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要想写好这类文献,我建议你还是去看看汉斯出版社官网上的相关文献找下自己的思路吧
主要荣誉1)卫生部授予药品管理先进个人称号;1990年2)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授予1985-1995年十周年全国优秀学员称号;1995年主要风采1)“抢”局长记;中国医药报;2003年2月-20日2)郑福友委员等撰写信息被全国政协采用;温岭市政协网;2005年4月14日3)解决好群众看病难问题—记市政协委员郑福友;温岭市政协网;2006年2月15日4)郑福友的“全部家当”;《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2008年第八期5)药监文化谱新曲;《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2009年第八期6)“药监论坛”在温岭 ;浙江日报;2009年12月17日7)《药监使命》歌嘹亮;往来网·文艺戏剧影视频道;2010年8月1日8)和谐文化铸就团队灵魂 ;《浙江日报》;2010年8月3日第六版9)唱响药监之歌;中国台州网;2010年10月5日10)让党旗飘扬在食品药品安全区 ;中国医药报;2011年8月19日第二版《局长空间》11)擦亮示范“名片” 追求创建品质 ;中国医药报;2012年8月6日头版头条12)温岭市:让示范创建常态化 ;中国医药报;2012年9月10日综合新闻版头条13)温岭市市长李斌:政府主导 社会互动 惠及于民 ;中国医药报;2012年9月10日综合新闻版14)当好市民饮食用药安全守护者 ;温岭日报;2012年11月20日健康专版主要歌曲1)药监使命 ;桑楠(曲);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2010年第四期封二。浙江日报;2010年8月3日第6版。被评为温岭市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奖2)药监之歌;蒋照明(曲);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2009年第七期封二);荣获纪念建党90周年温岭市首届网络红歌赛二等奖3)我是一个药监的兵;王洪兴(曲);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2011年第12期;荣获庆祝建党90周年台州市廉政歌曲大奖赛创作三等奖论文(00年之前)1)真伪乌稍蛇的鉴定;中国中药杂志;1987年 01期/中药通报杂志;1987年 01期2)加强监督检查杜绝中药伪品的产生;中国药事杂志;1990年 03期3)加强防疫站建设促进卫生防疫事业全面发展;中国综合医学杂志;1994年11月4)医德医风现状及其对策;获《中国卫生界》杂志社优秀论文奖;1995年11月5)转换医疗机构经营机制的几点思考;卫生经济研究杂志;1997年 09期6)中国农村人口与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卫生经济研究杂志;1998年 02期7)深化医院改革的几点思考;卫生经济研究杂志;1998年04期8)完善镇乡预防保健运行机制的思考;卫生经济研究杂志;2000年04期9)医德医风刍议;中国卫生杂志;2000年10)对防疫站实施经济目标责任制的认识;卫生经济研究杂志;2000年06期11)大力改革预防保健体制提高农村防保工作水平;中国卫生事业管理杂志;2000年 07期12)深化改革综合管理促进防保事业健康发展;卫生经济研究杂志;2000年08期论文(00年之后)13)一起行政复议案的若干思考;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1年04期 /浙江预防医学杂志;2002年04期 /健康报;2001年2月20日14)浅谈社区卫生服务中社区护理的职责;中国卫生杂志;2001年15)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几点思考;中国卫生杂志;2001年16)医疗损害限额赔偿的法律探讨;健康报;2001年12月11日17)处理医疗损害适用限额赔偿的法律探讨;中国卫生事业管理杂志;2002年01期/中国医疗杂志;2003年第2期18)民营医疗机构演绎与药品监督管理;省药监局优秀论文汇编;2003/5(获省药监系统优秀论文三等奖)19)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监管工作探讨;中国药事杂志;2003年10期20)加强零售药店规范化建设;中国药事杂志;2004年01期21)未按规定贮藏的药品可按劣药查处;医药经济报;2004/3/822)国家应从制度上重视抗菌药物使用的监管;全国政协专报;2004/523)加强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监管工作探讨;中华医药杂志;2004年第9期24)高风险医疗器械不能“高风险”使用;中国医药报;2004年12月28日25)加强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监管的调研思考;中华医药杂志;2005年第1期26)高风险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现状与对策;中国药事杂志;2006年01期27)医疗器械使用监管现状与对策;中华医药杂志;2006年第1期28)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刍议;中华医药杂志;2006年第1期29)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要充分;中国医药报;2006/3/2530)违法当处罚说理应充分;医药经济报;2006/4/2431)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运用的思考;中华医药杂志;2006年第4期32)论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法律特征与违诺责任;中华医药杂志;2006年第5期3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浅议;中华医药杂志;2006年第7期34)加强监管网络建设确保人民用药安全;中国药事杂志;2006年08期35)发展药品现代物流浅议;中国药事杂志;2006年 11期36)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的实践和启示;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2006年第11期37)药监部门公务人员绩效考核管理的若干思考;中华医药杂志;2007年第4期38)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中国医药报;2007/6/939)坚持源头防范整合监管资源构建食品加工环节安全工作新机制;40)以民情恳谈为抓手提高科学监管水平;41)浅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权的程序制约;中华医药杂志;2007年第5期42)民营医疗机构与药品管理;中华医药杂志;2007年第6期43)解决药价虚高的若干思考;中华医药杂志;2007年第7期/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四期;专论44)重视法制建设 营造执法氛围;中国医药报;2007/09/2545)温岭市局结合药品专项整治开展“民情恳谈”活动;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7年第12期46)专项整治成效百姓说了算 ;中国医药报;2007年12月8日47)温岭市农村药品供应网建设的调查;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2008年第1期48)温岭市实施综合监管运行机制的启示;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2008年第5期49)以科学发展观统揽食品安全监管;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科学监管台州论坛实践篇;2008年11月12日。荣获杂志社和论坛组委会优秀论文奖。50)温岭市局着力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 2009年第1期51)温岭市餐饮业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2009年第5期52)药监论坛聚民智 科学监管助发展;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2009年第12期53)倾听民意 汇聚民智 科学监管 温岭“药监论坛”6年收效明显;中国医药报;2009年12月26日二版头条54)基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要善于整体把握和多点推进;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2010年第6期55)基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实践与思考;《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改革与创新》;经济日报出版社;2010年6月第1版,荣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政研会优秀论文三等奖。56)因势利导 强势推进 温岭市学校食品安全工程成效显著;中国食品报;2010年8月3日第七版57)强化意识 落实责任 示范带动 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中国食品报;2010年12月7日第七版58)民意可畏不可违 ;中国医药报;2011年9月26日第四版《每周评论》59)推进“三项工程”建设 出色完成监管任务;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杂志;2011年第10期60)国家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的实践与思考;中国药房杂志;2012年4月第23卷第16期61)“指挥棒”要发挥正向激励作用 ;中国医药报;2012年8月20日第四版《每周评论》62)创新驱动促发展转型升级强保障 ;中国医药报;2013年11月25日第四版《每周评论》63)温岭市食品安全检测资源整合工作成效明显 ;中国医药报;2014年4月14日第四版《综合新闻》64)温岭:“明厨亮灶”透视“公共灶台”安全;中国医药报 ;2014年4月22日第二版《综合新闻》主要著作(合著)1)实用药品医疗器械行政执法手册;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2005年12月;CIP核字号2005142195主要诗词创作诗词200余首,其中代表作1)诗:《登庐山》、 《抵御台风》、《独行》、《春兰》、《晨练》、《冰心》、《山人吟诗》、《兰草》、《鼎湖峰》、《客居深山》、《夜归人》、《雪·天目山》、《踏雪》、《地下长河》、《空山》、《探英国古石》、《雪山赏梅》、《长城》、《九寨沟》、《重上黄石寨》、《有感天子山》、《忆三亚》、《烂柯山》、《黄山揽雾》、《咏牡丹》、《七律阿里山》、《台湾野柳地质公园》、《天池行》、《瑶池》、《雪梅》、《中秋》、《观瀑听韵》、《相思树》、《思忧》、《雪》、《中秋·沙角塘观潮》、《本溪水洞》、《长白山天池》、《白云峰》、《苍山洱海》、《自勉》、《七绝·争春》、《元宵》、《七绝·洪泽湖》、《赏梨花》、《柳絮》、《七绝·采桑欢》、《水韵》、《药》 、《九华山》、《游九华山登天台峰》、《亳州》、《三都》、《游龙虎山观仙女岩》、《中秋节》、《天骄》、《西施》、《五泄》、《童趣》、《重阳节〔重九〕》、《华灯》、《七绝·南湖红船》、《春节》、《清气》、《元宵(二)》、《赏玉兰花》、《迎春花》、《踏春》、《咏梨花》、《油菜花》、《母爱》、《一寨两国》、《莫里热带雨林》、《五绝·北海湿地》、《和顺村落》、《叠水河瀑布》、《热海温泉》、《东川红土地》、《彩色沙林》》、《重上石林》、《踩浪》、《五律·桑椹》、《七绝·锦屏水韵》、《茉莉花》、《和林先生诗》、《诗魂》、《坞根大岩头》、《明厨亮灶》、《杨梅》、《锻炼》、《七律·神仙居(一)》、《七律·神仙居(二)》、《对月怀远》、《五律·黄山栾》、《都江堰》、《晚秋》、《七绝·过大年》《五律·闹元宵》、《五律·雪中情》、《七律·建设美丽家乡》、《五绝·枝疏知寒》、《七绝·新风祭》、《七绝·登山赏杜鹃》等。2)词:《风》、《水调歌头明月几呼出》、《沁园春水》、《临江仙·滚滚车轮长驶去》、《临江仙·荷泽》、《相思令·鸿雁远飞》、《卜算子黄河》、《清平乐·夫人峰》、《采桑子游江南》、《念奴娇·咏江南》、《满江红·游仙都》、《水调歌头·大爱在人间》、《千秋岁·跳鱼观海》、《江城子国魂》 、《忆秦娥·清明》、《蝶恋花·春天》、《一七令·诗》》、《采桑子·重阳》、《水调歌头·正骨送光辉》、《十六字令·山》、《西江月·春节》等。主要杂文1)三句半:方言三句半(和谐村居共构建、食药监管助发展)等。2)散文:让心灵一起去旅游、追寻孩童时放飞的风筝等。
楼主是金职院的把。。。
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食品与营养科学期刊上的文献,比如“HACCP与食品安全师: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创新”、“美国和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蒙古国的启示”、“浅谈县区学校餐厅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等等,你都可以去看看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