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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学和论德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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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学和论德意志

两次世界大战也不能完全怪德国,英法把德国往死里整,他能不发动战争吗

一、引言  考察十九、二十世纪的德国民法学说史,需首先划定自19世纪起德国民法学说史的大致分期。按照多数民法史家的意见,19世纪开始以后的德国民法学说史,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时期,即第一个时期:19世纪前半期的“法典论争”与“历史法学”时期;第二个时期:19世纪后半期的“概念法学与德国民法典”时期;第三个时期:20世纪前半期的“自由法运动”与“法社会学”时期;第四个时期:20世纪后半期的“现代私法学”时期。以下分别考察这四个时期中德国民法学说的基本状况。  二、法典论争与历史法学  (一)法典论争  在19世纪前半期的德意志私法学上,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德国历史法学派之登上德意志法学的历史舞台。而导致其登场的契机,是所谓的“法典论争”(Kodifikationsstreit),即围绕是否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而展开的论战。  围绕应否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而展开的论战,最初发轫于1814年德意志人民反击拿破仑的民族解放战争的胜利。同年,学者蒂堡(AntonFriedrichJustusThibaut,1772—1840)发表《论制定德国普通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号召编纂适用于德意志各领邦的统一的民法典。对于蒂堡的主张,萨维尼(FriedrichKarlvonSavigny,1779—1861)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文加以反击。一方面认为现今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另一方面呼吁在进行正式的立法以前,应建立“法学理论”,即理论应当先行。应注意的是,这两人立场的迥异,尽管直接表现为是否应当立时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但其后的背景,实际上是对18世纪以后风靡欧陆各国的“自然法”和“习惯法”思潮的不同认识。蒂堡站在启蒙主义的立场,主张制定一部“理性法的法典”;萨维尼则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成文法与习惯法相较,实居于次要地位,故主张德意志民族的统一民法典应基于习惯法而编成。显而易见,这是两种截然对立的不同主张。  发生在19世纪肇端以后的这场法典论争运动,其范围实际上并不仅限于对于民法典编纂的各种是是非非。萨维尼志在通过对法律的历史研究来建构民法的潘德克吞体系,他因此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最高权威 不过,蒂堡倡导的“理性法的思想”并未因此在德意志法学界销声匿迹,事实上,他的这一思想与费尔巴哈的刑法学及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合流,最终促成了哲学法学派的形成。以这场法典论争为契机,19世纪前半期的德意志法学,便以历史法学和哲学法学为轴心而展开出来。历史法学和哲学法学,因此成为19世纪前半期德意志法学上的双壁。  (二)历史法学(派)  历史法学(HistorischeRechtswissenschaft)的真正创始人,依学者通说是萨维尼。他为了法典论争的需要而于1815年创立了用来反击论敌的学术刊物——《历史法学杂志》,并倡导对“法律进行历史的研究”,及把“作为学问的法学”(Rechtswissenschaft)定为该刊的历史使命。经过一段时期,以向该杂志投稿的学者为中心,形成了著名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Rechtsschule) 最初,历史法学派系由萨维尼、普希塔和耶林所代表的“罗马法派”,及基尔克所代表的“日耳曼法派”组成。这种情况反映了德国15世纪继受罗马法以后所形成的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的双重构造格局。不过,随着对法的历史的探究的日渐深入,两派之间的裂痕益深,以致最后走上了分道扬镳的道路。一般认为,促使两派之走上分道扬镳的道路的,是1846年的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 大会。在这次大会上,两派不仅在学问上形成了对立,而且在对待1848年三月革命的态度上也形成了对立   这样一来,在外与黑格尔的哲学法学派进行斗争,内与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的相互对垒的论战中,罗马法派(Romanisten) 终于发展成为19世纪德意志法学的主流。不言自明,罗马法派(Romanisten)的最大成就,是发起并从事了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运动。饶有趣味的是,当初坚决反对法典编纂的历史法学派,如今却极力主张编纂民法典。历史法学派的这种立场的转变,表明萨维尼建构的(私)法学体系已经确立起来了。  萨维尼在《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一文中表述了历史法学(派)的如下纲领:第一,法律与语言一样,是民族的共通的确信的产物;第二,法与民族的历史共命运;第三,法首先基于民族的习惯,尔后才基于法学而形成 萨维尼的出发点,正在于摈除启蒙主义的自然法,而确认民族的、历史的习惯法。  不过,以上三点并不能完全描绘萨维尼法学的全貌。之所以这样,是因为萨维尼还有历史的方法和体系的方法这样两个法学方法论。上述所谓纲领,仅系这两个方法中的前者即历史的方法。萨维尼的真正意图,是通过对“法的概念”进行“逻辑的计算”来建构自己的“体系法学”。历史法学,尽管形式上推重法律的历史主义,但实质上却是怀抱创建极端抽象的论理主义法学的志向的。  如果说萨维尼在《中世纪罗马法史》(共六卷,1815年—1831年出版)中表述的是对法律的历史研究的话,那么在八卷本的《现代罗马法体系》(1840年—1849年)中则是从事以概念的论理为依据的非历史主义的研究。萨维尼运用罗马法概念来创立现代德意志法学的信念是未曾动摇过的。对于萨维尼是否真正可以被称为罗马法学派的历史主义者,德国著名私法史家霍阿克(Wieacker)评论说:“这只是口头上的归依” ,可见是抱有疑问的 在整个19世纪,萨维尼法学的权威未曾动摇过,他倡导的“权利意思说”和“法域论”,对于民法学以至国际私法学均有划时代的贡献。1842年,萨维尼弃教从政,任普鲁士修法大臣,通过对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的修订,为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作了政治上的准备。  这里有必要提到执着坚持和崇尚“历史法学的历史主义”的雅各布·格林(JacobGrimm,1785—1863)。该人不仅以作为童话集的著名编者而蜚声世界,而且作为萨维尼的开门弟子在法学领域也有重要成就。例如,他的《法的内在的魅力》(1816年出版)就是在法典论争犹酣之时写成的名著。另外,他还出版了《德意志法古事志》(1828年)和四卷本的《习惯法判告录》(1840—1863年)等著作。  雅各布·格林作为日耳曼法学者,主张从历史和语言的角度来把握法律现象。倡导包括法学、历史学和语言学的新学问的“日耳曼学”(即“德意志法学”)。可见忠实地实践历史法学的宗旨和纲领的,不是萨维尼本人,而是雅各布·格林其人。当然,萨维尼和雅各布·格林尽管是历史法学派的双壁,但无论在学问或政治立场上,两人俱有对立的意见。另外,在方法论上,与萨维尼坚信法的概念的论理性不同,雅各布·格林则是确信“法的语言的、诗的、象征的风格”   (三)潘德克吞法学  秉承罗马法继受的传统,由历史法学中的罗马法学者在19世纪后半期建构起来的德意志私法学,以对德意志普通法和潘德克吞进行研究为工作的中心。所谓“潘德克吞”,即《罗马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Digesta),也就是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了“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集成。萨维尼的后来者们,从这个“学说法”中抽绎出法的概念,并用来建构19世纪的私法学。  潘德克吞法学,具有易于理解的特色。创建它的学者们在潘德克吞这一论题下撰写了数量众多的教科书,并因此使19世纪的德意志私法学体系得以形成。其中,可以以之为代表的著述有作为萨维尼的继承人的普希塔(GeorgFriedrichPuchta,1798—1846)的《潘德克吞教科书》(1838年)。此外,温德沙特的三卷本的《潘德克吞法教科书》(1862—1870)、邓伯格的三卷本的《潘德克吞》(1884—1887)等等,也是这方面的重要著作。另外,作为历史法学派的论敌的蒂堡,也在法典论争前写成了两卷本的《潘德克吞法体系》(1803年)   潘德克吞法学,曾被耶林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受到批判。惟无论如何,在法学史上,该概念法学的确曾经引领过德意志私法学的发展方向。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是处在潘德克吞法学的延长线上的东西   三、概念法学与德国民法典  (一)对概念法学的批判  对于潘德克吞法学,耶林(RudolfvonJhering,1818—1892)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加以批判 但耶林之直接发起攻击的,是普希塔的法学思想。  普希塔于1842年接替萨维尼在柏林大学的讲座的位置,并使罗马私法学得到了发展。不过,普希塔尽管是萨维尼的继承人,但他受到了他的老师的最大论敌的黑格尔的影响。  如所周知,概念法学认为,法学与法典,乃是完美无缺的论理体系,通过逻辑的演绎和推论,所有的法律问题均可以得到自动的解答。耶林批判概念法学推崇逻辑崇拜,并以嘲弄的手法写成《法学戏论》(ScherzundErnstinderJurisprudenz,1884)一书,嘲讽当时的法学者盲信逻辑,热衷于抽象概念的游戏,而忘却法律对实际生活所负的使命,这犹如人生活在“概念的天国”中,不知社会生活为何物,自于实际生活无所裨益。耶林指出,“概念的天国”的第一个“入国者”并非萨维尼而是普希塔。即在他看来,正是普希塔,是造成历史法学蜕变为概念法学的罪魁!  但遗憾的是,耶林自身却成了概念法学的忠实信徒。在四卷本的《罗马法的精神》(1852—1865年)里,尽管他说自己的法学抱负是“通过罗马法而超越罗马法”,但其中的内容仍是确信“法的构成的优位性”。他坚信“分析、综合与构成”的三种法技术。不过,在1872年出版的《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他却指出:权利是通过不断的斗争而实现的利益,将注意力由“法”移向“权利”,主张在法学中不是引入演绎的论理,而是引入归纳的论理   在1877年—1883年出版的两卷本的《法的目的》(DerZweckimRecht)一书中,耶林强调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的目的,故应受“目的律”的支配,与自然法则之以“因果律”为基础而有其必然的因果关系,截然不同 耶林在该书的扉页上开宗明义地写下了这样的话语:“目的,是一切法律的创造者。”这一话语被认为是耶林由概念法学转向目的法学(Zweckjurisprudenz)的“转向宣言”   (二)德国民法典的编纂  远在德国法学界掀起民法典编纂的论争以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蒂堡便提出了在德意志实现政治上的统一之前,应先期实现法律上的统一的意见。萨维尼则认为应建构作为立法前提和立法基础的法学(理论)。其后,尽管萨维尼等人创建的法学被斥之为概念法学而受到批判,但历史法学(派)的学术活动却在事实上加速了潘德克吞法学的学问的体系化的进程。德国在经历了1848年革命的挫折后,于1871年实现了国家的统一。这样,制定民法典的政治与学问的基础也就具备了,民法典的制定指日可待!  在作了周到的准备并经过了一段较长的时期以后,德国于1881年为编纂民法典而成立了第一次委员会。该第一次委员会的实际上的领导人,便是后期历史法学派的重要人物温德沙特(BernhardWindscheid,1817—1892)。该第一次委员会于1887年作成了第一草案并向社会公布   1892年第二次委员会作成民法典第二草案。该第二草案经联邦参议院稍作修正后被作为第三草案提交给帝国议会,1896年公布了该草案,是为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是一部内容包括五编、共2385条的卷帙浩繁的大法典。这是德国历史法学(派)诞生以来德国私法学的集大成的作品,以用语的洗练和论理的精致而对20世纪各国民法的法典化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的编制体例,被说成是“潘德克吞模式”的典范 其中,在法典之始便开宗明义地规定总则,更被说成是该法典的重要特色   顺便提到,鉴于温德沙特在德国民法典的创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是由他负责起草的),所以后世有称德国民法典为“小温德沙特”之说。该人对于德国民法典的影响,除他身体力行参与民法典起草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他撰写了《潘德克吞法教科书》,该书对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被称为是潘德克吞法学的最称标准的体系书,是对罗马法理论的总决算,为现代民法立法选择、取舍罗马法概念提供了参照   (三)对于德国民法典的批判  德国民法典自1900年1月1日起施行。德国人民在庆贺这部20世纪的大法典问世的同时,也听到了对于这部法典的不绝于耳的批判之声。有人认为它是“德意志自由主义延期出生的温馨儿”,也有人斥之为“19世纪的遗产儿”,绝不是“20世纪的种子”等等。当然,这些批判的声音,远在民法典草案阶段,特别是对于温德沙特负责起草的第一草案提出批评之时便已出现了,其代表人物是著名学者基尔克(OttoFriedrichvonGierke,1841—1921)和奥地利的安东·门格(AntonMenger,1841—1906)。  基尔克,是历史法学派中的代表性的日耳曼法学者。主要著作为四卷本的《德意志团体法》(1868—1913年出版)。该书叙述了德意志的家族、职业组合和国家等各种各样的所谓“同志团体”(Genossenschaft)的历史。他指出,不是罗马法的个人主义,而是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才是适合于德国传统的法制度。另外,他还撰写了介绍日耳曼法学者的见解的三卷本的概说书——《德意志私法》(1895—1917年出版)和《德意志私法概论》(1913年出版)   应当指出,团体主义理念及其法制度,乃是日耳曼民族的传统。在这一点上,日耳曼法可以说是前近代的封建法。近代资本主义因以自由竞争和私法自治为前提,所以可谓是罗马法的个人主义的复活。但随着社会生活的斗转星移,无论是从事资本主义生产,还是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个人主义俱无不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资本主义的矛盾,同时也是近代法尤其是近代私法的矛盾。为了克服这一矛盾,日耳曼法的团体法理念于是可以发挥它的作用。  基尔克的团体法理论,赋予各种团体以实在的人格,并承认其有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这就是关于法人本质的“法人实在说”。该说暴露了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法人拟制说”的局限性。另外,团体法理论,还打破了传统的公、私法的二元区分理论,为一个新的法域即“社会法”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1888年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一经公布,基尔克便发表了《民法典草案与德国法》(1888—1889年出版),站在日耳曼法的团体主义立场,对草案的非民族性、对德国固有法的轻视,以及对该草案的强烈的罗马法色彩等进行了批判   奥地利的安东·门格从所谓“法律界人士的社会主义”的角度,对第一草案进行了批判。该氏所著的《民法与无产阶级》 一书,从社会主义者的视角,指明了民法典草案的阶级性。  耶林和安东·门格对于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批判,得到了民法典第二次委员会的重视,民法典第二次草案因此被导入了某些“社会主义的因素”。尽管如此,它并未从根本上动摇该草案的“十九世纪的性质”,结果使这部草案最终成为法律,并带上“十九世纪的性质”而付诸实施了。基尔克、安东·门格等人团体的、社会主义的见解,作为20世纪的课题,被自由法运动所继承了下来   四、自由法运动与法社会学  (一)自由法运动  上文谈到,19世纪之时由萨维尼、普希塔和温德沙特苦心经营而后底于成的德国潘德克吞法学,坚持认为罗马法的概念极为精致,任何问题均可“依概念而计算”、依形式逻辑演绎的操作而求得解答。在进行机械操作时,应摈除权威,排除实践的价值判断,所获答案才能期其精纯。所谓“逻辑崇拜”(derKultusdesLogischen)、“概念的支配”(leregneduconcept),正是概念法学的生动写照 1896年德国民法典,正为概念法学的精华   但是,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反对概念法学的“自由法运动”(Freirechtsbewegun)兴起,并由星星之火演成燎原之势,“自由法学”运动由此登场。其发起者是著名学者耶林。  作为概念法学的叛逆者,耶林提倡“目的法学”,声称法律的解释,必先了解法律究欲实现何种目的,只有以此为出发点而解释之,才能得其肯綮。而所谓目的,指解释法律的最高准则,即目的法学   自由法论(包括利益法学)的主张,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  第一,国家的成文法,并非唯一法源,此外还有活的法律存在,而这才是真正的法源。  第二,自由法论者对概念法学所服膺的“法律体系的逻辑自足性”、“法典完美无缺”等加以批判,认为法律有漏洞(Lucke)是必然的事。  第三,概念法学以“概念数学”(begriffsmathematisch)的方法,就法律的解释进行逻辑演绎的操作,而不为目的考量或利益衡量,甚至认为社会上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只需要把各种法律概念进行数学公示般的演算,就可以导出正确答案。这种方法最为自由法论者所责难,斥之为“法律的逻辑”(juristischeLogik)。认为它未能切合现代法学的要求。现代法学的使命,端的在于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第四,概念法学禁止司法活动“造法”(Rechtsschopfung)。认为法典完美无缺,任何具体案件均可在法律之内寻得正确答案。而自由法论者却认为这纯属美梦,法律不可能尽善尽美,其意义晦涩者有之,有待法官阐释;条文漏洞者有之,有待法官补充;情况变更者有之,有待法官为渐进的解释(不改变法律文字,渐改其意义)等等。凡此种种,法官莫不需要凭借其智慧,而为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此非“造法”而又是什么?  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论文学和论德意志的作者是

斯塔尔夫人的著作有《论文学与社会建制的关系》(简称《论文学》,1800)和《论德国》(1810)以及小说《黛尔菲娜》(1802)和《高丽娜》(1807)。在《论文学与社会建制的关系》中,作者根据狄德罗关于文学与社会风尚互相联系的论点,评论从古希腊直到18世纪的西欧文学,并论述了欧洲北方与南方的文学,以及古典主义与浪漫主义文学,表示对于浪漫主义的偏爱。《论德国》的全称是《论德国与德国人的风俗》,其第一章指出德国人是理想主义者,重感情,富有艺术才能。德国人的严肃态度和法国人的轻率、机巧的气质形成对比。第二章专论文学艺术,详细介绍了德国诗歌、小说、戏剧、美术和史学著作,同时介绍包括莱辛、歌德、席勒在内的若干著名德国作家。第三章评论德国的哲学与伦理学,指出德国人比较喜爱抽象探索,而不喜欢实验哲学,并阐明18世纪德国哲学对德国文学艺术的影响。最后一章论述宗教与热情,表明德国人倾向于“神秘感”和热情,颂扬了热情的积极作用。这部作品对19世纪初期法国浪漫主义文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斯塔尔夫人的小说塑造了热情奔放的妇女形象,叙述了她们不美满的爱情和戏剧性的经历。她们在爱情问题上坚决按照自己内心的要求去做,同社会上的习惯势力与公众的成见发生矛盾冲突时,她们也不肯违反心愿。这是当时浪漫主义小说中最受读者欢迎的主题之一。她的两部小说都带有自传的成分。

论文学和论德意志的作者是谁

卢梭的思想是法国大革命和美国革命的根本。事实上,说法国和美国革命是卢梭在社会契约上的抽象理论的直接结果毫不过分。罗伯斯庇尔就是卢梭的忠实信徒,被称为“行走中的卢梭”。

卢梭的浪漫主义特征  1 强烈的主观色彩,偏爱表现主观思想,注重抒发个人的感受和体验。重主观,轻客观和重自我表现,轻客观模仿。  2 喜欢描写和歌颂大自然。(尤为突出)  作者们喜欢将自己的理解人物置身于纯朴宁静的大自然中,衬托现实社会的丑恶及自身理解的美好。  3重视中世纪民间文学。想象比较丰富、感情真挚、表达自由、语言朴素自然。  4注重艺术效果:异国青岛情调、对比、夸张、人物形象的超凡性。  浪漫主义(Romanticism):是后发起于18世纪西欧的艺术性和创新运动。一种文学艺术的基本创作方法和风格,与现实主义同为文学艺术史上的两大主要思潮。浪漫主义(英语romantic)一词源出南欧一些古罗马省府的语言和文学。这些地区的不同方言原系拉丁语和当地方言混杂而成,后来发展成罗曼系语言(the Romance languages)。在 11~12世纪 , 大量地方语言文学中的传奇故事和民谣就是用罗曼系语言写成的。这些作品着重描写中世纪骑士的神奇事迹、侠义气概及其神秘非凡,具有这类特点的故事后来逐渐称为romance ,即骑士故事或传奇故事。浪漫主义思潮在文学、美术、建筑、音乐等艺术领域都有所体现。  作为创作方法和风格,浪漫主义在表现现实上,强调主观与主体性,侧重表现理想世界,把情感和想象提到创作的首位,常用热情奔放的语言、超越现实的想象和夸张的手法塑造理想中的形象。古今中外的文艺创作自始就有这种特色。如中国屈原、李白的诗歌和吴承恩的小说《西游记》,德国的歌德和席勒、法国的雨果和乔治·桑、英国的拜伦和雪莱等人的作品中都具有鲜明的浪漫主义特色。  作为文艺思潮,浪漫主义产生并风行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欧洲。其时正值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资产阶级处于上升时期,要求个性解放和感情自由,在政治上反抗封建主义的统治,在文学艺术上反对古典主义的束缚。为适应这样的需要,浪漫主义思潮应运而生。  浪漫主义文学 浪漫主义精神最先出现在文学中。在法国,浪漫主义的先驱者是卢梭,他宣扬感情至上和人的本性善良。一批作家响应他的“回归自然”的口号,在创作中抒发对大自然的感受,描绘大自然的魅力,抒发对美好事物 、自由理想和乡土的热爱追求和依恋。法国早期浪漫主义的代表是夏多布里昂。他的创作缅怀过去的理想,宣扬宗教的威力,表现出浓厚的消极思想与情绪。1800年斯塔尔夫人发表了著作《论文学》,介绍了她对浪漫主义的观点。在这部著作和另一部著作《论德国》中,她提出了浪漫主义民族主义的问题,奠定了法国浪漫主义的理论基础。雨果的《克伦威尔》序言和《爱尔那尼》一剧的上演成功,标志着浪漫主义对古典主义的胜利。雨果的作品气势恢宏,具有强烈的理想主义色彩,表现了对中下层人民群众的深厚同情,是法国也是欧洲浪漫主义文学的杰作。乔治·桑表现空想社会主义理想,揭露金钱万能罪恶的小说在法国浪漫主义文学中也属优秀作品。然而,严格地说,浪漫主义还是起源于德国和英国。浪漫主义最早的主要表现是德国的狂飙突进时期。施莱格尔兄弟在18世纪最后几十年中成为德国浪漫主义的领袖。施莱格尔兄弟编辑的刊物《雅典娜神殿》,在推动浪漫主义运动的宣传和理论建设方面起了重要作用,被称为耶拿派浪漫主义。他们要求个性解放,主张创作自由,提出打破各门艺术界限。但他们的浪漫主义理论带有浓厚的主观唯心主义和宗教神秘主义色彩。德国浪漫主义的另一个派别是海德堡派 。代表人物有阿尔尼姆、布伦坦诺和格林兄弟等人,重视民间文学,深入民间收集民歌和童话,对浪漫主义文学发展起过积极作用。此外,霍夫曼、荷尔德林、海涅、歌德、席勒等人的创作也在德国浪漫主义文学中占有重要地位。英国浪漫主义的主要代表是湖畔派诗人华兹华斯、柯尔律治和骚塞 。华兹华斯在《抒情歌谣集》再版序言中把诗歌看作“强烈感情的自然流露”,这篇序言后来成为英国浪漫主义诗人的宣言。19世纪初英国浪漫主义文学的代表是拜伦、雪莱和济慈等人。他们抨击封建教会势力,表现出争取自由和进步的民主倾向,在艺术上发展和丰富了浪漫主义诗歌的形式和格律。小说中的代表司各特善于把历史事件和大胆想象有机结合起来,创造出丰富多彩的画面。在西欧浪漫主义思潮的影响和推动下,19世纪初俄国诗人茹科夫斯基打破古典主义规范 ,创作了许多优美的抒情诗和叙事诗,对俄国浪漫主义的兴起起了重要作用。十二月党诗人和普希金、莱蒙托夫的早期浪漫主义创作,充满了革命激情,讴歌反专制、争自由的思想,是俄国浪漫主义文学的卓越代表。东欧浪漫主义文学以波兰革命诗人A密茨凯维奇和匈牙利革命诗人S裴多菲为代表 ,他们的创作具有鲜明的爱国主义精神和浓郁的民族特色。19世纪中期以后,欧洲的浪漫主义文学逐步被现实主义文学所取代。  浪漫主义美术 18世纪60~70年代,一些在罗马的画家曾在新古典主义艺术的严格学院主义原则范围以外探索各种可能的途径。其中瑞士人亨利·富塞利以其所画奇怪异常而最为突出,其《梦魔》一画着重刻画了思想的非理性方面的力量。英国画家和诗人布莱克在基督教神话的基础上,发展了他自己精心构制的宇宙论,他的水彩画技巧精美绝伦。在后来一代的画家中康斯特布尔和泰纳把水彩画技法的鲜艳性和油彩结合使用。康斯特布尔画英国乡村景色,探索了大气的光和色的复杂性。泰纳发挥了光的自然效果,创造出有动力感的构图,使观众如历其境,似乎在随画面一起游动。在德国,风景画家龙格力图以象征手法把个人的心灵气质描绘为普通的自然灵性的一部分。弗里德里希是虔诚的宗教徒 ,他以高入云霄的一棵孤树或十字架之类形象来暗示自然和心灵的可敬可畏。在法国,采用历史和文学题材的主要浪漫主义画家是德拉克洛瓦。除在色彩和光方面进行实验外,他以雄健的笔力表现了他的感情。异国的主题,特别是北非沙漠的游牧生活使他着迷。其热情洋溢地描绘动物生活的作品 ,反映了他和热里柯相似的兴趣,后者在选择当代事件作为创作题材方面很有革命性

德国的浪漫主义文论一.席勒 席勒(1759—1805),是德国诗人、剧作家、美学和文艺理论家。席勒生活 在18 世纪后半叶的德国,经济落后、政治分裂、封建专制严重。席勒13 强行送入一所“军事学院”,在这所酷似监狱的学校里一关就是八年,在这样的环境下度过青春,使席勒痛彻体验了封建专制的残酷,形成了追求自由的理 想,特别他后来读了卢梭、狄德罗的著作,这种追求就更强烈。他在美学和文 论方面的代表作有《美育书简》、《素朴的诗和感伤的诗》。 二.文论思想 诗的分类及其根据席勒说“诗的概念不过是意味着给予人性以最完满的表现而已”,而现代 和古代的人性不同,因而诗的类型也不同。席勒把古代的诗称为素朴的诗,把 现代的诗称为感伤的诗,从素朴的诗演变为感伤的诗,席勒认为,是人性从和 谐演变为分裂的表现。 受温克尔曼的影响,席勒认为,在古希腊,人性是完整和谐的,“感觉和理 智,接受的能力和主动的能力,在实现它们的功能上还没有互相分离,更没有 彼此对抗�6�7�6�7他的感觉是印象的必然结果,他的思想是从事物的现实产生的。”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啊,在古代,人的感觉和思想,外在的接受能力和内在的 思维能力,是和谐统一的,因而他的感觉和思想是和客观的自然相一致的。这 时,人和自然是同一的,人的外在生活和内在思想是同一的,人就是自然。因 此,模仿自然现实,就能表现人性,那么这种模仿外在自然生活的诗,就是素 朴的诗;而到了现代,人性的完整和谐消失了,席勒说“如果人踏上文明的 道路,如果艺术开始陶冶他,他的感觉的和谐就消失不见了,他就只能力求达 到道德的统一,并且作为道德的统一来表现自己。他的感觉和思想的一致,以 前在他的感性状态是一个实际,现在只作为一个观念存在着�6�7�6�7” 也就是说,现代社会的人,感性和理智已经处于分裂对立状态,人的外在 表现和内心思想追求不再是一回事,感性和理智的和谐已不是现实,而只是一 种理想,因此,诗人要表现“完满的人性”,就不能像古希腊人那样,去模仿 外在自然生活,而只能显示自己头脑中的理想。因为人失去了内心思想追求和 外在生活的和谐的自然状态,又无比怀恋这种和谐的自然状态,因此诗人在显 现自己头脑中的理想自然时,就不能不充满一种感伤的情怀,这就形成了近代 的感伤的诗。席勒说“诗人或则就是自然,或则寻求自然。在前一种情况下, 他是一个素朴的诗人;在后一种情况下,他是一个感伤的诗人。” 既然区分了感伤的诗和素朴的诗,那么,两者有什么区别呢?〈1〉素朴的 诗再现现实,感伤的诗描绘理想。素朴的诗描绘诗人的感觉,只限于模仿外在 世界;感伤的诗描绘诗人对现实的主观感受和在心灵中引起的情感。〈2〉素朴 的诗对现实做冷静客观的描写,诗人并不直接站出来发表评论;感伤的诗则在 描绘现实时,充满主观情感,诗人经常站出来发表意见、表达感想。〈3〉素朴 的诗给我们的印象是愉快的、平静的,即使题材悲惨,也是如此;感伤的诗给 我们的印象多少是严肃和紧张的,因为我们既要感受形象,又要思索理想观念, 并且在这两者之间摇摆不定。 感伤的诗的类型 席勒认为,感伤的诗人都不满现实,都追求理想,但追求理想的方式并不相 同如果把现实写成引起反感的对象,在对现实的批判中寄托诗人的理想,这 种感伤的诗就是讽刺的诗;如果把心中的理想当作现实来描绘,怀着惋惜的感 情歌唱逝去的自然,或怀着希求的感情描绘理想的自然,这种感伤的诗就是哀 根据讽刺的诗的不同性质,席勒又把讽刺的诗分成惩罚的讽刺诗和嘲笑的讽刺诗。惩罚的讽刺诗的诗人“或者生活在颓废的时代,亲眼看到了令人可怕的 道德败坏情况,或者亲身遭遇到种种不幸,使他的灵魂充满悲痛”,因而,他 们以冷酷严峻的精神来描述现实,但这种描写必须以崇高的道德理想做基础, 以崇高的道德理想批判地描写卑微、庸俗的现实。这种惩罚的讽刺诗,不应以 物质的得失,作为批判现实的根据,更不应为发泄个人的不满进行“报复”和 “诽谤”; 嘲笑的讽刺诗应以诗人的优美人格做基础,通过对讽刺对象的描写, 显示诗人优美的心灵,即显现出自由的人性理想。席勒在此打了一个比方惩 罚的讽刺诗犹如大海波涛汹涌时显示的崇高,而嘲笑的讽刺诗则好像静静溪流 显示的优美。 同样,哀婉的诗也分为两种一种是狭义的哀婉诗,一种是牧歌。前者把自 然和理想当作失去的、或没有达到的东西来写;后者把自然和理想表现为现实 的东西加以欣赏。从他的和谐人性理想观念出发,席勒认为,牧歌是感伤的诗 的最高类型,因为牧歌中完全表现的是理想,“一切现实与理想的对立都以完 全消除。” 法国的浪漫主义文论 一.斯达尔夫人 斯达尔夫人(1766—1817),出身于金融巨头家庭,祖上是爱尔兰血统,20 嫁给瑞典驻巴黎公使斯达尔男爵。15岁开始写作,崇拜卢梭,喜爱交际,常在 自己的沙龙接待社会名流,1792 年雅各宾专政后逃往瑞士和英国。1795 回巴黎,重开沙龙,成为政界的一个中心。斯达尔夫人曾是拿破仑的崇拜者,后因失望而生怨恨,呼吁自由,反对独裁,曾在1803 年和1810 年两度被拿破仑逐 出巴黎和驱逐出境。1817 年,她在巴黎逝世。代表作《论文学》、《论德国》。 二.文论思想 民族性格与文学的关系 斯达尔夫人在《论文学》第 11 章中,探讨了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决定文学 的思想。她提出南方文学与北方文学的区别,她将莪(e)相(公园 世纪苏格兰行吟诗人)作为北方文学的始祖,将荷马作为南方文学的始祖,贬抑希腊文学 而推崇北方文学,认为北方文学优于南方文学。 斯达尔夫人将希腊、罗马、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文学归入南方文学,将英 国、德国、丹麦和瑞典文学归入北方文学。斯达尔夫人认为,南方文学与北方 文学的差异,首先是由气候造成的北方的气候表现为阴冷和凄风苦雨,故文 学具有忧郁的特点,想象也近于狂野,喜爱海滨、风啸和灌木荒原;而南方有 清新的空气,茂密的树林和清澈的溪流,这种生动活波的自然,可以激起独特的情怀,其温暖明朗的气候使诗人沉湎于快乐之中,所以其文学易使人有“较 广的生活乐趣,较少的思想强度”。 斯达尔夫人不但划分了南方文学与北方文学,而且还赋予这种划分以现实意 义她把南方文学与北方文学当作古典诗与浪漫诗的同义语,而且态度鲜明地 褒扬浪漫诗,贬抑古典诗。古典诗指古代的诗,浪漫诗指由骑士传说产生的诗。 斯达尔夫人认为,北方的浪漫主义文学从古希腊的文化中吸取了有益的营养, 但又具有自己独创的美,它的感情复杂强烈,哲理深刻,既具有“伟大的气魄”, 又具有“真正的诗的灵感”,其成就最高者就是英国文学与德国文学英国文学 如莎士比亚的作品,德国文学如席勒和歌德的作品,都具有头等的美。斯达尔 夫人宣称“浪漫主义的文学是唯一还有可能充实完美的文学,因为它生根于 我们自己的土壤,是唯一可以生长和不断更新的文学;它表现我们自己的宗教; 它引起我们对我们历史的回忆;它的根源是老而不古。”在这里,斯达尔夫人宣 传浪漫主义文学、贬抑古典主义文学的态度是鲜明的。虽然她指责古典诗,并 指责布瓦洛为文学带来了学究气,不利于艺术的崇高的活力,但她对古典主义 的趣味和法则还是有所认同的。 斯达尔夫人还将法国文学与德国文学,分别作为南方文学和北方文学的代 表进行比较评述。她认为,作为北方文学代表的德国文学更具有个性特点和创 造精神德国人对事物的评鉴,没有固定的趣味、标准,相对显得自由、独立, 评论作家作品时,不拘泥于一般的规律和固定的程序。作家常常显示出自己的 主导作用,造就自己的读者,形成自己的读者群“作家支配评判者,不接受 评判者的法律。”而作为南方文学代表的法国文学,旨(zhi)趣受着流行趣味 的支配,因为读者对作家要求很高,所以读者的趣味支配着作家,而法国人中 有着更多的富于思想修养者,他们的作家文笔清新开朗,讲究构思的精巧。这 一点恰恰和德国不同:德国讲究深厚隽永,追求思想的深刻。 英国的浪漫主义文论 一.华兹华斯 华兹华斯(1770—1880),出身于一个律师家庭,毕业于剑桥大学,早年受到 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的影响,对法国大革命表示同情,但雅各宾派专政后持消极 保守的态度。1795 年华兹华斯与柯勒律治邂逅,1798 年共同出版了诗集《抒情 歌谣集》。《抒情歌谣集》在英国文学史上开创了浪漫主义新时代,以华兹华斯为 代表的“湖畔派”诗人就成了英国第一代浪漫派诗人,华兹华斯的崇拜者甚至把 随之而来的整个时代称为华兹华斯时代。 二.文论思想 华兹华斯首先对诗的本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突出强调了诗对情感的表现。他认为“诗是一切知识的菁华,它是整个科学面部上的强烈的表情”, “诗是一切知识的起源和终结——它象人的心灵一样不朽”;同时,他更推崇 诗对情感的表现,认为“诗是强烈情感的自然流露”,诗人“通常都由于现实 事件所激起的热情而作诗”,诗“起源于在平静中回忆起来的情感。诗人沉思 这种情感直到一种反应使平静逐渐消逝,就有一种与诗人所沉思的情感相似 的情感逐渐发生,确实存在于诗人的心中”。对情感的重视和强调,是浪漫主 义的重要特征之一,此点与古典主义以理性为准则,漠视情感表现有着根本 区别。华兹华斯将摹仿看成是对情感的摹仿,是情感表现的结果,他认为 “实际生活中的人们是处于热情的实际紧压之下,而诗人则在自己心中只是 创造了或自以为创造了这些热情的影子”, 华兹华斯在此基础上强调好诗的 合情合理。 华兹华斯强调了想象问题。诗歌中的情感和想象是相辅相成的,在英国,对想象力的重视从艾迪生(创办《旁观者》报,将街谈巷议和俱乐部里的风趣 幽默写上了期刊。艾迪生的文笔尤见典雅。后来笛福斯威夫特菲尔 丁约翰逊哥尔德斯密斯等名家都曾主编期刊或为期刊撰稿,可见此 风之盛。由于他们的努力,英国式的随笔得到进一步的提高,题材更广 泛,文笔也更灵活)就开始了。华兹华斯站在浪漫主义立场上,将想象抬到 了相当的高度,他认为想象“是把一些额外的特性加诸对象,或者从对象中 抽出它的确具有的一些特性”,这就使对象作为一个新的存在,“同时想象力 可以调整对象的形态,使他更合乎审美的理想”,使日常的东西在不平常的状 态下呈现在心灵面前。 华兹华斯还提倡用日常的语言写平常事件。他主张诗应该“自始至终竭力采用人们真正使用的语言来加以叙述或描写”,此处的“人们”主要指那些基层 的、过着“微贱的田园生活”的人,他们的语言质朴、自然,与美妙的大自 然息息相通,很少受社会上虚荣心的影响,并且是日常化的;华兹华斯同时 强调,韵文的语言与散文的语言并无本质区别,诗的语言应当散文化、口语 化,他反对古典主义那种雕琢语言的态度;在作品所反映的形象方面,华兹 华斯主张要写日常生活事件,“我通常都选择微贱的田园生活作题材,因为在 这种生活里,人们心中主要的热情找着了更好的土壤”,他这样说,虽有消极 遁世、回避田园的成分,但从根本上说,还是表现了他对下层人民尤其是农 民的深切同情。他的有关诗篇如《毁了的村舍》、《迈克尔》等,就是深切同 情下层人民的佳作,深深感动着读者,与描写上层社会和宫廷社会的古典主 义作品形成鲜明对比,同时也表明作者对资本主义发展而出现的日益严重的 道德败坏、人欲横流的现实的不满,在一定程度上说,也是继承和发展了启 蒙主义者卢梭等人所提倡的“平民化”和“返回自然”的观点。 总结 西方浪漫主义文论在反对新古典主义,主张艺术自由等基本观点上有其共同 性,主要表现为新古典主义把古希腊罗马作家的作品作为永久的范本;而浪漫 主义则无视古典先例,反对墨守陈规,主张标新立异。新古典主义在文学题材和 文学形象的塑造方面,强调共性的类型的特征;浪漫主义表现的却往往是诗人自 己,强调个别性与奇异性。新古典主义要求遵从人为确立的种种艺术法则;浪漫 主义则高扬人的神性和天才。新古典主义认为文艺必须服从衡量一切的理性原 则;浪漫主义则认为文学的根本要素是诗人自己的情感。 从西方文论纵向发展的历史过程看,浪漫主义文论继承了文艺复兴和启蒙主 义时期的人文主义,主张表现人的情感、人的崇高,因而也具有现实主义的因素。 但浪漫主义作为对强调理性的新古典主义的否定,自然容易从以往非理性的文论 中汲取思想营养,因此,浪漫主义文论与柏拉图的客观唯心主义神秘论和中世纪 的基督教神学美学思想,具有某种内在的联系,但又不是对上述学说的简单重复, 而有着明显的时代特征,在其神秘主义之中,融合着对“理想世界”的追求。

德语文学论文选题意义和价值

可以根据自己所想要的,还有现在的实事结合起来

有了理想执着努力,但却认不清现实 近乎执迷且鲁莽的人

用德语来写论文,最后要选择论文的基础性,重复性和论文的要点和重点以及应用的标准。

语言学德语简史

《论文学》和《论德国》的作者

早期:弗朗索瓦-勒内·德·夏多布里昂(1768年-1848年),《基督教真谛》主张复兴中世纪礼教,但其作品对美洲丛林和大草原奇异风光以及古代废墟富于抒情色彩的描写,成为浪漫主义文学异国情调和描绘“废墟美”的滥觞。他的小说《勒内》和《阿达拉》都描写世俗爱情和宗教信仰的矛盾,悱恻缠绵。史达尔夫人(1766年-1817年),史达尔夫人具有民主倾向。她的《论文学》和《论德国》致力于传播浪漫主义理念,不遗余力的抨击法国的古典主义传统。中期:阿尔封斯·德·拉马丁(1790年-1869年),擅长写抒情诗,是法国浪漫主义诗歌的先驱,《沉思集》情景交融,善用对照和象征笔法。阿尔弗莱·德·维尼(1797年-1863年),以哲理诗著称,《古今诗集》和《命运集》宣扬孤傲坚忍精神,表达悲天悯人的思想。1830年以后:维克多·雨果成为法国浪漫主义文学的领导者,他也是整个西方浪漫主义文学的集大成者。1830年,雨果的剧作《欧那尼》的上演标志着浪漫主义在法国最终战胜了古典主义。雨果是浪漫主义作家中鲜有的全才,在诗歌、小说、戏剧等领域都有重大建树。其小说《巴黎圣母院》、《九三年》、《悲惨世界》等具有史诗般雄壮的风格,是浪漫主义小说的经典之作。乔治·桑(1802年-1876年)。她的创作拓展了浪漫主义文学阴柔的特性,尤其擅写女性问题小说和田园小说。代表作《康素爱萝》和《魔沼》都是典型的浪漫主义小说,充满诗情画意和真挚情感。阿尔弗莱·德·缪塞(1810年-1857年)是这一时期法国诗坛的一股新生力量,《四夜组诗》具有梦幻般的色彩。小说《一个世纪儿的忏悔》第一次将“世纪病”这一概念引入浪漫主义小说创作中。热拉尔·德·奈瓦尔(1808年-1855年)的抒情诗奇诡深邃,形式精美绝伦,对20世纪现代诗歌影响深远。大仲马(1802年-1870年)创作了大量历史小说,《三个火枪手》和《基督山伯爵》将通俗小说的发展推向极致。

法国浪漫主义文学代表人物维克多·雨果:(Victor Hugo,1802年2月26日 - 1885年5月22日) 出生于法国东部紧挨瑞士的杜省贝桑松,是法国浪漫主义作家的代表人物,是19世纪前期积极浪漫主义文学运动的领袖,法国文学史上卓越的资产阶级民主作家。其代表作是:《巴黎圣母院》、《悲惨世界》等长篇小说。

选B啊!!!!我学文学的,夏多布里昂的《阿达拉》是第一部法国浪漫主义小说

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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