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集中收藏、妥善保管和充分利用我市地方文献,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文献是指在内容上具有地方性,同时又具有重复使用价值的文献。第三条 凡在我市区域内出版,编印出版物的单位及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第四条 保护地方文献,缴送地方文献样本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尽的义务。第五条 下列地方文献应缴送样本: (一)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包括内部发行)的反映我市情况的图书、杂志、报纸、图片、画册、音像等文献及我市个人的著述; (二)县团级以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编印的公报、会议文集、纪念文集、学术文集、年鉴、年刊、手册、舆图等; (三)各史志编纂部门编印的地方史(志)、专业史(志)、党史、革命史、地方史、民族史、厂史、学术史、大事记、人名录、地名录、单位名录以及有关目录、索引、资料汇编等; (四)各单位编辑印刷的改革成果汇编、科研成果汇编、统计资料汇编、文件汇编等。第六条 出版物应在出版后二十日内向市图书馆缴送样本二至五册;也可向县、区图书馆缴送,县、区图书馆有义务代为收集、缴送。第七条 市图书馆应认真做好地方文献样本的接收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属于保密资料的,应按保密制度管理。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送地方文献样本的单位和个人,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督促改正;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