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这种分类实际上是依各刑种能否独立适用而作出的划分。根据刑法典第33 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我国刑法典第34 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 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此外,在刑法理论中也有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1、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如死刑,是最重的一种刑罚。2、自由刑,是剥夺或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包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它是运用最广的一种刑罚。3、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财产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些权利和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等。扩展资料:刑罚体系的概念: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刑罚体系的特点: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2、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刑种是经过立法者选择而确定的。3、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4、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5、刑罚体系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