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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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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3节

专利代理人必读:技术特征是简单叠加还是相互配合,这个问题很重要编者按:《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对于实用新型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专家提醒,判断技术特征是否是简单叠加,最根本的是考虑技术特征之间有无关联、在功能上有无相互支持。原标题:如何判断实用新型专利中技术特征的简单叠加【弁言小序】在判断实用新型专利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时,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对本专利和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也就是说,要考量技术方案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之间是否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若这些技术特征之间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则不应将这些技术特征进行割裂,而应当将这些技术特征结合作为整体来考量现有技术中是否公开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若技术方案只是由各个技术特征简单叠加构成,各个技术特征单独作用分别完成各自的功能,则可以将这些技术特征单独考量,确定现有技术中是否公开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理念阐述】《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中规定:对于实用新型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简单的叠加”是组合发明的一种。《专利审查指南》对发明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判断中规定:在进行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 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 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综合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备创造性。其中组合发明的每个单独的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分已知并不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上述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实用新型创造性评价同样有借鉴作用,即判断技术特征是否是简单叠加,最根本的是考虑技术特征之间有无关联、在功能上有无相互支持。【案例演绎】某实用新型专利权涉及“一种单磁体的骨传导耳机装置”,其独立权利要求书如下:“ 一种单磁体的骨传导耳机装置,其包括由传振片和振动板组成的振动系统;所述传振片设置包括一圈体部,以及在圈体部与其中心之间设置多个支杆部;在所述振动板上固定设置有一音圈;所述传振片设置为第一圆环体,以及在该第一圆环体中向中心辐辏的至少两个第一支杆;所述振动板设置为第二圆环体,以及在该第二圆环体中向中心辐辏的至少两个第二支杆;所述传振片和所述振动板固定在一起;所述第一圆环体固定在一磁系统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磁系统设置包括一外导磁板,在所述外导磁板上设置有一磁体,在所述磁体上设置有一内导磁板,在所述内导磁板与所述外导磁板之间形成间隙;所述音圈设置在所述间隙内;在所述传振片的圈体部上还设置有一垫圈,该垫圈的另一侧支撑在所述外导磁板的边沿上;所述外导磁板上设置具有凹窝部,并在该凹窝部内设置所述磁体;所述内导磁板与所述外导磁板边沿平齐设置”。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相对于多篇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磁系统设置包括一外导磁板,磁体设置在所述外导磁板上,在所述内导磁板与所述外导磁板之间形成间隙,所述音圈设置在所述间隙内;所述外导磁板上设置具有凹窝部,并在该凹窝部内设置所述磁体;该垫圈的另一侧支撑在所述外导磁板的边沿上;所述内导磁板与所述外导磁板边沿平齐设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单磁体结构。请求人主张上述区别特征中的内外导磁板、容纳磁体的凹窝部、容纳音圈的间隙、支撑在外导磁板边沿的垫圈、内外导磁板边沿平齐设置等均已经分别被多篇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因此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上述多篇其他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如果将上述区别特征分别来看,其中的内外导磁板、容纳磁体的凹窝部、容纳音圈的间隙、垫圈、内外导磁板边沿平齐设置等均已经分别被多篇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但是从涉案专利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整体技术方案来看,涉案专利要求保护一种由传振片和振动板组成的振动系统与由单磁体组成的磁系统相结合而成的骨传导耳机,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由传振片和振动板组成的振动系统与由双磁体结构组成的磁系统相结合而成的骨传导扬声器。涉案专利实质上是为了解决上述作为其背景技术的、对比文件1的双磁体结构的磁系统不方便装配而进行的改进,通过使用由一体设置的外导磁板和单磁体结构组成的磁系统与复合振动系统相连从而获得结构简化装配方便的骨传导耳机,而上述区别特征整体协作构成了涉案专利的单磁体系统,其首先由区别特征中的具有凹窝部的外导磁板、设置在外导磁板凹窝部上的磁体以及设置在磁体上的内导磁板构成涉案专利的磁系统,继而为了装配该磁系统与振动系统,在该外导磁板边沿设置垫圈,而由于垫圈的设置抬高了间隙,从而可以容纳音圈并且将内外导磁板进行平齐设置。因此上述区别特征之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了本专利的单磁体系统。由于涉案专利的上述区别特征整体构成了涉案专利的单磁体系统,技术方案中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结构和功能上是相互支持、相互关联的,而不是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或简单叠加。这时应作为一个具有逻辑关系的整体技术来考虑,不能将多份现有技术公开的的技术方案进行叠加组合从而认定该实用新型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从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是否是简单叠加需要考量各技术特征之间有无关联、各技术特征的功能效果上有无相互支持,特别是考虑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作出的改进之处,其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若是组成一个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之间是相互关联,并且相互支持完成了一定的功能,则该技术方案不属于简单叠加,不适于用多篇现有技术来否定其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朱朔)

1.引 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包括电子文件形式。  电子申请是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专利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向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除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其他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电子申请。  电子文件格式要求由专利局另行规定。2.电子申请用户  电子申请用户是指已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注册协议),办理了有关注册手续,获得用户代码和密码的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  2.1电子申请代表人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电子申请用户为代表人。  2.2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通过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或发出的电子文件中所附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签字或者盖章,在电子申请文件中是指电子签名,电子申请文件采用的电子签名与纸件文件的签字或者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3.电子申请用户注册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方式包括:当面注册、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  办理电子申请用户注册手续应当提交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签字或者盖章的用户注册协议一式两份以及用户注册证明文件。  3.1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  电子申请用户注册请求书应当采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请求书中应当写明注册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类型、证件号码、国籍或注册地、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  注册请求人是单位的,请求书中还应当写明经办人信息。  3.2用户注册证明文件  注册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注册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注册请求人是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3注册请求的审查  注册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应当向注册请求人发出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和一份经专利局盖章的用户注册协议,并给予用户代码。当面注册的,由注册请求人当面设置密码;邮寄注册的,应当在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中告知注册请求人密码;网上注册的,由申请人在提出注册请求时预置密码。  注册材料经审查不合格,当面注册的,应当直接向注册请求人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注册材料不予接收;邮寄注册和网上注册的,应当向注册请求人发出电子申请注册请求审批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记载不予注册的理由,注册材料不予退还。  3.4电子申请用户信息的变更  注册用户的密码、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信息提示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用户应当登录电子申请网站在线进行变更。  注册用户的姓名或者名称、类型、证件号码、国籍或注册地、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用户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电子申请用户注册信息变更请求书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注册用户代码不予变更。4.电子申请的接收和受理  电子申请受理范围包括:  (1)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  (3)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  4.1电子申请的接收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发出文件接收情况的电子申请回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接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其专利申请需要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不得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提交。  4.2电子申请的受理  电子申请的内容明显不属于专利申请的,不予受理。  电子申请的受理条件应当符合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受理程序如下:  (1)确定递交日和申请日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的日期为递交日。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2)给出申请号  专利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根据专利申请的类型和申请日,自动分配申请号,并将申请号记载在请求书和数据库中。  (3)发出通知书  电子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缴纳申请费通知书;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应当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

专利审查指南分以下几个部分,其中每个部分下又有章节。截取目录如下:第一部分 初步审查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二章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三章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四章 专利分类第二部分 实质审查第一章 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第三章 新颖性第四章 创造性第五章 实用性第六章 单一性和分案申请第七章 检 索第八章 实质审查程序第九章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十章 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三部分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一章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第二章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第四部分 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复审请求的审查第三章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第四章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第五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第六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七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第八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第五部分 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第一章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第二章 专利费用第三章 受 理第四章 专利申请文档第五章 保密申请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第六章 通知和决定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第八章 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第九章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第十章 专利权评价报告第十一章 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其 他索 引修订说明附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  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  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二、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3节修改为:  13.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的规定。三、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8节修改为:  8.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外观设计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例如明显抄袭现有设计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四、将第一部分第三章第11节修改为:  11.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员可以根据其获得的同样的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或专利,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本决定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专利信息检索第四章测试

通过专利文献的检索,企业或发明者可获得的帮助包括:了解国内外某领域科研最新动态,以避免重复投资、研究,提高科研的起点,启发研究思路;了解同行或竞争对手的专利技术储备情况和法律状态,以避免侵犯他人专利;初步判断欲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有授予专利权的前景,以帮助企业或发明者决定是否提出专利申请;了解某项技术内容的先进程度、专利保护状况,以及相近技术的专利保护情况,以判断该技术的价值,在该技术转让或许可的谈判中掌握主动;了解欲出口产品在某进口国是否可能侵犯他人在该国的专利权,以避免引发相关的侵权诉讼;了解某项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为判断该专利权的有效性提供信息,以及其他有用的信息。

专利号 申请人 专利名称。发明人

专利信息检索可分成三大类:(1)主题检索,包括专利技术信息检索、新奇性检索、专利性检索、侵权检索等;(2)著录项目检索,包括名称检索、法律状态检索、同族专利检索等;(3)综合性检索,包括技术引进等。在科研立项、新产品开发等项工作中,通过专利信息检索,可以对研究的技术领域和开发产品范围内的专利技术发展情况有比较清楚的了解,从而避免侵权和重复研究开发。通过借鉴已有的专利技术,还可以启迪新的构思,提高科研水平和产品开发的起点,缩短研制周期,减少投入经费。在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产品出口、与境外合资合作中,通过检索相关专利文献,可以对有关的专利技术内容有比较清楚的熟悉,避免因侵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专利文献检索的主要途径有:专利信息网、国际互联网、科技信息网、图书馆等。

专利信息检索2011版第四章

ACBAACDAABDCABCDABCD得分是90分,不知那一道错了!

专利信息检索是指根据一项数据特征,从大量的专利文献或专利数据库中挑选符合某一特定要求的文献或信息的过程。  专利性检索是指为了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而进行的检索,属于技术主题检索,即通过对发明创造的技术主题进行对比文献的查找来完成的。根据检索要达到的目的,专利性检索可分为新颖性检索和创造性检索。  新颖性检索是指专利申请人、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人及有关人员在申请专利、审批专利及申报国家各类奖项等活动之前,为判断该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对各种公开出版物上刊登的有关现有技术进行的检索。该类检索的目的是为判断新颖性提供依据。  创造性检索是指专利申请人、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人及有关人员在申请专利、审批专利及申报国家各类奖项等活动之前,为确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创造性,对各种公开出版物进行的检索。  防止侵权检索是指为避免发生专利纠纷而主动对某一新技术新产品进行的专利检索,其目的是要找出可能受到其侵害的专利。  被动侵权检索是指被别人指控侵权时进行的专利检索,其目的是要找出对受到侵害的专利提无效诉讼的依据。  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是指对专利的时间性和地域性进行的检索,又分为专利有效性检索和专利地域性检索。专利有效性检索是指对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当前所处的状态进行的检索,其目的是了解该项专利是否有效。专利地域性检索是指对一项发明创造都在那些国家和地区申请了专利进行的检索,其目的是确定该项专利申请的国家范围。

第五十九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六十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第六十一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第六十二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第六十三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第六十四条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第六十八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第六十九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第七十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第七十一条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第七十二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第四届专利检索大赛

可以申请药品配方专利---发明专利!检索专利比申请专利还贵,建议你直接申请发明专利再去参加比赛,申请不成就不要参加比赛了!

专利检索比赛是具体查找专利说明书的渠道和方法。包括利用各种常用的专利检索工具,掌握常用的检索方法等。常用的检索工具包括:各类专利工具书,如各国的专利分类表、专利文摘、专利题录公报、专利权人索引、专利公报等。查找专利可以按专利分类或按发明人进行。按专利分类查找的步骤是: 查找专利名称并翻译不同语种的名称;依字母顺序查找所属的专利分类号;用分类表核对或进一步找到课题所属分类号;按分类号查找专利号;按专利号查找专利说明书摘要。按发明人名称查找的步骤是:通过专利权人索引查实专利权人的名字或所属公司企业并查实专利本身的名称;按专利号查找专利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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