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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中文系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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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中文系博士论文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34项) 第一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1995年/8项)王 力(一等奖):工具书《同源字典》;徐通锵(一等奖):著作《历史语言学》;林 庚(一等奖):著作《天问论笺》;孙钦善(一等奖):著作《中国古文献学史》;陈贻焮(二等奖):著作《杜甫评传》;蒋绍愚(二等奖):著作《古汉语词汇纲要》;乐黛云(二等奖):著作《比较文学原理》;陈平原(二等奖):著作《中国小说叙事模式的转变》。 第二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1998年/9项)何九盈(二等奖):著作《中国现代语言学史》;王福堂(集体,二等奖):著作《汉语方言词汇(第二版)》;裘锡圭(二等奖):论文《释殷墟卜辞中的“▲”等字》;温儒敏(二等奖):著作《中国现代文学批评史》;袁行霈、孟二冬(二等奖):著作《中国诗学通论》;陈保亚(三等奖):著作《语言接触与语言联盟》;沈 阳(三等奖):著作《现代汉语空语类研究》;陈平原(三等奖):著作《千古文人侠客梦——武侠小说类型研究》;乐黛云(集体,三等奖):著作《世界诗学大辞典》。3.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2003年/2项)陈平原(一等奖):著作《中国现代学术之建立——以章太炎、胡适之为中心》;陈保亚(三等奖):著作《二十世纪中国语言学方法论》。4.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2006年/6项)袁行霈(一等奖):著作《陶渊明集笺注》;沈 阳(二等奖):著作《生成语法理论与汉语语法研究》;袁毓林(二等奖):著作《汉语语法研究的认知视野》;李 杨(三等奖):著作《50-70年代中国文学经典再解读》;孟二冬(三等奖):著作《登科记考补正》;夏晓虹(三等奖):著作《晚清女性与近代中国》。5.中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2009年/9项)陈平原(一等奖):著作《触摸历史与进入五四》;严绍璗(一等奖):著作《日藏汉籍善本书录(三卷)》;袁行霈(集体,二等奖):著作《中华文明史(四卷)》;汪 锋(二等奖):著作《Comparison of Languages in Contact-The Distillation Method and the Case of Bai》;孔江平(二等奖):著作《Laryngeal Dynamics and Physiological Model》;刘勇强(三等奖):著作《中国古代小说史叙论》;陈泳超(三等奖):著作《中国民间文学研究的现代轨辙》;陆俭明、沈阳(普及奖):著作《汉语和汉语研究十五讲》;李 零(普及奖):著作《兵以诈立——我读〈孙子〉》。■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67项) 第一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987年/8项)王 瑶(荣誉奖):论文《鲁迅〈故事新编〉散论》;朱德熙(一等奖):论文《自指和转指》、《汉语方言里的两种反复问句》;裘锡圭(一等奖):论文《战国货币考》;陈贻焮(一等奖):著作《杜甫评传(上卷)》;严家炎(二等奖):著作《求实集——中国现代文学论集》;徐通锵(二等奖):论文《宁波方言的‘鸭’[e]类词和儿化的残迹》;孙玉石(二等奖):著作《〈野草〉研究》;葛晓音(二等奖):论文《论初盛唐诗歌革新的基本特征》。2.第二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991年/7项)裘锡圭(特等奖):著作《文字学概要》;袁行霈(一等奖):《中国诗歌艺术研究》;褚斌杰(二等奖):教材《中国古代文体概论》;葛晓音(二等奖):著作《八代诗史》;张少康(二等奖):著作《古典文艺美学论稿》;吕德申(二等奖):著作《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发展史》;陆俭明(二等奖):论文《“V来了”试析》、《“VA了”述补结构语义分析》;3.第三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994年/6项)徐通锵(一等奖):著作《历史语言学》;孙钦善、倪其心(集体,一等奖):古籍整理《全宋诗》;金开诚(一等奖):著作《屈原辞研究》;钱志熙(一等奖):著作《魏晋诗歌艺术原论》;方锡德(二等奖):著作《中国现代小说与文学传统》;张双棣(二等奖):工具书《吕氏春秋词典》;4.第四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996年/5项)何九盈(一等奖):著作《中国现代语言学史》;商金林(一等奖):著作《叶圣陶传论》;沈 阳(一等奖):著作《现代汉语空语类研究》;蒋绍愚(二等奖):著作《近代汉语研究概况》;夏晓虹(二等奖):著作《晚清文人妇女观》。5.第五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998年/9项)张双棣(一等奖):著作《淮南子校释》;钱志熙(一等奖):著作《唐前生命观和文学生命主题》;孟 华(罗芃等,集体,一等奖):著作《法国文化史》;张联荣(二等奖):著作《汉语词汇的流变》;徐通锵(二等奖):著作《语言论》;佘树森(二等奖):著作《中国当代散文报告文学发展史》;马 真(二等奖):著作《简明实用汉语语法教程》;沈 阳(二等奖):论文《汉语句法结构中名词短语部分成分移位现象初探》;郭 锐(二等奖):论文《过程和非过程》。6.第六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00年/7项)袁行霈(集体,特等奖):著作《中国文学史》;王洪君(一等奖):著作《汉语非线性音系学》;张 健(二等奖):著作《清代诗学研究》;袁毓林(二等奖):著作《语言的认知研究和计算分析》;张少康(二等奖):著作《中国文学理论批评史教程》;孙玉石(二等奖):著作《中国现代主义诗潮史论》;褚斌杰(二等奖):著作《诗经全注》。7.第七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02年/7项)张少康(一等奖):著作《文心雕龙研究史》;沈 阳(一等奖):著作《生成语法理论和汉语语法研究》;詹卫东(一等奖):著作《面向中文信息处理的现代汉语短语结构规则研究》;杜晓勤(张燕瑾等,集体,一等奖):著作《二十世纪中国文学研究丛书》;张 健(二等奖):著作《元代诗法校考》;傅 刚(二等奖):著作《文选版本研究》;王岳川(二等奖):著作《中国镜像:90年代文化研究》。8.第八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04年/7项)袁行霈(一等奖):著作《陶渊明集笺注》;郭 锐(一等奖):著作《现代汉语词类研究》;孟二冬(一等奖):著作《登科记考补正》;董秀芳(二等奖):著作《词汇化:汉语双音词的衍生和发展》;胡敕瑞(二等奖):著作《〈论衡〉与东汉佛典词语比较研究》;李 杨(二等奖):著作《50-70年代中国文学经典再解读》;顾永新(二等奖):著作《欧阳修学术研究》。9.第九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06年/4项)陈平原(一等奖):著作《触摸历史与进入五四》;韩毓海(二等奖):论文《所谓无词的言语》;陆俭明、沈阳(二等奖):著作《汉语和汉语研究十五讲》;杨荣祥(二等奖):著作《近代汉语副词研究》。10.第十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08年/4项)袁行霈(集体,特等奖):著作《中华文明史》;严绍璗(一等奖):著作《日藏汉籍善本书录》;温儒敏(二等奖):著作《中国现当代文学学科概要》;汪 锋(二等奖):著作《Comparison of Language in Contact》。11.第十一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10年/3项)陈平原(二等奖):著作《历史、传说与精神——中国大学百年》;陈晓明(二等奖):著作《中国当代文学主潮》;袁毓林(二等奖):著作《基于认知的汉语计算语言学研究》。■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及指导教师(5项)孙玉文(导师郭锡良):博士论文《汉语变调构词研究》(1999年);詹卫东 (导师陆俭明):博士论文《面向中文信息处理的汉语短语结构规则研究》(2000年);张 赪(导师蒋绍愚):博士论文《汉语处所介词词组和工具介词词组词序变化》(2001年);陈 剑(导师裘锡圭):博士论文《殷墟卜辞的分期分类对甲骨文字考释的重要性》(2002年);姜 涛(导师温儒敏):博士论文《“新诗集”与新诗的发生研究》(2003年)。 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3项)陆俭明:第一届国家教学名师(2003年);蒋绍愚:第二届国家教学名师(2006年);温儒敏:第四届国家教学名师(2008年)。3.国家级精品课程(7项)陆俭明等:《现代汉语》(2003年);蒋绍愚等:《古代汉语》(2005年);温儒敏等:《中国现代文学》(2005年);洪子诚等:《中国当代文学》(2006年);袁行霈等:《中国古代文学史》(2006年);商金林等:《中国现代名著导读》(网络课程/2008年);陈保亚等:《理论语言学》(2009年)。4.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4项)陆俭明等(一等奖):“现代汉语系列课程建设理论与实践”(1996年);王福堂等(二等奖):“汉语方言学系列课程”(2004年);蒋绍愚等(一等奖):“古代汉语系列课程建设的新开拓”(2005年);温儒敏等(二等奖):“建立严格的博士生教育管理制度”(2005年)。5.国家级教学团队(1项)沈 阳等:“现代汉语”国家级教学团队(2008年)。

这个具体看学校要求的,一般是20内吧。研究生用的是1或者tmlc。可以直接到图书馆查重,也可以到一些自助查重网站,全程自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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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博硕士论文一般在北大图书馆都有存档。你可以联系图书馆工作人员复印一下。-type/html/page/type_nav_degree_ps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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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34项) 第一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1995年/8项)王 力(一等奖):工具书《同源字典》;徐通锵(一等奖):著作《历史语言学》;林 庚(一等奖):著作《天问论笺》;孙钦善(一等奖):著作《中国古文献学史》;陈贻焮(二等奖):著作《杜甫评传》;蒋绍愚(二等奖):著作《古汉语词汇纲要》;乐黛云(二等奖):著作《比较文学原理》;陈平原(二等奖):著作《中国小说叙事模式的转变》。 第二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1998年/9项)何九盈(二等奖):著作《中国现代语言学史》;王福堂(集体,二等奖):著作《汉语方言词汇(第二版)》;裘锡圭(二等奖):论文《释殷墟卜辞中的“▲”等字》;温儒敏(二等奖):著作《中国现代文学批评史》;袁行霈、孟二冬(二等奖):著作《中国诗学通论》;陈保亚(三等奖):著作《语言接触与语言联盟》;沈 阳(三等奖):著作《现代汉语空语类研究》;陈平原(三等奖):著作《千古文人侠客梦——武侠小说类型研究》;乐黛云(集体,三等奖):著作《世界诗学大辞典》。3.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2003年/2项)陈平原(一等奖):著作《中国现代学术之建立——以章太炎、胡适之为中心》;陈保亚(三等奖):著作《二十世纪中国语言学方法论》。4.第四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2006年/6项)袁行霈(一等奖):著作《陶渊明集笺注》;沈 阳(二等奖):著作《生成语法理论与汉语语法研究》;袁毓林(二等奖):著作《汉语语法研究的认知视野》;李 杨(三等奖):著作《50-70年代中国文学经典再解读》;孟二冬(三等奖):著作《登科记考补正》;夏晓虹(三等奖):著作《晚清女性与近代中国》。5.中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2009年/9项)陈平原(一等奖):著作《触摸历史与进入五四》;严绍璗(一等奖):著作《日藏汉籍善本书录(三卷)》;袁行霈(集体,二等奖):著作《中华文明史(四卷)》;汪 锋(二等奖):著作《Comparison of Languages in Contact-The Distillation Method and the Case of Bai》;孔江平(二等奖):著作《Laryngeal Dynamics and Physiological Model》;刘勇强(三等奖):著作《中国古代小说史叙论》;陈泳超(三等奖):著作《中国民间文学研究的现代轨辙》;陆俭明、沈阳(普及奖):著作《汉语和汉语研究十五讲》;李 零(普及奖):著作《兵以诈立——我读〈孙子〉》。■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67项) 第一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987年/8项)王 瑶(荣誉奖):论文《鲁迅〈故事新编〉散论》;朱德熙(一等奖):论文《自指和转指》、《汉语方言里的两种反复问句》;裘锡圭(一等奖):论文《战国货币考》;陈贻焮(一等奖):著作《杜甫评传(上卷)》;严家炎(二等奖):著作《求实集——中国现代文学论集》;徐通锵(二等奖):论文《宁波方言的‘鸭’[e]类词和儿化的残迹》;孙玉石(二等奖):著作《〈野草〉研究》;葛晓音(二等奖):论文《论初盛唐诗歌革新的基本特征》。2.第二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991年/7项)裘锡圭(特等奖):著作《文字学概要》;袁行霈(一等奖):《中国诗歌艺术研究》;褚斌杰(二等奖):教材《中国古代文体概论》;葛晓音(二等奖):著作《八代诗史》;张少康(二等奖):著作《古典文艺美学论稿》;吕德申(二等奖):著作《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发展史》;陆俭明(二等奖):论文《“V来了”试析》、《“VA了”述补结构语义分析》;3.第三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994年/6项)徐通锵(一等奖):著作《历史语言学》;孙钦善、倪其心(集体,一等奖):古籍整理《全宋诗》;金开诚(一等奖):著作《屈原辞研究》;钱志熙(一等奖):著作《魏晋诗歌艺术原论》;方锡德(二等奖):著作《中国现代小说与文学传统》;张双棣(二等奖):工具书《吕氏春秋词典》;4.第四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996年/5项)何九盈(一等奖):著作《中国现代语言学史》;商金林(一等奖):著作《叶圣陶传论》;沈 阳(一等奖):著作《现代汉语空语类研究》;蒋绍愚(二等奖):著作《近代汉语研究概况》;夏晓虹(二等奖):著作《晚清文人妇女观》。5.第五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998年/9项)张双棣(一等奖):著作《淮南子校释》;钱志熙(一等奖):著作《唐前生命观和文学生命主题》;孟 华(罗芃等,集体,一等奖):著作《法国文化史》;张联荣(二等奖):著作《汉语词汇的流变》;徐通锵(二等奖):著作《语言论》;佘树森(二等奖):著作《中国当代散文报告文学发展史》;马 真(二等奖):著作《简明实用汉语语法教程》;沈 阳(二等奖):论文《汉语句法结构中名词短语部分成分移位现象初探》;郭 锐(二等奖):论文《过程和非过程》。6.第六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00年/7项)袁行霈(集体,特等奖):著作《中国文学史》;王洪君(一等奖):著作《汉语非线性音系学》;张 健(二等奖):著作《清代诗学研究》;袁毓林(二等奖):著作《语言的认知研究和计算分析》;张少康(二等奖):著作《中国文学理论批评史教程》;孙玉石(二等奖):著作《中国现代主义诗潮史论》;褚斌杰(二等奖):著作《诗经全注》。7.第七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02年/7项)张少康(一等奖):著作《文心雕龙研究史》;沈 阳(一等奖):著作《生成语法理论和汉语语法研究》;詹卫东(一等奖):著作《面向中文信息处理的现代汉语短语结构规则研究》;杜晓勤(张燕瑾等,集体,一等奖):著作《二十世纪中国文学研究丛书》;张 健(二等奖):著作《元代诗法校考》;傅 刚(二等奖):著作《文选版本研究》;王岳川(二等奖):著作《中国镜像:90年代文化研究》。8.第八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04年/7项)袁行霈(一等奖):著作《陶渊明集笺注》;郭 锐(一等奖):著作《现代汉语词类研究》;孟二冬(一等奖):著作《登科记考补正》;董秀芳(二等奖):著作《词汇化:汉语双音词的衍生和发展》;胡敕瑞(二等奖):著作《〈论衡〉与东汉佛典词语比较研究》;李 杨(二等奖):著作《50-70年代中国文学经典再解读》;顾永新(二等奖):著作《欧阳修学术研究》。9.第九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06年/4项)陈平原(一等奖):著作《触摸历史与进入五四》;韩毓海(二等奖):论文《所谓无词的言语》;陆俭明、沈阳(二等奖):著作《汉语和汉语研究十五讲》;杨荣祥(二等奖):著作《近代汉语副词研究》。10.第十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08年/4项)袁行霈(集体,特等奖):著作《中华文明史》;严绍璗(一等奖):著作《日藏汉籍善本书录》;温儒敏(二等奖):著作《中国现当代文学学科概要》;汪 锋(二等奖):著作《Comparison of Language in Contact》。11.第十一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10年/3项)陈平原(二等奖):著作《历史、传说与精神——中国大学百年》;陈晓明(二等奖):著作《中国当代文学主潮》;袁毓林(二等奖):著作《基于认知的汉语计算语言学研究》。■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及指导教师(5项)孙玉文(导师郭锡良):博士论文《汉语变调构词研究》(1999年);詹卫东 (导师陆俭明):博士论文《面向中文信息处理的汉语短语结构规则研究》(2000年);张 赪(导师蒋绍愚):博士论文《汉语处所介词词组和工具介词词组词序变化》(2001年);陈 剑(导师裘锡圭):博士论文《殷墟卜辞的分期分类对甲骨文字考释的重要性》(2002年);姜 涛(导师温儒敏):博士论文《“新诗集”与新诗的发生研究》(2003年)。 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3项)陆俭明:第一届国家教学名师(2003年);蒋绍愚:第二届国家教学名师(2006年);温儒敏:第四届国家教学名师(2008年)。3.国家级精品课程(7项)陆俭明等:《现代汉语》(2003年);蒋绍愚等:《古代汉语》(2005年);温儒敏等:《中国现代文学》(2005年);洪子诚等:《中国当代文学》(2006年);袁行霈等:《中国古代文学史》(2006年);商金林等:《中国现代名著导读》(网络课程/2008年);陈保亚等:《理论语言学》(2009年)。4.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4项)陆俭明等(一等奖):“现代汉语系列课程建设理论与实践”(1996年);王福堂等(二等奖):“汉语方言学系列课程”(2004年);蒋绍愚等(一等奖):“古代汉语系列课程建设的新开拓”(2005年);温儒敏等(二等奖):“建立严格的博士生教育管理制度”(2005年)。5.国家级教学团队(1项)沈 阳等:“现代汉语”国家级教学团队(2008年)。

大力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头等任务 党的十五大报告重申并强调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一历史阶段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十五大这些高瞻远瞩的历史性论断对继续推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反复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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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博士论文撤销

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资料图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继续等着,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

这种做法解决不了什么问题,结果就是提高垃圾学术的“质量”。

不行,必须原创我能完成

不是。

北京大学博士论文

5000字吧,怎么也得要,毕竟不是小学生作文了,主要突出特点吧,这样就很好了

所以说概率只有30%左右。你必须要达到教授级的水平,因为这个论文不能够出任何的差错。本科和这个相比真的是太简单了。

能戴博士帽的凤毛麟角。可很多戴博士帽的凑到一块儿。人还是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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