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所指的地质灾害主要是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灾害。评估方式采用收集资料和综合分析,评估依据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评估重点是国家层面关注的重大地质灾害,即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本报告中所有统计数据未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相关数据。一、基本情况2013年全国共发生地质灾害15403起,其中滑坡9849起、崩塌3313起、泥石流1541起、地面塌陷371起、地裂缝301起、地面沉降28起,直接经济损失102亿元。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有203起,共造成481人死亡、188人失踪、264人受伤。与2012年同期相比,2013年地质灾害发生数量、造成死亡失踪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均有所增加,分别增加5%、4%和2%(表1)。表1 2013年与2012年同期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对比2013年我国除上海、天津外的其余29个省(区、市)均发生过不同数量的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甘肃、四川、广东、湖南、浙江和广西等省(区、市)。地质灾害发生数量居于前三位的依次是甘肃、四川和广东等省;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居于前三位的依次是四川、西藏和云南等省(区);因灾直接经济损失居于前三位的依次是甘肃、四川和辽宁等省。二、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做出明确指示。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在工作中不断创新机制,完善措施,全力做好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通过召开2013年全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会议,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与教训、研讨工作推进措施并部署全年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为全年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可靠的保障。2013年,在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下,在各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咨询专家和群测群防员的共同努力下,全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一)各级党委政府狠抓落实。2013年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认真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全国已有21个省份、161个市、990个县建立了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26个省份、171个市、420个县建立了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机构。我部建立了全国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和7个区片应急专家队伍,就近指导地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二是中央和地方加大了防治经费投入力度。全国共有30个省(区、市)、208个市(地、州)、1179个县(市、区)设立了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三是加强了地质灾害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工作。全年共完成地质灾害勘查1万余处;四川芦山“4·20”地震发生后,派出67个工作组、500余人次开展震区地质灾害调查,编录地质灾害隐患点14319处;在三峡库区建立了255处重大崩塌滑坡和重点库岸段的专业监测网并实施了专业监测,完成了28个县(区)级监测站的建设和县(区)、乡(镇)、村(组)三级群测群防监测体系建设,实现了对3049处崩塌滑坡(涉及5万人)动态有效监测,并启动了三峡后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国共有2032个城乡建设及相关规划、10万多个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15万个隐患点进一步完善了防灾预案;四是应急演练与技术培训工作卓有成效。2013年全国共组织开展不同规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7万次,参加人数达129万多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演练与培训123次,参加人数达4万多人次;全年共培训群测群防员超过40万人次。五是总结经验,推广成果。调研总结各地防治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工作经验交流。通过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向各地推广宣传好的经验做法,明显提升了地质灾害应急防治能力。(二)相关部门配合密切。我部与国务院相关部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大协同防治地质灾害的工作力度。一是继续深化与中国气象局合作开展预警预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与气象部门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更加健全和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精细化水平得到显著提高。通过建立部门联合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323个市(地、州、盟)、1880个县(市、区)建立了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体系。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已被社会各界尤其是地质灾害多发区的人民群众广泛接受。联合开展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十年工作总结,总结了预警工作机制、技术方法和减灾成效等方面的成功经验与存在问题,为改进下一步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各级地方政府努力加大全国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力度,中央和地方财政2013年投入资金超过200亿元。三是与水利、教育、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能源和科技等部门协调联动,继续加强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地质灾害评估与监测等方面进展明显。(三)国土资源部门指导有效。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质灾害防治最高价值准则,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一是部署工作周密及时,2月即召开2013年度全国地质灾害趋势预测会商会,分析形势,研判趋势,确定防范重点。3月下发通知,提出总体工作要求。4月召开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视频会议、5月召开全国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暨技术培训会,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在汛期和关键时段召开3次全国视频会,针对降雨、台风、冰雪冻融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情况,发出相关防灾通知19次,对防治工作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11月召开全国地质灾害灾情统计研讨会,强调了新形势下地质灾害灾情统计和地质环境综合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并对各省(区、市)地质灾害统计人员进行了灾情报送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培训。二是加强监督指导,开展巡查排查复查。我部全年共50余次派出由部领导和司局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检查指导,在31个省(区、市)安排100余名区片专家长期驻守。针对局地强降雨、台风等天气,各地充分发挥群测群防体系作用,做到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省市县三级共组织督促检查组、隐患巡查组超万次。针对1月11日云南镇雄县果珠乡山体滑坡、3月29日西藏墨竹工卡县滑坡、4月20日四川芦山0级强烈地震、7月10日四川都江堰市三溪村山体滑坡、7月22日甘肃漳县岷县6级地震等重、特大型地质灾害事件,均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派出工作组及专家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三是继续完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全年共制作170份汛期国家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产品,在中央电视台发布111次(橙色预警92次、红色预警19次),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国土资源手机报发布160次(黄色预警以上)。通过网络QQ群建立地质灾害预警多媒体共享服务平台,可随时浏览查阅。另外,针对台风、地震等紧急情况开展的应急预警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例如,四川“4·20”芦山地震抗震救灾期间,发布地震区地质灾害红色预警7次、橙色预警4次,提醒当地居民和救灾人员注意防范地震余震及降雨诱发的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10月6日,为防范“菲特”台风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我部协同中国气象局以及浙江、江西、安徽和福建等省,应急启动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发布地质灾害红色预警信息,警示当地居民和提醒相关部门注意地质灾害防范。(四)群测群防应对能力提升。大力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组织培训大批群测群防监测员,增加群测群防覆盖范围,提升基层突发地质灾害应对能力。一是继续开展以县(区、市)为对象的群测群防有组织、有经费、有规划等的“十有县”建设,全国“十有县”总数达到1765个,覆盖95%以上的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同时启动了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二是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尤其是临灾应急避险知识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简便易懂、易学易会的方式,推广宣传地质灾害“五步避险法”、抗击地质灾害典型事迹等,使干部群众的防灾知识、避险意识进一步增强。三是各地群测群防队伍建设继续发展,全国群测群防员已超过35万名,已成为应急避险和重特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重要工作力量。(五)应急队伍逐步建实建强。随着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开展,应急队伍力量蓬勃发展。一是应急队伍建设迅速发展,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级设立了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专业技术支撑队伍。二是专业技术力量不断加强。全国各级应急机构共有数千名应急专家分布在各省(区、市)指导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近3500家具有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专业队伍共计20多万人承担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汛期派出专家3000余人次参与2013年的地质灾害排查、巡查、核查和应急处置。三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通过组织培训、宣传教育等方式,动员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六)保障措施得力有效。为有效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并不断丰富和完善。一是加强队伍的组织管理,明确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员职责定位。各级职能部门完善监督考核制度,不断优化目标,细化工作内容。二是加快完善地质灾害应急制度与技术标准体系,积极推进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标准、应急处置技术指南、应急装备配置标准、应急防治技术要求、应急演练指南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规范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行动。三是建立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保障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广拓资金渠道,鼓励企业和个人投入,争取国际组织资助和社会民间捐助。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加大审计力度,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四是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物资储备制度。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勘查设计、施工、监测等方面的物资进行有效储备管理。三、工作建议汛期(5-9月)是地质灾害的主要发生期,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2014年,国土资源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的各项要求,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日常防灾工作,重点做好四川、云南、重庆、贵州、辽宁、广东、广西、福建、陕西、甘肃、浙江、安徽、新疆、山西、西藏、青海、吉林、河南等省(区、市)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有效防范因异常强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特别关注三峡库区、汶川、玉树、彝良、雅安、漳县岷县等地震灾区和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区;注意防范沿海地区由于台风引发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决定》。一是研判趋势,实时分析雨情、水情、灾情、险情的动态变化,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二是以人为本,积极主动避灾,一旦有极端气象或成灾迹象,立即把危险地带人员撤出,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三是狠抓重点,重点防范城镇、乡村、丘陵山区、旅游景点等人员集中区和交通干道、重要流域、重点设施周边等部位,尤其要强化工程施工场所人员的防灾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四是加强落实,狠抓调查排查、监测预警、宣传演练、综合防治、应急抢险、科技研究等工作的落实,克服松懈、麻痹等思想。五是协调配合,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做好防灾信息共享、应急预案完善、防治资金安排、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统筹做好地灾防治与城乡规划、生态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有效消除地灾隐患,规避灾害风险。(二)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健全完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和国家级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与地质灾害应急区域分中心,指导重点省(区、市)建实建强地质灾害应急专业队伍。实现地质灾害易发省(区、市)应急会商的互联互通,初步建成应急信息支撑平台,建设地质灾害防灾减灾与应急技术标准体系,显著提高我国地质灾害应急业务技术水平。(三)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与演练。扩大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覆盖面,丰富宣传方式。根据实际要求组织相关培训与演练,督促、指导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地质灾害应急培训与演练。四、典型案例分析2013年,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113起,造成312人死亡失踪、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有194起,造成63人死亡失踪、4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2013年3起典型地质灾害情况如下:(一)云南省镇雄县赵家沟“1·11”滑坡灾害。基本情况。2013年1月11日8时18分,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果珠乡高坡村赵家沟发生滑坡灾害,造成46人死亡、2人受伤。通过现场调查、无人机获取影像分析等,测算滑坡启动物源体长约120米、宽约110米、平均厚约16米,总体积约21万立方米。滑坡物源启动后,在快速运动过程中对斜坡和沟谷的残坡积土层进行碰撞和铲刮,裹携了大量岩土体和碎屑物,使滑坡堆积体体积增加至约40万立方米。滑坡途中发生两次碰撞偏转,形成滑程约900米的高速远程滑坡。成因分析。赵家沟滑坡是一起在特殊地形地貌、地层岩土和气象条件下形成的,具有突发性、隐蔽性和破坏性的特大型地质灾害,主要成因如下:一是地形地貌山高坡陡。滑坡后缘高程1735米,赵家沟村民组所在地高程1556米,高差达179米。滑坡区陡坎与斜长缓坡交替,整体地形坡角约35度,滑坡所处的陡坎部位的地形坡角达50度,斜坡稳定性较差。二是斜坡岩土体松散破碎。滑坡发生在第四纪松散的残坡积粘性土夹碎块石中,主要由二叠纪软弱砂页岩风化破碎形成,十分松散,整体性差、强度低。三是冰雪冻融导致土体软化、强度降低。滑坡发生区域长期干旱,近一个月来持续雨雪冻融天气,地表水不断渗入松散土体,使土体含水量增加、自身重量增大、土体软化、强度降低,斜坡在重力作用下易于变形破坏。四是受到彝良地震的影响。滑坡发生地距2012年“7”彝良地震震中约100千米,是彝良地震的Ⅳ度影响区,地震对斜坡岩土结构和土体完整性有一定影响。应急处置。(1)赵家沟上方斜坡及平台上滑坡堆积物结构松散,有再次向下滑动的可能,对该区域开展监测巡查工作,避免堆积物再次向下滑动造成人员伤亡;(2)滑坡区东侧不稳定性斜坡稳定性差,对下方赵家沟、曾家寨村民小组构成威胁,加强监测,居民转移安置;(3)开展村庄搬迁选址场地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4)加强专业指导,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发现地质灾害隐患及时纳入了监控范围。启示。(1)在西南山区,特别是云、贵、川接壤的乌蒙山区,除关注汛期多雨对滑坡等突发地质灾害的触发外,持续时间长、地表径流少、入渗多的久雨(雪)也是触发滑坡灾害的主要因素,需要加强监测预警。(2)加强对冬季雨雪天气引发地质灾害及高位远程滑坡的预警预报及防治技术研究。(二)西藏墨竹工卡县“3·29”特大型滑坡灾害。基本情况。2013年3月29日凌晨6时许,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墨竹工卡县扎西岗乡普朗沟泽日山东坡约30万立方米块碎石土体残坡积物失稳滑动,其后推动前缘松散堆积体失稳形成整体滑动。滑坡进入沟谷后,进一步铲刮沟底和两侧松散堆积物,形成约2000米的滑坡-碎屑流,沟口段堆积体长约600米、宽70~180米、厚15~25米,总体积约200万立方米。滑坡碎屑流摧毁掩埋沟口施工人员暂住地,灾害造成66人死亡、17人失踪。成因分析。“29”滑坡灾害是在地形陡峻、岩石破碎、冰雪冻融强烈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形成的一起特大型滑坡-碎屑流地质灾害。滑坡成因如下:(1)滑坡位于普朗沟源头,地形陡峻,坡度达42度~45度,呈“V”型狭长沟谷,滑坡源头到堆积区长约2000米。滑坡后缘高程5359米,前缘高程4535米,高差824米。(2)区内地质条件复杂,推覆构造、滑覆构造发育,新构造活动强烈。出露地层主要有多期形成的火成岩、沉积岩,岩石蚀变强烈,岩体破碎。表层第四系主要为块碎石层,被当地群众称为“泽日山”(意即“碎石山”)。(3)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期间,气候极度干燥,3月以后,连续多次阵雪,雪水渗透,降低了斜坡体稳定性。(4)滑坡的启动过程系后缘残坡积体失稳滑动,推动前缘松散堆积体,形成整体滑动。应急处置。开展普朗沟流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评估选定下游群众的搬迁点。加强群测群防工作,落实监测预警责任人,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标明对地质灾害位置、诱发因素、居民注意事项、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和避险安置点等,努力降低地质灾害的危害。启示。(1)加强对滑坡隐患点源头的监测预警,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地质灾害预防知识,指导群众提高识别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能力。(2)高度重视居民区、工程建设区、工矿企业、旅游区和临时人员居住地等场址的地质安全评估,加强监测预警,落实防灾预案和责任制,有效减轻或避免地质灾害的危害。(三)四川都江堰市三溪村“7·10”特大型滑坡灾害。基本情况。2013年7月10日10时30分,四川省都江堰市中兴镇三溪村一组发生大型高位山体滑坡灾害。灾害共造成45人死亡、116人失踪。成因分析。滑坡灾害所处区域为龙门山向成都平原的过渡地带,地貌上属于构造侵蚀地貌和全新统冲洪积堆积地貌。出露地层主要为白垩系的砂砾岩,岩体强度大。自7月8日20时起,都江堰市出现区域性大暴雨天气,至7月10日20时,累计最大降雨量达到1059毫米,是1954年都江堰市有气象记录以来雨量最大的一次降雨。经调查,滑坡后缘高程1132米,前缘高程755米,高差377米。滑坡堆积区长约1200米,平均宽约150米,平均堆积厚度10米,估算滑坡体积约180万立方米。滑坡位于自然斜坡的陡倾地带,中部沟谷堆积有大量松散碎屑物,下部为地势较为平坦的村庄。特大暴雨形成的坡面地表水大量汇入坡体内部的贯通性裂缝,形成高水头压力,在压力推动下,上部岩体发生崩滑,对沟谷中饱水的松散堆积体形成冲击侵蚀,触发流状滑动并铲刮松散体,导致滑坡体积增大,对下部村庄形成破坏。由于滑坡岩体强度大、外观无裂缝,且植被异常茂密,灾害隐蔽性极强。另外,此次灾害具有突发性强和规模大等特点,因此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应急处置。灾害发生后,滑坡体后缘临空,其上宽约200米较平缓坡体上堆积有约30万立方米崩塌岩体,崩塌堆积岩体距临空面约50米,进行了加强监测预警。启示。加强高位山体滑坡的研究,尤其是远程碎屑流地区滑坡的监测。此外,加大地质灾害低易发区的排查和巡查力度,做到“沟到头,坡到顶”。
(一)实施范围 本报表发至省级,由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组织填报,通过信息系统逐级上报。同时,通过公文加盖公章逐级上报。 本报表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为上报单位。(二)填报方法本报表共分六种表式,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三个统计表和《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因灾倒房户台账》、《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三个台账表。各种报表使用的范围和填报方法是: 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反映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1)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2)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3)核报在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情况。死亡人员身份确认后,填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附表1),会同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一并逐级上报。对于因灾倒损房屋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掌握到户,并建立《因灾倒房户台账》(附表2)。 旱灾情况报告反映旱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填报相关内容),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初次填报,并逐级上报至民政部。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上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上报核报。 半年报统计上半年(1月1日至6月30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6月中旬开始核查上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7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7月1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7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半年报之前应与国土、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核定。 年报统计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填报程序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本报表在每年度的10月份和下一年度的2月份两次上报,分别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1)年报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中旬开始,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年报初报之前应与国土、水利、农业、统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进行会商核定。(2)年报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中旬开始,组织核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1月31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2月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根据民政部会商核定的灾情及时复核数据,于2月1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冬春灾民生活救济情况报告统计冬春季节灾民生活救济情况,统计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下一年度的5月,一季作物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至下一年度的7月。填报表式使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每年6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一年度冬季和本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已救济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附表3),并汇总数据,填写《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于7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区域情况、汇总数据,于7月1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省情况、汇总数据,于7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报表会同半年报一起上报。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民政部门应着手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本年度冬季和第二年度春季灾民生活困难需救济情况,入户调查因灾造成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情况,填写《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附表3),并汇总数据,填写《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区域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核定本省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各级报表会同年报初报一起上报。 表号 表名 报送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日期及方式 报送单位 民统表1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 快报(初报、续报、核报) 乡、镇、街道 见填报说明 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 民统表2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 半年报、年报 民统表3 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 半年报、年报 附表1 因灾死亡人口台账 快报(初报、续报、核报) 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 附表2 因灾倒房户台账 快报,半年报 附表3 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灾害种类:指旱灾(包括干热风)、洪涝(包括暴雨洪涝、融雪洪涝、冰凌洪涝、溃坝洪涝、风暴潮洪涝和山洪灾害等)、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和沙尘暴灾害等)、台风(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和强热带风暴等)、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包括冻害、冷害、寒潮灾害和雪灾等)、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包括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等)、病虫害和其他灾害等。 灾害发生时间:指灾害发生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 灾害结束时间: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的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 受灾区域: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地区。 台风登陆地点: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登陆地点。 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号。 地震震中经纬度: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中经纬度填写。 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 地震烈度:指地震对地面及房屋等建(构)筑物所造成的破坏或影响的程度。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烈度分布,填写本行政区域内的最大地震烈度。 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因灾失踪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因灾伤病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因受到灾害威胁、袭击,离开住所转移安置到其他地方,并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数量,或因断水、断电、交通中断等原因生活困难,需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数量(包括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的受灾人员)。 被困人口: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中断,被围困在居住地48小时以上,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饮水困难人口: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饮水困难大牲畜: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大牲畜(牛、马、驴、骡、骆驼等)数量。 受淹县城:指受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水位升高致使县城主要街区进水,居民住房、企事业单位等受淹,造成损失的县城数。 农作物:指粮食、经济和其他作物的总称。其中粮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总称。经济作物是指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其他作物是指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 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的一次(下同)。 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 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 倒塌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数量(包括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农户倒塌的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倒塌居民住房间数:指倒塌房屋中以居住为使用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间数。 倒塌居民住房户数:指因灾倒塌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包括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和一般户等四类家庭。 损坏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部分承重构件出现损坏,或非承重构件出现明显裂缝,或附属构件遭受破坏,需进行较大规模的修复才可以居住的房屋间数(包括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农户损坏的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因灾死亡大牲畜: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大牲畜(牛、马、驴、骡、骆驼等)数量。 直接经济损失:指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袭击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 农业损失:指因灾造成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工矿企业损失:指因灾造成采矿、制造、建筑、商业等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基础设施损失:指因灾造成交通、电力、水利、通信、市政等公共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 公益设施损失:指因灾造成教育、卫生、科研、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 家庭财产损失:指因灾造成居民住房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财产、农机具、运输工具、牲畜等的直接经济损失。 需救济人口:指因灾需要政府予以口粮、饮用水、衣被救济或伤病救治的人口数量(含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农户受灾人员)。 已救济人口:指已经得到政府口粮、饮用水、衣被救济或伤病救治的人口数量。 省级、地级、县级财政救灾款支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市)级、县级财政支出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费(不含上级政府财政补助的资金,不含救灾捐赠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填写本级财政救灾款支出。 省级、地级、县级政府救灾物资投入折款: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市)级、县级政府拨付与分配给当地用于灾民生活救济的物资折款数,由各级民政部门填写本级政府救灾物资投入折款。 救灾工作和其他损失情况:指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救灾工作和损失情况。 需口粮救济人口:指无钱、无粮、无自救能力,需要政府予以口粮救济的人口数量。 需救济粮数量:指按需口粮救济人口每人每天500克成品粮计算,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期间,扣除自力可以解决的口粮后的粮食短缺数量。 己救济口粮人口:指需口粮救济人口中已经得到救济粮或口粮救济款的人口数量。 已安排口粮救济款:指已经直接发放给需口粮救济人口,用于口粮救济的资金数量(不含各级用于购买救济粮的资金)。 已安排救济粮数量:指已经发放给需口粮救济人口的救济粮数量。 需衣被救济人口:指因灾缺衣少被需要衣被救济的人口数量。 需救济衣被数量:指因灾缺衣少被需要救济的衣被数量。 已救济衣被人口:指需衣被救济人口中已经得到衣被救济或衣被救济款的人口数量。 已安排衣被救济款:指已经直接发放到需衣被救济人口的用于衣被救济的资金数量(不含各级用于购买救济衣被的资金)。 已救济衣被数量:指已经直接发放到需衣被救济人口的衣被数量。 需救济伤病人口:指因灾造成伤病人口中需要医疗救济的人口数量。 已救济伤病人口:指需救济伤病人口中已经得到医疗救济的人口数量。 已安排治病救济款:指已经安排并投入实际使用的用于救治因灾伤病人口的资金数量和实物折款之和。 需恢复居民住房间数:指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恢复重建的民房数量。 需恢复居民住房户数:指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恢复重建民房的家庭数量。 已安排恢复居民住房款:指已经安排并投入实际使用的用于恢复灾民住房的资金数量和实物折款数之和。 已恢复居民住房间数:指需恢复住房中已经重新修建的永久性居民住房的间数。 已恢复居民住房户数:指需恢复住房中已经重新修建的永久性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因灾死亡人口台账》中死亡原因分类解释 建筑物倒塌:指房屋和构建物两大类建筑物因灾倒塌致死。房屋是指供人居住、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娱乐、储藏物品以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工程建筑。构建物指房屋以外的工程建筑,如围墙、道路、水坝、水井、隧道、水塔、桥梁、烟囱、广告牌等。 溺水:指人淹没于水中致死,包括直接落水致死以及因洪水卷走等外在因素致死。 石岩坍塌:指岩土体脱离山体母体滑动、崩落、滚动直接致人死亡。 泥石流掩埋:指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粘稠泥浆对人直接掩埋致死。 雷击:指雷电直接击中或引起导电物体放电致死。 其他:除上述死亡原因之外的其他因自然灾害致死的原因。附表指标解释 户主姓名:指户籍上户主的姓名,具体指对大多数家庭事务享有主要的决定权和责任,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的人的姓名。 家庭类型:指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以及一般户四类。 家庭人口:指家庭中有户籍的人口数和没有户籍但在此户居住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口数。 房屋间数:以居住为使用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 房屋结构:指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其他结构。 现有粮食:指被调查家庭目前拥有粮食的数量。 其他收入:指农业收入之外的家庭收入。 自然灾害:以自然变异为主因,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条件的各类事件统称为自然灾害。 干旱灾害:指在较长时间内降水异常偏少,河川径流及其它水资源短缺,致使土壤水分严重不足,对人类生产、生活(尤其是农业生产、人畜饮水和吃粮)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灾害。 洪涝灾害:一般由于强降雨、冰雪融化、冰凌、堤坝溃决、风暴潮等原因引起江河湖泊及沿海水量增加、水位上涨而泛滥以及山洪暴发所造成的灾害称为洪水灾害;因大雨、暴雨或长期降雨量过于集中而产生大量的积水和径流,排水不及,致使土地、房屋等渍水、受淹而造成的灾害称为雨涝灾害。由于洪水灾害和雨涝灾害往往同时或连续发生在同一地区,有时难以准确界定区别,所以常统称为洪涝灾害。 风雹灾害:强对流发展成积雨云后出现狂风、暴雨、冰雹、龙卷风、雷电等所造成的灾害,因有时难以区别界定,统称为风雹灾害。沙尘暴所造成的灾害,也一并计入风雹灾害。 台风灾害:热带或副热带海洋上发生的气旋性涡旋大范围活动,伴随大风、巨浪、暴雨、风暴潮等,对人类生产生活具较强破坏力的灾害。中国气象局颁布的《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 19201-2006》将热带气旋按中心附近地面最大风速分成六个等级,即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在我国,一般将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造成的灾害统称为台风灾害。 低温冷冻和雪灾:低温冷冻是指在作物的主要生长发育阶段,气温降至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甚至造成减产的灾害。一般包括倒春寒、夏季低温、寒露风、霜冻、寒潮等灾害。雪灾指因降雪形成大范围积雪,严重影响牧区人畜和野生动物生存,以及因降大雪造成交通中断,毁坏通讯、输电等设施的灾害。 高温热浪灾害:指连续5天以上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威胁群众生命、导致财产和生产损失的灾害。 地震灾害:指由地震引起的强烈地面振动及伴生的地面裂缝和变形,使各类建(构)筑物倒塌和损坏,设备和设施损坏,交通、通讯中断和其它生命线工程设施等的破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物质泄露、放射性污染、场地破坏等所造成的人畜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灾害。 滑坡和泥石流灾害:滑坡灾害是指斜坡上的岩土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整体向下滑动造成的灾害。泥石流灾害是指山区沟谷中,由于暴雨、冰雹、融水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所造成的灾害。崩塌灾害是指从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山体崩落、滚动,并相互撞击,最后堆积在坡脚(或沟谷) 形成倒石堆的地质现象所造成的灾害。一般把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也归入滑坡和泥石流灾害中统计。 病虫害:病、虫、杂草、害鼠等在一定环境下暴发或流行,严重破坏农作物、森林、草原和畜牧业的灾害统称为病虫害。 其他:除旱灾、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等之外的其他自然灾害。
安全与生命 (演讲稿) 诗人问:“是生存,还是死亡”; 哲人说:“艰难和困惑是生命的本身”; 我即思而言:是安全!是安全捍卫着我们的生命,是安全在维护我们生存的权利,是安全在为我们注入无限的力量。 是啊!有什么能比安全和生命更为重要,对于刚刚过去的一年,对所有的中国人、对我们在座的每一位,绝不是值得举杯相庆的日子,在2003年的11个月里,我国死于各类工业安全事故的人数竟高达12万人!这个天文数字难道不让我们觉醒,不让我们震惊吗! 是啊!有什么能比安全和生命更为重要,看一看,没有了安全,仅在去年的年底,重庆特大井喷事故,剧毒气体弥漫四周,吞没234条生命,近千人住进医院,近万人吸染毒气,六万人变成灾民,大量牲畜中毒而亡;辽宁铁岭发生的烟花爆炸,死38人,伤50余人。如果说,作为天灾的伊朗大地震瞬间吞没了一座古城和近三万条生命再次显现了人类在难以预测的自然灾难面前的脆弱;那么,重庆井喷、氯气泄漏、飞机失事和其它那些满是血和泪的事故,则是纯粹的人祸!!! 看着电视画面中一幕幕的惨祸惨景,我神伤了;看着那事故中的弱小孩童,我哽咽了;看着那事故现场伸出的粘满灰尘需要援助的手,我流泪了!是的,是那些无视安全的无良之人,是那些可悲可叹的安全事故,强取豪夺,取人性命,平时高唱的“以人为本”到哪里去了?是的,正是这些惨痛的事故,让千万个家庭失去了欢笑的权利,让无数个母亲、和妻儿在哭泣号啕,这些惨痛的事故,无一不突现出无良肇事者对生命的蔑视、无一不暴露出无知违章人对制度的淡漠。黑暗给了我们黑色的眼睛,我们要用她来寻找光明,从事故中知道安全可贵,从事故中总结安全教训,是事故留给我们的唯一利益。 母亲给予我们以生命,所以母爱的伟大由古至今众君皆吟,而安全,捍卫着母亲赐予我们的生命,就像一把巨大的保护伞,无声无息地为我们遮挡着狂风暴雨。的确,安全与生命息息相关,连在一起,不可分离。作为一名化工生产行业的职工,我深深地知道:安全,是我们永恒的主题。“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是每位职工共同的希冀,安全与个人、与家庭、与企业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正所谓:与人玫瑰,手有余香。平日里我们付出种种艰辛,用我们的耐心、细心和诚心,换取生产的安全运行。我们自豪,我们骄傲,我们会一如既往,关注安全,关爱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