一点,“他总觉得比别人矮一头”。因此,他此番上城,可以说是肩负着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双重使命,带着物质和精神的双重追求而来的。首先,他必须卖完油绳,赚到三元钱,买来帽子,以满足自己“物质”上的需要。其次,他还要通过这次上城,来增长自己的见识,更希望“能碰到一件大家都不曾经过的事”,回来“讲给大家听听”,以改变自己在别人眼里的“漏斗户主”和闷嘴葫芦的不良印象。作者作这样的安排,其用意就在于为后面主人公的活动限定了范围,让主人公的心一头牵着物质,一头挂着精神。让主人公在由物质和精神组成的无形的“夹缝”中左冲右突,充分地施展自己的才干。二然而,要在这无形的夹缝中闯荡,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尤其是我们的主人公还是个刚入此道的嫩角儿,再加上改革开放初期农民身上普遍具有的小农经济意识的作怪。所以我们的主人公在夹缝中刚开始闯荡,便着着实实地摔了一个大跟头。由于分不清物质和精神的孰先孰后,掂不出物质和精神这两者的孰轻孰重,使他为了追求精神上的享受而耽误了物质上的努力。稍微有点头脑的人都知道,陈奂生此番上城,首先应该卖掉油绳,买来帽子,然后再去办其他的事。或许我们的主人公太注重精神方面的享受了,以至在物质和精神的天平上,他的选择明显的向精神方面倾斜。本来他到达城里的时间才“下午六点不到”,假如抓紧时间做生意,解决物质方面的问题的话,他不仅可以卖完油绳赚到钱,而且可以买到帽子戴起来。然而他太注重精神方面的满足了。他并没有忙着做生意,而是“先就着茶摊,出一分钱买了杯热茶,啃了随身带着当晚餐的几块僵饼,填饱了肚子”,这本没什么,民以食为天,吃饱了饭做起生意来也有劲。但他还要“向火车站走去。一路游街看店,遇上百货公司,就弯进去侦察有没有他想买的帽子,要多少价钱”,以至当他走过三片店,终于找到了一种满意的帽子时,才记起还没有卖油绳,根本就没有钱用来买帽子。要是等卖了油绳再来买帽子,商店早就打烊了。我们的主人公肯定要为他错误的选择付出代价。尽管他还是赶在夜里十点半以后将油绳卖完了,却为此损失了三角钱。而且由于没有及时买来帽子戴上而受了冻,竟生起病来。更为严重的是,他今夜回不了家,城里又没有亲眷,住店又舍不得花钱,只好拖着病体,到火车站侯车室里找一张椅子躺下。就这样,他为了一时的“精神”上的享受,在夹缝的“物质”的这面墙壁上,被死死地挡住了。三陈奂生是不幸的,不幸在于他为了精神上的享受,却要付出物质上的以至肉体上的代价。然而,他又是幸运的,幸运在于他虽然没有得到物质上的满足,还把自己弄出病来了,却意外地碰上了县委书记吴楚,为此获得了精神上的更大的满足。可谓是“因祸得福”。就在陈奂生在火车站候车室的椅子上昏睡不久,县委书记要到省里去开会,吉普车送他到了火车站,由于时间尚早,他就到候车室转转,这一来就发现了陈奂生。由于他曾经在陈奂生所在的生产队里蹲过点,也在陈奂生的家里吃过饭,所以一下子就把他认出来了。当他叫醒陈奂生,并且了解到他的如此这般的情况后,马上亲自陪着陈奂生,让驾驶员开车送陈奂生去了一家诊所,看了病,服了药,又送他住进了一家招待所的单人房间。这着实让我们的主人公感激涕零。陈奂生虽然没有买来帽子,没有获得物质上的享受,而且因此闹起了病,却意外地碰到了县委书记,并且得到了吴书记的大力关照。要是可以把这当作一个“奇遇”的话,那么,他正是陈奂生此番上城所刻意要寻找的精神上的寄托。想不到“踏破铁鞋无觅处”的事情,竟然“得来全不费功夫”。看来,我们的主人公飞黄腾达、冲出物质和精神构成的夹缝的时机已经到来了。四可是,这毕竟只是陈奂生一相情愿。当他从精神享受的美梦中清醒过来时,当他第二天早上起来想要离开招待所时,却碰到了一个非常严峻的物质方面的问题:这住招待所的费用要自己掏腰包,而且贵得出奇——要五元钱!也就是说,不仅昨天卖油绳的钱要全付进去,而且还要再搭上两元。这样一来,帽子是不能再买了。想起自己一个农业社员,一天挣的工分只值七角钱,这在招待所这么一睡,把自己七天的辛苦费全部睡进去还不够,都够买两顶帽子的钱了。想到这里,陈奂生就像突然从天上掉到了地面。直怪自己没有先卖了油绳买顶帽子,以至要在城里住这一夜,花掉五元的冤枉钱。我们的主人公到底还是没有冲出由物质和精神构成的夹缝。当他借助精神享受的力量试图冲出夹缝时,却被“物质”的这面墙壁狠狠地反弹了回来。五在蒙受了五元钱的经济损失(至少陈奂生是这么认为的)之后,陈奂生首先面临着一个回去怎么向老婆交账的问题。这就迫使他对两天来自己的行为作出反省。从物质的角度来看,他是损失了五元钱。但是,从精神的角度来看,这五元钱还是花得值得的。“试问,全大队的干部、社员,有谁坐过吴书记的汽车?有谁住过五元钱一夜的高级房间?”这样一来,他总算有点自豪的东西可以给大家讲讲了。“看谁还能说他没见过世面?看谁还能瞧不起他?”想到这里,“他精神陡增,顿时好象高大了许多”,“愉快地划着快步,像一阵清风荡到了家门……”这虽然有点阿Q式的“精神胜利”,但它却把我们的主人公从沮丧的氛围中解脱了出来。如果凭着这一点,就认为陈奂生已经冲出了由物质和精神这两面墙壁组成的夹缝,那就大错特错了。尽管回到家里以后,“陈奂生的身份显著提高了,不但村上的人要听他讲,连大队干部对他的态度也友好得多”,“从此,陈奂生一直很神气,做起事情来,比以前有劲多了。”但这只能说明他精神状态上的改变,如果他不能从根本上摆脱贫穷的命运,不能尽快地富裕起来,那么这种建立在空洞基础之上的如海市蜃楼般的精神状态,必将像肥皂泡那样一个个破灭。他只能永远生活在物质和精神组成的夹缝中。陈奂生是如此,中国的其他农民也是如此。

2009在中国当代文学史上是一个标志性的时刻。如果以1949年北平第一次文代会算起,那么,中国当代文学已经有了60年历史;如果以1979年第四次文代会为时间点,那么,新时期文学也已经有了30年,据此,60年的历史又被学界分成了“两个三十年”。近几年来,以变化的历史语境为依托,关于当代文学60年(或者“两个三十年”)的讨论一时成为当代文学研究界的主要话题。特别是2009年,讨论中国当代文学60年的学术会议不断,刊物上发表的无数论文也相对集中在这个话题上。因此,关于当代文学史的研究、文学批评的反思和作家作品与思潮现象的论述,也就成为2009年文学研究的三大部分内容,而这些内容涉及历史、当下与未来,呈现的是中国当代文学学科整体性推进的轨迹。不妨说,2009年的文学批评集结了中国当代文学研究的诸多关键问题,2009年的文学批评不仅仅属于2009年,文学批评站在了一个新的转折点上。  因为有了60年的沉淀,当代文学研究的历史化、经典化成为一种可能,即便是关于当下创作的分析,也不可避免地被赋予了“历史背景”。这一特点,反映在批评之中,便是重返历史现场。最遥远的历史话题是“五四”,2009年是“五四运动”90周年,刘再复和李泽厚的对话《共鉴五四新文化》既有交集也有差异,我们未必完全认同其中的一些说法,但再睹20世纪80年代两位思想者的风采也是一件有意思的事。  60年历史整体性和阶段性的思考,是重返历史现场的主题部分。在新时期文学初期,文学界是以否定“文革”时期的文学为开端的,因为 “四人帮”提出了“十七年文学”存在一条所谓“文艺黑线”,所以在否定“文革”时基本肯定了“十七年文学”。20世纪80年代以后,对“十七年文学”的批评和否定的声音逐渐增多,近几年分歧更大,也使“十七年文学”的研究一时成为热点。“十七年文学”是中国当代文学的最初阶段,其后文学进程的多数重要问题都与这个阶段相关。因此,我特别重视丁帆在本年度发表的《1949:在“十七年文学”的转型节点上》,这是他的《中国现当代文学史与思想史的关联性》的论纲。十年之前的1999年,丁帆便出版了《十七年文学:“人”与“自我”的失落》,其论点曾产生广泛影响。这些年,丁帆始终以文化批判者的独立精神直面历史与现实问题,以鲜明的价值判断研究中国当代文学史。这篇论文承接了他以往的基本观点,但对历史的论述更为细致、透彻,特别是比较完整地呈现了他的文学史观。这样一个特点,也似乎是南京大学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的一种风格。在我的短视中,大学的学术研究有鲜明风格的已经越来越少了。王彬彬《当代文艺中的“阶级情”与“骨肉情”》分析了“红色经典”的“阶级情”与“骨肉情”的冲突与沉浮,既理清了文本的内在结构,也探讨了历史语境与文本的关系,在一个新的层面上阐释了“话语”与“权力”的关系。王尧《“关联研究”与当代文学史论述》对“两个三十年”的比较,颠覆了我们所熟悉的一些结论,他的研究以史料见长,本文亦有这样的特点。但我觉得他这些年来一直强调的“关联性”研究,对当代文学史的复杂性的探讨,或许更具方法的价值。  对“近三十年文学”的命名,打破了文学分期的局限,从2008年开始,这方面的论文增多。程光炜这些年一直在做“重返八十年代”的研究工作,以此重建当代文学史研究的合法性。他主编的《八十年代研究丛书》,集中了他本人和学界一些同仁的新成果,当引起关注。他的《历史回叙、文学想象与“当事人”身份》,读查建英编《八十年代访谈录》,由点带面,讨论了如何认识“80年代”的问题,其方法与结论都拓展了20世纪80年代文学与思想文化的研究空间。黄发有《人化审美到物化审美》,采用朴素、动态、开放性的“近三十年中国文学”概念,在多元交叉的文化与审美考察中,对近三十年文学的价值选择、审美逻辑的内在演变进行了深入的文化反思与整体性透视,颇具启发性。何言宏《“正典结构”的精神质询》,重读靳凡《公开的情书》和礼平《晚霞消失的时候》,质疑文学史研究“主流叙述”所形成的“正典结构”,提出了如何将近三十年文学“经典化”的问题。  此类研究的反思性特征,也反映在对近三十年文学批评的回顾中。陈思和《艺术批评·新方法论·学院批评》,是他为《中国新文学大系(一九七九-一九九九)·文学理论卷》所作导言的第三部分,着重回顾了作家作品论的发展。他在文章中提出:“学院派的批评并不意味着要脱离社会现实,脱离文坛话语,把自己当作与世隔绝的怪物,文学批评的生命力就在投入文学实践,介入社会进步,所以,即使是学院派的批评也不应该躲在学院里萎缩自己的学术生命,或者自命清高脱离实际,对社会不发生实际的影响。我以为要发展学院派的批评,还是需要把握与调整与媒体之间的关系,要充分利用媒体来发出自己的声音。总之,核心的概念就是:学院派的批评如何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批评与实践、媒介的关系,被揭示为“如何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可以说切中了文学批评问题的要害。南帆《文学类型:巩固与瓦解》讨论的是一个比较纯粹的理论问题,他在界定何谓文学类型的基础上考察了“巩固”和“瓦解”两种倾向,对文学类型本体论的观点提出了质疑,这一深入的理论思考,延续了他近几年来从历史提供的“关系网络”中发现问题的“真正依据”的学术思路,有助于文学批评的转型。郭冰茹《方法与政治》是她的“新时期文学批评研究”系列之一,论文在反思新时期文学批评之中,对热议中的“政治化”和“再政治化”问题提出了独到的看法,特别着重揭示了方法背后的“政治”,显示了年轻一代批评家的理论锐气。  或许,文学批评面貌的细微处见于作家作品论。本年度这类文章中,如王光东与里程的谈话录《我们为什么看不见〈春香〉》,晓华论《我与父辈》,张新颖论《生死疲劳》,李敬泽论《废都》,程德培论迟子建,施战军论范小青,谢有顺论小说叙事,周景雷和王爽论魏微,孙桂荣《论“八○后”文学的写作姿态》,以及张学昕访谈诗人杨炼、唐晓渡等,都值得一读。我还要特别推荐梁鸿的《小城镇叙事、泛意识形态写作与不及物性——七十年代出生作家的美学思想考察》和金理的《〈平原〉的虚和实》。梁鸿是近几年来发展迅速的年轻一代学院派批评家,金理的出现让我们对“八○后”批评家怀有期待。  现代文学史上的作家论作家,是文学批评的重要一翼,这个传统在近几年有所恢复。张炜《谁读齐国老顽耿》论陈占敏小说,王安忆《刻舟求剑人》谈朱天心小说印象,都举重若轻,鞭辟入里,是批评中的“好文章”。作家表达的特别,在创作谈、讲演录中,都常有出彩之处,惊人之语。史铁生《理想的危险》、铁凝《文学是灯》、阿来《我只感到世界扑面而来——在渤海大学“小说家讲坛”上的讲演》、苏童《八百米的故乡》和艾伟《中国当下的精神疑难》等,在感性的表达中,透露出各自的文学思想。  中国文学与外国文学的关系一直是个不断探讨的话题,著名外国文学研究专家陈众议的《拥抱情节——当今西语小说概览》,为我们认识当代的文学与批评提供了一个参照系。在“海外汉学研究”领域,王德威《〈诗经〉的逃亡》论阎连科的《风雅颂》,章小东印象夏志清,季进访谈葛浩文以及林源所译三篇海外学者论当代文学的论文,都显示了“西方”研究“中国”的不同路径。这些海外的研究和中国本土的研究,一起构成了中国当代文学研究的“学术共同体”。

我重新走进学堂成为一名学生、捡起久违的语文课本时,心情是十分激动的,这不仅意味着我可以重温儿时的梦想,而且意味着我得到了一次充实自我的机会。然而,面对细腻、优雅的汉语言文字,面对浩如烟海的文学典籍,在兴奋之余,年届不惑的我也不禁暗自担心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是否能够学好这门课。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我想如果要学好这门课,只有明确了主攻方向,才能取得最佳效果。我们学院的宗旨是为了加速四化建设,培养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有文化、有道德、有理想、有纪律的,具有开拓精神的企业家、经济师、会计师。我们的学习必须围绕这个中心,由此我们学习大学语文也应该以此为立足点并结合自己的专业。为此,我将学习的方向确定在:首先,要进一步的学习、掌握好汉语言文字,提高文学素养,打好写作基础。其次,扩大知识面,学习借鉴一些历史教训,领悟一些思想和工作方法。由于有了这样一个思路,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觉得获益匪浅,感受颇多。下面就谈谈我学习《大学语文》所得、所感。从最早有记录的汉语文字殷商甲骨文一直到现代,随着3000多年的历史变迁中,汉语言也在不断的变化之中。通过大学语文课,我得以比较全面的接触祖国的文字遗产,使得我对于祖国优美的文字、灿烂的文学成就有了更全面、深入的了解。从先秦诸子百家,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直到现代文化的各类文学作品,这些文学作品都是我国劳动人民、知识分子智慧的结晶和产物,经过岁月的凝练和升华,代表着汉语言的魅力和水准。透过学习、欣赏这些前人的优秀作品,我学习到许多汉语修辞和结构方面的知识,使得我懂得如何更好的选择、运用词汇来准确的描述事物、恰当的抒发情感。比如朴实无华的《项脊轩志》(归有光),展现如何通过一些普通的琐事来抒发真挚的感情,大气磅礴如辛弃嫉,巾帼不让须眉如李清照,雄辩滔滔、感请充沛的贾宜(过秦论),华丽优雅如司马相如,拳拳报国如范文正(岳阳楼记),愤世嫉俗如杜少陵。“文以载道也”。我们国家历来就有文、史、政不分家的传统。作为古老文明的载体,一篇篇经典诗词文章清晰的呈现出祖国的发展历程、历史的前进脉络。正是在通过学习《大学语文》的过程中,使得我在学习语言文字的同时也接触、学习到了相当多的历史、政治、哲学知识,甚至做人的道理、管理的理念等等。有人云“同阅一卷书,各自领其奥”比如学习《秦晋崤之战》,让我不仅看到秦穆公不听忠告,听信谗言,骄纵轻敌导致失败的教训,还看到他对于失败敢于承担责任,勇于自我批评的精神和风度;学习《燕昭王求士》使得我懂得四化建设需要千千万的仁人志士,而且仅有思贤若渴的愿望还不够,必须要拿出求贤的具体办法和行动来,不然贤士门是不会聚集在四化建设的大旗下的;《谏逐客书》告诉我们干工作,一定要团结同志,要搞五湖四海,不要搞宗派主义,更不能妒贤嫉能;《召公谏历王弭谤》告诫我们广开言论与压制言论将引起两种不同的结果。大到国家的政策小到公司内部的制度,只有允许人们自由的评论才能不断完善;《谏太宗十思疏》让我们懂得谦虚谨慎、戒骄戒奢的重要性。特别是透过一些经典古文名篇,结合自身的经历,对于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在那些黑白颠倒的岁月里,文字成了灌输、攻击的政治工具,祖国古老、灿烂的文学艺术被不加区别的冠以封建糟粕加以否定、鞭挞。这种对传统文化片面的绝对否定,所造成的人文精神上的伤害是中华民族历史上所受到的最严重的伤害之一。然而,正是通过学习大学语文我得以比较系统、正规的学习一些儒家经典。在这些古老文章中透出的智慧,在今天对我今天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对国家的发展都有着积极的意义。比如孔子提倡“有教无类”(《卫灵公》),能面向所有学生,不分贫贱、地域,一视同仁。这在今天恐怕都是我们这个社会要追求的目标;比如“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述而》)提醒我们要善于根据学生实际相机而发,注重引导学生去“乐学”;比如孟子说“夫天如欲平治天下,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不正是这种对国家、社会强烈的责任感,激励着千百劳动人民积极投身到四化的建设中去的吗?有人形容人的无知时说到:“法国人不知道拿破仑,美国人不知道华盛顿”那么作为中国人,我们是否可以同样形容那些无知的人:“中国人不知道孔子”呢?当然,有得必有失,在我提高文学修养,丰富自身知识的同时我失去了什么呢?回顾这一段的学习,我想我失去了许多家人团聚的机会,失去了一些球场上的欢乐。但是,我不感到后悔,因为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我确实充实了自我。世上有什么东西比知识更有价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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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重新走进学堂成为一名学生、捡起久违的语文课本时,心情是十分激动的,这不仅意味着我可以重温儿时的梦想,而且意味着我得到了一次充实自我的机会。然而,面对细腻、优雅的汉语言文字,面对浩如烟海的文学典籍,在兴奋之余,年届不惑的我也不禁暗自担心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是否能够学好这门课。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我想如果要学好这门课,只有明确了主攻方向,才能取得最佳效果。我们学院的宗旨是为了加速四化建设,培养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有文化、有道德、有理想、有纪律的,具有开拓精神的企业家、经济师、会计师。我们的学习必须围绕这个中心,由此我们学习大学语文也应该以此为立足点并结合自己的专业。为此,我将学习的方向确定在:首先,要进一步的学习、掌握好汉语言文字,提高文学素养,打好写作基础。其次,扩大知识面,学习借鉴一些历史教训,领悟一些思想和工作方法。由于有了这样一个思路,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觉得获益匪浅,感受颇多。下面就谈谈我学习《大学语文》所得、所感。从最早有记录的汉语文字殷商甲骨文一直到现代,随着3000多年的历史变迁中,汉语言也在不断的变化之中。通过大学语文课,我得以比较全面的接触祖国的文字遗产,使得我对于祖国优美的文字、灿烂的文学成就有了更全面、深入的了解。从先秦诸子百家,唐诗宋词、元曲,明清小说,直到现代文化的各类文学作品,这些文学作品都是我国劳动人民、知识分子智慧的结晶和产物,经过岁月的凝练和升华,代表着汉语言的魅力和水准。透过学习、欣赏这些前人的优秀作品,我学习到许多汉语修辞和结构方面的知识,使得我懂得如何更好的选择、运用词汇来准确的描述事物、恰当的抒发情感。比如朴实无华的《项脊轩志》(归有光),展现如何通过一些普通的琐事来抒发真挚的感情,大气磅礴如辛弃嫉,巾帼不让须眉如李清照,雄辩滔滔、感请充沛的贾宜(过秦论),华丽优雅如司马相如,拳拳报国如范文正(岳阳楼记),愤世嫉俗如杜少陵。“文以载道也”。我们国家历来就有文、史、政不分家的传统。作为古老文明的载体,一篇篇经典诗词文章清晰的呈现出祖国的发展历程、历史的前进脉络。正是在通过学习《大学语文》的过程中,使得我在学习语言文字的同时也接触、学习到了相当多的历史、政治、哲学知识,甚至做人的道理、管理的理念等等。有人云“同阅一卷书,各自领其奥”比如学习《秦晋崤之战》,让我不仅看到秦穆公不听忠告,听信谗言,骄纵轻敌导致失败的教训,还看到他对于失败敢于承担责任,勇于自我批评的精神和风度;学习《燕昭王求士》使得我懂得四化建设需要千千万的仁人志士,而且仅有思贤若渴的愿望还不够,必须要拿出求贤的具体办法和行动来,不然贤士门是不会聚集在四化建设的大旗下的;《谏逐客书》告诉我们干工作,一定要团结同志,要搞五湖四海,不要搞宗派主义,更不能妒贤嫉能;《召公谏历王弭谤》告诫我们广开言论与压制言论将引起两种不同的结果。大到国家的政策小到公司内部的制度,只有允许人们自由的评论才能不断完善;《谏太宗十思疏》让我们懂得谦虚谨慎、戒骄戒奢的重要性。特别是透过一些经典古文名篇,结合自身的经历,对于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在那些黑白颠倒的岁月里,文字成了灌输、攻击的政治工具,祖国古老、灿烂的文学艺术被不加区别的冠以封建糟粕加以否定、鞭挞。这种对传统文化片面的绝对否定,所造成的人文精神上的伤害是中华民族历史上所受到的最严重的伤害之一。然而,正是通过学习大学语文我得以比较系统、正规的学习一些儒家经典。在这些古老文章中透出的智慧,在今天对我今天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对国家的发展都有着积极的意义。比如孔子提倡“有教无类”(《卫灵公》),能面向所有学生,不分贫贱、地域,一视同仁。这在今天恐怕都是我们这个社会要追求的目标;比如“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述而》)提醒我们要善于根据学生实际相机而发,注重引导学生去“乐学”;比如孟子说“夫天如欲平治天下,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不正是这种对国家、社会强烈的责任感,激励着千百劳动人民积极投身到四化的建设中去的吗?有人形容人的无知时说到:“法国人不知道拿破仑,美国人不知道华盛顿”那么作为中国人,我们是否可以同样形容那些无知的人:“中国人不知道孔子”呢?当然,有得必有失,在我提高文学修养,丰富自身知识的同时我失去了什么呢?回顾这一段的学习,我想我失去了许多家人团聚的机会,失去了一些球场上的欢乐。但是,我不感到后悔,因为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我确实充实了自我。世上有什么东西比知识更有价值呢?

中国,泱泱大国,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作为一个炎黄子孙,了解中国历史文化是理所当然的。在理解中国历史的过程中,《中华上下五千年》成为了我的良师益友。  《中华上下五千年》讲的是五千年来中国——这个大国的改革和变迁,生动有趣地介绍了中国历史上重大的历史事件、重要的历史人物或历史现象。 中华民族的历史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从盘古开天到三皇五帝,再到中华民国,世事沧桑,历尽了数不胜数的悲凉与欢喜。 中华民族已经有了五千多年的文明历史了,我们祖先所缔造的国家,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中华民族是勤劳、勇敢、热爱自由、热爱和平的民族。 我们的祖先,经过原始社会后,首先在人烟稠密、物产丰富的黄河一带的中原大地,建立了以华夏族为中心的多民族国家。 从此,各族人民共同建造了中华文明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其中,我最佩服的要数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最典型的两个代表就是举世闻名的长城和秦兵马俑了。  《中华上下五千年》汇集了人间的喜怒哀乐,酸甜苦辣,当读到越王勾践为过牺牲时我为他的满腔热血所振奋:当读到大禹治水时,我被大禹顽强的毅力和不怕困难的精神深深地打动了;当读到夏朝国君暴虐荒淫时,我的心中不禁生起团团怒火,为当时的平民百姓抱不平;当我读到清王朝腐败而签订一条条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时,不时觉得心寒。 上下五千年,好汉千千万。我们的祖先创造了灿烂的民族文化,我们的民族孕育了许多杰出的人物:如思想家孔子、民族英雄林则徐、文学家陶渊明、科学家张衡等,他们以优异的成绩为中华民族添光增彩。 曾几何时,巴比伦、古罗马等国家和中国一样,有着灿烂的历史文化,但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却失去了昔日的光泽,惟独中国——这条东方巨龙还闪耀着光辉,中华浩浩五千年创造了无数令人叹为观止的奇迹:世界上最大的皇宫是中国北京的故宫,世界上最高的宫殿是布达拉宫,世界上最早最全的医药书是李时珍的《本草纲目》,最早的兵书是春秋孙武的《孙子兵法》,最早的传记文学是西汉的《史记》……  这些都凝聚着中华民族古代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历史是一座取之不竭的知识宝库,蕴藏着人类文明的光辉成果与高深的智慧。 “读史使人明智”——这是英国哲学家培根在300多年前说过的一句话。的确,读史能让我头脑变得睿智,让心胸变得开阔,让目光变得敏锐,让志向变得高远,真正成为天地间一个大写的“人”。 中华民族的历史上不知有过多少奇迹,我真为我是一个中国人而感到骄傲,为我们的祖国而感到骄傲!书中一个个生动的历史故事,一位位鲜活的历史人物,激励着我在今后的学习中一定要加倍地勤奋。 我们在学习现代科技时,也要扎扎实实地学好我国的历史文化,我们要认识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吸收民族文化智慧,尊重多样化,汲取人类优秀文化的营养。我们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把上下五千年的灿烂文明代代相传,这就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对于中国传统文化我一直都很热衷,但是我最喜欢的要算中国结了,中国结精致喜庆,让我觉得爱不释手手。中国结是一种装饰手工艺品,也是一种中国民间艺术形式。它是用一根根五彩的丝线编织成的。别看这小小的中国结,它可是一种非常潮流的艺术品,在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它。它可以做为汽车挂件,室内挂件。。。。。。也可以编织成手链,腰带,戒指。。。。。。带在身上非常漂亮。特别在过新年的时候,几乎家家户户都挂着中国结。因为它为主人祈福来年的平安富贵,也体现着主人的不同审美观念。中国结有很多不同的名字,有盘长结,吉祥结,如意结。。。。。吉祥结一般装饰在扇子上,代表大吉大利,吉人天相。如意结一般装饰在玉佩上,代表称心如意,万事吉祥。中国结是我们中国传统文化的典范,代表着中国几千年文明,我喜欢中国结,希望中国结可以继续给人们带来喜庆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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