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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研究杂志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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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处获悉,其于去年12月提交的关于“中国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起诉材料,已于今年3月21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或许将成为中国知网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引发的第一起反垄断诉讼案件。

除非你郑重其事的捧着199朵白玫瑰 除非你凌晨三点淋雨陪我去看海

相关部门已经介入了此事,目前仍然在调查之中。

市监总局应该会对此次事件进行深层次调查,解决相应问题,毕竟知网有许多用户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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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总局应该会对此次事件进行深层次调查,解决相应问题,毕竟知网有许多用户十分重要。

回答 亲 您好 为您找到 (1)规范职能,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科学、有效的法律规范体系,用以指导、约束市场主体及其交易、竞争行为。法律规范既是市场管理主体实施管理的依据,也是实施管理的手段,又是市场主体实施市场行为的准则,其预见、指引、评价功能在市场监督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重视规范职能的建设,使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齐全配套,详细可操作,把大量的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控制在事前,这应当是更积极的市场监督管理。 (2)监督职能,即管理者以法律准则、指标体系等为依据,检查、监测经营者行为,对有偏离准则倾向或已开始发生偏离的行为人,给予提醒、指导,督促其采取防范措施或及时纠正偏差,使违法行为在即将发生或刚刚发生时就得到避免或制止。强化监督职能,重要的是建立、健全监督手段、监督体系和网络,以便市场行为的信息迅速、准确、全面地传递给管理系统,有效地纳入监督视野。 (3)查处职能,是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职能。对于规范职能、监督职能未能避免和阻止的违法行为,市场管理者将对此进行调查,给予严肃认真的处理,以便强制纠正越轨行为,并对越轨行为产生的后果加以补救,同时,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警示市场经营者守法经营。查处职能是市场管理职能的集中体现,是市场规范职能、监督职能发挥作用的保证。 具体地说,它的主要任务是,制订或参与制订有关市场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并组织贯彻实施,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和期货、文化等市场;参与论证、规划全国市场布局,组织开展对各类交易市场的登记及统计工作;参与各类市场的培育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鲜花]希望我的回答 对您能有所帮助 提问 您好,餐饮有限公司能不能到它注册区域调出它现在确实经营地址吗?电话也打不通微信也不回 回答 亲 您好 是哪一家呢? 提问 衡利餐饮有限公司 回答 好的稍等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72号6幢710号 提问 您好,餐饮有限公司能不能到它注册区域调出它现在确实经营地址吗?电话也打不通微信也不回 回答 希望能帮助到您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72号6幢710号 就是这个地址哦~ [鲜花] 提问 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72号6幢710号,能不能查出它公司确实经营地址? 回答 这个就是了亲~ 我们查找的都是精确地址哦~ 提问 好的,谢谢 更多18条 

法律分析:(一)设计要体现党中央和国务院赋予市场监管工作的职责使命,反映市场监管队伍形象和文化特征,体现综合执法统一性和权威性。(二)作品要内涵丰富、创意鲜明,体现时代感和艺术性,具有高水平的艺术感染力和视觉冲击力。简洁大方,适合悬挂、张贴及新闻宣传等各种载体使用。(三)采用彩色图形设计,具有一定的构成规则,构图创意独特,图案清晰流畅,寓意贴切美好。(四)设计形式是彩色原稿件或照片,并以不同比例尺寸清晰显示;电脑制作或手工绘制均可。(五)设计稿件需附带详细的设计说明,注明设计思路和图案寓意。(六)设计方案必须是原创,严禁抄袭。版权归市场监管总局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测量标志。第三条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

市场监管局的职责:市场局肩负原有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包括:辖区范围内的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消费品综合市场的管理,按照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执法权限,负责对辖区内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下的各类企业的注册登记、日常监督管理及年检验照工作,查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等。_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的职责,负责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权限和日常监管工作;9承担上级下放到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的行政许可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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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已经介入了此事,目前仍然在调查之中。

记者从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处获悉,其于去年12月提交的关于“中国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起诉材料,已于今年3月21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本案或许将成为中国知网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引发的第一起反垄断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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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证据已经确凿了,知网确实是存在垄断行为。他们也都想要查封知网,让知网能够消失在网络上。

一、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几年,一些部门和地区相继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总体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新的形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协调,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维护安全”的原则,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与社会征信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体系,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结合我国实际,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加快建设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要坚持从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改善外部环境,促进竞争和创新。要抓紧健全法律法规,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满足市场需要,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三、完善行业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是社会信用关系发展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相适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信贷、纳税、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和个人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要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个人偷逃税记录。要实行履约备案和重大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欺诈行为。要依托“金质”管理系统,推动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要继续推进中小信用制度建设和价格信用建设。要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四、加快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资源,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信贷征信要依法采集和个人信息,依法向部门、金融监管、金融、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五、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稳妥有序对外开放要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信息公开是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的基础。各部门、各地区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要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地方人民要进一步推进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信贷、纳税、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改善地方信用环境,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本着节约高效、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在严格监管、完善制度、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稳步适度地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的原则,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用服务中涉及信息保护要求高的领域不予开放。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体系,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要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区分公共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加快信用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化建设,形成完整、科学的信用标准体系。透明高效的监管体制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加强统筹协调,由办公厅牵头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进有关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市场准入,监督和管理信用服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秩序,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信用信息,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hina: Then and Now”,Co-authored with Professor Cindy Schipany at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Volume 2002,Number LENGTH: 24908 据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2003年9月13日的统计,该文是该网“亚洲法”论文中点击率最高的十篇文章之一。 “Chinese Business and the Internet: The Infrastructure for Trust”,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November,2002,35 VJTransnat'l L Co-authored with P Timothy L Fort at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该文曾在美国商法学会2001年年会上荣获最佳国际商法论文奖拉尔夫·邦奇奖。 “The Perspectives for Tax Law in Hong Kong after 1 July 1997”,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Tax Law in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toward the 21st Century”,held in Leiden,the Netherlands in July 1996 and published by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in “Increasing role of the courts in China”,Law,Development & Socio-Economic Changes in Asia, “The Protection of Social Rights and the Coming Implementation of CESCR in China,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The domestic obligation to implement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held in Oslo,Norway,in November “The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 in China”,Working Paper Series of Norwegian 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the University of Oslo, “Approaches to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of Directors and Managers in China”,presented at the fourth annual conference of Asia Pacific Economic Law Forum,held in Hong Kong in December “Legal reforms in China”,Governance,Decentralization and Reform in China,,India and Russia,Jean-Jacques Dethier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373 – ZEF-Discussion Papers on Development Policy N 13,Center for Development Research (ZEF),Bonn,September See,It was 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eminar of “the Governance on China,India and Russia”,3-4 May 1999,hosted by the Research Center for Development,Bonn U “Overview of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in China”,presented at the “Roundtable Meeting on Law,Development and Socio-Economic Change in Asia (II),held in Bangkok,Thailand,19-20 November, 《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增强企业竞争力》,《理论前沿》, 2009年第5期; 《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创新》,《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 《3·15应成为企业对消费者的感恩节——论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9年第3期; 《一项塑造法官公信力的诚信工程》,《人民法院报》,2009年2月3日,第4版; 《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资本市场法治:以上市公司监管立法为中心》,《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弘扬股东民主理念,激活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2008年第10期; 《制定国有资产法的思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论股权平等原则》,《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 《改革开放30年来公司立法的回顾与前瞻》,《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法治工商新品牌》,《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年第3期; 《论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 《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承包经营问题研究》,《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法学家》,2007年第6期; 《中国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国际商事法务》(日本),2007年第9期; 《优化事务所内部治理,实现做大做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年第6期; 《法律应该向弱者适度倾斜》,《民主与法制》,2007年第5期;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若干问题》,《理论前沿》(中央党校),2007年第22期;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中国的解释与运用》,《中国法律》(香港),2007年第8期; 《一本不平的平话——评<行业协会商会平话> 》,《中国商贸》,2007年第6期; 《优化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资本市场》,2007年第11期; 《法学研究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法学论坛》,2007年第2期; 《价格同盟:行业协会的社会责任亟待强化》,《人民法院报》,2007年10月16日; 《法律应该向弱者适度倾斜》,《民主与法制》,2007年第5期; 《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解释难点探析》,《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学论坛》,2006年第6期; 《新公司法解读》,《北大商业评论》,2006年第7期; 《新公司法实施中的争点》,《光明日报》(2006年12月26日)第九版整版刊登; 《构建和谐社会与法理念的更新——兼论和谐社会与社会法的完善》,《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5期; 《评<;公司集团基本法律问题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12期; 《从公共服务视角看行政机关的六种服务》,《工商行政管理》,2006年14期; 《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及其对仲裁实践的影响》,《北京仲裁》,2006年第1期; 《妥善解决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外资股东的难点法律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内参》,2005年第27期。该文被黄菊副总理批阅,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信息一等奖; 《证券法律的制度创新》,《中国金融》,2005年第22期; 《诚信株连的启示》,《新财经》,2005年第11期; 《股改的法律依据何在》,《新财经》,2005年第9期; 《公司社会责任与和谐消费环境的营造》,《法治论丛》,2005年第4期; 《建议尽快纠正对〈联合国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民事权利”的不准确译法》,《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报》1997年第63期。该文被钱其琛副总理批阅,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省部级)优秀信息奖。 《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的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专供信息(国办)》,2004年第21期。该文被评为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年优秀决策信息对策研究类二等奖; 《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9年第6期;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法律思考》,《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后载入《商法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 《论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的立法和执法协调》,《现代法学》,2003年第1期。该文在2004年7月荣获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重庆市期刊协会颁发的优秀论文奖;被收入《中国商法学精萃 2004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关于企业和企业家的维权立法问题》,《当代经济》,2004年第4期; 《论股东累积投票权》,《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第1期; 《完善国内仲裁司法监督问题的法学思考》,《北京仲裁》,2004年第1期; 《论新公司法的现代化》,《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冬季号; 《中国公司法移植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政法论坛》,2003年第3期; 《一人公司制度难点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5年第6期; 《创新裁判思维,维护金融债权》,《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主办),2006年第1期;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主办),2005年第3期; 《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月旦财经法学》(中国台湾地区),2006年第3期; 《公司法的修改与解释:以司法权的适度干预为中心》,《法律适用》,2005年第3期。该文获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珠海杯”征文二等奖; 《论政府与人民的法律角色定位》,《法学评论》,1996年第1期;后载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刘海年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 《浅议法人财产权》,《经济研究参考》,1996/ZJ; 《论股东的表决权》,《法律科学》,1995年第6期; 《论不公正的新股发行与股东权的保护》,《河北法学》,1995年第6期; 《公司法修改应着力创新》,《法学》(华东政法学院),2004第7期; 《中国应尽快制定国有资产保护法》,《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参阅》,2006年第20期; 《完善证券法,鼓励投资信心》,《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内参》,2005年第28期;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5年9月27日第3版; 《创新法律制度,构建和谐社会》,《群言》,2005年第11期; 《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民商法官的裁判思维》,《山东审判》,2005年第3期; 《建立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制度的有关问题》,《中国金融》,2004年第23期; 《公司社会责任与和谐消费环境的构建》,《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5年第4期; 《修改公司法,放宽公司的担保能力》,《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人和企业产权制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2003年第164号; 《倾力打造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提交2003年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专题研讨会,收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中国工人出版社,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编,2004年2月第1版; 《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保护》,《群言》,2003年第7期; 《上市公司分立与小股东权益保护》,《证券法律评论》2003年卷; 《规制政府采购人变相指定供应商的法律思考》,《中国政府采购》,2003年第6期; 《政府采购法重视对供应商权益的保护》,《中国政府采购》,2002年第6期; 《论完善证券法律责任的协调实施机制》,《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2003年第4期; 《论独立董事制度的几个相关法律问题》,《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年第3期; 《整顿和规范市经济秩序的法律思考》,《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7期; 《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质量万里行》,2003年第3期; 《电子商务主体及准入监管研究》,5万字,载入《市场监管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7月版;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思考》,《法学论坛》,2002年第6期; 《政府采购法重视对供应商权益的保护》,《中国政府采购》,2002年第6期;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民商审判》,2003年第1卷; 《修改公司法的指导思想》,《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2年12月1日; 《投资基金立法若干争议问题研究》,《中国证券报》2002年3月29日第12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6期转载; 《市场化成熟度标杆——中国投资基金立法若干争议问题研究》,《国际贸易》,2001年第9期; 《民主管理公司——欧盟职工参加公司机关制度的立法过程》,《国际贸易》,2001年第7期; 《论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法学杂志》,1999年第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学者建议稿》,《民商法论丛》第14卷,2000年;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四个法律问题》,《法学》(沪),1996年第3期; 《论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商事法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 《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建立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商事法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商法学研究述评》,《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必须走向法治化》,《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年第2期;并在《改革内参》第9期、第10期、第11期和第12期全文刊登;后载入《面向21世纪的思考: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20周年回顾与前瞻》,王洛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刘海年等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企业改革与管理》,1999年第3期; 《加入WTO后,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势在必行》,《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1年第12期; 《论社会权的保护及<;经社文公约>;在中国的未来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研究》,刘海年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法律分析与思考》,《国有企业改革法律报告》,第1卷, 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公司法修改中的重大问题》,《民商法前沿论坛》,第3辑,:王利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 《加强公司法解释学研究,积极审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商事审判研究》,2004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 《依法推进费改税》,《经济与法》,1999年第3期; 《职工参与公司机关制度的比较研究》,《商事法论集》第3卷,王保树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 《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文萃》(1993~1995),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股东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法学》,1995年第8期;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法律机制的研究》,《法学杂志》,1992年第1期; 《这样的“联手”有违法律》,《民主与法制》卷首,1999年第10期; 《中国应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民主与法制》卷首,1999年第14期; 《国际惯例≠真理》,《新华文摘》,2002年第9期; 《股民状告证券商侵权案件的法律启示》,《国际商报》, 1999年7月26日第7版;并被法律之星网站1999年8月11日法制论坛转载; 《挑战股东利益最大化——美国近年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立法研究》,《国际贸易》,2002年第7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10期; 《资本与知本最佳组合:建立有限合伙制度解析》,《国际贸易》,2002年第2期; 《中国公司法的特点》,《法学杂志》,1994年第2期; 《股东权模式的内涵与功能》,《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1994年第2期; 《有关中国公司立法的若干建议》,《中国证券评估杂志》,1993年第6期; 《转换国有大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途径》,《法学杂志》,1993年第2期; 《股东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法学》(上海),1995年第8期; 《国有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探讨》,《法制日报》,1996年4月25日理论版,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6年第4期; 《入世后中国经济立法的完善》,《经济时刊》,2000年第1期; 《政府采购立法若干原则研究》,《中国政府采购》,2001年第4期; 《论商事打假行为》,《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0年第4期。该文于2001年3月荣获国家工商局、中国工商管理学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主办的“12315”面向21世纪消费者权益保护征文一等奖; 《塑造科学消费的良好法治与伦理环境——谈商家、政府职能部门及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在推动科学消费方面的作用》,《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年第11期; 《建议尽快纠正对〈联合国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民事权利”的不准确译法》,《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报》,1997年7月30日,第63期。1998年2月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信息奖; 《中国签署〈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报》,1997年10月12日,第83期; 《“两权”分离理论失败,立法应取权利本位》,《内参情况》,中国青年报社编,1994年1月8日; 《股份制与合作制不能“捏”在一起》,《内参情况》,中国青年报社编,1994年6月8日; 《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应限制在五个法律层次》,《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领导参阅》,1998年第22期; 《人权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A·艾德著),译文,2万字,《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4期; 《加强农村社会稳定的若干法律对策》,《法学杂志》,1998年第4期; 《走向成熟的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6年第2期; 《中国公司法确认股东累积投票权的理论探讨》,《江海学刊》,1996年第3期; 《消费者疑假买假胜诉,经营者知假卖假败诉》,《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6年第6期; 《论股东权保护的渊源》,《法学杂志》,1996年第2期; 《中国公司法的特点》,《法学杂志》,1994年第2期; 《转换国有大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途径》,《法学杂志》,1993年第2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1993年第4期; 《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和行使》,《政法论坛》,1991年第1期; 《论中国经济法的目标模式》,《江海学刊》,1988年第4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1988年第5期; 《论企业兼并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经济与法》,1988年第10期; 《建议尽快制定私人企业法》,《经济与法律》,1987年第8期; 《有效维权重在加大违法成本》(专访),《人民日报》,2005年3月17日第5版; 《理顺工商关系,保护消费者权益》(专访),《人民日报》,2003年11月3日; 《完善信用立法,夯实诚信根基》,《人民日报》,2003年6月17日; 《正当竞争应鼓励》(专访),《人民日报》,2002年7月15日; 《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公开化与公正化》,《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0年第3期。

第一章 导 论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第二节 保险市场的结构要素第三节 保险市场基础理论研究第四节 研究的意义和方法第五节 内容和结构第二章 中国保险业的历史与现状第一节 中国保险业的成长历史第二节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第三节 中国目前保险市场的基本特征第三章 中外保险市场比较分析第一节 中外保险市场的发展模式比较第二节 中外保险发展情况的比较第三节 中外保险资金运用的比较第四节 中外主要保险中介制度比较第五节 保障监管的国际比较第四章 中国保险市场建设的总体思路第一节 中国保险产业组织和市场结构的现状第二节 我国保险市场结构的构建第三节 我国保险产业政策选择第五章 中国保险市场主体建设第一节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第二节 保险混业经营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第三节 保险公司管理的规范化第四节 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的市场化第六章 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第一节 保险中介的功能与行为原则第二节 我国保险中介的发展现状和作用第三节 我国保险中介的发展模式选择第四节 建立完善的保险中介制度体系第七章 加入WTO与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第一节 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承诺与现状第二节 加入WTO背景下中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策略第三节 世界保险市场的变化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对策第八章 中国保险市场监管研究第一节 保险监管的相关理论研究第二节 我国保险监管的实践、形势和要求第三节 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途径第四节 保险市场监管中的信用评级制度分析参考文献后记

市场监管研究杂志

垃圾分类制度导致回收成本提高(1)对地方政府而言,过于详细的分类会额外增加物流成本。垃圾都会定期由相应的卡车回收,由于每种卡车只收一类垃圾,这就不可避免的会提高垃圾车的“空载率”,从而拉低垃圾单车的回收效率,甚至需要增加更多的回收车数量以及更多人力成本。例如,100吨垃圾,4辆车每月收5次就足够了,但由于分类繁多,结果5辆车才能收完这100吨垃圾,这多出的1辆车,以及车上的人员劳力便是增加的成本。简单说就是这个道理。 (2)对个人而言,日常垃圾分类时耗费居民大量时间及人力成本。说到回收“成本”,不仅仅是回收过程中直接产生的费用,每个环节的所产生的隐性成本也是不可以忽略的。比如被变相增加的老百姓学习成本以及垃圾管理成本。国民既然纳了税,政府提供便利的服务大可认为是理所应当,但偏偏在丢垃圾这事儿上,日本政府定的规矩可是怎么复杂怎么来。《垃圾分类辞典》,类别应有尽有。生活中所能预想到的垃圾种类都被详尽准确的分为5大类,资源垃圾,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粗大垃圾,不可处理垃圾。铅笔刀竟然还分为“电动手动”和“便携式”两类。规定每个家庭在丢饮料瓶时,需将瓶身标签和瓶盖分别取下,冲洗干净再分类丢弃。由于公共场所垃圾箱不用如此繁琐的处理,小编通常是瓶不入门。 垃圾再利用率低,细分失去实际意义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13年的数据统计,日本垃圾的回收再利用率低于20%。也就是说,日本人拼了老命分类的垃圾,最后依旧是有80%要被拖去焚烧场火葬的。标榜着建立循环型社会,创造更美好的环境的“垃圾分类”,俨然已经被日本人奉为国民常识。但当我们从更高的维度来剖析这个“常识”时,会发现光鲜的表象下确实还有很多值得商榷改进的地方。规则越细致,对于国民的要求就越高,但事实上垃圾分类出错率还是挺高。比如神奈川开成町,连续多年的调查结果,可燃垃圾中其他类垃圾的混入率始终徘徊在30%上下。

刊物简介:《中国出版》为专业理论刊物。 主要栏目有本刊特稿 改革与探索 经营与管理 市场与发行 报刊纵横 法制空间 编与校 外国出版

白日放歌须纵酒,青春作伴好还乡。——杜甫《闻官军收河南河北》洛阳亲友如相问,一片冰心在玉壶。——王昌龄《芙蓉楼送辛渐》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无改鬓毛衰。——贺知章《回乡偶书二首·其一》浊酒一杯家万里,燕然未勒归无计。——范仲淹《渔家傲·秋思》独在异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王维《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 / 九月九忆山东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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