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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法学投稿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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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法学投稿经验

王泽鉴老师有一篇《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人格权的性质及构造: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里面专门论述了隐私权与公开权的问题。以下是节选,因为太长了,不可能全部粘过来,你可以到图书馆借《人大法律评论(2009,第七辑)》看一下。但是,请注意学术道德,不要照抄!贰、美国法上的个人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一、公开权的诞生及发展(一)公开权与隐私权1、隐私权的意义及性质美国法上的个人公开权(以下称为公开权),系从隐私权发展出来的一种权利,因此应首先就隐私权加以说明。隐私权系由Warren及Brandeis二是所倡导,累积长期实务案件,经Prosser教授体系化为四个侵害类型:侵入原告幽居独处或其私人事务(intrusion)。公开揭露令原告难堪的私人事实(disclosure)。公开某种事实,致扭曲原告形象,为公众所误解(false light)。被告为自己利益,擅自利用原告的姓名或肖像(Appropriation, for the defendant’s advantage, of the name and likeness of the plaintiff, appropriation)。关于隐私权的基本问题,前已详论,应说明者四:侵害隐私权的四种态样,系四个独立的侵权行为(four torts),各有其要件,其统一的理论基础系“让我独处,不受干扰”(let me alone)。隐私权主要在于保护精神利益,即个人的情绪、思想及感觉(sentiment, thoughts and feelings of an individual)。隐私权专属于个人(personal right),不得让与或继承。第四种侵害隐私的侵权行为(appropriation)实务上最常见,诉讼上胜诉率最高(因其较不涉及言论自由)。前开 第四种侵害隐私的侵权行为(appropriation),与本文所要讨论的公开权具密切关系。Warren及Brandeis二氏发表隐私权论文(1890)后的第十三年(1902),第一个重要诉讼即涉及肖像的侵害问题。在Roberson Rochester Folding Box C案 ,被告未得原告的同意,在面粉广告上使用原告的照片,原告因遭友人认出而导致精神紧张,诉请被告赔偿。纽约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此为纽约州终审法院)认为,习惯法判例中未见有隐私权的存在,法院不得自行创设。若有保障的必要,亦应由立法机关加以规范。此判决招致许多争议,纽约州议会乃在第二年修正“纽约州权利法案”(New York Civil Rights Act),加入了对隐私权保护的条文,规定未得同意于广告上或因商业目的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者,构成轻罪,并准许被害人请求精神上损害赔偿及禁制令。本件判决具有二点重要意义:A否认普通法(common law)上有受保障的隐私权。B对隐私权采取立法的保护方式。由于纽约州在美国商业经济的重要性,发生甚多关于隐私权的诉讼,而适用前开纽约州权利法案的规定。2、隐私权不足以保护人格上的财产利益隐私权亦保护个人的肖像、姓名等不被他人作商业上使用,Prosser教授亦认识到此类侵害涉及财产利益,不尽同于其他三种侵害隐私权的类型,但仍将之纳入隐私权体系之内,不另创一种专以保护肖像等人格特征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隐私权的性质及救济方法,对肖像等人格特征所具有的财产利益,不能提供合理、必要的保护,其主要理由有三:首先,隐私权是一种个人性权利,不得让与或继承。其次,隐私权主要在于保护人的尊严及精神感情,而非财产利益。再次,隐私权在于保障个人独处、不受干扰。被害人若属所谓名人,因已将个人姓名、肖像公开于外,并因此获得一定经济上利益,法院多认其实已抛弃隐私权(所谓Waiver理论),而无主张隐私权受侵害的余地。隐私权依其法律性质、保护内容及成立要件,既然不足以保护肖像、姓名等人格特征所体现的财产价值,必须有所突破。美国法院所采取的方法系另外创造一个独立于隐私权以外、以保护人格特征的经济利益为内容,具财产权性质的个人公开权,使个人得享有得对自己肖像、姓名等人格特征为控制、利用,尤其是作商业上用途的权利。3、Frank法官与公开权的创设:Haelan Laboratories Topps Chewing Gum, I(1953) 美国法上公开权诞生于Jerome Frank法官 于一九五三年Haelan Laboratories Topps Chewing Gum, I案所作具历史性的判决。本案原告Haelan Laboratories为一家口香糖制造公司,拥有某职业棒球选手所授予使用其姓名及肖像于一种名为trading card(交易卡)的卡片上的专属权利,以促进销售其口香糖。该棒球选手其后又将此项权利授予其经纪人,该经纪人复将此项使用权让与被告Topp Chewing Gum公司。被告系原告的竞争对手,亦使用该棒球选手的姓名及肖像于商品之上。原告主张其基于第一次授权取得了一个绝对性的法律地位,得禁止被告继续使用该棒球选手的姓名肖像。本件系在纽约州起诉,应适用纽约州权利法案的规定(§50, 51 New York Civil Rights Law)。被告主张,该法规定的隐私权并不保护商业上利益,该棒球选手授予原告契约上的排他性使用权,乃抛弃隐私权的行使,原告并未因第一次授权而取得一种绝对的法律地位,而得对被告有所主张。Frank法官亦赞同被告的见解,即依纽约州权利法案的解释及相关实务,商业上的利益并不受保护。惟Frank法官又强调,在隐私权之外,尚存有一种得保护此种商业利益的法律基础:We think that in addition to and independent of that right of privacy (which in New York derive from statute), a man has a right in the public value of his photograph, , the right to grant the exclusive privilege of publishing his picture …… This right might be called a ‘right of ’(吾人认为,在隐私权(此在纽约州系源自制定法的规定)之外,并独立于隐私权,个人对其肖像有一种公开的价值,即得授权他人有排他地公布其肖像的特权。此种权利得称为公开权。)McCarthy教授系美国研究公开权的权威,对此公开权的诞生,引用圣经创世纪的话语,认为犹如耶和华从亚当的肋骨建造夏娃,Frank法官从一般隐私权塑造出了公开权 。Frank法官因创设了个人公开权,而在美国法历史上永垂不朽。4、Nimmer氏关于公开权的论文Frank法官创设了以保护人格特征上财产价值为内容的公开权之后,即有人撰文指出此为一种理论上的创新 。公开权之所以能够存活,继续成长,则应归功于Melville Nimmer氏于一九五四年所发表的“公开权”论文 ,其对“公开权”发展的重要性,犹如Prosser论文对Warren及Brandeis二氏所创隐私权一样,具关键性的影响力。Nimmer氏当时为好莱坞派特蒙电影公司(Paramount Pictures Corporation)法律部门的律师,立即认识到Haelan案判决对娱乐界的重要性,乃在该篇划时代的论文,提出四项论点,肯定Frank法官所创设的公开权:不可让与的隐私权不足保护人格特征上的财产利益。不正当竞争(unfair competition)亦难以保护此种财产利益,因其欠缺竞争的要件(competition requirement)。公开权的创设,使法律更能符合社会需要。肖像、姓名等人格特征所体现的商业上利用价值,系来自个人耗费心力的投资及努力,使其取得对此商业上使用利益,实符合普通法的基本理论及洛克(Locke)劳力说理论。Nimmer氏提出了一句常常被引用的名言:“But although the concept of privacy which Brandeis and Warren evolved fulfilled the demands of Beacon Street in 1890, it may seriously be doubted that application of this concept satisfactorily meets the needs of Broadway and Hollywood in ” 〔Warren及Brandeis所开展的隐私权概念虽然符合Beacon街在一八九○年代的要求(注:Beacon街系Warren及Brandeis等所居住波士顿上流阶级的住宅区),但其此项概念的适用能否满足百老汇及好莱坞的需要,诚有疑问。〕(二)公开权的发展及现况1、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Zacchini Scripps-Howard Broadcasting C(1977) 在Haelan案创设公开权之后,美国各州法赞成者有之,不采纳者亦有之,意见分歧。对公开权的发展发生关键性影响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九七七年Zacchini Scripps-Howard Broadcasting C案的判决。本件原告于俄亥俄州的一个博览会作所谓“human cannonball”(人体炮弹)的表演,即将自己从炮弹车中射出,而掉落于前面200尺的网中,整个表演过程约15秒。原告事先表示禁止任何录影或传播。被告认其表演系博览会新闻的一部分而加以播放。被告主张该电视台非法侵占其职业上的财产(an unlawful appropriation of professional property),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本件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此系该院对公开权第一次做成判决,其裁判要旨有三:首先,肯定一个被确认的法律原则,应区别一个以保护个人感情、思想等的隐私权,以及一个以保护个人特征财产价值为内容的公开权。其次,公开权之所以应受保障,乃在激励个人从事投资,得收取其努力的报酬,与个人感情的保护,实少关联,乃独立于隐私权外的一种类似于专利权或著作权的权利。再次,本件所涉及的是一种现场表演,攸关个人职业生计,仍应受公开权的保障。2、发展现况在Zacchini案公开权获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肯之后,更为许多州法所采取,迄至目前,在普通法上承认公开权的,有11州(包括如乔治亚、密西根、纽泽西等),立法加以承认的,有19州(包括加利福尼亚、纽约、华盛顿等) 。在学说方面,关于公开权的论著,数以百计,其中最具权威的著作系J Thomas McCarthy的巨著The Right of Publicity and Privacy(New York,初版,1999;第三版,2000),上下两册,集判例学说资料的大成,可供参照。关于公开权的保护内容,各州法院的见解未尽相同,以下论述系参照具代表性的法院判决及学者通说而为说明 。。。。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法学论文答辩会流程及常见问题1 、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2 、研究这个课题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3 、全文的基本框架、基本结构是如何安排的?4 、全文的各部分之间逻辑关系如何?5 、在研究本课题的过程中,发现了那些不同见解?对这些不同的意见,自己是怎样逐步认识的?又是如何处理的?6 、论文虽未论及,但与其较密切相关的问题还有哪些?7 、还有哪些问题自己还没有搞清楚,在论文中论述得不够透彻?8 、写作论文时立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答辩程序 自我介绍自我介绍作为答辩的开场白,包括姓名、学号、专业。介绍时要举止大方、态度从容、面带微笑,礼貌得体的介绍自己,争取给答辩小组一个良好的印象。好的开端就意味着成功了一半。 答辩人陈述收到成效的自我介绍只是这场答辩的开始,接下来的自我陈述才进入正轨。自述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 )论文标题。向答辩小组报告论文的题目,标志着答辩的正式开始。( 2 )简要介绍课题背景、选择此课题的原因及课题现阶段的发展情况。( 3 )详细描述有关课题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答辩人所持的观点看法、研究过程、实验数据、结果。( 4 )重点讲述答辩人在此课题中的研究模块、承担的具体工作、解决方案、研究结果。( 5 )侧重创新的部分。这部分要作为重中之重,这是答辩教师比较感兴趣的地方。( 6 )结论、价值和展望。对研究结果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新成果的理论价值、实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展望本课题的发展前景。( 7 )自我评价。答辩人对自己的研究工作进行评价,要求客观,实事求是,态度谦虚。经过参加毕业设计与论文的撰写,专业水平上有哪些提高、取得了哪些进步,研究的局限性、不足之处、心得体会。 提问与答辩答辩教师的提问安排在答辩人自述之后,是答辩中相对灵活的环节,有问有答,是一个相互交流的过程。一般为 3 个问题,采用由浅入深的顺序提问,采取答辩人当场作答的方式。答辩教师提问的范围在论文所涉及的领域内,一般不会出现离题的情况。提问的重点放在论文的核心部分,通常会让答辩人对关键问题作详细、展开性论述,深入阐明。答辩教师也会让答辩人解释清楚自述中未讲明白的地方。论文中没有提到的漏洞,也是答辩小组经常会问到的部分。再有就是论文中明显的错误,这可能是由于答辩人比较紧张而导致口误,也可能是答辩人从未意识到,如果遇到这种状况,不要紧张,保持镇静,认真考虑后再回答。还有一种判断类的题目,即答辩教师故意以错误的观点提问,这就需要答辩人头脑始终保持清醒,精神高度集中,正确作答。仔细聆听答辩教师的问题,然后经过缜密的思考,组织好语言。回答问题时要求条理清晰、符合逻辑、完整全面、重点突出。如果没有听清楚问题,请答辩教师再重复一遍,态度诚恳,有礼貌。当有问题确实不会回答时,也不要着急,可以请答辩教师给予提示。答辩教师会对答辩人改变提问策略,采用启发式的引导式的问题,降低问题难度。出现可能有争议的观点,答辩人可以与答辩教师展开讨论,但要特别注意礼貌。答辩本身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切不可与答辩教师争吵,辩论应以文明的方式进行。 总结上述程序一一完毕,代表答辩也即将结束。答辩人最后纵观答辩全过程,做总结陈述,包括两方面的总结:毕业设计和论文写作的体会;参加答辩的收获。答辩教师也会对答辩人的表现做出点评:成绩、不足、建议。 致谢感谢在毕业设计论文方面给予帮助的人们并且要礼貌地感谢答辩教师。答辩注意事项( 1 )克服紧张、不安、焦躁的情绪,自信自己一定可以顺利通过答辩。( 2 )注意自身修养,有礼有节。无论是听答辩教师提出问题,还是回答问题都要做到礼貌应对。( 3 )听明白题意,抓住问题的主旨,弄清答辩教师出题的目的和意图,充分理解问题的根本所在,再作答,以免答非所问的现象。( 4 )若对某一个问题确实没有搞清楚,要谦虚向教师请教。尽量争取教师的提示,巧妙应对。用积极的态度面对遇到的困难,努力思考做答,不应自暴自弃。( 5 )答辩时语速要快慢适中,不能过快或过慢。过快会让答辩小组成员难以听清楚,过慢会让答辩教师感觉答辩人对这个问题不熟悉。( 6 )对没有把握的观点和看法,不要在答辩中提及。( 7 )不论是自述,还是回答问题,都要注意掌握分寸。强调重点,略述枝节;研究深入的地方多讲,研究不够深入的地方最好避开不讲或少讲。( 8 )通常提问会依据先浅后深、先易后难的顺序。( 9 )答辩人的答题时间一般会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内,除非答辩教师特别强调要求展开论述,都不必要展开过细。直接回答主要内容和中心思想,去掉旁枝细节,简单干脆,切中要害。答辩常见问题在答辩时,一般是几位相关专业的老师根据学生的设计实体和论文提出一些问题,同时听取学生个人阐述,以了解学生毕业设计的真实性和对设计的熟悉性;考察学生的应变能力和知识面的宽窄;听取学生对课题发展前景的认识。常见问题的分类如下:( 1 )辨别论文真伪,检查是否为答辩人独立撰写的问题;( 2 )测试答辩人掌握知识深度和广度的问题;( 3 )论文中没有叙述清楚,但对于本课题来讲尤为重要的问题;( 4 )关于论文中出现的错误观点的问题;( 5 )课题有关背景和发展现状的问题;( 6 )课题的前景和发展问题;( 7 )有关论文中独特的创造性观点的问题;( 8 )与课题相关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问题;( 9 )与课题相关的扩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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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是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法学理论学术期刊,宗旨是:反映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努力研究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问题,促进法学研究与教学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

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社区法院的美国创新和对中国的借鉴》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6期;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三点论》,石经海主编:《量刑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1月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辩护功能和完善》,陈光中主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2月版; 《法律职业伦理的若干范畴》,《法律职业伦理论丛》,2014年第1卷;《刑事简易程序二审定量分析与相关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0期; 《社区矫正制度发展与创新的若干思考》,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7期;《诚信乃律师天职之德》,载《中国律师》,2014年第2期;《社区司法与刑事司法的双系耦合》,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1期; 《社会司法保障基层社会治理 》,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3月5日;The Application of Pareto's 80/20 Rule to Law: A Quantitative Analysis Based upon Trials Involving A Plea of G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英文版)(2013年第4期) 《停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路径选择——以公法的强制性整体变迁为视角》,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法律中的二八定理——基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定量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 《保安处分不应是劳动教养改革方向》,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9月9日;《法律职业伦理若干基本范畴》,载《法律职业伦理论丛》第一辑,2013年;《生命价值的法律与经济分析——中国生命赔偿法律的改革路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16.《劳动教养与监狱、社区矫正吸收并合与可行性探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0期(《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破窗理论与美国的犯罪控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载《时代法学》,2010年第4期;《美国对质询问权法律与中国的借鉴》,载《陈光中教授法学文集》,2010年;《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权性质的认识》,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3期;《关于刑事辩护中律师保守职业秘密问题的探讨》,载《中国司法》,2006年第4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问题的探讨》,载《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教育研究文集》,2006年12月;《国际法律服务自由化与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对外开放》,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6期(《律师文摘》全文转载);《律师学研究的现状与评价》,载《中国律师年鉴》,2005年卷;《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服务自由化》,载《法学》,2004年第1期;《论我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立法完善》,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2期;《论我国近现代证券法制的演变》,载《法律史研究》,2004年9月;《改制后的公证制度问题》,载《经济日报》,2004年4月15日;《律师法修改的困境与出路(律师法修改建议稿)》,载《中国律师》,2003年11月(《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关于完善我国律师法律责任问题的探讨》,载《行政与法制》,2003年12月;《建立政府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初探》,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8期;《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立法及完善》,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2期;《<律师法>修改与完善理论研讨会发言摘要》,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7期;《我国律师职业化进程和发展策略》,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5期;《关于发展规模律师事务所》,载《中国司法》,1998年;《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对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和对策》,载《中国律师》,1998年第4期;《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律师管理体制》,载《中国律师》,1997年9期;《中国民商法律文化的培育与发展》,载《法学》,1997年第7期;《中国近现代证券法的演变和启示》,载《法学》,1996年第3期;《深刻领会<律师法>的精神实质、依法深化律师工作改革》,载《律师世界》,1996年第9期;《黄宗羲法哲学和法制论》,载《法商研究》,1995年第1期;《秩序、自由、道德——关于儒家思想与现代法律的若干思考》,载《法学》,1994年第2期。 《法律职业道德概论(第2版)》(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法律职业伦理(第2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刑事审前程序人权保障研究》(参编),方正出版社2008年;《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第三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政府律师》(参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年;《法律职业道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律师制度教程》(参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司法部司法考试指导教材》(参编法律职业道德部分),法律出版社2001-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科辅导纲要》(参编法律职业道德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005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法律问题》(专著),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3年;《律师职业道德与规则》(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最新国家司法考试突破指导》(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中国律师业发展问题研究》(专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WTO法律实务丛书(四册)》(副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中国律师制度研究》(参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依法治国论》(参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 主持教育部社科基地重大项目:《刑事简易程序规范化改革实证研究》(2014); 主持教育部专项课题:《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研究》(2013); 主持教育部社科基地项目:《辩诉交易制度比较研究》(2013); 参与《中国律师业改革与发展》,司法部部级课题 (2008); 参与《法律职业伦理与教育》,河南省社科课题 (2007); 参与《审前程序人权保障》,教育部社科课题 (2005); 参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部课题(1999); 参与《中国特色律师制度》,教育部社科课题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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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老师有一篇《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人格权的性质及构造: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里面专门论述了隐私权与公开权的问题。以下是节选,因为太长了,不可能全部粘过来,你可以到图书馆借《人大法律评论(2009,第七辑)》看一下。但是,请注意学术道德,不要照抄!贰、美国法上的个人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一、公开权的诞生及发展(一)公开权与隐私权1、隐私权的意义及性质美国法上的个人公开权(以下称为公开权),系从隐私权发展出来的一种权利,因此应首先就隐私权加以说明。隐私权系由Warren及Brandeis二是所倡导,累积长期实务案件,经Prosser教授体系化为四个侵害类型:侵入原告幽居独处或其私人事务(intrusion)。公开揭露令原告难堪的私人事实(disclosure)。公开某种事实,致扭曲原告形象,为公众所误解(false light)。被告为自己利益,擅自利用原告的姓名或肖像(Appropriation, for the defendant’s advantage, of the name and likeness of the plaintiff, appropriation)。关于隐私权的基本问题,前已详论,应说明者四:侵害隐私权的四种态样,系四个独立的侵权行为(four torts),各有其要件,其统一的理论基础系“让我独处,不受干扰”(let me alone)。隐私权主要在于保护精神利益,即个人的情绪、思想及感觉(sentiment, thoughts and feelings of an individual)。隐私权专属于个人(personal right),不得让与或继承。第四种侵害隐私的侵权行为(appropriation)实务上最常见,诉讼上胜诉率最高(因其较不涉及言论自由)。前开 第四种侵害隐私的侵权行为(appropriation),与本文所要讨论的公开权具密切关系。Warren及Brandeis二氏发表隐私权论文(1890)后的第十三年(1902),第一个重要诉讼即涉及肖像的侵害问题。在Roberson Rochester Folding Box C案 ,被告未得原告的同意,在面粉广告上使用原告的照片,原告因遭友人认出而导致精神紧张,诉请被告赔偿。纽约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此为纽约州终审法院)认为,习惯法判例中未见有隐私权的存在,法院不得自行创设。若有保障的必要,亦应由立法机关加以规范。此判决招致许多争议,纽约州议会乃在第二年修正“纽约州权利法案”(New York Civil Rights Act),加入了对隐私权保护的条文,规定未得同意于广告上或因商业目的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者,构成轻罪,并准许被害人请求精神上损害赔偿及禁制令。本件判决具有二点重要意义:A否认普通法(common law)上有受保障的隐私权。B对隐私权采取立法的保护方式。由于纽约州在美国商业经济的重要性,发生甚多关于隐私权的诉讼,而适用前开纽约州权利法案的规定。2、隐私权不足以保护人格上的财产利益隐私权亦保护个人的肖像、姓名等不被他人作商业上使用,Prosser教授亦认识到此类侵害涉及财产利益,不尽同于其他三种侵害隐私权的类型,但仍将之纳入隐私权体系之内,不另创一种专以保护肖像等人格特征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隐私权的性质及救济方法,对肖像等人格特征所具有的财产利益,不能提供合理、必要的保护,其主要理由有三:首先,隐私权是一种个人性权利,不得让与或继承。其次,隐私权主要在于保护人的尊严及精神感情,而非财产利益。再次,隐私权在于保障个人独处、不受干扰。被害人若属所谓名人,因已将个人姓名、肖像公开于外,并因此获得一定经济上利益,法院多认其实已抛弃隐私权(所谓Waiver理论),而无主张隐私权受侵害的余地。隐私权依其法律性质、保护内容及成立要件,既然不足以保护肖像、姓名等人格特征所体现的财产价值,必须有所突破。美国法院所采取的方法系另外创造一个独立于隐私权以外、以保护人格特征的经济利益为内容,具财产权性质的个人公开权,使个人得享有得对自己肖像、姓名等人格特征为控制、利用,尤其是作商业上用途的权利。3、Frank法官与公开权的创设:Haelan Laboratories Topps Chewing Gum, I(1953) 美国法上公开权诞生于Jerome Frank法官 于一九五三年Haelan Laboratories Topps Chewing Gum, I案所作具历史性的判决。本案原告Haelan Laboratories为一家口香糖制造公司,拥有某职业棒球选手所授予使用其姓名及肖像于一种名为trading card(交易卡)的卡片上的专属权利,以促进销售其口香糖。该棒球选手其后又将此项权利授予其经纪人,该经纪人复将此项使用权让与被告Topp Chewing Gum公司。被告系原告的竞争对手,亦使用该棒球选手的姓名及肖像于商品之上。原告主张其基于第一次授权取得了一个绝对性的法律地位,得禁止被告继续使用该棒球选手的姓名肖像。本件系在纽约州起诉,应适用纽约州权利法案的规定(§50, 51 New York Civil Rights Law)。被告主张,该法规定的隐私权并不保护商业上利益,该棒球选手授予原告契约上的排他性使用权,乃抛弃隐私权的行使,原告并未因第一次授权而取得一种绝对的法律地位,而得对被告有所主张。Frank法官亦赞同被告的见解,即依纽约州权利法案的解释及相关实务,商业上的利益并不受保护。惟Frank法官又强调,在隐私权之外,尚存有一种得保护此种商业利益的法律基础:We think that in addition to and independent of that right of privacy (which in New York derive from statute), a man has a right in the public value of his photograph, , the right to grant the exclusive privilege of publishing his picture …… This right might be called a ‘right of ’(吾人认为,在隐私权(此在纽约州系源自制定法的规定)之外,并独立于隐私权,个人对其肖像有一种公开的价值,即得授权他人有排他地公布其肖像的特权。此种权利得称为公开权。)McCarthy教授系美国研究公开权的权威,对此公开权的诞生,引用圣经创世纪的话语,认为犹如耶和华从亚当的肋骨建造夏娃,Frank法官从一般隐私权塑造出了公开权 。Frank法官因创设了个人公开权,而在美国法历史上永垂不朽。4、Nimmer氏关于公开权的论文Frank法官创设了以保护人格特征上财产价值为内容的公开权之后,即有人撰文指出此为一种理论上的创新 。公开权之所以能够存活,继续成长,则应归功于Melville Nimmer氏于一九五四年所发表的“公开权”论文 ,其对“公开权”发展的重要性,犹如Prosser论文对Warren及Brandeis二氏所创隐私权一样,具关键性的影响力。Nimmer氏当时为好莱坞派特蒙电影公司(Paramount Pictures Corporation)法律部门的律师,立即认识到Haelan案判决对娱乐界的重要性,乃在该篇划时代的论文,提出四项论点,肯定Frank法官所创设的公开权:不可让与的隐私权不足保护人格特征上的财产利益。不正当竞争(unfair competition)亦难以保护此种财产利益,因其欠缺竞争的要件(competition requirement)。公开权的创设,使法律更能符合社会需要。肖像、姓名等人格特征所体现的商业上利用价值,系来自个人耗费心力的投资及努力,使其取得对此商业上使用利益,实符合普通法的基本理论及洛克(Locke)劳力说理论。Nimmer氏提出了一句常常被引用的名言:“But although the concept of privacy which Brandeis and Warren evolved fulfilled the demands of Beacon Street in 1890, it may seriously be doubted that application of this concept satisfactorily meets the needs of Broadway and Hollywood in ” 〔Warren及Brandeis所开展的隐私权概念虽然符合Beacon街在一八九○年代的要求(注:Beacon街系Warren及Brandeis等所居住波士顿上流阶级的住宅区),但其此项概念的适用能否满足百老汇及好莱坞的需要,诚有疑问。〕(二)公开权的发展及现况1、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Zacchini Scripps-Howard Broadcasting C(1977) 在Haelan案创设公开权之后,美国各州法赞成者有之,不采纳者亦有之,意见分歧。对公开权的发展发生关键性影响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九七七年Zacchini Scripps-Howard Broadcasting C案的判决。本件原告于俄亥俄州的一个博览会作所谓“human cannonball”(人体炮弹)的表演,即将自己从炮弹车中射出,而掉落于前面200尺的网中,整个表演过程约15秒。原告事先表示禁止任何录影或传播。被告认其表演系博览会新闻的一部分而加以播放。被告主张该电视台非法侵占其职业上的财产(an unlawful appropriation of professional property),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本件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此系该院对公开权第一次做成判决,其裁判要旨有三:首先,肯定一个被确认的法律原则,应区别一个以保护个人感情、思想等的隐私权,以及一个以保护个人特征财产价值为内容的公开权。其次,公开权之所以应受保障,乃在激励个人从事投资,得收取其努力的报酬,与个人感情的保护,实少关联,乃独立于隐私权外的一种类似于专利权或著作权的权利。再次,本件所涉及的是一种现场表演,攸关个人职业生计,仍应受公开权的保障。2、发展现况在Zacchini案公开权获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肯之后,更为许多州法所采取,迄至目前,在普通法上承认公开权的,有11州(包括如乔治亚、密西根、纽泽西等),立法加以承认的,有19州(包括加利福尼亚、纽约、华盛顿等) 。在学说方面,关于公开权的论著,数以百计,其中最具权威的著作系J Thomas McCarthy的巨著The Right of Publicity and Privacy(New York,初版,1999;第三版,2000),上下两册,集判例学说资料的大成,可供参照。关于公开权的保护内容,各州法院的见解未尽相同,以下论述系参照具代表性的法院判决及学者通说而为说明 。。。。

回答 您好,这道题由我来解答,我是百度问一问合作的老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我这边正在为您查询,请稍等片刻,请不要结束咨询,[作揖][作揖]给您整理好的答案等下就到[开心][开心][开心] 亲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法学论文选题哪方面好答: 法学论文选题需体现哪些特性 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 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 创造性,即指论文论述的法学问题“发前人所未发”,探求法学中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或匡正通说的独创性。 专业性,即指法学论文对法学学科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学专家、教授、学者研讨和交流的专业性。 法学论文选题有哪些要点 一、 论文的题目要规范 ,言简意核 选题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题目是论文内容的高度概括、力求简括、高度浓缩。 二、论文的选题要有实用价值,不能脱离实际 有些大学认为,学问越深越好,选一些别人陌生的领域去研究。其实不然,论文的选题要和实际生活紧密联系,要和大众关心的话题中去挖掘,引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去解决问题,具有现实意义,有助于进一步论文整体面貌和特点。 三、论文的选题包括的范围要小、要具体 一般来说宜小不宜大,宜窄不宜宽,题目太大把握不住,考虑难以深入细致,容易泛泛而论。 四、论文的选题还要从自己感兴趣的方面着手 对于自己感兴趣的选题,自己平时有所关注和积累资料,才能比较好的去掌控和把握,去潜心研究和挖掘。论文写作是一个时间相对较长,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又很辛苦,没有兴趣或有反感的情绪是很难顺利完成。 五、 论文的选题要新颖,要有独到见解 一篇成功的毕业论文,选题要有新意。论文中要有新观点、新看法、新见解,标题是一篇论文的灵魂,好的标题可以吸引人们的眼球。只有这才能达到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 六、 建议关注热点,切入点要新颖 从何处入手,怎样选择一个恰当的切入点,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也是每一位大学生特别注重的问题,因为选题的切入点恰当与否、准确与否,将直接决定毕业论文的质量。研究的重点、难点要鲜明地列出,研究内容观点新颖、重点突出、难点明晰,创新见解要基本形成,不能让观点淹没在内容中 。  一、从学术空白中选题 一个选题,要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它必须尚属学术空白,有待创新。它或者是在本领域无人播种、无人耕耘的题目,或者是没有从新的角度去论述的题目,或者属于交叉综合性、边缘性的题目。已有人撰写但是没有从新的角度去论述的题目,具体包括包括四种情况: 一是本领域无人播种,无人耕耘的题目。法律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实践活动,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过去没有的法律问题,今天可能会有;今天没有的问题,明天可能会出现。但是,任何一个新的法律问题的出现,都必然有它的端倪。如果能敏锐地捕捉这些端倪,法学论文的选题就能开拓出一块全新的领域。 比如有些地方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年降雨量不断减少,一刮风就到处尘土飞扬,且影响工农业正常生产,人工降雨技术应运而生。相应的法律新问题也随之产生:人工降雨时,开发商正在盖楼房,农民正在晒麦子,给他们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谁赔偿?谁具有人工影响天气权?权利主体应如何行使该权利?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又是什么?从人工降雨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中选题进行研究,无疑是对法律研究学术空白的填补,此选题不题不仅会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而且还有很强的应用价值。 二是老题新论或旧题新作的题目。已有的法律法律学术理论或研究成果反映了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人们对法律问题的认识水平,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但是任何真理性的认识,既具有绝对性,也具有相对性,都有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及研究视野的拓宽,某些法学理论观点在新的时空条件下,就可能有失偏颇,或显现出漏洞、疑点,甚至由真理变成谬误。研究者如果注意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就容易发现其中有意义的研究论题。把原有理论中的遗漏、破绽、谬误作为研究的突破口,或补充,或修正,或从新的角度,或用新的方法去论证,便能得出新的见解、新的结论。 在法律学术研究上,许多论题是古老而又常新的,选题时只要把握住老论题的新意义,那么这种选题也值得进行深入挖掘和研究。比如,关于商业贿赂,笼统地谈这方面的选题就比较陈旧,但是在这个老题目中仍然有具体的东西可挖掘出新的题目。如收受象牙、恐龙蛋化石,如何进行量刑?象牙、恐龙蛋化石的价值如何认定?这方面的选题研究既有实践意义,也不乏理论价值。 三是交叉综合性、边缘性的题目。比如关于刑事和解,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际操作了,如果还就其可行性进行选题,就未免过于落伍。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从其他学科如经济学的视角,确定一个关于刑事和解成本收益分析的题目进行研究,这个选题不仅不落伍,而且还会有―定的创新,对丰富和发展刑事和解的理论也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因此,法学论文的题目要有新意、有创见、有特色,从法律与其他学科交叉地带选题,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恩格斯就曾说过,科学在两门学科的交界处是最有前途的。 二、从本人专长,兴趣爱好中选题 论文选题无论具有多大的应用价值或者理论价值,但如果作者力不从心,无法完成或无法圆满完成,也是不合适的。因此,在选题时,除了考虑其价值需要的必要性外,还要考虑其撰写的可能性。 一方面要考虑本人专长和学术素养。对于一般的法律研究者而言:要对庞大的法学理论体系都有精深的研究是不太现实的,而只能在普遍了解的基础上有所侧重,专注于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的法律学科领域以形成自己的研究范围或专攻领域。通过自己对某个领域的知识积累和深入钻孰悉,而且对遗留、争论的问题也较为清楚。在本人研究的领域中,存在哪些有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和问题的症结是什么?论争各方的代表性观点是什么?现行的法律有无漏洞?哪些法律制度已不适应社会需要应该进行更新?哪些内容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是空缺的,需要弥补?当前法律领域中有哪些研究的薄弱环节及尚待开拓的领域?在哪些方面仍有研究的必要和广阔的前景?等等。 对这些问题,都应心中有数。这样,才能头脑清醒,方向明确,避免选题的盲目性,发挥对相关信息掌握的优势及自己的学术潜力和能量,研究也才能深入下去。相反,如果去搞自己不熟悉的东西,即使很有价值,也只能是事倍功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知难就退,对于虽有一定难度,但通过努力又有成功可能的选题应有知难而上的进取精神。 另一方面,要考虑自己的兴趣爱好。兴趣爱好是最好的老师,是促使人进行某种活动的重要内部动力,能使人产生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激发出潜在的创造力,能引导人不辞劳苦地去探索自然和社会的奥秘,以苦为乐,满腔热情地从事创造性的活动,保持旺盛的斗志,直至完成任务达到目的。因此,兴趣爱好是论文选题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同是研究法学的,可能有的人喜欢钻研理论性较强的问题,有的人则更关心实务性的问题;有的人喜欢钻研微观问题, 三、从社会热点中选题 社会热点,是指社会需要解决的普遍问题,或是社会成员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选题能否急社会之所急适应社会各领域之所需,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作者的学术良知。撰写法学论文,不是为写论文而写论文,从根本上说,是为了解决社会现实中的法律实践问题。理论的力量存在于对实践的指导之中:有价值的法学论文选题,应该能够回应法律实践提出的难题,解决司法、立法实践部门未能解决的问题或者能够为其解决问题提供理论上的思路。因此,顺应社会需要是法学论文选题的重要依据,选题越贴近现实社会的法律生活,其意义与价值越易于突出。 当前我国立法部门面临立法技术立法方法等大量的立法难题,司法部门也面临许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实践上不仅要求法律研究者做出相应的理论回应,而且要求提供具体的解决办法。法制实践的这些迫切需要,给法律学术研究及法学论文选题既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量,也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有时代感,关注中国法治实践的人,是有充分的条件来选择有意义有价值的法学论题进行研究的。 比如,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日渐活跃,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法律案件明显增加,农民就土地流转问题上访的现象也日益突出。如何运用法律规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土地流转中如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等等,就可以成为法学论文中很好的选题。这些选题既有利于维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也有利于保持农村的稳定和谐。社会热点很多,还有如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平息、突发灾害救援、生产安全等问题中都涉及相关的法律问题。从这些社会热点中选题,将会直接推动法律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解决,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 从社会热点、时代呼唤中选题,要强化选题的严肃性,摒弃随意性这一原则,要求我们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政策法规。违法违规的文章不能写;二是具有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好文章能陶冶情操、鞭策后进,催人奋起;三是要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好文章气势如虹、立足现实、着眼未来、高瞻远瞩、胸怀全局,或治愈社会痼疾,或培养社会新松,或强盛社会脊梁,最终影响、造就一代甚至几代人,迎来一个新的时代。否则,撰写的论文就会为社会所摒弃。 希望能够帮到您,如有做的不对的地方,您可继续咨询,多多包涵。[大红花]~[开心][开心][开心][开心] 更多35条 

法学论文答辩会流程及常见问题1 、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2 、研究这个课题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3 、全文的基本框架、基本结构是如何安排的?4 、全文的各部分之间逻辑关系如何?5 、在研究本课题的过程中,发现了那些不同见解?对这些不同的意见,自己是怎样逐步认识的?又是如何处理的?6 、论文虽未论及,但与其较密切相关的问题还有哪些?7 、还有哪些问题自己还没有搞清楚,在论文中论述得不够透彻?8 、写作论文时立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答辩程序 自我介绍自我介绍作为答辩的开场白,包括姓名、学号、专业。介绍时要举止大方、态度从容、面带微笑,礼貌得体的介绍自己,争取给答辩小组一个良好的印象。好的开端就意味着成功了一半。 答辩人陈述收到成效的自我介绍只是这场答辩的开始,接下来的自我陈述才进入正轨。自述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 )论文标题。向答辩小组报告论文的题目,标志着答辩的正式开始。( 2 )简要介绍课题背景、选择此课题的原因及课题现阶段的发展情况。( 3 )详细描述有关课题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答辩人所持的观点看法、研究过程、实验数据、结果。( 4 )重点讲述答辩人在此课题中的研究模块、承担的具体工作、解决方案、研究结果。( 5 )侧重创新的部分。这部分要作为重中之重,这是答辩教师比较感兴趣的地方。( 6 )结论、价值和展望。对研究结果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新成果的理论价值、实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展望本课题的发展前景。( 7 )自我评价。答辩人对自己的研究工作进行评价,要求客观,实事求是,态度谦虚。经过参加毕业设计与论文的撰写,专业水平上有哪些提高、取得了哪些进步,研究的局限性、不足之处、心得体会。 提问与答辩答辩教师的提问安排在答辩人自述之后,是答辩中相对灵活的环节,有问有答,是一个相互交流的过程。一般为 3 个问题,采用由浅入深的顺序提问,采取答辩人当场作答的方式。答辩教师提问的范围在论文所涉及的领域内,一般不会出现离题的情况。提问的重点放在论文的核心部分,通常会让答辩人对关键问题作详细、展开性论述,深入阐明。答辩教师也会让答辩人解释清楚自述中未讲明白的地方。论文中没有提到的漏洞,也是答辩小组经常会问到的部分。再有就是论文中明显的错误,这可能是由于答辩人比较紧张而导致口误,也可能是答辩人从未意识到,如果遇到这种状况,不要紧张,保持镇静,认真考虑后再回答。还有一种判断类的题目,即答辩教师故意以错误的观点提问,这就需要答辩人头脑始终保持清醒,精神高度集中,正确作答。仔细聆听答辩教师的问题,然后经过缜密的思考,组织好语言。回答问题时要求条理清晰、符合逻辑、完整全面、重点突出。如果没有听清楚问题,请答辩教师再重复一遍,态度诚恳,有礼貌。当有问题确实不会回答时,也不要着急,可以请答辩教师给予提示。答辩教师会对答辩人改变提问策略,采用启发式的引导式的问题,降低问题难度。出现可能有争议的观点,答辩人可以与答辩教师展开讨论,但要特别注意礼貌。答辩本身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切不可与答辩教师争吵,辩论应以文明的方式进行。 总结上述程序一一完毕,代表答辩也即将结束。答辩人最后纵观答辩全过程,做总结陈述,包括两方面的总结:毕业设计和论文写作的体会;参加答辩的收获。答辩教师也会对答辩人的表现做出点评:成绩、不足、建议。 致谢感谢在毕业设计论文方面给予帮助的人们并且要礼貌地感谢答辩教师。答辩注意事项( 1 )克服紧张、不安、焦躁的情绪,自信自己一定可以顺利通过答辩。( 2 )注意自身修养,有礼有节。无论是听答辩教师提出问题,还是回答问题都要做到礼貌应对。( 3 )听明白题意,抓住问题的主旨,弄清答辩教师出题的目的和意图,充分理解问题的根本所在,再作答,以免答非所问的现象。( 4 )若对某一个问题确实没有搞清楚,要谦虚向教师请教。尽量争取教师的提示,巧妙应对。用积极的态度面对遇到的困难,努力思考做答,不应自暴自弃。( 5 )答辩时语速要快慢适中,不能过快或过慢。过快会让答辩小组成员难以听清楚,过慢会让答辩教师感觉答辩人对这个问题不熟悉。( 6 )对没有把握的观点和看法,不要在答辩中提及。( 7 )不论是自述,还是回答问题,都要注意掌握分寸。强调重点,略述枝节;研究深入的地方多讲,研究不够深入的地方最好避开不讲或少讲。( 8 )通常提问会依据先浅后深、先易后难的顺序。( 9 )答辩人的答题时间一般会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内,除非答辩教师特别强调要求展开论述,都不必要展开过细。直接回答主要内容和中心思想,去掉旁枝细节,简单干脆,切中要害。答辩常见问题在答辩时,一般是几位相关专业的老师根据学生的设计实体和论文提出一些问题,同时听取学生个人阐述,以了解学生毕业设计的真实性和对设计的熟悉性;考察学生的应变能力和知识面的宽窄;听取学生对课题发展前景的认识。常见问题的分类如下:( 1 )辨别论文真伪,检查是否为答辩人独立撰写的问题;( 2 )测试答辩人掌握知识深度和广度的问题;( 3 )论文中没有叙述清楚,但对于本课题来讲尤为重要的问题;( 4 )关于论文中出现的错误观点的问题;( 5 )课题有关背景和发展现状的问题;( 6 )课题的前景和发展问题;( 7 )有关论文中独特的创造性观点的问题;( 8 )与课题相关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问题;( 9 )与课题相关的扩展性问题。

还要的可以找我,下面提供一些论文的结构。优秀论文的要素正确的选题、合适的切入点、简洁明了、说清自己的贡献、可靠的/可重现的结果、可重复的过程、好的文章结构和逻辑流程、精选的参考文献。误区Idea越多越好、一味追求革命性的、突破性的成果、数学、理论和公式越复杂越好、显示自己的聪明、追求最好,史无前例显示权威性、引文中大量引用自己的论文。优秀论文结构范例一、Abstract – 对自己工作及其贡献的总结1、阐述问题。2、说明自己的解决方案和结果。二、Introduction – 背景,以及文章的大纲1、题X是重要的。2、前人的工作A、B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3、A、B有一些缺陷。4、我们提出了方法D。5、D的基本特征,和A、B进行比较。6、实验证明D比A、B优越。7、文章的基本结构,大纲。三、Previous Work – 说明自己与前人的不同1、将历史上前人的工作分成类别。2、对每项重要的历史工作进行简短的回顾(一到几句),注意要回顾正确,抓住要点,避免歧义。3、和自己提出的工作进行比较。4、不要忽略前人的重要工作,要公正评价前人的工作,不要过于苛刻。5、强调自己的工作和前人工作的不同,最好举出各自适用例子。四、Our Work – 描述自己的工作,可以分成多个部分1、从读者的角度,阐明定义和表示法。2、提供算法的伪码,图解和相应解释。3、用设问的方式回答读者可能提出的潜在问题。4、复杂的冗长的证明和细节可以放在附录中,这里关键是把问题阐述清楚。5、特例和例外应该在脚注中给予说明。五、Experiments – 验证提出的方法和思路1、合理地设计实验(简洁的实验和详尽的实验步骤)。2、必要的比较,突出科学性。3、讨论,说明结果的意义。4、给出结论。六、Conclusion – 总结和前景展望,结文1、快速简短的总结。2、未来工作的展望。3、结束全文。七、References – 对相关重要背景文献的全面应用1、选择引文(众所周知的结论不必引用,其他人的工作要引用)。2、与前文保持一致。八、Others – 致谢、附录、脚注技巧有了,范例也有了,那还在等什么,赶快行动起来吧。如果你在写作过程中还有其它的问题,随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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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说一下格式:一:实践目的。二:实践内容。三:实践结果。四:实践总结或体会。谢谢啦。。 最佳答案 电大法学专科社会实践论文最后一个假期,我去区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回答 您好,这道题由我来解答,我是百度问一问合作的老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我这边正在为您查询,请稍等片刻,请不要结束咨询,[作揖][作揖]给您整理好的答案等下就到[开心][开心][开心] 亲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法学论文选题哪方面好答: 法学论文选题需体现哪些特性 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 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 创造性,即指论文论述的法学问题“发前人所未发”,探求法学中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或匡正通说的独创性。 专业性,即指法学论文对法学学科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学专家、教授、学者研讨和交流的专业性。 法学论文选题有哪些要点 一、 论文的题目要规范 ,言简意核 选题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题目是论文内容的高度概括、力求简括、高度浓缩。 二、论文的选题要有实用价值,不能脱离实际 有些大学认为,学问越深越好,选一些别人陌生的领域去研究。其实不然,论文的选题要和实际生活紧密联系,要和大众关心的话题中去挖掘,引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去解决问题,具有现实意义,有助于进一步论文整体面貌和特点。 三、论文的选题包括的范围要小、要具体 一般来说宜小不宜大,宜窄不宜宽,题目太大把握不住,考虑难以深入细致,容易泛泛而论。 四、论文的选题还要从自己感兴趣的方面着手 对于自己感兴趣的选题,自己平时有所关注和积累资料,才能比较好的去掌控和把握,去潜心研究和挖掘。论文写作是一个时间相对较长,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又很辛苦,没有兴趣或有反感的情绪是很难顺利完成。 五、 论文的选题要新颖,要有独到见解 一篇成功的毕业论文,选题要有新意。论文中要有新观点、新看法、新见解,标题是一篇论文的灵魂,好的标题可以吸引人们的眼球。只有这才能达到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 六、 建议关注热点,切入点要新颖 从何处入手,怎样选择一个恰当的切入点,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也是每一位大学生特别注重的问题,因为选题的切入点恰当与否、准确与否,将直接决定毕业论文的质量。研究的重点、难点要鲜明地列出,研究内容观点新颖、重点突出、难点明晰,创新见解要基本形成,不能让观点淹没在内容中 。  一、从学术空白中选题 一个选题,要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它必须尚属学术空白,有待创新。它或者是在本领域无人播种、无人耕耘的题目,或者是没有从新的角度去论述的题目,或者属于交叉综合性、边缘性的题目。已有人撰写但是没有从新的角度去论述的题目,具体包括包括四种情况: 一是本领域无人播种,无人耕耘的题目。法律工作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实践活动,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过去没有的法律问题,今天可能会有;今天没有的问题,明天可能会出现。但是,任何一个新的法律问题的出现,都必然有它的端倪。如果能敏锐地捕捉这些端倪,法学论文的选题就能开拓出一块全新的领域。 比如有些地方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年降雨量不断减少,一刮风就到处尘土飞扬,且影响工农业正常生产,人工降雨技术应运而生。相应的法律新问题也随之产生:人工降雨时,开发商正在盖楼房,农民正在晒麦子,给他们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谁赔偿?谁具有人工影响天气权?权利主体应如何行使该权利?其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又是什么?从人工降雨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中选题进行研究,无疑是对法律研究学术空白的填补,此选题不题不仅会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而且还有很强的应用价值。 二是老题新论或旧题新作的题目。已有的法律法律学术理论或研究成果反映了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人们对法律问题的认识水平,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但是任何真理性的认识,既具有绝对性,也具有相对性,都有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及研究视野的拓宽,某些法学理论观点在新的时空条件下,就可能有失偏颇,或显现出漏洞、疑点,甚至由真理变成谬误。研究者如果注意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就容易发现其中有意义的研究论题。把原有理论中的遗漏、破绽、谬误作为研究的突破口,或补充,或修正,或从新的角度,或用新的方法去论证,便能得出新的见解、新的结论。 在法律学术研究上,许多论题是古老而又常新的,选题时只要把握住老论题的新意义,那么这种选题也值得进行深入挖掘和研究。比如,关于商业贿赂,笼统地谈这方面的选题就比较陈旧,但是在这个老题目中仍然有具体的东西可挖掘出新的题目。如收受象牙、恐龙蛋化石,如何进行量刑?象牙、恐龙蛋化石的价值如何认定?这方面的选题研究既有实践意义,也不乏理论价值。 三是交叉综合性、边缘性的题目。比如关于刑事和解,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际操作了,如果还就其可行性进行选题,就未免过于落伍。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从其他学科如经济学的视角,确定一个关于刑事和解成本收益分析的题目进行研究,这个选题不仅不落伍,而且还会有―定的创新,对丰富和发展刑事和解的理论也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因此,法学论文的题目要有新意、有创见、有特色,从法律与其他学科交叉地带选题,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恩格斯就曾说过,科学在两门学科的交界处是最有前途的。 二、从本人专长,兴趣爱好中选题 论文选题无论具有多大的应用价值或者理论价值,但如果作者力不从心,无法完成或无法圆满完成,也是不合适的。因此,在选题时,除了考虑其价值需要的必要性外,还要考虑其撰写的可能性。 一方面要考虑本人专长和学术素养。对于一般的法律研究者而言:要对庞大的法学理论体系都有精深的研究是不太现实的,而只能在普遍了解的基础上有所侧重,专注于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的法律学科领域以形成自己的研究范围或专攻领域。通过自己对某个领域的知识积累和深入钻孰悉,而且对遗留、争论的问题也较为清楚。在本人研究的领域中,存在哪些有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和问题的症结是什么?论争各方的代表性观点是什么?现行的法律有无漏洞?哪些法律制度已不适应社会需要应该进行更新?哪些内容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是空缺的,需要弥补?当前法律领域中有哪些研究的薄弱环节及尚待开拓的领域?在哪些方面仍有研究的必要和广阔的前景?等等。 对这些问题,都应心中有数。这样,才能头脑清醒,方向明确,避免选题的盲目性,发挥对相关信息掌握的优势及自己的学术潜力和能量,研究也才能深入下去。相反,如果去搞自己不熟悉的东西,即使很有价值,也只能是事倍功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知难就退,对于虽有一定难度,但通过努力又有成功可能的选题应有知难而上的进取精神。 另一方面,要考虑自己的兴趣爱好。兴趣爱好是最好的老师,是促使人进行某种活动的重要内部动力,能使人产生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激发出潜在的创造力,能引导人不辞劳苦地去探索自然和社会的奥秘,以苦为乐,满腔热情地从事创造性的活动,保持旺盛的斗志,直至完成任务达到目的。因此,兴趣爱好是论文选题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同是研究法学的,可能有的人喜欢钻研理论性较强的问题,有的人则更关心实务性的问题;有的人喜欢钻研微观问题, 三、从社会热点中选题 社会热点,是指社会需要解决的普遍问题,或是社会成员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选题能否急社会之所急适应社会各领域之所需,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作者的学术良知。撰写法学论文,不是为写论文而写论文,从根本上说,是为了解决社会现实中的法律实践问题。理论的力量存在于对实践的指导之中:有价值的法学论文选题,应该能够回应法律实践提出的难题,解决司法、立法实践部门未能解决的问题或者能够为其解决问题提供理论上的思路。因此,顺应社会需要是法学论文选题的重要依据,选题越贴近现实社会的法律生活,其意义与价值越易于突出。 当前我国立法部门面临立法技术立法方法等大量的立法难题,司法部门也面临许多法律适用上的问题,对这些问题,实践上不仅要求法律研究者做出相应的理论回应,而且要求提供具体的解决办法。法制实践的这些迫切需要,给法律学术研究及法学论文选题既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量,也提供了广阔的选择空间。有时代感,关注中国法治实践的人,是有充分的条件来选择有意义有价值的法学论题进行研究的。 比如,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日渐活跃,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法律案件明显增加,农民就土地流转问题上访的现象也日益突出。如何运用法律规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土地流转中如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等等,就可以成为法学论文中很好的选题。这些选题既有利于维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也有利于保持农村的稳定和谐。社会热点很多,还有如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平息、突发灾害救援、生产安全等问题中都涉及相关的法律问题。从这些社会热点中选题,将会直接推动法律实践中具体问题的解决,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 从社会热点、时代呼唤中选题,要强化选题的严肃性,摒弃随意性这一原则,要求我们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政策法规。违法违规的文章不能写;二是具有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好文章能陶冶情操、鞭策后进,催人奋起;三是要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好文章气势如虹、立足现实、着眼未来、高瞻远瞩、胸怀全局,或治愈社会痼疾,或培养社会新松,或强盛社会脊梁,最终影响、造就一代甚至几代人,迎来一个新的时代。否则,撰写的论文就会为社会所摒弃。 希望能够帮到您,如有做的不对的地方,您可继续咨询,多多包涵。[大红花]~[开心][开心][开心][开心] 更多35条 

王泽鉴老师有一篇《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人格权的性质及构造: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里面专门论述了隐私权与公开权的问题。以下是节选,因为太长了,不可能全部粘过来,你可以到图书馆借《人大法律评论(2009,第七辑)》看一下。但是,请注意学术道德,不要照抄!贰、美国法上的个人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一、公开权的诞生及发展(一)公开权与隐私权1、隐私权的意义及性质美国法上的个人公开权(以下称为公开权),系从隐私权发展出来的一种权利,因此应首先就隐私权加以说明。隐私权系由Warren及Brandeis二是所倡导,累积长期实务案件,经Prosser教授体系化为四个侵害类型:侵入原告幽居独处或其私人事务(intrusion)。公开揭露令原告难堪的私人事实(disclosure)。公开某种事实,致扭曲原告形象,为公众所误解(false light)。被告为自己利益,擅自利用原告的姓名或肖像(Appropriation, for the defendant’s advantage, of the name and likeness of the plaintiff, appropriation)。关于隐私权的基本问题,前已详论,应说明者四:侵害隐私权的四种态样,系四个独立的侵权行为(four torts),各有其要件,其统一的理论基础系“让我独处,不受干扰”(let me alone)。隐私权主要在于保护精神利益,即个人的情绪、思想及感觉(sentiment, thoughts and feelings of an individual)。隐私权专属于个人(personal right),不得让与或继承。第四种侵害隐私的侵权行为(appropriation)实务上最常见,诉讼上胜诉率最高(因其较不涉及言论自由)。前开 第四种侵害隐私的侵权行为(appropriation),与本文所要讨论的公开权具密切关系。Warren及Brandeis二氏发表隐私权论文(1890)后的第十三年(1902),第一个重要诉讼即涉及肖像的侵害问题。在Roberson Rochester Folding Box C案 ,被告未得原告的同意,在面粉广告上使用原告的照片,原告因遭友人认出而导致精神紧张,诉请被告赔偿。纽约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此为纽约州终审法院)认为,习惯法判例中未见有隐私权的存在,法院不得自行创设。若有保障的必要,亦应由立法机关加以规范。此判决招致许多争议,纽约州议会乃在第二年修正“纽约州权利法案”(New York Civil Rights Act),加入了对隐私权保护的条文,规定未得同意于广告上或因商业目的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者,构成轻罪,并准许被害人请求精神上损害赔偿及禁制令。本件判决具有二点重要意义:A否认普通法(common law)上有受保障的隐私权。B对隐私权采取立法的保护方式。由于纽约州在美国商业经济的重要性,发生甚多关于隐私权的诉讼,而适用前开纽约州权利法案的规定。2、隐私权不足以保护人格上的财产利益隐私权亦保护个人的肖像、姓名等不被他人作商业上使用,Prosser教授亦认识到此类侵害涉及财产利益,不尽同于其他三种侵害隐私权的类型,但仍将之纳入隐私权体系之内,不另创一种专以保护肖像等人格特征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隐私权的性质及救济方法,对肖像等人格特征所具有的财产利益,不能提供合理、必要的保护,其主要理由有三:首先,隐私权是一种个人性权利,不得让与或继承。其次,隐私权主要在于保护人的尊严及精神感情,而非财产利益。再次,隐私权在于保障个人独处、不受干扰。被害人若属所谓名人,因已将个人姓名、肖像公开于外,并因此获得一定经济上利益,法院多认其实已抛弃隐私权(所谓Waiver理论),而无主张隐私权受侵害的余地。隐私权依其法律性质、保护内容及成立要件,既然不足以保护肖像、姓名等人格特征所体现的财产价值,必须有所突破。美国法院所采取的方法系另外创造一个独立于隐私权以外、以保护人格特征的经济利益为内容,具财产权性质的个人公开权,使个人得享有得对自己肖像、姓名等人格特征为控制、利用,尤其是作商业上用途的权利。3、Frank法官与公开权的创设:Haelan Laboratories Topps Chewing Gum, I(1953) 美国法上公开权诞生于Jerome Frank法官 于一九五三年Haelan Laboratories Topps Chewing Gum, I案所作具历史性的判决。本案原告Haelan Laboratories为一家口香糖制造公司,拥有某职业棒球选手所授予使用其姓名及肖像于一种名为trading card(交易卡)的卡片上的专属权利,以促进销售其口香糖。该棒球选手其后又将此项权利授予其经纪人,该经纪人复将此项使用权让与被告Topp Chewing Gum公司。被告系原告的竞争对手,亦使用该棒球选手的姓名及肖像于商品之上。原告主张其基于第一次授权取得了一个绝对性的法律地位,得禁止被告继续使用该棒球选手的姓名肖像。本件系在纽约州起诉,应适用纽约州权利法案的规定(§50, 51 New York Civil Rights Law)。被告主张,该法规定的隐私权并不保护商业上利益,该棒球选手授予原告契约上的排他性使用权,乃抛弃隐私权的行使,原告并未因第一次授权而取得一种绝对的法律地位,而得对被告有所主张。Frank法官亦赞同被告的见解,即依纽约州权利法案的解释及相关实务,商业上的利益并不受保护。惟Frank法官又强调,在隐私权之外,尚存有一种得保护此种商业利益的法律基础:We think that in addition to and independent of that right of privacy (which in New York derive from statute), a man has a right in the public value of his photograph, , the right to grant the exclusive privilege of publishing his picture …… This right might be called a ‘right of ’(吾人认为,在隐私权(此在纽约州系源自制定法的规定)之外,并独立于隐私权,个人对其肖像有一种公开的价值,即得授权他人有排他地公布其肖像的特权。此种权利得称为公开权。)McCarthy教授系美国研究公开权的权威,对此公开权的诞生,引用圣经创世纪的话语,认为犹如耶和华从亚当的肋骨建造夏娃,Frank法官从一般隐私权塑造出了公开权 。Frank法官因创设了个人公开权,而在美国法历史上永垂不朽。4、Nimmer氏关于公开权的论文Frank法官创设了以保护人格特征上财产价值为内容的公开权之后,即有人撰文指出此为一种理论上的创新 。公开权之所以能够存活,继续成长,则应归功于Melville Nimmer氏于一九五四年所发表的“公开权”论文 ,其对“公开权”发展的重要性,犹如Prosser论文对Warren及Brandeis二氏所创隐私权一样,具关键性的影响力。Nimmer氏当时为好莱坞派特蒙电影公司(Paramount Pictures Corporation)法律部门的律师,立即认识到Haelan案判决对娱乐界的重要性,乃在该篇划时代的论文,提出四项论点,肯定Frank法官所创设的公开权:不可让与的隐私权不足保护人格特征上的财产利益。不正当竞争(unfair competition)亦难以保护此种财产利益,因其欠缺竞争的要件(competition requirement)。公开权的创设,使法律更能符合社会需要。肖像、姓名等人格特征所体现的商业上利用价值,系来自个人耗费心力的投资及努力,使其取得对此商业上使用利益,实符合普通法的基本理论及洛克(Locke)劳力说理论。Nimmer氏提出了一句常常被引用的名言:“But although the concept of privacy which Brandeis and Warren evolved fulfilled the demands of Beacon Street in 1890, it may seriously be doubted that application of this concept satisfactorily meets the needs of Broadway and Hollywood in ” 〔Warren及Brandeis所开展的隐私权概念虽然符合Beacon街在一八九○年代的要求(注:Beacon街系Warren及Brandeis等所居住波士顿上流阶级的住宅区),但其此项概念的适用能否满足百老汇及好莱坞的需要,诚有疑问。〕(二)公开权的发展及现况1、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Zacchini Scripps-Howard Broadcasting C(1977) 在Haelan案创设公开权之后,美国各州法赞成者有之,不采纳者亦有之,意见分歧。对公开权的发展发生关键性影响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九七七年Zacchini Scripps-Howard Broadcasting C案的判决。本件原告于俄亥俄州的一个博览会作所谓“human cannonball”(人体炮弹)的表演,即将自己从炮弹车中射出,而掉落于前面200尺的网中,整个表演过程约15秒。原告事先表示禁止任何录影或传播。被告认其表演系博览会新闻的一部分而加以播放。被告主张该电视台非法侵占其职业上的财产(an unlawful appropriation of professional property),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本件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此系该院对公开权第一次做成判决,其裁判要旨有三:首先,肯定一个被确认的法律原则,应区别一个以保护个人感情、思想等的隐私权,以及一个以保护个人特征财产价值为内容的公开权。其次,公开权之所以应受保障,乃在激励个人从事投资,得收取其努力的报酬,与个人感情的保护,实少关联,乃独立于隐私权外的一种类似于专利权或著作权的权利。再次,本件所涉及的是一种现场表演,攸关个人职业生计,仍应受公开权的保障。2、发展现况在Zacchini案公开权获得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肯之后,更为许多州法所采取,迄至目前,在普通法上承认公开权的,有11州(包括如乔治亚、密西根、纽泽西等),立法加以承认的,有19州(包括加利福尼亚、纽约、华盛顿等) 。在学说方面,关于公开权的论著,数以百计,其中最具权威的著作系J Thomas McCarthy的巨著The Right of Publicity and Privacy(New York,初版,1999;第三版,2000),上下两册,集判例学说资料的大成,可供参照。关于公开权的保护内容,各州法院的见解未尽相同,以下论述系参照具代表性的法院判决及学者通说而为说明 。。。。

法学近代化是自中世纪后期开始的波及整个世界的一场法学变革和进化运动。为了不使人们对本文的论题产生歧义,我们先就法学近代化中“近代”一词作些界定。《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对“近代”一词的释义为:“过去距离现代较近的时代,在我国历史分期上多指十九世纪中叶到五四运动之间的时期。指资本主义时代。”由于第一种解释在时间的上下限上与国外有诸多分歧,⑴所以,本文取其第二种释义。⑵换言之,本文所说的“法学近代化”,主要是指法学的(自由)资本主义化,即法学作为一门学术,具有了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发展水平和特点。那么,世界各国法学近代化的过程是怎样的呢?限于篇幅,我们仅就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的法学近代化状况作些分析。在英国,由于其社会发展的特殊�%D

时代法学期刊投稿经验

《江苏社会科学》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大型综合性学术理论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本刊设经济学、法学、政治学、哲学、文学与文化、历史学、社会学等栏目,注重学术性、理论性、探索性。热诚欢迎国内外专家、学者和社会科学工作者赐稿。本刊2013年重点选题如下:经济学经济学理论基本问题研究;中国经济问题研究;世界经济问题研究;区域经济研究;江苏经验与江苏发展研究等。法学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际问题研究;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民商法研究;经济法研究。政治学 中国政治学基本理论与实践研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证研究;行政体制改革目标与价值选择;外国政治学思想流派评析。哲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回顾与展望;当代核心价值观与发展观研究;西方现代哲学与后现代哲学研究;中国哲学的源流及创新研究;全球化时代科学与人文的对话;当代文化语境中的现代性研究(包括美学、伦理学)。文学与文化 现当代文学研究;民国文学研究;文艺理论热点问题研究;文化符号学研究;生态文化学研究。历史学 中国近代人物研究;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国社会史研究;共和国史研究。社会学 社会学理论研究;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研究;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协调研究;人口学研究;社会转型与社会建设研究;风险、危机与公共管理研究。1.来稿要求文风朴实,内容充实,观点新颖,逻辑严密,引文准确,注释规范(按本刊要求)。论文篇幅一般不超过8,000字。2.为便于光盘发行和检索,来稿请附二百字左右的中、英文内容提要各一,并列出3-5个中、英文关键词,同时注明作者单位、职称(职务)、邮政编码及联系方式。3.由于人力、财力所限,来稿一律不退,请作者自留底稿。从收稿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接到本刊备用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本刊对决定采用的稿件,有权进行修改、删节。来稿一经刊出,本刊即寄样刊。4.本刊全文资料已加入中国知网,并提供读者服务,如作者有异议,请来函说明,本刊可作适当处理。作者著作权使用费和稿酬一次性付清。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凡向本刊投稿者皆被认定遵守上述约定。 来稿请寄:南京市白下区建邺路168号新北楼《江苏社会科学》编辑部;邮政编码:210004。《江苏社会科学》编辑部

^_^呵呵,我来回答,ME来回答^_^厄内斯特·海明威(Ernest Hemingway,1899—1961),是蜚声世界文坛美国现代著名小说家,以“迷惘的一代”的代表著称。他的风格和文体独具一格,在欧美风靡一时,很有影响。一九五四年,海明威荣获诺贝尔文学奖。 海明威生于芝加哥伊利诺斯奥克派克一个医生家庭。他喜欢打猎钓鱼。小时候常常跟父亲到密执安的瓦伦湖去度过夏季,养成对户外生活的爱好。一九一七年,中学毕业后,海明威当上堪萨斯城《明星报》的记者,受到严格的新闻记者职业训练。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他由于眼睛有病不能参军,便志愿参加美国红十字会的医疗队,当了一名急救车的司机。在抢救伤员中,他身负重伤。伤愈后,他从意奥前线“光荣归来”,成为一时的“英雄”。 战后,海明威以加拿大多伦多《明星报》驻欧记者的身分侨居巴黎并积极参加以格特鲁德斯坦恩为首的文学创作团体活动,正式开始了他的文学创作生涯。他刻苦学习写作,潜心研究怎样使用最简洁的语言,怎样写得精炼含蓄,逐步形成自己的风格,二十年代,他除了写短篇小说外,先后出版了两个长篇:《太阳也升起来了》(1926)和《永别了,武器》(1929)。这两部作品是海明威早期创作中的两部代表作。前者描写一群参加过欧洲大战的青年流落在巴黎的情景。他们精神苦闷,生活漫无目的,成天喝酒,钓鱼,看斗牛,有时堕入三角恋爱,发生无谓的争吵。他们形迹放浪,心里咀嚼的却是莫名的悲哀。这种彷徨、空虚的情绪引起战后不少年轻人的共鸣,使作者成了“迷惘的一代”的代言人;后者以作家的亲身经历揭露了帝国主义的战争宣传。美国统治阶级在大战开始时,坐山观虎斗,同时向交战国双方提供武器,但他们眼看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时,便撕下了和平的假面具,声言要“拯救世界民主”,拣起“神圣”、“光荣”、“牺牲”等口号,诱美国青年到欧洲战场去充当炮灰。海明威对这种宣传极为反感,他通过主人公的内心独白说:“什么神圣、光荣、牺牲这些空泛的字眼,我一听就害臊”,“我可没见到什么神圣的东西,光荣的东西也没有什么光荣,至于牺牲,那就象芝加哥的屠宰场,不同的是肉拿来埋掉罢了。”二十年代末,海明威回到美国,居住在弗罗里达州,并以此为据点进行广泛的游历:去西班牙看斗牛,非洲打猎,古巴钓鱼。在这个时期里他写了不少短篇小说,反映了钓鱼、狩猎、比拳、斗牛等生活,创造了刚毅不屈,视死如归的“硬汉”典型三十年代中期,西班牙内战爆发,海明威四次赴西班牙。他不仅仅是个战地记者,而且是西班牙共和政府的热情支持者。他的剧本《第五纵队》(1938)与小说《丧钟为谁而鸣》(1940)都是以西班牙内战为背景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海明威是个勇敢的反法西斯战士,他曾在古巴创立一个反法西斯的情报中中心,并用自己的游艇来诱捕德国潜艇。接着他又作为随军记者去欧洲参加了不少军事行动,例如解放巴黎的战斗。战争期间海明威曾来中国访问。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海明威定居古巴。一九五二年,他发表以古巴渔村为背景的中篇小说《老人与海》,获得了一九五三年美国普利策文学奖和一九五四年诺贝尔文学奖。《老人与海》描写一个古巴渔民圣地亚哥连续八十四天没有捕到鱼,好容易捕到了一条大鱼,却被鲨鱼吃掉。故事寓意是人在同外界势力搏斗中终归失败,这是海明威的一贯主题,但《老人与海》增添了新意,即老人在同鲨鱼搏斗中表现了非凡的毅力。小说中有句话足以概括作者的思想:“一个人并不是生来要给打败的,你尽可以把他消灭掉,但他的精神是不可战胜的。”海明威成长的年代,正是资本主义日趋没落的年代。这种时代的特点,使海明威的思想呈现出复杂和矛盾的状态。他既看见了资本主义世界的解体和所谓西方文明的堕落,但又不能从自己狭窄的视野中找到出路,因此眼前感到一片迷茫,而被人称作“迷惘的一代”的主要代表。海明威的作品内容,除了他所喜爱的钓鱼、狩猎、滑雪、斗牛以外,最常见的主题就是对普通人的真诚和勇敢的歌颂,也就是面对死亡而毫无惧色的形象。在他看来,人生不过是一场悲剧,而人的唯一的价值和出路就是面对死亡,无所畏惧。因此,他笔下的人物常常是“硬汉”,但又往往是孤独和绝望。 在艺术手法上,海明威用对话的简洁、明快、有力,修辞的干净,韵调的自然,形成了独特的创作风格。海明威使用的语言和刻划的形象鲜明具体,但是他的主题却含蓄隐晦。初读他的作品,似乎一目了然,但细心阅读,又不免感到寓意深远。他曾经把自己的作品比作5浮在海上的冰山,露出水面的只有八分之一,还有八分之七深藏水下。因此,深沉含蓄是海明威写作的一个突出特点。海明威的散文风格朴实无华,简明清新。一九五四年授予他诺贝尔文学奖时,就特别强调他独创一格的现代散文的叙事能力。 海明威的艺术描写也有明显的局限性,他不善于展开广阔的社会生活描写,人物缺少多方面的、丰富的性格特征由于世界观中的矛盾,同时疾病严重,海明威于一九六一年用猎枪自杀。本书作者卡罗斯·贝克(1909——)是新泽西州普林斯顿大学的文学教授和法学博士。他是第一个全面研究海明威及其著作的权威人士。一九五二年,他写了一本关于海明威的书《象艺术家那样进行创作的人》。卡罗斯贝克自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八年,整整花了八年时间才写完《海明威传》。作者进行了广泛、深入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并充分利用书信、回忆材料、传记文献和文学研究及评论,叙述了海明威的生平和创作。在叙述作家的生平和创作的同时,作者还介绍了海明威的家人、朋友以及同他有过交往的人;介绍了海明威的主要作品产生的时代背景,写作过程以及当时社会对这些作品的反应。本书材料丰富而翔实,描述别开生面,饶有情趣。它不仅能帮助一般读者了解海明威的生活经历和创作上的成功经验,对于深入探讨和研究海明威其人以及他的创作思想和艺术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书根据美国第斯格出版社一九八○年五月第一次印刷版书译出,是该社出版的《名人生平》丛书之一。 ^_^呵呵,我答完了,5答完了^_^

有啊!很多了,比较好的么有《读者》啊,《青年文摘》之类的,这些杂志看的人很多的,希望能看到你的文章啊!(我只看读者的)

法治现代化研究》(CN:32-1869/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法制现代化研究《法制现代化研究》是2006年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公丕祥。基本信息中文名 法制现代化研究作者 公丕祥类别 法律目录编辑推荐本论文集收录了中外法律专业的学者和实践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的12篇论文,这些论文都是围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变迁及评价”为主题,关于法制现代化方向的研究成果。是法律专业学者的理想文献资料。目录主题研讨:基本权利的历史考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变迁及评析原苏联东欧等前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演变每个人的权利——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与美国民权的历史演变对澳大利亚公民权利概念与实践的历史考察裁判请求权的宪法化与人权的司法保护机制法制现代化的一般理论法制现代化的市民社会基础论析五四宪法:中国宪政现代化的真正起点法制现代化视域中的“军婚特殊保护”英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及其模式特征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探析外国法学与法律发展研究司法审查的全球化家庭法一百年——法律从婚姻领域中的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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