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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的影响与对策概述;透视中国加入WTO的影响;准确理解加入WTO的影响;WTO影响下的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问题;入世以来中国体育产业受WTO的影响;从教育承诺看WTO的影响;浅析WTO影响下我国外资税收优惠制度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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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有何积极意义?从世界135个经济体先后加入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组织,迄今没有一个成员退出,30多个经济体正在努力申请加入和我国13年孜孜不倦的努力可以看出,加入多边组织对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尽管中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付出一定的“入门费”,为此可能产生一定的临时性的负面影响。但只要我们拿出应对措施,正面影响一定会远胜于负面影响:有利于中国更快、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社会。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加入这个主流,可以充分分享国际分工利益,与世界先进经济技术同步前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可以帮助中国经济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社会,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WTO是三大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之一,被称为“经济联合国”。WTO具有制订和管理世界经贸秩序的作用,目前WTO规则主要由美欧等发达国家制订。加入WTO,将使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可以为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维护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作出更大的贡献。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WTO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点的一整套多边秩序。加入WTO,与我国建立市场经济方向的改革目标相一致。可以巩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并以WTO规则为参照,有力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完善。有利于扩大出口贸易。加入WTO后,我国可获得多边、稳定、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并以发展中国家身份获得普惠制等特殊优惠待遇,有利于实现市场的多元化,使我国出口贸易有较大的增加,短期内纺织品服装的出口将受益最大。由于目前中国尚不是WTO的缔约方,中国的出口商品常常受到歧视性待遇,比如在一些国家我国不能获得普惠制待遇,在有的国家被实施配额限制,还有一些国家以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案中主观选定类比国价格或生产成本作为测算中国出口商品倾销率的依据,致使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不断增多。加入WTO后,当与其他国家发生贸易纠纷时,可以通过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比较公正、合理地解决贸易争端,维护我国国家和企业利益。有利于引进外资。加入WTO,实施WTO的有关协议,中国的国内市场,尤其是服务市场将更加开放;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外销比例将不再适用;外汇平衡制约不复存在;外经贸政策的透明度增加;中国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这样,随着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外国直接投资的总量将大幅增加,投资方式实现多样化,从而大大活跃投资市场,扩大生产规模,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激发中国企业的竞争意识。加入WTO后,将有更多的外国跨国公司进军中国市场,从而将强化竞争机制,激发中国企业的竞争意识,迫使国内企业注重研究开发和对品牌的培育,加大技术投入,竭力提高员工素质和企业管理水平。竞争的压力会促使国有企业加快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加速改制、重组、联合、兼并的进程。由于进口原材料价格的下降,有利于降低某些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提高他们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我国技术进步。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由于我国不是WTO的缔约方,目前主要工业发达国对我国实行技术出口管制,同时由于我国未参加WTO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外国企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尚存疑虑,不愿向我国出售先进技术。加入WTO后,我国在获得高新技术产品和先进技术方面的条件将大大改善。有利于国民生产总值(GDP)的增长。据国外专家估计,加入WTO,中国的GDP可增长2~4个百分点。有利于扩大就业机会。加入WTO后,投资和出口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从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WTO是世贸组织的英文简称。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世贸组织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并称为当今世界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另有,世界旅游组织、华沙条约组织、世界厕所组织也简称WTO。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 总部设在日内瓦。 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它的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目前,世贸组织的贸易量已占世界贸易的95%以上。现任总干事是欧盟前贸易委员帕斯卡尔·拉米 (法国人),2005年9月任职。 世界贸易组织(WTO)总部(日内瓦)其宗旨是:促进经济和贸易发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长;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合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服务;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截止1999年12月底,该组织由成员135个,现任总干事是欧盟前贸易委员帕斯卡尔·拉米。WTO作为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在法律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处于平等地位。他的职责范围除了关贸总协定原有的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议以及提供多边贸易谈判所和作为一个论坛之外,还负责定期审议其成员的贸易政策和统一处理成员之间产生的贸易争端,并负责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WTO协议的范围包括从农业到纺织品与服装,从服务业到政府采购,从原产地规则到知识产权等多项内容。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预算两个委员会。总理事会还下设贸易政策核查机构,他监督各个委员会并负责起草国家政策评估报告。对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每两年起草一份政策评估报告,对最发达的16个国家每4年一次,对发展中国家每6年一次。上诉法庭负责成员间发生的分歧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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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进出口检疫

[摘要] 对于我国而言,自加入WTO,WTO争端解决机制就从遥远走到了我们面前;当外国屡屡以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调查打压我国产品时,我们如何合理的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利益?本文简单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 程序、规则,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和未来可能的修正趋势。麻烦采纳,谢谢!

经济学家樊纲日前在WTO与中国经济发展论坛是加入WTO的第一年,中国已经尝到了甜头。 樊纲说,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获得收益的条件可以判断,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更大的发展空间。因为当我们降低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这使得进口增加。与此同时,在中国很多外国贸易限制将被取消,放松身心,或开始变化,这带来了许多好处,中国的出口。在这方面,WTO的年生产比预期更好的结果。在全球经济低迷,中国不仅出口增长,贸易顺差不断增长,并促进GDP的增长。 (樊纲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的“国际金融报”200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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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与民主化是当代四大国际性潮流。这四大潮流交互作用,将人类社会带入一个崭新的世纪,也给各国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在日益加快的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取得生存优势,各国纷纷进行多方面的战略性调整,而政府职能在这种调整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一、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性不知不觉中历史的车轮已缓缓驶入21世纪,这个崭新的世纪为我们开辟了一个人类发展的新纪元,一个国家要想在21世纪的世界格局中站稳脚跟,必须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作保障才行。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增长,综合国力不断提高,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框架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政府直接管理国有企业方式有了较大的改变,涉外经济管理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入,政府决策民主化有了很大提高,政府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职能不断加强。但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政府职能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还是有一些矛盾在世纪初暴露出来,一些政府职能严重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比如,一些地区国有企业还没有真正解除与政府的隶属关系,有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社会性质还没有完全剥离。以陕西为例,到2002年底仍有20%的学校、40%的医院是由企业举办。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一方面加重了企业的社会负担,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一些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在政府的庇护下得以生存,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另外,一些不当的政府职能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发展,更突出的表现在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将严格按WTO通行规则办事,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而政府职能的战略性转变,是我国迎接WTO挑战的重要影响因素,也是我国切实履行加入WTO承诺的必要条件。正如许多专家、学者所说,入世是一把悬在中国头上的双刃剑,它既会给中国带来机遇,同时也会给中国带来巨大的挑战。中国要想在21世纪发挥一个大国应有的作用,要完成在21世纪中期发展成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当前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转变政府职能,使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有力的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而政府职能的转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出发:一经济职能的转化二社会职能的转化三入世对我国政府职能转化的新要求。二、经济职能的转化 经济职能的转化是政府职能转化的重点,我们必须要围绕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这个中心来增强政府的经济职能。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要求,履行好作为市场宏观调控者和管理者的职能。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变迁,按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不仅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内容,而且还决定上层建筑的变更和方向。政府职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这要求其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要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关系的发展而变化。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事无巨细的管理方式,使市场中的企业几乎丧失了自主经营的权利。在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政府改革滞后,这种管理方式依然通过过度的行政审批制度在实际中发挥着作用。审批效率低下,导致了政府在管理经济中的效率比较低。目前,很多实质性的行政审批仍然存在,这就会导致政府职能过多,过度干预经济,使企业到政府部门办事手续复杂,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付出许多不必要的虚耗成本。加上审批过程中存在的内容随意、程序不清、时限不明、多头审批等,极大地阻碍了经济的高速运转与发展,压抑了企业等经济主体的创造性与活力。因此,当务之急是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能由市场调节、企业自己决定、中介机构能提供服务的事项,政府坚决退出不再审批。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坚决下放,不能“错位”、“越位”。政府的职能要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为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公仆意识,热心服务,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质量。可喜的是,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对政府审批事项、权限和范围做了明确限定。这必将从根本上限制和规范政府行为。长期以来,由于行政性垄断的普遍存在,使我国经济实际上被分割为两个相对隔绝的不同部分,经济运行中同时存在着市场机制与行政机制的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尤其是在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等领域中,行政性资源配置方式制约着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其基础性作用,并由此抬高了整个经济运行的成本。因此,只有进一步打破行政垄断,才能把政府职能的转变再向前推进一步。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政府部门应当给予民间投资以更大的支持,对原来公用事业中能够市场化经营的部分进行分解或剥离。这样做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政府逐渐找到了自己在管理经济时应该扮演的最有效率和最恰当的角色。但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首先要靠观念突破,主要是在法治理念与政府治理理念上有所突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体制创新必须要反映到法制理念的创新与制度安排上来。政府职能缺位、错位与越位并存,是目前政府治理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政府应以制度取胜,建立适合新的经济条件下的新的体制。制度经济学认为,人才总是寻找最适合自己、最能发挥自己的地方,资本总是流向最适宜自己增值的地方。人才和资本的流动实际上就是使用人才、资本的环境、体制之间的竞争 。这就是要求我们的政府改变旧有计划经济指导职能,建立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新体制,为人才和资本最大限度发挥各自作用提供制度保证。雨润公司原本是安徽省安庆的一家民营企业,后来由于地方投资环境欠佳,先迁到合肥,但仍受有关部门种种条条框框的刁难,经营陷入危机。面对这种情况,雨润公司便迁到南京,从名不见经传的小厂成为全国著名的肉类民营集团公司。雨润集团的成长经历揭示了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性。如果体制不合适,人才和资本就会“用脚投票”,用“退出”来表示对体制的不满。另外,笔者认为增强政府经济职能,更主要的是强化宏观调控职能,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退出生产经营,消除垄断,推动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持经济平衡和社会稳定,防范并抵御经济风险。将不应有政府行使的职能逐步转给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不在干预市场的微观经营决策,而集中力量把握和管好社会发展的大计划,引导市场微观决策符合国家的宏观调整。政府还应合理确定投资规模,保证社会投资活动总体上符合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和中长期计划目标。指导全社会投资方向,结构,布局和先进技术构成。另外政府还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搞好社会公益事业及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生态和环保等工程,财政、税收、金融的相互制约能有效运用经济杠杆,建立综合调控经济运行的新机制。再者,我们的政府要重理政府与市场、企业及社会的关系,朝着更有利于发挥市场功效的方向发展,加快企业民营化进程,培育多元化的社会活动主体,让政府集中精力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情。政府要做好“掌舵人”而非“划桨人”。综上,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改善政府经济职能并强化政府的经济职能,使政府成为市场经济的“掌舵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发频繁,各类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也随之快速增加,以解决WTO成员方之间贸易纠纷为目标之一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因此在WTO实践操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自其登上历史舞台之后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有力地保障了WTO的顺利运行。但是,实践却表明,WTO争端解决机制仍然存在着众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为了进一步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更好地实现争端解决机制设立的目标和初衷,各成员方近年来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各种改革建议,而针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问题的理论研究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本文在介绍WTO争端解决机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着重介绍和分析了该机制存在的缺陷以及针对这些缺陷所应采取的改革措施。其中,鉴于发展中国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特殊地位,本文以专章形式介绍和分析了发展中国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实践情况、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以及具体改革措施。你看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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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已成定局。我们应该从WTO对中国农业的规定和要求出发,重点分析中国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基本特征,分清中国农业的竞争优势和劣势,判断WTO对中国农业乃至对相关上市公司的影响作用。 肉类进口实行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同时削减肉类关税,关税减让到2004年完成。 降低鱼类进口关税,税率将从目前的3%逐步调整到2005年1月1日的6%。我国农村人口大约为9亿。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农村有劳动就业能力的人口估计达到6亿人左右,根据劳动力与土地的正常配比,农业只需要1亿左右的劳动力,另外5亿左右的劳动力需要转移到非农就业上去。虽然我国自然资源总量不小,但是从人均拥有量看,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显得十分稀缺,劳动力大大过剩。我国自然资源十分稀缺,集中表现为土地资源稀缺。我国的土地经营规模十分不经济,每个农户土地面积的占有量不到一公顷。美国的耕地面积差不多是中国的2倍,而农场数量只有200万,不到中国的1%,农场平均规模超过100公顷。欧盟的农地面积与中国相同,但只有740万农场,平均每个农场的规模将近20公顷,同样大大高于中国农户土地面积的平均拥有量。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明显高于国际价格水平。以国际期货价格为比较标准,假如1998年国际期货价格为100 ,那么我国主要农产品的价格水平应该是:小麦143、大米101、玉米180、大豆179、棉花107、豆油156、花生油153、生猪 68、原糖183。很明显,在9种主要农产品方面,8种已丧失价格优势,只有生猪还有价格优势。(三)主要农产品出口竞争力普遍比较差。1、大米:从1990年到1996年一直处于净出口的状态,其竞争力系数也一直维持1。大米是我国在粮食作物中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但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大米的生产成本逐年上升,这种比较优势也在逐渐消失。2、小麦:中国小麦1991-1997年一直从国外进口,其竞争力系数争定在-1。3、玉米:出口竞争力系数1990-1995年为-1,1996年后,中国玉米的出口有了快速增长,1997年的出口竞争力系数竟达到999。但是入世后,对中国玉米生产和贸易的影响将是复杂和多方面的2、基本判断从今年上半年农产品进出口状况看,形成了进口增长快于出口增长的局面,特别是粮、棉、糖等大宗农产品出口呈现下降形势,相比之下,蔬菜、水产品和畜产品等产品出口形势较好。虽然少数品种进出口形势有所变化,但是从总体上看,依然维持原有的格局,即出口竞争能力结构照旧,土地密集型产品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劳动密集型产品具有比较优势。(六)分析结论三、加入WTO对农业的影响作用分析从各个省市来看:1、福建、上海、广东、天津、山东、浙江、北京等7个省市,具有较高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比较优势,将从促进出口中获利较大,但是将面临较大的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进口压力;2、新疆、内蒙、黑龙江、陕西、青海、宁夏、山西、云南、安徽、甘肃等10个省市,因在国内具有土地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面临的土地密集型产品的进口压力较小,但是从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出口发展中得益也较少;3、海南、广西、辽宁、江西、河北、湖北、吉林等7个省市,由于在劳动和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生产上都具有比较优势,不但可以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促进作用中获利较大,而且所面临的土地密集型农产品进口压力较小,形势相对比较有利;4、湖南、江苏、四川、重庆、贵州、西藏等6个省区,在两类农产品生产上都缺乏比较优势,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促进作用中获利较小,所面临的土地密集型农产品进口压力较大,形势相对不利。(二)因农业各子行业对生产要素要求存在差异,生产要素能得到满足的程度存在差异,导致各子行业在国际市场中比较优势或劣势存在差异,从而受WTO的影响作用存在差异。中国加入WTO后对农业各子行业的影响作用大体形势为:3、畜牧饲料业:正负效应同时存在畜牧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我国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特别是猪肉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我国不但是猪肉生产大国,也是猪弱消费大国。中国加入WTO后,有望通过低价的进口饲料来进一步降低养猪成本,猪肉产品的竞争优势更加明显。相比之下,其它肉类产品尽管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但是优势不是十分明显,而且受疯牛病等因素影响,扩大出口前景具有不确定性。饲料行业,由于所用原料主要来自土地密集型的农产品,生产成本较高,缺乏竞争力。但是,如果部分企业使用低价的进口谷物来生产饲料,成本有望下降。问题是,饲料成本与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成本密切相关,要从根本上扭转这种竞争力差的局面难度较大。就我一个,顶哦

WTO协定基本原则的商法分析摘 要:本文从商法角度对WTO协定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重新定位,认为指导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事原则与WTO基本原则具有相同之处。关键词:WTO;基本原则;商事原则WTO协定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既是WTO运营的规则也是各成员履行WTO协定义务和行使权力、制定各国国内法的国际法依据。这些原则包括:非歧视待遇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等。而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准则,它包括:利润最大化原则,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安全原则等。从表面上看,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有着本质的不同,但实际上二者具有“异曲同工”的特性。本文从商法的角度试图对WTO基本原则进行分析,以便重新阐释该基本原则,使其具有更加广泛的使用空间。一、WTO是为建立世界贸易统一市场而成立的多边贸易组织,正如霍克曼、考斯泰基评价GATT那样:“GATT的创立和成功成为在历史上曾以重商主义为准则的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杰出范例。重商主义政策的基础是保持最大的出口和最小的进口以积累外汇(诸如金银)。”1即GATT/WTO在推动各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削弱重商主义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WTO基本原则是WTO规则的核心,也具有WTO规则的一般功能。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商法制度和规范中。它主要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的基本原则和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基本原则两类。2表面上看,二者的区别十分显而易见:首先,适用主体不同。WTO基本原则适用于各成员政府,商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商主体与商行为。其次,适用目的不同。WTO基本原则是规范各成员政府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管制权力,商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是为了保障各类商事法律关系基本要素稳定和统一,或是为了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公平、便捷的基本条件“最后,适用方式不同。一成员违反WTO基本原则,另一成员可提起”违反之诉“(violationcomplmnts),寻求DSB保护;商主体违反商法基本原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另一商主体可寻求一国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司法或行政救济。然而,透过表面,我们也能从实质上探究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的相同之处:第一,产生根据相同。WTO基本原则的确定奠定了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促进了各成员间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推动了世界统一、开放市场的形成。如前所述,WTO基本原则的产生基础是基于市场机制,商法的基本原则亦产生于市场交易的建立与完善。从商法历史发展讲,商法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商法基本原则的产生与发展依然如此。第二,规范对象相同。WTO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贸易关系,而商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商事关系。通常人们认为,国际贸易关系即国际商事关系。施米托夫先生关于商法与国际贸易法关系揭示了国际贸易关系与国际商事关系的同一性,他指出:“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洽的国际性,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自行形成;各地商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普遍性和国际性概念的国际贸易法的方向发展。”4第三,规范性质相同。WTO基本原则作为强制性规范,具有公法性质。尽管商法规范兼具公、私法性质,但究其基本原则规范性质而言,仍为强制性规范,且具有公法性质。第四,适用环节相同。WTO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市场准入及准入后待遇、条件。商法基本原则亦同样适用于商主体设立、商行为等环节,换言之,即为商主体市场准入及运行条件、方式等。二、上述关于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相同性分析,为我们从商法角度研究WTO基本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然而,WTO基本原则如何体现商法基本原则呢?(一)非歧视待遇原则。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WTO的宗旨是:在发展贸易和经济关系方面应坚持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并扩大生活和商品交易以及服务等方面的原则,为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而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根据各自需要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加强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能获得与其他国家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根据互惠互利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并在国际贸易关系上消除歧视待遇;建立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永久的多边贸易体系,巩固原来GATT、以往贸易自由化的努力结果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全部结果。5从这些宗旨我们可以看出,WTO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贸易自由化为终极目标。为实现此目标,通过设置非歧视待遇原则、降低关税、消除歧视性待遇,从而降低国际贸易成本,以提高社会全体之福利。同时,为了加快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为其规定了特殊例外,以消除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平等待遇。 非歧视待遇原则的功能与商法的“利润最大化”原则基本要求相符。利润最大化原则,也称营利原则,商人的经营目的、经营手段、经营方式无不渗透着营利的思想,受营利原则的支配。由于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无不体现营利这一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则,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商法就是利己的交易法。6(二)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地削减关税和减少其它贸易壁垒,扩大成员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贸易原则体现了建立WTO的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思想。为了实现贸易自由化目标,WTO协定确立的规则要求各成员:以“多边谈判为手段”,逐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开放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提供方式的限制:“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通过援用有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以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7 商法中的“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自由贸易原则。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要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商主体可以自由地行使权利,任何机关、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权利的行使;意思自治原则则强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以及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商主体有权基于自己的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具体的商事交易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影响力主要表现为:其一,交易合同必须由交易当事人自由意志彼此达成一致才能生效;其二,交易方式以及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等由当事人决定,他人无权干涉;其三,交易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概括地说,该两原则均要求商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地行使权利。(三)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众所周知,市场竞争的基本观念是,竞争应当以“平等赛场”(levelplcyingfield)为基础,当竞争过于激烈时政府就有权介入。《1994GATT》有关降低关税、取消数量限制、消除歧视待遇、约束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特权的规定反映了公平竞争原则的内涵。同时,《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农业协议》等针对倾销、补贴、保障措施予以规范,以维护国际货物贸易的公平市场竞争秩序;《GATS》鼓励各成员通过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通过磋商、交流信息,最终取消服务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禁止垄断或专营服务提供者滥用垄断优势地位;《TRIPS》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为基本原则要求成员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并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 行为,如仿冒、盗版、排他返授条件、强制一揽子许可等。从商法角度讲,公平竞争原则即商法中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可分为:平等交易原则,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要求商主体的交易地位是平等的,即其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等同的。WTO所倡导的消除歧视待遇、约束国营贸易等反映了平等交易原则的内容。诚信原则强调了商主体的社会责任,即两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时,以诚实信用的方法进行交易,任何欺诈或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倾销、补贴、限制性商业惯例、滥用垄断优势地位、侵犯知识产权、排他返授条件以及强制一揽子许可等行为即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情势变更原则则是指在商事合同订立后,因情势变迁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间之事由,致使发生非双方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势,该当事人可以请求合同内容的变更。WTO允许各成员实施保障措施,其根本原因正是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四)透明度原则。为保证国际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WTO要求各成员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WTO成员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条约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一言以蔽之,透明度原则主要包含两个内容:贸易措施的公布和贸易措施的通知。就公布与通知的内容讲,除包括涉及各成员的法律规范,还包括有关政策、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也包括各成员依法实施的有关措施,如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等,均应履行公布和通知的义务。此外WTO协定所确立的磋商机制亦为透明度原则的反映。 透明度原则在商法上即为安全原则。安全原则主要表现为对于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主义。透明度原则的通知与公布制度,可使各成员政府及商主体及时了解、掌握各成员的法律、政策、规章及行政、司法救济状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其他成员履行WTO协定义务。通过如此,可以保证各成员商主体的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三、尽管WTO基本原则具有与商法基本原则相同之处,但究其功能毕竟不是直接规范两主体及商行为的基本准则。与其它规则、制度一样,WTO基本原则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过斗争、相互妥协的产物,也就是求同存异的产物。从形成过程看,WTO基本原则也是以西方经济理论中的“比较优势论”和“博弈论”为理论基础的,但实际情况要比理论所设想的情况复杂得多。为了维护发展中成员的利益,WTO基本原则规定了一些例外,为发达国家寻求其他管制方法提供了“寻租”可能。同时,这些基本原则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制定的,正如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院Rnd蒙德教授所言:“WTO规则不仅理念是美国式的,连措辞都是美国式的。”8 然而,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功能能够弥补WTO基本原则本身存在的缺憾。WTO功能:“首先是把这个机构看作是一种行为准则;其次是把它看作一个市场。”9WTO的“贸易谈判就好比是一个市场,通过这个市场各国建立并修改规范各成员行为的准则,互相给予对方自由化的承诺。在这方面有两个基本要素:达成协议并且付诸实施。基础国际贸易理论认为,从一国的国家福利出发,是否实行贸易限制的理论基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市场影响力。一个不能影响世界价格的小国实行贸易限制将会遭受损失,因此削减贸易壁垒的多边协议将使其失之甚少而获利颇多。……一个或多个国家实行贸易限制将使全世界的福利受损。大国会发现自己处在一个所谓‘囚犯’的境况中:从各国本身利益出发应实行贸易限制,但与所有国家都实行贸易自由化相比,这种个体合理行为却会使各国的福利都降低。因此无论大国还是小国都愿意进行合作,不实行贸易限制。贸易自由化是一种大家都赢的游戏。”总之,WTO所确定的多边贸易体制对于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封闭的、隔绝的市场只能阻碍一国经济的发展、降低人民的福利。虽然在这种多边体制下存在其基本原则并非完备的缺陷,但通过磋商与谈判,制定出新的规则,可以弥补这些缺陷,进而完善全球市场的交易规则,使各成员政府及商主体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注释:910[澳]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刘平等译:《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2000年出版,第10;14;14页。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3页。夏雅丽主编;《商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7页。[英]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页。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二),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6页。王良田,崔旺来著:《商法新论》,甘肃文化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36页。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一),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3页。杨景宇:《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法制建设》,西湖法律网,2002年3月28日信息

关于wto的论文

wto与国家经济

[摘要] 对于我国而言,自加入WTO,WTO争端解决机制就从遥远走到了我们面前;当外国屡屡以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调查打压我国产品时,我们如何合理的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利益?本文简单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 程序、规则,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和未来可能的修正趋势。麻烦采纳,谢谢!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启动 WT0首任总干事鲁杰罗曾说:“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0成就的评论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0对全球经济稳定作出的最独特的贡献。" WTO自1995年成立后,其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国际经贸纠纷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被称为WTO第一案的是“美国汽油标准案",这是WI0争端解决机构审理的第一例经过上诉机构审理的案件。1995年1月委内端拉和巴西(1995年4月)诉美国正在使用的进口石油政策对外国产品造成了歧视。经过长达一年的调查报告,认为美国颁布的有关汽油标准违反了WT0的规定。美国对此提出异议并于1996年5月维持了专家小组的结论,认为美国实施的汽油标准构成了“不公正的歧视',和“对国际贸易的隐蔽限制",建立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修改国内立法。美国表示接受WT0的有关裁决,在1997年8月给争端解决机构的报告称,新规则已于8月19日签署。这起案件的成功审理使初试锋芒的WT0的争端解决机构经受了考验,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各成员方对WT0的信任。可以想像,如果这两个发展中国家不是WT0成员,凭其经济实力是不可能与当今的头号经济大国美国进行贸易对抗的。欧美香蕉贸易争端由来已久,在WT0的前身GATT时期,美国就曾向GATT申诉欧盟在进口香蕉时有意偏向英法前殖民地,限制从拉美国家进口香蕉,从而使在拉美香蕉种植园投资的美国跨国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WTO成立后,美国又将争端提交WT0的争端解决机构,并于1997年胜诉。欧盟随后对该政策作出修改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美国认为修改后的政策仍不符合WT0的规则,再次把官司打到WT3月,美国单方面宣布将对价值2亿美元的欧盟出口产品征收100%的惩罚性关税。经W10裁决,欧盟香蕉进口政策被判不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但欧盟偏向前英法殖民地的香蕉进口政策给美国香蕉出口代理商造成了914亿美元的损失,远低于美国宣称的损失。美国立即对WT0的裁决表示欢迎,并希望帮助欧盟制订出符合国际贸易规则的香蕉进口政策。欧盟称,如果WT0裁决有道理,欧盟将接受,同时指出,美国单方面采取报复措施仍是非法的。上述是WT0争端解决机构审理的两个案例,从中可以看到,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有效实施其自由化承诺的一个保障。它不仅为WT0各成员提供了一本公平公正地解决经贸纠纷的场所,而且通过其裁决的执行,减少了国际经贸领域中爆发贸易战的可能性,维护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WTO争端解决机制自启动后已显示出以下特点: --解决成员方贸易争端的数量和速度加快。在WT0运行后的4年间,WTO仲裁委员会处理了168起国际贸易纠纷,成为世界贸易领域内的最高仲裁机构。而GATT在其续存的近50年中,受理的贸易争端仅238起。 一一增大争端各方在案件到达专家小组程序之前通过磋商解决。从目前情况看,WTO解决争端的最主要手段正是通过磋商,约有80%的争端在建立专家小组之前是通过磋商使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这表明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和效率有所提高。 一一各成员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不论是当今世界最强的经济实体,还是一些弱小的发展中国家,都纷纷选择将贸易纠纷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审议。 一一发展中国家利用争端机制的数量明显上涨。在WT0处理的168起贸易争端中,美国提交的案件最多,共有53件;其次是欧盟,共有43件。而由发达国家成员提起的有124起,有32起是由发展中国家提起的,还有10起是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提起的。与GATT时代相比,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这表明发展中国家迫切希望通过WTO多边贸易框架来解决贸易磨擦。 如果没有一个解决争端的办法,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将因为其规则无法实施而变得毫无价值。从一定意义上说,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和加强正是多边贸易体制比许多其他国际组织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国际社会之所以重视这一多边贸易组织的重要原因之一。 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 随着各国经济的日益密切,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加剧,贸易摩擦也日益增多。为确保贸易能公平、公正地进行,需要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程序和机制。从GATT的争端解决条款到W10的争端解决机制,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日趋完善和成熟。GATT第22条和第23条为产生贸易争端的缔约方提供了“双边磋商",和“总协定介入协商",两种程序,以期通过心平气和的方式解决争端。当双边磋商难以达成协议时,争端的申诉方可将争端提请缔约方全体进行处理。以后,GATT体制不断对这两项争端解决条款加以修订和补充。1950年总协定设立“工作组机制",由工作组将有关争端的事实和解决写成没有约束力的报告,作为一种咨询意见提交缔约方主体c1952年总协定决定设立“专家小组程序"以回避争端当事方。1958年总协定通过决定提出要强化总协定理事会在协商前后的作用。1966年总协定又对争端解决条款进行程序性机制的细分。1979年东京回合缔结了《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对争端解决程序作了重大发展,使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初具了“国际法院"的模式。然而,GATT争端解决与程序是属于调解和规劝性的,主要是通过“磋商"机制,利用各缔约方的合作精神来最大可能地解决争端,缔约方全体或理事会的最终裁决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正如曾任GATT 总干事的奥利维尔•朗所说:“缔约方全体对争端解决措施实施的监督,实际上有赖于一种道德压力以及政治压力。"另外,GATT争端解决程序没有确定的时间表,裁决容易被阻挠,致使许多案件久拖不决。为了进一步强化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乌拉圭回合谈判较全面、彻底地对GATT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作了改进,并最终形成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DSU)。DSU既保留了GATT历年来的有效做法,又对原来的机制作了重大改进,其核心是精细的操作程序、明确的时间限制以及严格的交叉报复机制。通过这样一个强化了的机制,WTO希望能更迅速、更有效地处理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和摩擦、维护它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督促各成员更好地履行各项协议的义务及其所作的承诺。 WT0统一、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DSU)由273条款和4个附录组成,适用于《建立世贸组织协议》本身及其4个附录中除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外的所有协议。DSU指出,W10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WTO成员承诺,不应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其发出的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而应在多边争端解决制度下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和裁决。WTO 总理事会可以以争端解决机构(DSB)的名义召集会议,以处理因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的任何协议所引起的争端。DSU对争端解决的基本方法与程序作了极为详细的规定。其基本程序包括:磋商;斡旋、调解与调停;专家小组;上诉审查;对争端解决机构的正式建议或裁定的监督执行;仲裁;补偿与减让的中止以及“交叉报复',等。 (1)磋商程序 磋商是GATT一开始就已确立并长期奉行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纠纷的首要原则。WTO的DSU对该程序最重要的改进是对磋商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时间表。一般情况下,各成员在接到磋商申请后10天内应对申请国作出答复,并在接到申请后30天内展开善意磋商,磋商是秘密进行的,并不得妨碍任何成员在任何进一步程序中的各种权利。这一程序是给予争端各方能够自行解决问题的一个机会。 (2)斡旋、调解与调停程序 与磋商程序不同,这一程序是争端当事方同意而非强制选择。它也是秘密进行的,既可以在任何时候开始,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结束。WTO总干事可以依其职权开展斡旋、调解和调停。一旦斡旋、调解和调停被终止,投诉方即可请求建立专家小组。并且,只要各方同意,在专家小组工作期间仍可继续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 (3)专家小组程序 这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程序,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专家小组的建立才真正开始了多边贸易体制争端解决程序。专家小组一般由3位专家组成,除非争端各方一致同意,否则争端当事方的公民或在争端中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公民都不得作为有关争端的专家小组组员。专家小组原则上在6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内提交最后报告。在专家小组提出报告以供各成员传阅后20天至60天间除非某争端方提出上诉或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采纳此报告,该报告即视为通过。 (4)上诉审查程序 这是一项新增加的程序。为受理专家小组案件的上诉,DSU设立了一个7人组成的“常设上诉机构"。只有争端当事方可就专家小组报告提出上诉。上诉审理的范围也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论及的法律问题及该小组所做的法律解释。上诉案审理期限原则上为60天一90天。上诉机构可以维护、修正、撤销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后裁决,当事方应无条件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这就形成了WT0独特的两审终审制,增强了争端解决机构的权威性和灵活性。 (5)对争端解决机构的正式建议或裁定的监督执行 这是DSU确立的一项具体的监督措施。在专家小组及上诉机构的报告被采纳后,该报告即成为争端解决机构的正式建议或裁定;有关成员应向争端解决机构通报其执行这些建议或裁定的意向;如果不能马上执行,应当确立一个合理的期限。从专家小组建立之日起到争端解决机构确立了上诉执行期限为止,时间上不应超过15个月,最长不应超过18个月。 (6)补偿与减让的中止以及“交叉报复" 如果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定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实施,申诉方可以申请授权采取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措施,但必须遵守各项原则和严格的程序,一般是申诉方应首先中止相同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在这种做法不奏效时,可以要求中止同一协定内其他部门的减让和义务;如果这种行动仍不能使当事方执行裁决,则申诉方可以中止另一有关协议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这后两项内容即所谓的“交叉报复",无疑将提高制裁的力度。一个案件经过全部程序直到做出首次裁决一般不应超过1年,如果上诉,则不应超过15个月,如果案件被认为是恶劣的(如涉及易腐商品),案件不应超过3个月。WT0更自动、更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保障了各成员的权力与义务的大体平衡,任何一方不能将其不符合WT0的做法强加于另一方。有了这个机制,许多不能通过成员方之间双边磋商解决的纠纷与争端便有了一条多边的解决出路。 争端解决机制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WT0争端解决机制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转提供了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这一机制才使多边贸易体制的一整套贸易规则不再是停留在纸上的条文,而是一套能够发挥实际效力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游戏规则。对WT0每一个成员来说,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是双重的:它既是一种保护其权益的手段,又是督促其履行应尽义务的工具。尽管这一机制对所有WT0的成员来说都多了一种可供选择的解决国际争端的途径,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其意义似乎更大一些。 一一DSU对发展中国家差别与优惠待遇规定的进一步具体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更有效地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自60年代,GATT争端解决条款中开始对发展中国家作了某些特别的规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凶U则进一步使这种特别规定具体化,规定在争端解决的各个环节都必须给予发展中国家适当照顾。如在磋商过程中,各成员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困难和利益。当一项争端为一发展中国家和一发达国家成员之间的争端时,经该发展中成员请求,专家小组中至少应有一位来自发展中成员的专家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 一一DUS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多边保护机制,对传统的解决国际经贸纠纷的双边途径是一种有效的补充。由于双边途径中奉行的是实力主义,而发展中国家无论是经济实力,还是贸易报复能力都处于劣势,因此,仅凭借双边途径,发展中国家是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利益的。而在多边的争端解决机制下,各成员方不分大小强弱都有权援引争端解决机制谋求公正合理地解决相互间的经贸纠纷。这将极大地提高多边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一定程度上减少或制约了个别国家采取单边行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争端解决机制公正性的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弱小国家可以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特别在面临单边主义的威胁与挑战的时候,发展中国家可求助于这一多边机制维护自身利益。 一一DSU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多边保护机制的同时,也向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争端解决机制作出裁决的法律依据是WTO协议及相关协定、各成员的相关义务,这就要求各成员需将本国现有的国内立法逐步向WT0各项协定靠拢,同时在制定新的法规时要以WTO有关规定为参照,从而促使世界各国经贸政策和作法与WTO规则保持一致。为此,发展中国家必将进行一系列任务艰巨的调整与改革。但WT0争端解决机制远不是完美的。例如采取交叉报复作为制裁手段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否可行,还有疑问。发展中国家受经济贸易实力限制,其采取报复措施的能力有限,对发达国家不一定能构成威胁。年轻的WTO争端解决机制还将经受真正的考验。它到底能否真正有效地解决国际经贸争端,特别是各贸易大国能否尊重并执行它的建议或裁决,人们仍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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