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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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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文献

新中回成立后,两大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两大法律文献是新中国的立法基础,具有先驱性的性质。

在新中国成立后,两大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然后很好地解决了社会上一些矛盾。

我国的法律文献是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我国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也是我国有史以来真正反映人民利益的宪法。

我国古代最早的法律是《周礼·秋宫·司刑》。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国古代的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1980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施行(原法21正式施行)。1980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正式施行(原法21正式施行)。 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施行。该法后经数次修正。 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1新修订施行)。 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正式施行(该法后经82年、86年、95年、04年数次修订)。 1981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婚姻法废止(28新修订)。 198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正式施行(28新修订)。 198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正式施行(15新修订)。 198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式施行(29新修订)。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施行。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正式施行。 198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正式施行。 199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施行。 199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 199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正式施行。 199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199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正式施行。 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正式施行。 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 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正式施行。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施行。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正式施行。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施行。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正式施行。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正式施行。 199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正式施行。 199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正式施行。 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正式施行。 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正式施行。 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施行。 1997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正式施行(原法1正式施行)。 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正式施行。 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正式施行。 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 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正式施行。 199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正式施行(28第二次修订)。 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正式施行。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施行。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施行。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正式施行。 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正式施行。 2001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正式施行。原法是1987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 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正式施行。 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正式施行。 200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正式施行。原法是1995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 200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正式施行。原法是1995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 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正式施行。2004年6月1日新修订的该条例正式施行。 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正式施行。 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正式施行。 200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施行。原法是199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 200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正式施行。 200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正式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正式施行。 200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正式施行。 200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正式施行。 200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正式施行。 200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正式施行。 200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正式施行。 200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正式施行。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正式施行。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施行。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2008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正式施行。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施行。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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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约法>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在孙中山领导下,进行了一系列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临时参议院花了约一个月时间,制定了效力相等于宪法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在南京以临时大总统名义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分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7章,共56条。约法是中华民国当时的最高法律,它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主权在民”的政治原则,它还按照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了中央制度。为防止袁世凯今后擅自篡改《临时约法》,特地在附则中规定,修改约法,必须“参议院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可决”。《临时约法》的颁布是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它具有积极的进步的意义。《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带有鲜明的革命性、民主性。它不仅具有现实的进步意义,在中国宪政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土地法大纲》又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二十多年土地改革的经验,特别是贯彻执行《五四指示》以来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土地改革是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务之一,中共成立之初,便开始从事农民运动,探索土地改革的正确方针、政策、路线,至1947年7月,中共中央和各革命根据地先后制定了许多有关土地改革的法规和政策,比较著名的有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苏维埃土地法(1930年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苏维埃第一次全国大会土地法(中共中央提出)、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对于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条例(1932年12月:日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批准)等,这些法规大都是共产党人在变革土地制度的实践中经验的总结,同时也反映了探索正确上改路线的曲折历程,正是这些土地法经验和教训为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制定提供了借鉴。人民解放军战略反攻开始后,中央工委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在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会议详细地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的情况,总结了土地改革的经验,特别是贯彻《五四指示》以来的土地改革经验教训。会议认为解放区贯彻(五四指示)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会议后期着重讨论土改政策问题,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全文共十六条。它的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同时,规定“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对于富农,只废除其封建式剥削部分,即出租的土地。对于富农经营的土地仍承认其所有权、这就将地主和富农进行了区分。它不仅纠正了《五四指示》对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而且公开举起了废除封建地主所有制的革命旗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第二,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民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在质量上抽肥补瘦,使乡村人民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这个规定在总体上有利于满足广大农民,首先是贫雇农的土地要求,也可以避免重复历史上“地主不分队富农分坏田”的错误。而且“办法简单,便于实行,易为文化水平低下的农民所接受。同时,地主从党内外进行抵抗可能减少,坏干部钻空子怠工多占果实可能减少”。总之“利多害少”。第三,规定“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的出租的权利”。“保护工商业界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这些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另外,还规定了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法机关,以及土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处理办法。由此可以看出它是一部彻底的、比较完备的土地法大纲。

1、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2、1954年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也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在新中国成立后,两大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然后很好地解决了社会上一些矛盾。

我国古代的法律文献

有一本书叫《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看看对你有没有用?

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现代法律只有法、法规、条例等少数几种。古代法律形式总结起来有如下几种:刑、法、律、令、典、式、格、诏、诰、科、比、例。在一个朝代,经常有几种法律形式同时使用,组成该朝代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围也不一样,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区别。  刑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  法  这是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到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  律  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令  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命令。是律的辅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专门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  典  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  式  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专门法律,范围非常广泛。式在唐朝还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  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  科  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后,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  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则。如果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条定罪,这叫做比。因为这样类推断案,出现了司法腐败现象。到汉朝以后,比不存在,内容被吸收进其他法律形式里边。但是类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例  和比一样,例也是一种断罪原则,也是汉、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秦称“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汉朝称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为断罪的依据。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时,其效力甚至高过了律。  诏  是古代皇帝发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又叫诏令。皇帝的诏令经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认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变、废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还有敕、诰、命、制、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是专制集权社会,皇帝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诏、敕、诰等法律形式来发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坏现存的法律。这就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法自君出。

古代的法律,基于民法典建议咨询相关的网站。

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开皇令》,《贞观令》,《唐六典》,《麟趾格》

我国的法律文献综述

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者为特殊条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在刑事诉讼中 ,法律援助的意义体现在对辩护制度的保障方面。刑事诉讼是国家追究和惩罚犯罪的司法行为 ,是对涉嫌犯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以及政治经济权利等基本人权的法律处理。从国家立法目的上看 ,这一司法行为的目的有两个方面 ,即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其中 ,基于保障人权这一诉讼目的 ,专门设立了辩护制度 ,即在刑事诉讼中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制度。这不仅是对基本人权的尊重 ,更在于体现国家这一司法行为的公正。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特定意义就体现在为辩护制度提供了最根本的保障。 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特定意义 ,是通过对辩护制度的保障体现国家司法行为的公正。其具体的体现是落实在对被告人能够获得辩护 ,并且是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的保障上。现代法制对于刑事审判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就是任何涉及对刑事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罚的审判 ,都必须给予他充分的辩护权 ,包括保障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没有律师辩护的刑事审判在程序上不能说是公正的审判 ,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因此 ,在刑事诉讼中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 ,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完善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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