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职位设置:检察长,党组书记,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副主任,反贪局长、政委、副局长,反渎局长、政委、副局长,科长,副科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1、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等人员组成。2、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领导本院检察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3、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1、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2、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扩展资料检察院职位职责:1、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2、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3、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4、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5、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7、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8、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9、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