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仲裁中,和解书、调解书和裁决书是具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文书。一、仲裁和解1、自行和解的时间:仲裁委受理案件后、作出仲裁裁决前。2、和解后的选择: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或者撤回仲裁申请。3、诉讼中自行和解的,可以请求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但不能申请制作判决书;而仲裁中自行和解的,可以申请仲裁庭制作仲裁裁决书。二、仲裁调解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2、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外 ,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果。三、仲裁裁决1、仲裁裁决的作出方式。少数服从多数,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仲裁裁决的内容。仲裁裁决书的内容: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可以不在仲裁裁决书中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3、仲裁裁决的生效:作出即生效、一事不再理、裁决的确定性和执行力。4、先行裁决: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5、仲裁裁决的补正:仲裁裁决书的文字错误、计算错误,已裁决但裁决书漏记的事项。四、和解书、调解书和裁决书的具有联系:1、结束仲裁程序。仲裁和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2、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3、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 仲裁机关申请仲裁。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 调解书和裁决书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