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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转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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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转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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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转移研究要求文章质量和原创。

可分几个部分:1现状调查,2原因分析,3社会需求趋势,4转移几种方式。

劳动力论文

我不知道同学们心目中的劳动者是不是和我想的一样。有些人会认为是医生,他们会说出很多种答案来,有的说:我妈妈是医生我看见她每天早出晚归的,一个星期里没见过几次面;有的会说:我爸爸也是医生,他也非常的忙,有时半夜三更的还有医院来电话说要抢救病人或是被打的头破血流的送进医院来抢救;有的人说:我妈妈虽然是护士,但她在非典时期,一刻也没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上,站在非典第一线,鼓励病人与魔鬼做斗争。等等的事。这是他们认为的,当我问他们那清洁工人呢?他们都说:他们有什么好的啊,又臭又胀又没有文化薪水又低,那向我们的父母啊!文学又高工作又干净薪水也很高,我的父母要是清洁工的话,我的面子往哪放啊!在同学们的指指点点下,谁要和我交朋友啊!可我认为清洁工人是最了不起的拉!他们的工作是我们学生每天早晨都能看见的,可是你们的父母在医院里你看见他们认真工作了吗?我想你是看不到吧!也听不到吧!也许你的父母在工作的时候还有的吃有的说还有的座更别说薪水了,这个薪水是清洁工人的两倍还要多。那哪些清洁工人呢?他们没的座没的吃没的说,只能拿着扫帚和畚箕在大马路上扫啊扫的,薪水也低,但他们为了养家只能这样了,因为他们文化少啊!他们是用勤劳来赚钱的,用自己的双手来赚钱的。你们也可以去常识一下扫地的滋味啊!我想那是你们吃我消的工作,你们扫到半个钟头也不到就说累了,那他们呢?他们比你们要少的时间长,可他们不怕累不怕苦,用自己的一双长满老茧的手去支撑起一个家庭来,那是不容易的吧! 在炎热的夏天,他们要在火辣辣的太阳下扫地,没有冰凉的空调,没有冰凉的泉水,没有夏天所用的防晒霜;只有嘴里冒着白泡的口水,头上流着黄豆大的汗珠,身上披着一层黑色的肌肤,中暑了连医院也不去,生怕要花钱去看病,在家里叫自己的老伴帮自己在身上扭两把(这个是杭州人的传统方法)就可以解除中暑了,这个我也常识过,这样扭其实是很痛的,一直要扭到背上起黑色才可以结束。而那些做医生的呢?在凉丝丝的空调房里吹这些和冷气,坐在那里舒舒服服的喝着茶,看着报纸和同事们说说笑笑的,多么的舒服啊!和清洁工人们比起来真是相差十万八千里。 在呼呼秋天,树上的叶子纷纷的落下来,在马路上满地都是叶子,清洁工人还是那样的帮着马路打扫,可这个季节是他们还算不怎么累的呢。可冬天呢?雪在马路上厚厚的,一层,让他们扫的腰酸背痛的,脸上长了冻疮,手上也长了,脚上也长拉!让人看的都心疼啊!可他们还是勤劳的扫着,为人民服务着。在寒冷的季节里,他们全身冷的直打哆嗦,连手都快不听使唤拉!还在那里扫啊扫啊!不知道扫了多少年拉!每个人都在家里吃着热乎乎的早餐,而清洁工人呢?每天起个大早不怕冷不怕累的,在为人民服务。 在我的心目中清洁工人是最好的劳动者拉!因为他们默默的在保护着我们的生活环境。 请尊重普通劳动者 今天,我走在路上,忽然看见清洁工人们正在认真地扫地。我想:清洁工人们真辛苦``````我刚想完,就走近了一个人,当他经过清洁工旁时,情不自禁地捂住了鼻子,说:“真讨厌。”这位清洁工阿姨听后虽难没说什么,但是我知道她心里是多么难受啊! 本来,当清洁工没什么的,可是,现在有些人太没素质了,清洁工虽说是普通劳动者,但他的工作也是光荣的。让我们一起尊重清洁工,尊重所有的普通劳动者吧!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关键词: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劳动争议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镇中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而且长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并会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但同为高中毕业的男女两位同学,男的如愿以偿,女的却未被录用。当到该公司人事部询问时,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大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是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像这样随意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甚至拒绝录用女职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企业都依此为标准招聘人员,那么对于妇女和那些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来说找工作就更难了 。笔者认为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当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店方却拿出《员工须知》说事,并说这是内部规定。后经多方筹借凑足1200元后,才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笔者认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上岗保证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培训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建议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范围,尽可能减少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存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合力对乱扣压劳动者的户口档案、证件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力合法流动的权益。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力,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每到春节临近,工人返乡过春节之际,追索工资的“壮观场面”一幕幕上演着,甚至连我们日理万机的温总理都在为工人追要工资。此情此景,虽然体现了温总理体恤人民生活,为工人维权的一面,谁又能否认这是拖欠工资性质之恶劣的真实写照呢?笔者认为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不少地方有工资立法的准备,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劳动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的时间过长。建议执法部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的监察执法,普遍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重罚机制,使得那些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得不偿失,不敢再拖;另一方面,应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据报载,一些单位规定按时发放工资,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图省事,或者防止丢失,竟然主动放弃及时付薪的权利,自愿集中领取,给那些蓄意违规的单位以可乘之机。(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三、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意向基本的权利,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据11月8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报道 11月7日,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法律健全的今天,不甘做出惟一选择的工人,却仍然采用了罢工这种相对原始的斗争形式,这无疑是文明社会的一大悲哀。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而怎样来处理好这样的社会冲突,也不是简单的企业行为或个体行为,建议政府应加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查有实据的单位,重拳出击,除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职工权益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使那些侵害职工权益的当权人有后顾之忧。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但即使这样,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建议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五、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而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却找出种种理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笔者曾耳闻有这样一家公司,单位为其员工缴纳保险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一半。而且还自圆其说说什么临时岗、固定岗,单位只给固定岗人员缴纳保险,从事临时岗位的职工要想参加保险只有自己去办理,属于个人的私事,为员工办社会保险是对员工的一种奖励,办不办社会保险由公司决定,还让新来的员工签订不办社会保险的协议。对于那些动不动主张权益的职工,公司都会想方设法予以辞退。这直接导致劳动者为了拥有工作,明知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被侵害了也不敢主张权利。还有一些私营“小老板”更是出口不凡,“在这里我就是法,我想怎样就怎样”;并且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又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办理失业手续及下一步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如要求加班费、办社会保险等权利时,马上就会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辞退,这也造成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就不得不放弃其它权利的请求。这就需要行政部门的介入,深入用人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否则只看用人单位递交的报表,什么问题都发现不了;并且要进行广泛的宣传,让社会保险深入人心,让用人单位自觉的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让劳动者监督用人单位给自己办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消除和缓解社会矛盾,更有效的起到“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六、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几个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便劳动者其它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进行救济的权利。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但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方面,笔者认为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须共同探讨。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过高。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凡是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过申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非法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些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范畴,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当事人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又认为是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由于劳动关系所作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对现实社会的许多方面都不能包括。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对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以便统一理解,特别是要出台在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分清与其它法律责任的界线。二、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短,劳动者往往冒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然而,大部分职工,在一些争议发生后,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尽可能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解决,比如,托人情、找关系。正是这样左顾右盼的时候,诉讼时效匆匆而过,当劳动者拿起法律这把武器自卫的时候,法律又为劳动者亮起了红灯。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对劳动申诉时效延长,特别是对于连续侵权行为如加班费、拖欠工资等方面,可适当延长,这样会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三、劳动争议案执行效力的有限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矛盾必然突出,劳动争议仲裁也因此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调解劳动者与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其裁决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相当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仲裁结果的法律权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在对自身的宣传上还不够,使很多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缺乏一定的了解;三是法律给予劳动争议仲裁权力空间还非常有限,其法律权威性有待加强。基于此,笔者呼吁,无论从维护职工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角度,还是着眼于提高司法效率,国家有关部门都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的地位权限,以更好地使劳动争议仲裁发挥作用。七、对劳动者权利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认识,不应仅仅拘泥于对劳动者具体权利的保障,而且还包括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一般性规律的认识,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三)、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二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才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帮助人们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增长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争议,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稳定社会,是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参考文献1、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通过。3、《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发布。4、梁书文、回沪明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5、范战江、石美遐主编,《新编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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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企改革和改制加剧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不断加快,国有企业都加快了改革和改制的步伐而进行了人员结构大调整。国企改制企业下岗员工劳动关系问题愈加突出。下岗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以及历史债务的清偿等问题较为突出。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当,极易引起群众性的突发事件,引发员工与企业矛盾。二、劳动合同履行问题突出目前,在市场经济大潮下,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部分改制的国有企业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甚至有些企业经营者为了规避社会保险义务,招聘劳动者时,不进入劳动力市场,私自随意聘用人员。这些用工制度不规范、不签劳动合同的用工现象大量存在,最终导致了企业擅自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让员工被迫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使得劳动争议成为长期突出的矛盾。三、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突出一是拖欠工资现象长期存在;很多改制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或经济效益不好等原因,对员工的债权问题没有很好解决。二是一些国有企业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劳动者生活带来很大困难。三是一些国有企业劳动条件差,劳动者职业伤害问题严重,超时加班现象普遍。四、国企改制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基础管理达不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一是我国国有企业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立法相对滞后,国企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劳动关系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配套导致了劳动关系问题的严重化。二是对国家劳动法规理解不透彻,没有充分利用有效手段明确劳动者与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导致在处理劳动关系时缺乏法律依据。三是基础管理工作不细,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员工管理缺乏有效性、科学性与实效性。四是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国有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面的措施。应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的发展活力企业发展活力是企业进步、协调、和谐的基础和条件。只有发展,企业才能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才能为员工提供更多的物质财富,才能使员工产生“以企为家”的归属感和依附感;只有发展,才能使本企业成为“龙头”企业,增强员工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只有发展,才能为员工提供更多施展才华的机会和实现自身价值的平台,才能使员工产生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发出广大员工热爱企业、企兴为荣、与企业共谋发展的愿望和活力。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够团结和谐,员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企业才能兴旺发达。 坚持以利益为核心,建立公正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企业劳动关系矛盾聚焦点是利益分配问题,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的关键。在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的时候,既要维护企业的主体地位,也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分配问题,只要利益被企业和员工共同接受了,劳动关系矛盾就能迎刃而解,企业劳动关系就和谐了。分配公平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既要体现“分配公平”,又要服从于企业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激励作用。加强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从根源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一是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促使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更加规范有效、更为人性化。二是完善劳动合同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合理协商、签订以及动态管理,增强用工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意识。三是强化基层管理人员依法管理意识,保障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不受损害,从源头杜绝矛盾和冲突的发生。四是提供劳动关系处理依据,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五是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增强应对能力。建立健全员工申诉和处理渠道,适时调整劳动关系的不和谐音符企业员工情绪不满是引发劳资纠纷不可忽视的源头,通常是因为企业在劳动用工、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方面出现的不当做法或违法行为所致。从形态上看,虽然员工不满情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劳资纠纷,但这种不满情绪若缺乏正常申述和处理的疏通渠道,往往会转化为公开的争议行为,甚至导致员工采取极端做法。更为严重的是,员工的不满情绪及各种抱怨,如果失之必要的疏导,不仅会极大挫伤员工的劳动热忱进而削弱其对本企业发展的信心,而且任其积蓄蔓延还会酿成员工对企业领导的仇视心理乃至对社会的不满,做出超出理智的行为。劳资纠纷处理应遵循依法、及时、有情操作的原则,妥善处理(1)依法处理原则。在处理劳资纠纷过程中,应首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解决劳资纠纷。还可以依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或员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规章等,作为处理劳资纠纷的解决依据。(2)及时处理原则。发生劳资纠纷以后,企业应尽快表明立场和态度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及时处理,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3)协商与调解原则。一是必须遵守自愿原则。当事人向企业劳资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必须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否则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二是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原则。调解是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使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并不是无原则地进行的。三是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不应久调不决,以免拖延时日,对当事人双方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害。五、充分发挥工会在构建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工会作为员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要着眼于参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从法律和政策上维护员工的经济利益;要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稳定的有效机制,积极参与协调社会利益和劳动关系矛盾,实现对员工经济利益的维护;要着眼于企业改革的深化,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调整中维护员工的经济利益;要着眼于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制度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员工经济利益的维护;要着眼于员工生活补充保障机制建设,帮助员工解决一些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为员工办实事中维护员工的经济利益。

绩效计划  绩效计划常常是员工和经理开始绩效管理过程的起点。经理和员工一起讨论,以搞清楚在计划期内员工应该做什么工作,做到什么地步,为什么要做这项工作,何时应做完,以及其他的具体内容,如员工权力大小和决策级别等。通常绩效计划都是做一年期的,但在年中也可以修订。  绩效计划过程结束后,经理和员工应该能以同样的答案回答下列问题:  员工本年度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我们如何判别员工是否取得了成功?  如果一切顺利的话,员工应该何时完成这些职责(例如,对某一个特定的项目而言)?  员工完成任务时有哪些权利?  哪些工作职责是最重要的以及哪些是次要的?  员工工作的好坏对部门和公司有什么影响?  员工为什么要从事他做的那份工作?  经理如何才能帮助员工完成他的工作?  经理和员工应如何克服障碍?  员工是否需要学习新技能以确保完成任务?  持续的绩效沟通转贴持续的绩效沟通就是一个双方追踪进展情况、找到影响绩效的障碍以及得到使双方成功所需信息的过程。  持续的绩效沟通能保证经理和员工共同努力以避免出现问题,或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修订工作职责,因为这些问题在许多工作单位都会发生。  常用的方法:  每月或每周同每名员工进行一次简短的情况通气会;  定期召开小组会,让每位员工汇报他完成任务和工作的情况;  每位员工定期进行简短的书面报告;  非正式的沟通(例如,经理到处走动并同每位员工聊天);  当出现问题时,根据员工的要求进行专门的沟通。  绩效评价  如果你做的全部就是绩效评价,也就是说没有做计划、没有持续的沟通、没有收集数据和分析问题,那么你就是在浪费时间。  绩效评价不仅仅是评估工作,它也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机会。  绩效的诊断和辅导  如果发现了某种问题,不管是某一位员工没有达到议定的目标,还是一个部门没有完成任务,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找到原因。不找到原因,我们怎么能阻止它再次发生呢?  例如,某员工的几个指标没有完成,可能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是技术水平不够,工作不够努力,还是没有组织好?有时也许同员工本人没有任何关系。会不会是组织内部有人不提供必需的资源?会不会是缺少原材料?会不会经理本人都不清楚应该做什么?因此,问题分析非常重要,而且它应该渗透到绩效管理整个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中。我觉得极具价值的观点是: 绩效管理是大系统中的一个小系统,要想得到最大的受益,需要完成绩效管理的全部环节,而不是其中的一部分。  绩效评估与发展  绩效评估的意义  传统绩效评估的意义,只是被动的去评估员工过去的表现,因此常常会导致成为秋后算账的形式,让绩效评估失去了评估的意义。如何使员工在现任岗位上发挥专长,并对其职业生涯发展有正面的期望,是设计绩效考核制度的最高指导原则,绩效管理不但要让员工与主管有更大的自我发展空间,同时涵盖目标管理、职业生涯规划等。  因此绩效考核的目的为(1)确保各项目标的达成(2)随时改进管理方法及程序(3)作为人才未来潜力发展的基础。  绩效评估与发展的规划  一、 目标制定  如何制定个人目标才能使考核有意义?首先确定组织的目标,将组织的目标明确归属到各部门,各部门目标再明确的划分到各岗位,如此设定个人的目标,即能确定组织目标的达成。  由于每位员工有不同的工作任务,应依据年度目标列明每个岗位与本身职务切合的工作目标。在工作目标订出后,主管应与员工对制定的工作目标做双向的沟通,以确定未来一年的目标标准。此外,主管与员工还需共同努力找出方法,以达到工作再简化的目的。并且在年度当中,为了确保目标的达成,必须依工作周期安排期中面谈,确定是否与原先规划的进度有不符合的地方,并讨论差异的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  二、成果评估  在各阶段的面谈中确定各阶段所达成的工作表现,到了期末作绩效评估时,首先透过员工自评及上两级主管的绩效评定后,以确定员工在年度期间内,实际完成的工作事项。再评估员工的意愿配合度与员工的工作技能,作为员工职业生涯规划的参考依据。  三、发展阶段  经由目标设定,依据为达成目标所需的专长能力,及员工职涯发展的目标,来评估目前员工所欠缺的技能,主管即可针对实际可行方式、考虑公司的资源多寡、公司未来发展趋势等,订定出一套最适当、对员工最有助益的职涯发展,及教育训练计划。惟有使员工能在组织内获得充分的学习与发展,组织才能有永续发展的远景。

劳动力成本论文

序论(一)提出中心论题随着经济学者研究的深入,提出了次级劳动力市场的概念,最早见于二元制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Lester CThurow,P B Doeringer,M J Piore等人在原有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该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存在主要劳动力市场与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在主要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收入高,工作稳定,工作条件好,培训机会多,有良好的晋升机制;而次级劳动力市场则与之相反,劳动者收入低、工作不稳定、工作条件差、培训机会少,缺乏晋升机制。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发现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在我国同样存在,并且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主要是进城务工人员,由城镇下岗职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组成。次级劳动力市场主要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提供了大量的低成本劳动力,满足了工业化进程对劳动力的需求。特别是农民工满足理论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劳动力空缺。虽然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为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其中建筑劳动力市场为建筑行业输送了大批价低质优的建筑农民工,但是在建筑劳动力市场还存在着例如制度的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工人集体议价能力低下等。这些问题若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必将影响到我国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但是建筑劳动力市场又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中最早形成、最具市场特质的劳动力市场。从大量使用农村劳动力的角度来说,也对我国其他行业劳动力市场的完善起着示范实验的作用。所以,如何培育和完善我国的建筑劳动力市场,不仅可以实现对建筑行业和执业人员资格的有效监管,更是提高农民工议价权、各方面待遇和保险的市场发展需要。因此,培育和完善我国的建筑劳动力市场是我国市场体制完善和发展的要求,也是市场自身发展的一种趋势。(二)说明写作意图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中,如何积极培育建筑业各类生产要索市场,特别是建筑劳动力市场,这对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加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选择这个题目的意图如下:

论理想成本、目标成本和责任成本在成本管理中的应用  2 浅谈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及降低成本的途径  3 明确成本控制思想 确立成本控制目标 杨宇华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4-07-30 期刊 0 65  4 成本差异分析与成本动因分析的比较研究 韩伟; 齐二石; 李钢 工业工程 2001-12-25 期刊 11 175  5 量本利分析法在施工项目成本管理中的应用 王扬 彭城职业大学学报 2002-08-30 期刊 0 26  6 高职院校教育成本核算与成本体系的构建 施梅仙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6-12-15 期刊 2 45  7 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费用构成及成本控制 肖永红 中外建筑 2005-04-20 期刊 2 147  8 农村劳动力流动“节约型”成本模式的构建 杜国庆 边疆经济与文化 2008-05-05 期刊 0 25  9 医院诊次、床日成本核算方法研究——“项目成本法” 李林贵; 刘兴柱; 孟庆跃; 王燕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1998-10-10 期刊 3 29  10 医院诊次、床日成本核算方法研究——“科室成本法” 李林贵; 刘兴柱; 孟庆跃; 王燕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1998-10-10 期刊 1 22  11 杂交水稻制种与种植成本比较 王飞飞; 张雨 中国农村小康科技 2006-11-10 期刊 0 18  12 谁来支付合作成本?——对乡村建设合作收益与合作成本问题的一般分析 周立 经济经纬 2006-11-10 期刊 1 77  13 犯罪成本与犯罪控制成本分析 赵波 武汉大学 2005-05-01 硕士 0 131  14 加强成本管理 实施全过程成本控制 李彦生 山西建筑 2008-12-01 期刊 0 28  15 实施作业成本计算法加强成本控制 朱佳茹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6-03-05 期刊 2 102  16 实施低成本战略 全面建立成本管理体系 杨俭存; 薛随云 建筑经济 2006-12-30 期刊 0 72  17 论旅行社成本领先战略与财务成本费用管理 谭丽林 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10-15 期刊 1 185  18 导入质量成本概念 开展医疗质量成本研究 匡莉; 黄健; 黄洪章 中国医院 2003-07-01 期刊 2 35  19 不同养老模式的养老成本及成本—效用分析 邓颖; 吴先萍; 李宁秀; 何君; 刘朝杰; 张宁梅; 任晓晖; 刘丹萍; 杨晓妍; 袁建国; 汪凯 预防医学情报杂志 2004-08-28 期刊 6 144  20 成本概念的新拓展——时间成本 杨颖; 肖凤华; 刘桂云; 杨淑萍 德州

人力资源规划是现代企业进行科学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一个合理的人力资源规划是企业平稳快速发展的有利保障。具体地说,人力资源规划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和外部环境的各种因素。从现有的人力资源状况出发对企业未来一段时间的人力资源需求和供给情况做出预测,并制定出符合企业发展自身需要的人力资源计划。它主要包括三个主要步骤:人力资源需求预测、人力资源供给预测和能力平衡。由于经济全球化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当今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日趋复杂。如今,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需求的预测时,考虑的往往不是单个因素的影响,而是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和相互影响。因此,将人力资源需求预测方法总体上分为定性和定量两大类,下面介绍介绍几种常用的分析方法。 预测方法1德尔菲法1946年,兰德公司首次用这种方法来进行预测,后来该方法被广泛迅速采用,它适合于对人力资源需求的中长期趋势预测。德尔菲法又称集体预测法,它依据系统的程序,采用匿名发表意见的方式,即专家之间不得互相讨论,不得发生横向联系,经过多轮次调查专家对问卷所提问题的看法,经过反复归纳、征询、修改,最后汇总成专家基本一致的看法,作为预测的结果,这种方法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较为可靠。德尔菲法一般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具体操作过程是:首先,在企业内外广泛选择各个方面的专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通过对企业战略定位的审视,确定关键的预测方向、相关变量和难点,然后使用匿名填写问卷等方法,设计一套可以使各位专家自由表达自己观点的预测工具系统。其次,人力资源部门需要在每一轮预测后,将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并将综合结果反馈给他们,然后再进行下一轮预测。最后,通过多次反复以达到在重大问题上取得较为一致意见和看法。在预测过程中,人力资源部门应该为专家们提供充足的信息,以便专家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另外,所提出的问题应尽可能简单,以保证所有专家能够从相同的角度理解相关的概念。德尔菲法的优点是能充分发挥各位专家的作用,集思广益,准确性高;能把各位专家的分歧点表达出来,取各家之长,避各家之短;能够使专家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受其他人的干扰。缺点是过程比较复杂,花费时间较长。2现状规划法人力资源现状规划法是一种最简单的预测方法,较易操作。它是假定企业保持原有的生产和生产技术不变,则企业的人资源也应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即企业目前各种人员的配备比例和人员的总数将完全能适应预测规划期内人力资源的需要。在此预测方法中,人力资源规划人员所要做的工作是测算出在规划期内有哪些岗位上的人员将得到晋升、降职、退休或调出本组织,再准备调动人员去弥补就行了。3经验预测法经验预测法就是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对人力资源进行预测的方法,简便易行。采用经验预测法是根据以往的经验业进行预测,预测的效果受经验的影响较大。因此,保持历史的档案,并采用多人集合的经验,可减少误差。现在不少企业采用这种方法来预测本组织对将来某段时期内人力资源的需求。企业在有人员流动的情况下,如晋升、降职、退休或调出,等等,可以采用与人力资源现状规划结合的方法来制定规划。4分合性预测法分保性预测方法是一种常用的预测方法,它采取先分后合的形势。这种方法的第一步是企业组织要求下属各个部门、单位根据各自的生产任务、技术设备等变化的情况对本单位将来对各种人员的需求进行综合预测,在此基础上,把下属各部门的的预测数进行综合平衡,从中预测出整个组织将来某一时期内对各种人员的需求总数。这种方法要求在人事部门或专职人力资源规划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下属各级管理人员能充分发挥在人力资源预测规划中的作用。5描述法描述法是人力资源规划人员通过对本企业组织在未来某一时期的有关因素的变化进行描述或假设,并从描述、假设、分析和综合中对将来人力资源的需求进行预测规划。由于这是假定性的描述,因此人力资源需求就有几种备选方案,目的是适应和应付环境与因素的变化。例如,对某一企业今后三年情况的变化的描述或假设有以下几种可能性:①同类产品可能稳定地增长,同行业中没有新的竞争对手出现,在同行业中技术上也没有新的突破;②同行业中出现了几个新的竞争对手,同行业中技术方面也有较大的突破;③同类产品可能会跌入低谷、物价暴跌、市场疲软、生产停滞,但同行业中,在技术方面可能会有新的突破。企业可以根据上述不同的描述和假设的情况预测和制定出相应的人力资源需求备选方案。但是,这种方法由于是建立在对未来状况的假设、描述的基础上,而未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时间跨度越长,对环境变化的各种不确定性就越难以进行描述和假设,因此,对于长期的预测有一定的困难。 人力资源需求预测的影响因素1企业的人力资源政策 企业人力资源政策特别是薪酬政策对内部和外部人力资源的影响很大,如公司的薪酬政策是否处于同行业的领先水平等,这些对内部和外部人力资源的吸引都有重要的决定意义。2政府方针政策的影响 政府的方针政策对于人力资源需求预测也有较大的影响。如2008年1月1日起颁布实行的新《劳动法》中,强化了对部分弱势员工的强制保护,法律对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和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给予了更加强化的保护。作为企业不能再随便与员工解除合同,这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另一方面企业进行需求分析时应该考虑政府方针政策的影响。3劳动力成本的变化趋势 毋庸置疑,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成本呈逐年上升趋势。这对于企业来讲影响很大,企业会最大限度使用内部员工,尽量不对外招聘新员工,这对企业人力资源需求分析会产生影响。4市场的动态变化 从市场动态看,由于消费者的需求复杂,供求矛盾频繁,加之随着城乡交往、地区间往来的日益频繁,旅游事业的发展,国际交往的增多,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大,购买力的流动性、多样性也随之加强,因此,企业要密切注视市场动态,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就要求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结构进行不断调整,在进行企业人力资源分析时要充分注意市场的变化。5企业的发展阶段 根据企业发展生命周期中的不同阶段,在对人力资源进行预测的时候要考虑不同的策略和不同的要求,同时也要考虑在不同的阶段可能影响人力资源的不同因素。可以说,在企业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企业的人力资源供需始终处在不同的状态,也就是说供需平衡的状况是很少的,而供需的矛盾却是经常的。如在企业的稳定发展阶段,由于内部存在着退休、离职、晋升等问题,内部冗员开始增多,人力资源需求严重不足,这个时期需要做好人力资源的需求分析工作,以确保这些冗员的安置工作,从而能够保障企业渡过难关。6其他因素 除上述因素外,社会安全福利保障、工作时间的变化、追加培训的需求等因素也应该考虑。

劳动力市场论文

我国大学毛入学率虽已接近达到21%,但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仍只占总人口的6%左右,与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毛入学率40%~50%以及从业人口中高学历比例1/3相比,中国的大学毕业生远未到过剩的程度,所以我国大学毕业生的饱和性失业是不存在的。据教育部对部分高校毕业生择业行为的调查,期望在沿海开放城市就业的学生高达67%,只有37%和59%的人选择内地省会和中小城市,至于乡镇、农村及边远地区几乎没有人愿意去。可见毕业生就业难、人才过剩只是相对过剩,相对人才集中的大城市、大企业和大公司而已,在广大农村地区和西部地区,则是绝对不足。 (2)大学毕业就是精英。我国高等教育正在实现几十来的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变,越来越趋近大众化。但广大学生及家长对毕业生就业的理解还是停留在十几年前精英教育阶段的观念上,认为只要大学毕业,就意味着就是“精英”,一定的有一个体面的工作。因此,毕业生及家长过分在意单位的规模性质、地理位置、起点待遇等。观念不能及时革新,思想不能与时俱进,是毕业生就业难的症结所在。应届大学生从各方面来看创造的价值都是很有限的,因此更应该理性的给自己一个较为准确的定位。 (3)高学历就有高就业能力。这是目前社会的普遍误区。用人单位人才高消费,学生和家长盲目追求高学历,误以为高学历就等于高的工作能力。事实上知识与就业能力、学历与就业能力之间不能划等号。 高等教育是学术性、专业性教育,既可以是学术性的专业教育,也可以是职业性的专业教育。我国高校长期以来形成了过分偏重学术性专业教育的特点,因此这种教育下的高校毕业生更容易出现知识与能力发展的不平衡。就业需要的是相关的职业素质和能力。将所学知识转化为职业能力,这些显然是相当一部分一心只读圣贤书的毕业生所缺乏的。整个社会就业现状差强人意 失业是一个社会问题,主要与一个国家就业需求状况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国家经济政策失调有关。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政府机构改革和经济体制转轨迫使国有单位减员增效,吸纳能力大幅下降。整个社会就业形势日趋严峻,中国的劳动力市场目前面临来自约1 400万国企下岗失业人员、5亿农村富余劳力和近1 000万城镇年度新增劳力的巨大压力。政府一直在努力通过发展服务业等多种途径缓解压力,但据权威预测,中国未来3~5年,每年城镇需安排2 200~2 300万人就业,即使经济保持7%~8%的增长率,仍会出现每年上千万的“工作缺口”。在社会就业市场的吸纳能力没有相应增长的背景下,我国高校大规模扩招后的本科生相继毕业,一年多于一年。因此,毕业生就业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引人注目。高等教育本身存在问题 我国高校招生缺乏自主性,计划经济痕迹依然浓重,没有与市场“零距离”接触。首先高校培养层次比例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各层次就业率与同期招生数层次结构呈反向,研究生供小于求,本科生供求基本平衡,专科生供大于求。其次,高校现有学科专业结构存在问题。学科专业供求错位,专业设置趋同化、集中化,这样势必造成课程结构的僵化,闭门造车,脱离实际。学校不能以市场需要、知识结构需要为导向,学科专业结构、课程结构急需调整。第三,重学术教育轻职业教育。不管什么类型、什么层次的高校都一味向综合性研究型大学靠拢。毕业生多数要走向生产第一线,而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和课程设置都偏重学术性,忽视学生就业所需的职业技能培养,学校教育与市场要求的严重脱节。2 大学生就业与创业对策思考政府:创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 首先,政府应加快经济发展,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其次政府需继续重视和推进社会就业,进一步理顺毕业生就业体制,始终坚持市场取向,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淡化户口对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自主选择的约束,淡化单位的福利保障功能,在户口、档案管理和劳动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配套的社会保障。同时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和西部地区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大学毕业生不应该仅是社会现有岗位的竞争者,挤占就业机会,而更应该是新岗位的开拓者,为社会带来就业的机会。政府应出台鼓励各种资本对毕业生新创高科技实体进行投资的倾斜政策;设立大学生创业基地,并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专业指导、法律咨询、市场分析等服务;对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在审批手续、金融贷款、工商登记、税收等予以特殊优惠。社会:观念与时俱进,服务实在周到 我国社会对大学生就业观念的转变势在必行,必须彻底摆脱长期以来固存于人们头脑中的人分五等、官分九级等封建思想的束缚,真正认同劳动者无高低贵贱之分的观念,形成行行出人才的社会意识。同时实实在在地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更多的服务。 毕业生更应当根据人才市场供求状况适当调整自己的就业预期。大学既培养社会精英,也培养普通的社会劳动者,“北大才子卖肉”很正常。经济发达地区和热门行业毕竟是少数,其吸纳毕业生的能力有限,而相当一部分不被大学生看好的地方和行业,却对大学生有着巨大的需求。 同时建议建立全国性的就业信息网络,加强社会需求预测研究和报告,真正为毕业生提供细致周到的就业服务。3。高校:教育教学改革刻不容缓 (1)毕业生就业情况已成为衡量高校办学成效的重要标志。教育部每年公布的各大高校就业率必然给学校施以压力和动力,学校只顾教育不管就业行不通了。 (2)学校教育与市场需求、职业能力之缝谁来填?目前情况下高校得担此大任。高校教学改革与社会发展、国家建设需要紧密结合。专业设置、课程结构要满足市场所需;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反馈”、“高校生源报考录取比预警”等系统,根据不同专业科学地制定扩招规模;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的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甚至停止招生。 (3)发展职业培训机构,大胆尝试校企联姻。刚从学校里出来的学生除了动手能力弱外,表达沟通能力也普遍存在问题。学校应增设职业培训机构或增加职业素质教育课程,包括商务礼仪、心理健康、与人沟通、融入团队等内容。将职业素质培训与实习结合起来,真正使毕业实习起到缩小、弥合学校教育与市场需求之缝的作用。 (4)高校应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给就业指导工作重新定位,成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部分,作为对学生的人生指导,满足学生对于人生发展和职业生涯设计的需求,贯穿于大学教育的始终,既弥补以前就业指导的不足,又丰富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加强就业指导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在高等院校中构建适应社会发展的就业指导体系,建立完整的就业指导目标、指导内容,形成有效的就业指导方式和手段,逐步推进在整个大学期间的就业指导,并且在就业指导的同时推进对学生的人生教育,提高学生对素质教育的认同度和参与的积极性。 (5)自主创业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体系改革的一个方向,也给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 ,学习的“第三本护照”是创业能力。重视对大学生开展创业教育并将其在高校教程中加以正规化、制度化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个趋势。 创业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通过各种可利用的教育方式来培养创业者的创业意识、创业思维、创业技能等各种创业综合素质,并最终使被教育者具有一定的创业能力。创业教育应注重对学生就业观念的转变,使学生由被动的就业观念转变为主动的创业观念,鼓励学生将创业作为自己职业的选择,并将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兴趣特长相结合,创造出自己所期望的价值。自主创业是个体在解决就业问题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重要形式。目前,上海市已出台了大学生创业培训试行方案,并首次设立了专门针对应届毕业生的上海创业教育培训中心,其创业培训规划包括入门培训、实务与创业培训、个性化辅导和开业跟踪扶持。大学生创业培训实施政府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负责实施。有志创业的大学生可以先培训充电、后创业实践,虽然在毕业时自主创业的学生终究只是少数,但是对所有的大学生在大学期间进行系统的创业教育、创业训练是必要的,努力培养他们创业的能力与素质,增强创业意识,为他们在将来的人生道路上自主创业、岗位立业作好准备。去年年初江苏大学成立学生创业学校。武汉大学也宣布允许学生休学创业,建立了大学生创业基金,并组织专家教授编写创业课教材,在全体本科生中增设“创业课” ,教有能力的学生“做老板”。对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自主创业的可能性和素质要求、实施途径及发展趋势等的研究,对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引导等也是高校应加强研究的课题。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解决依赖经济发展,也离不开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涉及到政府、社会、学校和学生自身等各个方面,需要政府、高校、社会、毕业生本人的共同努力。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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