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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杂志主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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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杂志主办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创刊于1953年,主管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内刊号:10-1618/F2,主办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国际刊号:2096-6563, 发行周期:半月刊。《工商行政管理》一直承担着宣传党和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交流、沟通各地工商工作经验和信息,开展理论和业务探讨等重要任务。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杂志也在努力与时俱进,努力提高专业化办刊水平,为广大工商干部读者了解把握新情况,学会解决新问题,理解适用新法规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

记者从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处获悉,其于去年12月提交的关于“中国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起诉材料,已于今年3月21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或许将成为中国知网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引发的第一起反垄断诉讼案件。

市场管理监督管理局严格来说应该叫做市场监督管理局,其监管职责涵盖了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物价、餐饮监管(其他地区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卫生局的职能)、酒类产品监管等部门职责。以下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加以说明: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食品安全监管和价格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 制定和实施提高质量整体水平、标准化和计量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指导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三) 按规定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 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  (五) 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等虚拟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牵头打击传销违法行为;承担酒类市场监管职责;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 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七) 承担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监督检查责任。制止不正当行为价格行为,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八) 贯彻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推进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实施;监督管理质量体系与产品质量的认证行为  (九) 承担产品、商品质量监督责任;管理产品、商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十) 按规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争议  (十一)承担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责任,查处合同违法行为;依法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依法监管拍卖行为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器具校准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他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事业和社会中介机构  (十三)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发布地方标准和特区技术规范;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监督标准的实施工作,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四)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承担产品质量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查处和相关应急救援责任  (十五)承担知识产权保护责任;负责专利市场的规范和管理;组织实施专利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承担商标、特殊标志和著作权保护相关工作,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监督指导著作权贸易活动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和代理机构工作  (十六)建立知识产权预警、维权援助机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宣传、推广工作;开展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当政府的一个职能科局,由原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一同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答时间:2021-01-0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市场监督管理杂志

《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创刊于1953年,主管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内刊号:10-1618/F2,主办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国际刊号:2096-6563, 发行周期:半月刊。《工商行政管理》一直承担着宣传党和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交流、沟通各地工商工作经验和信息,开展理论和业务探讨等重要任务。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杂志也在努力与时俱进,努力提高专业化办刊水平,为广大工商干部读者了解把握新情况,学会解决新问题,理解适用新法规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杂志2022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八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第九条 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第十条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第十一条 投诉人为两人以上,基于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投诉同一经营者的,经投诉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共同投诉处理。  共同投诉可以由投诉人书面推选两名代表人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代表的投诉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经被代表的投诉人同意。第十二条 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的投诉。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收到的投诉的,可以报请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第十三条 对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有处理权限的,由先收到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和便民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实施主体、程序、期限(包括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收费依据(包括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第五条 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章 实施机关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第七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第八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回、撤销、注销等权限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受委托机关。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机关名称;  (二)受委托机关名称;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及委托权限;  (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五)委托期限。  需要延续委托期限的,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与受委托机关重新签订委托书。不再延续委托期限的,期限届满前已经受理或者启动撤回、撤销程序的行政许可,按照原委托权限实施。第九条 委托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委托依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公示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内容。  委托机关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行政许可委托的,应当在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行政许可委托十日前向社会公告。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可以委托专业技术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对专业技术组织的条件有要求的,应当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  专业技术组织接受委托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费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评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 准入程序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需要采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委托他人代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 申请人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  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讫信函的时间为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  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的,以申请材料到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子政务平台的时间为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更正日期。更正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按照规定需要在告知时一并退回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退回。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市场监督管理杂志社

市场监管局的职责:市场局肩负原有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包括:辖区范围内的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消费品综合市场的管理,按照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执法权限,负责对辖区内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下的各类企业的注册登记、日常监督管理及年检验照工作,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等。_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的职责,负责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权限和日常监管工作;9承担上级下放到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的行政许可职责等。

这个其实是由几个单位的执法部门合并而成的,负责处理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可能仍处于试点阶段,并不是所有地方都有的。

记者从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处获悉,其于去年12月提交的关于“中国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起诉材料,已于今年3月21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或许将成为中国知网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引发的第一起反垄断诉讼案件。

它是当政府的一个职能科局,因各地合并的不,所以称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原工商局,质监局,还有的把食品药品监督局一同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杂志2021

针对知网是否涉嫌垄断的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一司回复记者网上留言表示:“已关注到各方面反映的知网涉嫌垄断问题,正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2021年底,89岁退休教授赵德馨起诉中国知网,擅自转载其160多篇文章,并且自己下载还要收费。事情发酵后,中国知网的做法被网友们嘲讽是“借鸡生蛋”。此事也引发了关于“中国知网是否涉嫌行业垄断”的讨论。4月17日,记者曾报道“中国科学院因千万订购费不堪重负停用知网”一事,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知网是否涉嫌垄断问题的讨论。4月20日,记者从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处获悉,其于去年12月提交的关于“中国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起诉材料,已于今年3月21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或许将成为中国知网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引发的第一起反垄断诉讼案件。

对于他们的这种垄断行为的话,要严厉的打击,也要鼓励其他的企业去做相关的知识层面,避免垄断的情况

年度、所在单位、岗位名称及等级。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注重求真务实,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尽职尽责,扎实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立后,对于市场的监管力度会有所加大。随着这种监管力度的加大,对产品质量的保障和预期就会更高。产品质量更高,老百姓就可以买得放心、用得放心。这样,就可以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也可以更有力地促进市场竞争,从而为经济社会长效持久健康发展带来更多活力与好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六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第二章 管辖第七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本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第十一条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于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五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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