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合规,一般来说,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商业行为守则、企业伦理规范以及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检察官在暂缓起诉制度的程序启动、实体认定等方面享受主动权,当事人一方仅有启动的建议权。但从暂缓起诉的内涵来看,其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构建的必要性有利于弥补追责体系的缺陷。从刑罚的目的性来看,将涉罪民营企业一律提起公诉无法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提起公诉仅针对企业涉罪问题,无法深入解决其内部不合规的问题。企业不合法不合规的管理体制和文化没有改变,其犯罪的土壤也没有被铲除。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近年来,中央积极努力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而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完备的法治体系、成熟的合规建设、多样化的法治处理方式。对涉罪民营企业暂缓起诉换来企业的合规建设,以此带动合规文化的形成,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刑罚惩戒与司法效率。涉罪企业触犯的罪名多半集中在经济犯罪领域,且绝大多数是刑民交织的法律问题,其危害后果主要是对经济秩序的破坏或经济利益的损失。以签订暂缓起诉协议的方式,要求涉罪企业缴纳罚款、赔偿损失,企业履行协议的主动性会比单一的罚金刑更优。对涉罪企业处以高额罚款,并要求其承担配合司法机关调查、重建合规计划等义务,事实上发挥了不亚于刑事处罚的震慑犯罪、预防犯罪的效果,不但体现了法律所追求的经济效用,更契合了社会正义观的内在属性。从司法实践来看,相较于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尤其是经济领域的单位犯罪,其耗费的司法资源是自然人犯罪的数倍。因为经济违法行为往往专业性较强,司法调查难度较大。即使涉罪企业认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化司法程序,实行繁简分流,司法机关办案压力仍然较大,仍会导致部分案件积压、诉讼拖延。对涉罪企业暂缓起诉,能够充分发挥其效率价值,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构建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可行性契合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制度的立法调整及我国的刑事政策。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8年修改后,在原有的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情形之外,创设了一种新类型的不起诉——特殊不起诉。这凸显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涉罪企业合规不起诉是在检察机关起诉裁量范畴之下,对不起诉制度进行补充完善的有益尝试。此外,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涉罪民营企业真心悔过并自觉接受惩罚时,一般预防效果已经达到,从理论上应当对其“从宽”。涉企案件合规不起诉制度通过调动涉罪民营企业主动认罪认罚的积极性,使其获得宽大处理的司法判决后果,既能够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尊重,也充分彰显了基本的司法伦理。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新时代检察权以代表公共利益为职责使命,检察机关可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通过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方式,帮助企业进行合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