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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文献研究方法有哪些特点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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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文献研究方法有哪些特点和作用

现在学界普遍存在一种过于贬低传世文献价值的现象,即当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存在差异时,过于相信出土文献,欲以出土文献取代传世文献。 到底应当如何看待出土文献对传世文献的作用?带着这个问题,记者专访了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文化研究院阎春新副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网记者:如何看待出土文献的真伪?阎春新:对出土文献来说,它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具体到某一种的出土资料,需作个案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出土文献中,有的是第一手资料,如甲骨文、金文及其它铭文,其可信程度无可怀疑。但也有一些是经过辗转传抄的,对于这类材料,就需要作具体分析。1973年,在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了一批帛书,其中一部类似于今本《战国策》,整理后定名为《战国纵横家书》。该书共27篇,其中11篇内容和文字与今本《战国策》和《史记》大体相同。唐兰、杨宽、马雍等相关学者根据帛书的相关资料,对《史记》、《国策》的可信性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史记》中的《苏秦传》错误百出,真伪参半。其它学者也有许多人持类似的观点。众多学者在这一问题上众口一词,除了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外,如《史记》的各种版本及其流变等,对出土文献长沙帛书过于相信,可能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对出土文献的过分相信,导致的另一个后果就是对传世文献的过于怀疑。这种疑古精神可以上溯到先秦时期。当时子贡说:“纣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是以君子恶居下流,天下之恶皆归焉。”这是说商纣王不会像古史中所描绘的那样残暴,是后人把天下的恶行都归之于其一身的缘故;孟子的尽信《书》不如无《书》,以人之理性阐发传世文献的史迹记载,固然非常具有诠释意蕴,但过于相信主体的主观思维,会严重贬低、破坏原始文献的史料价值,而加以无端指斥。晋代《竹书纪年》的出土,更引起了当时人们对传世文献尤其是儒家经典文献的怀疑和重新认识,重启疑古之风。至近代,以顾颉刚为代表的“疑古学派”,对历史文献持一味的怀疑态度,认为对于东周以后的史料“宁可疑古而失之,不可信古而失之”。这种全盘否定传世文献价值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中国社会科学网:出土文献对传世文献有什么样的价值?阎春新:出土文献对促进传世文献研究的深入,具有重要意义。新的发现、新的材料,往往会促进后者相关领域研究的拓展,同时深化人们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并在某种程度上,矫正人们在思想方法上的一些偏差。而传世文献经过长期的自然选择,得以流传,往往是经过整理和选择的,必有其长处。然而,文献流传,历时愈久愈易失其真。以今日之所见古代文献而言,字词讹误,文句颠倒,段落、篇章脱漏增益,记事殊异,乃至于随意增窜改作,已逐渐失去了它的初始价值。而出土文献因长期埋藏,故得以保持较为原始的面貌。它们的大量面世,激烈的冲击着传世文献。不过,总起来讲,我们认为,以出土文献校勘、补正传世文献而非横加置疑甚或取代后者的相关记载,应受到当前学界的认可赞同和广泛使用。概括来说,出土文献对传世文献有三个方面的作用:校读传世文献之文本;补充传世文献之不足;印证、支撑传世文献或纠正传世文献之谬误 。 中国社会科学网:出土文献对传世文献的校对作用体现在哪里?阎春新:传世文献在流传过程中,经过整理选择和辗转抄写,其中的字词、文句早已与原文献大相径庭,也出现不少的错误。出土文献与之相对照,可以用来校传世文献中的一些错误。以马王堆《老子》(乙本)为例,其中的一些篇目,跟《管子》里的不少文句可以相互对照;上博简第四支简《景公疟》所载晏子之言,可以在《左传·昭公二十年》《晏子春秋·外篇》等传世古书中找到相对应的语句。还可以用来阐明传世文献中某些词语的意义,或者纠正某些词语书写上的错误。如:《汉书》古本所收司马迁的《报任安书》云:“李陵既生降,隤其家声,而仆又茸以蚕室,重为天下观笑。 ”而《文选》卷四一《报任少卿书》“茸”字作“佴”。 可见,《汉书》古本作“佴”。 “佴”字和“耻”字都从“耳”声,马王堆帛书和银雀山竹书都有以“佴”为“耻”的例子,由此我们可以推断,《报任安书》的“佴”字也应该读为“耻”,“茸以蚕室”就是“受宫刑之耻”。1973年河北省文物管理处和定县博物馆在河北定县40号汉墓发掘所得汉墓竹简《论语》,是目前发现最早的《论语》抄本。经整理,可知有《论语》简620枚,残简居多。通过比较,不仅简本各篇的分章与今本多有不同,而且在文字上同今本的差异也有七百多处,这就为今本《论语》的全部释文,提供了可注释和校勘的新证据。定州汉墓竹简《论语》成为研究《论语》的新材料,启发了新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我们厘清《论语》研究中诸多聚讼纷纭的问题。通过根据出土文献对传世文献中谬误的校勘,使文献的记载更加贴近历史事件,使历史面貌得以更好的恢复。通过研究这些恢复后的文献,可以极大地促进研究者的工作,使研究工作取得突破性的成果。出土文献对推动传世文献的字形、字义研究具有重要价值。传世文献在传抄、印刷中流传,已逐渐失去了字形构造上的初始价值,这在与出土文献的对读中能得到有益弥补,而且不时还能带来认识上的新收获。在传世文献中一些字、词的走样,会使关键性语句的意义产生变化,进而导致对一种思想的理解发生变化,更有甚者还会致使相关史实的重新考量。所以出土文献在字形、字义研究上能非常有力地推动传世文献的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网:出土文献的面世,自然对传世文献是一种补充,请您谈谈这个问题。阎春新:虽然传世文献浩如烟海,但仍有许多出土文献是传世文献中原本没有的,又或者一些文献的书名在传世文献中有所记载,但文献的内容却没有流传下来,使得传世文献的记载不可能是历史的全部,它对历史事件或对历史时期的记载是有所遗漏和缺略的。随着出土文献的出土,这类文献才第一次展示在读者面前,使许多佚失多年的文献得以重新问世。将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相对照,可以补足这些遗漏和缺略,有利于研究者贴近历史真相,更有利于后人真实地了解历史。1899年以来出土的甲骨文,属于商代中晚期文字,是当时史官保留的重要文献。虽然每片甲骨文比较简单,但涉及的范围却相当广泛,包括国家争战、狩猎、畜牧、农业生产、祭祀等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丰富的甲骨文的出土,使我们当代的研究者见到了孔子、司马迁等古代史学家所没有见到过的可靠材料,扩大了史料范围,为研究者提供了研究商代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结构、内外战争、帝王世系以及风土民俗等等历史的大量的珍贵资料,使我们对商代以及上古时代的历史研究取得了众多突破性的进展,这是单纯依靠传世文献所无法取得的。1972年4月银雀山汉墓简出土,其中有《孙子》、《六韬》、《尉缭子》、《墨子》等传世文献,同时还有《孙膑兵法》一书。孙子》和《孙膑兵法》的同时出土就证明了孙武和孙膑确为二人,《史记》的记载是正确的;《孙子兵法》和《孙膑兵法》的确也是并存的两本书。《孙膑兵法》的重新面世,结束了学术界的长期争论,而且还为研究先秦思想提供了新的重要资料,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出土文献为我们提供了以往时代没有的、全新的研究对象,扩大了史料的范围,弥补传世文献史料之不足,使研究者可以更准确地把握历史事件、历史思想的发展脉络 。 中国社会科学网:出土文献对传世文献的印证和纠正功能,体现在哪些方面 ?阎春新:从整体考察,不言而喻,出土文献对传世文献有着双重的印证与纠谬功能。就前者而言,出土文献印证甚或支撑着某些传世文献的真实性,至少部分史料的可行性。一方面,某些早期简、帛书籍的样子,传世文献有简略的记载,而出土文献则使今人看到了简、帛书籍的实物,印证了其相关的说法。又如,最近清华简的部分材料,印证了儒家文献如《尚书》的记载;另一方面,新出土的文献,又为一些被辨伪学派打入学术冷宫的所谓“伪书”,平反、正位。疑古学风在宋代兴起后,不少传世的先秦子书被怀疑为后人的伪书,如今本《晏子春秋》、《六韬》、《尉缭子》都有人怀疑不是先秦之书,而是汉以后的伪作。七十年代汉墓出土的古书抄本,更为好几种这样的传世文献恢复了名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出土文献可以为一些因刻意辨伪而生造的“伪书”正名,这对于理解古籍的真伪有很大的帮助 。就后者而言,传世文献大多是经过长期辗转抄写与时代流变而累成或增削加工的。抄写本身就容易造成众多的讹误,文句颠倒,篇章脱漏,而且抄写者往往会加入一些自己的观点,有时也会根据它所处时代的价值标准来对传世文献进行增窜改作,这样就改变了文献本来的面貌;而出土文献则更接近于真实的历史,它所依据的材料往往会更加充分、更加可靠。最为关键的就在于,出土文献在埋入地下以后,基本再也没有被人改动过,保持着文献书写时较为原始的状态,可以说是同种文献中较原始的版本,这显然能纠正传世文献因主客观原因所造成的记载的部分失实与讹误,文献的本来面貌也就可以尽可能多地得以恢复 。因此,出土文献对于传世文献有着极为重要的补充、辅助作用。通过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相互关照,综合运用古文字学、社会学与哲学等跨学科的多维度研究视角与方法,以文献学与史料为依据的历史学,必然会取得突破性的成果 。

优点第一,能用以研究不可能或不容易接近的研究对象。第二,文献的坦白程度高,真实性强。第三,文献研究过程简便易行且费用低。第四,研究结果可靠性大。缺点:(1)文献本身存在较多的不完善性,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在许多用于教育研究的文献中,作者往往出于特殊目的和意图而夸大或掩盖了部分事实,使文献记载偏差。第二,选择性存留和破损。文献的保存常具有选择性,有些人如名人写的文献可以得到维护,而有些人写的文献则常常不易留存,因此现存的文献未必就是活动现象的全部。再加之文献由于是用纸张书写的,它们常常会有破损。第三,信息不完全许多尤其是日记、信件等个人文献,不是为研究目的而是为私人目的而写的,包含有一些研究者所不熟悉的关于某些事件的知识,这对于缺乏经验或缺乏有关事件知识的研究者来说,信息是不完全的。第四,限于言语行为,即文献提供的仅是关于一个回答者的言语行为,而不提供关于回答者非言语行为的直接信息。(2)文献收集困难。文献由于具有记载偏差、信息不完全和选择性存留、破损等局限,致使文献的收集存在困难。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一些客观事件根本无信息记录,无文献可资利用。除此之外,许多文献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公开,难于收集。(3)抽样缺乏代表性。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留下描述生活、思想、感情的文献资料,有些人的生活、思想、感情容易以文献资料留下来,而有些人的则很难,因此文献所反映的往往只是优势群体的生活、感情和思想观念,而很少反映劣势群体的生活、感情和思想观念,这实际上是一种抽样偏差,缺乏代表性。(4)文献的整理和编码困难。各种文献由于撰写目的不同,研究对象各异,内容千差万别,又缺乏标准化的形式,因而文献资料的分类整理和对比都十分困难。此外,文献一般是用文字而不是用数字记载的,难以使之数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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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文献研究方法有哪些特点及作用

文献史料对历史研究有哪些作用解决方案1:文物的史料作用可证实文献之记载,校正文献之谬误,补充文献记载之缺佚。对无文字记载的史前社会,文物则是研究、恢复其社会面貌的实物史料。文物的证史作用中国古代文献是中国的文化宝库。而丰富多彩的文物,对古文献记载的证实,不仅增加了文献记载的真实性、可靠性与珍贵性,而且又增加了实物资料,成为文献记载的真实见证。从另一个角度讲,文物可以证明文献记载的历史将文献和文物密切结合,相互印证,对社会历史各个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会取得更好的效果。文物与文献相互印证,相吻合者已不乏其例。司马迁在《史记》中,记载了商代的世系。河南省安阳殷墟出土的大批甲骨文中对商王世系的记载,经考证与《史记》记载基本相符《史记·孙武吴起列传》中,记载了孙武仕吴孙膑仕齐并各有兵法传世的史实,《汉书·艺文志》中也作了著录。此后,《孙子兵法》不传,众说不一。山东省临沂县银雀山汉墓中同时出土《孙子兵法》和《孙膑兵法》竹简,从而证明《史记》和《汉书》记载的正确,使自隋代以来的疑问和误传得以澄清。《后汉书·礼仪志》中记载的玉柙(玉衣)葬制,也由河北、江苏、安徽、山东、陕西、河南、广东、北京等地出土的完整玉衣或玉衣上的玉片及所使用的金缕、银缕、铜缕等得到证实。文物的正史作用在古代,有些史籍在传抄过程中出现错误,有些在流传中缺佚,有些被统治阶级删改等,这就使文物的正史作用有了极其珍贵的价值。它的表现是校正古籍记载之谬误,订正史传,纠正错讹。在古代,金石学家以金石文字正诸史之谬误,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只限于金石,现在可利用各类文物中的资料订正文献记载。这就使文物的作用在更大的范围内得以发挥。在地方志中对一些古迹的记载,由于时代的限制,缺乏资料,又未实地调查,往往以一些传说为据,使记载失实。随着文物考古工作的深入开展,不少已得以澄清,如河北省磁县许多古,在地方志等古籍中称为“曹操七十二疑”,但经文物调查和考古发掘所获得的文物资料(包括墓志)证明并非曹操七十二疑,而是北朝墓群,是东魏、北齐的皇室及王公贵族墓地。在古文献中,往往记载一些生产和生活器物的状况,这些记载又往往被认为是它们产生的时间,以导致错误。《韩非子》、《周礼》中,有关于髹漆的记载,有人据此认为薄板胎漆器出现于战国中期。实际上中国漆器出现于新石器时代,在浙江省余姚县河姆渡遗址即出土有漆器,商代遗址和墓葬中更有多处发现。这些出土文物,都校正了《韩非子》和《周礼》的记载。文物的补史作用对无文字可考的历史提供实物资料,以研究和恢复其历史面貌;对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则补文字记载的缺佚,以提供比文字记载更丰富多彩的资料。中国的各种古籍,是研究不同时期历史的宝贵资料。但不可忽视的是正史和其他古籍,受阶级局限和当时条件的限制,有大量史实,特别是关于劳动生产者的史实并未被记载,使为数众多的史实失传,还有不少史籍在历史上散失不传,许多史实被湮没。同时,人类社会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整体,文献记载的史实,年代愈早的文献,记载的史实愈简略,甚或不予记载,这就使许许多多能说明社会各个方面的史实缺载。各个历史时期丰富多彩的文物,完全可以弥补文献记载的不足。文物本身储存的信息,可以为研究不同问题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而有文字的文物,如甲骨文金文、竹木简牍、帛书、古写本、古印本、石刻等,更是直接记载了历史的不同方面,保存了大量历史资料,从而使人们得以了解某些方面的真实情况。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5种秦法律文书竹简,其内容远远超过了李悝《法经》的范畴,已具备刑法、诉讼法、民法、军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方面的内容。湖南省长沙马王堆3号汉墓中出土的帛书中,有5种医书,成书年代都早于《黄帝内经》,在内容上没有五行学说的痕迹,填补了中国早期医学史上的空白。文物的史料功能文物作为实物史料,其证史、正史、补史的作用是开展科学研究,发挥文物作用的第一步。在完成第一步工作之后,还要运用这些可信而翔实的资料,研究历史,促进科学文化艺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文物史料对专门史的研究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农业史、畜牧业史、纺织史、陶瓷史、冶金史、建筑史、交通史、天文史、雕塑史、医药史等专业史的研究,都离不开文物史料,特别是原始社会无文字记载,只有依靠文物史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文物的物质成分和所储存的信息了解的越来越清楚,可为专门史的研究和撰写提供更加详细和精确的资料。文物作为有形的物体,在绘画、雕塑等一些专门史的研究中,是十分形象生动的实物史料。它比文献资料有更加特殊的价值。在研究中国传统文化的民族形式方面,文物同样具有特殊价值。在研究中只依靠文献资料,只作文字描述,不易给人一个形象概念,若增加文物史料,插图与文字配合,人们一看就清楚了。人们从古建筑、绘画、雕塑等形式上,就比较容易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民族形式。古代文物可为发展中国科学技术和物质文明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分析研究古代文物所储存的科技信息,是借鉴的重要内容。对古代文物所具有的物质形式,可在研究其科学性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中国古代有许多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历史长河中被湮没。但运用这些技术所创造的物质财富有些在考古工作中被发现,其中有的经整理研究,用现代科学技术分析检测,已获得了储存在文物中的科技信息,成为发展今日科学技术的借鉴,或为经济建设提供了科学依据。中国文物中有大量文物本身就是当时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蕴藏着当时的科学信息。对这一类文物的深入研究,特别是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分析研究,会为发展今天的科学技术提供信息和资料。古代的天文文物和冶金、水利、建筑等方面的文物都程度不同的包含了古代的科学信息。在战国时期使用失蜡法铸造铜器,汉代使用土法生产球墨铸铁等,都属于这一类。借鉴与促进艺术发展文化艺术的发展离不开借鉴。任何时代、任何地域的文化艺术都是在学习前人积累的知识和文化艺术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如书法、绘画艺术,就是在学习前人作品(许多已成为文物)、借鉴前人优点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时代风格和个人艺术风格的。书法、绘画艺术的发展是这样,其他文化艺术也莫不如此。解决方案2:提供佐证,文献是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方案3:没有文献,哪来的历史

现在学界普遍存在一种过于贬低传世文献价值的现象,即当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存在差异时,过于相信出土文献,欲以出土文献取代传世文献。 到底应当如何看待出土文献对传世文献的作用?带着这个问题,记者专访了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文化研究院阎春新副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网记者:如何看待出土文献的真伪?阎春新:对出土文献来说,它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具体到某一种的出土资料,需作个案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出土文献中,有的是第一手资料,如甲骨文、金文及其它铭文,其可信程度无可怀疑。但也有一些是经过辗转传抄的,对于这类材料,就需要作具体分析。1973年,在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了一批帛书,其中一部类似于今本《战国策》,整理后定名为《战国纵横家书》。该书共27篇,其中11篇内容和文字与今本《战国策》和《史记》大体相同。唐兰、杨宽、马雍等相关学者根据帛书的相关资料,对《史记》、《国策》的可信性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史记》中的《苏秦传》错误百出,真伪参半。其它学者也有许多人持类似的观点。众多学者在这一问题上众口一词,除了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外,如《史记》的各种版本及其流变等,对出土文献长沙帛书过于相信,可能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对出土文献的过分相信,导致的另一个后果就是对传世文献的过于怀疑。这种疑古精神可以上溯到先秦时期。当时子贡说:“纣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是以君子恶居下流,天下之恶皆归焉。”这是说商纣王不会像古史中所描绘的那样残暴,是后人把天下的恶行都归之于其一身的缘故;孟子的尽信《书》不如无《书》,以人之理性阐发传世文献的史迹记载,固然非常具有诠释意蕴,但过于相信主体的主观思维,会严重贬低、破坏原始文献的史料价值,而加以无端指斥。晋代《竹书纪年》的出土,更引起了当时人们对传世文献尤其是儒家经典文献的怀疑和重新认识,重启疑古之风。至近代,以顾颉刚为代表的“疑古学派”,对历史文献持一味的怀疑态度,认为对于东周以后的史料“宁可疑古而失之,不可信古而失之”。这种全盘否定传世文献价值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中国社会科学网:出土文献对传世文献有什么样的价值?阎春新:出土文献对促进传世文献研究的深入,具有重要意义。新的发现、新的材料,往往会促进后者相关领域研究的拓展,同时深化人们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并在某种程度上,矫正人们在思想方法上的一些偏差。而传世文献经过长期的自然选择,得以流传,往往是经过整理和选择的,必有其长处。然而,文献流传,历时愈久愈易失其真。以今日之所见古代文献而言,字词讹误,文句颠倒,段落、篇章脱漏增益,记事殊异,乃至于随意增窜改作,已逐渐失去了它的初始价值。而出土文献因长期埋藏,故得以保持较为原始的面貌。它们的大量面世,激烈的冲击着传世文献。不过,总起来讲,我们认为,以出土文献校勘、补正传世文献而非横加置疑甚或取代后者的相关记载,应受到当前学界的认可赞同和广泛使用。概括来说,出土文献对传世文献有三个方面的作用:校读传世文献之文本;补充传世文献之不足;印证、支撑传世文献或纠正传世文献之谬误 。 中国社会科学网:出土文献对传世文献的校对作用体现在哪里?阎春新:传世文献在流传过程中,经过整理选择和辗转抄写,其中的字词、文句早已与原文献大相径庭,也出现不少的错误。出土文献与之相对照,可以用来校传世文献中的一些错误。以马王堆《老子》(乙本)为例,其中的一些篇目,跟《管子》里的不少文句可以相互对照;上博简第四支简《景公疟》所载晏子之言,可以在《左传·昭公二十年》《晏子春秋·外篇》等传世古书中找到相对应的语句。还可以用来阐明传世文献中某些词语的意义,或者纠正某些词语书写上的错误。如:《汉书》古本所收司马迁的《报任安书》云:“李陵既生降,隤其家声,而仆又茸以蚕室,重为天下观笑。 ”而《文选》卷四一《报任少卿书》“茸”字作“佴”。 可见,《汉书》古本作“佴”。 “佴”字和“耻”字都从“耳”声,马王堆帛书和银雀山竹书都有以“佴”为“耻”的例子,由此我们可以推断,《报任安书》的“佴”字也应该读为“耻”,“茸以蚕室”就是“受宫刑之耻”。1973年河北省文物管理处和定县博物馆在河北定县40号汉墓发掘所得汉墓竹简《论语》,是目前发现最早的《论语》抄本。经整理,可知有《论语》简620枚,残简居多。通过比较,不仅简本各篇的分章与今本多有不同,而且在文字上同今本的差异也有七百多处,这就为今本《论语》的全部释文,提供了可注释和校勘的新证据。定州汉墓竹简《论语》成为研究《论语》的新材料,启发了新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我们厘清《论语》研究中诸多聚讼纷纭的问题。通过根据出土文献对传世文献中谬误的校勘,使文献的记载更加贴近历史事件,使历史面貌得以更好的恢复。通过研究这些恢复后的文献,可以极大地促进研究者的工作,使研究工作取得突破性的成果。出土文献对推动传世文献的字形、字义研究具有重要价值。传世文献在传抄、印刷中流传,已逐渐失去了字形构造上的初始价值,这在与出土文献的对读中能得到有益弥补,而且不时还能带来认识上的新收获。在传世文献中一些字、词的走样,会使关键性语句的意义产生变化,进而导致对一种思想的理解发生变化,更有甚者还会致使相关史实的重新考量。所以出土文献在字形、字义研究上能非常有力地推动传世文献的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网:出土文献的面世,自然对传世文献是一种补充,请您谈谈这个问题。阎春新:虽然传世文献浩如烟海,但仍有许多出土文献是传世文献中原本没有的,又或者一些文献的书名在传世文献中有所记载,但文献的内容却没有流传下来,使得传世文献的记载不可能是历史的全部,它对历史事件或对历史时期的记载是有所遗漏和缺略的。随着出土文献的出土,这类文献才第一次展示在读者面前,使许多佚失多年的文献得以重新问世。将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相对照,可以补足这些遗漏和缺略,有利于研究者贴近历史真相,更有利于后人真实地了解历史。1899年以来出土的甲骨文,属于商代中晚期文字,是当时史官保留的重要文献。虽然每片甲骨文比较简单,但涉及的范围却相当广泛,包括国家争战、狩猎、畜牧、农业生产、祭祀等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丰富的甲骨文的出土,使我们当代的研究者见到了孔子、司马迁等古代史学家所没有见到过的可靠材料,扩大了史料范围,为研究者提供了研究商代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结构、内外战争、帝王世系以及风土民俗等等历史的大量的珍贵资料,使我们对商代以及上古时代的历史研究取得了众多突破性的进展,这是单纯依靠传世文献所无法取得的。1972年4月银雀山汉墓简出土,其中有《孙子》、《六韬》、《尉缭子》、《墨子》等传世文献,同时还有《孙膑兵法》一书。孙子》和《孙膑兵法》的同时出土就证明了孙武和孙膑确为二人,《史记》的记载是正确的;《孙子兵法》和《孙膑兵法》的确也是并存的两本书。《孙膑兵法》的重新面世,结束了学术界的长期争论,而且还为研究先秦思想提供了新的重要资料,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出土文献为我们提供了以往时代没有的、全新的研究对象,扩大了史料的范围,弥补传世文献史料之不足,使研究者可以更准确地把握历史事件、历史思想的发展脉络 。 中国社会科学网:出土文献对传世文献的印证和纠正功能,体现在哪些方面 ?阎春新:从整体考察,不言而喻,出土文献对传世文献有着双重的印证与纠谬功能。就前者而言,出土文献印证甚或支撑着某些传世文献的真实性,至少部分史料的可行性。一方面,某些早期简、帛书籍的样子,传世文献有简略的记载,而出土文献则使今人看到了简、帛书籍的实物,印证了其相关的说法。又如,最近清华简的部分材料,印证了儒家文献如《尚书》的记载;另一方面,新出土的文献,又为一些被辨伪学派打入学术冷宫的所谓“伪书”,平反、正位。疑古学风在宋代兴起后,不少传世的先秦子书被怀疑为后人的伪书,如今本《晏子春秋》、《六韬》、《尉缭子》都有人怀疑不是先秦之书,而是汉以后的伪作。七十年代汉墓出土的古书抄本,更为好几种这样的传世文献恢复了名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出土文献可以为一些因刻意辨伪而生造的“伪书”正名,这对于理解古籍的真伪有很大的帮助 。就后者而言,传世文献大多是经过长期辗转抄写与时代流变而累成或增削加工的。抄写本身就容易造成众多的讹误,文句颠倒,篇章脱漏,而且抄写者往往会加入一些自己的观点,有时也会根据它所处时代的价值标准来对传世文献进行增窜改作,这样就改变了文献本来的面貌;而出土文献则更接近于真实的历史,它所依据的材料往往会更加充分、更加可靠。最为关键的就在于,出土文献在埋入地下以后,基本再也没有被人改动过,保持着文献书写时较为原始的状态,可以说是同种文献中较原始的版本,这显然能纠正传世文献因主客观原因所造成的记载的部分失实与讹误,文献的本来面貌也就可以尽可能多地得以恢复 。因此,出土文献对于传世文献有着极为重要的补充、辅助作用。通过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相互关照,综合运用古文字学、社会学与哲学等跨学科的多维度研究视角与方法,以文献学与史料为依据的历史学,必然会取得突破性的成果 。

出土文献研究方法有哪些特点和优点

现在学界普遍存在一种过于贬低传世文献价值的现象,即当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存在差异时,过于相信出土文献,欲以出土文献取代传世文献。 到底应当如何看待出土文献对传世文献的作用?带着这个问题,记者专访了曲阜师范大学孔子文化研究院阎春新副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网记者:如何看待出土文献的真伪?阎春新:对出土文献来说,它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具体到某一种的出土资料,需作个案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出土文献中,有的是第一手资料,如甲骨文、金文及其它铭文,其可信程度无可怀疑。但也有一些是经过辗转传抄的,对于这类材料,就需要作具体分析。1973年,在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了一批帛书,其中一部类似于今本《战国策》,整理后定名为《战国纵横家书》。该书共27篇,其中11篇内容和文字与今本《战国策》和《史记》大体相同。唐兰、杨宽、马雍等相关学者根据帛书的相关资料,对《史记》、《国策》的可信性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史记》中的《苏秦传》错误百出,真伪参半。其它学者也有许多人持类似的观点。众多学者在这一问题上众口一词,除了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外,如《史记》的各种版本及其流变等,对出土文献长沙帛书过于相信,可能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对出土文献的过分相信,导致的另一个后果就是对传世文献的过于怀疑。这种疑古精神可以上溯到先秦时期。当时子贡说:“纣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是以君子恶居下流,天下之恶皆归焉。”这是说商纣王不会像古史中所描绘的那样残暴,是后人把天下的恶行都归之于其一身的缘故;孟子的尽信《书》不如无《书》,以人之理性阐发传世文献的史迹记载,固然非常具有诠释意蕴,但过于相信主体的主观思维,会严重贬低、破坏原始文献的史料价值,而加以无端指斥。晋代《竹书纪年》的出土,更引起了当时人们对传世文献尤其是儒家经典文献的怀疑和重新认识,重启疑古之风。至近代,以顾颉刚为代表的“疑古学派”,对历史文献持一味的怀疑态度,认为对于东周以后的史料“宁可疑古而失之,不可信古而失之”。这种全盘否定传世文献价值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中国社会科学网:出土文献对传世文献有什么样的价值?阎春新:出土文献对促进传世文献研究的深入,具有重要意义。新的发现、新的材料,往往会促进后者相关领域研究的拓展,同时深化人们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并在某种程度上,矫正人们在思想方法上的一些偏差。而传世文献经过长期的自然选择,得以流传,往往是经过整理和选择的,必有其长处。然而,文献流传,历时愈久愈易失其真。以今日之所见古代文献而言,字词讹误,文句颠倒,段落、篇章脱漏增益,记事殊异,乃至于随意增窜改作,已逐渐失去了它的初始价值。而出土文献因长期埋藏,故得以保持较为原始的面貌。它们的大量面世,激烈的冲击着传世文献。不过,总起来讲,我们认为,以出土文献校勘、补正传世文献而非横加置疑甚或取代后者的相关记载,应受到当前学界的认可赞同和广泛使用。概括来说,出土文献对传世文献有三个方面的作用:校读传世文献之文本;补充传世文献之不足;印证、支撑传世文献或纠正传世文献之谬误 。 中国社会科学网:出土文献对传世文献的校对作用体现在哪里?阎春新:传世文献在流传过程中,经过整理选择和辗转抄写,其中的字词、文句早已与原文献大相径庭,也出现不少的错误。出土文献与之相对照,可以用来校传世文献中的一些错误。以马王堆《老子》(乙本)为例,其中的一些篇目,跟《管子》里的不少文句可以相互对照;上博简第四支简《景公疟》所载晏子之言,可以在《左传·昭公二十年》《晏子春秋·外篇》等传世古书中找到相对应的语句。还可以用来阐明传世文献中某些词语的意义,或者纠正某些词语书写上的错误。如:《汉书》古本所收司马迁的《报任安书》云:“李陵既生降,隤其家声,而仆又茸以蚕室,重为天下观笑。 ”而《文选》卷四一《报任少卿书》“茸”字作“佴”。 可见,《汉书》古本作“佴”。 “佴”字和“耻”字都从“耳”声,马王堆帛书和银雀山竹书都有以“佴”为“耻”的例子,由此我们可以推断,《报任安书》的“佴”字也应该读为“耻”,“茸以蚕室”就是“受宫刑之耻”。1973年河北省文物管理处和定县博物馆在河北定县40号汉墓发掘所得汉墓竹简《论语》,是目前发现最早的《论语》抄本。经整理,可知有《论语》简620枚,残简居多。通过比较,不仅简本各篇的分章与今本多有不同,而且在文字上同今本的差异也有七百多处,这就为今本《论语》的全部释文,提供了可注释和校勘的新证据。定州汉墓竹简《论语》成为研究《论语》的新材料,启发了新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我们厘清《论语》研究中诸多聚讼纷纭的问题。通过根据出土文献对传世文献中谬误的校勘,使文献的记载更加贴近历史事件,使历史面貌得以更好的恢复。通过研究这些恢复后的文献,可以极大地促进研究者的工作,使研究工作取得突破性的成果。出土文献对推动传世文献的字形、字义研究具有重要价值。传世文献在传抄、印刷中流传,已逐渐失去了字形构造上的初始价值,这在与出土文献的对读中能得到有益弥补,而且不时还能带来认识上的新收获。在传世文献中一些字、词的走样,会使关键性语句的意义产生变化,进而导致对一种思想的理解发生变化,更有甚者还会致使相关史实的重新考量。所以出土文献在字形、字义研究上能非常有力地推动传世文献的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网:出土文献的面世,自然对传世文献是一种补充,请您谈谈这个问题。阎春新:虽然传世文献浩如烟海,但仍有许多出土文献是传世文献中原本没有的,又或者一些文献的书名在传世文献中有所记载,但文献的内容却没有流传下来,使得传世文献的记载不可能是历史的全部,它对历史事件或对历史时期的记载是有所遗漏和缺略的。随着出土文献的出土,这类文献才第一次展示在读者面前,使许多佚失多年的文献得以重新问世。将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相对照,可以补足这些遗漏和缺略,有利于研究者贴近历史真相,更有利于后人真实地了解历史。1899年以来出土的甲骨文,属于商代中晚期文字,是当时史官保留的重要文献。虽然每片甲骨文比较简单,但涉及的范围却相当广泛,包括国家争战、狩猎、畜牧、农业生产、祭祀等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丰富的甲骨文的出土,使我们当代的研究者见到了孔子、司马迁等古代史学家所没有见到过的可靠材料,扩大了史料范围,为研究者提供了研究商代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结构、内外战争、帝王世系以及风土民俗等等历史的大量的珍贵资料,使我们对商代以及上古时代的历史研究取得了众多突破性的进展,这是单纯依靠传世文献所无法取得的。1972年4月银雀山汉墓简出土,其中有《孙子》、《六韬》、《尉缭子》、《墨子》等传世文献,同时还有《孙膑兵法》一书。孙子》和《孙膑兵法》的同时出土就证明了孙武和孙膑确为二人,《史记》的记载是正确的;《孙子兵法》和《孙膑兵法》的确也是并存的两本书。《孙膑兵法》的重新面世,结束了学术界的长期争论,而且还为研究先秦思想提供了新的重要资料,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出土文献为我们提供了以往时代没有的、全新的研究对象,扩大了史料的范围,弥补传世文献史料之不足,使研究者可以更准确地把握历史事件、历史思想的发展脉络 。 中国社会科学网:出土文献对传世文献的印证和纠正功能,体现在哪些方面 ?阎春新:从整体考察,不言而喻,出土文献对传世文献有着双重的印证与纠谬功能。就前者而言,出土文献印证甚或支撑着某些传世文献的真实性,至少部分史料的可行性。一方面,某些早期简、帛书籍的样子,传世文献有简略的记载,而出土文献则使今人看到了简、帛书籍的实物,印证了其相关的说法。又如,最近清华简的部分材料,印证了儒家文献如《尚书》的记载;另一方面,新出土的文献,又为一些被辨伪学派打入学术冷宫的所谓“伪书”,平反、正位。疑古学风在宋代兴起后,不少传世的先秦子书被怀疑为后人的伪书,如今本《晏子春秋》、《六韬》、《尉缭子》都有人怀疑不是先秦之书,而是汉以后的伪作。七十年代汉墓出土的古书抄本,更为好几种这样的传世文献恢复了名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出土文献可以为一些因刻意辨伪而生造的“伪书”正名,这对于理解古籍的真伪有很大的帮助 。就后者而言,传世文献大多是经过长期辗转抄写与时代流变而累成或增削加工的。抄写本身就容易造成众多的讹误,文句颠倒,篇章脱漏,而且抄写者往往会加入一些自己的观点,有时也会根据它所处时代的价值标准来对传世文献进行增窜改作,这样就改变了文献本来的面貌;而出土文献则更接近于真实的历史,它所依据的材料往往会更加充分、更加可靠。最为关键的就在于,出土文献在埋入地下以后,基本再也没有被人改动过,保持着文献书写时较为原始的状态,可以说是同种文献中较原始的版本,这显然能纠正传世文献因主客观原因所造成的记载的部分失实与讹误,文献的本来面貌也就可以尽可能多地得以恢复 。因此,出土文献对于传世文献有着极为重要的补充、辅助作用。通过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相互关照,综合运用古文字学、社会学与哲学等跨学科的多维度研究视角与方法,以文献学与史料为依据的历史学,必然会取得突破性的成果 。

出土文献是珍贵的文献资料,是史学研究中基本的史料形式之一,是研究古史的第一手资料。文献史料以内容繁富、完备、连续和系统见长,具有极其重要的史料价值。通过对出土文献的鉴别、择善,我们可以还原一部分真实古代历史,了解古代的物质文化生活以及社会风俗,不断的完善和充实古史研究的理论方法和知识结构。

古典文献研究方法有哪些特点和作用

(1)首先,学习古典文献学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任务。整理古籍,对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有着不可忽视的战略意义。是一项重要的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工作。最起码的一点是,灿烂的中华文化可以提高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这是我们的精神支柱。因此,整理古籍,为了让更多的人看懂,仅作标点,注释,校勘,训诂还不够,要有今译,争取更多的人能看懂。(2)其次,学习古典文献学是专业学习的需要。对于学习和研究中国古代语言文学,古代历史和哲学的人来说,中国古典文献学是一门重要的必修课,是为专业课的学习服务的一门基础课。由于在学习中要涉及大量的文献典籍,因此,有必要学习和掌握古典文献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 以便使自己在学习中能顺利地找到材料,正确地运用材料,进而分析批判材料,得出科学的结论。总之,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古典文献学的基本知识,才能为今后的学习和研究奠定坚实的基础,才能在科学研究中有所成就。

水浒:造反都是政府逼的红楼:不是所有男女之情都是色情的三国:国与国之间没有永远的敌人没有永远的朋友西游:凡是没后台的妖怪都被大圣弄死了,由后台,自然被保走。

一、古代文献学基础知识1、 文献一词首见于《论语·八佾》。2、 传统文献学又叫做校雠学,由西汉末年的刘向、刘歆所开创。3、 古典文献学的传统主干知识包括目录、版本、校勘。4、 目录学在学术研究中最大的功用是“辨章学术,考镜源流”。5、 古典文献按照问世或流传的方式来划分,可以分为两大类: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迄今为止所能见到的最早的出土文献是商代的甲骨文,最早的传世文献是《易经》《诗经》《尚书》。6、 刘向开始了中国古典文献学史上第一次有政府组织的大规模有计划的文献整理工作,著有〈别录〉一书。刘歆在刘向〈别录〉的基础上,撮其指要,著为〈七略〉。7、 两汉古典文献学的集大成者是郑玄。8、 魏晋玄学以谈论三玄《周易》《老子》《庄子》为风尚。9、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古典文献的传播与发现上两件值得关注的大事是魏正始三体石经的刊刻和汲冢竹书的发现。10、单行的文学理论和文学批评著作。如《文心雕龙》《诗品》《沧浪诗话》《词律》。11、最早的诗文总集是《文选》12、《百川学海》刻于宋度宗咸淳九年(1273),流传较广,是中国最早刻印的一部丛书。13、《古今说海》是我国最早的小说专门丛书。14、《四库全书》,是中国古代最大型的综合性丛书。15、我国最早的书目是西汉刘向、刘歆父子编撰的《别录》《七略》;中国古代最重要的书目是《汉书艺文志》《隋书经籍制》《四库全书总目》16、中国最早的字典和词典分别是《说文解字》《尔雅》;古代最常见的韵书是《广韵》,它代表了汉语中古语音系统。古代规模最大的词典兼韵书是清人编撰的《佩文韵府》;收汉字最多的现代字典是《汉语大字典》。17、类书是我国古代分类式的资料汇编性的工具书。最早的类书是魏文帝曹丕时编的《皇览》,历代著名的类书有宋代的《太平广记》《太平御览》《册府元龟》《玉海》,明代的《永乐大典》,清代的《古今图书集成》。18、十通是指杜佑的《通典》、郑樵的《通志》、马端临的《文献通考》(三通)《清通典》、《清通志》、《清文献通考》《续通典》、《续通志》、《续文献通考》《清续文献通考》19、我国最早的一书目录是《易·序卦传》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综合性群书目录是《汉书·艺文志》。我国最早的目录书是《别录》。古典文献发生错误的类型有讹、脱、衍、倒。旋风装又叫做龙鳞装 。23.东汉蔡邕的《蔡中郎集》,题“汉左中郎将蔡邕伯喈撰”,“左中郎将”是官职,“伯喈”是字;三国魏曹植的《曹子建集》,题“魏陈思王曹植撰”,“陈”是封地,“陈王”是封爵名,“思”谥号;南宋张炎的《山中白云词》,题“西秦玉田生张炎叔夏”,“西秦”(今甘肃天水)是他的原籍,“玉田生”是号,“叔夏”是字。 正史中只有欧阳修的《新五代史》为私人修撰,其余均是官修。辨伪的核心内容是考证认定图书文献形成的真实年代。纪传本末体创始于南宋袁枢的《通鉴纪事本末》。27、我国著录甲骨文第一书是刘鹗的《铁云藏龟》28、金文,又叫铭文、钟鼎文、彝器款识29、孙诒让是最早研究甲骨文的学者,其《契文举例》是我国第一部考释甲骨文字的专著。30、汉代人将《左传》与《国语》看作《春秋》的内、外传,认为皆左丘明所作。31、古书注音方式有直音,反切,注解术语读若、读如、如字。编年体史书代表作有《春秋》《左传》《资治通鉴》纪传体三史是指《史记》《汉书》《后汉书》东汉荀悦所编的《汉纪》全称《东观汉纪》,是中国最早的一部官修国史,也是第一部编年体断代史,第一部纪传体通史是《史记》,第一部纪传体断代史是《汉书》。古书一般格式是小题在上,大题在下。“周南关雎古训传第一”是小题,列于上;毛诗是大题,列于此行之下。汉代人将《左传》《国语》看做是《春秋》的内外传,作者都是左丘明。38、文献文字在传写中脱去一字或数字,称脱文,也叫夺文、阙文。39、蜀本是指宋代四川地区所刻的书,字体多使用颜体。40、杭本是指宋代浙江地区所刻的书,字体多使用柳体。二、名词解释1、十家九流:「九流」是指: 儒家,代表人物是孔子、孟子、荀子; 道家,代表人物是老子、庄子; 墨家,代表人物是墨子; 法家,代表人物是李悝、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商鞅(重法)、韩非; 名家,代表人物是公孙龙、惠施、邓析子; 阴阳家,代表人物是邹衍; 纵横家,代表人物是苏秦、张仪、鬼谷子; 杂家,代表人物是吕不韦、淮南王; 农家,代表人物是许行。 「九流」之上再加上小说家 (代表人物是青史子),就是「十家」了。由于小说家只是道听途说,没有有系统的理论,因而不大受世人重视,所以不入流,只能称做「家」。2、本校法:就是将本书前后文字互证,比较其异同,从而断定其中的错误的校勘方法。在没有同书别本可以对校的情况下,采用本校法是一种较好的方法。历代校勘学家根据本书的上下文义,相同的词语,相同相近的句式,校勘出本书错误的例子很多。3、祖本:即初刻本,是最早成书刻印的版本,为后来衍生的同一著作各种不同版本的来源和依据。4、善本:是指文物价值、艺术价值或学术价值较高的本子。5、写本:又称手写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是指非经制版印刷而由手写成书的本子,狭义的写本是指人们约定俗成的唐以前的本子。6、九经正义:为了统一南北经学,解决“儒学多门,章句繁杂”之弊,唐太宗命令孔颖达等人撰写《易》《诗》《书》《左传》《礼记》的义疏,书成名为《五经正义》。高宗时作为官府教材和考试取士的标准经说。后来又有贾公彦作《周礼疏》《仪礼疏》,杨士勋作《谷梁传疏》,徐彦作《公羊传疏》,合成九经正义。7、别集:是指汇集某一个作者所著多种文体作品为一书的文献著作,与“总集”相对而言。如《陆放翁全集》《韩昌黎集》《文山先生集》《杜少陵集》等。别集比较系统地收载了某一个作者的著作,所以这就为研究该作者的生平事迹和他的创作提供了较重要的材料,为研究所涉及的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也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资料,它对保存历史文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它也是编辑总集不可缺少的重要的依据。8、《十三经注疏》:宋佚名编,清阮元撰校勘记,嘉庆二十年(1815年)南昌府学刊本,中华书局1982年据原世界书局缩印本影印出版。十三经为儒家的经典著作,历代注疏本甚多,且单独成书。南宋绍兴间始有合刊本,共416卷。包括:《周易正义》、《尚书正义》、《毛诗正义》、《周礼注疏》、《仪礼注疏》、《礼记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春秋公羊传注疏》、《春秋谷梁传注疏》、《论语注疏》、《孝经注疏》、《尔雅注疏》、《孟子注疏》。9、十通:是指我国古代十部著名的政书,包括:唐代杜佑根据刘秩所编《通典》,宋代郑樵编纂的《通志》,元代马端临的《文献通考》,清朝的《续通典》、《续通志》、《续文献通考》、《皇朝(清)通典》、《皇朝(清)通志》、《皇朝(清)文献通考》和清末刘锦藻所编《皇朝(清)续文献通考》。“十通”使我国几千年的古代典章制度有了系统完整的记载。10、三体石经:魏正始年间在石头上刊刻的经书。魏废帝齐王芳正始二年,按照古文、篆文、隶书三种字体刊刻儒家经典,故称三体石经或三字石经。其中完整刊立的有《尚书》《春秋》,未刊完的有《左传》。三体石经在古文字学和校勘学上都有很大价值。11、蜀本:宋代四川地区所刻的书,世称“蜀本”。蜀本特点是:字体多似颜体,字画肥劲朴厚,结构架势雄浑壮丽,版式疏朗悦目。版心大都是白口,左右双栏,没有耳子。版心下端多有刊工姓名。纸张洁白,校勘精当,可与浙本相媲美。由于在宋末元军进攻四川时大肆焚毁抢掠,因而蜀本流传至今,比浙本、建本要少得多了。蜀本中又可分为成都本、眉山本。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方法有哪些特点和作用

文献史料对历史研究有哪些作用解决方案1:文物的史料作用可证实文献之记载,校正文献之谬误,补充文献记载之缺佚。对无文字记载的史前社会,文物则是研究、恢复其社会面貌的实物史料。文物的证史作用中国古代文献是中国的文化宝库。而丰富多彩的文物,对古文献记载的证实,不仅增加了文献记载的真实性、可靠性与珍贵性,而且又增加了实物资料,成为文献记载的真实见证。从另一个角度讲,文物可以证明文献记载的历史将文献和文物密切结合,相互印证,对社会历史各个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会取得更好的效果。文物与文献相互印证,相吻合者已不乏其例。司马迁在《史记》中,记载了商代的世系。河南省安阳殷墟出土的大批甲骨文中对商王世系的记载,经考证与《史记》记载基本相符《史记·孙武吴起列传》中,记载了孙武仕吴孙膑仕齐并各有兵法传世的史实,《汉书·艺文志》中也作了著录。此后,《孙子兵法》不传,众说不一。山东省临沂县银雀山汉墓中同时出土《孙子兵法》和《孙膑兵法》竹简,从而证明《史记》和《汉书》记载的正确,使自隋代以来的疑问和误传得以澄清。《后汉书·礼仪志》中记载的玉柙(玉衣)葬制,也由河北、江苏、安徽、山东、陕西、河南、广东、北京等地出土的完整玉衣或玉衣上的玉片及所使用的金缕、银缕、铜缕等得到证实。文物的正史作用在古代,有些史籍在传抄过程中出现错误,有些在流传中缺佚,有些被统治阶级删改等,这就使文物的正史作用有了极其珍贵的价值。它的表现是校正古籍记载之谬误,订正史传,纠正错讹。在古代,金石学家以金石文字正诸史之谬误,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只限于金石,现在可利用各类文物中的资料订正文献记载。这就使文物的作用在更大的范围内得以发挥。在地方志中对一些古迹的记载,由于时代的限制,缺乏资料,又未实地调查,往往以一些传说为据,使记载失实。随着文物考古工作的深入开展,不少已得以澄清,如河北省磁县许多古,在地方志等古籍中称为“曹操七十二疑”,但经文物调查和考古发掘所获得的文物资料(包括墓志)证明并非曹操七十二疑,而是北朝墓群,是东魏、北齐的皇室及王公贵族墓地。在古文献中,往往记载一些生产和生活器物的状况,这些记载又往往被认为是它们产生的时间,以导致错误。《韩非子》、《周礼》中,有关于髹漆的记载,有人据此认为薄板胎漆器出现于战国中期。实际上中国漆器出现于新石器时代,在浙江省余姚县河姆渡遗址即出土有漆器,商代遗址和墓葬中更有多处发现。这些出土文物,都校正了《韩非子》和《周礼》的记载。文物的补史作用对无文字可考的历史提供实物资料,以研究和恢复其历史面貌;对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则补文字记载的缺佚,以提供比文字记载更丰富多彩的资料。中国的各种古籍,是研究不同时期历史的宝贵资料。但不可忽视的是正史和其他古籍,受阶级局限和当时条件的限制,有大量史实,特别是关于劳动生产者的史实并未被记载,使为数众多的史实失传,还有不少史籍在历史上散失不传,许多史实被湮没。同时,人类社会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整体,文献记载的史实,年代愈早的文献,记载的史实愈简略,甚或不予记载,这就使许许多多能说明社会各个方面的史实缺载。各个历史时期丰富多彩的文物,完全可以弥补文献记载的不足。文物本身储存的信息,可以为研究不同问题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而有文字的文物,如甲骨文金文、竹木简牍、帛书、古写本、古印本、石刻等,更是直接记载了历史的不同方面,保存了大量历史资料,从而使人们得以了解某些方面的真实情况。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5种秦法律文书竹简,其内容远远超过了李悝《法经》的范畴,已具备刑法、诉讼法、民法、军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方面的内容。湖南省长沙马王堆3号汉墓中出土的帛书中,有5种医书,成书年代都早于《黄帝内经》,在内容上没有五行学说的痕迹,填补了中国早期医学史上的空白。文物的史料功能文物作为实物史料,其证史、正史、补史的作用是开展科学研究,发挥文物作用的第一步。在完成第一步工作之后,还要运用这些可信而翔实的资料,研究历史,促进科学文化艺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文物史料对专门史的研究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农业史、畜牧业史、纺织史、陶瓷史、冶金史、建筑史、交通史、天文史、雕塑史、医药史等专业史的研究,都离不开文物史料,特别是原始社会无文字记载,只有依靠文物史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文物的物质成分和所储存的信息了解的越来越清楚,可为专门史的研究和撰写提供更加详细和精确的资料。文物作为有形的物体,在绘画、雕塑等一些专门史的研究中,是十分形象生动的实物史料。它比文献资料有更加特殊的价值。在研究中国传统文化的民族形式方面,文物同样具有特殊价值。在研究中只依靠文献资料,只作文字描述,不易给人一个形象概念,若增加文物史料,插图与文字配合,人们一看就清楚了。人们从古建筑、绘画、雕塑等形式上,就比较容易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民族形式。古代文物可为发展中国科学技术和物质文明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分析研究古代文物所储存的科技信息,是借鉴的重要内容。对古代文物所具有的物质形式,可在研究其科学性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中国古代有许多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历史长河中被湮没。但运用这些技术所创造的物质财富有些在考古工作中被发现,其中有的经整理研究,用现代科学技术分析检测,已获得了储存在文物中的科技信息,成为发展今日科学技术的借鉴,或为经济建设提供了科学依据。中国文物中有大量文物本身就是当时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蕴藏着当时的科学信息。对这一类文物的深入研究,特别是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分析研究,会为发展今天的科学技术提供信息和资料。古代的天文文物和冶金、水利、建筑等方面的文物都程度不同的包含了古代的科学信息。在战国时期使用失蜡法铸造铜器,汉代使用土法生产球墨铸铁等,都属于这一类。借鉴与促进艺术发展文化艺术的发展离不开借鉴。任何时代、任何地域的文化艺术都是在学习前人积累的知识和文化艺术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如书法、绘画艺术,就是在学习前人作品(许多已成为文物)、借鉴前人优点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时代风格和个人艺术风格的。书法、绘画艺术的发展是这样,其他文化艺术也莫不如此。解决方案2:提供佐证,文献是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方案3:没有文献,哪来的历史

一、社会调查法   这是《调研报告》最大的特色所在,也是对法学传统理论研究方法的突破。《调研报告》一文主要采用的是访问调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1、访问调查   访问调查的主要优点是灵活方便弹性大,可适用于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调研报告》一文采用无结构式访问调查中的重点访问与深度访问的方式,主要对30余位受访对象进行深度访谈,这些受访对象的资格一般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水平、对沉默权有所了解的公检法司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但《调研报告》在采用访问调查方式的时候,在其对调查结果的评述中并未将被“深度访问”的对象的意见单列出来,更没有对在进行深度访问过程中所取得的超出原先设计的问题之外的新信息新收获在文章中予以阐述。因为不论调查者的思维有多缜密,在与受访者面对面的访问调查中总能得到意想不到的新收获,若能将这些收获也在文章中稍作提及,将会使文章内容更丰富也更具说服力。   2、问卷调查   由于访问调查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费用较高,所需人力和时间较多,从而对规模即“量”产生限制性影响,因此为获得较全面客观的结果,多采用将访问调查与问卷调查相结合的研究方式。《调研报告》一文正是将这两种方式同时结合运用的范例。其在调研中共分发问卷423份,收回有效问卷400份,其中公安人员45份,检查人员69份,法官40份,律师27份,教学科研人员82份,普通居民137份。通过这种定量的研究方法,确保了调研方法的科学性。   《调研报告》一文通过对访问调查与问卷调查这两种方式的结合运用,使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其对调研结果所起的重要作用:①用具体详实的数据为“沉默权在中国”这一课题研究提供丰富的实证资料。如对“沉默权:中国老百姓的认知度有多大”这一问题,调查者就以具体数据进行说明:“绝大多数(平均占7%以上)的被访者对沉默权‘知道’或‘知道一点’,只有极少数被访者(平均只占3%)对沉默权一无所知,这说明我们对沉默权的的启蒙与宣传起到了很好的效果。”②为理论设计提供依据。《调研报告》一文在第四部分“中国沉默权的规则设计”部分对沉默权规则的微观设计与实施沉默权的配套措施均做了一定理论上的阐述。可以说,这部分理论的升华完全是基于前述对沉默权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如在对我国的沉默权规则应当在多大范围、多大程度上适用,其就以调研结果对之进行阐述:“调查统计揭示,今后我国在制定沉默权规则时,沉默权的使用范围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而是应予适当的限制(有71%的被访者持此观点);沉默权的适用阶段应主要适用于侦查阶段(此阶段在诉讼三阶段中的赞成比例最高),或者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都予适用(有43%的被访者这样认为)。”   由此可见,调查研究方法是最具客观性及科学性的法学研究方法,也只有这种方法才能更好地为实践服务。  二、统计分析法   《调研报告》一文运用数理统计学的方法对调查所获的庞杂的数字进行定量分析,从而为理论推断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与支持,其运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单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调研报告》采用的是定类变量,其取值只为类别属性——职业,即其只将调查对象分为公安人员、检查人员、法官、律师、教学科研人员和普通居民这六类,对每一个具体变量并无大小、程度之分。同时,从其收回的问卷数量可以看出,普通居民是出现频次最高的变量值,为137份,即Mo=普通居民,其异众比率Υ=(N-fmo)/N=(400-137)/400=6575。这说明众数“普通居民”并不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即其余各个变量均占有一定比例,可反映出本次调查在对象的选取上是顾及各类调查对象的深度及广度,从而避免片面性,较具客观性。   2、推断性统计分析   推断性统计分析是根据样本资料对总体的特征进行推断。《调研报告》一文主要采用通过样本对总体的未知参数进行估计的参数估计中的总体成数的区间估计法。如在第二部分“沉默权:真的很美好吗”的“沉默权的价值评判”中,其调查结果显示有80%的律师认为沉默权是一项好制度,若以收回的27份律师问卷调查为样本,同时假设该调查的置信水平为95%,则P=80%=8,F(t)=95%,t=96,n=27,则总体成数的置信区间是8±15,即65%—95%。由此可见赞成沉默是一项好制度的律师有65%到95%的比例。因此,用此方法可以对其他未被调查的律师的意见情况进行一个总体估计评判,从而未沉默权的理论分析提供更广阔的依据空间。  三、逻辑思维方法   理论思维是社会科学研究过程的后期阶段,其特点是在对文献资料或实证资料整理简化和定量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思维加工,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综观《调研报告》一文,可以看到其在形式逻辑上主要采用了归纳的方法。《调研报告》采用的是不完全归纳法,其只是对某类对象的部分进行调查,据其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从而推论出该类对象的全部具有或不具有某种属性,这就是不完全归纳法。在本篇调查报告中,这种方法的运用比比皆是。如在第二部分“沉默权:真的很美好吗”的“沉默权存在的理论基础”中,对“沉默权是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这一问题 ,在所有被访者中有41%认为不是,22%回答不知道,只有37%的人认为是,可见作出准确判断的被访者比例并不高,从而推出“我们的普法与政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的结论。可以说,归纳方法的运用,是一种从个别到一般的思维过程,在调研中这种方法的应用尤其重要,可以使调查结果具有真实性与可信性。  四、组织移植的法律移植方法   组织移植原是生物学中的概念,将其引入法学领域,用以类比研究法律移植问题。法律移植是指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或机制和操作技术,纳入本国的法治体系中。其存在着与器官移植相类似的问题——“成功地为受体所接受”地问题。我国的许多法律存在着未经深思熟虑就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律简单移植过来,造成异体排斥使许多法律移植失败的情况。为了改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必要进行法律移植,而沉默权的引入就是法律移植方法的体现。我们知道,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其最早使源于罗马法,后来逐渐在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中国刑事诉讼法开始引入沉默权只是近几年的事。因而就产生了沉默权在中国的可适应性问题,即中国社会现有的土壤是否真正适合沉默权这一“舶来品”的生长。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在不断完善自身的进程中,也意识到应引入国外已有的先进经验,即移植国外法律制度,同时也认识到不能盲目引进,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找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缺陷以及导致这些缺陷的可遗传的“人文基因”(即社会环境),然后寻找和培育可以用来替代和改良“人文基因”的优良基因或方法。于是,在对沉默权进行正式规范之前对其进行一定的调研,发掘其在中国的可适性有多大及完善该制度的措施就显得相当必要且重要。但不管怎么说,采用法律移植的方法引入沉默权,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一条相当便捷的途径,同时也开辟了一个崭新的课题,具有相当的研究价值。  五、实证分析法   实证分析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其实包含着逻辑实证分析和经验实证分析两个基本层面。通常所说的“实证分析”一般只是指后者,也就是“社会分析方法”。所谓“经验实证方法”是按照社会学本身的模式,将法律实施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并对这些现象作出社会学解释的方法。可以说,在几乎所有社会科学的实证分析方面,社会分析方法是最基础、最普遍的一种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法是属于描述性方法的范畴。所谓描述性方法即对现实存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活动作经验性的表述和说明,即归于实然(is)的范畴。实证分析法属于一种基本的研究方法,与之相对应,在具体方法上主要注重社会调查。   在《调研报告》一文中,其在整体上采用的就是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设计“沉默权:中国老百姓的认知度有多大”、“沉默权:真的很美好吗”以及“沉默权在中国:是奢侈品吗”这三个大问题再辅以各个具体的小问题来完成这一次实证调研工作。用实证分析法来研究法学并不多见,常用的是价值分析法(下文将具体阐释),而实证分析法的作用就在于,以《调研报告》为例,通过具体亲身的调研工作能获取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可以真正对社会各界对沉默权的真实看法有个大致把握,而这些素材是法学研究者坐在书房里所无从知晓的。而且,也只有通过这种亲身的调研,才能知道引入沉默权制度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法学研究就应该是源于实践而高于实践,若脱离实践,只能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如在法学界最早对实证分析与价值分析进行划分的实证主义法学鼻祖边沁就极力主张法学研究应以实然法为主。实际上,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改革本身必然要作用于社会,也会构成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法学研究者如果仅仅将观察视野局限在法律规则本身,就会忽视大量的制约法律实现的社会因素。就刑事司法制度的实施而论,目前中国就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刑讯逼供,这就使对沉默权作为一种权利的研究成为必要。可以说,刑讯逼供本身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甚至与刑事诉讼法直接相违背。但是,它为什么发生且相当普遍,这就不仅涉及到刑事诉讼立法本身不严密的问题,还涉及到社会问题,因此,要对这一问题作出解释分析,就必须采用诸如数据统计分析、访谈、社会调查等经验分析方法,以较为精确的方式观察某一法律现象的现状、成因和发展轨迹,发现制约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的具体社会因素以及它们相互间的关系。通过这样的分析,法学者可以为人们提供有关某一问题动态的、立体的、定量的解释,使得自己对某一问题的认识尽可能接近客观实际情况。这就如医学上诊断与治疗的关系一样。社会学的分析就好比医生对病情进行诊断,这一工作应尽可能精确,使得有关病症的病理、程度、成因得到准确的分析。至于治疗甚至手术活动,则属于建立在“知”之上的“行”的范围了。  六、价值分析法   价值分析法是与实证分析法相对应的研究方法。法学者通常用它来论证某一原则、规则、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或者批判某一制度或现象的非正义性。价值分析法属于规范性方法的范畴,所谓规范性方法是找出既有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中的不足,并开出解决问题的处方,即归于“应然”(ought)的范畴。对于实然与应然,我认为它们之间并不存在无法跨越的鸿沟,它们是相互关联补充的,应然是以实然为基础,实然以应然为归宿。就《调研报告》而言,其前三部分显然采取的是实证分析法,而第四部分则是明显的价值分析法

成为定罪量刑的必要前提。在民事案件中,直接以礼教原则处断,更屡见不鲜,“三纲”强调维护君,父,夫的特权,而君权高于一切,皇帝之下,尽人皆臣妾,根本无所谓法律权利。礼教力倡“无讼”,“息讼”,也导致人们的权利意思非常淡漠。 三,法律以刑为主 《说文》:“刑也。平之如水,所以触之不直者去之,从去。”夏,商,周文献中的“刑”即是法。春秋时一些著名的成文法还称《刑鼎》,《刑书》,《竹刑》。大约在春秋战国之际,“法”才具有法律的涵义,而"律"也作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出现,并逐渐被普遍采用,承传下来,则是战国中期以后的事。 古人刑,法,律三字往往通用。历代正史记述立法,司法活动的“志”,称《刑法志》(《魏书》称《刑罚志》),律条繁简,刑罚轻重,往往与德礼隆替相对,作为关系王朝盛衰存亡的大事,大书待书。法官司通称刑官,。自隋至清末改制前,中央主管司法行政,审判的官署通称刑部。 总之,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古代没有部门法的划分,历代法典----律通称刑律,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统统规定于此,统犯罪,处以刑罚。另一方面,专制君主无视下民的主体权利,平民百姓也不具有这种意识,并以“对簿公堂”为耻,为累,一般民事纠纷也无关政权安危大局,商品经济又长期不发达,如是等等,致使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偏枯,与刑法畸重形成强烈反差。 四,司法从属于行政 皇帝“口含天宪”,握有国家最高司法权,已如前述。历代中央虽设司法机构,但辅佐皇帝的重臣,如冢宰,丞相,宰相,内阁大臣等,完全可以过问司法。中央某些行政机构长官也可干预或参与司法,而司法长官无一般无权过问行政。 在地方,一地行政长官即兼理同级司法审判。宋元明清对地方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机构,但仍处于地方行政长官控制之下。狱讼是否得平,自汉以来便是考核地方官政绩的主要项目之一。历来中央地及地方的循吏,清官,除廉洁勤政之外,不少以执法公正,不阿权贵,善于审断疑案,敢于一反冤假错案而著称。正因其作为“民之父母”官,而掌握了司法权。正确地认识中华法系及其特征,是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鉴于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重大缺陷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华法系有关,也鉴于有关中华法系的特征等一些重要问题至今仍存在争论,而这些争论又直接影响着法史研究能否朝着科学的方向开拓。为此,就中华法系研究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继续进行探讨甚有必要。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在历史上适用于包括中国本土、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广大地区,又称中国法文化圈。中国法律的发展,最基本为律与令。律令制至唐代臻于成熟,而此时周边国家和地区为了自身的国家建设,大量摄取唐朝律令制度,整体而言,七、八世纪的东亚,以汉字文化的普遍性存在为其特征、以律令制度的适用为普遍要素而自成一历史世界。此后尽管中国和周边国家迭有王朝更替和政治变迁,皆不影响律令制度的摄取。 因此可以说,中华法系在七、八世纪随着中国文化圈的形成,已在东亚地区形成,并一直持续至近代。 中华法系已知最早的法典公认为公元前五世纪李悝编订的《法经》,共分为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以后历代相继承袭和不断发展。公元七世纪的唐律集中国封建法律的大成,起了承先启后的作用。中国在宋、元、明、清各代法律都承袭唐律体系。上述的唐律为代表的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制订的各国法律构成了中华法系。由于中华法文化在曾长期居于世界的先列,并且影响着东南亚诸国法制文明的发展,以致中华法系被公认为最具有代表意义的世界古代五大法系之一。 中华法系的发展史是与中国文明发展史交融在一起前进的。对于中华法系发展的历史阶段和断限的问题,国内外学术界历来存在争论。对此,应依据丰富的文献资料和地下挖掘,对此继续进行学术探讨。 对于中华法系的起源、发展阶段和断限这方面的见解因对我国古代的社会性质和法律的属性认识不同,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一种见解是从阶级和社会形态分析的角度上阐述的。认为法是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产生的,但对中华法系的断限看法不一。相当多的学者认为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的泛称,至二十世纪初期,随着封建社会的解体,中华法系也就寿终正寝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华法系历经封建社会、近代社会乃至社会主义社会,虽有重大变化,但作为法系外貌来说,依然存在。中国有法以来,直到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均属中华法系。陈朝壁、陈鹏生等便持后一种观点。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是涉及到中华法系是死法系还是活法系的问题。从社会形态的视角审视,中华法系当是死法系,但若从法文化的价值观念及表现形式具有相对独立性讲,法系可以超越社会形态,中华法系又不是死法系。 另一种是从中华文化与中华法系相互关系发展史的角度阐述的。认为中华法系起源于国家产生前的远古时期,但对其发展阶段的认识也存在差异。陈顾远认为从太古终于战国,是中华法系的创始期;秦至南北朝,可称之发达期;隋唐至明清,可称之确定期;清末以后,可称之改革期。李钟声则认为,从“结绳记事”的上古到尧、舜时期,是中华法系黎明时期;夏、商至战国为光辉时期;秦汉至隋、唐、五代为发达时期;宋至近代为沿袭时期。 此外,还有多种关于中华法系发展阶段的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先秦、秦汉为形成期,魏晋南北朝为发展期,隋唐为成熟或定型期,宋元明清为延续期。也有的学者认为,宋元明清是中华法系的僵化期或衰退期。 传统的观点认为法是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产生的,但未能用确凿的理据予以证明。从现已发现的大量少数民族的法律文献看,远在氏族部落时期,带有强制性的、成文的行为规范就已出现。持法律是国家和阶级的产物观点的学者,大都引用恩格斯关于原始社会“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 这句话,作为支持自己观点的依据,但忽视了恩格斯这里所指的是易洛魁人那种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并不包括已出现阶级分化的原始社会末期。 恩格斯在叙述古代雅典奴隶制国家形成前的提修斯改革时,认为“就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权习惯之上的一般的雅典民族法”。 指明了法律是先于国家产生。我认为,对于“法是先于国家而产生,中国古代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渡,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这一观点,应继续进行探讨。在研究中华法系和法律的起源时,依据的应当是可信的资料,而不必囿于前人的结论。 在西方法律史论著中,“法”、“法律”的概念在古希腊被创造出来,在古罗马被发扬光大,走过中世纪,近代以来流布全世界。而西方法以外的法律类型如印度法、非洲法、中国法虽然曾经在历史上存在过,但对于西方“法”本身的发展来说,基本没有意义。而在中国的法律史论著中,法往往被认为就是“刑”,在近代遭遇西法后就解体了,被西法取而代之,这使得今天谈论中华法系的现代价值与意义异常困难。 原因有二:一是百余年来特别是近二十年来,中国法律学人关于中国法律传统的研究和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彻底地藐视甚至毁弃传统,损毁、藐视的实际是民族传统的自信与尊严,切断了法学青年与民族文化命脉、民族精神源头的牵连,使青年不能思接千载,无法进入传统;二是今天认识、估价中国法律传统的尺度都源于西方标准,主要是启蒙时代提供的自然权利理论、社会达尔文主义历史观。用这个尺度估价传统,只能是削足适履,流于浮泛臆测;而且这种尺度被奉为今天法学青年的意识形态或信条,与中国传统势同水火,怎么可能用它来正确估价中国法律传统? 法律思想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历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一些著述认为自西汉中叶“德主刑辅”成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之后近两千多年中,法律思想基本处于停滞乃至僵化、衰退的状态。在这种观点的指导下,许多法律思想通史类著述把研究的范围局限于政治人物的政治法律思想,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也没有予以明确的区分。而且每一个政治法律人物的法律思想都毫无例外地套用“人物的阶级属性+政治法律思想+阶级局限性”的结构式予以表述,多种法律人物的法律思想千篇一律。这种研究的方法和观点显然是与历史实际相悖的。在封建社会中后期法律不断完善、历朝颁行了上千部法律的情况下,法律思想反而一成不变,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 亨利梅因提出的“社会进步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理论只适用特写的某些社会,如英国,因为英国的封建身份地位关系和长子继承权逐渐让位于基于契约的关系。但在当代社会,身份地位依然是十分重要的,只是一般认可的身份地位的重要性降低了,而契约的重要性提高了。普通法和民法的契约是逐渐从民事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中发展起来,可是事实上,在中国法律和以色列法律中契约从历史上很早的时期就已经开始变得十分重要。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犹太圣经。犹太法的平等观念逐渐影响到西方普通法和民法国家中的法律,而传统中国法律的发展部分是礼治和法治影响的结果。 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秦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新生观念以及契约权利(非契约自由)的观念已经开始萌芽。中国的国家法自先秦发展到清末,虽经多次变更,但法家和儒家的对立一直存在于封建中国的法制历史中。法家支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支持“契约自由”,而深信礼法、重视身份地位、重视德的儒家则轻视法律。 但是,儒家学者们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却逐渐开辟出一片越来越广的“契约自由”的领域。从唐到清,尽管有身份地位的限制,使大多数百姓要求获得与其他特权阶层相同的权利,但至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和契约自由观念仍然得以发展。传统中国法律的这一方面显然对于当代中国社会有指导作用。 中国古代专制主义法律的特征是历代统治阶级过多地关注民众的法律义务,而对于民众的法律权利却往往忽略不谈,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失衡状态造成了自古以来民众和政府的对抗。然而在某些特定时期,由于特殊的政治环境,当民众的权利没有威胁到统治阶级自身安全的进修,民众的某些权利也会得到法律的承认,中国古代民众的结社权就是在专制体制下艰难存在的一项权利。 从中国古代民众结社的情况看,中国古代民众有自己的精神信仰,渴望追求彼社会平等的法律意识,有重视权利的法律意识,有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热情,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有诚实守信的品格,还有了解国家法律、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意识。综观中国古代社会,在夹缝中生存的古代民间结社虽然对中国历史的进程没有产生重要影响,但却给后世留下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只有真正建立一个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社会,才能达到社会的完美和谐,而从历史的经验来看,促进民间组织的迅速发展,正是走向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法史学者多谓行政兼理司法是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特征,国外学者于此也多有置评。而事实上,就中央系统而言,直至唐朝以前,司法、监察、行政各不统属,司法系统设官置吏尤为发达,并俨然独立。 唐朝以前,尽管偶有监察官侵越司法官之事,但旋即得以纠正,体现出“司法独立之宗旨”。但唐代以后,这一体制被破坏,司法渐失独立。就地方系统而言,唐以降郡县两级行政体制被打破后,地方设置了专理司法的官职,明代都、布、按三司并置,清代因之,督抚虽为事实上之长吏,然仍属中央系统官,并不得侵越前者之权。因此,概而要之的论述并不能反映中国传统法律尤其是司法的实际。对于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司法权与行政的彼此消长的关系,还应细考详察。 对中华法系形成和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学界也存在一些不同看法。其中需要商榷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有些著述认为唐代以后法律制度没有大的发展。事实上,宋元至明清是中国封建法制走向更加成熟的时期,也是中华法系进一步完善的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明代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颁行了大量的经济类法律,其涉及内容之广泛,为前代所不及。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强化,行政方面的立法多方位完善。在民事法律方面,地方法规、乡规民约、家族法以及民事契约之发达,令人惊叹。即是刑事法律,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法典编纂体例上,也都有创新和发展。这一历史期的辽、西夏、金、元、清诸朝的法律,因融入了契丹、女真、蒙古文化及其习惯法,更体现出了中华各民族共创中华法系的特色。因此,不能只依据几部律典而贬低唐以后法律的发展。 纵观数千年来的中国法律发展史,可知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变化的观点去论证中华法系不断完善的历程,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 固然,封建社会中后期历朝奉行的是儒家的法律主张,其发展变化是在儒家学说的总框架内进行的。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不断变化和治国需要,儒家的法律思想也在调整和发生变化。 比如,形成于两宋、盛行于明清的宋明理学,就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行政、经济、民事、军事诸方面的法律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明刑弼教思想经过朱熹新的阐发,强调先刑后教,成为明初重典之治的理论支柱;明清两代的律学成为一门专门学问,如明人何广的《律解辩疑》,王肯堂的《律例笺释》,雷梦麟的《读律琐言》;清人王明德的《读律佩*》,吴坛等的《大清律例通考》等一大批著述,都不同程度地对律学有所建树。现存大量的判例判牍及题本奏本,也包含了极其丰富的司法思想。 明清两代在法律思想领域最重大的建树,是确立了律例关系理论,这一理论曾长期指导了立法和司法活动。所以,我们应当开阔视野,以发展变化的观点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进一步挖掘中华法系所包含的思想精华。 现今,中华法系在规则模式上的所谓“死去”并不意味着数千年的遗产就完全走出了我们的生活世界,相反,固有的法律观念还十分顽强地统治着我们的日常行为选择和法律理解路向,因此,关注古典中国法律解释的经验,就不止是关注古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模式,或者关注一种已经逝去了的法律文化传统,从而“发思古之幽情”,在实质上,对它的关注,仍然是对我们生活于其中的文化现实和法统精神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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