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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杂志投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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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杂志投稿要求

一再的追求价格 小心占小便宜吃大亏,我给你几点建议,第一 发表文章再低的价位你是需要考虑的,目前省级的文章成本价位都是在五百以上的,有钱基本能发,世态炎凉。第二,就是时间问题,什么都答应你一定是假的,发表都是有很长的周期 至少都是一个月的 因为发表一篇文章有很多的程序要走,时间方面不可能今天办好明天给你书。第三,还是别太在意价格问题,毕竟一分钱一分货,什么东西都是有成本的,太低的都是假的,中国山寨都成为一种外人耻笑的文化了。别走到误区了。我以前发表过文章,这是我的一些经验,

找官方的,有的是文化公司的邮箱非杂志社的。最好是直接打杂志社电话问

擅长写什么啊,不擅长,不专业,说什么都没有用!!你关注点好像是稿费而不是发表!!

哪个人有真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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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辑格式  一、作者名称写在篇名下面,用脚注注明作者身份,作者名称用五号字宋体加粗居中。  二、标题:  (一)标题一(篇名)样式:小三号+宋体+加粗+居中  副标题用小四号字,右对齐  姓名如果是两个字的,中间空两格  (二)标题二样式:四号+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二用“一、二、三……”表示。  (三)标题三样式:小四+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三用“(一)、(二)、(三)……”表示。  (四)标题三以下的标题: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四用“ ”,标题五用“(1) (2) (3)”。  三、正文格式: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单倍行距  四、论文摘要及关键词格式:  无缩进,名称统一为“摘要”和“关键词”,小四号+楷体+加粗,用【】括起来,摘要内容和关键词用五号+楷体+单倍行距  五、脚注及参考书目:  1.全文脚注用小五号字;  2.参考书目不写(除确与文章有关的书目外)  《法学研究》注释体例  (一)一般规定  1.采用脚注(法律史文章之古文献可采加括号之文内注)。  2.连续注码。  3.注码放标点符号后(对句中词语加注者除外)。  4.文中及页脚注码符号为六角型括号。引文资料作者为外国人者,其姓名前加方括号注明国籍。  5.作者注仅注明作者单位(不含院系)及职称或者职务。  6.一般的感谢语可酌情删去。如系项目成果,可保留项目名称。  7.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  8.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  9.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前引〔2〕,某某书,第×页。"  或者"前引〔2〕,某某文。"两个注释相邻的,可采"上引某某书(文)"。  10.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页者,只注明首页;相邻数页者,注为"第×页以下。"  11.出版日期仅标明年份。通常不要"第×版"、"修订版"等。  12.引文出自杂志的,不要"载"、"载于"字样。  13.原则上要求所引用的资料出自公开发表物。未公开发表的,采"××××年印行"。  14.原则上不可引用网上资料。  (二)注释例  1.著作类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  〔2〕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56页。  2.论文类  〔3〕王家福、刘海年、李步云:《论法制改革》,《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3.文集、教材类  〔4〕龚祥瑞:《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载《比较宪法研究文集》第1册,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佟柔主编:《民法》,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123页。  4.译作类  〔6〕〔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9页。  5.报纸类  〔7〕王启东:《法制与法治》,《法制日报》1989年3月2日。  6.古籍类  〔8〕《宋会要辑稿?食贷》卷三。  〔9〕[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  7.辞书类  〔10〕《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32页。  8.港台著作  〔11〕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5页。  〔12〕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1988年版,第230页。  9.外文类  从该文种注释习惯。著作或者文章名使用斜体。尽可能避免中外文混用。

《软件导刊》杂志是由湖北省科技厅主管、湖北省信息学会主办的关于软件开发与管理的学 术期刊《软件导刊》【主要栏目】软件行业发展论坛、学术研讨、产品开发与应用、网络技术、数据库与信息处理、图形学与辅助设计、信息安全、算法与语言、计算机与网络教学等。投稿邮箱

一审即为初审,一般编辑负责一审,一审通过的稿子上交主编审核。主编审核为二审,也叫终审,终审通过就可以登刊发表。但也存在三审的杂志,一审是编辑,二审是主任或主编,三审的是出版社。审核时间一般的一个月左右,如果投稿时间早,两个星期就可以审核完成。扩展资料:投稿注意事项:1、所有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2、所有投稿作品投稿期刊及其相关合作机构(包括网站、出版物、移动网络等),享有有使用权。3、我国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制度,投稿作品不论是否登记或出版发表,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4、图书投稿技巧。首先要起一个能打动编辑与读者的好的书名,还要有内容简介、作者简介、目录、样张、市场调研观点,如果能请到有名气的作者给写个书评,出书的把握就更大了。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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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种方式,第一个是自己论文非常有创新点,你直接投稿过去,基本上很快就能够给你审核录用。第二是你论文质量一般,找相关机构给你操作,不过这个存在一定的风险,很多都不是很靠谱。建议你最好花时间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能力提高对自己才是最有价值的,你可以百度搜下:普刊学术中心,多学习下上面的写作思路和框架,然后自己每次坚持看看自己领域的学术论文,积累多了,自然能够写出高质量论文。

《意林》杂志投稿方式:稿件请直接发到 电子信箱(荐稿)(原创) 论坛上的投稿方式:在投稿专区版可以进行原创或转载文章的投稿。传真:51908509 投稿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华腾北搪商务大厦1501室

期刊名称:中国商贸英文名称:China Business &Trade主办单位:中国商业联合会出刊周期:旬刊出版 地:北京市语言种类:中文开本尺寸:16开邮发代号:46-84创刊时间:1992国际标准刊号:1005-5800国内统一刊号:11-3443/F 核心期刊: 年中文核心期刊(2008)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国商贸杂志社主要栏目:零售与服务、市场研究、营销策略、经管空间、电子商务、物流商论、旅游经济研究

中国商法杂志投稿

民商法学和法律体系,这个概念表述不对。你应该是想问民商法和法律体系,民商法学和所有法律学科之间的关系和地位。只能这么说,民商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和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商法中国商业法律期刊

民商法是指民法与商法。关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有两种体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所谓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并指导和统帅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别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国;所谓民商分立,是指民法与商法属两个并存的独立的部门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还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国、德国等国。我国尚未就属于何种体例作出明确说明,但根据我国现今要求和现代民法发展趋势,我国应采取民商合一体例。

楼主你好若楼主在一所不是很好的学习学习法律,我觉得你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自己买几本好的教材。大部头的教材推荐:马俊驹、余延满合著的《民法原论》、王利明、王轶等合著的《民法学》,都是法律社的。何勤华主编的《外国民商法导论》值得一看。套书推荐:史尚宽法学全书王泽鉴法学全书+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册我妻荣民法讲义。杂志推荐:人大民商法复印看资料。民法基础理论:徐国栋《民法哲学》李锡鹤《民法哲学论稿》 武步云《人本法学的哲学探究》散书推荐:总论:徐国栋《民法总论》,高教社。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社)也可以看看,但是有点半文不白。郑云瑞、刘凯湘的比较老套。补充阅读的可以看看李永军、龙卫球的《民法总论》。物权: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是首选。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社。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社。配套法条。扩展阅读可以看看谢在全的民法物权论。日本法学经典译著系列的民法物权。债权: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社。比较经典,但是比较旧了史尚宽《债法总论》,法大社。鄙人觉得写得最好的债法总论,但是比较厚。崔建远《合同法》,法律社。注意看看合同法的英文版。王利明《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法律社。扩展阅读实在是太多了,无法推荐。亲属法:杨大文《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人大社。要最新版的,看书的时候要配合法条、司法考试真题。基础知识看完后思考思考学界对热点问题的讨论,这些网上都有,中国民商法网,天涯法律论坛等等等等。2、夯实法理学基础西方法律思想史一定要好好看。推荐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社邓正来 译《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法大社。张文显 《法理学》,北大高教。付子堂《法理学进阶》、《法理学高阶》,法律社。法理学是与宪法学有紧密联系的,所以宪法学也要好好学。3、学习的时候一定要做笔记。睡前多读读法条,特别是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也可以。学习法条时注意民法通则(含民通意见)、担保法哪些法条废止了。再次推荐一本法条:学习式分类教学法规,民法,元照法律研究室 编,北大社。4、多花时间,多花精力,每天都要看书,多与老师交流,能要到牛逼老师的联系方式那最好。

民商法学杂志投稿要求

民法学本方向主要从事传统民法学的研究,其中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侵权行为法等法律领域的研究工作。民法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本方向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我国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人大法学院最早在全国设立民法专业,编写了第一部民法学教材,并担负起为全国许多大专院校培训师资的任务。人大复校以来,本方向的教师参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许多重要法律的起草,培养了一大批高质量的博士生、硕士生和近千名高级法官。本方向在在下列内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民法总则。佟柔教授生前曾经确立了民法的地位、调整对象和体系,这些观点一直成为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王利明教授等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民法总则理论,并出版了一系列专著。已完成了民法典体系问题的研究,并已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咨询报告。《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获得首届“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人文社科类)。2、物权法。早在80年代,本方向即多次组织国有财产权和国有企业经营权的研讨,出版了《国家所有权研究》等一系列专著。近几年来,又出版了《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等著作,并承担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的“物权法专家建议稿” 、《国有资产管理法草案建议稿》等重要的立法建议稿的起草工作。本方向还组织全国的专家学者撰写出版《中国物权法疑难问题探讨》一书(共120万字)。在举世瞩目的《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本研究方向的学科带头人及多名教授全程参与了物权法的制定过程,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极具说服力的说明和论证,并先后组织了10多次国际国内研讨会,对物权法的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这些学者的许多观点和意见为物权法所吸收,有力地推动了《物权法》这一极其重要法律的制定和出台。3、合同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本方向便在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开设了合同法课程,自90年代以来,在研究生中首先推行案例教学,出版了《合同法新论·总则》、《合同法疑难案件研究》、《违约责任研究》等著作,王利明教授是合同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4、人格权法和侵权行为法。出版了中国第一部人格权法的专著和教材,多次承担有关人格权法的疑难问题、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等研究项目。出版了大量专著。本方向最早开设侵权行为法课程,出版了中国第一部侵权法的教材,并承担了司法部统编教材人格权法、侵权行为法的撰写工作。本方向积极参与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制订工作,已完成中国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并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5、民事证据法。本方向受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从事我国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和研究工作。为此,以王利明教授为首,成立了“中国证据立法研究中心民事组”。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多次举办了“民事证据立法”研讨会,出版了《证据法研究与实用丛书》共四本,近300万字,组织翻译了国外的证据法资料约100万字。学术带头人王利明教授是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1991年被国家授予“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称号;1995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7年被教育部列入为“跨世纪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计划”。已出版民商法研究(1-6辑)、物权法论等个人著作10余部,合著作品10余部,主编各类教材15部。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80余篇,其中在国外杂志上发表论文6篇,现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家重点文科基地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作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参与了国家许多法律的起草和研讨工作,是我国民法典和物权法起草小组成员之一。家庭法学与社会法学本方向分为婚姻家庭法学和社会法学两个部分。其中婚姻家庭法学主要从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包括婚姻家庭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领域的研究工作;社会法学主要从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本方向在50年代就组织撰写了婚姻家庭法和劳动法方面的教材和学术著作,80年代初开始招收婚姻家庭法和劳动法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是国内第一个招收婚姻家庭法方向博士研究生的学科点。本方向在下述各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婚姻家庭法。最早开设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在理论研究中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出版了一系列婚姻家庭法学的教材与专著,其中《婚姻法》教材曾获教育部优秀教材奖。本方向的研究人员参加新中国两部《婚姻法》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的起草和立法研究工作,并是第二部《婚姻法》草案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的主要执笔人。曾就《婚姻法》的修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专家建议稿,并参与了多次立法论证活动;并且承担了《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等大型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2、继承法。出版了国内第一部《继承法学》教材,并获教育部优秀教材奖。出版了国内第一部《比较继承法》的专著。本方向研究人员正在展开关于现代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的研究。3、劳动法。主编国内第一部《劳动法学》教材,并获得司法部优秀教材奖;还出版了一系列劳动法学的教材及专著。本方向研究人员参与起草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配套法规,并是《劳动法》草案的主要执笔人。本方向研究人员正在就《劳动法》的修订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研究。4、社会保障法。出版了《社会保障法》教材和若干学术专著。本方向研究人员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社会保障法的法制讲座。该方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的重要机构,举办了“中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许多重要的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目前本方向研究人员参与《社会保险法》的起草工作;承担《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5、社会特殊群体保护法。本方向成立了国内第一家专门为残疾人提供权益保障的法学研究与服务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出版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专著和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有关教材。本方向研究人员参与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社会特殊群体保护法的立法起草与立法研究工作,并是这些法律草案的主要执笔人。目前本方向研究人员正在进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实证研究》科研项目的研究。学术带头人龙翼飞教授是国内较早获得民法学博士学位的学者,现任人大法学院副院长,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个国家部委的专家顾问。曾参与了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起草与立法研究工作,并是多部法律草案的主要执笔人。曾先后赴法、日、德、英和香港、台湾地区进行学术交流。发表了婚姻家庭法和社会法方面的个人专著10余部,合作著作10余部,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近30篇,并两次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作《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的法制讲座。商法学本方向主要从事商法学各学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部门法内容。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其理论发展与民法学理论发展密不可分。人大法学院自80年代起即在国内率先开设了商法总论、外国民商法、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课程,90年代又撰写出版了国内第一部中国商法总论著作和第一部关于证券发行与交易法制的著作;本方向的教师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公司证券的行政法规的起草与立法讨论工作。本方向已被确定为国家文科重点基地(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主要学科,具有显著的学科基础优势和学科综合优势。商法总论。本方向在国内(及港台受聘教学中)率先开设商法总论课程,本方向研究人员撰写了国内目前仅有的两部关于商法总论的著作和教材,该教材在国内教学科研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并被广泛使用。本方向的研究人员目前正在进一步深化对于商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拟作出适合于我国商法各部门法发展要求的商法总论研究成果。公司法学。本方向90年代初即为人大法学院及港台联合教学的研究生开设公司法课程,本方向研究人员撰写的《中国公司法》著作和相关教材在国内具有重要的影响,并长期参与《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的立法活动。目前正在进一步深化对于公司法理论的研究,计划于近年来作出具有前瞻性和理论研究性质的公司法研究成果。证券法学。本学科方向在国内证券法教学科研中居于领先地位,在国内(及港台受聘教学中)率先开设了证券法课程,招收证券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并专门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国内40余家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开办证券法的培训班,讲授相关课程。国内首部证券法著作《证券发行与交易》(该书已再版5版)就是有本方向人员完成的,并进一步编写了首部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统编教材《证券发行与承销》与《证券交易》,此外本方向的研究人员撰写的《中国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监管制度的著作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票据法学。本方向在国内率先开设了票据法课程,90年代初即出版了中国票据法的专著,在中国票据立法改革后又率先编写出版了票据法教材。本方向的研究人员计划对中国票据制度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作出具有前瞻性和符合国际票据交易惯例的研究成果。海商法学与保险法学。本方向人员自80年代中期率先在国内法律院校中开设了海商法及保险法课程,并撰写出版有关于海商法的教材6部、保险法的著作6部。学术带头人董安生教授是国内较早获得民商法博士学位的学者,博士生导师,是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国家文科重点基地)研究员、金融与财政政策研究中心(国家文科重点基地)研究员、金融与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另担任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比较法学会理事等职。曾受聘在香港、台湾数所大学讲学。已撰写出版民商法著作12部,主编并撰写教材8部,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其撰写的《民事法律行为》、《英国商法》、《证券发行与交易》等书在国内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方向学术骨干叶林教授等在民商法理论、公司法、证券法、外国民商法、仲裁法研究方面具有很深的造诣,所撰写的《中国公司法》、《中国证券法》、《商事仲裁法》等教材在国内均有很大影响。

百度

我们看碟的时候应该都看到过前面的那个蓝屏的警告之类的东西吧?上面写着,不能在公共场所放映……但是由于学校是非盈利性质的,所以虽然侵权,但是没有人会去追究,这就是我们法律与道德的无奈……关于教育局那个说法,理论上教育局是没有买放映权的(可能中央台的那些买了吧……),所以大部分肯定是不合法的,剩下的影片授权了的就可以放了——前提是,是正版……关于痞子,从多方面考虑吧……首先,是哪种校规?我认为现在很多校规是很无聊的,比如说不可以在走廊踢毽子?(呵呵,忽略这句~~~)如果是原则性问题(抢劫/勒索/敲诈/欺负女同学等),我是绝对支持你说的。还有就是一些与你关系不大的对社会危害性也不大而且老师不一定管的了的事情,比如说打群架(这个……其实可以归到上类的,但是经验之谈,告诉了老师效果也不好……),抽烟什么的,告不告诉就看你的了……其次是怎么告诉的问题。如果是老师直接找你谈话(这个……为什么呢?),然后你说了,我想可能你很久多难以安宁(如果你不是在更大的帮派之中的话)。我也认为写信是最好的办法吧,或者当时不说,当周围没人的时候再找老师谈一下(这样可以给老师一个好印象,但是要记得提醒老师不要说是你说的)。写信的话如果你和老师关系比较好或确定他不会说出去公开表扬你的话就可以署名,不然还是匿名好了……

一、如果只是为了教学的需要,这样是不侵权的;如果是为了营利,又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拷贝,这样就是侵犯知识产权。二、找一种比较合适的表达方式告诉老师。社会正义是需要大家公共维护的,但是也要注意保护自己,连法律上都规定要为检举揭发者保密,自己也没有必要大张旗鼓的向老师反映情况。但是一定要勇敢的说,因为那些痞子如果得不到处置,可能会给自己周边的环境造成恶劣的影响。开动一下你聪明的大脑,想几句明智的台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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