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已经有十多所大学设立了编辑出版学专业,建立了从本科到博士研究生的完整的教育培养体系,面向全国招生。随着我国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编辑出版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日益显示其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二条 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本规定所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中级职业资格通过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高级职业资格通过考试、按规定评审取得。第四条 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本规定所称责任编辑是指在出版单位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专门负责对拟出版的作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并在出版物上署名的编辑人员。第五条 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第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及管理工作。第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规定。 第九条 职业资格首次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一)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二) 身份证复印件;(三) 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第十条 职业资格登记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报送。中央在京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其他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登记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职业资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登记一次。续展登记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原登记自动失效。职业资格登记失效后,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的资格。已按规定办理责任编辑注册手续并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无需办理续展登记。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续展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一)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二) 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三) 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第十三条 已登记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在3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在出版单位拟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应首先进行职业资格登记,然后申请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书后,方可从事责任编辑工作。责任编辑注册申请可与职业资格登记申请同时提出。 第十五条 申请责任编辑注册的人员应具备与责任编辑岗位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出版单位应对拟申请责任编辑注册人员的上述情况进行审核。第十六条 责任编辑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二) 身份证复印件;(三) 责任编辑注册申请表;(四)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责任编辑注册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报送。中央在京出版单位注册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其他出版单位注册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注册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责任编辑注册手续,为同意注册者颁发责任编辑证书。第十八条 责任编辑注册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注册一次。续展注册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注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注册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注册手续的,原注册自动失效。责任编辑注册失效后,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的资格。 第十九条 申请责任编辑续展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责任编辑证书原件;(二)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申请表;(三)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续展注册,注销责任编辑证书:(一) 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二) 连续2次年度考核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的;(三) 新闻出版总署认定不予续展注册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一条 被注销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3年内不得申请责任编辑注册。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的责任编辑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在3个月内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申请变更注册。第二十三条 责任编辑调离出版单位并不再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由原所在的出版单位收回《责任编辑证书》,并交原注册机构统一销毁。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证书编号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责任编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一)有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的;(二)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的。第二十六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因违反出版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注销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并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第二十七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二)未按本规定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的。第二十八条 对出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责任编辑证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将登记注册信息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第三十一条 已取得其他行业高级职称并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编辑专业高级职称证书)的职称转评。第三十二条 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采编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出版单位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校对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6月3日颁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参与书籍编写的人员叫主编。某种出版物(包括丛书、辞书、报纸、期刊、学报、年鉴、文集、选集等)编辑事务主持者、核心参与的编辑者的称谓。主编一词既可以作职务解,也可以作行为解。属于公司编辑部门。基本信息某种出版物(包括丛书、辞书、报纸、期刊、学报、年鉴、文集、选集等)编辑事务主持者的称谓。主编一词既可以作职务解,也可以作行为解。属于公司编辑部门。主编一职既是事务性的,也是学术性的,主编应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编辑、出版经验。主编的工作按照出版物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说来,确定该出版物的意图、拟订凡例、规定体例、撰写序言、安排编辑人员、确定编辑分工,乃至裁决出版物的封面、版式、装帧等,都属主编的职责范围。大型的丛书,如百科全书之类,主编之外还配备若干名助手(副主编)。主编之下有的还设编委会。编委会的主编之下还有设分册主编和分编委会的。丛书主编的主要精力放在研究确定丛书的选题、篇幅、作者译者的选择以及稿件的最后审定等重要问题上,书稿中的具体问题则由责任编辑处理。主编一般要有较高的判断力和组织能力,使每一位编辑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要善于掌握工作的进度,按客观形势的要求随时作出必要的调整。报纸、期刊的主编除负责掌握整个的出版方针外,往往还负有撰写代表该报刊的立场观点的重要社论、评论文章的责任。学术刊物的主编应当是该学科的专家,站在该学科的前沿阵地,随时掌握学术发展动向,以保证刊物的质量。主编和出版社的总编辑不同,主编只对某一具体出版物负责,总编辑则负责领导出版社的编辑事务,包括某些行政性质的事务。
打字跟排版,主要是这些
我觉得要踏入编辑出版这一行业对于我来说,目前还是有很大困难的,但我始终坚信“有志者事竟成”这一句话,坚持自己所坚持的,再困难的事也会得以攻克的。有方向和目标的人,是不知疲倦的。因此,我要保持孜孜不倦的求学态度,以积极进取的心态去追逐自己的人生理想,挑战自己的人生高峰,充实自己的人生价值!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我相信我自己定能在兴趣这一良师的指引与激励下,踏上理想的阶梯,再加上自己的努力与奋斗,最终可以将梦想照进现实!
编辑出版学专业于我而言是跨专业学科,在专业不对口的情况下,我对该专业的学习程度也不够深入。再加上编辑出版学本身也是新兴学科,发展还不成熟,所涉及的面广,而且没有专业权威。再加上没有形成成熟的学科,信息相对闭塞,很难在第一时间内了解国内外的新情况, 要求从业人员需注意专业的对口性和自己的兴趣和爱好,出版行业也有很严格的细分工,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能够正确认识自己和对专业知识的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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