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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化学论文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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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化学论文1500字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近期曝光的几个假食品,不是在市场上横空出世,而是滋生蔓延已久,甚至已经形成产业链,颇具规模。像“合成豆腐”,外包装袋上还有其仿冒的正宗产品独有的激光防伪标志,原来制假者专门配备了价值800万元左右的激光制版机,舍得下如此血本,可见其规模之大,销路之广。俗话说,苍蝇不盯无缝的蛋,以假豆腐之“软”,竟然能在市场上获得如此强劲的生命力,监管的长期乏力甚至缺失,难辞其咎。更有甚者,在生产假葡萄酒厂家的车间里,都安装着监控摄像头,直接连通当地质监部门,并有专人监控。但就是在这些摄像头底下,造假者毫无顾忌地灌装假冒的名牌葡萄酒。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背后,恐怕还不只是失职渎职那么简单。监管的眼睛是闭上了,而利益的眼睛则可能睁得贼亮。  出了事,要么说“不归我管”,要么说“管不了”。其实,这些“说法”本身,就已经能说明食品监管存在问题。一则,造假手法不断翻新升级,食品安全挑战变幻莫测,确实存在制度不完善、职能不健全的问题,相关部门“心有余而力不及”;二则,恐怕还是“非不能也,是不为也”,或者“为”起来也不那么给力。  工业文明的技术和成果,如果在不良的法治和道德环境中,将会发生怎样可怕的异化,其威胁的,还不仅仅是人们餐桌上的美味佳肴,更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公序良俗。假鸡蛋、“合成豆腐”等假食品,在制假技术上可能还很“初级”,但其技术化、产业化的危险倾向已经值得引起全社会的警觉。  有鉴于此,我们既需要提倡行业道德,净化市场环境,构筑隐形的防线;更需要有关部门更加负责、更加主动、更加常态化地开展工作,变事后推责为事先履职,变“踢皮球”为“打组合拳”,变感叹空白为填补空白,构筑起坚实的监管防线,食品安全问题才会逐渐冰消瓦解,百姓才会真正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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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论文1500字

食品包装学论文1500字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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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食品营养学论文1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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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养生,其实说的是什么呢,无非就是一份健康,而我们的健康离不开两大要素:足够的食品营养摄入和自身养生知识的积累。想要健康的体格,不仅需要我们保持平和的心态,合理的饮食和规律的作息,最重要的就是上面所说的两大要素。同时,养生和饮食与人的经络和气血密不可分,那么,如何才能够有足够的气血呢?当然就要在饮食、作息等细节上面下功夫,我们不仅要按时作息和自然生物钟保持一致才能走健康之路,还要合季节多吃时令的水果蔬菜以及药材类食物等,让我们能够让身体有足够的气血让我们精神焕发。另一方面,我们要有畅通的经络。这是在告诉我们不管任何季节,适当的运动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同时也要结合其他的方法才能达到养生,以保健康。健康,让我们从饮食、作息、运动、养生等生活细节来保护自己的身体,让我们都能养出一份健康,养出一个好心情。关键字: 健康;食品;养生;医疗健康对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谁都想健健康康的生活,而各种疾病总是不断的充斥着我们的健康。现代的医疗设备比较健全,并且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一个个疑难杂症正在迎刃而解,但更多的健康来自我们的生活理念和生活中的细节,因为许多疾病的预防都在于每个微小的细节。饮食的搭配首当其冲,但知道是一回事,付之实践又是一回事。饮食满足身体的各种营养需求,可以提供足够的热能维持体内外的活动,还有适当量的蛋白质供生长发育、身体组织的修复更新,维持正常的生理功能。充分的无机盐参与构成身体组织和调节生理机能。同时,丰富的维生素保证身体的健康,维持身体的正常发育,并增强身体的抵抗力。适量的食物纤维,用以维持正常的排泄及预防肠道疾病。充足的水分可以维持体内各种生理程序的正常进行。人们能够健康地生活,必须依赖充足而且搭配合理的食物。人体需要的40多种营养素都需要从食物中获得,每一种食物都含有一定的营养成分,如果一种食物没有营养,那人们就不会称其为“食物”了。我们祖先经过几千年淘汰保留下来的食物,都有其特定的营养价值,都为我们中华民族的繁衍和昌盛做出了贡献。但也没有哪一种食物能够提供我们身体需要的全部营养,不同的食物有不同的营养特点。譬如谷类食物的糖类和B族维生素,豆类食物的蛋白质和脂肪,蔬菜水果的矿物质和维生素,动物性食物的优质蛋白等等。这些食物都是我们需要的,你不能说哪种好哪种不好。只有把各种食物合理搭配才能保质保量地供给人体充足和全面的营养,这就是“平衡膳食”。

一、营养产业现状喜中有忧  中国营养产业是食品工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中国营养产业规模为1500亿元,约占中国食品工业总产值48万亿元的6%。中国营养产业起步晚,基数小,但发展快,已形成一批有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市场品牌的认同度有所提高。一是保健功能食品产业经过几番周折,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二是营养素及营养补充剂发展迅速,其中维生素C、E、D3在世界上占有垄断优势;三是营养强化食品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国民的关注;四是牛奶和新型豆制品的营养保健价值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同。但是,从总体上看,中国的营养产业还存在不少问题。绝大多数企业的生产规模小,企业数量多,产品科技含量低,管理水平低,开发能力低,企业寿命短,特别是保健功能食品行业,即使是一些名噪一时的知名企业,也是“你方唱罢我登场,各领风骚三五年”。  二、营养产业前景无限光明  据专家预测,中国营养产业在“十一五”期间将会走上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将以年均10%以上的速度发展,2010年预计达到2500亿元以上。主要依据有以下四个方面:  政策驱动。我国虽然还没有营养法,但是国家和政府一直非常重视营养保健工作。例如,近20年来发布的《20世纪90年代中国食物结构改革与发展纲要》、《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推荐的每日膳食中营养素供给量标准》等都属于营养政策的文件。随着我国营养工作的开展,这类文件将越来越多。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推进公众营养改善行动”,国家《食品工业 “十一五”发展纲要》更明确提出“注重以营养科学为指导,注重保存食物原料固有的营养成分,优化食品中营养素配比,维护和提升加工食品的营养成分,满足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营养健康的要求”。这在我国历史上是首次。它是我国政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国民整体素质而采取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国政府社会经济发展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最近,中共十七大提出:“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而营养产业正是使全民健康的民生产业。  市场拉动。市场是一只无形的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显著提高,人们对营养保健食品的需求急剧增长,推动了营养产业的快速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成长带动消费升级。权威部门普遍认为,如果不出现大的意外,未来5年,中国GDP增速可保持在8%以上。经济的快速增长使人们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可用于营养保健食品的支出也将逐步增加。人口城市化创造巨大的需求。2004年中国城市化率估计已达到了40%,到2010年,保守估计将达到45%。人口城市化带动生活方式变化,为营养产业发展拓展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消费观念变化拉动需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营养保健知识的普及,与膳食相关的慢性非传染疾病造成的危害不仅被国家、社会所关注,也引起了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国民新的营养消费观念的形成,将成为拉动营养产业发展的新动力。老人和儿童市场快速成长。据PNDC调查,5%的中国家庭最关心老人和孩子的营养状况。这一人群对营养和健康的关注,会拉动相应的营养产品市场。“亚健康”人群迅速增长的需求。“亚健康”人口的比率越来越大,约占人口总数的70%以上,亚健康人群对营养产业的发展是一个新的推动。“大病住医院,小病上药店,无病先保健”,随着“送礼送健康,花钱买健康”时尚的流行,许多人开始明白了一个道理:健康投资回报最大。  古人云:“上医治未病”,得了病以后也是“三分治,七分养”。科学家爱迪生说:“未来医生不再给病人药物,而是引导病人关注人体结构、身体的保养以及疾病的引起和预防”。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项研究报告指出,人类1/3的疾病通过预防保健是可以避免的,1/3的疾病通过早期的发现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1/3的疾病通过信息的有效沟通能够提高治疗效果,成本最低。有人说,权力是一时的,荣誉是过去的,金钱是留给子孙后代的,只有健康是属于自己的。最贫穷的人不会为了金钱而放弃健康,但最富有的人会为了健康而放弃金钱。但是,还是有不少人在60岁以前拼命工作,“拿命换钱”;60岁以后疾病缠身,“拿钱换命”。俗话说,“没啥别没钱,有啥别有病”,“兢兢业业几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住院一次,破产一次”,“致富11年功,大病一日穷”,老百姓越来越看不起病了,只能“小病拖,大病扛,重病等着见阎王”……这些民谣尽管有些夸张,但其背后都凝结着民之所思,民之所想,寄托着深深的民意期待。许多人都认为:“养儿防老不如养生防老”,“健康第一,没有健康,其它都等于零”。国家“九五”攻关完成的研究表明,在疾病预防工作上投资1元钱,就可以节省5元的医疗费和100元的抢救费用,收到“个人少受罪,家庭少受累,节省医药费,回报全社会”的效果。所以“吃饭讲营养,营养保健康,健康促发展,发展为和谐”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这一“营养健康经济学”的观点,对于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对于每个人、每个家庭也特别重要。营养健康投资,可以提高人的健康水平,预防疾病的发生,这是战略性的投资,是建立节约型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科技推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发展营养产业必须占领科技制高点。新技术、新科学、新信息手段是营养产业发展的三股推动力,营养产业的发展需要新的生产加工工艺、新的质量控制标准、新的科学证据揭示新的营养成分以及健康功能,需要新的信息手段把营养信息传递给广大消费者。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吸收消化再创新等手段,进一步推动我国营养保健食品产业的发展。首先,采用新技术。营养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是营养学、食品工程学、食品科学、医学和化学进步的结果,具有研发先导的特征。目前,在生物技术、医药、食品、营养学方面都有许多技术储备,对产业发展构成一种有利的科技支撑。其次,研究开发新产品。营养保健功能食品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调整产品结构,研究开发以植物性食物为主、动物性食物为辅的具有东方合理膳食模式的营养健康食品;二是发展营养强化食品;三是开发牛奶、大豆等富营养食品;四是重视功能性食品的开发。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研究开发,努力实现传统食品工业向现代化食品工业、传统食品向功能性食品的转变。  管理带动。科技和管理是企业腾飞的两个翅膀,加强管理是营养保健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政府监管。政府是发展我国营养保健食品产业的保护神。国家食药局、卫生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单位通过政策法规,有力地促进了营养保健产业的发展。为了保障市场有序发展,从2004年开始,国家食药局取消“药健字”批准文号,从此,保健品只有两种身份——药品或食品。2005年7月起实施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保健品和药品一样,必须通过GMP认证才能生产和销售,这对保健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其次,行业自律。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和中国保健协会等是政企之桥、企业之家,通过行业管理,建立行约行规,保证了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在首届中国保健品公信力品牌推选活动大会上,保健产业向社会公开承诺:“决不生产和销售假劣产品,决不夸大宣传,更不做虚假宣传,不添加任何违禁物,诚挚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再次,企业内部管理。外找市场,内抓管理,企业才能兴旺发达。根据国家规定,大多数保健食品企业进行了GMP 改造,通过了GMP认证。天津天狮集团还在全国同行业中第一个通过了HACCP认证。天狮集团经过十年奋斗,十年风雨,从一个单一生产高钙素的名不见经传的小型民营企业,发展成为一个拥有保健食品等200个品类近千种的营养保健食品,国内资产20多亿元,业务渠道辐射世界190个国家和地区,并在全球拥有1000万个固定消费者和5万个加盟店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创造了中国民营企业的一个奇迹。如果中国保健食品行业多一些象天狮这样的名牌产品、名牌企业、名牌企业家(天狮总裁李金元),那么中国的保健食品行业就大有希望。  世界经济学家一致认为,未来信息产业和健康产业是最有希望的朝阳产业。有人预测,未来十年健康产业将会成为信息网络财富革命之后的第五波财富革命。我国的经济学家也都乐观地认为,我国具有数千年的饮食养生文化,具有“药食同源”、“食养食疗”的悠久历史,以博大精深的中医药及其理论为依托,以先进的科技和管理为动力,以丰富的资源为后盾,以广阔的市场为舞台,21世纪的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市场的前途是无限光明的。  三、发展营养产业亟须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营养师队伍  2005年10月1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公共营养师等11个新职业。《全国食品工业“十一•五”规划建议》也明确规定:“加强食品营养工作机构建设,大力开展营养师的培训工作,全面推行食品企业营养师制度,提高营养师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运行中的监测职能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为此,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营养指导工作委员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培训中心联合开展了“公共营养师”的培训工作,并在北京、上海等地设立公共营养师的培训基地。  公共营养师是从事营养指导、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传播,促进社会公众健康工作的专业人员。其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进行人体营养状况评价、管理和指导;二是进行膳食营养评价、管理和指导;三是进行营养知识的咨询和宣教;四是对食品及其功能进行营养评价、指导。这个职业主要岗位是食品、营养食品、保健功能食品企业;宾馆、饭店、食堂;幼儿园、医院、学校、社区、机关等单位。  在美国,凡是住院病人的治疗都必须有营养师的参与;在日本,每330人就有1名营养师,营养师的数量相当于临床医师的4倍;在我国,平均每50万人才有一个营养师,这足以说明我国营养师人才的异常匮乏!由此可见,营养师的职业前景是十分广阔的!如果达到日本的水平,中国将有400万个营养师岗位,而目前不是1万人。因此,近两年营养师培训成为热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副会长 张志祥)

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和老龄化社会的来临,人们都在不约而同地关注一个重要问题——健康,大家都希望能够健康长寿。那么什么叫健康?怎样才能保持健康呢?世界卫生组织(WHO)对健康的定义为生理、心理及社会适应能力三个方面全部良好的一种状况,而不仅仅是指没有生病或者体质健壮。要想保持健康,至少有以下几点需要引起注意:一、健康的健康理念——保持健康的基本前提为什么用这么拗口的一句话呢?就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有的人有着不健康的“健康理念”,具体表现为:从不注意养生,自信地认为自己只要有技艺高超的医生、疗效卓绝的好药,就能保证健康。恰恰就是这种观念,导致了很多人的英年早逝——钧瑶乳业的前老总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古人有“医能治病,不能救命”之说,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医生虽然能治好你的病,但是如果你自己对你的生命不珍惜,谁也没办法救你的命!我们的祖先发明了一个词——“养生”,这个词真是太好了,保养才能长生;从没听说哪位长寿的人是靠医生和药物治疗来实现的。所以我要告诉大家的是:即使有再好的医生,也不如不得病,再好的药不如不用药。健康,要把握在自己手中!二、保持良好的心态——保持健康的基本保证俗话说:“笑一笑,十年少;愁一愁,白了头。”说明要想健康长寿就要保持良好的心态。那么不良的心态会导致什么问题呢?中医自古就有“五志过极伤五脏”之说:人的怒、喜、思、悲、恐五种基本的情志分别为肝、心、脾、肺、肾五脏所主宰,在正常的情况下,五脏六腑互相配合,人们的这五种情志能够自然地流露出来,也能够自发地有所节制;一旦情志过极,无法节制,那么就会损伤相应的脏腑。比如说经常生气、大怒不止的人最容易得肝病,反过来,肝病患者,往往脾气不好(生活中随处可见);而在女性,往往表现得更为明显,喜欢生气的女性一般最容易患痛经、乳腺小叶增生,见到这样的患者,基本上不用问,一看脸色发青、脾气暴躁易怒就可知晓。这些病,与中医所说的肝是密切相关的。整天悲悲切切的人,他的肺功能必然受损,肺功能不好,维护机体表面的功能异常就容易经常感冒、咳嗽等那就不说了,反过来说,肺功能不好的人,往往他也高兴不起来,你看《红楼梦》里面的林黛玉,大家都知道她得的是肺痨。五脏是人体生命活动的主体,如果这个主体一动摇,那么保持健康就无从说起。美国哈佛大学进行了一项长达60年的研究,结果显示:大约75%的人在75岁的时候还活着,其中多是知足常乐的人。好身体和长寿取决于感情上的应付能力,并且保证自己不在心理上受到任何压力,而这要比其他一些诸如锻炼或者是饮食习惯的一些因素更为重要。所以说保持良好的心态是保持健康的基本保证。那么在生活中如何保持良好的心态呢?我觉着最重要的是学会换位思考,从多个角度去看待问题,从积极的方面去看待问题。传说古时候有一位老妇人,她的两个女儿均已出嫁,大女儿嫁给一个卖雨伞的,小女儿嫁给一个卖剪纸花的,本来他们生活得都挺好的,但是老妇人总是愁眉不展,为什么呢?晴天的时候她就发愁大女儿家的生意不好,雨天就发愁小女儿家的生意不好,结果弄得疾病缠身。有位智者告诉她说:“晴天你小女儿家的生意更好,雨天你大女儿家的生意更发达,有什么发愁的呢?”她恍然大悟,一身疾病不治而愈。这个道理很简单,就像曾经有人说的:“生活中不缺少美,缺少的是发现。”怎么去发现呢?就得积极地看待生活中的问题。三、有规律的作息习惯——保持健康的必要条件对规律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几点起床、几点吃饭等这样一成不变的、机械的作息时间表。我更愿意把规律解释为顺应大自然的规律,根据季节的交替,来相应地制定我们的作息时间表。中医自古讲究“天人相应”,什么意思呢?人来自于大自然,是顺应大自然的规律而产生的,我们脏腑活动、气血运行在很多地方与大自然的变化是有着相似的规律的。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去适应这样的规律,而不是违背这样的规律,才是健康之道。《黄帝内经》第一篇《素问上古天真论》,讲的就是养生。文章开篇就问:余闻上古之人,春秋皆度百岁,而动作不衰;今时之人,年半百而动作皆衰者,时世异耶,人将失之耶。岐伯对曰:上古之人,……,起居有常,不妄作劳,故能形与神俱,而尽终其天年,度百岁乃去。今时之人……,起居无节,故半百而衰也。这一段文字用很简练的语言说明了为何古人能够健康长寿,而当世之人却年过半百而衰,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顺应自然的规律。那么生活中我们如何根据大自然的规律来修正自己的生活规律呢?《黄帝内经》里面有“春夏养阳,秋冬养阴”的古训,那么我们如何在起居上体现这个道理呢?说到这个问题只要明白大自然阴阳变化规律,就不难做出决定了。春季:寒气虽然还是比较重,但是阳气渐盛,万物复苏,经过一个冬季的休养生息,我们人体的各项功能也该渐渐恢复。我们可以早点起床,适当地在做一些活动,引导人体阳气的生发。夏季:阳气越来越旺盛,万物茂盛,生机勃勃,经过春天的生发过渡,人体的阳气也渐渐地调动起来了。我们早晨要早点起床,可以进行一些体育运动(当然根据自己的体质要适度,不能影响上午的工作),此时的锻炼较之春天可以稍微加强,以助长人体阳气。秋季:阳气由盛渐衰,经过春生夏长,各种作物果实成熟,应该收藏了,人体的阳气也该渐渐地休养生息了,我们的生活节律也要作相应地调整,虽然同样是早起,但是晚上应该早点休息。冬季:天寒地冻,万物封藏。春天的生机,全靠冬天来孕育,所以北方的农村有“猫冬”这一说。这个时候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活动,减少不必要的消耗,所以在起居上我们要早睡晚起——即使想进行适当的活动,早晨也不要起得太早——尤其老年人,最好等太阳出来再锻炼,这样可以减少很多得病的危险。四、均衡的饮食搭配——保持健康的重要支柱俗话说“人是铁,饭是钢,一顿不吃饿得慌”,“民以食为天”,如果不吃饭,健康何从谈起?但是吃饭却不仅仅是把东西装到肚子里就算了事——要想保持健康,我们得尽可能保持均衡的饮食搭配,如何均衡呢?我最想说的就是不要偏食和选用应季的蔬菜。不要偏食,从营养学角度大家都明白,偏食不能使身体得到全面的营养。我从五味应五脏的角度说说偏食的危害:古人将味道分为五类:酸、苦、甘、辛、咸,分别入五脏的肝、心、脾、肺、肾,大家都知道治疗感冒要用辛散的药物如生姜、大葱、芫荽、薄荷一类,就因为感冒属于肺上的病,而辛能入肺,所以可以治疗感冒。如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过于食用辛味的东西,比如辣椒、胡椒一类,就会发现这一段这个人火气很大,很容易发脾气,为什么?因为辛能入肺,肺气过盛则伤肝,所以就表现出肝的问题了。同样的道理,过于食用甜的东西也能伤肾;过于食用酸的东西能伤脾胃;过于食用苦味的东西能伤肺;过于食用咸味的东西能伤心。另外饮食也有寒热性之分,大家可以根据自己不同的体质选用不同的食物。什么叫做应季的蔬菜呢?就是在某个季节应该成熟的蔬菜。对于反季节的蔬菜,我一直持保留态度,为什么呢?因为自然界的规律,在相应的地方,不同的季节,就会有不同的食物,这是老天爷给我们的,也是最适合这个地区的人食用的——这就是自然规律。当然,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偶尔尝尝鲜,换换口味,也未尝不可,但是我不喜欢有些人以此作为炫耀并且乐此不疲。五、适当的劳作——保持健康的重要方面《三国志?吴普传》说到华佗创五禽戏的时候提到:人体欲得劳动,但不当使极尔。动摇则谷气得消,血脉流通,病不得生,譬犹户枢不朽也。这句话说明了一个什么道理呢?人若要健康,得有适当的运动,但是不能过头;适当的运动能够促及消化吸收,使气血通畅。人体如能气血通畅、百脉调和,就不会生病了。事实也是这样,俗话说得好:“饭后百步走,活到九十九。”道理都是相通的。现在有很多的锻炼方式比如太极拳、跑步、散步、静坐、跳舞等等,想要运动的话,如何选择运动种类呢?因为种类太多,很难具体地给大家说清,我就给大家说一个大体的原则,那就是老年人、脑力劳动者或性格内向的人、平素运动较少的人、阳气不足的人,可以选用一些“动”的锻炼方式,比如太极拳、散步等等,运动量由小到大,以感觉身上微微有汗为度;体力劳动者、活动已经比较多的人,性格急躁的人等等可以适当地选用一些“静”的锻炼方式,比如打坐调息一类的,以感觉到心旷神怡为度——当然不要强求,应该循序渐进。

绿色化学与食品安全论文1500字

食品与化学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食品是必不可少的,人们从食品中摄取营养,从而维持人体所需的正常的营养物质,而这些营养物质的组成与化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有了食品与化学这门课程。我查了食品与化学的定义:“应用化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食品及其原料的组成、结构、理化性质、生理功能、体内生化过程、营养价值、安全性质及其在加工、贮藏、运销中的变化、变化本质及对食品品质和安全性影响的一门新兴、综合、交叉性学科。”发现自己了解的远远不够,通过这学期这门选修课的学习,让我对此有了更近一步的了解。 食品化学的研究内容包括:1 组成和结构:食品物质的组成;食品物质的组织结构;食品物质的显微结构;食品物质的分子结构。2 食品物质的性质: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功能性质;安全性质。3 食品物质的理化变化:形态变化;组织变化;分子结构变化;组成变化;生理生化变化;生理生化变化;色香味变化;质地变化;营养成分组成变化。4 加工技术对食品成分的影响:原料的来源与种类;原料处理与贮藏;配方、加工工艺与设备;产品包装、转运与货架期。 食品化学的研究层次及主要任务包括:1 认识各类食品成分:营养成分(水、糖、脂、等)、微量及添加成分(调味品、香料、色素和加工辅料等),保健成分以及上述各类成分在食品加工、贮藏过程中的次生物质。2 对各类成分进行提取、分离,表征各类成分的化学性质和理化性质。3 研究各类食品成分在食品加工过程、贮藏、运销过程的化学变化及变化规律。4 研究食品成分的构效关系。 人体赖以生存的营养物质包括:水、糖类、脂类、蛋白质、矿物质五大营养物质,这些化学物质可以从不同的食物中摄取。很多人对喝水的理解仅仅限于解渴,其实喝水也是一门学问,正确地喝水对健康非常重要。水是生命之源,人体一切的生命活动都离不开水。对于人体而言,水在身体内不但是“运送”各种营养物质的载体,而且还直接参与人体的新陈代谢,因此,保证充足的摄水量对人体生理功能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但是,很多人对喝水的理解仅仅限于解渴。其实喝水也是一门学问,正确地喝水对维护人的健康非常重要。研究表明:人每天需要喝1000-1200cc的水。 人每日脏器活动和肢体活动所需的能量中,约有70%源于糖类。含糖丰富的食物主要有米、面等粮食类食品。人体所需能量约有20%来自脂肪。如果膳食中脂肪摄入量不足,不仅会导致人体必需脂肪酸和能量供应不足,还会影响脂溶性维生素的吸收与利用。脂肪的食物来源主要是肉类、豆类食品。人体每日的能量消耗中,约有十分之一的能量由蛋白质所提供。如果人体缺乏蛋白质,处于发育期的青少年,就会发育迟缓、体质瘦弱、抗病能力差;在成年人,轻者体重减轻,肌肉萎缩,疲乏无力,病后恢复慢,重则出现营养不良性水肿。蛋白质主要存在于粮食、豆类、蛋类、肉类食品中。 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懂得了:人只有获得全面营养,才能有效地维护健康。然而,日常食物的种类繁多,所含的营养成份又各不相同,况且人的胃容量也是有限的,因此,必须做到食物的恰当搭配才可获得全面营养。 综上所述,适当的营养,合理的饮食可增进人体正常发育,消除病患,延缓衰老。总而言之,人体内的生物化学反应与生命活动依赖于化学物质的参与;而这些化学物质又与营养密不可分;营养物质又摄取于五谷杂粮.动物肉类;蔬菜水果。这三者是相辅相成的。在它们共同的作用下人体才能健康成长,益寿延年。

食品安全与健康同行,近年来,在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出现了令人担心的问题。肯德鸡的“苏丹红”、豆腐中的“吊白块”、水饺中的“毒青菜”……更危险的是“三聚氰胺”,它不仅在牛奶中大量出现,甚至在鸡蛋中存在。各式各样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像目前全球暴发的金融危机一样,席卷神州大地,给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更牵动着每一个人的心。 在我们的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确实存在着。    食品安全问题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也可能正在发生在我们的身上危害着我们的健康。我想,我们国家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这个问题,只有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才能制止这些问题的出现。同时做为一名小学生,我们也要积极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的宣传中,让更多的人认识食品安全的危害,抵制农药食品、化学食品、问题食品,这样才能让食品安全与我们的健康同行。食品安全与人性食品,说的普通一点就是人们每天吃的和喝的。具体指的是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安全的食品成为“问题食品”。 提到食品安全,人们心中是异常关心的,关注的。因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人们饮食文化多样化,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苏丹红事件”、“注水肉”还有最近的“三鹿奶粉事件”,无一不牵动着广大民众的心。随着食品的多样化发展,各种添加剂不断翻新、涌现,不断被加入食物中。肉松中有添加剂,奶粉中有三氯氰胺。虽然现社会食品的安全的信息不对称,但可能都是消费者心中所默认的,考虑到我们每天吃的食物,想想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也大都认同“眼不见为净的”观点,是的,在你吃食物的时候,你不会想食品的生产过程是怎样的,你也不去想是否真的通过了国家卫生检查,你只是考虑到口感的好坏,但有时吃的是“问题食品”,你却不知道,等到出现问题时,你可能也发现不出是食品原因,当然也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了。生产商这样生产“问题食品”,我认为这不但影响到人民的生命安全,亦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声誉。这样做无疑是一种羞耻,一种无能,一种人性泯灭的表现。 食品安全中出现问题,人们都会首先想到出售商和制造商。是的,追求利益是企业的天职,但他们不能丢失了人性;是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竞争的是价格,但是他们不能向猪肉中注水;是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内部之间,企业与民众之间有时会利益分配扭曲,但是他们不能拿消费者的健康来负担。 企业固然有他们应该负担的责任,但是国家有关部门的官员也不能从旁而立。以人民利益为重,依靠国家法律法规来维护民众健康是他们的责任,有句俗话“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在者,建立食品安全体系是重中之重,如今《食品安全法》已让部分民众吃了颗“定心丸”。食品安全已有标准,但每个企业有自己的“标准”,有时是标准不能落实,因为个别地方官员、领导和生产制造商“勾结”,有所谓的免检产品,不用检查就发放卫生许可证,直接出售。这样可以说不为党负责,不为人民负责。 消费者自身的防范意识、自我安全健康保护意识也是不可缺少的。当然买食品不能单纯的相信吹嘘的广告:质量第一,等等的。从某些消费者理解到,他们全凭广告,坦言道:有质量第一的谁还买质量第二的食品?话说回来,自己不对自身健康负责,何人还会关心你? 食品安全出现问题,人的健康就会受到威胁。在如此严峻的问题面前,为什么还要出现“问题食品”?所谓的人性都到哪里去了?作为自然界生物链的最顶端,我们不是自食其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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