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应当尽力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一份本国领土内的适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清单,并附有关的资料。遗产委员会委托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分别对提名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评估,对文化遗产中的文化景区则共同评估,决定其是否符合标准和真实性条件,并提供最终的评估报告。遗产委员会规定,评估应尽量严格。还规定在遗产委员会评审提名是否可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时,提名国政府的代表,无论其是否为委员会成员,均不准对本国提名的遗产投赞成票。 遗产提名统一使用委员会制定的表格,表格要求填写多项内容,主要有以下各项: 第一, 确切地点:国家;省、市;遗产名称;标明遗产地点和地理坐标的地图和平面图。 第二,法律资料:遗产所有者、公有或私有、有关本遗产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和条例、开放程度、管理机构和组织。 第三,说明材料:遗产描述和图表、照片,以及影片资料、历史状况、文献资料第四,保存状况:现状描述、保护管理机构、此前的保管过程、保护措施、当地的开放计划。 第五,提议列入名录的理由:符合哪些规定的标准、在与其他同类地点比较的前提下评估本地点的保护状况、遗产的真实性。第六,提名建筑群或遗址群所需的特别材料:不同范围内容和比例尺的地图、地形图和平面图、多种照片、幻灯片和光盘、有关本遗产研究成果的论著和相关机构的资料、有关保护的法律资料、各级管理机构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