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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物期刊专家评审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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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物期刊专家评审办法最新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成都市大遗址(以下简称市大遗址)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遗址名录)  市大遗址为国家大遗址保护成都片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宝墩遗址、古城遗址、鱼凫村遗址、芒城遗址、双河遗址、紫竹遗址、盐店古城遗址、高山城址、成都十二桥遗址、金沙遗址、怀安军遗址、云顶山遗址、成都水井街酒坊遗址、成都古蜀船棺合葬墓、王建墓、朱悦熑墓、孟知祥墓、明蜀王陵、黄龙溪明代墓群、青羊宫窑址、瓦窑山窑址、十方堂邛窑遗址、玉堂窑址、彭州磁峰窑址等。  市大遗址的名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考古和研究发现,按国家规定作适时增补。第三条 (适用对象)  在市大遗址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保护原则)  市大遗址保护工作,坚持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最少干预、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市大遗址及其历史文化风貌的原真性、完整性。第五条 (保护范围)  市大遗址名录中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区域执行;  (二)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别按照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区域执行。    市大遗址名录中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标识等保护设施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区(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并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第六条 (保护责任)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大遗址的保护工作。区(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大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园林、广新、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大遗址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和区(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按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大遗址的保护工作。第七条 (社会责任)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市大遗址的义务,对破坏市大遗址、盗掘文物及其他有损于市大遗址保护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第八条 (经费保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大遗址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及时拨付,用于市大遗址保护和管理体系建设。第九条 (社会捐赠)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市大遗址保护工作,资金和物资的使用及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条 (规划控制)  市大遗址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大遗址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区(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大遗址的性质、规模、遗迹保护情况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会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和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经专家评定,并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作为市大遗址保护的依据。第十二条 (范围划定)  市大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按照法律规定,由相关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十三条 (建设控制)  城市、镇、村庄发展应当避开市大遗址的保护范围,且基本建设项目不得安排在市大遗址的保护范围内。对危害市大遗址本体、破坏市大遗址历史文化风貌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拆除或者迁移。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市大遗址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等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保证市大遗址的安全,建设单位应当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报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在市大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风格、高度、体量、色调应与市大遗址的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市大遗址的历史文化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报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第一条 为奖励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我省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以及省外、境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并有明显应用价值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第四条 申报参评的成果,必须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荣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评奖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第六条 设立四川省社会科学评奖委员会。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省评奖委员会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省评奖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出,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省评奖委员会负责制定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原则、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审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决定评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第九条 省评奖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由本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提出获奖成果项目及其等级建议,提交省评奖委员会审定。其中,对建议获一等奖、二等奖的成果由省评奖委员会聘请知名专家进行复审。第十条 下列各类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一)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论文集;  (二)在经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并具有内部刊号的内部资料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调研报告等;  (三)不宜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调研报告、对策研究等。  前款规定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般应当是规定年限之内发表的;对规定年限之前的未曾获奖、确有重大社会经济价值、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奖条件、标准的,也可申报参评。第十一条 参加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公民或组织,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研究成果:  (一)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省级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市、地、州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市、地、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并由其转交相关省级学会。第十二条 省级各学会和市、地、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成果申报的资格审查和初评推荐工作。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对初评成果进行资格复审,确认合格后送学科评审组。第十三条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其他奖励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不再申报参评。第十四条 申报参评的成果经省级各学会或市、地、州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初评、学科评审组评审后,由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告,征求异议。异议期30天。  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监察组,负责受理异议和投诉,经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奖委员会审定,并答复投诉者。第十五条 省评奖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  省评奖委员会评审表决时,出席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其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奖成果,得票数须达到出席成员三分之二方为有效。第十六条 经省评奖委员会审定的获奖成果,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第十七条 获奖者的获奖通知书,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 评奖活动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评奖委员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 对获奖作品,如发现申报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评奖委员会取消其参评资格,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通报批评,4年内不准申报参评。

四川文物期刊专家评审办法

省级,国家级正规期刊,还是看单位的要求

《四川文物》是该所的业务部门之一,担负着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核心期刊(双月刊)的编辑和发行工作。自1984年创刊以来,已出版112期,刊载各类文章2800多篇、1400万字。全国著名学者夏鼐、张秀熟、徐中舒、苏秉琦等都曾为刊物撰写文章。同时,该刊为所内及全省文博专业人员提供了一个展示科研成果的窗口。20年来,我们在经费少,人手紧张的情况下把它办成了西南地区最具特色的文物学术刊物。

评职称是需要发表论文的,论文发表对期刊级别也有要求,比如中级职称多为省级期刊,高级职称多为国家级期刊和核心期刊。第一、申报正高级职称,要求申报人在副高级职称以来,由本人独立撰写或者第一作者撰写,在国家权威期刊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也就是核心期刊或者SCI或者EI论文,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等。第二、申报副高级职称,要求申报人在中级职称以来,由本人独立撰写或者第一作者撰写,在省级期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也就是省级期刊、国家级期刊都行,增刊、副刊、专刊、专辑不行。第三、申报中级职称,要求申报人在初级职称以来,由本人独立撰写或者第一作者撰写,在市级期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只要是国内CN期刊上正规出版发行的就行,不需要多高级别,当然增刊、副刊、专刊、专辑不行。除论文外,著作教材也是可以代替论文的。代替规则是本人独立撰写或者第一作者出版本专业专著教材,可以相当于国家级期刊论文。如果是在专著教材上撰写3万字,那就相当于省级期刊论文。有技术保密的部门不能公开发表论文,可以发表内部发行的刊物上,那也是有效的,除此外都必须是公开出版发行的。

四川文物期刊专家评审办法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工商、旅游、宗教、规划等部门和海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第四条 国家所有的文物,由保管或者使用该文物的单位承担保护责任。  不得将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收藏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和用途。  集体、个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祖传文物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文物,由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保护责任。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博物馆。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预案,建立定期检查、定期报告制度和文物安全责任制度,及时消除文物安全隐患,避免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级别,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为和自然破坏,确保文物安全。  文物展出,展出单位应当根据展出文物的级别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第七条 下列情形属于重大文物安全事故: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文物被盗、火灾,或者因人为破坏致使文物损坏的;  (二)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珍贵文物或者多件一般文物被盗、损毁、流失的;  (三)考古工地发生文物被盗、损毁、流失的;  (四)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致使文物遭到严重破坏,或者文物被哄抢、私分、藏匿,造成文物损失;  (五)擅自进行考古勘探、发掘,或者虽经批准却不按规定进行考古勘探、发掘,对古遗址、古墓葬造成破坏或者文物流失的。第八条 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实施抢救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迟报告。第九条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将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与相关的环境治理、土地利用等专业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在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经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在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命名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2年内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法律分析:《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6年11月18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财政部、监察部2003年11月17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同时废止。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第十三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第十四条 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四川文物期刊专家评审办法细则

四川文物期刊是中文核心期刊。《四川文物》杂志社 (双月刊) 是四川省文化厅主管,四川省文物局主办, 《四川文物》 编辑部编辑出版的学术刊物。 《四川文物》 立足西南,面向全国,坚持学术性为主,知识性和资料性兼顾的办刊宗旨。自 1984 年创刊以来,已出版 170 期,现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在学术界享有较高的声誉。《四川文物》杂志社 现有“调查与发掘”、“研究与探索”、“科技考古”、“文保技术”、“文博论坛” 等常设栏目,从 2012 年第 1 期新增“古建保护与研究”、“线性文化遗产研究”等栏目。为更好地促进学术交流,提升刊物质量,特向广大专家、学者征求以上方面的佳作,期望不吝赐稿。主要栏目研究与探索、调查与发掘、考古简报、文物鉴赏、文保单位、文博论坛、文保技术、文物研究期刊信息主管单位:四川省文化厅主办单位:四川省文物局主编:高大伦ISSN:1003-6962CN:51-1040/K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4段5号邮政编码:610041

《四川文物》是该所的业务部门之一,担负着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国家核心期刊(双月刊)的编辑和发行工作。自1984年创刊以来,已出版112期,刊载各类文章2800多篇、1400万字。全国著名学者夏鼐、张秀熟、徐中舒、苏秉琦等都曾为刊物撰写文章。同时,该刊为所内及全省文博专业人员提供了一个展示科研成果的窗口。20年来,我们在经费少,人手紧张的情况下把它办成了西南地区最具特色的文物学术刊物。

四川文物期刊专家评审条件最新

四川省职称评审工作两大创新性措施近日正式出台。据悉,此两项职称评审目前暂定在工程技术人员中进行,档次设置为高级,即凡通过相应水准评价的人员,可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凡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对本专业领域内的相关理论有较大突破,提出或制定了具有市场价值的技术创新方案者,凡开发出1种以上可供转化的高科技产品的主要贡献者,凡取得发明专利3项以上或实用新型技术专利8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发明人、设计人等,均可申报“技术创新类”职称。 而为实现高科技成果转化进行技术咨询、论证,并取得显著成效者,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获得高回报的技术投资者等,均可申报“成果转化类”职称。省职改办负责人告之,申报人的申报行为属个人行为,不受岗位职数限制及单位行政干预。在这两类职称的评审上,该省将首次试行政府宏观指导、社会公正评价的社会化评审模式。即评审机构将不再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而是以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学术、技术团体,咨询、评价机构为依托,由各类专业造诣深,学术、技术水平高的同行专家组成。为保证社会化职称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中将试行“职称随评督察制”,督察组由监察部门、学术团体、新闻媒体的代表及具有较高声望的学者、专家组成。

一般可以通过几种方式获得文物鉴定资质,一是具有国家副研究员的可以随意鉴定,二是有文博资质证书的,三是报考必修课程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一、评标专家介绍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并经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聘用的人员。二、评标专家库的条件1、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2、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3、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4、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专家分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两类。分别有文件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29 号规定: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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