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期刊知识库

首页 论文期刊知识库 问题

中国刑法学杂志

发布时间:

中国刑法学杂志

“刑法修改的规模定位与制度设计”, 《法学》 1997⑴,P16~20; “刑法司法解释的限度”,与陈兴良合著,《法学》1997⑶,P22~30;“关于新刑法附则”,《公安研究》1997⑶,P19~22;“单位经济犯罪的刑法调控”,《中国经济时报》1997-7-22⑷。 “公众认同、诱导观念与确立忠诚——法治国家刑法基础观念的批判性重塑”,《法学研究》1998⑶,P30~48;“超越报应与功利主义:‘忠诚理论——对刑法正当根据的追问'”,与陈兴良合著,《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98~114;“困惑中的超越与超越中的困惑:从价值观角度与立法技术层面评价新刑法”,与陈兴良合著,《刑事法评论》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P1~103;“新刑法单位犯罪立法评说”,《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⑵,P33~39;“法定刑配置的合理性探讨:刑罚攀比及其抗制”,《法律科学》1998⑷,P43~48;“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三议”,《中国经济时报》1998-4-14⑷。 量刑基准研究”,《中国法学》1999⑸,P127~138;“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江海学刊》1999⑹,P61~66;“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研究”,《四川大学学报》1999⑹,P90~97;“量刑情节冲突及其解决的争议问题研究”,《中外法学》1999⑷,P120~126;“法定刑配置模式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⑷,P17~26。 “行为评价机制与犯罪成立——对犯罪构成理论的扩展性思考”,《法学研究》2000⑶,P46~72;“罪刑法定原则的观念障碍与立法缺陷”,《学习与探索》2000⑵,P89~95;“制度选择、规范信赖与秩序形成”,《刑事法评论》第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147~158;“法定刑幅度研究”,《刑法论丛》(高铭暄主编)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P616~675;“刑事法解释”,《刑事法总论》,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P463~503;“足够、合理而非确实充分: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刑事法判解》(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P235~252;“中国司法改革的三个悖论”,与左卫民合著,《人民法院报》2000-11-25⑶。 “抽象性问题及其意义:对刑法领域法治立场的初步考察”,《中国社会科学》2001⑵,P103~114;“危险个人的确立与劳动教养立法”,《法学》2001⑸,P28~29;“犯罪加重构成基本问题研究”,与卢宇蓉合著,《法律科学》2001⑸,P66~76;“刑法学知识传统中的‘人'”,《金陵法律评论》(南京师大学报特刊)2001年第1卷,P91~105;“公正性:刑事司法的灵魂”,《人民法院报》2001-3-5⑶。2002年“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02⑶,P124~141;“刑法主观主义中的知识客观性”,《中外法学》2002⑴,P45~63;“正确对待口供”,与陈兴良合著,《刑事法判解》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P419~428;“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法治:理念与制度》(高鸿钧等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P650~725。 “刑法的公众认同”,《中国法学》2003⑴,P116~121;“中国刑法における单位犯罪に关する立法评価”,《名城法学》(日本名城大学法学会编),2003年3月(第52卷第4号),P231~254;“刑法理论应在对抗、论争中求发展”,《法商研究》2003⑶,P14~16;“行为无价值论的提倡”,《比较法研究》2003⑸,P27~38;“犯罪构成理论:关系混淆及其克服”,《政法论坛》2003⑹,P46~53;“犯罪构成与价值评价的关系”,《环球法律评论》2003(秋季号),P296~302;“刑法上的财产占有概念”,与李志强合著,《法律科学》2003⑵,P39~47;“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融合”,《江苏社会科学》2003⑵,P149~155;“特殊防卫权研究”,《刑事法评论》第1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581~604;“公权任意进入私权领域,不是执行公务”,《人民之友》2003⑴,P29~30;“侵犯商业秘密疑难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⑸,P62~68;“用学派论争促刑法发展”,《检察日报》2003-3-28⑶;“危险犯的认定”,《人民法院报》2003-3-21⑶;“罪刑法定与案件处理”,《人民法院报》2003-2-14⑶;“因果关系的判断”,《人民法院报》2003-2-21⑶;“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运用”,《人民法院报》2003-2-28⑶;“财产占有与盗窃罪、侵占罪的区分”,《人民法院报》2003-3-7⑶;“依职权论也不能任意扩大渎职罪主体范围”,《检察日报》2003-9-8⑶;“厘清职务权限是认定职务犯罪的前提”,《检察日报》2003-9-15⑶;“‘本犯'对认定渎职犯罪有何作用”,《检察日报》2003-9-23⑶;“受贿后徇私舞弊原则上应当数罪并罚”,《检察日报》2003-10-8⑶;“危害结果仍是区分渎职罪未遂与既遂标志”,《检察日报》2003-10-21⑶。 OntheGeneralPublic'sRecognitionoftheCriminalLaw,ChinaLegalScience(2004),PP89~“规范违反说的新展开”,《北大法律评论》第5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P410~423;“刑罚进化论:从刑事政策角度的批判”,《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⑶,P41~48;“‘普法'的方式”,载《清华法治论衡》(第四辑),高鸿钧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P490~494;“量刑规范化:可行性与难题”,《法律适用》2004⑷,P60~63;“当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两个基本向度”,《江海学刊》2004⑶,P119~124;“侵占罪认定中的关键问题”,《刑事司法指南》(总第18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P37~55;“偷窃‘天价'科研试验品行为的定性”,《法学》2004⑼,P43~47;“规范违反说视野中的刑罚理论”,《刑事法评论》(总第15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P352~368;“使用强力夺回被抢财物致歹徒受伤是否构罪”,《检察日报》2004-1-21⑶。 “结果假定发生与过失犯”,《法学研究》2005⑵,P57~65;“论实质的作为义务”,《中外法学》2005⑵,P216~225;“死刑的司法限制”,《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P400~410;“论刑法学中的规范违反说”,《环球法律评论》2005⑵,P166~174;“刑法学中‘人'的观念的演变”,《法律科学》2005⑴,P37~44;“必须坚持刑法客观主义”,《东吴法学》2005(春季卷),P54~80;“无声的中国刑法学”,《清华法治论衡》(第5卷),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P145~165;“指使交通肇事者逃逸应以窝藏罪定性”,《人民检察》2005年7月(下半月刊),P19~22;“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江海学刊》2005⑶,P119~124;“主张债权与财产犯罪的界限”,《中国案例指导》(第1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罪研究”,《刑事法判解》(第9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P1~16;“论放任”,《政法论坛》2005⑸,P76~83;“从无占有意思者手中夺取财物的定性”,《法学》2005⑼,P108~112。2006年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要素,《中国法学》2006⑴刑法学的西方经验与中国现实,《政法论坛》2006⑵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⑸2007年论社会整合与刑事政策,《法学杂志》2007⑴论主要罪过,《现代法学》2007⑵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中外法学》2007⑹2008年违法性判断的基准与行为无价值论——兼论当代中国刑法学的立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8⑷2009年明知与刑事推定,《现代法学》2009⑵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实务考察,《现代法学》2009⑹死者的占有与犯罪界限,《法学杂志》2009⑷2010年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研究,《中国法学》2010⑶量刑程序改革的实体法支撑,《法学家》2010⑵2011年论常识主义刑法观,《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⑴ 包括《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研究》(黄京平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刑法新问题探究》(与张明楷、黎宏共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等10余部。

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我国对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采取的是形式来源分类法,刑法理论中,作为义务大致分为以下几类:(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二)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三)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四)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在认定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时,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先行行为是仅限于违法行为还是也包括合法行为?台湾刑法中将先行行为规定为作为义务,但并未涉及先行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学者对此有所界定,认为该行为应限于违法有责行为:“惟多数学者之通说,则认为前行为必须具有导致结果发生之迫切危险外,没必须具备义务违反性。”[1]我国有学者对此有不同主张,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具有违法的性质。[2]先行行为不仅包括违法行为,还应当包括合法行为,例如,张某带李某去游泳,这是合法的行为,其不履行看护义务,致李某溺水身亡,其违背了因先行行为产生的看护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 另外一个问题是,犯罪行为能否作为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从逻辑上讲,违法行为应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这个分类是以是否违反刑法规定为基础的。所以犯罪行为当然也应引起作为义务。有学者认为,在先行行为是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不作为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3]意思是作为义务对于犯罪人来说仍是存在的,如果行为人犯罪行为实施后,对其行为引起的结果发生危险不加防止,其结果发生时,以牵连犯的形态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台湾学者蔡墩铭的看法又不同,他认为,无论故意犯还是过失犯,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引起一定危害结果危险的,行为人并无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对行为人只能按其原作为犯罪承担责任,而不另行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罪。[4]笔者认为,先行行为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构成牵连犯罪是有很大差别的,这二者不能等同。 牵连犯是行为人以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从而其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或其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的存在,处断时认为一罪的情形。牵连犯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牵连关系的存在。而在认定牵连关系的问题上,目前多数学者认为,两个以上可罚行为相互间的牵连关系应界定为,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相互间,不仅在犯罪人主观意思上具有联络关系,且在客观上其相互间具有直接密切的牵连关系。如蓄意杀人而事先持有枪支,为毁灭罪证而在杀人之后毁灭尸体。行为人主观上对各该犯罪有意思联络,客观上方法与目的以及原因与结果间各有直接密切的牵连关系,故应从一杀人罪处断。[5]笔者同意这种观点,即牵连犯的成立以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间存在牵连关系为必要,而牵连关系又以犯罪人所实施的二个以上可罚行为相互间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客观上具有直接密切之牵连关系为必要。因而,构成牵连犯的二个以上可罚行为中之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以及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只能是故意犯罪。但先行行为(构成犯罪的)与不作为(犯罪)之间,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这一点与牵连犯的成立要件显然是不相容的。仔细推敲,在先行行为是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危害结果是犯罪人所期待所追求的,法律不能期待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及时的抢救,期待犯罪人防止其意图实现或追求的危害结果出现显然是不现实的;同时,在被害人出现行为人所预期之外的结果(如死亡)的情形下,法律对行为人的评价也只能是其所意图之罪,而不能先定行为人一个故意罪,又因行为人故意侵害他人后应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而成立另一个不纯正不作为的故意或过失犯罪,否则,就使一罪变成了数罪,违反刑法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6] 另外,在先行行为是过失犯罪时,先行行为(构成犯罪)与不作为(犯罪)之间也是不存在牵连关系的。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都得到了肯定。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后,有义务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有义务防止危害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自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减免刑罚的理由;如果行为人没有防止结果发生,则负既遂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防止更严重的结果发生,则负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并没有成为刑法上的牵连犯。[7] 2、先行行为是限于有责行为还是也包括无责行为?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存在着较大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先行行为必须出于故意或过失,即必须是有责行为;有的学者则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导致构成要件符合结果发生之危险者足以,系有责或无责行为,在所不问。[8]我国学者认为,先行行为是否必须有责,只是对先行行为的法律评价问题,如果行为人对于先行行为虽然无责,但该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行为人应当履行而不履行,行为人对于不作为具有责任。无责之先行行为,完全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9] 其实先行行为是否有责的问题与先行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十分相似,笔者认为,并不影响先行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其可能造成一不定期的危害后果,则先行行为人就有防止义务。举例说明,甲带不懂水性的乙去游泳,尽管甲尽力照顾乙、保护乙的安全并教乙游泳,但乙却从岸上往河里跳跌成重伤,甲的先行行为虽然没有过失,但此时仍有送乙去医院救治的义务。 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那就是先行行为引起的危险状态。对于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危险状态十分重要。先行行为能否产生作为义务,往往取决于危险状态的有无和其程度。显而易见的是,危险状态实际存在和正在发生会引起作为义务,但如果只是可能发生危险或危险状态尚不足以产生危害后果,则先行行为不产生作为义务。如张某和李某一起打牌,李某因输钱给张某,心生怨气,自觉无脸见家人而自杀身亡,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杀人罪,因为张某和李某的赌钱行为,并没有必然引起李某自杀的危险状态。 注释: [1] 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89年版,第302页。 [2]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刑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297页。 [3] 转引自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7页。 [4] 肖中华:《海峡两岸刑法中不作为犯罪之比较研究》,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一卷。 [5] 高仰止著:《刑法总则之理论与实用》,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352页。 [6] 于改之:《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的本质及其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第47期。 [7] 张明楷著:《刑法学》(上册),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3页。 [8] 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89年版,第302页 [9]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7页。周亮

贾宇,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律系副主任,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犯罪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游伟,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导师,科研处副处长,律师事务研究所副所长,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民盟上海市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研究员。

中国刑事法杂志

根据最新的排名分布,2020年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的正式成员将为:《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东方法学》等22家。说明:RCCSE权威、核心学术期刊排行榜分级标准:分学科、按各期刊的综合评价得分排序并依次分为6个等级:①A+等为权威期刊,即排在最前面的5%的期刊;②A等和A-等为核心期刊,A占各学科期刊总数的15%,即排在5%-20%的期刊;A-占各学科期刊总数的10%,即排在20%-30%的期刊;③B+等为准核心期刊,占期刊总数的30%,即排在30%-60%的期刊;④B等为一般期刊,占总数的30%,即排在60%-90%的期刊;⑤c等为较差期刊,占总数的10%,即排在90%-100%的期刊。

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法学评论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家政法论坛人民检察河北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环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学杂志当代法学人民司法法律适用法学论坛以上是2004年公布的法学核心期刊目录。此外,在综合类核心期刊上也经常刊登高水平的法学论文。以下是综合类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社会科学战线学术月刊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天津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江海学刊江汉论坛江苏社会科学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文史哲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浙江学刊浙江社会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求是学刊社会科学(上海)(吸收: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社会科学辑刊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中州学刊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人文杂志求索思想战线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国外社会科学南京社会科学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齐鲁学刊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改名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学海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江西社会科学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河北学刊学术界东岳论丛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东南学术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49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并入:社会科学)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北京社会科学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学术论坛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广东社会科学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山东社会科学探索学术交流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北方论丛山东师大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宁夏社会科学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云南社会科学长白学刊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江淮论坛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河南社会科学内蒙古社会科学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甘肃社会科学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晋阳学刊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贵州社会科学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这些刊物可以直接从邮局订阅,也可以到图书馆查看。

《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学》

中国法学界公推的三大期刊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

《中国刑事法杂志》

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社区法院的美国创新和对中国的借鉴》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6期;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三点论》,石经海主编:《量刑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1月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辩护功能和完善》,陈光中主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2月版; 《法律职业伦理的若干范畴》,《法律职业伦理论丛》,2014年第1卷;《刑事简易程序二审定量分析与相关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0期; 《社区矫正制度发展与创新的若干思考》,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7期;《诚信乃律师天职之德》,载《中国律师》,2014年第2期;《社区司法与刑事司法的双系耦合》,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1期; 《社会司法保障基层社会治理 》,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3月5日;The Application of Pareto's 80/20 Rule to Law: A Quantitative Analysis Based upon Trials Involving A Plea of G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英文版)(2013年第4期) 《停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路径选择——以公法的强制性整体变迁为视角》,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法律中的二八定理——基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定量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 《保安处分不应是劳动教养改革方向》,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9月9日;《法律职业伦理若干基本范畴》,载《法律职业伦理论丛》第一辑,2013年;《生命价值的法律与经济分析——中国生命赔偿法律的改革路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16.《劳动教养与监狱、社区矫正吸收并合与可行性探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0期(《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破窗理论与美国的犯罪控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载《时代法学》,2010年第4期;《美国对质询问权法律与中国的借鉴》,载《陈光中教授法学文集》,2010年;《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权性质的认识》,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3期;《关于刑事辩护中律师保守职业秘密问题的探讨》,载《中国司法》,2006年第4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问题的探讨》,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教育研究文集》,2006年12月;《国际法律服务自由化与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对外开放》,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6期(《律师文摘》全文转载);《律师学研究的现状与评价》,载《中国律师年鉴》,2005年卷;《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服务自由化》,载《法学》,2004年第1期;《论我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立法完善》,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2期;《论我国近现代证券法制的演变》,载《法律史研究》,2004年9月;《改制后的公证制度问题》,载《经济日报》,2004年4月15日;《律师法修改的困境与出路(律师法修改建议稿)》,载《中国律师》,2003年11月(《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关于完善我国律师法律责任问题的探讨》,载《行政与法制》,2003年12月;《建立政府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初探》,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8期;《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立法及完善》,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2期;《<律师法>修改与完善理论研讨会发言摘要》,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7期;《我国律师职业化进程和发展策略》,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5期;《关于发展规模律师事务所》,载《中国司法》,1998年;《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对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和对策》,载《中国律师》,1998年第4期;《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律师管理体制》,载《中国律师》,1997年9期;《中国民商法律文化的培育与发展》,载《法学》,1997年第7期;《中国近现代证券法的演变和启示》,载《法学》,1996年第3期;《深刻领会<律师法>的精神实质、依法深化律师工作改革》,载《律师世界》,1996年第9期;《黄宗羲法哲学和法制论》,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1期;《秩序、自由、道德——关于儒家思想与现代法律的若干思考》,载《法学》,1994年第2期。 《法律职业道德概论(第2版)》(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刑事审前程序人权保障研究》(参编),方正出版社2008年;《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第三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政府律师》(参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法律职业道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律师制度教程》(参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司法部司法考试指导教材》(参编法律职业道德部分),法律出版社2001-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科辅导纲要》(参编法律职业道德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005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法律问题》(专著),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3年;《律师职业道德与规则》(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最新国家司法考试突破指导》(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中国律师业发展问题研究》(专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WTO法律实务丛书(四册)》(副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中国律师制度研究》(参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依法治国论》(参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 主持教育部社科基地重大项目:《刑事简易程序规范化改革实证研究》(2014); 主持教育部专项课题:《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研究》(2013); 主持教育部社科基地项目:《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2013); 参与《中国律师业改革与发展》,司法部部级课题 (2008); 参与《法律职业伦理与教育》,河南省社科课题 (2007); 参与《审前程序人权保障》,教育部社科课题 (2005); 参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部课题(1999); 参与《中国特色律师制度》,教育部社科课题 (1998)。

根据最新的排名分布,2020年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的正式成员将为:《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东方法学》等22家。说明:RCCSE权威、核心学术期刊排行榜分级标准:分学科、按各期刊的综合评价得分排序并依次分为6个等级:①A+等为权威期刊,即排在最前面的5%的期刊;②A等和A-等为核心期刊,A占各学科期刊总数的15%,即排在5%-20%的期刊;A-占各学科期刊总数的10%,即排在20%-30%的期刊;③B+等为准核心期刊,占期刊总数的30%,即排在30%-60%的期刊;④B等为一般期刊,占总数的30%,即排在60%-90%的期刊;⑤c等为较差期刊,占总数的10%,即排在90%-100%的期刊。

中国刑事法杂志电话

直接他们发邮箱。不知道得不得行,我刚发文章到他们邮箱。中介太不靠谱了。

有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法商研究,政法论坛。核心期刊是期刊中学术水平较高的刊物,是进行刊物评价而非具体学术评价的工具。相当一批教学科研单位申请高级职称、取得博士论文答辩资格、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学术水平评估等,都需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或若干篇论文。"国家级" 期刊 ,即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 期刊 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另外,刊物上明确标有"全国性期刊","核心期刊"字样的刊物也可视为国家级刊物。省级是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期刊以及由各本、专科院校主办的学报。

法学期刊,肯定要提它的影响因子,这是sci最重要的部分,影响因子越大,说明该期刊越强。刊名 影响因子 1 中国法学【CLSCI来源期刊】 911 2 法学研究【CLSCI来源期刊】 086 3 中外法学【CLSCI来源期刊】 491 4 清华法学【CLSCI来源期刊】 875 5 法商研究【CLSCI来源期刊】 357 6 法学家【CLSCI来源期刊】 248 7 法学【CLSCI来源期刊】 068 8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CLSCI来源期刊】 915 9 当代法学 873 10 政法论坛【CLSCI来源期刊】 755

一般认为最具有影响力的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和《中国社会科学》

《中国刑事法杂志》投稿

1、《论刑事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   2、《论立案管辖的立法完善》,《政法论坛》1996年第2期   3、《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法学家》1996年第5期   4、《论不起诉制度》,《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   5、《论涉台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6、《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司法调查权的变化》,《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7、《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8、《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存废的思考》,《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   9、《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载于《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10、《实然与应然--侦检权是否属于司法权的思考》,载于《法学》1999年第6期   11、《被告人诉讼权利与程序救济论纲》,载于《中外法学》1999年第第3期 12、《刑事申诉制度改革研究》,载于《法学家》1999年第4期   13、《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中国律师》2000年第2期   14、《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前瞻》,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   15、《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载于《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16、《刑事再审一审终审制之改造》,《法学家》2000年第4期   17、《我国公诉方式的结构性缺陷及其矫正》,《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18、《谁有权力逮捕你》(上、下),《中国律师》2000年第9、10期   19、《论侦查权的司法控制》,载于《政法论坛》2000年第6期   20、《法院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之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5期   21、《刑事二审全面审查原则质疑》,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22、《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若干思考》,《法律科学》2001年3期   23、《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制度保障》,《刑事法判解》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2月   24、《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创立、发展及其完善》,《法学家》2001年第3期   25、《公诉的价值冲突与衡平论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26、《论检侦一体化改革与刑事审前程序之重构》,《刑事法评论》第8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    27、《司法公正根植于法官的职业道德》,《南通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一、本刊要求作者有严谨的学风和朴实的文风,提倡互相尊重和自由讨论。凡采用他人学说,必须加注说明。二、不要超过10000字为宜,精粹的短篇,尤为欢迎。请勿一稿多投,一经发现,本刊将停用该作者稿件三年。四、凡来稿请作者自留底稿,恕不退稿。五、为规范排版,请作者在上传修改稿时严格按以下要求:1、论文要求有题名、摘要、关键词、作者姓名、作者工作单位(名称,省市邮编)等内容一份。2、基金项目和作者简介按下列格式:基金项目:项目名称(编号)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研究方向。3、文章一般有引言部分和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法,一般用两级。插图下方应注明图序和图名。表格应采用三线表,表格上方应注明表序和表名。4、参考文献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其他相关注释可用脚注在当页标注。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国家标准GB7714-87的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