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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论文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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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论文5000

从农药残留看食品安全 中国有句老话:“民以食为天。”可见食品对人的重要性。他不仅给人提供了生存所必需的能量,使人保持充沛的活力,更是促进人类发展的最终源泉和动力。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的种类日益丰富,饮食结构日益合理,人们对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另一方面,由于科技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食品生产也变得越来越复杂,食品生产也倾向于工业化和大众化,这又增加了新的饮食风险和不安全的因素。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农药残留!它不仅严重破坏了食品安全,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更是成为制约我国食品贸易的重要因素。消除农药残留刻不容缓! 一`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 1、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是在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中,食品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类健康的有害物质已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1]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已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2、食品中存在的问题 从进入21世纪以来,食品安全引发的社会为题不断涌现— 2003年,一些营养成分严重不足的劣质奶粉充斥了安徽省阜阳市的农村市场,众多的婴儿受害死亡; 一些地区的粮油批发市场上出现了一种被称作“民工粮”的陈化粮; 含有有毒的工业染料“苏丹红四号”的红心鸭蛋进入了市场; 食用了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引发了食物中毒; 除此外还有北京的福寿螺事件`武汉的人造蜂蜜事件`台州的毒猪油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南京“口水油”事件等,大量的事件不胜枚举,但都无不说明了一个问题—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 由上述事件看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① 加工原料的安全性影响。包括以化学元素的环境污染,首要或农药的残留问题,使用有毒的动植物,重金属超标现象为主的化学性感染;还包括如细菌感染和病毒感染的生物性感染。 ② 加工过程中的技术性影响。比如加工的环境受到污染未达到卫生许可的标准,加工技术和工艺对食品质量安全有潜在影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包装材料和处理过程不符合安全标准等。 ③ 假冒伪劣食品的盛行。许多厂家以次充好,不关注食品的质量和保质期,用低廉的价格赚取高额的利润。这种现象出现的频率高、流通的速度快、范围广,不法商人制假售假的手段和形式也更高明,更隐蔽,比如最近盛行的假鸡蛋事件。 二、农药残留及其有关事项 1、农药残留的概念 由于农作物是通过它的叶或根对农药的吸收来使农药发生作用的,因此在农产品加工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残留一定量的农药在植物体内,少量的残留不会对人们的身体造成危害,这就是农药残留。它强调了农药残留量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才是合理和安全的,而农药的残留量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 2、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概况 在食品安全指标中,农药残留量已成为重要的检测指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下设农药残留专家委员会联席会议(JMPR)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CCPR)两个组织已制定了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2]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政府与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我国现行的农药最大残留和限量标准是GB2763-2005《食品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该标准包括136种我国正在使用的农药[3],基本涵盖了获得农药登记、允许使用的农药和禁止在水果、蔬菜、茶叶等经济作物上使用的高毒农药。该标准依据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以及根据我国居民食品消费量估算摄入计量和实际污染水平的监测结果,并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欧盟等制定的标准。目前我国国家标准对农药的限量的规定涉及136种农药的480项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数量。 3、农药残留现象举例 20世纪70-80年代初,我国食品中有机氯农药残留较为普遍和严重,它不易分解,污染环境,是最重要的农药残留物质之一。比如奶粉中的二恶因的超标;重金属的超标,比如茶叶中的铅超标,砷汞超标; 有机磷的超标,比如菜中的甲胺磷和乐果超标; 生长调节剂超标,如猪肉中瘦肉精(克伦特罗)超标; 杀菌剂超标,像粮食中的溴甲烷超标等。 4、农药残留的危害 ①危害人体的健康。如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现象,长期使用会引起慢性不良的多种疾病和症状,患某些食源性肠道疾病和食物寄生虫病。 ②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设置食品贸易技术性壁垒,使我国出口连连受阻,导致我国粮食贸易损失巨大。 5、农药残留出现的原因 ①生产源头对农药的使用不当。农民为了提高粮食的产量,防御虫害,杀菌除草,在种植时会大量喷洒各种类型的农药,有时甚至超量使用。尤其是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农民和商人只为了赚取高额的市场价值和利润,大量推销反季水果,在原有的农药基础上更是多加了生长调节剂(如催熟剂等),并且不按国家标准使用,甚至使用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的甲胺磷、双氟磷、毒鼠强等农药,导致农药残留超标。 ②农药残留标准和监管体制的影响。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不健全。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与CAC、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农药残留标准在农药限量标准数量、食品限定范围、农药种类限定、限量指标值等各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是农药残留限量指标较少、食品限定过于笼统、限定的农药种类较少、有些限量指标高等问题。[4] 认证体系的多头管理、多重标准、重复标准等问题没得到解决,体系的作用没得到应用的发挥,国际互认程度低。 检测体系也不健全。农产品安全类质检机构数量不足,检测技术水平不高,缺乏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仪器。[5] 有效的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系统和可追溯性制度至今尚未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是一种“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模式,导致食品安全管理出现条块分割、沟通不畅,甚至出现监管上的漏洞。 ③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亟待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信用体系建设虽已初步成型,但仍相对滞后,目前,掌握企业食品卫生质量的信用状况难度大,很难起到消除信息不对称、鼓励守信者、打击遏制失信者、追溯责任、形成诚信经营氛围的作用。[6] 三、消除农药残留保安全的对策 1、加强引导,积极发展绿色农业、有机农业,从源头上消除农药残留现象。 深入调研,积极引导农业往绿色农业方向发展,大力宣传绿色农业的概念和意义。自觉按绿色农业、绿色食品的标准生产,切实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树立可持续的发展观。多多培育绿色和有机产品,比如农业种子来源于自然界;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值和畜禽养殖计划,保证无水土流失、风蚀等其他环境问题;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运输的过程中避免污染等。结合资源优势,申报国家绿色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重点发展玉米、水稻、蔬菜及优质水果等绿色食品生产地建设,带动农民从事绿色农业生产,严格执行农药的使用准则。 2、使用绿色农药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农药。 所谓绿色农药就是对防治病菌、害虫高效,而对人畜、害虫天敌、农作物安全,在环境中易分解,在农作物中低残留或无残留的农药。主要包括超高效的低毒化学农药、氨基酸类农药、生物农药和特性农药等。这些农药既能起到除害增产的作用,又可避免环境污染和危害人类健康等一系列问题。 3、采用先进的农药残留的前处理技术,准确检测农药残留 农药残留检测前处理的传统技术包括提取、净化和浓缩三个方面。提取主要有索氏提取法、浸泡振荡法、匀浆提取法和超声波提取法。[7]净化则包括液液萃取法、柱层析法、磺化法,它们可对农药进行分离净化。浓缩术则用于使提取和净化后的农药浓缩后定容上机。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又出现了很多的新技术像超临界流体萃取[8]、凝胶渗透色谱方法、加速溶剂萃取[9]、固相萃取、固相微萃取[10]等,这些技术具有有机溶剂用量少、萃取快速、操作简便、样品回收率高等优点,是处理农药残留的先进方法。 4、提高对农药残留的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领导,使各部门认识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意义。建立一把手负责制,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明确农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目标,全面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就是要从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对其监管,主要对农产品的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过程、农产品质检机构进行监管。比如,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化肥等农药投入品实行农药投入品许可制度,严格经营单位管理,不定期进行单位抽查对任意扩大限用农业投入品的个人和单位加重处罚;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管理与指导,建立健全农药安全使用记录;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对生产中或上市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严厉处理生产或销售不合格的个人或单位;加强对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5、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体系制定制度。 为了尽快使我国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适应国内外食品市场发展需要,打破国际贸易壁垒,应加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同时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参与国际化标准活动,提高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和食品工业发展的需要,尽快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有法可依。[11] 6、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应推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控制和管理体系,如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全面质量管理TQM、ISO900质量认证体系等;借鉴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建立严格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制度。

食品安全与健康同行  近年来,在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出现了令人忧虑的问题。肯德鸡的“苏丹红”、豆腐中的“吊白块”、水饺中的“毒青菜”……更危险的是“三聚氰胺”,它不仅在牛奶中大量出现,还在鸡蛋中存在。这些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像目前全球暴发的金融危机一样,席卷整个大地,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更牵动着大家的心。  在我们的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确实存在着。我的乡下老家盛产食用菌,记得上次回家时,我参观了整个香菇的制作过程。我与叔叔一起走进菇棚时,一股带着香菇味的暖流迎面赴来,叔叔告诉我这里就是做香菇的地方,并示范给我看制作过程。只见叔叔与其他小伙子在一起干了起来,我正看得着迷,可看到最后我感到什么地方出了毛病。只见他们把做好香菇筒袋,放入石蜡液体中浸泡。叔叔告诉我,用石蜡浸泡后不但可以保证菌棒不发生烂棒,同时可以防水,等香菇生展后还可以保证香菇水分不丢失,起到很好的保鲜作用。我听了他们对石蜡作用的介绍后,使我对“石蜡”这两个字越想越不对劲,决心弄个明白。  回到家里,我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脑,全力搜索有关石蜡的知识。终于明白了它的真面目。原来,蜡是一种工业用品,也叫工业石蜡,它是一种复杂的化学成分,其所含的危险成分主要是苯,它是对人体一种十分有害的物质。专家指出它是人体皮肤癌、肺癌产生的罪魁祸首。看了介绍我大吃一惊,原来这就是电视上宣传的严格禁止的“蜡菇”。看到这里,我终于明白了,这些菇农,为了自己挣大钱,追求最大的自身利益,在食用菌生产中放入了工业石蜡,制造出毒香菇。他们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他不但影响了人们的生命健康,如果这些香菇出口国外还会引起外交纠纷,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他们这样做实在是不应该啊。  原来食品安全问题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也可能正在发生在我们的身上危害着我们的健康。我想,我们国家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这个问题,只有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才能制止这些问题的出现。同时做为一名小学生,我们也要积极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的宣传中,让更多的人认识食品安全的危害,抵制农药食品、化学食品、问题食品,这样才能让食品安全与我们的健康同行。  食品安全与人性  食品,说的普通一点就是人们每天吃的和喝的。具体指的是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安全的食品成为“问题食品”。  提到食品安全,人们心中是异常关心的,关注的。因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人们饮食文化多样化,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苏丹红事件”、“注水肉”还有最近的“三鹿奶粉事件”,无一不牵动着广大民众的心。随着食品的多样化发展,各种添加剂不断翻新、涌现,不断被加入食物中。肉松中有添加剂,奶粉中有三氯氰胺。虽然现社会食品的安全的信息不对称,但可能都是消费者心中所默认的,考虑到我们每天吃的食物,想想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也大都认同“眼不见为净的”观点,是的,在你吃食物的时候,你不会想食品的生产过程是怎样的,你也不去想是否真的通过了国家卫生检查,你只是考虑到口感的好坏,但有时吃的是“问题食品”,你却不知道,等到出现问题时,你可能也发现不出是食品原因,当然也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了。生产商这样生产“问题食品”,我认为这不但影响到人民的生命安全,亦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声誉。这样做无疑是一种羞耻,一种无能,一种人性泯灭的表现。  食品安全中出现问题,人们都会首先想到出售商和制造商。是的,追求利益是企业的天职,但他们不能丢失了人性;是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竞争的是价格,但是他们不能向猪肉中注水;是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内部之间,企业与民众之间有时会利益分配扭曲,但是他们不能拿消费者的健康来负担。  企业固然有他们应该负担的责任,但是国家有关部门的官员也不能从旁而立。以人民利益为重,依靠国家法律法规来维护民众健康是他们的责任,有句俗话“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在者,建立食品安全体系是重中之重,如今《食品安全法》已让部分民众吃了颗“定心丸”。食品安全已有标准,但每个企业有自己的“标准”,有时是标准不能落实,因为个别地方官员、领导和生产制造商“勾结”,有所谓的免检产品,不用检查就发放卫生许可证,直接出售。这样可以说不为党负责,不为人民负责。  消费者自身的防范意识、自我安全健康保护意识也是不可缺少的。当然买食品不能单纯的相信吹嘘的广告:质量第一,等等的。从某些消费者理解到,他们全凭广告,坦言道:有质量第一的谁还买质量第二的食品?话说回来,自己不对自身健康负责,何人还会关心你?  食品安全出现问题,人的健康就会受到威胁。在如此严峻的问题面前,为什么还要出现“问题食品”?所谓的人性都到哪里去了?作为自然界生物链的最顶端,我们不是自食其果吗?

【摘要】 目的 建立大豆异黄酮苷元含量测定方法。方法 采用HPLC法,Diamonsil C18柱 (250 mm×6 mm,5 μm),流动相:甲醇-3%磷酸溶液(体积比48∶52),流速7 mL/min,测定波长260 nm,柱温25 ℃。结果 制备的大豆异黄酮苷元总含量为98%;大豆苷元、黄豆黄素和染料木素平均回收率分别为7%、9%和2%,RSD分别为1%、6%和4%。结论 所建立的测定方法重现性好、可靠,可用于3种大豆异黄酮苷元的含量测定。 【关键词】 大豆异黄酮苷元;高效液相色谱法;含量测定 Abstract:Objective To establish an HPLC method for the content determination of isoflavone Methods Isoflavone aglycones were analyzed on a Diamonsil C18 column (250 mm×6 mm,5 μm) A mixture of MeOH-3%H3PO4(48∶52) was used as the mobile phase with a flow rate of 7 mL/ The detecting wavelength was 260 nm at 25 ℃Results The content of isoflavone aglycones in the sample was 98%The average recoveries of genistein,daidzein and glycitein were 2%,7% and 9% with RSD 4%,1% and 6%, Conclusions This method can be used for the quality control of soy isoflavone Key words:soy;isoflavone aglycones; HPLC 大豆异黄酮有广泛的生理活性,具有抗氧化、防癌和抗癌、预防骨质疏松症、保护心血管系统和神经保护等作用。有资料表明,在哺乳动物体内,去除糖基配体后形成的大豆黄酮苷元及其代谢产物均是弱雌激素样活性物质,苷元比糖苷更容易被人体吸收〔1,2〕。大豆异黄酮苷元广泛用于保健品、食品和化妆品等,正受到广泛的关注,因此建立一个稳定、准确的含量检测方法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1 仪器与材料 Dionex P680A高效液相色谱仪,数显恒温水浴锅(江苏省宏华仪器厂),旋转蒸发器(上海亚荣仪器厂),SH2-D循环水真空泵(巩义市予华仪器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天平(Sartorius)。 染料木素、大豆苷元和黄豆黄素对照品 (购于上海同田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纯度均≥99%),脱脂豆粕(购于山西省曲沃县),AB-8大孔树脂(南开大学化工厂),聚酰胺(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四甲生化塑料厂);甲醇(色谱纯,英国TEDIA公司),屈臣氏蒸馏水,其余试剂均为分析纯。 2 方法与结果 1 大豆异黄酮苷元的制备 取豆粕适量,用8倍量(g/mL)体积分数为70%的乙醇溶液浸泡30 min,80 ℃水浴回流提取2次,每次90 min;合并提取液,过滤后回收乙醇、浓缩;上AB-8大孔树脂,以体积分数为50%的乙醇溶液洗脱,收集洗脱液,浓缩,45 ℃烘干。适量乙醇溶液溶解,拌样上聚酰胺柱,以体积分数为70%的乙醇溶液洗脱,得粗提浸膏,45 ℃烘干。取一定量的粗提物置于圆底烧瓶中,加入4倍量(g/mL)的7%盐酸-乙醇液,80 ℃水浴水解2 h,浓缩,乙醚萃取,挥干乙醚;用适量体积分数为70%的乙醇溶液溶解,石油醚脱脂,用200~300目硅胶拌匀,自然干燥,上硅胶柱,用三氯甲烷-甲醇(体积比6∶1)洗脱,收集洗脱液,挥去溶剂,得大豆异黄酮苷元混合物〔3,4〕。 2 样品溶液的制备 精密称取大豆异黄酮苷元混合物50 mg,置50 mL量瓶中,加甲醇超声溶解,定容,精密吸取0 mL置10 mL量瓶中,加甲醇至刻度,摇匀,得质量浓度为0570 mg/mL的样品溶液。 3 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分别精密称定大豆苷元、染料木素对照品20 mg、60 mg各置50 mL量瓶中,加甲醇超声溶解,定容,得浓度为264 0 mg/mL的大豆苷元及292 0 mg/mL的染料木素对照品溶液;精密称定黄豆黄素75 mg,置50 mL量瓶中,加甲醇超声溶解,定容,精密吸取0 mL,至5 mL容量瓶中,加甲醇至刻度,摇匀,得111 0 mg/mL的黄豆黄素对照品溶液。4 ℃储存备用。 4 色谱条件〔5~6〕 Diamonsil C18柱 (250 mm×6 mm,5 μm);柱温25 ℃;流动相:甲醇-3%磷酸溶液(体积比48∶52);流速=7 mL/min ;测定波长260 nm;进样量:20 μL。 5 线性关系 分别精密吸取上述大豆苷元、染料木素、黄豆黄素对照品溶液 8、5、6 mL置100 mL量瓶中,甲醇定容,得混合对照品溶液Ⅰ。同法制备混合对照品溶液Ⅱ-Ⅵ,浓度见表1,混合对照品HPLC色谱图见图1。 表1 混合对照品溶液中大豆苷元、黄豆黄素、染料木素的质量浓度 (略) T1 Contents of genistein,daidzein and glycitein in the control sampleρ/ 按上述色谱条件依法测定,分别以大豆苷元、黄豆黄素和染料木素的浓度(μg/mL)对峰面积作回归计算,得回归方程(n=6)分别为: y=1x+8812,r=9994; y=4x+1372,r=9994; y=6x+894,r=9992。 大豆苷元、黄豆黄素和染料木素分别在112~12 μg/ mL,666 0~66 0 μg/mL,380~80 μg/mL范围内,线性关系良好。 大豆苷元 黄豆黄素 染料木素 图1 对照品HPLC色谱图(略) F1 HPLC chromatogram of reference substance 6 精密度试验 取对照品溶液Ⅲ,重复进样6次,记录色谱图,测定峰面积值,计算RSD值,得大豆苷元、黄豆黄素和染料木素的RSD分别为59%、 62%和83%。 7 重复性试验 取同一批次大豆异黄酮苷元混合物6份,按“2”项下,制备样品溶液,测定峰面积值,计算RSD值,得大豆苷元、黄豆黄素和染料木素的RSD分别为0%,2%和4%。

食品生产关系国计民生,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保证食品安全,必须建立健全有关食品安全法律和标准,对农药、化肥和其它有害物质在食品中允许的残留量制定限制标准(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已成为国际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它作为“非关税壁垒”的技术标准之一,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食品安全的技术壁垒 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是保护人体健康、保证食品安全的“技术壁垒”。残留物最高限量的确定是以“食品中相关物质的残留量对保证人体健康安全毫无疑虑”为前提。农产品的高产丰收往往和食品的安全保障呈现为矛盾的对立统一关系:资料表明,农产品的增产因素中,化学农药和化学肥料的贡献率占全部收成的70%,对保障食品的安全供给功不可没,但农药和肥料的错误使用会危害人和动物健康、危害生态系统。化学农药的使用除了可带来直接危害外,还可通过生物富集在体内形成较高残留,再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残留的“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危害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我国癌症发病率上升了69%,死亡率增长了4%,畸形儿数量增加。因此,制定严格的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是保证食品安全,保护健康,建设“放心菜篮子工程”的重要举措,明确的技术标准可从市场准入着手公平地守卫食品安全关。 二、国际贸易的绿色壁垒 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是国际贸易中新贸易保守主义的“绿色壁垒”。虽然WTO的一个重要宗旨是“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它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但各国在实际操作中,在遵守WTO的各种协议的情况下,都从维护本国的利益出发把协议条款用好用足。由于食品中“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和相关的“取样程序和检测方法标准”等属于“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根据WTO乌拉圭回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各国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有权采取此类措施,以保护本国人民和动植物的健康,保护环境。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在削减关税和其它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同时,常采用非关税的高要求的技术标准。从某种意义说,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壁垒已演变成以“环境标准”和“食品标准”为主导的“绿色壁垒”(也称环境壁垒、绿色贸易壁垒、技术壁垒等),这是贸易保守主义的死灰复燃,是以“绿色壁垒”为主要手段的新贸易保守主义的抬头。“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和相关的“取样程序和检测方法标准”是最常用的“绿色壁垒”标准,发达国家经常利用这类标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的农产品市场免受外来冲击。 面临“人世”(WTO)的新条件,我国如何在国际贸易中掌握主动权,在农产品国际贸易市场中争得一席之地,研究和掌握国际农产品主要市场的食品安全标准十分重要。只有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地组织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才能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进口地的食品安全标准,如近年来我国茶叶对欧盟的出口大量滑坡,主要原因是氰戊菊酯(Fenvalerat和Es—fenvalerat)严重超标,欧盟现行标准中其残留最高限量值为05mg/kg,比较发现溴氰菊酯(Deltamethrin)、氯氰菊酯(Cypermethrin)的残留最高限量值较高,分别为00mg/kg和50mg/kg,以这两种农药取代氰戊菊脂的使用,既能达到同样的植物保护效果,又易通过欧盟标准,此办法已成为我国茶叶出口欧盟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食品安全的国际标准可作为制定和完善我国相关标准的借鉴,通过对贸易伙伴和我国常用农药的比较,对“他有我无”、“他多我少”、“他重我次”的农药从高从严地确定符合国际标准的残留最高限量和检测方法,可有效地把超标农产品拒于国门之外,保护和发展我国的农业。 三、不断增高的绿色壁垒 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等已成为新的“贸易战争”的主要手段。 国际贸易竞争中可操作性强的环保和食品卫生标准日趋严格,而且实用的技术壁垒越筑越高。现在,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不仅检测相关物质的残留量,而且生态环境标准和生产条件标准也已成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因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不合格而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是我国农产品出口受阻的主要原因。近年来,我国茶叶出口受挫,与茶叶进口地更严格的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有关,欧盟自2000年7月1日起对进口茶叶实施新的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检查项目由20世纪80年代的6种扩大为现在的62种,严重限制了我国茶叶对欧盟的出口。 四、不断完善的技术壁垒 残留物最高限量标准在贸易需求和社会需求中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一方面,国际农产品市场已发展成为“买方市场”,为保护本国农产品市场,符合WTO原则的技术标准越来越严。另一方面,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对残留危害的新研究、新认识都迫使技术标准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与时俱进,以保证残留物限制种类和限制量值和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步。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建设起步较晚,长期以来主要关注农产品数量增长,农产品质量问题一直未放在重要位置,随着经济迅速发展,近10多年来关于农药残留的最高限量等标准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我国已颁布了与水果有关的50种农药残留限量的国家标准,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无公害蔬菜产品质量标准,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无公害蔬菜生产肥料使用准则,农药合理使用准则,79种农药在32种(类)农副产品中197项农药最高残留限量的国家标准等。但我国的残留物测定方法标准和最高限量标准不够协调和系统,与水果有关的50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尚有21种农药未提供检验程序和方法,无法检测残留量,也就无法评价是否超过最高限量标准。所以,在修订和完善我国技术标准时,要注意“测定方法标准”和“最高限量标准”的配套协调和可操作性;要有针对性地实施我国的环境战略,系统地建立健全能够真正保护和发展我国农产品市场的技术标准体系;要尽快缩短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标准的差距,尽快和国际接轨。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论文

从农药残留看食品安全 中国有句老话:“民以食为天。”可见食品对人的重要性。他不仅给人提供了生存所必需的能量,使人保持充沛的活力,更是促进人类发展的最终源泉和动力。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的种类日益丰富,饮食结构日益合理,人们对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另一方面,由于科技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食品生产也变得越来越复杂,食品生产也倾向于工业化和大众化,这又增加了新的饮食风险和不安全的因素。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农药残留!它不仅严重破坏了食品安全,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更是成为制约我国食品贸易的重要因素。消除农药残留刻不容缓! 一`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 1、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是在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中,食品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类健康的有害物质已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1]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已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2、食品中存在的问题 从进入21世纪以来,食品安全引发的社会为题不断涌现— 2003年,一些营养成分严重不足的劣质奶粉充斥了安徽省阜阳市的农村市场,众多的婴儿受害死亡; 一些地区的粮油批发市场上出现了一种被称作“民工粮”的陈化粮; 含有有毒的工业染料“苏丹红四号”的红心鸭蛋进入了市场; 食用了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引发了食物中毒; 除此外还有北京的福寿螺事件`武汉的人造蜂蜜事件`台州的毒猪油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南京“口水油”事件等,大量的事件不胜枚举,但都无不说明了一个问题—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 由上述事件看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① 加工原料的安全性影响。包括以化学元素的环境污染,首要或农药的残留问题,使用有毒的动植物,重金属超标现象为主的化学性感染;还包括如细菌感染和病毒感染的生物性感染。 ② 加工过程中的技术性影响。比如加工的环境受到污染未达到卫生许可的标准,加工技术和工艺对食品质量安全有潜在影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包装材料和处理过程不符合安全标准等。 ③ 假冒伪劣食品的盛行。许多厂家以次充好,不关注食品的质量和保质期,用低廉的价格赚取高额的利润。这种现象出现的频率高、流通的速度快、范围广,不法商人制假售假的手段和形式也更高明,更隐蔽,比如最近盛行的假鸡蛋事件。 二、农药残留及其有关事项 1、农药残留的概念 由于农作物是通过它的叶或根对农药的吸收来使农药发生作用的,因此在农产品加工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残留一定量的农药在植物体内,少量的残留不会对人们的身体造成危害,这就是农药残留。它强调了农药残留量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才是合理和安全的,而农药的残留量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 2、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概况 在食品安全指标中,农药残留量已成为重要的检测指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下设农药残留专家委员会联席会议(JMPR)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CCPR)两个组织已制定了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2]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政府与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我国现行的农药最大残留和限量标准是GB2763-2005《食品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该标准包括136种我国正在使用的农药[3],基本涵盖了获得农药登记、允许使用的农药和禁止在水果、蔬菜、茶叶等经济作物上使用的高毒农药。该标准依据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以及根据我国居民食品消费量估算摄入计量和实际污染水平的监测结果,并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欧盟等制定的标准。目前我国国家标准对农药的限量的规定涉及136种农药的480项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数量。 3、农药残留现象举例 20世纪70-80年代初,我国食品中有机氯农药残留较为普遍和严重,它不易分解,污染环境,是最重要的农药残留物质之一。比如奶粉中的二恶因的超标;重金属的超标,比如茶叶中的铅超标,砷汞超标; 有机磷的超标,比如菜中的甲胺磷和乐果超标; 生长调节剂超标,如猪肉中瘦肉精(克伦特罗)超标; 杀菌剂超标,像粮食中的溴甲烷超标等。 4、农药残留的危害 ①危害人体的健康。如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现象,长期使用会引起慢性不良的多种疾病和症状,患某些食源性肠道疾病和食物寄生虫病。 ②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设置食品贸易技术性壁垒,使我国出口连连受阻,导致我国粮食贸易损失巨大。 5、农药残留出现的原因 ①生产源头对农药的使用不当。农民为了提高粮食的产量,防御虫害,杀菌除草,在种植时会大量喷洒各种类型的农药,有时甚至超量使用。尤其是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农民和商人只为了赚取高额的市场价值和利润,大量推销反季水果,在原有的农药基础上更是多加了生长调节剂(如催熟剂等),并且不按国家标准使用,甚至使用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的甲胺磷、双氟磷、毒鼠强等农药,导致农药残留超标。 ②农药残留标准和监管体制的影响。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不健全。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与CAC、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农药残留标准在农药限量标准数量、食品限定范围、农药种类限定、限量指标值等各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是农药残留限量指标较少、食品限定过于笼统、限定的农药种类较少、有些限量指标高等问题。[4] 认证体系的多头管理、多重标准、重复标准等问题没得到解决,体系的作用没得到应用的发挥,国际互认程度低。 检测体系也不健全。农产品安全类质检机构数量不足,检测技术水平不高,缺乏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仪器。[5] 有效的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系统和可追溯性制度至今尚未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是一种“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模式,导致食品安全管理出现条块分割、沟通不畅,甚至出现监管上的漏洞。 ③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亟待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信用体系建设虽已初步成型,但仍相对滞后,目前,掌握企业食品卫生质量的信用状况难度大,很难起到消除信息不对称、鼓励守信者、打击遏制失信者、追溯责任、形成诚信经营氛围的作用。[6] 三、消除农药残留保安全的对策 1、加强引导,积极发展绿色农业、有机农业,从源头上消除农药残留现象。 深入调研,积极引导农业往绿色农业方向发展,大力宣传绿色农业的概念和意义。自觉按绿色农业、绿色食品的标准生产,切实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树立可持续的发展观。多多培育绿色和有机产品,比如农业种子来源于自然界;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值和畜禽养殖计划,保证无水土流失、风蚀等其他环境问题;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运输的过程中避免污染等。结合资源优势,申报国家绿色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重点发展玉米、水稻、蔬菜及优质水果等绿色食品生产地建设,带动农民从事绿色农业生产,严格执行农药的使用准则。 2、使用绿色农药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农药。 所谓绿色农药就是对防治病菌、害虫高效,而对人畜、害虫天敌、农作物安全,在环境中易分解,在农作物中低残留或无残留的农药。主要包括超高效的低毒化学农药、氨基酸类农药、生物农药和特性农药等。这些农药既能起到除害增产的作用,又可避免环境污染和危害人类健康等一系列问题。 3、采用先进的农药残留的前处理技术,准确检测农药残留 农药残留检测前处理的传统技术包括提取、净化和浓缩三个方面。提取主要有索氏提取法、浸泡振荡法、匀浆提取法和超声波提取法。[7]净化则包括液液萃取法、柱层析法、磺化法,它们可对农药进行分离净化。浓缩术则用于使提取和净化后的农药浓缩后定容上机。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又出现了很多的新技术像超临界流体萃取[8]、凝胶渗透色谱方法、加速溶剂萃取[9]、固相萃取、固相微萃取[10]等,这些技术具有有机溶剂用量少、萃取快速、操作简便、样品回收率高等优点,是处理农药残留的先进方法。 4、提高对农药残留的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领导,使各部门认识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意义。建立一把手负责制,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明确农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目标,全面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就是要从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对其监管,主要对农产品的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过程、农产品质检机构进行监管。比如,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化肥等农药投入品实行农药投入品许可制度,严格经营单位管理,不定期进行单位抽查对任意扩大限用农业投入品的个人和单位加重处罚;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管理与指导,建立健全农药安全使用记录;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对生产中或上市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严厉处理生产或销售不合格的个人或单位;加强对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5、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体系制定制度。 为了尽快使我国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适应国内外食品市场发展需要,打破国际贸易壁垒,应加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同时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参与国际化标准活动,提高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和食品工业发展的需要,尽快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有法可依。[11] 6、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应推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控制和管理体系,如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全面质量管理TQM、ISO900质量认证体系等;借鉴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建立严格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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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自费举报香港食物安全罪案274宗正直市民遭香港当局打压致精神失常——一位受害女童父亲的悲惨遭遇Tac先生对女儿一直呵护有加。一天,三岁幼女食用香港某超市出售的食物后,持续高烧,送医院急救,方知是感染肠胃炎。后经化验,该食物内含有数十条虫。此后,Tac先生又发现多间超市出售发霉、变质和过期食物。对香港执法部门漠视投诉,玩忽职守的行径,Tac先生极为愤慨,先后向主管当局、立法会议员发出数百封邮件,痛诉不安全食物之严重危害,跪求当局从善如流,重典治乱。然而,Tac先生的正义诉求,犹如石沉大海。为防悲剧重演,Tac先生决定揭穿重重黑幕。透过对全港数百间大型超市的暗访取证,Tac先生耗资逾万元购买了数百种不同品种的过期食物作为证物交予当局,现场拍摄了数以千计的照片和影片,向当局提供了数十万字的食物投诉供词……Tac先生调查发现,位于香港繁华商业中心区内某大型超市,在五个多月内,先后十一次售卖过期食物,而距离该超市不足五十米处,就是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总部。更令人愤慨的是,Tac先生在铜锣湾某超市付款购买多件过期饮品作为证物后,遭多名店员抢夺毁证。Tac先生致电当局求助,当局拒不派员到场执法,致使涉嫌干犯罪行者得以逍遥法外。在八个多月内,Tac先生排除各种阻力,先后举报了274宗超市涉嫌售卖过期食物的个案。而当局数以千计的执法人员又是如何监管和巡查的呢?官方资料显示:此前三十个月内,当局发现食物已超过食用期限的个案总数为4宗。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当局对商家罪行视而不见,对民众健康麻木不仁,是造成今日香港过期食物泛滥成灾、无良商家有恃无恐的根本原因。如果无人挺身举报,香港食物安全触目惊心的真相将永远被掩盖。Tac先生“不识时务”的举报触犯了当局大忌,恼羞成怒的当局展开了一系列疯狂的报复行动,必欲置之于死地而后快。为了继续粉饰太平,当局不断玩弄花样,刻意制造高压恐惧,处心积虑地阻挠Tac先生举报,以各种防不胜防的卑鄙伎俩,对Tac先生进行残酷的精神迫害,致其精神健康状况急剧恶化。Tac先生无法接受的是,作为纳税人,自己每年将辛苦赚得的血汗钱供养给政府,官员养尊处优,坐享高薪厚禄,却罔顾市民权益,悍然动用政府资源,对付一个为公益而艰辛奔走的正直市民。近年来,全国各地政府纷纷设立举报专项基金,奖励市民举报食物安全犯罪,不遗余力加大打击食物安全犯罪力度。香港当局却冒天下之大不韪,一方面穷凶极恶,视举报人如眼中钉,不择手段打压市民举报;一方面倒行逆施,放纵销售商将一些容易变坏的食物日期标签由“此日期或之前食用”篡改为“此日期前最佳”,以逃避法律惩罚。《苹菓日报》、《星岛日报》、《东方日报》、《明报》、《太阳报》、《文汇报》、新浪网等香港各大媒体对Tac先生举报过期食物进行了全面报导,香港食物安全丑闻欲盖弥彰。然而,食物安全“无人管”的乱象不但没有收敛,反而愈演愈烈,持续蔓延。香港申诉专员公署担当监察政府运作的角色,包括政府监管不力等,并有权就可能广受市民大众关注的课题进行主动调查。Tac先生多次致函要求申诉专员介入调查,均遭拒绝。痛定思痛,Tac先生不得不寻求全国舆论的声援。此时的Tac先生,面对排山倒海的压力,精神濒于崩溃,经香港某医院精神科确诊患上“混合性焦虑抑郁症”,疾病的折磨时常让他痛不欲生。人间正道是沧桑。Tac先生不畏强权,曝光香港食物安全潜规则,为坚守良知,捍卫正义付出了惨重代价,期盼社会各界仗义执言,爱心人士伸出援手,一起帮助Tac先生走出困境。(Tac先生邮箱:)*更多图片请透过百度或谷歌搜索“曝光香港食物安全潜规则”

农产品质量安全论文

绿色贸易壁垒及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对策摘要]在我国加入-$后,发达国家纷纷采用技术壁垒、绿色壁垒来阻止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从而使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农产品出口创汇受到极大影响,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应对挑战,提升我国农产品的质量水平及科技含量,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施标准化品牌发展战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影响对策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日益发展,各国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一种新的贸易保护措施“绿色壁垒”已形成,并对世界贸易产生重大影响。一、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内容“绿色壁垒”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引导型的绿色壁垒,是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有限资源、生态环境、人类和动植物健康为名,以限制进口贸易为目的,通过立法,制定繁杂的环境保护公约、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标志等对商品进行的准入限制;另一类是非政府引导型的绿色壁垒,即是一些国家环境保护意识较强的生产商或消费者,对其他国家不符合其环境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的歧视。目前,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涉及法律、法规、标准、程序等各方面,主要包括如下一些内容:!、环境标准和法规。是指一些国家凭借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垄断优势通过立法手段,对环境中污染物含量水平及其排放源的限量阈值制定苛刻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通过行使境外管辖权来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入,如欧盟近期全面启动实施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制,要求进入其成员国的产品达到其规定的环境标准。’、卫生及植物检疫制度。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国际食品法典》,对!()种食品的卫生指标及重金属、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作了明确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允许进口。*、环境标志制度。环境标志是一种经权威机构认定的图形,它表明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环境标准,而且其生产、使用、消费、回收的过程也符合环保要求,环境标志既是全球绿色消费浪潮的产物,又反过来引导绿色消费,如:全球认可经有机食品联盟认定的“有机食品”标志,我国的“绿色食品”标志,各省推出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等,调查表明:+),的美国人、)&,的德国人在购买食品时考虑是否有绿色产品标志,甚至愿意多花!&,的费用来购买绿色产品,发展中国家开展绿色环保认定由于受自身条件限制,因而存在着较大困难,不少商品往往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成本内在化要求与绿色补贴限制。成本内在化要求生产者将环境退化及治理的费用计入产品成本,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标准较低,暂时无力承担治理污染的所有费用,因而被认为给予了其出口商品以隐含的补贴。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有时为了扶持民族工业的成长,对环保产业或外贸企业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西方国家认为无论是隐含或公开的补贴均违反了世贸组织的有关原则,需要实施贸易制裁,美国就曾以环保补贴为由,对来自巴西的人造胶鞋和来自加拿大的速冻猪肉提出过反补贴诉讼。二、绿色贸易壁垒的特点及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绿色贸易壁垒是一种全新的非关税壁垒措施,由于其具有合法性和隐蔽性、歧视性和不公正性、广泛性和关联性,时效性和发展性等特点,在加入!"#后,取消关税壁垒、配额限制,绿色壁垒、技术壁垒已成为各国出口贸易中使用的最通用的有效手段,这一手段的使用,对世界各国特别是环保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和贸易出口,构成了天然屏障和壁垒。$、绿色贸易壁垒的基本特点%$&合法性和隐蔽性。按照《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等文件规定,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在遵循贸易影响最小、科学上证明合理、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同一性、透明度、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原则下,可以实施贸易的环境控制,因此,从有关国际环境公约及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看,绿色壁垒作为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或间接非关税壁垒,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是在具体的实际情况中,进口国往往以卫生、检疫等多项指标超标为名,提高进口的门槛,实际是实施贸易保护政策,有时两种动机交叉,因而要明确甄别十分困难,这就使得绿色壁垒具有隐蔽性。%’&歧视性和不公正性。由于设置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通常成为牺牲品,它的实施没有考虑到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对环境保护所欠的账,超越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及技术水平的承受能力的现状,对各种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的产品规定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这也具有一定的不公平性,往往这些市场准入规定过于复杂化且经常变化,违背国民待遇的原则,制定时也实施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使出口国商品难以进入,进口国很容易就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实施贸易制裁,另外这些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一方面给进口国进入市场造成限制,另一方面也容易发生争议,拖延时间,影响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广泛性和关联性。绿色贸易壁垒涉及的范围很广泛,从产品看,不仅包括初级产品,而且包括中间产品、制成品及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品、各种添加剂等等,绿色贸易壁垒往往会有连锁反应,容易从一个国家扩展到另一个国家,如$))*年我国输往美国的木质包装由于含有天牛病虫受限制后,加拿大、英国也迅速采用了类似的措施。%+&时效性和发展性。近几年来,绿色贸易壁垒的时间效应不断加强,实施方通常随着贸易伙伴国经济和技术条件的进步,不断提高技术标准,使得绿色贸易壁垒呈现出不断加高和拓宽的趋势,如:日本近年来对大米进口检验的理化指标从$))(年的’,多项增加’,,,年的$,+项,西方发达国家对进口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含量限量指标已降至几年前,-,$/。’、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从静态的角度分析,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的负面作用非常明显,几乎涉及到我国外贸所有的出口领域,每年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出口总额的’,0,价值高达几百亿元。这主要的原因有二种,一是市场准入的限制,发达国家通过立法及苛刻的环境、品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使我国农产品难以进入到国际市场参加公平竞争,丧失了其它国家对我国农产品的信任度。如:$)))年*月1’,,,年$月的六个月内,美国234扣留了5(+批我国进口的食品,主要原因是:杂质、食物卫生、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色素等含量超标。$))+年以来,我国的牛肉、猪肉几乎不能出口到美国,欧盟也以氯霉素等药物含量超标为由,完全禁止我国的牛肉、冻鸡肉及贝类产品进入其成员国市场。’,,$年$月’6日,欧盟委员会作出决定停止从中国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日本对进口大米检测项目已从过去的+’项增加到现在的$$+项。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234&最近公布了禁止在进口动物源性食品中使用包括氯霉素在内的$$种药物名单,由此导致我国农产品出口值从前几年的$*,亿元降到目前的$’,亿元。二是竞争力的影响,即发达国家虽然不对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直接设限,但通过开展绿色认证,征收绿色关税及实施所谓的反补贴措施,使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大大增加,进而削弱该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如:在绿色标志认证方面,我国出口产品的企业为了获取国外认可的绿色标志,不仅仅需要支付大量的检验、测试、评估、花费大量的财力购买先进的仪器设备等间接费用,并要支付认证,申请费和标志的使用年费等直接费用,导致这些产品的成本大幅度上升,进而丧失价格竞争优势。%’&从动态的角度分析,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贸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提高产品的内在质量,特别是安全质量水平,具有特别重要的积极意义。从本质来讲,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种外源性的贸易措施,其对我国经济发展影响力如此之大,这就使得我们必须面对现实,除在!"#多边贸易框架下,开展贸易协调外,还应努力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实施农业标准化发展战略,大力实施无公害全程质量控制技术,冲破“绿色贸易壁垒”,达到贸易与环保的双赢。三、冲破绿色贸易壁垒,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对策$、提高对绿色贸易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目前,尽管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但是仍然有相当的管理部门及生产企业对环保及食品安全引起的问题缺乏必要了解和重视,面对国外日趋严格的环保要求及绿色贸易壁垒越演越烈的市场,应通过大力的宣传,引起各级领导及企业的销售全过程中贯穿环保生态意识,与国际有关技术标准接轨,使得发展优质安全、无公害产品的重要性、紧迫性更加深入人心,并变为生产者的自觉行动,同时要及时了解进口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情况及对各类产品的环保要求,及时把握海关、商检等部门的相关信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实施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建立与国际质量标准接轨的农业质量标准体系。产品采用国际质量标准是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关键,要像大力推进工业产品%&’#()))国际环保管理系列一样,建立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并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四个层次,国家、行业标准主要规定农产品质量等级一般性要求和安全卫生强制性要求;地方标准则主要围绕国标和行标对产品的具体要求,根据地方特点,制定相应的生产技术规程;企业标准应对产品赋予特定的性能特征,区别于一般产品。!))#年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项无公害农产品国家标准,主要是蔬菜、果品、畜禽、水产四大类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和质量安全要求,农业部颁布了#+,项无公害农产品行业标准,包括韭菜、番茄、蔬菜等品种,农业部计划以每年-))项的速度制定农业行业标准,建立农业标准体系。我们应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研究国际农业标准和有关国家的农业标准和技术法规主要内容,转化成出口推荐标准,消除绿色贸易技术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限制,实现与国际接轨。"!$建立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体系。在进一步完善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形成功能齐全的省、市、县级梯度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计划通过中央及省级政府财政投入,用+-年时间,建成以部级专业农产品"环境$综合性质检中心为龙头,省级"包含区域性分中心$综合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骨干,地方"县、基地、企业、市场等$快速检测机构为基础的全国性农产品检测网络,对农产品质量实施统一的检测监控,使质量管理关口前移。"+$建立农产品质量认证评价体系。目前国内农产品质量认证主要有名牌农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搞好名牌农产品认定。名牌产品是品质好、技术含量高、生产规模大、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的产品,目前名牌农产品认定有国家级及省级,国家级主要由农业部在举办农博会时组织认定。省级由省质监局、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每年进行一次认定,纳入整个名牌产品向社会公告和进行管理。"加快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无公害农产品是指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在一定指标范围内的安全农产品。江苏省!))#年开始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省政府成立了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到!))!年止已获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达/,)个,各地应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积极培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主体,全面推进农业无害化生产的进程。#培育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都是以生产全过程无公害质量控制为基本要求,其指标要求更高。绿色食品认证中心在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是国家工商局的注册商标。绿色食品分0级和00级,0级允许使用一定量的化学物质,00级则基本接近于国际有机联盟认可的有机食品,禁止在生产、加工、包装、贮运等过程中使用任何化学物质。应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口企业、农产品流通批发市场通过一系列的绿色产品质量认证,全面提高质量水平。"($建立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加快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正在起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人大也先后制定和通过《食品卫生条例》、《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国务院也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使农产品质量监督有法可依。"建立农产品市场质量安全准入制度。对经认证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安全优质农产品或经检验质量安全指标合格的农产品可准许进入市场销售,对未经认证认定、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准上市流通,禁止经营销售。按照国际惯例,对产品质量末端进行控制,使市场与基地有效衔接。#设立专销网点,在市场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安全优质农产品专销区、专销柜,实行优质推介。要开展对超市和团伙单位的集中配送,推行农产品超市经营,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应密切关注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发展进程,认真研究发达国家安全健康绿色消费浪潮的基本趋势,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产品的产业,使环保指标和其它安全健康指标一起构成优质农产品的内涵,从而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出口贸易商品结构,要把绿色生态平衡产业作为提升出口产业结构的重要方向,实施战略性产业政策,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加以扶持,培植规模经济优势,在大力开展环保产品国际贸易的同时,提高企业防治污染的能力,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为我国出口产品冲破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提供硬件上的支持。

结论:当前质量安全不乐观,危险重重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论文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食品的质量安全已经成为全球的焦点之一。从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食品质量抽查的情况看,当前,我国常见的食品质量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卫生指标超标,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群等严重超出国家强制性标准,个别的甚至超过国家标准许多倍;二是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已经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剂,例如苯甲酸、山梨酸含量超标,违规用已经禁用的人工合成色素瘦肉精、三聚氰胺、吊白块等;三是食品包装、标签等不规范,虚假标签、以次充好等人为造假、现象较多 食品不安全的因素产生于人类食物链的每个环节,即从原料生产、加工、贮运、销售直到消费的整个过程,其中既有因农业、工业发展带来的各种污染,也有因精神文明素质不高而弄虚作假或对食品安全性了解不够等人为因素。目前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诸多方面:(1)、生物危害源生物性污染导致的疾病包括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其代谢毒素对健康的潜在威胁。食源性疾病是当前影响中国食品安全、危害公众健康的最主要因素, 以细菌、病毒引起的为主。微生物污染包括细菌性污染、病毒和真菌及其毒素的污染。目前, 中国尚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食源性疾病报告系统。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 发展中国家食源性疾病的漏报率在95%以上。因此, 在中国, 微生物污染成为影响中国食品安全的罪魁祸首。细菌对食品的污染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一是对食品原料的污染: 食品原料品种多、来源广, 细菌污染的程度因不同的品种和来源而异; 二是对食品加工过程的污染; 三是在食品贮存、运输、销售中对食品造成的污染(2)、环境对农副产品的污染 化工厂排放的化学物质、煤烟粉尘、酸雨中的化学物质等都是大气污染源;水体污染也因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日益严重, 使渔业和农产品的安全性受到威胁。(3)、化肥农药的残留过量施用氮肥使大量的硝酸盐积蓄在作物体内, 对作物本身无害, 但对人畜有害。例如利用焦化厂废气生产的氨水, 酚的含量高, 造成土壤的酚污染, 使农产品的品质下降, 食品有异味;磷矿石中除含磷外, 还含有砷、镉、铬、氟、汞、铅等, 长期使用也会造成污染。农药的过量和超范围使用, 使食品中农药残留量增大, 危害更严重(4)、抗生素与合成激素的滥用 动物性食物中的化学物质主要来自饲料添加剂。抗生素是畜禽养殖中常用的饲料添加剂, 应用量过大或使用不当, 都可通过食用肉、蛋、奶途径将抗生素转移到人类身上。近年来为刺激植物和畜禽生长而应用的激素类(5)、食品加工环节违规使用添加剂,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一些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企业或个人,由于安全卫生意识、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为降低生产成本、牟取暴利,在生产制作、加工处理的环节中违规地使用防腐剂、色素、添加剂等,为食品的安全性埋下隐患。如用“吊白块”冒充面粉增白剂,以工业石蜡代替食用油的蚌埠瓜子,添加敌敌畏的金华火腿,添加工业染料和吊白块的腐竹等,数不胜数[6]。使用劣质原料,食品缺乏营养 某些企业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为降低成本,用便宜原料生产出几乎没有营养的产品,致使消费者深受其害,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便是一个重要例证。劣质奶粉中的主要原料包括淡奶粉、蔗糖、麦芽糊精、精炼植物油以及钙、锌、铁等微量元素。这些原料中,用鲜牛奶制成的淡奶粉价格最贵。有的生产者放弃淡奶粉作为原料或使用少量作为补充,取而代之的是添加营养价值相差很多的淀粉。这样的产品虽然不含有毒成分,但它已经使众多婴儿毙命。专家预测,劣质奶粉只是冰山一角,食品柜台或许充斥着很多的“空壳食品”。

可以根据染色馒头事件做一论述,写一下关于食品安全,及其预防问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论文标题

1、现阶段我国提高农产品质量与安全对策分析2、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渠道分析3、农产品质量体系机理探究4、基于食品安全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社会责任研究5、中美农产品质量对比与分析等等吧希望能给你启示

从农药残留看食品安全 中国有句老话:“民以食为天。”可见食品对人的重要性。他不仅给人提供了生存所必需的能量,使人保持充沛的活力,更是促进人类发展的最终源泉和动力。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的种类日益丰富,饮食结构日益合理,人们对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另一方面,由于科技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食品生产也变得越来越复杂,食品生产也倾向于工业化和大众化,这又增加了新的饮食风险和不安全的因素。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农药残留!它不仅严重破坏了食品安全,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更是成为制约我国食品贸易的重要因素。消除农药残留刻不容缓! 一`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 1、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是在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中,食品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类健康的有害物质已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1]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已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2、食品中存在的问题 从进入21世纪以来,食品安全引发的社会为题不断涌现— 2003年,一些营养成分严重不足的劣质奶粉充斥了安徽省阜阳市的农村市场,众多的婴儿受害死亡; 一些地区的粮油批发市场上出现了一种被称作“民工粮”的陈化粮; 含有有毒的工业染料“苏丹红四号”的红心鸭蛋进入了市场; 食用了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引发了食物中毒; 除此外还有北京的福寿螺事件`武汉的人造蜂蜜事件`台州的毒猪油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南京“口水油”事件等,大量的事件不胜枚举,但都无不说明了一个问题—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 由上述事件看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① 加工原料的安全性影响。包括以化学元素的环境污染,首要或农药的残留问题,使用有毒的动植物,重金属超标现象为主的化学性感染;还包括如细菌感染和病毒感染的生物性感染。 ② 加工过程中的技术性影响。比如加工的环境受到污染未达到卫生许可的标准,加工技术和工艺对食品质量安全有潜在影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包装材料和处理过程不符合安全标准等。 ③ 假冒伪劣食品的盛行。许多厂家以次充好,不关注食品的质量和保质期,用低廉的价格赚取高额的利润。这种现象出现的频率高、流通的速度快、范围广,不法商人制假售假的手段和形式也更高明,更隐蔽,比如最近盛行的假鸡蛋事件。 二、农药残留及其有关事项 1、农药残留的概念 由于农作物是通过它的叶或根对农药的吸收来使农药发生作用的,因此在农产品加工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残留一定量的农药在植物体内,少量的残留不会对人们的身体造成危害,这就是农药残留。它强调了农药残留量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才是合理和安全的,而农药的残留量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 2、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概况 在食品安全指标中,农药残留量已成为重要的检测指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下设农药残留专家委员会联席会议(JMPR)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CCPR)两个组织已制定了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2]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政府与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我国现行的农药最大残留和限量标准是GB2763-2005《食品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该标准包括136种我国正在使用的农药[3],基本涵盖了获得农药登记、允许使用的农药和禁止在水果、蔬菜、茶叶等经济作物上使用的高毒农药。该标准依据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以及根据我国居民食品消费量估算摄入计量和实际污染水平的监测结果,并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欧盟等制定的标准。目前我国国家标准对农药的限量的规定涉及136种农药的480项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数量。 3、农药残留现象举例 20世纪70-80年代初,我国食品中有机氯农药残留较为普遍和严重,它不易分解,污染环境,是最重要的农药残留物质之一。比如奶粉中的二恶因的超标;重金属的超标,比如茶叶中的铅超标,砷汞超标; 有机磷的超标,比如菜中的甲胺磷和乐果超标; 生长调节剂超标,如猪肉中瘦肉精(克伦特罗)超标; 杀菌剂超标,像粮食中的溴甲烷超标等。 4、农药残留的危害 ①危害人体的健康。如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现象,长期使用会引起慢性不良的多种疾病和症状,患某些食源性肠道疾病和食物寄生虫病。 ②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设置食品贸易技术性壁垒,使我国出口连连受阻,导致我国粮食贸易损失巨大。 5、农药残留出现的原因 ①生产源头对农药的使用不当。农民为了提高粮食的产量,防御虫害,杀菌除草,在种植时会大量喷洒各种类型的农药,有时甚至超量使用。尤其是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农民和商人只为了赚取高额的市场价值和利润,大量推销反季水果,在原有的农药基础上更是多加了生长调节剂(如催熟剂等),并且不按国家标准使用,甚至使用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的甲胺磷、双氟磷、毒鼠强等农药,导致农药残留超标。 ②农药残留标准和监管体制的影响。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不健全。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与CAC、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农药残留标准在农药限量标准数量、食品限定范围、农药种类限定、限量指标值等各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是农药残留限量指标较少、食品限定过于笼统、限定的农药种类较少、有些限量指标高等问题。[4] 认证体系的多头管理、多重标准、重复标准等问题没得到解决,体系的作用没得到应用的发挥,国际互认程度低。 检测体系也不健全。农产品安全类质检机构数量不足,检测技术水平不高,缺乏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仪器。[5] 有效的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系统和可追溯性制度至今尚未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是一种“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模式,导致食品安全管理出现条块分割、沟通不畅,甚至出现监管上的漏洞。 ③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亟待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信用体系建设虽已初步成型,但仍相对滞后,目前,掌握企业食品卫生质量的信用状况难度大,很难起到消除信息不对称、鼓励守信者、打击遏制失信者、追溯责任、形成诚信经营氛围的作用。[6] 三、消除农药残留保安全的对策 1、加强引导,积极发展绿色农业、有机农业,从源头上消除农药残留现象。 深入调研,积极引导农业往绿色农业方向发展,大力宣传绿色农业的概念和意义。自觉按绿色农业、绿色食品的标准生产,切实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树立可持续的发展观。多多培育绿色和有机产品,比如农业种子来源于自然界;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值和畜禽养殖计划,保证无水土流失、风蚀等其他环境问题;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运输的过程中避免污染等。结合资源优势,申报国家绿色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重点发展玉米、水稻、蔬菜及优质水果等绿色食品生产地建设,带动农民从事绿色农业生产,严格执行农药的使用准则。 2、使用绿色农药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农药。 所谓绿色农药就是对防治病菌、害虫高效,而对人畜、害虫天敌、农作物安全,在环境中易分解,在农作物中低残留或无残留的农药。主要包括超高效的低毒化学农药、氨基酸类农药、生物农药和特性农药等。这些农药既能起到除害增产的作用,又可避免环境污染和危害人类健康等一系列问题。 3、采用先进的农药残留的前处理技术,准确检测农药残留 农药残留检测前处理的传统技术包括提取、净化和浓缩三个方面。提取主要有索氏提取法、浸泡振荡法、匀浆提取法和超声波提取法。[7]净化则包括液液萃取法、柱层析法、磺化法,它们可对农药进行分离净化。浓缩术则用于使提取和净化后的农药浓缩后定容上机。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又出现了很多的新技术像超临界流体萃取[8]、凝胶渗透色谱方法、加速溶剂萃取[9]、固相萃取、固相微萃取[10]等,这些技术具有有机溶剂用量少、萃取快速、操作简便、样品回收率高等优点,是处理农药残留的先进方法。 4、提高对农药残留的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领导,使各部门认识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意义。建立一把手负责制,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明确农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目标,全面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就是要从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对其监管,主要对农产品的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过程、农产品质检机构进行监管。比如,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化肥等农药投入品实行农药投入品许可制度,严格经营单位管理,不定期进行单位抽查对任意扩大限用农业投入品的个人和单位加重处罚;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管理与指导,建立健全农药安全使用记录;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对生产中或上市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严厉处理生产或销售不合格的个人或单位;加强对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5、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体系制定制度。 为了尽快使我国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适应国内外食品市场发展需要,打破国际贸易壁垒,应加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同时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参与国际化标准活动,提高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和食品工业发展的需要,尽快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有法可依。[11] 6、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应推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控制和管理体系,如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全面质量管理TQM、ISO900质量认证体系等;借鉴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建立严格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制度。

现代农业发展视野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十八讲专题讲座,题目是《现代农业发展视野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朱信凯主讲。新华社记者 樊如钧 摄尊敬的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纵观中国历史,从某种意义上就是一部灾荒史,中国的灾荒史实际上反映的是中华民族在饥饿中艰难挣扎的生活史。“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对于当代中国而言,粮食安全始终是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中央一直把“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发展现代农业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则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内容之一。“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也特别强调:“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首要目标”。今天,我汇报的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与粮食安全的现状,二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国际经验与启示,三是现代农业发展视野下的粮食安全战略,四是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确保粮食安全的政策建议。一、 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与粮食安全的现状(一) 关于粮食安全的几个基本问题粮食安全,顾名思义,就是能确保所有的人在任何时候既买得到又买得起他们所需的基本食品。包括三层涵义:一是确保生产足够数量的粮食;二是能够最大限度地稳定粮食供应;三是确保所有需要粮食的人都能获得粮食。粮食安全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征,目前国内比较统一的认识是三阶段论:粮食安全的第一阶段是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期,改革开放以前是比较典型的第一阶段。这一时期的特征是粮食还没有满足消费需求,需要整个社会不遗余力地将粮食生产放在突出位置,粮食商品量占总产量的比重很低,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也很低。这一阶段的粮食安全问题可以表述为,随时向民众供应足够的基本食品,简言之,就是人人有饭吃,整个社会刚刚进入温饱阶段。这一时期粮食安全的重点是总量保障。粮食安全的第二阶段是国民经济发展到中等水平。其基本特征是粮食生产已经可以在总量上满足需求,社会已经摆脱了粮食短缺的困扰,其他食品如水果、蔬菜、肉禽蛋鱼等丰富起来,人们的选择性明显加强,小康社会的种种特征日益明显。这一时期粮食商品化率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也接近50%。这一阶段粮食安全可以表述为,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买得到并买得起粮食,整个社会已进入小康。这一时期粮食安全的重点转变为流通保证。粮食安全的第三阶段是国民经济发展到工业化水平时期。二元经济结构得到根本改变,粮食生产已经基本实现了规模化和机械化。这一时期的特征是粮食生产的潜能得到充分发挥,人口总量趋于平稳或下降,因而对粮食的消费也趋于平稳。在粮食消费中,人们更多的关注已不是总量和品种问题。这一时期粮食商品量占总产量的比重在80%以上,城镇人口规模远大于农业与农村人口规模。这一阶段的粮食安全可以表述为,所有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在物质上和经济上获得足够、安全和富有营养的食品,来满足其积极和健康生活的膳食需要及食物喜好。在这一阶段,粮食的消费在人们日常消费食物中的比重开始显著下降,其他食物消费的重要性逐渐高于粮食,粮食安全将逐渐让位于食品安全或食物安全。粮食安全的重点转变为食品的营养和卫生保障以及随生活水平提高而产生的食物偏好。当前我国正处于由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转型的历史进程中,强调逐步以食物安全取代粮食安全,扩大对粮食安全认知的内涵和外延,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和影响。中国共产党在十七届五中全会上,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和历史任务。将粮食安全纳入“三化同步”的历史进程,我们一方面可以看到,粮食安全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农业现代化是粮食安全的保障。同时,我们更是必须要充分认识到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与粮食安全的现实矛盾。其中,最核心的矛盾便是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对粮食生产的“挤出效应”。这必然注定了中国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粮食安全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和紧迫性。(二) 粮食生产持续增长,粮食安全仍然堪忧毫无疑问,本世纪头10年,我国粮食生产取得历史最好成绩。2004~2011年,粮食总产实现了半个世纪以来首次“八连增”,年均增幅3%,并首次连续五年保持在1万亿斤以上,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平稳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我们应该清醒看到,当前我国粮食安全保障面临严峻的形势,可以用三个平衡概括:脆弱平衡、强制平衡、紧张平衡。所谓脆弱平衡,是保障的资源条件贫乏;强制平衡,是经济社会要素投入大,政府强力主导;紧张平衡,是保障食物及粮食安全的总供给能力不宽裕。本质上讲,改革开放以来实现的粮食供求基本平衡、供给略有节余,就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近10年,我国粮食供给总量中进口比重越来越大,开始明显突破95%的粮食自给保障线,是粮食安全“弱质三性”加深的重要标志。司马迁讲“兴必虑衰,安必思危”。我们虽然创造了粮食生产“八连增”的伟大奇迹,但仍然不能盲目乐观。应该看到:一方面,这是恢复性增长,因为自1996年粮食总产量首次突破一万亿斤以来,16年中,超过一万亿斤的有8年,另8年低于一万亿斤,处于徘徊状态;二是“八连增”主要依靠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亩产量由1996年的596斤上升到2011年的688斤;三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主要是增加化肥的投入量。农作物播种面积由1996年的85亿亩增加到2010年的10亿亩,只增长5%,粮食的播种面积由1996年的8亿亩下降为2011年的5亿亩,而化肥的施用量由1996年的3827万吨上升到2010年的5561万吨,增长3%。这既增加了成本,又污染了环境,成为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源头,难以为继。此外,根据测算,当前我国粮食生产的成本增长高于产值的增长,收益率呈下降趋势。稻谷、小麦、玉米的收益率由1998年的6%下降到2009年的3%,大豆由0%下降为1%;在各类农产品中,粮食的收益又大大低于油料、棉花、糖料、蔬菜等经济作物。虽然采取了对粮食的补贴与最低收购价的政策,其补贴收入仍低于当年总成本增加额与物质费用增加额。这一测算结果可以有力地澄清和矫正那种认为粮食上涨就会拉动CPI上涨甚至引发通货膨胀,于是采取抑制价格政策从而进一步损害农民利益的观念。历史的经验多次证明,这种思维必然使粮食生产特别是商品粮生产陷入产量徘徊局面。同时,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农产品的对外贸易,已经由出口大国变为进口大国。自2004年由贸易顺差变为逆差以来,年年大幅增长,2011年达340亿美元,特别是谷物与大豆的进口2010年已经达到580万吨和5479万吨,两项合计6049万吨,占粮食总产量的10%以上。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粮食产业是关系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的特殊产业。我们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受到国际社会的赞扬,但是由于人口的增加与土地和水资源紧缺的矛盾加剧,未来的粮食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确保粮食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三) 基于粮食安全的现代农业发展形势巩固农业基础、实现农业现代化,一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不断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大幅增加农业投入,深化农村改革,有力推动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快转变,我国农业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首先,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2011年,粮食产量达到11424亿斤,连续八年增产、连续五年稳定在一万亿斤以上;肉蛋奶、水产品、蔬菜、水果供应充足,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其次,农业结构不断优化。畜牧业和渔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分别比改革初上升了3和7个百分点,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达到8:1,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初步形成。第三,物质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升。2011年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05亿亩,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5%,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第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不断创新。截至2011年底,全国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7万家,登记成员数43万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超过11万家,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第五,农民收入大幅提升。2011年农民收入达到6977元,增幅连续两年高于城镇居民收入。但是,也要看到,农业仍是薄弱环节,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仍然明显滞后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已成为“三化同步”的短板、国家现代化建设的瓶颈,主要表现为“四大矛盾”:一是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不强与需求刚性增长的矛盾。二是资源环境约束加剧与科技支撑能力不强的矛盾。三是农村劳动力大幅转移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滞后的矛盾。四是农民收入水平偏低与城乡协调发展的矛盾。国际经验表明,在人均GDP超过4000美元的阶段,如果能及时加强农业、发展农村,顺利实现农业现代化,整个国民经济就会持续协调发展;如果忽视农业和农村发展,农业现代化落后于工业化、城镇化,就会出现农业萎缩、农村凋敝、农民贫困等诸多问题,导致城乡和地区差距扩大、社会矛盾加剧。2011年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5000美元,加快现代农业建设、补齐农业现代化这块短板,决定着我国能否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也决定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目标能否实现。二、 保障粮食安全的国际经验与启示近年来,全球粮食供求日益偏紧,粮食危机的隐患越来越大,确保粮食安全已经成为各国农业政策的首要目标。各个国家经济社会基础不同,自然资源禀赋各异,粮食安全战略选择差别很大。系统地总结这些经验,对于我国粮食安全战略的政策设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一) 三种不同类型的粮食安全战略总的来说,我们可以根据“人地关系”特征,将世界主要国家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人少地多”型国家。美国、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等国人均耕地面积大,粮食产量高,是世界主要的粮食出口国。这些国家的玉米、大豆、小麦等在世界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粮食生产上,“人少地多”型国家多采取大规模农场式的经营方式,现代农业的实现方式也以资本替代劳动为主。由于土地资源丰富、粮食供给的压力较小,这些国家的粮食供求矛盾主要侧重在如何保障粮食的国际竞争力和国内粮农收益的稳定性。因此,“人少地多”型国家的粮食安全保障机制一般是通过相对完善的法律手段和市场自我调节来实现的,很少采取行政干预手段。第二类是“人多地少”型国家。我们的近邻日本、韩国,人均耕地面积较少,粮食自给率较低,是世界主要的粮食进口国。他们保障粮食安全的重点在于如何为国内农业提供支持和保护,尽量提高粮食自给率并稳定国际粮源。由于长期面临粮食危机的挑战,“人多地少”型国家历来多以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食物安全。一方面,政府支持下的农业科技发达,且多以节约土地和水资源的集约化经营模式为主要取向;另一方面,政府通过高额的农业补贴、严格的农地保护和完善的粮食流通、贸易体制等手段全方位保障国家食物安全。第三类是“人地平衡”型国家。法国、德国、英国等西欧国家,人地矛盾不是非常突出,人均耕地面积处于世界中等水平,粮食供求总体保持平衡。随着全球粮食供求关系趋紧,国际粮价波动日益加大,“人地平衡型”国家保障粮食安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当前,他们保障粮食安全的重点在于,如何确保国内粮食市场的稳定和供求的均衡,其具体措施主要是在备受争议的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框架下构建的,主要特点是对内通过巨额补贴维持粮价稳定,对外实行农产品贸易保护。通过内外“两手”齐抓,这些国家不仅维护了本国的农业和农产品市场,还保证了欧盟的粮食安全。总结世界各国保障粮食安全的主要经验,我们可以发现:第一,无论“人地关系”是否紧张,保障粮食安全一直都是各国农业政策的首要战略目标。第二,种类繁多、相互补充的政府补贴是各国实现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第三,与自然资源禀赋相协调的农业科技和经营体制是各国发展粮食生产的重要途径。第四,完善的粮食市场与贸易政策是各国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第五,符合WTO规则的灵活且有针对性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政策是各国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补充。(二) 国际经验对我国粮食安全保障的启示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不仅人多地少,而且人多水少,农业资源环境约束非常大。农业生产条件的地理差异巨大,农业资源分布的时空不均衡问题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在总量有限、分布不均的资源条件下,走出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发展与粮食安全保障之路。当前,我国粮食安全总体上实现了三个转变,即由传统的单一粮食观向多元化食物观转变,由“藏粮于库”向“藏粮于地”、“藏粮于市”、“藏粮于民”有机结合转变,由一般化抓粮食生产向重点抓粮食主产区和优势产区转变。但是,由于消费需求刚性增长,耕地数量逐步减少,水资源短缺矛盾显现,供求区域性矛盾突出,品种结构矛盾加剧,种粮比较效益偏低,国际粮价冲击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粮食安全依然面临诸多挑战。从世界主要国家保障粮食安全的经验中,我们得到如下启示:第一, 我国粮食安全必须坚持“立足国内生产,实现基本自给”的原则。中国人的饭碗,必须端在自己手中!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人口,因此,中国也应当是世界上最需要重视粮食安全的国家。如果中国不能实现粮食的基本自给,社会繁荣和稳定就无从谈起,甚至连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都可能无法保障。大家知道,这两年,中东很多政权被颠覆。我们不去深究其他原因,单看这些国家的“饭碗端在谁手里”就能看出一些端倪。例如埃及,它是中东人口最多的国家,这个国家粮食自给率很低。低到什么程度呢?埃及人的主食是大饼和面包,都是小麦面粉做的。2009年以来,它一直是世界第一大小麦进口国,在穆巴拉克因为政变下台之前,埃及的小麦自给率低于40%,7500多万人口中6400多万人的口粮是国家定量配给的。饭碗端在别人手里,社会稳定就端在别人手里!此外,我们国家的粮食生产,还兼有社会保障的重大意义。农民进城打工,如果工作丢了,可以回乡从事农业生产,有事做,有饭吃,这对社会稳定的意义十分重大。2008年金融危机,大量农民工失业、返乡,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等于是一种社会保障,否则,大量滞留在城市,会带来很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而且,根据目前我国的粮食消费水平和世界粮食贸易规模,我国粮食自给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就相当于多消耗世界粮食贸易的两个百分点。如果我国更多地依靠粮食进口,将不可避免地加剧全球粮食“恐慌”,给所谓的“中国威胁论”提供借口。再者,如果大量进口粮食,海运的成本和风险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因此,立足国内的原则不仅是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的需要,在经济上计算也符合成本最小化原则。第二, 在立足国内供给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作用。尤其应大力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通过农业合作实施优势互补,增加和补充我国的粮食供应。例如日本,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就以全国农协联合会和综合商社为中心,在海外搞农业开发,把在海外生产的谷物直接运回日本。我们国家搞农业“走出去”还有更进一步的国际政治意义,到海外搞农业开发,援助亚非拉国家搞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可以帮助这些国家保障他们的粮食安全。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该实施中国特色的农业对外援助。第三, 实现粮食安全与农民增收的有机统一。要健全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例如美国,它的农业法案里面特别强调,要给农民提供一种收入的安全网。这不仅是要支持粮食生产,还要给农民提供一种收入支持。美国农民的收入40%来自农业补贴。再看我国,2002年开始搞种粮补贴试点,2004年全面推开,现在已经有“四补贴”,每年1000多亿下去,平均到每个农民头上200多元人民币,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不到。农民种粮积极性很难可持续保障。因此,在发放补贴的同时,还要注意价格支持,提高农民种粮的比较效益。另外,要给农民提供优质低价的社会化服务,农民现在种地不纳税、上学不交费、看病不太贵,下一步是不是可以做到种粮少花费,甚至不花费呢?当然,这个补贴政策要在WTO的框架下,用足、用好。第四, 注重农业科技创新和经营模式创新。世界各国都是把加大农业科研和推广投入、提高农业科技水平作为发展粮食生产的重点。美国的农业教育、科技和推广是“三位一体,政校合一”的。美国农业部农业合作局和农业推广局是联邦农业教育—科研—推广的重要机构,联邦政府在各个县都有派出机构,负责这个三位一体的工作,提供服务。美国的州立大学农学院是大学系统的农业教育—科研—推广的重要机构,州立大学有很多附属的农业实验站和合作推广站,这样,农业科研成果就能够迅速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我国受土地和水资源的约束,未来实现粮食持续增产的根本出路也在于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上。说到底,就是提高单产水平。主要就是要依靠科技创新,开发新的种子,研制新的肥料,提升灌溉技术,等等,还要把技术切实推广下去。第五, 健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达国家普遍重视粮食立法工作。例如日本,早在战后初期就制定了《粮食管理法》,对粮食批发、零售、加工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这部法律非同小可,在日本大米实现自给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粮食安全形势的变化,日本的粮食法也在不断修订。立法是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主要工作,当前,中国的第一部《粮食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希望能够早日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通过。同时,还要深入研究,制定涉及粮食价格保护、粮食储备机制、预测预警体系建设等相关的配套法规,并适时予以修订完善。全文见这里:-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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