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举报香港食物安全罪案274宗正直市民遭香港当局打压致精神失常——一位受害女童父亲的悲惨遭遇Tac先生对女儿一直呵护有加。一天,三岁幼女食用香港某超市出售的食物后,持续高烧,送医院急救,方知是感染肠胃炎。后经化验,该食物内含有数十条虫。此后,Tac先生又发现多间超市出售发霉、变质和过期食物。对香港执法部门漠视投诉,玩忽职守的行径,Tac先生极为愤慨,先后向主管当局、立法会议员发出数百封邮件,痛诉不安全食物之严重危害,跪求当局从善如流,重典治乱。然而,Tac先生的正义诉求,犹如石沉大海。为防悲剧重演,Tac先生决定揭穿重重黑幕。透过对全港数百间大型超市的暗访取证,Tac先生耗资逾万元购买了数百种不同品种的过期食物作为证物交予当局,现场拍摄了数以千计的照片和影片,向当局提供了数十万字的食物投诉供词……Tac先生调查发现,位于香港繁华商业中心区内某大型超市,在五个多月内,先后十一次售卖过期食物,而距离该超市不足五十米处,就是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总部。更令人愤慨的是,Tac先生在铜锣湾某超市付款购买多件过期饮品作为证物后,遭多名店员抢夺毁证。Tac先生致电当局求助,当局拒不派员到场执法,致使涉嫌干犯罪行者得以逍遥法外。在八个多月内,Tac先生排除各种阻力,先后举报了274宗超市涉嫌售卖过期食物的个案。而当局数以千计的执法人员又是如何监管和巡查的呢?官方资料显示:此前三十个月内,当局发现食物已超过食用期限的个案总数为4宗。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当局对商家罪行视而不见,对民众健康麻木不仁,是造成今日香港过期食物泛滥成灾、无良商家有恃无恐的根本原因。如果无人挺身举报,香港食物安全触目惊心的真相将永远被掩盖。Tac先生“不识时务”的举报触犯了当局大忌,恼羞成怒的当局展开了一系列疯狂的报复行动,必欲置之于死地而后快。为了继续粉饰太平,当局不断玩弄花样,刻意制造高压恐惧,处心积虑地阻挠Tac先生举报,以各种防不胜防的卑鄙伎俩,对Tac先生进行残酷的精神迫害,致其精神健康状况急剧恶化。Tac先生无法接受的是,作为纳税人,自己每年将辛苦赚得的血汗钱供养给政府,官员养尊处优,坐享高薪厚禄,却罔顾市民权益,悍然动用政府资源,对付一个为公益而艰辛奔走的正直市民。近年来,全国各地政府纷纷设立举报专项基金,奖励市民举报食物安全犯罪,不遗余力加大打击食物安全犯罪力度。香港当局却冒天下之大不韪,一方面穷凶极恶,视举报人如眼中钉,不择手段打压市民举报;一方面倒行逆施,放纵销售商将一些容易变坏的食物日期标签由“此日期或之前食用”篡改为“此日期前最佳”,以逃避法律惩罚。《苹菓日报》、《星岛日报》、《东方日报》、《明报》、《太阳报》、《文汇报》、新浪网等香港各大媒体对Tac先生举报过期食物进行了全面报导,香港食物安全丑闻欲盖弥彰。然而,食物安全“无人管”的乱象不但没有收敛,反而愈演愈烈,持续蔓延。香港申诉专员公署担当监察政府运作的角色,包括政府监管不力等,并有权就可能广受市民大众关注的课题进行主动调查。Tac先生多次致函要求申诉专员介入调查,均遭拒绝。痛定思痛,Tac先生不得不寻求全国舆论的声援。此时的Tac先生,面对排山倒海的压力,精神濒于崩溃,经香港某医院精神科确诊患上“混合性焦虑抑郁症”,疾病的折磨时常让他痛不欲生。人间正道是沧桑。Tac先生不畏强权,曝光香港食物安全潜规则,为坚守良知,捍卫正义付出了惨重代价,期盼社会各界仗义执言,爱心人士伸出援手,一起帮助Tac先生走出困境。(Tac先生邮箱:)*更多图片请透过百度或谷歌搜索“曝光香港食物安全潜规则”
产品质量安全学应是研究农产品种植(养殖)和初级加工全过程与质量安全有关的基础理论、方法、应用的科学。因此,农产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作为一门既独立、又与多学科密切相关的学科,主要采用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及食物链中与质量安全有关的理论、方法和规律的科学,并揭示生产过程、环境、原料、消费环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系。 主要课程: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概论、农产品GAP生产技术、农产品品质分析、农产品质量标准、食品营养与卫生学、农药残留检测、农业微生物学、农药化学、农药学、仪器分析、食品商品学、环境高效生物、果蔬保鲜贮运技术、专业英语、食品管理学等。 深造方向 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科学、农产品贮运技术、植物病理学、分子植物病理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微生物学、农药学、生物学、遗传学等。 就业去向 适合于农业、环保、粮食、食品、质量检测、外贸等部门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高科技农业示范园等单位从事农产品质量与安全及相关工作。因此农产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属于农学范畴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样的论文网上肯定是有不少的~所以~你去看下(食品与营养科学)期刊呗~找找这样关于食品安全的论文~
从农药残留看食品安全 中国有句老话:“民以食为天。”可见食品对人的重要性。他不仅给人提供了生存所必需的能量,使人保持充沛的活力,更是促进人类发展的最终源泉和动力。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的种类日益丰富,饮食结构日益合理,人们对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另一方面,由于科技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食品生产也变得越来越复杂,食品生产也倾向于工业化和大众化,这又增加了新的饮食风险和不安全的因素。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农药残留!它不仅严重破坏了食品安全,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更是成为制约我国食品贸易的重要因素。消除农药残留刻不容缓! 一`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 1、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是在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中,食品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类健康的有害物质已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1]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已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2、食品中存在的问题 从进入21世纪以来,食品安全引发的社会为题不断涌现— 2003年,一些营养成分严重不足的劣质奶粉充斥了安徽省阜阳市的农村市场,众多的婴儿受害死亡; 一些地区的粮油批发市场上出现了一种被称作“民工粮”的陈化粮; 含有有毒的工业染料“苏丹红四号”的红心鸭蛋进入了市场; 食用了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引发了食物中毒; 除此外还有北京的福寿螺事件`武汉的人造蜂蜜事件`台州的毒猪油事件`“三鹿”奶粉事件`南京“口水油”事件等,大量的事件不胜枚举,但都无不说明了一个问题—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 由上述事件看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① 加工原料的安全性影响。包括以化学元素的环境污染,首要或农药的残留问题,使用有毒的动植物,重金属超标现象为主的化学性感染;还包括如细菌感染和病毒感染的生物性感染。 ② 加工过程中的技术性影响。比如加工的环境受到污染未达到卫生许可的标准,加工技术和工艺对食品质量安全有潜在影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包装材料和处理过程不符合安全标准等。 ③ 假冒伪劣食品的盛行。许多厂家以次充好,不关注食品的质量和保质期,用低廉的价格赚取高额的利润。这种现象出现的频率高、流通的速度快、范围广,不法商人制假售假的手段和形式也更高明,更隐蔽,比如最近盛行的假鸡蛋事件。 二、农药残留及其有关事项 1、农药残留的概念 由于农作物是通过它的叶或根对农药的吸收来使农药发生作用的,因此在农产品加工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残留一定量的农药在植物体内,少量的残留不会对人们的身体造成危害,这就是农药残留。它强调了农药残留量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才是合理和安全的,而农药的残留量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 2、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概况 在食品安全指标中,农药残留量已成为重要的检测指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下设农药残留专家委员会联席会议(JMPR)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CCPR)两个组织已制定了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2]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政府与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我国现行的农药最大残留和限量标准是GB2763-2005《食品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该标准包括136种我国正在使用的农药[3],基本涵盖了获得农药登记、允许使用的农药和禁止在水果、蔬菜、茶叶等经济作物上使用的高毒农药。该标准依据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以及根据我国居民食品消费量估算摄入计量和实际污染水平的监测结果,并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欧盟等制定的标准。目前我国国家标准对农药的限量的规定涉及136种农药的480项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数量。 3、农药残留现象举例 20世纪70-80年代初,我国食品中有机氯农药残留较为普遍和严重,它不易分解,污染环境,是最重要的农药残留物质之一。比如奶粉中的二恶因的超标;重金属的超标,比如茶叶中的铅超标,砷汞超标; 有机磷的超标,比如菜中的甲胺磷和乐果超标; 生长调节剂超标,如猪肉中瘦肉精(克伦特罗)超标; 杀菌剂超标,像粮食中的溴甲烷超标等。 4、农药残留的危害 ①危害人体的健康。如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现象,长期使用会引起慢性不良的多种疾病和症状,患某些食源性肠道疾病和食物寄生虫病。 ②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设置食品贸易技术性壁垒,使我国出口连连受阻,导致我国粮食贸易损失巨大。 5、农药残留出现的原因 ①生产源头对农药的使用不当。农民为了提高粮食的产量,防御虫害,杀菌除草,在种植时会大量喷洒各种类型的农药,有时甚至超量使用。尤其是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农民和商人只为了赚取高额的市场价值和利润,大量推销反季水果,在原有的农药基础上更是多加了生长调节剂(如催熟剂等),并且不按国家标准使用,甚至使用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的甲胺磷、双氟磷、毒鼠强等农药,导致农药残留超标。 ②农药残留标准和监管体制的影响。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不健全。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与CAC、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农药残留标准在农药限量标准数量、食品限定范围、农药种类限定、限量指标值等各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是农药残留限量指标较少、食品限定过于笼统、限定的农药种类较少、有些限量指标高等问题。[4] 认证体系的多头管理、多重标准、重复标准等问题没得到解决,体系的作用没得到应用的发挥,国际互认程度低。 检测体系也不健全。农产品安全类质检机构数量不足,检测技术水平不高,缺乏先进的检测技术和设备仪器。[5] 有效的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系统和可追溯性制度至今尚未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是一种“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模式,导致食品安全管理出现条块分割、沟通不畅,甚至出现监管上的漏洞。 ③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亟待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信用体系建设虽已初步成型,但仍相对滞后,目前,掌握企业食品卫生质量的信用状况难度大,很难起到消除信息不对称、鼓励守信者、打击遏制失信者、追溯责任、形成诚信经营氛围的作用。[6] 三、消除农药残留保安全的对策 1、加强引导,积极发展绿色农业、有机农业,从源头上消除农药残留现象。 深入调研,积极引导农业往绿色农业方向发展,大力宣传绿色农业的概念和意义。自觉按绿色农业、绿色食品的标准生产,切实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树立可持续的发展观。多多培育绿色和有机产品,比如农业种子来源于自然界;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值和畜禽养殖计划,保证无水土流失、风蚀等其他环境问题;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运输的过程中避免污染等。结合资源优势,申报国家绿色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重点发展玉米、水稻、蔬菜及优质水果等绿色食品生产地建设,带动农民从事绿色农业生产,严格执行农药的使用准则。 2、使用绿色农药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农药。 所谓绿色农药就是对防治病菌、害虫高效,而对人畜、害虫天敌、农作物安全,在环境中易分解,在农作物中低残留或无残留的农药。主要包括超高效的低毒化学农药、氨基酸类农药、生物农药和特性农药等。这些农药既能起到除害增产的作用,又可避免环境污染和危害人类健康等一系列问题。 3、采用先进的农药残留的前处理技术,准确检测农药残留 农药残留检测前处理的传统技术包括提取、净化和浓缩三个方面。提取主要有索氏提取法、浸泡振荡法、匀浆提取法和超声波提取法。[7]净化则包括液液萃取法、柱层析法、磺化法,它们可对农药进行分离净化。浓缩术则用于使提取和净化后的农药浓缩后定容上机。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又出现了很多的新技术像超临界流体萃取[8]、凝胶渗透色谱方法、加速溶剂萃取[9]、固相萃取、固相微萃取[10]等,这些技术具有有机溶剂用量少、萃取快速、操作简便、样品回收率高等优点,是处理农药残留的先进方法。 4、提高对农药残留的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领导,使各部门认识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意义。建立一把手负责制,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明确农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目标,全面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就是要从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对其监管,主要对农产品的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过程、农产品质检机构进行监管。比如,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化肥等农药投入品实行农药投入品许可制度,严格经营单位管理,不定期进行单位抽查对任意扩大限用农业投入品的个人和单位加重处罚;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管理与指导,建立健全农药安全使用记录;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对生产中或上市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严厉处理生产或销售不合格的个人或单位;加强对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5、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体系制定制度。 为了尽快使我国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适应国内外食品市场发展需要,打破国际贸易壁垒,应加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同时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参与国际化标准活动,提高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水平,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和食品工业发展的需要,尽快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有法可依。[11] 6、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应推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控制和管理体系,如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HACCP、全面质量管理TQM、ISO900质量认证体系等;借鉴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建立严格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