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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视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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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视文献综述

聊一聊近视是什么,近视又是怎么形成的

近视眼 【概述】 近视眼(myopia)也称短视眼,因为这种眼只能看近不能看远。这种眼在休息时,从无限远处来的平行光,经过眼的屈光系折光之后,在视网膜之集合成焦点,在视网膜上则结成不清楚的象。远视力明显降低,但近视力尚正常。 【治疗措施】 真性近视眼 ⑴镜片矫正 在配镜之前,首先要通过检影难光弄清近视的真实度数。对于青少年配镜验光要在睫状肌麻痹下进行,以控制调节作用,排除假性近视。配镜的原则应采取同样可使近视眼的视力矫正到最佳视力的最低度镜片。一般低于00D的近视眼,要充分矫正并经常配戴;高度近视者,既要完全矫正以获得较好视力,但又往往不能耐受,因此,只好降低镜片度数(一般在00D~00D之间),争取能够保持舒适和双眼视觉功能。 ⑵角膜接触眼镜 配戴接触镜可以增加视野,有较佳的美容效果,又可使两眼屈光参差明显减少,使之维持双眼视觉功能。青少年近视者,不但可用接触镜增加视力,还可以压迫角膜防止近视继续发展。但一定要注意清洁卫生,按要求消毒保养和经常更换。 ⑶望远镜式眼镜 极高度近视患者或有黄斑部病变,借望远镜式眼镜,常能读书或做近工作。这种眼镜的放大程度为8倍,因此可以增强2%~5%的远视力,看近最多可增强5倍。由于视野过小,所以在行路时不能使用。 ⑷放射形角膜切开术 本法首先由苏联学者kranov(1970年)试用。我国现已有多处报道。其法为在角膜中央3~5mm以外与角巩缘之间,作8~16条放射形切口,切口深度为36~50mm。角膜表面切开后,使角膜弧度变平,因而减少其近视度。一般认为,可矫正00D近视。由于本法远期效果尚难肯定,并且要严格选择确定适应证和禁忌证,且有手术并发症的可能。因此,尚难普遍推行。 ⑸巩膜缩短术 本法为最常用的手术疗法,从高度近视眼效果可靠,并已普遍应用。 ⑹角膜磨消术 本法为用特殊设计的仪器从角膜中央作板层切除术,取下的角膜片经低温处理后,在极精细的车床上磨削达到所需要的屈光度后再缝回原处,用以矫正高度近视眼,但手术极为复杂,且有一定危险,故难以推广。 假性近视的治疗 假性近视是由于眼睛在看远时,仍保持着一定程度的调节状态。也就是说,这是眼在由看近转为看远时,眼调节放松迟缓的屈光状态,它随同看近的时间延长和调节度的增加而增加,随着看远和调节放松的程度而减轻或消失。所以假性近视具有治(含休息)则消失,不治又可复发,各种方法可能都有一定效果,但所有效果都不能持久的特点。因此,在治疗时应根据下列原则择优选用。①对眼无害,即使长期应用对视觉发育亦无影响。②因为假性近视可以自行好转,故所用方法要有科学根据,并用客观法证明确有放松调节作用,只凭视力提高评定疗效是不可靠的。③简便易行,可以大面积推广。 目前所用方法有: ⑴利用各种方法提高视觉兴奋性降低视觉阈值:如气功、冷水浴、服用兴奋性药物等。这类疗法不但可以提高远视力,按理其视视力亦应随之提高,并非理想的治疗方法。 ⑵药物局部治疗:如阿托品类药物,其放松调节的作用快而明显,是用来鉴别真假性近视的统一方法。但这类药物均难免合并看近困难和畏光的副作用。有人试图用较低的浓度使之具有一定的放松调节效果,而无副作用,但研究结果表明随着副作用的消失,疗效亦随之消失。 ⑶利用光学原理使调节放松的仪器。 ⑷生理学治疗法:如远眺、雾视法和晶体保健操等。均要有远目标做为放松调节的吸引物,在近环境如晚自修时即无法进行治疗。徐广第于1983年设计了双眼合像法防治假性近视,现改为xu-近视防治仪。它是在一个10×9×3cm3的暗盒中安装两组闪光灯泡。其中一组为两个灯光位于两眼看远的视线上,用以模拟远目标的作用,当此组灯光闪烁时,观察眼即自行合像,把双眼视线引向无限远,根据调节与集合的联合运动关系,在集合散开的同时调节亦随之放松。另一组为单一灯泡位于两合像灯光的中央,做为双眼同时看近的目标。当两组类光交替闪烁时,观察眼即跟着灯光忽而看近勿而看远,使双眼的内外肌协同锻炼以达到在近环境中治假性近视和预防真性近视的目的。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世面上出现了不同类型的小孔眼镜治疗近视。针孔镜可以增视已是众所周知。最近文献报导,如针孔直径为5mm,可使各种0D的屈光不正的视力保持在5左右。但针孔只使像深增加从而增视,对近视无防治作用。再得,尽管这类镜片均开了很多小孔,学生戴了这种眼镜上课时,随着观察距离的变动双眼视线间距也不断变化,即使小孔开得再多也无法保持双眼单视。只有用主眼或优势眼从事单眼视,另一眼处于被抑制状态。由此带来的视觉干扰是次要的,最主要的是,幼少年时期如一眼常期处于被抑制状态会使以眼视觉的发育受影响。故用小孔镜治疗近视无效而有害,不可试用。 【病因学】 近视眼的原因,过去看法不统一,但归结起来不外乎内因和外因两种,简介如下: 内因 ⑴遗传素质:近视眼有一定遗传倾向,已被公认,对高度近视更是如此。但对一般近视,这一倾向就不很明显。有遗传因素者,患病年龄较早,多在00D以上。但也有高度近视眼者,无家族史。高度近视眼属常染色体隐性遗传,一般近视眼属多因子遗传病。 ⑵发育因素:婴儿因眼球较小,故均系远视,但随着年龄的增长,眼轴也逐渐加长,至青春期方发育正常。如发育过度,则形成近视,此种近视称为单纯性近视,多在学龄期开始。一般都低于00D。至20岁左右即停止发展。如幼年时进展很快,至15~20岁时进展更速,以后即减慢,这类近视常高于00D,可到20D~25D或30D。这种近视称为高度近视或进行性近视或病理性近视。此种近视到晚年可发和退行性变,因此视力可逐渐减退,配镜不能矫正视力。很少在出生时就有近视眼,但有极少数为先天性的。 外因 即环境因素,从事文字工作或其他近距离工作的人,近视眼比较多,青少年学生中近视眼也比较多,而且从小学五、六年级开始,其患病率明显上升。这种现象,说明近视眼的发生和发展与近距离工作的关系非常密切。尤其是青少年的眼球,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调节能力很强,球壁的伸展性也比较大,阅读、收发室等近距离工作时的调节和集合作用,使肯外肌(主要是内直肌)对眼球施加一定的压力,眼内压也相应升高,随着作业的不断增加,调节和集合的频度和时间也逐渐增加,睫状肌和眼外肌经常处于高度紧张状态,调节作用的过度发挥可以造成睫状肌痉挛,从而引起一时性的视力减退。但经休息或使用睫状肌糜烂剂后,视力可能改善在完全恢复。因此,有人称这种近视为功能性近视或假性近视。但巩膜组织在眼外肌的长期机械性压迫下,球壁逐渐延伸,眼轴拉长,近视的程度也越来越深,而且不能再被阿托品等所缓解。特别是青少年时期,不注意视觉卫生,是形成近视眼的直接原因。不注意全身健康更能促使近视眼的发展。 最近有人用、“前瞻性研究”的方法,观察“环境与遗传因素在近视患病中所起的作用。”其法为对于原视力正常的学生,在两年后的随访中对影响近视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其结果如在遗传因素方面:父母双方均无近视、一方有近视、双方均有近视的子女中,近视新患病率之比为1∶6∶8;在环境因素方面:课余阅读时间为1~2h∶3h∶4~5h的近视新患病率之比为1∶1∶2。因此,遗传和环境是影响学生发生近视的两个重要因素。 另外,从广义上说,大气中微量元素的污染,营养成分的改变和不符合人体工程学要求的教具等,亦为客观因素,且均有影响学生近视发生的报道。但这些因素与看近引起近视相比较,则是次要的。 【临床表现】 一、近视眼的分类 按照近视的程度 ⑴00D以内者,称为轻度近视眼。 ⑵00D~00D者为中度近视眼。 ⑶00D以上者为高度近视眼,双称病理性近视。 按照屈光成分 ⑴轴性近视眼,是由于眼球前后轴过度发展所致。 ⑵弯曲度性近视眼,是由于角膜或晶体表面弯曲度过强所致。 ⑶屈光率性近视眼,是由屈光间质屈光率过高所引起。 假性近视眼,又称调节性近视眼。是由看远时调节未放松所致。它与屈光成分改变的真性近视眼有本质上的不同。 二、近视眼的临床表现 视力 近视眼最突出的症状是远视力降低,但近视力可正常。虽然,近视的度数愈高远视力愈差,但没有严格的比例。一般说,00D以上的近视眼,远视力不会超过1;00D者在2~3之间;00D者可达5,有时可能更好些。 视力疲劳 特别在低度者常见,但不如远视眼的的明显。系由于调节与集合的不协调所致。高度近视由于注视目标距眼过近,集合作用不能与之配合,故多采用单眼注视,反而不会引起视力疲劳。 眼位 由于近视眼视近时不需要调节,所以集合功能相对减弱,待到肌力平衡不能维持时,双眼视觉功能就被破坏,只靠一眼视物,另一只眼偏向外侧,成为暂时性交替性斜视。若偏斜眼的视功能极差,且发生偏斜较早,可使偏斜眼丧失固视能力,成为单眼外斜视。 眼球 高度近视眼,多属于轴性近视,眼球前后轴伸长,其伸长几乎限于后极部。故常表现眼球较突出,前房较深,瞳孔大而反射较迟钝。由于不存在调节的刺激,睫状肌尤其是环状部分变为萎缩状态,在极高度近视眼可使晶体完全不能支持虹膜,因而发生轻度虹膜震颤。 眼底 低度近视眼眼底变化不明显,高度近视眼,因眼轴的过度伸长,可引起眼底的退行性改变。 ⑴豹纹状眼底:视网膜的血管离开视盘后即变细变直,同时由于脉络膜毛细血管伸长,可影响视网膜色素上皮层的营养,以致浅层色素消失,而使脉络膜血管外露,形成似豹纹状的眼底。 ⑵近视弧形斑视盘周围的脉络膜在巩膜伸张力量的牵引下,从乳头颞侧脱开,使其后面的巩膜暴露,形成白色的弧形斑。如眼球后极部继续扩展延伸,则脉络膜的脱开逐步由乳头颞侧伸展至视盘四周,终于形成环状斑。此斑内可见不规则的色素和硬化的脉络膜血管。 ⑶黄斑部 可发生形成不规则的、单独或融合的白色萎缩斑,有时可见出血。此外,在黄斑部附近偶见有变性病灶,表现为一个黑色环状区,较视盘略小,边界清楚,边缘可看到小的圆形出血,称为Foster-Fuchs斑。 ⑷巩膜后葡萄肿 眼球后部的伸张,若局限于一小部分时,从切片中可以看到一个尖锐的突起,称为巩膜后葡萄肿。这种萎缩性病灶如发生在黄斑处,可合并中心视力的操作。 ⑸锯齿缘部囊样变性。 并发症及后发症 ⑴玻璃体液化、混浊和后脱离:自觉症状较为多见的是飞蚊症,患者感到眼前有黑点飘动。好像蚊子飞动。它往往伴有眼前光芒,火星闪光等感觉。尤以高度近视眼较为明显。 ⑵晶体混浊。 ⑶视网膜裂孔,视网膜脱离。 ⑷青光眼 有人用压平眼压计调查证明,高度近视眼发生开角型青光眼的患病率比正常人高6~8倍。 ⑸暗适应时间延长 由于高度近视眼的色素上皮细胞发生病变后必然影响视细胞的光化学的反应过程所致。 【预防】 据调查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学生近视率逐年增加,小学近视率在40%左右,中学近视率在65%左右,高中近视率在80%左右,直接影响他们学习、工作和前途。为了关心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控制和降低青少年学生的近视率,应采取如下预防措施: (1)教室要有良好的照明条件,桌椅高低要适宜,教室大小适宜,黑板的距离要适中,不能近于2米,远不能超过6米,学习时眼与书本的距离保持在30-35厘米,黑板不要反光,所用印刷品字迹要清楚,对比要鲜明,学生座位前、后、左、右要定期调换。 (2)防止用眼过度,近距离工作一次不要超过50分钟为宜,每个小时应休息10分钟,极目远眺松弛调节,可以预防近视。 (3)不要在阳光直射下或暗处看书,不要躺着、趴着或走动、乘车时看书。 (4)建立眼保健操制度,定期检查视力,对视力低下的同学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5)上课做作业时要经常眨巴眼睛,感到眼疲劳时,应用手揉揉眼睛或闭目半分钟,对预防近视有一定的帮助。 (6)不要偏食挑食,不要过多吃糖。 (7)必须注意个人用眼卫生,保持眼睛周围清洁。 (8)经常坚持在眼周十三个穴位涂抹德致堂近视康,一来是眼不会发生视疲劳;二来保证眼的各种正常功能不容易失调;三来可以防止细菌、病毒的感染;四来保持眼睛视物能力的清晰度并保持视力相对稳定不会下降。另外建议注意饮食营养,多吃一些含维生素A的食物,如羊肝、猪肝、鸡蛋、牛奶、胡萝卜、蔬菜等。提倡户外活动性休息,经常进行远眺,每日3—4次,每次起码要五到十分钟。

常见的意思是:会见

调查报告的写法 ? 调查报告的撰写格式 Ⅰ 调查报告的写法,包括标题、署名、正文。篇幅:3500-5000字。 1 标 题: 三种写法。 ① 标题是文章标题的写法(如:《西部企业生态立旗“一石三鸟”》,《某某市蔬菜的品种结构问题》,《兴“母亲水窖”工程 摆脱缺水窘境》)。 ② 标题是类似于公文标题的写法(如:《某钢厂技术供应处实行经济责任制调查》,《关于农村信用社业绩的调查报告》,《对内蒙古生态移民面临问题的调查》)。 ③ 正副标题写法,一般是正题揭示主题,副题写出调查的事件或范围。(如:《 振兴经济要靠科学技术——包头市依靠科技人员发展工业的调查》。) 2 署 名: 标题下面要署名,即写姓名、年级、班级。 3 正 文: 由两个部分构成,即 前言;调查报告的主体。 1 前 言:扼要说明 调查的目的;时间、地点;对象或范围;做了哪些调查;本文所要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这一部分,主要是介绍基本情况和提出问题,写法可灵活多样。 2 调查报告的主体:主要是对事实的叙述和议论。 一般把调查的主要情况、经验或问题归纳为几个问题,分为几个小部分来写。每个小部分有一个中心,加上序码来表明,或加上小标题来提示、概括这部分的内容,使之眉目清楚。 Ⅱ 调查报告的撰写格式 题 目 姓 名 ( 经济管理学院 2001级 经济学专业 ) 前 言 一、 1、 ① ② ③ 2、 3、 4、 二、 三、 结 语 调查报告参考格式调查报告的结构题目前言(导言,引言,序言,背景和调查目的)方法结果与讨论结论与建议参考文献附录 题目应以简炼,概括,明确的语句反映所要调查的对象,领域,方向等问题题目应能概括全篇,引人注目 前言(背景和目的)主要包括研究背景和目的背景介绍应简明,扼要,切题,背景介绍一般包括一部分重要的文献小结调查目的:阐述调查的必要性和针对性,使读者了解概况,初步掌握报告主旨,引起关注 方法详细描述研究中采用的方法,使读者能评价资料收集方法是否恰当这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地点时间调查对象调查对象的选择(抽样方法),样本量的估计调查方法:定性,定量质量控制 结果与讨论结果与讨论可以放在一起写,也可以分开写结果和讨论分几节来完成一般采用描述,分析,讨论来写描述:描述事情的发生发展过程,描述调查人群的人口社会学特征,描述调查事物的特征对比:历史对比他人研究对比本调查中不同特征人群对比 结果与讨论推断:在对比的基础上进行统计推断(前提条件:调查样本具有代表性)讨论:反映作者学术思想的深度和广度要紧紧围绕结果,以及可能有争议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讨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把调查结果上升到理论,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揭示内在联系与他人结果相矛盾的地方,讨论发生的原因和理论依据要有自己的看法和见解,论点明确 结论与建议结论用扼要的文句把论文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切忌重复文章内容文字结构应该准确,完整,精练,高度概括文章的主要目的和结果建议为政府决策提出科学建议进一步深入研究提出建议 参考文献列出主要理论依据和方法,以及有争议的论据具体格式见文献综述中讲述的参考文献的格式 附录在论文中只有局部使用或完全没有使用,但又与论文有关的具有科学价值的重要原始资料,数据,如调查问卷,访谈提纲,复杂的公式推导,计算程序,各类统计表,统计图等都可以放在附录中,有利于说明和理解调查报告,又可提供有用的科学信息赞同55| 评论

近代史文献综述范文

一、什么是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情报资料后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它是科学文献的一种。 文献综述是反映当前某一领域中某分支学科或重要专题的最新进展、学术见解和建议的它往往能反映出有关问题的新动态、新趋势、新水平、新原理和新技术等等。 二、学写综述的好处①通过搜集文献资料过程,可进一步熟悉文献的查找方法和资料的积累方法;在查找的过程中同时也扩大了知识面;②查找文献资料、写文献综述是临床科研选题及进行临床科研的第一步,因此学习文献综述的撰写也是为今后科研活动打基础的过程;③通过综述的写作过程,能提高归纳、分析、综合能力,有利于独立工作能力和科研能力的提高;④文献综述选题范围广,题目可大可小,可难可易,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自由选题。 三、文献综述的特点其特点首先是“综”,“综”是要求对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更精练明确、更有逻辑层次;其次是“述”。 “述”就是要求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比较专门的、全面的、深入的、系统的论述。总之,文献综述是作者对某一方面问题的历史背景、前人工作、争论焦点、研究现状和发展前景等内容进行评论的科学性论文。四、文献综述研究写作步骤一般须经过选题,搜集阅读文献资料、拟定提纲(包括归纳、整理、分析)和成文四个阶段。1.选题和搜集阅读文献   撰写文献综述通常出于某种需要,如为某学术会议的专题、从事某项科研、为某方面积累文献资料等等,所以,文献综述的选题,作者一般是明确的,不象科研课题选题那么困难。文献综述选题范围广,题目可大可小,大到一个领域、一个学科,小到一种疾病、一个方法、一个理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定,初次撰写文献综述,特别是实习同学所选题目宜小些,这样查阅文献的数量相对较小,撰写时易于归纳整理,否则,题目选得过大,查阅文献花费的时间太多,影响实习,而且归纳整理困难,最后写出的综述大题小作或是文不对题。 选定题目后,则要围绕题目进行搜集与文题有关的文献。关于搜集文献的有关方法,前面的有关章节已经介绍,如看专著、年鉴法、浏览法、滚雪球法、检索法等等,在此不再重复。搜集文献要求越全越好,因而最常用的方法是用检索法。搜集好与文题有关的参考文献后,就要对这些参考文献进行阅读、归纳、整理,如何从这些文献中选出具有代表性、科学性和可靠性大的单篇研究文献十分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所阅读和选择的文献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文献综述的水平。因此在阅读文献时,要写好“读书笔记”、“读书心得”和做好“文献摘录卡片”。有自己的语言写下阅读时得到的启示、体会和想法,将文献的精髓摘录下来,不仅为撰写综述时提供有用的资料,而且对于训练自己的表达能力,阅读水平都有好处,特别是将文献整理成文献摘录卡片,对撰写综述极为有利。  2.格式与写法   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特别是阳性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向读者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在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   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  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   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对所综述的主题有研究的作者,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  参考文献虽然放在文末,但却是文献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为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线索。因此,应认真对待。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关于参考文献的使用方法,录著项目及格式与研究论文相同,不再重复。   3.注意事项   由于文献综述的特点,致使它的写作既不同于“读书笔记”“读书报告”,也不同于一般的科研论文。因此,在撰写文献综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搜集文献应尽量全。掌握全面、大量的文献资料是写好综述的前提,否则,随便搜集一点资料就动手撰写是不可能写出好多综述的,甚至写出的文章根本不成为综述。  2)注意引用文献的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在搜集到的文献中可能出现观点雷同,有的文献在可靠性及科学性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在引用文献时应注意选用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较好的文献。   3)引用文献要忠实文献内容。由于文献综述有作者自己的评论分析,因此在撰写时应分清作者的观点和文献的内容,不能篡改文献的内容。   4)参考文献不能省略。有的科研论文可以将参考文献省略,但文献综述绝对不能省略,而且应是文中引用过的,能反映主题全貌的并且是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文献资料。  总之,一篇好的文献综述,应有较完整的文献资料,有评论分析,并能准确地反映主题内容。

本论文为您写中国姓氏起源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中国姓氏起源、流变和姓氏学概述〔摘要〕中国姓氏起源于旧石器时代中、晚期,即母系氏族社会,先有姓。至父系氏族社会始有氏。此后至春秋时代,氏尊而姓微。战国时代姓与氏通用而不分贵贱。秦汉及以后,姓氏合二为一或并言。具体的姓氏来源成千上万。迄今姓氏有两万余个,按逻辑归纳有17类,其分布以中国为主,遍及世界193个国家。历代因门阀与赋税的需要,皆重姓氏学。姓氏学研究发轫于春秋(以《世本》为代表),兴起于两汉,继起于东晋南北朝(以南朝梁和北朝北魏为代表),兴盛于唐宋,复兴于明,鼎盛于清,全盛于当代(20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始)。《中国姓氏起源考与历史名人》一书具有四个特点和两大价值。值做到一读。〔关键词〕姓氏起源流变姓氏学姓氏辨类四个特点两大价值接到衡阳胡秀华先生送来的《中国姓氏起源考与历史名人》书稿将近一年了,我迟迟未敢下笔作序。这部书洋洋260余万言,是胡先生十几年心血的结晶,我如随意涂鸦,将有损本书的光彩。因此,当时我便建议他去请何光岳先生作序,他说是何光岳先生特别推荐来请我的。本书不但部头大,书中参考与征引书目多达150余种,需要稽核查证;本书对500个姓氏进行了概说与探源,并于每个姓氏后都编有名人传记,他所运用的资料覆盖了二十六史和历代的方志及私家着述,吾非博闻强志之人,许多地方都逼使我重温旧典。功课做完之后,尽管才疏学浅,我还做到写几句话以就教于读者诸君。一、姓氏起源、流变与姓氏学关于我国姓氏起源,古今许多姓氏研究的专书都有探讨。但其中存在一些问题,或纵不能达远古,或中不能明朝代,或源不能识类别,或横不能见联系,总之是不成系统,不够完善。胡秀华先生的这本书,于单个姓氏探源考订用心良苦,限于他本书的体例,也未便从总体上付诸系统的论述。我遂借弁言之机,对姓氏起源与流变,乃至姓氏学的情况,做一总体的鸟瞰。或略补姓氏研究之缺,亦祈于读者有所裨益。世界万事万物各有其本源与发展,但在地球上,如果没有人类对它们的关注,便都不会有文献历史。以此为前提,我们可以说,没有人就没有历史。文献历史,是通过文献记述的人及其与人相关联的事物的本源与发展。人是人类区别于低级动物的总称,每一个具体的人,都有其个性特征,但如果每一个具体的人没有一个专属于他的符号,便无法进入集体的劳动与生活,也无法进入文献历史,因此,姓名便应运而生。人类是先有姓而后有氏然后而有名字的。人的姓氏是随着从古猿到猿人,到智人(古人),到新人(现代人)的进化的需要而产生的。亚洲南部与非洲北部相邻地区的古猿,在适应自然界的变化的生存发展中,大约在七八百万年前有部分幸运者便变成了猿人。他们是“正在形成中的人”,是能够“拿棍棒的猿群”。这一时期,恩格斯称其为人类的童年,即“蒙昧低级阶段”(恩格斯《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描述他们“过着群团的生活,实行杂乱的,没有任何家族,在这里只有母权能够起某种作用。”(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云南省禄丰新生代上新世地层中发现的腊玛古猿头骨化石,距今约八百万年。说明中国也是人类的发源地之一。在早更新世三百万年至中更新世二十至三十万年前,猿人为了生存,在劳动中改变了自身本质,已进化为直立人,即“完全形成的人”。这时的猿人能用火,制造劳动工具,血缘同辈通婚,它是人类蒙昧中级阶段。猿人从能够拿棍棒进化到直立行走、形成血缘家族,经历了漫长的七百七十多万年,考古学称之为旧石器时代早期。在《贺新郎》词中曾这样描述这一时期:“人猿相揖别,有几个石头磨过,小儿时节。”距今约二三十万年以前或稍后的更新世中期后一段时间,直立人已进化到智人(古人)阶段。血缘家族公社已发展到母系氏族公社阶段。陕西大荔人头骨化石即是这一时期的代表。在距今约五万年前,早期智人已发展到晚期智人阶段。这一时期母系氏族公社有了较大发展,由于地域和劳动形式的不同,人类不同肤色和种族也已形成。这一时期,广西柳江人、山西峙峪人、周口店山顶洞人、四川资阳人、内蒙古萨拉乌苏人(河套人)、广西来宾麒麟山人、山东新泰人、辽宁建平人、云南丽江人、台湾左旗人等,都有化石出土。从早期智人到距今一万年前的二三十万年间,智人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劳动工具做到到改进,而且有了半地穴式的简陋房屋。考古学将这二三十万年称为旧石器时代中、晚期。夏以前,姓与氏是两回事,它们并没有同时产生,而是先有姓后有氏。姓与氏的贵贱,也发生过翻天覆地的变化。母系氏族早中期,有姓无氏,姓是女人的尊荣,以“老祖母”为中芯,形成大小不同的氏族公社,男人是既没有姓也没有氏的。《国语·周语》云:“姓者生也,以此为祖”。“姓”字的象形字,是“女”在上而“生”在下,是女人撑开双腿,刚生出一个小孩的状态。“姓”字本身,就是母系氏族社会的产物。至母系氏族中后期,男人始有氏,但姓贵而氏贱。是所谓“男子称氏,妇人称姓。”(郑樵《通志·氏族略序》)至父系氏族时期,男女的地位反过来了,表现在姓氏上,则氏为贵,姓为轻。当时的庶民奴隶是既无氏也无姓的,他们只有名字。即“氏所以别贵贱,贵者有氏,贱者有名而无氏”。(同上)那一段漫长时期的通婚状况是“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同上)历史发展到大禹时代,建立了中国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它完成了由部落大联盟共主(酋长)的选举制度到君主世袭制度的蜕变,王权与男权一次达到顶峰时期。所有的官爵、土地、人民都是君王的,所有的达官贵人的姓氏也全由君王赐予。所谓“胙之土而命之氏”(《左传·隐公八年》),就是这个意思。“胙土命氏”对姓氏发展的贡献,是开启了中国以官为氏、以国为氏、以地为氏、君王和主人赐氏的先河。夏、商、周三代历经约14个世纪(据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辞海》所附三代的世系表),48位王者,但一直沿袭着“胙土命氏”(或曰“胙土分封”)的制度。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带来了姓氏的稳定和发展。它的发展特征主要表现为,一、父系“氏”的不断强盛和母系“姓”的逐渐衰微。到了周代,姓氏已开始混淆,而以男子的氏为贵。如《仪礼·士昏礼》云:“祝告称妇女之姓,曰:‘某氏来妇。’”前说称道妇女之专用“姓”,而祝告时却称的是妇女之父亲男性专用的“氏”。这为以后的姓、氏合一奠定了基础。春秋时的“赵太后”等,则是直接以她曾经依附的男性的氏为称谓了。二、君王所赐氏的氏族做到到迅速发展。除了王族之氏和王族尊崇的古来姓族外,其他的一切官名、地名、国氏、族氏,皆为君王所赐。三、以国为氏、以地为氏的支裔氏族日益增长。如夏之后封于杞,杞又分出娄、楼、鲍等支裔。如商封子族于宋,宋又分出戴、微、衍、边、向、起、合、宣、牛、皇甫、司徒、萧、穆、完、乐、正等等支族。周分封亲族诸侯80余国,各诸侯的支裔繁衍达2000余氏,人口几占中国之半。中国姓氏起源论文范文结:关于中国姓氏起源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中国姓氏起源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1、中国近代史论文3000字2、中国校外教育杂志社3、中国社会科学期刊4、中国现代医学杂志5、中国畜牧杂志6、中国和世界的关系论文

文献综述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文献发表的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哪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引言部分所确立综述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主题内容根据综述的类型可以灵活选择结构安排。主题的层次标题应简短明了,以15字为限,不用标点符号,其层次的划分及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法(不含引言部分),一般用两级,第三级上用圆括号中间加数字的形式标识。扩展资料:正文只要能较好地表达综合的内容,作者可创造性采用诸多形式,正文主要包括论据和论证两个部分,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进一步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作者也可从问题发生的历史背景、目前现状、发展方向等提出文献的不同观点。正文部分可根据内容的多少可分为若干个小标题分别论述。作者应对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自己的看法,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发展的方向和展望,内容单纯的综述也可不写小结。

近五年哮喘文献综述

看到楼上粘贴那么多,有点晕,呵呵,简要答复如下: 1、你女朋友哮喘病,很可能是过敏性哮喘,需要到大型3甲医院呼吸科或哮喘专科医院明确诊断后治疗。 2、过敏性哮喘随身需要常备抗过敏药物。 3、哮喘,属于疑难杂症,儿童可以有一定的治愈率,成年人一般难以治愈,但也不是一点办法没有,可以去大型医院查过敏原,进行有计划的脱敏治疗。 4、饮食方面需要注意的,就是避免接触潜在的过敏原,每个人的过敏物质是不一样的,要自己总结体会,特别是以前没有吃过的或接触过的要格外留意。 5、刚刚回答了一个过敏性哮喘的问题,链接如下,供参考: 6、另2个我的百度知道回答:

指导意见:建议你防止受凉,口服药抗生素里面加上抗过敏药如:咳特灵 酮替芬 扑尔敏,严重加上激素。另外一定注意脱离过敏源,就是使你加重的一切因素。冬天最好带上口罩。避免冷空气接触。另外你找一下你家里是否有可能过敏的因素,如吃的东西,油漆,搞过装修,蚊香,衣物等。尽可能避免到郊外,植物花粉丰富的地方去。一定要去出过敏因素。有炎症还需要抗炎治疗。

中国近现代史文献综述

选第一题简单的说原因:反侵略斗争失败的原因首先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腐败社会制度决定的。其次,是国家经济特别是经济技术和作战能力的落后。教训:落后就要挨打,但是从根本上来说,不推翻腐朽的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腐败社会制度,要想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去进行胜利的反侵略战争是不可能的。复杂的说原因:反侵略斗争失败的原因首先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腐败社会制度决定的。其次,是国家经济特别是经济技术和作战能力的落后。 教训:落后就要挨打,但是从根本上来说,不推翻腐朽的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腐败社会制度,要想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去进行胜利的反侵略战争是不可能的。中国在近代历次反侵略战争中的失败,根本原因并不在于经济技术的落后,而在于统治集团的反动腐朽。对“和”、“战”问题,应当具体分析。但在外国已经大举入侵的情况下,“主和”实际上就是投降卖国。把“主和”说成“明智”、“爱国”是对历史的曲解。近代中国农民的自发反帝斗争是以笼统排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带有原始、落后的色彩,但它本质上是爱国的、正义的、进步的,把他们的排外与封建顽固派的排外混为一谈是错误的。同样,对“反排外”也应具体分析,“反排外”的既有积极学习西方,谋求救国自强的先进人物,也有甘心受列强奴役的俱外、媚外之徒,绝不应一概予以肯定。中国历史的发展已经证明,只有经过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走向社会主义,才是中国真正的出路。认为“向西方学习”是中国“唯一的出路”的观点是与历史事实相违背的。中国从清朝嘉庆皇帝就开始闭关锁国,导致近代历次反侵略战争失败。落后必然要挨打,动乱必然导致落后,只有强国才能避免外国的侵略 统治政府的腐败是根本原因 统治政府的腐败是根本原因中国近代历次反侵略战争失败的教训:第一,在中国近代,要争取国家独立和民族富强,必须改变帝国主义、封建主义联合统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制度。中国人民必须把反对帝国主义的民族斗争和反对封建主义的阶级斗争统一起来,才能完成近代中国革命的任务。第二,落后必然挨打,妥协必败,这是万古不覆的真理。单纯学习西方的技术的道路是行不通的,中华民族要学习西方政治制度,改变中国落后的政治制度。只有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才能推翻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反动统治,才能进行现代化建设,才能使国家真已强大起来。中国历史的发展已经证明,只有经过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走向社会主义,才是中国真正的出路。认为“向西方学习”是中国“唯一的出路”的观点是与历史事实相违背

中国近现代史发展的论文。中国近代发展的很好,而且越来越好。

中国近现代史从1840年开始到1949年结束。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是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从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整个中国近代史是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会的历史。

以朝代为纲,写出每一个朝代的财税思想,改革历史

中国近代法律文献综述

一、说明材料来源情况;二、对课题的研究历史、研究现状等进行准确的分析与归纳并作出简要评述;三、表达自己的观点与主张,阐述该课题的发展动向和趋势四、自己参考的所有文献列表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宪法文件很多,近代,英国的大宪章就算是宪法文件, 一个宪法文件所体现的利益,应该要看制定他的政府代表的阶级利益。一般是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的吧。中国近现代代史, 清末的制法造就了很多有进步意义的法律。比如大清新刑法等。社会主义的。。。。多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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