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有,实际上没有百度百科:版权(英文名称:copy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从法理上讲,不管什么类型的作品,没有弃权的作者均享有权利。问题是,理论不能够在现实中使用的话这个理论等于死亡----------- 假如非法出版物真的享有版权的话,拍摄SM 或者一些儿童色情的AV公司去欧美告非法下载的人啊~~~然后,要说明的是,在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中有这么一个规定:(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2010年,本条修改为: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这一调整实际上给了非法作品的法理支撑。感谢Argus指正。。。。不好意思装逼被发现了~\(≧▽≦)/~啦啦啦哈哈哈~2009年1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违反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我国为严格履行入世承诺及国际条约义务,删除了原《著作权法》中“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专家组认为,政府控制权力是限制在发行、演出、展出,其他权利没有别剥夺。而中国法律下手太狠,把作品的所有权利都灭了。而实际上,伯尔尼公约还是将著作权的实质性权力保留给这些作品的。专家组用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所列举的17项权利来反证,发行、演出、展出权利只是著作权中的一小部分,而实质性权利却还有很多。中国政府因为公共利益而将全部作品的权利(私人利益)否定,已经超出了伯尔尼公约第17条授予的权力。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微吐槽:这条款简直就是筐,啥都能往里装=。= 举个例子,如果作者按朝鲜人吃狗肉写篇文章,对于满族回族简直就是大逆不道,这算不算影响民族团结?哈哈哈~~ )相关法律法规还有:《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时间:1998-12-11 实施时间:1998-12-11 (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30号)《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颁发实施因此,实际上在我国非法出版物或称为非法文字啥的都是 有版权 的,但是实际上没有出版的权利,或者说不能出版,也不受保护。。。当然,在国外某些所谓非法的出版物还是有可能获得出版的。比如米国一些立法宽松的州,日本等等,这些国家会成为禁书的一般是宣扬恐怖主义这类的刊物。国内的话-------------澳门香港啥的大家随意买啊,只要你过海关的时候别被发现啥啥啥的我怎么会教你犯罪呢?这是违法行为你们都不要干求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