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称《仲裁法》)第74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由此可见,商事仲裁时效适用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包括: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00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中止及中断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商事仲裁时效。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提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可构成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00(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00(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00(四)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