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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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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社会学论文

社会学论文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涉及人口学、人类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社会统计学等领域,以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政策、社会制度的发展与沿革、人类与社会经济的相互影响等为研究对象,是人们对于社会科学研究的精髓。社会学论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来阐释社会学的范畴、基本理论体系,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分析社会关系的各个层面、各种表征及其发展的规律。同时它也是研究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社会合理规划的主要手段,为社会决策、社会规划和社会管理提供科学的基础和依据。社会学论文的理论成果将直接效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有效地参与社会生活,为提高社会运作效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以及社会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做出巨大贡献。

社会学论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来阐释社会学的范畴、基本理论体系,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分析社会关系的各个层面、各种表征及其发展的规律。同时它也是研究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社会合理规划的主要手段,为社会决策、社会规划和社会管理提供科学的基础和依据。首先,得大量的下最新的文章看,差不多了,筛选比较感兴趣的热门关键词,然后再挑看得懂的,进行对比阅读和批评阅读,进而确定题目。随后,博采众长,集成创新,组合顺通,一句话,搞的一眼就比人家有点新东西出来。然后就是,论证充分性问题,要多用数据说话,多用理论分析案例,宏观逻辑要问题导向。再后,是重复率问题,要注意改重技术的利用,注意三大核心技巧,切且前后顺序,即颠倒顺序,缩减/扩充/同意替换。最后,查重排版

社会学论文------------  中国转型期的社会冲突和集体维权及其应对 论文  ——由重庆万州万人骚动和陕西咸阳工人静坐说开去  2004年9-10月间,连接发生了数起突发性公共事件,少则万人,多则十万人,聚集公共场所,甚至卧轨阻拦火车,引起社会强烈震惊。中央政府及时正确地处理了这些事件,从而防止了事态的恶化和进一步蔓延。其实,任何一个社会的转型期,都会发生一系列的社会冲突和公共维权事件,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分化调整和利益集团的重新组合,而有效处理这些事件以避免社会的大规模动荡则需要为利益调整和整合提供有效的博弈机制和表达途径。中国这几起事件也不例外,回观这些事件,我们应该从中总结出一些有益的东西并借鉴西方已经历过此阶段的相关国家的成功经验。首先总结一下这几起事件发生的原因:  1. 群众对地方政府的极端不信任和政府形象的严重毁损。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公共信用无疑是政府最大的财富。而公共信用的丧失,则是转型期政府的最大危险。从这两个事件来看,政府的形象已跌至极低。  万州事件的起因,只不过是搬运工余继奎和夫妇胡权宗曾庆容的碰撞,以及余继奎的被打这样一个小矛盾。而其扩大成突发性的公共事件时曾庆容夫妇的一句话。据目击者称,当时“胡权宗称自己是国家公务员,出了什么事情花钱就可以摆平,甚至可以出20万要余继奎的命。曾庆容也不甘示弱地表示,自己家里很有钱,只要围观的民众来帮助打余继奎的耳光,一记耳光他可以给20元。”①正是这句话,激怒了围观群众。“当值班民警欲将三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时,有人说:‘天下公务员是一家,棒棒(搬运工)被打不会得到公正处理!’围观群众闻言,拒绝让警车开动。”②从这里可以看出,我们的政府,我们的公务员在群众心中是何等的形象。而围观群众阻挡民警执行公务更是说明群众对于政府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完全不信任。他们不相信政府部门会在这样有公务员为当事人的事件中公正裁断,依法处理。他们认为政府相关部门一定会徇私包庇公务员。此后的群众的一系列行为“官员……劝说大家离去,并保证政府会公正处理打人事件。但愤怒的围观民众不但没有退去,还向平台上的官员投掷石块、花盆等物品。”③而“万州有关方面把肇事者拿到电视上亮相,肇事者也表达了悔恨,还是有人怀疑当事人被掉包”④进一步说明,民众机会对政府完全丧失了信心和基本的信任,对于政府已做出的承诺和可能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公众根本不信任。  那么,为何会出现胡曾夫妇声称自己是“公务员”,“很有钱”时,一下就“激怒了数万库区民众”?而公务员或政府的形象又为何如此之坏,信用为何有如此之低呢?  原因由来已久,不能孤立地仅从这件事上寻找答案。近年来,腐败越来越严重,而政府人员(公务员)、与政府官员有涉的富人、黑社会组织成员欺压弱势群体和普通民众的不公正现象愈演愈烈,却迟迟得不到依法处理和纠正。已经见诸报端为大众所知的像“宝马撞人案”、“刘涌案”、“孙志刚案”等。民众对于这些人(腐败的政府人员、与政府官员有涉的富而不仁的富人、黑社会组织成员)积怨已久,早就痛恨不已,恨不“食其肉,寝其皮”,而这种事情的频频发生和得不到公正救济,已使民众的怨恨积累的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几乎达到了忍耐的底线。一旦有了导火索——像胡曾夫妇的一句话——对不公正现象的民怨便一下爆发出来,导致上万民众围堵万州市政府,造成骚动。  由于频频落马的和更多未曾落马的“贪官”,已使政府形象严重受损。而对于那些频频发生的不公正现象又不能及时、公正、依法处理,进一步使民众对于政府的认同和信任降低。这从去年的“宝马撞人案”,“刘涌案”中可窥一二。“宝马撞人案”中,曾传言撞人者是省政协副主席的亲戚。省政协副主席韩桂芝也出来辟谣说自己与此案无关。但不久,韩桂芝即被“双轨”,这使本来几乎已相信的民众再一次怀疑政府的公正。而在“刘涌案”中,刘涌横行沈阳近十年,欺行霸市,伤人无数,而沈阳市政府却一直充当起保护伞。更为荒唐的事,刘涌竟然当上了沈阳市人大代表。这一次次的作弄,使得民众对政府不再信任。所以,当辽宁省高院判刘涌死缓时,几乎全国民众一致声讨,表示对判决公正性的怀疑,认为这一次刘涌又作了手脚,政府在一次充当了保护伞。这一系列的政府官员的腐败和与黑恶势力的勾结行为,使政府在民众心中的信誉丧失殆尽。  而具体到万州事件,万州是个移民城市,大部分市民是三峡库区移民。在移民时,当地政府曾承诺移民后的生活会远强于移民前。但是,移民后,由于万州工业发展的空心化,万州移民并没有过上政府承诺的好日子。而移民后政府对移民各方面的关心又不够,使万州市民不相信当地政府,所以当发生假公务员打“棒棒”并蛮横之时,移民对政府的不满爆发出来。  其实以上这些间接直接的的原因都源于转型期利益的调整和重构。中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过程中,这个过程,旧的保障体制和利益格局被打破,而新的社保制度和利益分配却未完成。而此时的政府权力又未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最容易引发官僚集团与强势利益集团勾结从而损害在人口中占大多数的弱势群体的利益的事情。这类事件的频发与得不到有效合法的处理势必引起民众的积怨与愤怒。而这才是导致政府威信和声誉扫地的根本原因。  2. 政府对于民众知情权的傲慢和消极对待,使谣言四起,激怒民众。  知情权是现代社会中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民众对与其委托的政府,有基本的知情和了解的权利,只有如此民众才能更好的监督政府。但是,地方政府官员并不具备现代官员的基本素质,他们的官本位思想使其习惯了当“父母”当“老爷”,而且他们仍然奉行着“民可是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理念,认为统治的权威全在于神秘性,民众知道得多了只会使事情更糟,引起不必要的混乱。何况公开透明的政府运作不便于官员们的暗箱操作。可惜的是,恰恰相反,政府封锁消息,不允许民众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相关信息,便等于“放纵传言和猜测去占领资讯的真空”⑤任由谣言通过“小道”传入民众耳中,从而导致民众做出错误判断,真正引发不必要的混乱。在陕西咸阳工人静坐事件中,由于“在华润收购天王集团时”“厂方(天王集团系国企)到现在也没有向工人说明资产评估细节,连谁做的评估也拒绝向工人透露”,因而“厂里曾出现一个传言称,原天王集团的干部在这次改制中都得到了‘好处’:高层每人8万,中层8万”⑥同时,“9月13日,星期一,工人要求厂方对第二份“13号文件”解释,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工人中开始传言:同样是被华润收购重组的山东某公司,在组建后没多久就开始大规模裁人。工人们的情绪开始不稳定。”⑦这两件事情终使工人与厂方矛盾激化,工人开始静坐,便是最好的注脚。在“宝马撞人案”审理过程中,当媒体采访相关部门负责人时,回答是:“正在处理,不便公开”;而“刘涌案”中,官方更是“已经结案”“无话可说”。这种对民众知情权的傲慢和漠视,使得谣言一时传遍全国,认为背后有隐情有交易,从而导致全国上下一致声讨辽宁省高院一事则更为明白地说明了这一点。

有关法社会学的论文

一、促进了法学理论在价值观、方法论等方面的变革 随着社会的变革及法学研究的进步,我国的法学理论逐渐走出了苏联的模式,开始寻找自己的发展路径。但是,仍然存在过多注重研究“应当是怎样的法”,而忽视“实际上是怎样的法”;过分强调“书本上的法律”,而忽视“行动中的法律”等缺陷和不足。 20世纪80年代,法社会学逐步走入中国法学研究的视野,它注重法的社会性,重视研究法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效益,强调法与民族传统模式及心理结构的关系,要求法学家走出书斋,改变繁琐的注释方式,从事社会实证的考察分析,致力于解剖社会的“活法”,这些对旧有的法理学的僵化模式和教条化理论不啻是一种强有利的冲击和改造。受法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的影响,我国出现了一批倾向于社会学研究的法学家,他们从社会对法的实际需要出发,将“习惯法”、“民间法”等概念纳入法学研究的范畴,并试图从“本土资源”、“本土文化”中探索适合于中国的法治之路,提出了很多大胆而创新的观点,逐渐推动着法学理论在价值观和方法论等方面的变革。 二、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 法社会学在中国起步虽然较晚,但是发展的却很迅速。随着法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的广泛传播与运用,法学理论在价值观和方法论上的变革及我国法制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很多学者看到了我国社会中实践与理论严重脱节的现象,在对原因进行探讨的同时也在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是对我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等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体现了法及法治的最终目标和追求。在这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善、功利、义,也不是将法治理念单单界定为正义,而是将其概括为五个方面。从内容上来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法治的大背景下,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在平衡了法与社会的关系的前提下而得出的。这种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一种法社会学的方法。法社会学不但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同时本身也是一个重要的方法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社会学理论及方法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而取得的成果,它看到了法与社会的互动和制约关系,并将这种关系进行处理和总结,从而得出一个适合于中国社会的法治理念。自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提出来以后,全国各地除了理论上认真学习和体会以外,还将其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联系起来,采取各种方法和途径将该理念贯彻于立法、执法、的各个环节,并取得了很多切实的成果,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三、为解决价值冲突提供了广泛的途径 法的价值冲突是我国实践的困境之一。法的价值冲突导致实践中出现很多有争议的案件,甚至冤假错案的出现。冲突的解决必须从社会入手,必须将法与社会融合起来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法社会学的研究在这个时候就更显得必要和重要了。 首先,法社会学者为我们提供的解决价值冲突的基本原则---最佳利益原则。在当代中国,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包括法定价值优先原则、合阶级性原则、综合测评原则等等。但这些原则在适用的时候往往会遇到很多问题,需要其他原则作为补充,最佳利益原则可以作为其中一个。权利冲突是价值冲突的表现形式,而权利冲突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冲突。最佳利益原则是利益原则和效益原则的统一,是解决价值冲突的有效途径。利益原则源于庞德关于法律任务的理解。他认为,法律的任务在于以最小的浪费来调整各种利益的冲突,保障和实现社会利益。庞德的社会利益理论受到了耶林社会功利主义法学的影响,可以说这种社会利益理论,在今天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当利益发生冲突时,需要对利益进行一种权衡,同时还要考虑一种成本,这也是功利主义的应有之意,这里被称为是效益原则。当然,现实中的冲突往往很复杂,而且很多时候不是一个原则就可以解决的,在必要的时候将利益与效益统一结合,从而实现一种最佳的利益。至于选择的方法问题,庞德的理论是立足社会利益,通过经验的方法、理性的方法、和权威性观念的方法在最小的阻碍和最少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 其次,关于价值冲突的解决途径。就我国目前价值冲突的解决途径来看,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主体认同方式和外在统一方式、民主方式与专制方式、不违法方式与违法方式。在法治实践中,这些价值冲突的解决方式确实存在,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方式还不够具体。法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为我们提供了更广泛更理性的途径。 (一)谨慎立法。这不但是解决价值冲突的有效途径,也是预防价值冲突的前提。谨慎立法的关键在于立法者。首先立法者要有正确的、统一的法价值观。在价值多元的时代,要建立法的信仰,立法者就必须要明白法的价值是什么,法追求的是什么。在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着立法者的价值观,也指导着我国的法治实践。谨慎立法还要求立法者在正确、统一的价值观的指导下制定出良好的法律。良好的法律一定是适合于一国实际的可以被普遍实施的法律。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不能脱离一国国情而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法的价值寓于“法的精神”之中,立法者一定要在正确的价值观的指导下充分的理解法的精神,根据法的精神去挖掘法治的“本土资源”,变“送法下乡”为“下乡寻法”,然后制定出适合于本民族、本国家的法律,这样的法律才是良好的法律。在正确的价值观基础上制定出的良好的法律,可以预防并解决法的价值冲突,也才能被普遍的实施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是解决法价值冲突的必要途径。 在我国,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到现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审判中并没有真正的发挥。长期以来,法官只能严格依法办事,被动地适用法律,使法律适应已经变动的社会需要那是立法机关的事,法官只是一个没有意志的生灵。事实上,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不止于此,作为最重要的法律职业者之一,在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法治实践中,法官发挥着举足轻重地作用。埃利希作为自由法学的创始人,主张“自由判决”,发挥法官个人对法的创制作用。他在《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一书中说:“法律是社会有机的基础,法官只适用国家制定的法律是不够的,法律适用的任何学说都不可能摆脱下面这些困难,即:第一次制定出来的规则,从本质上说,都是不完整的,一旦当它被制定出来时,它在实际上就变成了旧的东西了。这种规则,既难治理现在,更不用说治理将来了……负责适用法律的人,既然是本民族和本时代的人,它就会根据本民族的时代的精神,就不会根据立法者的意图,用以往世纪的精神来适用法律”。霍姆斯,美国一位重要的法社会学家,也是法官,他认为“法律的发展不是来自历史,也不像分析法学家认为的完全来自自身逻辑的演绎,而主要是来自执法者自身的经验。也就是说,发展法律的任务主要落在法官身上”。以上两位法社会学家的论述,充分说明了法官的作用。法律的具体生命需要法官来赋予,法律的血肉最终隐藏在法官的具体判决中,在没有制定法和解释予以规范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解决价值冲突。 (三)正视类法律规范的作用。 类法律规范包括党的政策、组织纪律、习惯规范和道德规范等等。这些类法律规范就是“活的法律”、“行动中的法律”。庞德说社会控制的手段除了法律还有道德、宗教和教育等。在法律不能或者不及时,我们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问题。在我国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政治和经济发展不平衡、多元文化的共存和相互撞击,以及社会生活复杂性和多样性等原因, 在社会生活中,类法律规范在规范组织和个人行为、弥补制定法的不足、调解矛盾和冲突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正视类法律规范的作用,不但可以健全我们的法制,还可以在价值冲突时多一种选择,从而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更顺利地进行。 以上为有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法律作用的“社会控制”工具论。庞德在1911-1912年就发表了一篇以《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为题的纲领性论文,表达了他的社会学法学的基本思想。他认为社会学法学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法律有关的社会事实。衡量法的标准,主要看它是否有用,是否产生效果,而不是它抽象的内容。总之,“我们越是清楚地认识到我们正在做什么和为什么这样做,则我们的社会工程将越有效。”法社会学派通过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效果和作用,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是社会控制工具之一,其任务在于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2、法律价值的“社会利益”保障说。庞德借鉴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利益分类说,将利益分成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由于并非所有的利益都由法律调整,为避免个体间对某些利益的反社会冲突,有必要划定受法律调整的利益范围并加以分类。依据分类,应当对某种类型的利益给予优先的考虑,司法中应对社会利益加以衡量,而不是机械的依照法律实现所谓“正义”。这种利益在庞德看来,正义作为法的价值准则就意味着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满足这些需求。3、法律正义的“非强力依赖”判断。庞德指出,自然法不是虚幻的普遍立法,而是“一种对实在法中的理想成分的鉴定”,即一种判断的标准。“这种鉴定可以确定和陈述出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理想,并且使它成为对各种论证、解释和适用标准的出发点进行选择的尺度。”自然法不再是绝对的永恒的,是可以改变的。“我们可以有一种内容正在起着变化或形成着的自然法。”他努力证明正义并不是依赖于强力而存在,而是因文明社会的性质本身而决定,无论是十九世纪或二十世纪,正义始终高悬于统治者制定的实在法之上。法律不应是任何专制统治者随心所欲的工具,它是人类社会自我控制的手段。法律的具体形式由不同时代的共同理想所决定,强力应支持这种理想,但法律的本质永远不等于强力。

有关社会科学的论文

社科其实就是社会科学的简称,讲的基本就是跟社会呀,人类呀等等这些相关的,你看看【社会科学前沿】里面的文章,都是社科类的,

进入学校的图书馆网站,再进入"中国期刊网"等数据库网站,可下载相关的论文

格式就是一般社会科学论文的格式了。包括标题、正文、参考文献等,可能有注释。具体你可以找本学术期刊看看。

社科类主要指社会科学类,包括:哲学,历史学,伦理学,经济学,美学,宗教学,逻辑学,人类学,社会学,法学,教育学,政治学,心理学,文学等。

有关社会学概论的论文

社会学论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来阐释社会学的范畴、基本理论体系,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分析社会关系的各个层面、各种表征及其发展的规律。同时它也是研究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社会合理规划的主要手段,为社会决策、社会规划和社会管理提供科学的基础和依据。首先,得大量的下最新的文章看,差不多了,筛选比较感兴趣的热门关键词,然后再挑看得懂的,进行对比阅读和批评阅读,进而确定题目。随后,博采众长,集成创新,组合顺通,一句话,搞的一眼就比人家有点新东西出来。然后就是,论证充分性问题,要多用数据说话,多用理论分析案例,宏观逻辑要问题导向。再后,是重复率问题,要注意改重技术的利用,注意三大核心技巧,切且前后顺序,即颠倒顺序,缩减/扩充/同意替换。最后,查重排版

看我blog,有一些介绍呵呵

社会保障有关论文

控制人口数量,稳定就业形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既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稳步迈进的基本条件,也是我国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根本性任务。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个关键时期,如何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创造比较宽松的社会环境,是一个涉及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重大基础性问题。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三个领域的问题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始终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人口过多是我国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人口数量的持续增长,造成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对可持续发展战略形成挑战。劳动适龄人口的不断增加导致劳动力供求矛盾突出,就业形势严峻,影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加剧了收入差距的扩大。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又进一步加大了社会保障的支付压力,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不但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而且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结构的加快调整。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长期面对的重大难点问题。因此,要以人口问题为出发点,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对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统筹规划,继续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进一步改善就业结构,扩大就业空间,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重点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基本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保障需求。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也是经济的调节器。从世界范围看,社会保障已有120多年的发展历史,历经多次世界经济大萧条而日益完善,显示出其在调节收入分配、纾解社会矛盾、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国家长治久安方面的强大功能。尤其是在经济危机条件下,社会保障不仅是消除民众恐惧、安定人心的重要保证,而且对于拉动消费、刺激经济复苏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新中国建立以后从零起步的。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保障框架体系已初步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形成,各项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特别是近些年来,我们进一步加快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步伐:2003年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继续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全国普遍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2007年开始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9年在全国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出台重点针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标志着我们正在实现从传统的家庭保障和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位保障,到今天社会保障的历史性跨越。 但总体上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主要问题是: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广大农村地区严重滞后;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盖面比较窄,基金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不高。尤其是农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和城乡残疾人等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比较突出。这些都要求我们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党的十七大对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作出全面部署,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到2020年,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这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部署。实现这一目标,关乎国运、惠及全民,造福当代、泽被子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做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要重点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方针。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有大有小、保障水平有高有低,这与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水平有关,也与政治体制和历史传统有关。但就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保障项目而言,却是大同小异的。经过多年的实践,我们总结出12个字,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也可以说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方针。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浩大的民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坚持不懈地努力。 第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继续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加快覆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劳动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努力加快扩大覆盖面。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并稳步提高保障标准。加快制度整合,逐步实现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和城乡衔接。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个人终身社会保障号,并尽快实现全国联网。 第三,加大社会保障投入。要加快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稳步增加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财政性社会保障投入要重点向农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和城乡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群倾斜。社会保障投入是用人单位、职工和政府的共同责任,要合理划分三方责任,形成科学的分担机制。要加快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增加缴费收入,强化基金监管。

二十年发展变迁!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经历了哪些重要阶段?工保网依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发布的《2016年国民经济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文件内容: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入城市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劳动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本地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内从业的农民工。外出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截至2017年末,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8652万人,比上年增长7%。如此庞大的数字注定了“农民工”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角色,长期备受社会关注。事实亦是如此,“农民工”这一敏感词汇一直是国家与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有关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的热点事件更是每每掀起舆论热潮。目前,当下国内的农民工问题主要表现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农民工职业技能素质一般;农民工流动性大,无法有效缴纳社保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国家近年来持续保持着相关政策的完善与推进,如:农民工全面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社保全国联网、建筑农民工转型建筑产业工人等。这些政策的出台有效加快了农民工合法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进展,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条件也有了显著提高。相较改革开放之初,甚至“农民工”这一群体形成之初,国内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条件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那么,追溯过往,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究竟经历了怎样的政策历程?以时间与阶段特征区分,主要分为:起源初始、初步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发展三大主要阶段。180年代政策初起源初始阶段国内“农民工”群体的出现源自于80年代初。当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功后出现大量过剩劳动力,这部分人员开始规模化的向城市涌入,成为早期农民工的雏形。当时,国家的回应是拒绝农民工出现,政策全面限禁农民自有流动、自由择业。这样的政策原因既有历史因素,也与当时国内经济发展形式有关:轻工业发展缓慢,多项事业没有得到有效发展,国内就业机会远远无法满足当时的就业人数。相关数据统计,1979年,全国城镇闲置劳动力达到200多万人,一旦大量农民工涌入城镇更是雪上加霜。契机出现虽然中央限制农民进城务工,但在经济规律作用下,农民仍然自发涌向城镇。尤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开始调整轻重工业发展战略,城乡集体和个体商业、服务业得到了较快发展。一方面,农村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农民收入开始提高,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也开始再次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城镇;另一方面,1983年中共中央发布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认为农民可以进城务工,这对城乡发展有促进意义。故此,1984年,国家一号文件首次允许农民在自行解决口粮后进城务工经商。21984-2010政策初步形成与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可以看做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的初步形成与发展阶段。国家逐渐开始重视数量巨大的农业劳动力对于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国内现代化建设的作用,一些初步保障农民工社会权益的政策制度也开始逐渐形成。11984年国家重视乡镇企业发展对于吸纳大量农村劳动力的作用,同时要求工厂与农民签订合同。2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深化社会财富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待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民工的就业权益得到了一定保障。31997年国务院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将民工管理工作纳入常态化、制度化发展轨道,强化民工输出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建设。这是国家针对农民工群体而发布的首个关于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内容的正式文件,也是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的初步形成。41999年国家技委六部门发布《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中介市场,有效保障了进城农民工求职权益。52000年中央在制定“十五”规划时提出,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就业人员职业培训,规范中介机构市场行为,完善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劳动者积极就业。这对于促进农民工在城镇就业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社会权益。6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农村工作会上,强调要清理针对务工农民而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问题,健全劳动合同制。这一阶段,农民工群体的人口红利优势不断展露:吃苦耐劳、薪资要求低、数量庞大。这对于当时国家现代化建设与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因而这一阶段,国家对于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权益保障工作开始越发重视。最明显的表现,当属2003年两件对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进程有着重要影响事件的发生。01首次提出“农民工”词汇2003年的农村工作会上,党中央和国务院继续强调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以解决欠扣工资、保障劳动安全、加强职业培训为工作要点。而且,首次提到“农民工”这一词,将进城务工的这部分农民群体称作农民工,这越发表明着国家对于这个新群体的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历史地位从此得到充分肯定,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也基本形成。02总理为农民熊德明讨薪2003年10月,总理在重庆云阳县走访三峡库区移民时,偶尔碰见刚刚割完猪草回家的当地村民熊德明,并为她丈夫李建明讨薪。随后在“总理为农妇讨薪”的示范效应下,全国迅速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清欠风暴”。全国各地也纷纷出台政策,严打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熊德明当年还被评为年度经济人物。此后7年间,国家分别在2004年、2006年、2008年、2009年发布中央一号文件,不断加强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政策推进与政策完善。从取消歧视性规定到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工资增长等制度,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逐步迈向了新的发展阶段。32010年-至今政策进一步发展阶段走过初步发展阶段,农民工的社会权益保障工作有了长足的进展,但仍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权益保障制度体系,同时随着国内经济快速发展,“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也随之面临新的挑战。这一阶段,国家的政策方向主要以:鼓励农民工创业、完善农民工社保制度、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工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四个重点为主。鼓励农民工创业2012年,中央印发一号文件,要求下大力气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资金支持;2015年,国务院提出构建大众创业相关指导意见,鼓励返乡农民工参与互联网经济融合发展创新活动,并提出结合经济发展形式与需要,为返乡农民工积极谋划创业方式;2016年,国务院提出要激发重点群体创业活动,积极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各地建立多层面的创业平台,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优质服务。完善农民工社保制度长期以来,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维权意识低,经常出现企业拒缴漏缴社保的现象。但近年来,国家不断推进农民工社保缴纳政策,在农民工重点从事的各个行业领域相关规定中,对社保缴纳一项不断严格规范。同时大力推进四库一平台、农民工全面实名制、社保全国联网工作,进一步保证加强保证农民工的社保缴纳情况。2018年,人社部联合五部门印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明确提出,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的现象。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工人加快实现农民工转型产业化工人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的一项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政策。由于社会经济的客观需要,职业技能素质不高的传统农民工将逐渐被淘汰,因此加快农民工转型产业化工人就显得势在必行。2017年2月,国务院提出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2017年12月,住建部发布文件指出,要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提高建筑工人素质,建设建筑产业工人大军;2018年,河南、四川两省开展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试点工作。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期以来,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一直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2013年,国务院发布《通知》要求:健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落实清偿欠薪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制、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制度;2014年,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确保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同工同酬,实施实名制工资卡建设工作,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2017年,国务院“十三五”通知,提出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建设。尤其,在农民工数量比重较大的建设工程领域,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以信誉度、偿付能力、抗风险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为承包方兜底,通过风险把控,促进承包方的合同履约义务,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通过上述四个方面可以看到,我国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正处于进一步发展阶段。尤其为适应经济发展,为农民工谋求未来,国家在规划上新提出农民工向产业工人的转化发展,这将对农民工群体的未来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目前,国家在政策上始终保持对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体系制度的重视,真正切实的保障农民工的合法社会权益。通过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工作的政策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权益是如何一步步进入政策视野,进而形成国家战略层面规划。同时,这些政策衍变历程也在客观上展现出改革开放几十年,农民工群体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与经济发展发挥的巨大作用与贡献。我们应该深刻的认识到,“农民工”不只是一个词,更是一段值得尊重的发展历史。▎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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