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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论文知识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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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论文知识回顾

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8)。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9)。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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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与技术创新      (一)知识经济   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简称,按照OECD的说法,知识经济是指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的,建立在知识和信息基础上的生产、存储、使用和消费的经济。   知识经济是和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具有以下特征:在经济发展中主要的资源和生产要素,不是资本、土地和一般劳动力,而是知识,包括先进的科学技术、管理方法和有价值的信息等;靠知识转化为技术、技术再转化为生产力来提高产值的“知识生产率”,比靠体力劳动的劳动生产率显得更为重要;经济效益的提高主要靠技术创新,靠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靠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而不是靠简单地通过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来取得;强调经济效益,而不单纯追求产值;经济的发展主要靠掌握知识的人,人力素质和技能成为实现知识经济的先决条件。      (二)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这一概念最早源于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阿罗斯·熊彼得的“创新理论”,与技术直接相关的创新即开发新产品和采用新技术是熊彼得创新思想的主要内容。由于技术创新是一个涉及面广,影响大而且又十分复杂的过程,国内外专家、学者以及相关研究机构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技术创新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迄今为止,学术界尚未形成一个严格的、统一的定义。但各家之说有其根本上的共性,归纳起来,技术创新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技术创新仅指新产品和新工艺设想的提出和开发,而广义的技术创新则是指一个过程。它是从新产品和新工艺设想的提出,经过研究与发展、工业化、商业化生产、到市场应用等一系列活动所组成的完整的过程,是技术和市场的结合。   技术创新作为一种技术经济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   连续性   任何技术创新活动都是以前面的创新成果为基础,一旦技术创新的连续性受到阻碍,技术创新的风险将增大,甚至导致技术创新活动的失败。   风险性   技术创新活动具有试验性质,技术本身、企业内部组织和市场等各个阶段与环节都包含有不确定性因素,从而使技术创新呈现出高风险性。   资产性   技术创新的资产性不仅表现为在研究开发与商业化生产时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且成功的新技术本身就是一笔宝贵的无形资产。   高效性   技术创新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的直接收益相比是有利可图的,再加上技术扩散所带来的间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收益效果很好。      (三)知识经济与技术创新的关系   知识经济的实质就是知识的不断创新与转化。而知识经济的转化是通过技术创新来实现的,技术创新是知识创新的延伸与深化。在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成为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动力。据科学家的研究,技术创新实现的技术进步对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贡献率,20世纪初只占5%左右,40~50年代上升到40%左右,70~80年代达到60%左右,90年代已高达80%左右,信息高速公路联网后,将提高到90%。这说明,世界经济的竞争越来越成为科学技术上的竞争。因而,发展知识经济,核心在  知识经济的创新性要求技术创新,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要求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创新的速度、水平、方向决定着知识经济发展的成败。美国克林顿政府把发展科技,追求创新提到基本国策的高度上,率先提出“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加大对信息产业投资力度,使美国经济连续七八年保持强劲增长势头。可见,技术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生命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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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 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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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今国有企业的管理21世纪初,人类社会继工业文明之后,进入知识经济时代。高新技术迅猛发展,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互联网络日益普及,全球经济趋向一体化。伴随着新时代的到来,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力资本已超过物质资本和自然资本,成为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成为经济、财富增长的源泉。入世后的中国国有企业,为了激活企业人力资源,规范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发员工潜能,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构建科学高效的、适合企业特点的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是当务之急。一、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从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人员配置、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与职能设置及制度建设等来看,目前我认为国内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主要具有以下特点:大多数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还处于传统行政性人事管理阶段。其主要特点是以“事”为中心,只见“事”,不见“人”,只见某一方面,而不见人与事的整体、系统性,强调“事”的单一方面的静态的控制和管理,其管理的形式和目的是“控制人”;把人视为一种成本,当做一种“工具”,注重的是投入、使用和控制。大多数企业普遍缺乏人力资源规划与相关政策。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往往注重于招聘、员工合同管理、考勤、绩效评估、薪金制度、调动、培训等与公司内部员工有关的事项,却忽略了与顾客的联系,没有关注顾客需求和市场变化、与企业经营战略、市场环境相一致的人力资源管理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框架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仍有许多人力资源管理的功能远未完善。整个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的各个模块之间相互矛盾或不一致,难以有效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体效能。人力资源部门定位太低,无法统筹管理整个公司的人力资源。比如,人力资源部无法将公司和部门战略与人力资源战略统一结合;受职权限制,人力资源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沟通困难;人事部的实际工作停留在主管层以下,造成考核体系不完善,激励机制不健全,继任计划不完整等问题;公司高级领导层受业务困扰,对人力资源重要性认识不够。国内企业在管理人力资源的过程中,并不缺乏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但是,却十分缺乏如何将这些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转化为适合中国企业特点的、可操作的制度、措施的技术手段、途径。员工普遍对薪酬福利现状不满,难以有效激励员工努力工作。没有处理好资历、职位、能力、智慧、贡献等要素在薪酬分配体系中的关系,“凭能力上岗、凭贡献取酬”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一、知识经济与会计环境变化  知识经济是相对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的一个新时代的概念。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1996年题为《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报告中所提出的定义是,“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其主要特征是以高新技术产业化为基础,以信息和通讯技术为条件,以人力资源和知识资本为首要生产要素等,知识将在社会生产和社会资源配置中发挥主体作用,并为社会创造出巨大的财富。  “会计主要是适应一定时期的商业需要而发展的,并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M查特菲尔德《会计思想史》)“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历史中的任何一次变革都会引发会计的变革。会计作为生产力发展的”亲生儿子“,自然与经济、科技的发展有着不可割断的”血缘“。作为一门方法的科学,会计总是要以其技术性的主要属性不断地适应、服务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当然,会计总是一定历史条件下或一定社会形态的会计,它必然要体现出某个历史阶段或社会形态的特征,亦即体现出其社会属性一面。无论是技术属性还是社会属性,都可以归结为外部环境对会计要求的结果。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会计所处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例如,知识经济导致世界产业经济结构从物质型经济转向知识和信息型经济,信息和通讯技术的空前发展,全球网络的形成,将创造出许多过去完全想象不到的新产业、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越来越知识化、智能化、数字化;生产规模从大批量生产转向个性化规模生产;生产形式从扩大再生产转向创新再生产;市场和贸易行为越来越电子化;企业组织结构由金字塔式垂直管理转向网络式水平管理(孟翠湖,1998),等等。经济形势的巨大变化,必然对一个社会的教育文化、法律政治及社会文化产生深刻影响,并使之发生相应变化,进而形成与知识经济相适应的外部环境。处于知识经济时代中的会计,在其会计思想、会计目标、会计管理体制、会计技术方法和会计政策规范等方面,都要从原有的工业经济环环境中脱变出来,重新构建符合知识经济时代要求的会计模式式。“会计环境对会计目标以及根据逻辑导出的各种会计原则和规则有直接影响”(享德里克森,《会计理论》)特定的环境必然造就与之相适应的会计,这是为会计发展史所证明的。  二、知识传播对会计理论的冲击  由于知识经济带来会计环境的变化,因而对环境所决定的会计理论也产生极大冲击。这主要表现在:  1、对会计目标的冲击。对财务会计目标的认识;不论是“决策有用观”,还是“经营责任观”,都是工业经济时代的产物,并未考虑知识经济时代的新情况。会计目标的确定,应以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为矢的。美国AICPA的企业报告特别委员会于1994年提出的题为《改进企业报告——着眼于用户》的综合报告中认为,投资者的主要目标是对企业的绝对价值和相对价值及其权益性证券做出判断;债权人的主要目标是评价一个企业承担与当期或未来债务或其他金融工具有关的义务的能力。从他们的目标出发,信息使用者要逐个分析有不同机会和风险的企业分部,掌握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着眼于企业未来,掌握管理部门意图,要求企业报告信息相对可靠,了解相对于竞争对手和其他企业的业绩,及时了解影响企业的重大变动。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使用者对这些方面的要求会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并且对企业知识资本拥有量和知识创新能力的信息也会提出相应的要求。因而企业财务报告的目标,不仅要满足使用者对企业资本、物质等财务资源的增长和创造的兴趣,也要满足他们对人力资源、知识资源的信息需求。  2、会计假设的冲击。知识经济对传统的会计基本假设产生了极大的撼动。  (l)关于会计主体。提出会计生体假设是为了明确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但在知识经济时代,会计主体的界限将会变得模糊,尤其是在按不同交易事项自由组合经营主体的情况下,一个主体在完成某项经济效果之后,很可能在下一交易事项中按照其资金、技术和知识的要求重新组合成一个新的主体进行经济活动,这就使得会计主体的认定产生困难。  (2)关于持续经营。持续经营是假定一个企业在可预见的将来会持续经营下去。由于在知识经济时代,会计主体的多变性,使得人们对一个主体是否在持续经营的辨别上难以分清,再加上企业跨生产、销售、科技的广泛联合(有的是短暂的联合),并随市场要求不断变换联合的对象和范围“借壳经营”的现象大量出现,因而企业持续经营的假定变得有名无实。  (3)关于会计分期。会计分期的假定满足不了信息使用者随时利用会计信息作出及时决策的是需要。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的充分及时供应成为决策致胜的关键。有人提出,将企业各种原始数据直接在网络上提供,由使用者各取所需,即时利用。如果这样,会计分期的假设将毫无意义。  (4)关于货币计量。货币计量包含了币值不变的假定,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产品知识含量高,更新换代速度极快,价值变动的频率和幅度极大,一种商品会很快被另一种性能更佳、质量良好的商品所替代,而且贸易壁垒进一步打破,国际金融一体化,这些都会对币值变化产生影响。  3、对历史成本原则的冲击。在知识经济时代,传统的历史成本原则将会对不断涌现的新的会记事项感到束手无策。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历史成本原则已经招致来自各方面的尖锐批评。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以知识资本作为企业资本源泉,以知识创新作为其发展动力。对知识资本的计价,按照传统计价原则,可能只是几本书的价钱,或是委托培养费以及其他各种取得知识的可证明的实际支出,这无疑会极大歪曲知识资本的价值。  4、对资产概念的冲击。资产是一个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可计量的、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企业的经济资源在工业经济时代主要指物质或财务资源,通常表现为有形资产。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资源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知识资源。知识资源是由人力资源和知识两部分构成,其中人力资源是知识的载体;知识通过人的积累、运用、创新而发挥作用,是人的创造能力的源泉和动力。把人力资源和知识纳入企业资产的范围,无疑是对会计观念的重大挑战,它意味着传统的资产概念将被赋予新的含义。资产范围的扩展,将为会计的核心问题之一——资产计价带来新的课题。  实际上,现在的许多新的会计现象,都对资产定义的扩展提出了要求。如衍生金融工具,它们表现的仅仅是一种契约和要求权,并且是尚未发生的事项,这在会计上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已成为会记界研究的热点。  三、知识经济要求会计创新  面对知识经济对会计的影响,我们的唯一选择就是迎接时代的挑战,认真研究会计的科学框架、进行会计创新,以满足信息经济时代使用者对会计的新要求。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作好会记创新工作:  1、构建适应知识经济要求的会计模式。现有的会计模式是工业经济时代的产物,它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因而在新的形势下,它遇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从会计目标、会计观念、会计管理体制、会计规范体系等各个方面,都表现出与知识经济格格不入的倾向。例如自创商誉在传统的会记系统中是不予反映的,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由知识创新而带来的企业价值增加和获得超额利润的能力会成为一种较普遍现象。而且企业的合并或解体也会经常发生,如不在市场交易前确定自创商誉价值,那么在市场交易时的价值确定就会显得“离谱”。  会计模式的构建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它要求按照知识经济的要求,对会计模式的各个组成要素赋予新的涵义。  2、研究和引入新的计量手段。由于知识经济时代会计计量重心要从财务资源转向知识资源,其中的最大障碍就是会计计量问题。传统的计量手段已不适应知识经济要求,因而在计量手段上需要革命性的变化。在会计系统中引入多重计量手段,因不同会计事项性质而选择不同计量手段,似是一条可取之到道。多元化的社会由五彩缤纷的事物组成,强调独一无二的计量手段,只能使会计陷入困境。  3、尽快将人力资源会计纳入财务会计系统。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已有30多年,由于涉及到经济理论、会计理论以及会计计量等一些“禁区”问题,它仍然未登入财务会计大堂。知识经济时代的企业劳动主体是智力劳动,智力劳动的知识价值如何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应是该时代财务会计的重要内容。此外,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知识资本的时间、空间范围将比财务资本要宽广得多,财务会计要跟上这种要求,就必须拓宽自己视野,把知识资本延伸到企业外部范围的内容都纳入核算的范围(如环境报告等),才符合知识经济的要求。  4、变革财务报告。现行的财务报告是一种非黑即白的模式(black and white model),即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事项会计上可确认,而在其他财务报告中反映的事项会计上不予确认。美国学者韦尔曼针对这种模式的弊端,提出了一个彩色模式(colour mode)。所谓彩色模式是将财务报告的内容分为5个不同层次,第一层次,即符合可定义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计量性的传统的会计报表内容;第二层次,报告那些只符合可定性、相关性和可计量性的事项(例如自创商誉等);第三层次,报告那些只符合相关性、可计量性的事项(如顾客满意程度等);第四层次,报告那些只符合相关性、可靠性和计量性的事项(如风险等);第五层次,报告那些只符合相关性的事项(如知识资本等)。按照彩色模式,可以较全面地报告与企业相关的各类信息,从传统财务报告的墨守成规中“解套”,较好地适应知识经济对会计的要求。  知识经济对会计的挑战是严峻的,但同时又给了会计一个创新的机遇。我们有理由相信,会计不会而对知识经济束手无策,它会成为知识经济时代极为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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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对经济法概念、对象、体系的再认识》·《论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对民法与经济法关系及经济法体系的研究》·《论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方法和途径》·《现代经济法体系的反思与重构》·《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干预——对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及经济法体系的研究》·《兼议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论文标题,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等。正文如一、案例导入,二、案例分析,三、相关法律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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