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奖励制度把个人作为奖励的直接对象。实行奖励制度的优点:1,可以调动人员的积极性,2,奖励多劳多得。3,让没有贡献的人无话可说。4,让企业有更多的绩效产生。科技奖励是科学技术活动的内在机制,也是科学技术管理的重要工具。国家的科技奖励体系应当由科学技术的内部奖励系统和外部奖励系统两大部分组成。内部奖励系统主要是由科学共同体成员和组织对科学家的科学研究活动及其成果的各种承认方式构成的,从论文发表、成果引用、命名,一直到各种奖励,其中科学共同体内部的科技奖励主要是由科学研究机构(如大型科研机构、科学院)和科学技术团体(各种学会、促进会、基金会等)进行。外部奖励系统主要由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经费,对那些通过科学技术活动对国家、社会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嘉奖。我国科技奖励的基本特点我国科技奖励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经历了几起几落,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这样的奖励体系基本上符合我国发展的实际,促进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但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科学技术发展对奖励的需要,我国现行科技奖励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以政府奖励为主 我国科技奖励制度与世界各主要国家科技奖励制度相比,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主体是各级政府部门,虽然1999年的改革大大压缩了政府奖励的数量,部门不再设奖,省级政府可以设立一个奖项,国家三大奖的授奖项目数量也大大减少。但从总体上看,政府设立的奖励仍然是国家科技奖励体系中的绝对主力,有影响的奖项都是由政府设立的。相比较而言,民间奖励的数量和影响都很小,特别是科学共同体设的奖项少。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科技奖励的主体是科学共同体,主要是科研机构(例如各国的科学院、大型科研院所)和学术团体(各学科的学会,如物理学会等)。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大型科研院所的奖励过去都被纳入政府奖的系列,1999年新的奖励条例实施后,因为属于政府管理而被列为不许部门设奖的范围;而我国科协系统的学会、研究会设奖很少,影响也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