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报刊、杂志上连载的同一作品取得的收入,应累计计算个税。这些连载以图书形式出版时,或者先出书再连载的,应该按照再版图书计算个税(国税发[1994]89号);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确定:I、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
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确定: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4)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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