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如下的修改:1、对其错别字、明显的疏漏作文字修改和补充;2、因篇幅的限制可作内容上的删减;3、对该创作作品的引文进行校正修改。编辑在对作品作上述修改时,
一般情况下,他人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作品,是侵犯作者修改权的行为。但也有例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报社、期刊社科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毋须征得作者的同意。但是应注意的是,报社、
著作权分别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刑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
报纸、杂志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出版需要对你的文章进行适当的修改、删节的,这点应该在录用你稿件的时候跟你告知,如果你在这个时候没表示异议 ,那就会被默认为你认可的。所以,等文章真的发表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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