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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和本质是法学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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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和本质是法学的核心问题

法fǎ 古写作“灋”(会意。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基本义:刑法;法律;法度)又有记载云“法”是一种与鹿和牛类似的神兽,在古代人们将它作为断案的工具,每当办案时出现多个嫌疑人的时候,人们通常把它放出来,它如果用犄角顶谁,谁就是罪犯。1、同基本义 [act;law passed by legislative body;penal law;law]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说文》利用刑人,以正法也。——《易·蒙》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书·吕刑》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盐铁论·诏圣》杀戮禁诛谓之法。——《管子·心术》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记》失期,法当斩。——《史记·陈涉世家》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度则悖。——《吕氏春秋·察今》2、法令;规章;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汉法令非行也。——汉·贾谊《治安策》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战国·墨翟《墨子》3、标准;模式 [norm;standard;model]匹夫而为百世师,一言而为天下法。——宋·苏轼《潮州韩文公庙碑》4、方法;办法 [method]凡用兵之法,全国为上。——《孙子·九变》其法,用胶泥刻字。——宋·沈括《梦溪笔谈·活板》古法采草药多用二月八月。——《梦溪笔谈·采草药》5、尊称佛家的事物 [Buddhist]文少保亦以悟大光明法蝉脱。——清·全祖望《梅花岭记》又如:法施(以佛法度人);法嗣(佛教称继承衣钵的弟子为法嗣。后亦泛指继承人);法界(佛教指整个现象界);法华(佛经名。《妙法莲华经》的简称。佛教主要经典之一)6、法拉,电容的MKS制实用单位,等于电容器极板上充以1库仑电量后两板间的电压为1伏特时的电容 [farad]7、效法 [follow the example of]则文王不足法与?——《孟子·公孙丑上》不期修古,不法常可。——《韩非子·五蠹》法其所以为法。——《吕氏春秋·察今》垂诸文而为后世法。——唐·韩愈《答李翊书》8、依法处治 [punish according to law][商鞅]将法太子。——《史记·商君列传》

法理学的核心概念和基本问题

1、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这个特殊地位就是: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3、法理学专业注重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让学生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法理学》课程的性质和设置目的1.《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主干(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整个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学科。它是对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内容和法律范畴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探索其精神实质。法理学是对刑法专业、民商法专业、刑事侦查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法学专业共同开设的基础理论课程,它不是研究某一具体的法律部门或某项法律规则的具体问题,而是关注对各个部门法学具有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的指导意义的法律基础内容。《法理学》课程在培养和帮助所有的法学本科生的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过程中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作用,也是法律职业者要做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2.由于《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入门课程,一般安排在四年制法学本科的第一学年。但是《法理学》课程涉及到法学基本知识的范围十分广泛,大致可以涵盖法学学科的所有内容。根据大一新生的具体状况,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传授。因此,《法理学》课程的目标是:一年级法学本科生经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对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内容有所了解,能够掌握《法理学》中最一般的理论知识,在三年级时,掌握法学理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培养职业的法律素质,并能够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运用法学理论来分析社会法律现象。3、《法理学》和其他法学专业课程的关系:本课程与《宪法》、《法律制度史》等法学专业基础课程同时开设,是学习各个部门法学课程的前提和基础。导论 法理学概述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内容涉及到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原则区别、法理学的地位、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等。重点把握:法理学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它以整个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共同性问题和共同性规律作为研究对象。法理学是适应法学自身发展需要和社会革命需要而产生的。在法律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法理学,即资产阶级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法理学处于基础理论学科的地位,它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第一节 法理学的概念一 法理学学科名称的演变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在西方国家,通常被称为法哲学或法理学。在旧中国,被称为做法学通论或法理学。在20世纪50年代,根据前苏联的理论模式,被称作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权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1980年,北京大学的陈守一主编了《法学基础理论》教材,从此,法学基础理论就作为学科名称。目前,我国出版教材大都采用了法理学的名称。二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就是以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社会法律现象包括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还包括法律的产生、发展变化、消亡的规律。2、法理学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是宏伟的法学大厦的基石,它是以整个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重点研究对象应该是法律本体论、法律发展论、法律价值论及作用论、法律运行论和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等内容。

法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法的概念

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法理学的词根应该是源于“juris”,意指法律或权利。另一个词根“prudence”则指智慧。因而法理学可能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学问。  法学的所有学科都研究法律现象,但是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层面来研究法律现象或研究法律现象的不同方面和领域。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它是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  法理学从宏观的或整体的角度研究法律的一般性问题,并不表明它不关注法律生活中具体的问题或事件。正好相反,法理学家们往往从现实生活中某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从这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中获得思想的灵感或启迪。当然,法理学关注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时,并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小中见大,思考和回答这些具体的问题中所折射出来的普遍性意蕴。

法理学的概念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科学的本质和核心是什么概念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作为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领导中国人民团结一致奔小康的新理念,赋予了科学发展观更为丰富的内涵  科学发展观主要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将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二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三是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框架其中,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因为,人是科学发展观的承载者,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离开了人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需要,科学发展观既不能产生也没有价值

以人为本

科学是正确反映世界本质与规律的理论,包括正确的概念、命题、原理与理论体系;其对象是客观本质与客观规律,内容是科学本质与科学规律,形式是语言,包括自然语言与数学等人工语言。科学和科学理论是同义语。真正的科学或科学理论不可证伪。根据科学反映对象的领域,科学目前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横断科学、纵深科学、哲学六个大类。在中华民族整体论的思维方式看来,科学是一个整体,科学不等于学科,也不等于分科,不同类别的科学之间的区别。科学是指系统化了的知识 哲学家和科学家经常试图给何为科学和科学方法提供一个充分的本质主义定义但并不很成功,笼统地说,科学是运用范畴、定理、定律等思维形式反映现实世界各种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知识体系,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 科学按研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以及总结和贯穿于三个领域的哲学和数学。  按与实践的不同联系可分为理论科学、技术科学、应用科学等。  按人类对自然规律利用的直接程度,科学可分为自然科学和实验科学两类。  按是否适合用于人类目标来看,科学又可分为广义科学、窄义科学两类。

科学(Science)是一个建立在可检验的解释和对客观事物的形式、组织等进行预测的有序知识系统,是已系统化和公式化了的知识。 根据科学反映对象的领域,主要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形式科学和交叉学科,其对象是客观现象,内容是形式化的科学理论,形式是语言。它指发现、积累并公认的普遍真理或普遍定理的运用,已系统化和公式化了的知识。科学是对已知世界通过大众可理解的数据计算、文字解释、语言说明、形象展示的一种总结、归纳和认证;科学不是认识世界的唯一渠道,可其具有公允性与一致性,其为探索客观世界最可靠的实践方法。(参考定义:科学是具体的事物及其客观规则,具体的实事求是,诸多的实践经验,实证之学,科学主要内容是具体的世界观与具体的方法。)科学内涵通俗地说,科学[1]不是信仰,而是拿证据说话。[2]它是一种态度、观点、方法!同时,科学的东西本身具有悖论!也就是说,不同的专业学科的东西很容易被混淆和认为是矛盾的!其实,它反映了科学地认识事物的不同的多个复杂方面!科学是使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实现具体统一的实践活动,它是通往预期目标的桥梁,也是联结现实与理想的纽带。也可以说,科学是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包括真实的联系与变化的规律。)和创造符合主观认识的客观实际(事物、条件、环境)的实践活动。科学性就是符合客观实际的真实属性,它是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能够实现具体统一的属性(是否科学,科学的是指科学性。),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和探索创造符合主观认识的客观实际的实践活动过程是科学研究;创造符合主观认识的客观实际(实现预期目标)的方法、措施、手段是科学技术;创造符合主观认识的客观实际的实践活动是运用科学;符合客观实际的主观认识是科学知识;符合客观实际的普遍规律是科学理论。

法学的核心概念

法学(英文:law,science of law,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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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英文:law,scienceof)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其研究对象包括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式、发展、作用、制定和实施以及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法学词源1.“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语语种,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内容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2.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是,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3.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ScienceofLaw以及德文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我国。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在中国先秦时代被称为“刑名之学”,从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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