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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思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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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思政论文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历史范畴,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税收,是支撑起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经济支柱。按时交税,是每个公民必不可少的义务。纳税光荣,逃税可耻。自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无论是计划经济年代还是市场经济年代,税收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成为文教、卫生、国防、科技领域资金的重要来源。税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是共和国前进的基石,是经济平稳发展的保障。尽管税收如此重要,可还是有些人要逃税,死活不肯交。这是对祖国不负责任的表现!祖国养育了你,而你却不肯尽自己应尽的义务。这种人,是被大家所唾弃的。“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纳税光荣,逃税可耻,有了税收的支持,社会才会稳定进步,而发展又是为了让人民的生活更好,民生又是税收的来源。你瞧!税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依法纳税,何乐不为?

一,写好题目 二。摘要 三。关键词 四。正文(分大小标题) 五。脚注

财政税收论文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历史范畴,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税收,是支撑起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经济支柱。按时交税,是每个公民必不可少的义务。纳税光荣,逃税可耻。自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无论是计划经济年代还是市场经济年代,税收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成为文教、卫生、国防、科技领域资金的重要来源。税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是共和国前进的基石,是经济平稳发展的保障。尽管税收如此重要,可还是有些人要逃税,死活不肯交。这是对祖国不负责任的表现!祖国养育了你,而你却不肯尽自己应尽的义务。这种人,是被大家所唾弃的。“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纳税光荣,逃税可耻,有了税收的支持,社会才会稳定进步,而发展又是为了让人民的生活更好,民生又是税收的来源。你瞧!税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依法纳税,何乐不为?

财政法学体系亦称财政法体系,是指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由若干相互联系的财政部门法组成的统一的有机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各个财政部门的法律规范都占据着一定的位置。把这许多单行系列财政法律规范作出合乎逻辑并使内部协调一致的调整和安排,则构成了财政法学体系。财政法学体系是由财政法学研究的对象所决定的。2发展当前我国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出现许多新问题,新情况,迫切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并需要制定一大批相应的财政经济法律规范,对各种复杂的财政经济关系进行法律上的调整,从而为建立财政法学体系奠定基础。但财政法作为法律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体系的建立只能伴随着财政法制不断发展并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先确立财政法学体系,然后再进行立法工作的,因此财政法学体系的建立必须是随着财政法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而逐步形成。当前,我们对财政法学体系的研究目的在于为财政立法和财政执法等问题提供理论根据。现在我们研究财政法学体系只能是从法的基本原理结合实际工作进行理论探讨。财政立法实践过程是实际建立财政法学体系的过程,这同我们所讲的从理论上建立一个财政法学理论体系并不矛盾。社会主义财政法学体系应按照财政法和调整对象而建立。其主要内容包括:首先需明确财政法基本原则,并加以分类,规定财政法的内容,范围、任务、调整对象以及完成任务的方法,然后再确定财政基本法及其每一部门法的地位问题。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基础不同,就决定了各国的财政法学体系具有不同的特点。我国政治和经济基础的统一性决定了财政法学体系必须反映与体现国家和人民意志利益。这是我国建立统一的财政法体系的基础。与此相反,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私有制和“三权分立”的制度决定了资产阶级国家除具有统一的宪法之外,其他法律包括财政法学体系在内,不具备统一性特点。一、中国财政法学体系的构成财政法学的体系是由调整不同财政关系的若干分支组成的有机整体。由于我国的财政法学正处于发展初期,它在发展中不可避免地使用早已形成的传统的法律科学、并接受其他法律部门已广泛运用的划分体系的方法。根据我国现行财政法制建设情况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的财政法学体系可以由两个基本部分构成。一是基本财政法。其主要内容包括财政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法律关系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二是基本财政法的若干部门法。即基本财政法的分支部分。主要包括如下财政法律规范:财政计划。综合财政信贷计划、国家预算。国家税收、财务管理(包括基建财务,企业财务,商业财务、行政事业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基建投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国债管理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管理等规范。根据我国现行财政法制建设不完善的情况,加强财政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和/杉成具有户国特色的社会土义财政法体系足摆在我们当前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为了尽快健全完备的财政法体系。作为国家有关决策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促进财政法体系的建立与形成。(1)要建立领导机构。由于建立一个完备的财政法体系是一个较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关机构,如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组织一个专门研究与咨询机构,作出长期规划、组织、领导与协调财政法的实施;(2)制定财政立法规划,同时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财政立法规划是根据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有步骤、有秩序.协调地建立起科学的财政法体系而制定。为避免立法的重复和矛盾所造成的混乱,财政管理机关应做好财政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与统一工作;(3)法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但是,我们也不能排除法律的超前性。如果在有充分理论根据,并经科学论证,切实可行,并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先行立法,为财政经济发展与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也是可取的。总之,构筑一部科学的财政法学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是单纯靠理论问题能解决的事情。需要随着国家的财政法制建设的发展,逐步形成和完备。二、建立社会主义财政法体系的依据和条件在我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财政法体系首先应当确认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总的指导思想,来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财政法体系。以保障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核心,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在不断深化改革旧的财政,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新的财政运行机制,然后建立相应的为其服务的新的财政法体系。其次,建立社会主义财政法体系的依据应当是国家宪法和根据国家宪法制定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是建立财政法体系的依据基础。由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地发展变化,我们研究财政法体系的建立问题也必须在动态发展中不断地探索,以使财政和财政法理论除旧更新,为建立适应财政经济发展要求的财政法体系提供理论根据。现阶段,我国财政法体系是否已经形成?这是一十打争沦的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已经基本形成。理由足,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权力机关相继制定丁一系列的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并对社会主义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它已经形成一卜,仃机的统一整体。我们认为,当前我国对财政法学的研究尚处J:初级阶段,并且财政法制建设也不健全与完备,因此,只能说一前代国的财政法体系已具备雏形、即初步有了个粗略的框架,似填1苘这个框架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随着社会主义财政法制的不断加强与完善,财政法体系方能随之逐步形成与发展。财政法学如果作为一门学科,其体系的建立除根据上述法律依据外,还应根据客观经济规律的发展要求,并结合国家具体情况而确立。我们认为,衡量财政法体系是否已经形成,至少有下列几个标准或条件:(一)从内容上看,应有一部基本财政法。例如《财政法纲要》或《财政法通则》,或《财政法典》为龙头,其基本原则成为指导与制约着部门财政法的制定与实施,起到统帅全局,平衡各部门法之间关系的协调作用。(二)从形式上看,财政法体系应由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成龙配套的一系列单行财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成。并使国家各项财政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从各项财政法规之间的关系上看,法规与法规之间相互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并要协调好相互间交叉和双重覆盖关系问题。(四)从财政立法、执法、守法、诉讼等方面看,具有相应的立法、执法等管理机构,便于法的实施。建立中国的财政法体系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的国情相适应。为此,必须做到三种适应:(1)同保障社会主义初级阶子生产力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有汁划的商品经济发展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相适应;(2)同我国现阶段的财政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相适应,我国现行的有计划商品经济,是计划与商品经济内在的有机统——与结合,并覆盖全面,因此,财政法调整的财政关系,不是单纯的财政计划生产流通领域中的财政分配关系,而财政法则负有在计划经济中,对财政计划与商品经济中各种财政分配关系进行协调,统一的作用。(3)同我国一定历史时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和战略日标相适应。财政法体系的建立,不仅对宏观经济负有调控作用,也对微观经济负有调节作用。特别是对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方面,需要进行财政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合理地发展。

财税政策论文

2008年财政政策对不同企业影响的实证分析———以江苏南通为例黄宏彬张娟2008年宏观经济政策以“组合拳”形式出现,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构成的影响肯定不同。企业是市场的一个重要主体,宏观调控的措施会直接影响企业,企业也会因为外部环境政策变化而改变策略。本文拟以江苏南通为例,分析宏观调控当中的财政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并在此基础出上提出对策措施。一、财政政策对企业影响的理论分析(一)财政政策的内涵。财政政策是以特定的财政理论为依据,运用税收、国债、公共支出、政府投资、财政补贴等财政工具,为达到一定的财政目标而采取的财政系列措施;是一国为实现一定时期的任务,在处理财政方面经济关系的最根本原则,也是政府机构制定财政工作的指导方针。财政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工具,是具体化的财政措施。如果能正确运用财政政策,就能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财政政策的目标一般是为了优化经济结构、合理分配国民收入、保持社会总供给总需求均衡、逐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综合国力,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财政政策的效果表现在财政政策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的有效作用以及在财政政策有效作用下社会经济做出的反应。(二)2008年对企业有影响的财政政策。在2007年底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负责人表示,2008年将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进一步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并加强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好势头,努力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2008年财政政策总结成“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十六个字,政策核心是松紧适度、着力协调、放眼长远。与本文企业相关的财政政策有三项,一是出口退税、关税等相关政策。为了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支持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鼓励资源性、节能降耗、关键零部件等产品进口,对节能环保的进口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创新性对外投资与合作以及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的国际化经营等,其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关税和加工贸易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二是综合运用税收、预算、国债、贴息、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多种工具,注重与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协调配合,安排资金大力支持节能减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三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三)2008年财政政策对企业的影响。这些宏观财政政策必然会对企业产生影响,但不同企业所受到的影响不同。“两高一剩”企业前景暗淡。所谓“两高一剩”,是指高耗能、高污染及产能过剩的企业。该类企业近几年因为效益较好,利润较高,因而整个行业发展很快。但由于其本身能耗比较高、污染比较重,整个社会的总需求小于总供给等特点,决定其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是宏观调控的重点对象。2008年出台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对这些行业明确限制。新的所得税法对环保类企业进行倾斜,使非环保企业面临较大压力,原有的区域优惠政策被产业优惠政策取代。那些技术含量低、规模小、实力弱、污染重的企业将在各种政策的挤压下逐渐淡出市场。外贸及出口加工型企业利润变薄。部分外贸及出口加【摘要】2008年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对南通的企业影响较大,具体表现不一致。置身于国民经济不同行业的企业,必须学会在宏观调控下生存和发展,根据宏观经济的走向和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规避风险,捕捉机遇,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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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论文

浅析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摘要】众所周知,通过纳税筹划,可令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效益。但我国税收种类繁多,税收立法层次不高,税收政策变化频繁,使企业的纳税筹划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本文主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实施条例 所谓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因此,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的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笔者拟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 一、何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销售收入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缴纳流转税金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现有税收优惠照顾,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要点 (一)从成本费用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寡取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在收入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选择费用分摊方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这些费用的多少将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同样,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也会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计算成本。但是,采用的费用摊销方法必须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税务机关将会对企业的利润予以调整,按调整后的利润计算并征收应纳税额。 选择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 折旧作为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项目,具有抵减所得税的作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第六十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日益完善,企业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越来越小。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这意味着,企业出于自身实际情况的需要,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兼顾成本效益原则,仍可选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以减轻本企业的所得税支出,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从企业销售收入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企业可以选用以上的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利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应将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支出分别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项政策。 选择就业人员从而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安置残疾人员又作出了具体规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5%(含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合理安排残疾人员,特别是安置残疾人员已达到一定比例但未达到5%的企业,有时通过增加少量残疾人员就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特殊设备的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这些专用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上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目前国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企业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充分利用该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另外,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还有很多,如企业承包一定要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核算,避免因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对于业务招待费用,要严格控制,对用于会议的开支要严格程序,避免挤占招待费用;对外捐赠支出要完善手续,以享受税前扣除等等。● 【主要参考文献】 [1]人民代表大会十届五次会议企业所得税法2007-3- [2]国务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1- [3]财政部第33号令企业会计准则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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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税法的关系论文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而税法是税收据以征收的依据,也是税收法定性的根本体现。

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前权利和义务的法百律规范税制是一个关于国家税收的基本模式、税收要素(如税种、纳度税人、征税方式、范围等)、税款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和税收征管方式的综合体系。二者有区别,内也有联系:税制是税容法的内容,税法又是税制的外在表现,税制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税法来载名和确保实施的

是税收过程与税收规则的关系

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税法是保障税收的法律手段,税收符合税法的规定。税法是国家为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和税法二者的关系税法是调整国家和纳税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税收制度是关于国家税收的基本模式、税种要素(如税种、纳税人、征收方式、范围等)、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以及税收征管的综合体系。税收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内在联系是法律与税收制度的内在联系。税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税法来命名和实施的。税收和会计是经济体系中的两个重要分支,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会计工作能为税收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税收工作的开展要以会计核算的数据为依托,税收征纳的处理结果会及时反馈给企业会计,能为企业的利润计算提供相应的数据信息。会计制度是以会计目标作为支撑的,会计目标的制定又能影响到会计制度的处理程序以及核算原则。近年来,我国会计制度不断完善,会计核算工作逐步强调谨慎原则,会计工作的业务处理程序和方法偏重于对经济实质的重视,但是目前还有许多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原则相抵触。税收是国家依据法律条文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的行为,是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法规的制定,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起了导向和调控的作用,是一种强制执行的政策,纳税人缺乏自我选择权。由于微观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理论存在差异,所以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存在统一与分离两种基本模式。税会模式是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的,它强调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统一,税会职能侧重于为政府部门提供控制与管理服务,政府部门强制执行相应的会计准则;但是以微观经济模式建立的税会模式,强调二者的分离,而我国的税会关系一般表现为分离的模式。要正确处理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必须实事求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经济发展方式相一致。目前,我国的税收监管体系尚不完善,会计制度的确立应该遵守“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管理”的`原则,另外,制度制定应该实事求是,充分利用税收工作对会计信息的依赖性,同时要充分发挥税收的反馈作用,指导企业的会计工作,进一步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良好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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