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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法律思想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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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法律思想论文题目

法渊源之光:古希腊雅典城邦民主       发布日期:2005-10-24 9:46:00 信息来源:王晓怡        古希腊雅典民主制被称为城邦民主、直接民主,这是一种城邦公民直接参与公共权利的行使和直接管理城邦事务的民主制。希罗多德和亚里士多德有“民主是多数人统治说法”,可认为是对这种政治制度的理论总结。顾准也说过:“所谓直接民主制度是指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而不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或者代表大会来治理国家(即所谓代议制度)的那种制度”。此一角度表明,古希腊的城邦民主是与近现代的代议制民主相对应的一种理想民主,但不可忽视的是在此民主制度下所折射的法律渊源之光,公民观念在此亦更为明显。    一、城邦民主的历史背景    虽然城邦制并不是希腊人独有的制度,但只有在希腊城邦出现并持久地存在达数世纪之久,因此城邦制度本身的状态与直接民主的存在密切联系。顾准对此分析说:“城邦制度和直接民主两者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    那么城邦本身是一种什么状态?他为直接民主的产生继续提供了怎样的条件呢?    1、空间上,城邦通常国土狭小,便于公民的各类活动,即所谓“小国”;2、时间上,由于国土狭小,人口因此相对比较集中,相互之间比较熟悉,“日出而做、日落而归”的自然生活状态也有利于政务处理;3、人口数量上,公民一般不是很多,雅典在伯里克利时期的人口最多才4万,是真正意义上的“寡民”;4、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城邦政务不可能非常复杂,这也易于公民大会的讨论表决;5、这种讨论表决需要公民有足够的闲暇,而闲暇的获得是建立在城邦奴隶的劳动基础上,就此而言是奴隶制为城邦民主提供了经济基础。正是在这些条件下,直接民主才能够在城邦制度下运转起来。当然随着城邦制度的覆灭,直接民主制也因为自身存在的历史条件的消失而不复存在了。    二、城邦民主的特征——公民观念    希腊人的公民观念是公民观念的原始形态。公民的政治行为是公民观念的外在表现,城邦民主制度是其物化形态,而希腊政治哲学则是其理性的提炼与升华。从此角度说,可将城邦民主的道德内涵,概括为“公民本位”,即“公民观念”。所谓公民观念,主要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和政治角色及由此而来的权利义务的认知,对他们与公民团体即城邦之间关系的看法以及他们的政治价值取向。希腊文“公民(Polites)”一词就由“城邦(Polis)”一词衍生而来,其原意为“属于城邦的人”。    城邦是一种独特的国家形式。亚里士多德对希腊城邦进行过经典的概括,“判别一个城邦,不是以人口、城垣等为标准,而是要看它是否有公民组成”。所以,公民是构成城邦的基本要素,他们是“属于城邦的人”。这与君主制下的臣民有本质区别,臣民虽属于国家,但因国家的统治者是君主,所以臣民(或所谓的公民)归根结底是服从君主,处于被动地位;而城邦公民所归属的国家是公民共同体,他们是共同体的成员,不存在君臣关系。    公民观念的核心内容,是公民对自己“属于城邦”这种政治角色的认同。而公民身份最主要的标志是享有政治权利。亚里士多德提出: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是“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就笔者理解,公民的身份就意味着参政的权利。戴维·赫尔德认为,雅典民主最明显的制度特征:公民大会享有主权,享有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最高权威。全体公民组成“公民大会”,每一个公民都能参与。大会每年召开超过40次,法定最少人数6,000人。“公民观念”为当时雅典产生较为原始的具有法理意义上的“公民权”有莫大之影响。这种“公民权”包括参与立法、司法的权利和直接介入城邦事务的权利。这也是古典民主制被称为“直接民主”的原因。与现代对公共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有严格界分不同,雅典人最渴望最理想的生活是“城邦生活”,以政治参与和政治辩论的方式得到最高形式的价值实现。“政府的原则也是一种生活方式的原则,那就是直接参与。”直接与积极的自治是雅典公民权的最高信条。    三、城邦民主的政治理念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指出,古典民主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轮流统治与被统治”;二是“按自己选择的方式生活”。这样,自由与平等结成“密不可分的联系”。而“轮流执政”是以一种平等的基本观念为基础的,亚里士多德将这种平等称为“人数的平等”(与“基于能力的平等”相对照)。“人数的平等”意味着不论个人能力、道德或财富高低,全民共同参与统治。“这样,古雅典人认为平等不但是自由的现实基础,还是自由的道德源泉。”    雅典民主也包含对其他价值,如正义、法治以及正当程序的认同。“雅典人不认为自己是完全不受约束的,但他在仅仅屈从于他人专断意志的‘约束’与由法律这一应受尊重的规则所确认的‘约束’之间作出了严格的界分,因为后者是一种自我强制”�“如果法律是在公共生活的正当框架下建立起来的话,它就应合法地要求遵从。”他们政治理想是公民平等、自由及遵守法律、正义。    四、城邦民主的局限性    直接民主在小国寡民的城邦中成长壮大,但他盛极一时之后便是永久的衰落,虽然在近代直接民主也曾活跃于思想界并实践于世界政治舞台,但最终仍走向没落。不难发现,城邦民主是具有其历史制约性的。古典希腊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变迁,在欧洲超出城邦范围的政治实体逐渐形成,城邦民主、城邦政治的概念已无法解决新实体中的政治权力问题。苏格拉底认为城邦民主扭曲了人们对自己的真实利益的理解,并阻碍他们去实现这些利益。柏拉图认为城邦民主所造成的公共生活对合理的人性发展、理解力或政治秩序都有致命的危险。亚里士多德也不是用完全肯定的语气谈论民主制。他在《政治学》中认为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是三种正宗统治形式,而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民主政体)则是前三种正宗统治形式的“变态政体”。民主政体被他称为最坏政体中的最好的一种。    由此城邦民主的局限性可见一斑,主要体现在:    1、城邦民主必须具备特殊的生存条件。这种特殊生存条件,即上面提到的古希腊城邦制度的历史特性。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对此也有高度概括:组织的区域性或社会成员数量的有限性;成员之间社会地位没有很大的差异;行政功能比较简单和相对稳定;对人员进行最低限度的培训等。从现代民族国家的现实看,直接民主制的这些特殊存在条件都已经不复存在。    2、城邦民主容易出现暴政或专制。美国宪法的主要缔造者之一詹姆斯·麦迪逊在评论直接民主的缺陷时,认为“一些公民,不论是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它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利益。”其实,这也道出了缺乏宪政框架支持的民主永恒存在的问题之一。    古希腊雅典没有对人的非理性、虚荣和激情等欲望作出制度或宪法性约束。因此公民大会经常被一小部分有影响力的家族所控制,而且情感的不受约束也时常造成许多相关问题出现,这成为产生专制以及多数的暴政的根源所在。一个典型例子是公元前406年六位雅典将军被公民大会宣判死刑一案。在那时,雅典海军打了一场大胜仗。然而,胜利是以许多雅典士兵伤亡为代价的。统帅远征军的八位将军(其中两位战后没有回希腊)被指控不必要地让士兵在残破的小艇中溺亡。一些不怀好意者煽动民众的情绪,导致公民大会违反了数条正当审判必要的程序。最终那六位将军未经正当的司法审判程序,甚至没有机会陈述辩词而被宣判死刑。    3、极端政治平等的问题。直接民主体现的都是一种公民间的极端平等,这固然有其可取之处,然弊端亦更明显。这样的绝对平等只可能以原始生活状态自给自足为基础,公民之间没有身份地位、财富、甚至于智力上的歧视才可实现。然历史发展之趋势已明确表明,私有财产制度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就可预见的范围内将长期存在,并为法律所保护,即使是在中国称为“社会主义”的国家,也最终将其写入宪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时的希腊已进入奴隶制阶段,由此可分析私有制也已出现,那么要实现政治上的绝对平等是有难度的,或者说势必要付出惨重代价的,后来的历史也恰巧证明了这一点。    柏拉图也曾对“公民人人享有平等政治参与权”的观点而沮丧,认为“大多数公民既缺乏经验,又不具有必要的知识以作出正确的公共决策。如果我们让民众直接制定所有公共政策,他们一方面是不能胜任,另一方面易于被奉承者和所误导”。另外,他还认为,“(民主政体内)的政治领袖屈服于人民的要求,而且把政治策略建立在可‘销售’的东西之上,这就使政治领导能力受到了削弱。对于种种慎重的判断、艰难的决定、令人不悦的抉择,以及使人难堪的事实,政治领袖一定会尽力避免。民主使智慧边缘化。”    自从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人类历史上产生以后,它总是在受到一些人的歌颂和赞扬的同时又会受到另一些人的批评和指责。尽管现代法制管理与政治哲学对直接民主可借鉴之处甚少,但是不论怎样,古希腊的城邦民主仍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民主的真正起步,对后来的代议制民主产生之影响不可忽视。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潘维:古希腊与民主制度 (太长,自己搜索下吧)这些都是发表过的论文。古希腊民主制是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源头,有很多角度可写,你可以找些西方法制史的著作,还有古希腊城邦的历史文章借鉴,相信你会从中发现许多民主与法制的新观点。

外国法制史》 来源:河南教育网 《外国法制史》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专业的考试科目,是法学领域内一门重要的学科。《外国法制史》以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为研究对象。研究对象包括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方面内容。法律发展史涉及到各种法律的形成、立法文件、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律的特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之间的渊源关系及其相互影响等方面的内容;法律制度史涉及到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的一些基本内容,以及这些基本内容的沿革关系。外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包括本学科的内部范围和外部范围。内部范围指的是在外国史上的法律现象中哪些是它所要研究的。外国法制史在选择各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内部范围所要研究的内容。外国法制史的外部范围,即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内部外部相邻学科的关系、外国法制史与外国经济史、政治史,政治制度史,法律思想史,以及部门史的关系便是外国法制史外部范围所应研究的内容。另外,外国法制史作为法学领域的一门重要学科,在法学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基础学科,学习它可以扩大知识面,开阔视野,帮助我们树立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加深对我国法律的理解,提高法学研究水平。以上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及其学科地位,是我们学习《外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掌握的内容,只有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我们才可以从宏观上把握这门课,并进而去理解掌握课程的微观内容。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原理,按社会经济形态和与其相适应的不同法律类型及法律制度的共同特征,可以把外国法史分为古代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代法律制度和现代法律制度等四个历史时期。下面笔者将依据外国法制史的四个历史时期来提示学习重点,分析学习难点,并顺便谈论一下学习方法、试题类型,以及应试技巧方面的个人心得,以期能对大家有所研益。 ·重点提示· 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 1.奴隶制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 2.古代亚非国家最早形成法律的原因 3.《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内容、特点、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4.古印度法的形成与发展历程 5.古印度法的渊源 6.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7.《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 8.古希腊法律的特点 9.雅典“宪法”的民主性 10.罗马法的概念、渊源、分类及其影响 11.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第二编:中世纪的法律制度 1.西欧和北欧封建法律制度 2.中世纪东欧法律制度 3.中世纪东方国家法律制度 4.日尔曼法的概念、基本特点及其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 5.日尔曼法的基本制度 6.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7.英吉利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8.罗马法的复兴 9.城市法的渊源、基本内容 10.商法的概念、渊源、形成和演变 11.伊斯兰法的发展与伊斯兰法系的形成 12.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编:近代法律制度 1.英国法的特点 2.英国法系的形成 3.美国法律的基本特点 4.美国1787年宪法的内容、特点 5.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内容、特点 7.德国民法典 8.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的特点及其所确立的国家制度的性质 9.19世纪末日本诉讼制度的特点 第四编:现代法律制度 1.进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发生了哪些变化 2.社会主义法律产生发展的重大意义 3.英国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 4.美国宪法的变化 5、现代法国的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6.现代法国民法的发展 7德国《魏玛宪法》 8.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特征 9.二战后日本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10.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基本特点 11.1922年苏俄民法典 12.1936年苏联宪法的特点 ·难点分析· 1.如何看待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和局限性问题。 雅典“宪法”所确认的一系列政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民主性的特点,但奴隶制的经济基础又决定了雅典政权的奴隶主阶级专政的本质,因此雅典“宪法”又必然表现出它的固有的历史局限性。实际上,雅典宪法是通过相对较为民主的管理方式来更好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首先看一下雅典“宪法”所体现的民主性。从历史发展来看,雅典民主制“宪法”以及民主制度的发展从梭伦改革奠定基础开始,到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进人顶峰阶段。总的来说,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具有进步意义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推动了雅典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并且对后来的欧洲的民主传统给予了很大的影响。它的民主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享有各种民主政治权利。通过民众大会这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每个公民均可参与各项国家活动,通过陪审法院,每个公民还可参加司法审判活动。 (2)大多国家的公职人员都通过选举产生,并且集体职务多个个人职务。此外,还明确规定,除了军职以外,任何人不能同担任两个职务,也不能连任某个职务。 (3)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比如实施贝壳放逐法和进行不法申诉制度。 其次,看一下雅典“宪法”的局限性。尽管雅典“宪法”采取了民主的管理形式,给予了公民在奴隶制社会比较少见的民主权利,但雅典“宪法”所确认的国家体制在本质上仍然是奴隶主阶级专政,民主实质上仍然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有着明显的局限性,体现在以下几点: (1)虽然雅典公民形式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事实上,雅典居民拥有公民权的不及总人口数的1/20。由于公民在人日总数中只占极少数,雅典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和民主制度的贯彻,实际上仅仅局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内。从这一点,就很明显于暴露了雅典民主制的阶级实质和局限。民主终归是该统治阶级的民主。 (2)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缺乏进一步的保障。参加民众大会的雅典公民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要求农民、手工业者都停止生产去开会,仍有不少困难,更何况在民众大会或其他重要机关里,起重要作用的往往都是奴隶主阶级的上层分子或其他代表人物,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重要决策的内容及通过。 (3)各种限制条件从各方面对公职人员的就职者进行筛选,以保证奴隶主阶级牢牢把握政权。公职人员尽管是选举产生,但担任所有公职均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限制条件保证了奴隶主阶级的上层分子或其代理人牢牢地把握着国家政权。 (4)统治阶级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民众大会的运作。政治集团利用各种手段,采用多种措施来限制民众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 2.如何理解日尔曼法与罗马法的共存和融合问题。 理解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入手,具体分析如下; (1)日尔曼法与罗马法是并存的属人主义法律。日尔曼建国以后,逐步演变为适用法律方面的属人主义原则,即对日尔曼人适用日尔曼法,对被征服的罗马人适用罗马法,在日尔曼与罗马人发生关系时适用日尔曼法,也就是说,日尔曼法具有优先效力,这一点在各王国编纂的日尔曼法典中都得到了体现。但到了伦巴第国王流波兰特增订的法典时,就发生了重要变化,法典宣告了契约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可自由选择罗马法或伦巴第法的形式。罗马法的基本精神已经渗透到法典的全部,并且罗马法的具体规范已经获得更大的合法性。到了公元7世纪中叶,西哥特王国中的哥特法与罗马法的融合关系发展得十分迅速,突出的特点是两种法律并行不悖,而且王室还编纂了两部法典,其中一部就是罗马法典。《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汇集了秋奥多西法典、法律判例和其他各种罗马法教本中的原则,是在封建世代社会经济生活简化的历史条件下,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关系而经过改革的法律成果,也正是日尔曼法与罗马法在并存过程中逐步融合沟通的历史见证。 (2)逐步形成了封建化的普通法原则。由于各族杂居,日尔曼人与罗马人之间的利益很容易发生冲突,却没有共同的一般可适用的法律,从而导致了法律上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杂居的各族人民逐渐摸索出一系列解决这类冲突的惯例或原则,同时统治阶级也逐渐认识到两种法律并存的不利影响,以西哥特于国为例,力求制定一部普通法,以摆脱属人主义原则,《利塞思韦特法典》就是吸收了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原则和内容,使成文法与习惯法兼容并包,这种普通法原则就是很大程度上受罗马法影响的结果,它的法律精神和原则,为西欧封建法律罗马化和法律的统一运动开辟了道路,从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日尔曼法与罗马法的融合。 另外,法兰克帝国推进了法律的统一。查理大帝把法兰克法与罗马法相统一的法律原则扩大到全国,进一步推动了法律统一。他提高了中央立法的权威性,废止了“民众大会”的立法权,宣告全部法典为“君主创议所制定”;与此同时,还大量颁布王室法令;对过去所颁行的各种法典进行修订和补充。此外,查理大帝还建立完备的封建化法院系统,通过这些方式,查理大帝逐步实现了法律的统一。 总之,在很长的时间内,西欧一直存在着日尔曼法同罗马法并存的格局,日尔曼法仍占优势,在适用罗马法的过程中,也进行了罗马法的编纂,两种法律在并存融合中逐步加深关系,而且这一过程在西欧中世纪一直在继续。两种法律从并存到融合说明西欧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对形成欧洲现今的法制具有重要意义。 3.如何理解1787年美国宪法的特点问题。 1787年美国宪法由序言和17条本文组成,它的基本特点简述如下: (1)宪法体现了当时的加强政治联系,建立集中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客观要求,适时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共和国。 (2)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国家分配原则。“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思想家关于国家政治结构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点在美国宪法中得到了更为明显的体现,即宪法中明文规定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 (3)在宪法颁布后才追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统治阶级为了强化国家职能,在1787年宪法通过生效时根本没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条款,引起了人民的强烈不满,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压力,民主派的普遍反对以及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下,1789年召开的第一届国会才不得不在宪法中增补了《权利法案》。 (4)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宪法第5条还规定了修正案从提出到通过、批准,应经过复杂程序,使修改宪法成为很困难的事。由于美国宪法的修改需要经过特别程序,故美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 综上所述,1787年宪法使美国松散软弱的邦联改为联邦,并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这是有利于巩固独立战争的胜利成果和促进美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同时,在当时世界各国几乎都是君主政体的情况下,宪法能够保留在当时来说最为先进的共和政体,也是有很大影响的。不过,1787年美国宪法并没能使有色人种的权利真正受到保障,仍是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的。 4.进人现代时期后,对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变化如何理解问题。 进人现代时期以后,社会生活高度复杂,人们对财产安全的难以预测的侵犯日益增多,与此相适应,现代英国侵权行为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现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如产品质量损害,制造商要对消费者负责;飞行器飞越他人土地上空的合法性仅以合理高度为限等各种新的侵权行为及相应法律。 (2)侵权行为构成条件方面的变化。现代时期,英国侵权行为法在构成侵权行为的条件方面,有些只强调了实际损害,需证明有无过错。但近年来的审判实践对有些侵权行为则强调主观方面必须存在恶意。 (3)侵仅行为责任归责原则方面的变化。①扩大了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这是由于到了现代时期,工商贸易,交通运输事业高度发展,出现了各种事故,引起了一系列的纠纷和混乱,以及大量破产和人身伤亡事故,为了适应这一社会现实,而维护和保障社会安定而产生的。②出现了“比例责任制”。③废除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代之以分摊责任原则。 ·学习方法· 外国法制史的一大特点就是内容繁多且庞杂,时间上下几千年,空间横跨世界上各个主要国家,各时期、各国的社会制度和历史背景又各自不同,加上法律制度本身又是十分抽象,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各具特点,必然会导致知识点多和涉及面广。因此,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往往就会感到茫然,面对众多需要掌握的内容深感无从下手,但是,与博大精深的民商法等学科相比,外国法制史又是技术性相对较小的一门课程,记忆东西占很大比重,而并不要进行过多深人实践应用。所以,根据本课程的特点而制定与之相对应的科学的学习方法,就成为每个考生都应十分注意的问题。以下我谈一下个人学习方法心得,供大家参考。 1.学习态度必须端正,要有下大决心,嘴硬骨头的思想。再怎么强调学习方法,如果没有正确的学习态度,都无济于事。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往往一方面准备考试,另一方面又有工作在身,承担着一定的生活压力,在复习过程中比较容易产生畏难情绪。一遇到比较难以理解的内容,花了一定的时间却感到收效甚微,急躁起来,就有可能放弃这一门课程,总想到下次有的是机会,等将来有一定功底了再学习这门课。殊不知,机不可失,时不待来,且前功尽弃,事半功倍。 2.学习外国法制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研究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实质、形式、特点和相互联系,以及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对本门课程应注重“纵向联系,横向比较”。一方面,掌握基本发展线索,只有弄清了外国法律制度在历史上经过了哪几个大的发展阶段,每个发展阶段中又经过了哪几个时期,各个阶段的时期之间有什么沿革关系,才能比较清楚地了解各个历史时期具体法律制度,而不致于感到杂乱无章。另一方面,明确各个时期的不同特点。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有自己的特点,明确了这些特点,便可把一种制度同另一种制度区别开来。 3.应掌握一定的世界史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外国法制史同于法学,又同历史学有着密切联系,具备一定的世界史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就能在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时候,史法结合,沿着历史发展的轨迹更为清楚地把握法学的发展规律,这对于从整体上深人地学习法制史是非常必要的。 4.全面复习与重点把握相结合。外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特点就是内容极为广泛,知识点繁多,这就决定了复习的时候,必须处理好全面与重点之间的关系。要整体把握法学的精髓,就必须对主要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有一个全面的脉络,在此基础上,才能比较充分地体会到哪些是最重要的内容,需要重点牢牢掌握,哪些是相对重要的内容,也需要下功夫去记忆,哪些是比较边缘的问题,只需加以理解即可。总之,“点面结合,横向比较,重点突破”是学习本课程的一个指导方向。 5.勤于动脑,勤于动手。首先,在学习过程中一定要带着问题去看书,我们前面所说的把握纵向脉络以及横向比较的学习方法,都是应该在看书过程中运用,孤立片面地去学习教材,那将会导致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后果。另外,有的考生在看书的时候,头脑里一片空白,不加思索,不去对接触到的新问题与已经学过的内容进行联系与比较,单纯为了记忆去读书,从而造成效率极低的不良局面。这是学习当中的不良习惯,应注意改正,做到读有思。其次,在对这门课程有了一定程度的理解记忆之后,还应该勤于动手,有针对性地多做一些练习题,借此来强化理解、巩固记忆,提高学习效率。通过做题,大家可以发现自己学习中的不足之处,从而有针对性的改正和避免。做题的时候,大家应抛开书本来答,照着答案抄写的复习效果是微乎其微的。更不利的是,常常会造成眼高手低的后果,看似都会了,可到考场上却答不上来。另外,大家最好象正式考试一样,在规定的时间内做题。对于自己认为比较困难的试题,不要急于对照答案,可以先理出思路,或者猜测一下,完整地做完某一部分试题之后,再对照答案,这样可达到深刻记忆的目的。答完试卷后再核对,看看自己的答案与标准答案相差在什么地方,找出原因之后再做出修改,这样才能掌握难点,纠正错误。不仅如此,大家在做完题后,还应重视错误,因为错题不仅反映了自己知识掌握的薄弱环节,而且往往是平常考试时的难点内容和常考的内容。因此,大家一定要把平常做题时作措的知识点,作为重点来记忆,并经常反复强调记忆,以减少在考试时犯同样错误的机率。再者,在做题的时候,一定要破除以下几个观念:一是将做题当作单纯的测试复习的手段,做完后就扔到一边,不重视也不善于对习题进行分析与总结。实际上,做题仅是一种学习途径,做完题后,还需认真分析总结,以达到强化记忆的效果。二是认为在历年考题中,已经考过的内容不会再考。事实上,每门学科的知识点是固定的,某些知识点始终会占重要地位,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每次考试均会有所涉及,只不过考查的方式的有所变化而已。三是不动笔。认为会做的题,只看不做,尤其是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我建议大家一定要勤于动笔,认真做答,只有认真对待每一道试题,才能发现自己的弱点。 ·该题类型· 不同的考试有不同的考核目标,考题类型也会有所不同,不同的知识点适合用不同的试题类型来考查,不同的试题类型又具有各自的命题规律。自学考试也不可避免地具有自己的题型特色。《外国法制史》的考试题型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两部分,客观题一般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和判断题;主观题一般包括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 客观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本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等客观题,由于其答案比较确定,掌握准确的可直接作答,而对拿不准答案的选择题,可采用排除法进行作答。客观题中的单选题,一般集中考查典型特征和具体情况主面的知识点,而多项选择题,由于其评分标准规定,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因此,在平时复习知识点时一定要全面,既要对名词概念、国家不同发展时期及历史时间等知识点全面掌握,又要善于把握特征,进行横向比较和纵向联系,这样才能在回答多选题时,做到准确无误。如果对试题所考查的内容,没有一点儿印象,那就应该在较短时间做出选择或判断,切忌优柔寡断,为一小题花去大量时间,并且很大程度上会是作错的结果。主观题中的名词解释试题类型,主要是要求考生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做明确的介定;简答题则考查考生的识记能力和对所学内容的理解能力;而论述题则要求考生不但要对所学的知识点进行记忆,而且要考生能够理解,并进而进行分析,且达到运用的效果。由于主观题所包括的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等试题类型都是按要点给分,对答题的标准性和全面性则要求更为严格了,所以,考生应紧扣题目的要求,将知识点准确地答出,并根据不同的试题类型来决定是否将要点进一步展开分析。一般情况下,简答题要求在答出要点的同时,对重点难点的要点,还需略作说明,但要点一定要详备;名词解释要求言简意赅.能够准确说明该各词则可;而论述题要求全面,并对要点作详细的论述说明,甚至还要指出其利弊所在。 ·应试技巧· 对于自身不努力,复习不到位的考生来说,讲究应试技巧无疑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而对于掌握了一定知识点,并能熟练操作一定知识内容的考生来说,应试技巧则往往成为能否通过考试这一关的重要一环。根据自学考试的特点,掌握正确的应试技巧,对考生考出好成绩甚至超水平发挥往往能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为考出好成绩,考生在答题时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1.根据以往的考试经验来看,“紧张”是考出好成绩的绊脚石。紧张会使考生在考场上将原本记得很清楚的知识内容忘掉,甚至会使考生漏作题,导致本不该丢掉的分丢掉了,令人感到可惜。考场上拥有稳定的心理,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只有心里沉着,才能保持头脑清晰,有条有理地安排做题时间。那么,怎样才能排除紧张情绪呢? 我认为,大家首先应有“在战略上重视敌人,在态度上藐视敌人”的心态。其次,大家切忌“临阵抱佛脚”,临考前,狂开夜车的行为,不但不会有所收效,反而会造成适得其反的后果。因为知识点的范围很广,每个人不可能把所有的知识点都熟记于心,当看到自己不熟悉或没记住的知识点,就会产生恐惧心理,认为自己没有准备充分,情绪变得紧张起来。其实,考试考的仅是几个知识点,不可能每个知识点都考查到,你不会的不一定就能考得到,而且,考试很难达到满分,偶有一个知识点不会也无伤大局。充分良好而又周到的准备工作,应是在平时完成,临考前,应让自己彻底放松,体力和精力均应恢复到最佳状态,这样才能沉着冷静,发挥出自己的才能,考出好成绩。 2,熟悉题型,认真审题 作为考生来说,应试的时候,首先必须熟悉考试中的题型种类及各题型所占有的分值比例,并应对各个知识点在不同的题型中的分布有所了解。这样,一方面对在复习过程中了解所涉及的各部分内容的重要性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另一方面,也使得在答题的时候,能够做到胸有成竹,科学分配各类型所应得的时间。其次,应注重审题这一应试的重要步骤。尽管各种考试的题型变化多端,但审题任何时候都是不变的一步。有的考生在考试中不认真审题,结果导致漏题、跑题、答非所问的后果,等明白过来,卷面空间和时间均已不够,丢了不该丢的分,这也是有的考生考完后感觉良好,而考分却不高的原因所在。反观在应试时认真审题的考生,就更能看到认真审题的好处所在。认真审过题后,将已掌握的内容按要求答上测会得到应得的分,而掌握不牢的内容,只要结合题意,与相关的知识进行联系,答出其大略的内容,也可以得到一定的分数。 3.根据题型特点,准确答题 因为不同的试题类型,考查的知识内容不同,其答题方式也会不同。考生应依据题型的特点,对症下药,准确答题。特别是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三种题型,由于它们对考生的考查目的不同,其要求的答案方式也不同,前面在学习方法中,针对三种题型也作了分析,在此不再赘述。只是提醒考生一定要应简则简,应详则详,且忌详略不分,出力不讨好,得不到高分。 4.合理安排答题时间,提高答题准确度 合理安排答题时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考试过程中仍不乏有考试答不完题,时间不够用的现象,甚至出现了考试时间充足,却有题答不完全的现象,这都是考试时间安排不够合理造成的。如何来合理安排考试时间呢?我建议大家在试卷发下来的时候,不要急于下笔做题,应先大略地把试卷浏览一下,对试卷的难易程度及题量做到心中有数。这样,一来可以避免漏题和答题详略不分,二来可以稳定情绪,消除紧张。另外,在做题过程中,遇到难题,不要死钻牛角尖,应先绕过它,先把容易的会做的题做完,再回头思考不会做的难题。面对分值小的难题,不要花费过多时间,如果题做完了,剩有时间再回头想小分值的难题,才是最佳做法。 5.尽量答满试卷,切忌试题答案空白 一般情况下,考生对于已掌握的内容,不存在不答的问题,但是如果有考生不熟悉或掌握不牢的内容时,考生还是应该将自己所知的相关内容答上的,因为尽管不可能一定得分,但得分的机率还有的,而如果试卷空白测一点得分的可能也不存在。特别是选择题,不会也要凭印象写个答案,说不了你运气好,这一分拿到了,你便恰好通过这次考试。 6.注意检查试卷 如果考生做完题后,时间还有剩余,应注意检查试卷,看看是否有记题存在,再者也看看拿不准的题,是否有新的灵感,想出准确的答案。如果仍拿不准,应选择第一印象的答案,因为第一感觉的答案往往是正确的。此外,检查试卷时,应对主观题多加检查,看是否有漏答知识点或知识点答错的现象。 以上我就《外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重点难点内容进行了简单的提示和分析,并介绍了一些学习方法和应试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希望大家能牢牢把握这些重点难点内容,在平时学习过程运用良好的学习方法,肯下功夫,以期在考试过程中灵活运用应试技巧,取得理想的学习效果和考试成绩。

题目:1 综述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各思想家或流派对人平等问题的论述并予以评价。 2 综述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各思想家或流派对法治人治及其相关问题的综诉 3 综诉自然法思想的发展脉络,并分析自然法思想从古希腊到近代实质方面的变迁 4 综述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各思想家或流派对法于政的关系的论述并加以评价 5 综述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并分析其逻辑过程缺乏和历史意义 6 综述近代自然法思想对法律的实质或本质的论述,并加以评价 7 综述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各思想家对个人利益私有财产的相关论述并分析其观点产生的原因及其意义8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分权的理论来源

古希腊法律思想论文

法渊源之光:古希腊雅典城邦民主       发布日期:2005-10-24 9:46:00 信息来源:王晓怡        古希腊雅典民主制被称为城邦民主、直接民主,这是一种城邦公民直接参与公共权利的行使和直接管理城邦事务的民主制。希罗多德和亚里士多德有“民主是多数人统治说法”,可认为是对这种政治制度的理论总结。顾准也说过:“所谓直接民主制度是指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而不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或者代表大会来治理国家(即所谓代议制度)的那种制度”。此一角度表明,古希腊的城邦民主是与近现代的代议制民主相对应的一种理想民主,但不可忽视的是在此民主制度下所折射的法律渊源之光,公民观念在此亦更为明显。    一、城邦民主的历史背景    虽然城邦制并不是希腊人独有的制度,但只有在希腊城邦出现并持久地存在达数世纪之久,因此城邦制度本身的状态与直接民主的存在密切联系。顾准对此分析说:“城邦制度和直接民主两者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    那么城邦本身是一种什么状态?他为直接民主的产生继续提供了怎样的条件呢?    1、空间上,城邦通常国土狭小,便于公民的各类活动,即所谓“小国”;2、时间上,由于国土狭小,人口因此相对比较集中,相互之间比较熟悉,“日出而做、日落而归”的自然生活状态也有利于政务处理;3、人口数量上,公民一般不是很多,雅典在伯里克利时期的人口最多才4万,是真正意义上的“寡民”;4、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城邦政务不可能非常复杂,这也易于公民大会的讨论表决;5、这种讨论表决需要公民有足够的闲暇,而闲暇的获得是建立在城邦奴隶的劳动基础上,就此而言是奴隶制为城邦民主提供了经济基础。正是在这些条件下,直接民主才能够在城邦制度下运转起来。当然随着城邦制度的覆灭,直接民主制也因为自身存在的历史条件的消失而不复存在了。    二、城邦民主的特征——公民观念    希腊人的公民观念是公民观念的原始形态。公民的政治行为是公民观念的外在表现,城邦民主制度是其物化形态,而希腊政治哲学则是其理性的提炼与升华。从此角度说,可将城邦民主的道德内涵,概括为“公民本位”,即“公民观念”。所谓公民观念,主要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和政治角色及由此而来的权利义务的认知,对他们与公民团体即城邦之间关系的看法以及他们的政治价值取向。希腊文“公民(Polites)”一词就由“城邦(Polis)”一词衍生而来,其原意为“属于城邦的人”。    城邦是一种独特的国家形式。亚里士多德对希腊城邦进行过经典的概括,“判别一个城邦,不是以人口、城垣等为标准,而是要看它是否有公民组成”。所以,公民是构成城邦的基本要素,他们是“属于城邦的人”。这与君主制下的臣民有本质区别,臣民虽属于国家,但因国家的统治者是君主,所以臣民(或所谓的公民)归根结底是服从君主,处于被动地位;而城邦公民所归属的国家是公民共同体,他们是共同体的成员,不存在君臣关系。    公民观念的核心内容,是公民对自己“属于城邦”这种政治角色的认同。而公民身份最主要的标志是享有政治权利。亚里士多德提出: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是“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就笔者理解,公民的身份就意味着参政的权利。戴维·赫尔德认为,雅典民主最明显的制度特征:公民大会享有主权,享有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最高权威。全体公民组成“公民大会”,每一个公民都能参与。大会每年召开超过40次,法定最少人数6,000人。“公民观念”为当时雅典产生较为原始的具有法理意义上的“公民权”有莫大之影响。这种“公民权”包括参与立法、司法的权利和直接介入城邦事务的权利。这也是古典民主制被称为“直接民主”的原因。与现代对公共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有严格界分不同,雅典人最渴望最理想的生活是“城邦生活”,以政治参与和政治辩论的方式得到最高形式的价值实现。“政府的原则也是一种生活方式的原则,那就是直接参与。”直接与积极的自治是雅典公民权的最高信条。    三、城邦民主的政治理念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指出,古典民主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轮流统治与被统治”;二是“按自己选择的方式生活”。这样,自由与平等结成“密不可分的联系”。而“轮流执政”是以一种平等的基本观念为基础的,亚里士多德将这种平等称为“人数的平等”(与“基于能力的平等”相对照)。“人数的平等”意味着不论个人能力、道德或财富高低,全民共同参与统治。“这样,古雅典人认为平等不但是自由的现实基础,还是自由的道德源泉。”    雅典民主也包含对其他价值,如正义、法治以及正当程序的认同。“雅典人不认为自己是完全不受约束的,但他在仅仅屈从于他人专断意志的‘约束’与由法律这一应受尊重的规则所确认的‘约束’之间作出了严格的界分,因为后者是一种自我强制”�“如果法律是在公共生活的正当框架下建立起来的话,它就应合法地要求遵从。”他们政治理想是公民平等、自由及遵守法律、正义。    四、城邦民主的局限性    直接民主在小国寡民的城邦中成长壮大,但他盛极一时之后便是永久的衰落,虽然在近代直接民主也曾活跃于思想界并实践于世界政治舞台,但最终仍走向没落。不难发现,城邦民主是具有其历史制约性的。古典希腊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变迁,在欧洲超出城邦范围的政治实体逐渐形成,城邦民主、城邦政治的概念已无法解决新实体中的政治权力问题。苏格拉底认为城邦民主扭曲了人们对自己的真实利益的理解,并阻碍他们去实现这些利益。柏拉图认为城邦民主所造成的公共生活对合理的人性发展、理解力或政治秩序都有致命的危险。亚里士多德也不是用完全肯定的语气谈论民主制。他在《政治学》中认为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是三种正宗统治形式,而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民主政体)则是前三种正宗统治形式的“变态政体”。民主政体被他称为最坏政体中的最好的一种。    由此城邦民主的局限性可见一斑,主要体现在:    1、城邦民主必须具备特殊的生存条件。这种特殊生存条件,即上面提到的古希腊城邦制度的历史特性。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对此也有高度概括:组织的区域性或社会成员数量的有限性;成员之间社会地位没有很大的差异;行政功能比较简单和相对稳定;对人员进行最低限度的培训等。从现代民族国家的现实看,直接民主制的这些特殊存在条件都已经不复存在。    2、城邦民主容易出现暴政或专制。美国宪法的主要缔造者之一詹姆斯·麦迪逊在评论直接民主的缺陷时,认为“一些公民,不论是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它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利益。”其实,这也道出了缺乏宪政框架支持的民主永恒存在的问题之一。    古希腊雅典没有对人的非理性、虚荣和激情等欲望作出制度或宪法性约束。因此公民大会经常被一小部分有影响力的家族所控制,而且情感的不受约束也时常造成许多相关问题出现,这成为产生专制以及多数的暴政的根源所在。一个典型例子是公元前406年六位雅典将军被公民大会宣判死刑一案。在那时,雅典海军打了一场大胜仗。然而,胜利是以许多雅典士兵伤亡为代价的。统帅远征军的八位将军(其中两位战后没有回希腊)被指控不必要地让士兵在残破的小艇中溺亡。一些不怀好意者煽动民众的情绪,导致公民大会违反了数条正当审判必要的程序。最终那六位将军未经正当的司法审判程序,甚至没有机会陈述辩词而被宣判死刑。    3、极端政治平等的问题。直接民主体现的都是一种公民间的极端平等,这固然有其可取之处,然弊端亦更明显。这样的绝对平等只可能以原始生活状态自给自足为基础,公民之间没有身份地位、财富、甚至于智力上的歧视才可实现。然历史发展之趋势已明确表明,私有财产制度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就可预见的范围内将长期存在,并为法律所保护,即使是在中国称为“社会主义”的国家,也最终将其写入宪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时的希腊已进入奴隶制阶段,由此可分析私有制也已出现,那么要实现政治上的绝对平等是有难度的,或者说势必要付出惨重代价的,后来的历史也恰巧证明了这一点。    柏拉图也曾对“公民人人享有平等政治参与权”的观点而沮丧,认为“大多数公民既缺乏经验,又不具有必要的知识以作出正确的公共决策。如果我们让民众直接制定所有公共政策,他们一方面是不能胜任,另一方面易于被奉承者和所误导”。另外,他还认为,“(民主政体内)的政治领袖屈服于人民的要求,而且把政治策略建立在可‘销售’的东西之上,这就使政治领导能力受到了削弱。对于种种慎重的判断、艰难的决定、令人不悦的抉择,以及使人难堪的事实,政治领袖一定会尽力避免。民主使智慧边缘化。”    自从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人类历史上产生以后,它总是在受到一些人的歌颂和赞扬的同时又会受到另一些人的批评和指责。尽管现代法制管理与政治哲学对直接民主可借鉴之处甚少,但是不论怎样,古希腊的城邦民主仍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民主的真正起步,对后来的代议制民主产生之影响不可忽视。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潘维:古希腊与民主制度 (太长,自己搜索下吧)这些都是发表过的论文。古希腊民主制是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源头,有很多角度可写,你可以找些西方法制史的著作,还有古希腊城邦的历史文章借鉴,相信你会从中发现许多民主与法制的新观点。

这个方面很多了! 我们只解答事务 不写论文。

法家:重律法轻教化。解决不了长治久安的问题。秦朝也因此带来了先进的政治制度,郡县制,但是解决不了内部社会矛盾。秦朝就是典型的写照,勃兴速亡。 儒家:重教化,尊崇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束缚了人的创新和冒险精神。

古希腊法律思想论文选题

浙江省2017年4月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毕论文供选的题目有334个,详见如下: (注:三位数字为选题代码)001 中国司法改革问题 002 中国法治建设问题 003 法律与社会问题 004 法律职业问题 005 中国法学问题 006 西方法律发展运动研究 007 发展权及发展权理论 008 革命与法律发展 009 法国律师职业组织及其自由主义思想的产生 010 美国律师协会与美国司法制度的变革 011 德国的律师协会与法西斯主义的关系 012 英国的法律职业中的政治保守主义与政治自由主义 013 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改革的经验与教训 014 个案判决中的正当性问题研究 015 法律发现与法律论证的关系问题研究 016 立法过程中的法律论证与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论证之比较研究 017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问题研究 018 法学中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划界及比较研究 019 全球化对于两大法系法律思维模式的潜在影响及发展趋势研究 020 法治本士化的理论基点及方法论研究 021 法律的局限性研究 022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问题研究 023 霍费尔德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及其在中国语境下的应用性研究 024 法的本质问题研究 025 中国法律思想中的自然法问题研究 026 中国各家法律思想的共同文化原型比较研究 027 中国法律思想中的信仰问题研究 028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方法问题 029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之梳理 030 程序与宪政 031 作为政体结构的正义 032 市民社会、私法文化与法治建设 033 中国法治障碍的个案分析 034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及其反思(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反思) 035 从刑法或诉讼法的变迁看20世纪中国法文化的转型 036 农民法律意识的嬗变(个案分析) 037 法官与行政官在职业素养、职业道德上的区别 038 法学教育、司法统一考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039 论“活法”(living law)与中国法治进程 040 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分类培养、管理研究 041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研究 042 论社会法的精神 043 中国法治进程的条件分析 044 论作为公共产品的法律 045 论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 046 论专家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 047 论农村承包土地的流转制度 048 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立法研究 049 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仲裁制度研究 050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处理 051 古希腊法律演进的特点及其背景分析 052 罗马私法体系形成中的经济因素 053 宗教与法律相互关系探讨 054 欧洲城市法的性质及其作用 055 普通法的程序优先原则及对法治的意义 056 大陆法的成文法典法及对法治的意义 057 法系特点比较研究 058 部门法形成的条件及意义 059 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 060 对抗制与纠问制诉讼方式的历史成因、异同及对现代诉讼制度的影响 061 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功能 062 从基本制度构件分析司法公正的条件 063 “不患寡而患不均”之我见 064 论复仇 065 论“准五服以制罪” 066 《韩非子·忠孝》篇读后 067 “天人合一”观念与“秋冬行刑” 068 论明代吏治的得失 069 从“葫芦僧判葫芦案”说起 070 论“官当” 071 论孙中山的“权能分治” 072 “治之经,礼与法”——论荀子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073 宪法诉讼制度探析 074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075 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076 制宪权问题研究 077 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078 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079 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080 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081 平等权问题研究 082 欧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083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与道德解读 084 行政诉讼确认判决适用范围研究 085 行政立法中的听证制度研究(从个案出发展开研究,比如贵州人大立法听证) 086 论行政职权(运用实证分析法学方法展开研究) 087 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或宪政基础) 088 行政诉讼领域举证责任的配置(新的证据规则出台后的视角) 089 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090 行政不成文法源探微 091 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及制度建构 092 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093 行政撤诉的社会学分析 094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095 论授权行政主体 096 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097 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098 论无效行政行为 099 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100 论行政侵权归责原则 101 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102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宽趋势 103 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104 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105 行政法上不成文法渊源研究 106 论行政听证及其适用 107 论卷宗阅览权 108 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109 论行政确认判决 110 论行政回避制度 111 论行政行为的撤销 112 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113 论行政资讯公开 114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115 论行政法律保留原则 116 论行政许可制度 117 论行政知情权 118 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119 论行政听证制度 120 行政强制程序法定化 121 WTO与中国司法审查的完善 122 WTO与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化 123 论行政调查程序 124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125 论罪刑法定原则 126 论犯罪概念 127 论犯罪构成 128 论正当防卫 129 论自首 130 论危害国家安全罪 131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 132 论走私罪 133 论贪污罪 134 论贿赂罪 135 论金融犯罪 136 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37 论涉税犯罪 138 论违反公司法的犯罪 139 论危害环境与自然资源犯罪 140 论刑法中的不作为 141 论正当防卫 142 论共同犯罪 143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 144 论绑架罪 145 论抢劫罪 146 论盗窃罪 147 论侵占罪 148 论贪污罪 149 论受贿罪 150 论挪用公款罪 151 论刑事简易程序 152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153 论证人出庭作证 154 论被告人的口供 155 论律师辩护 156 论附带民事诉讼 157 论立案监督 158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159 论审判公开 160 论审判监督程序 161 论抗诉 162 论物证 163 论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164 论刑事鉴定 165 论不起诉 166 有组织犯罪研究的几个问题 167 计算机和网络犯罪问题初探 168 城市化进程中的犯罪预防 169 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界定 170 试论职务犯罪的预防策略 171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 172 关于沉默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173 试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174 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建构初探 175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研究 176 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177 论刑事司法现状制度 178 论逮捕 179 论无罪推定原则 180 论举证责任制度 181 论刑事庭审方式改革 182 论一事不再理原则 183 论证明标准 184 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185 无权处分及其法律效力研究 186 物权行为研究 187 论缔约过失研究 188 违法性法律行为的效力 189 表见代理研究 190 公司法人格及否认研究 191 附条件法律行为研究 192 因人的死亡所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 193 物权行为理论的再探索 194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重构 195 所有权与所有制关系的再认识 196 所有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197 论我国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198 论占有 199 关于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关系的重构 200 论婚姻本质 201 论同居者的法律地位 202 论配偶身份权 203 论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204 论合立遗嘱 205 论生育权 206 论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207 论遗嘱的有效性 208 离婚标准研讨 209 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210 论经济法的本质 211 论经济法的目标 212 论价格卡特尔 213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14 论行政垄断 215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 216 论反垄断法的除外适用 217 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218 论限制竞争协议 219 论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220 论股东代表诉讼 221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 222 论股东资格的取得 223 论处罚性赔偿金的适用 224 论我国税法裁量权的合理运作 225 论产品缺陷 226 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227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228 股东出资的法律问题 229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230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 231 公司犯罪问题研究 232 论股票与债券 233 企业转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34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35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问题研究 236 合伙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 237 企业收购、兼并和股权置换若干法律问题 238 企业破产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239 破产责任与破产犯罪研究 240 论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241 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 242 劳动法本质论 243 劳动法基本原则研讨 244 劳动权的法律定位 245 再就业问题的法律对策 246 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247 集体谈判机制的法律探讨 248 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249 论改革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250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251 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基本法的创新 252 环境侵权的公益诉讼研究 253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254 排污权交易制度 255 绿色壁垒与我国的环境贸易中的法律对策 256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257 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258 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及其完善 259 入世对我国环境保护的影响及其法律对策 260 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法律问题研究 261 污染转嫁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262 提单物权凭证研究 263 电子提单的流转及安全性法律分析 264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探析 265 海运欺诈及防治 266 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废 267 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建议 268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及对策 269 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利益探析 270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问题 271 知识产权权利竞合、权利冲突研究 272 WTO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73 网络著作权问题研究 274 域名的法律保护 275 基因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76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77 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278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研究 279 商号法律保护研究 280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 281 商业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82 浙江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283 新世纪中的国家主权问题 284 WTO规则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285 NGO、公司及个人的在保护人权方面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286 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287 论人权公约的实施 288 论反对恐怖主义的国际法机制 289 上海合作组织研究 290 论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 291 从国际法看“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292 试论国家主权豁免 293 WTO框架下中国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294 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反致、识别、规避等)研究 295 国际私法各种法律适用(合同、知识产权、物权、侵权、婚姻、继承等)研究 296 国际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管辖权、司法协助、诉讼费用担保、判决域外承认执行等)研究 297 国际商事仲裁基本问题(仲裁协议、仲裁员、友好仲裁、裁决域外执行、纽约公约等)研究 298 WTO各种基本法律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争端解决机制等)研究 299 论多边投资协定(MIA)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300 国际金融服务市场开放下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研究 301 巴赛尔体制的演变与跨国银行的监管 302 WTO体制与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研究 303 论一国四席态势下的中华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 304 中国入世承诺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研究 305 中国入世承诺中的选择性保障措施制度研究 306 论WTO的透明度原则 307 论DSB对WTO规则的解释 308 DBS报告的效力及其执行 309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问题研究 310 入世后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 311 中国入世后产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312 WTO的新议题研究(竞争政策、劳工标准、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 313 WTO非违法之诉研究 314 反倾销法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 315 论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 316 我国海外投资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317 WTO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研究 318 产品责任诉讼的举证责任比较研究 319 国际反规避规则研究 320 投资自由化趋势及我国的法律应对 321 WTO的例外制度研究 322 WTO农业补贴规则及我国的对策 323 试论迁徙自由与中国出入境管理体制的改革 324 改革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之我见 325 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 326 试论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27 试论走私、毒品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28 试论金融犯罪(洗钱、信用卡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329 国际移民法比较研究 330 WTO与中国公安工作改革 331 论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32 WTO与中国劳改、劳教、监狱管理制度的改革 333 论依法规范中国的“私人侦探”服务机构 334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防对策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

高强,我也要考外国法制史,今晨看到你这个贴子花了许多时间找到这个较为全面的好文章,我们一起来分享一下 浅谈如何学好《外国法制史》 来源:河南教育网 《外国法制史》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专业的考试科目,是法学领域内一门重要的学科。《外国法制史》以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为研究对象。研究对象包括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方面内容。法律发展史涉及到各种法律的形成、立法文件、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律的特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之间的渊源关系及其相互影响等方面的内容;法律制度史涉及到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的一些基本内容,以及这些基本内容的沿革关系。外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包括本学科的内部范围和外部范围。内部范围指的是在外国史上的法律现象中哪些是它所要研究的。外国法制史在选择各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内部范围所要研究的内容。外国法制史的外部范围,即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内部外部相邻学科的关系、外国法制史与外国经济史、政治史,政治制度史,法律思想史,以及部门史的关系便是外国法制史外部范围所应研究的内容。另外,外国法制史作为法学领域的一门重要学科,在法学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基础学科,学习它可以扩大知识面,开阔视野,帮助我们树立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加深对我国法律的理解,提高法学研究水平。以上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及其学科地位,是我们学习《外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掌握的内容,只有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我们才可以从宏观上把握这门课,并进而去理解掌握课程的微观内容。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原理,按社会经济形态和与其相适应的不同法律类型及法律制度的共同特征,可以把外国法史分为古代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代法律制度和现代法律制度等四个历史时期。下面笔者将依据外国法制史的四个历史时期来提示学习重点,分析学习难点,并顺便谈论一下学习方法、试题类型,以及应试技巧方面的个人心得,以期能对大家有所研益。 ·重点提示· 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 1.奴隶制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 2.古代亚非国家最早形成法律的原因 3.《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内容、特点、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4.古印度法的形成与发展历程 5.古印度法的渊源 6.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7.《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 8.古希腊法律的特点 9.雅典“宪法”的民主性 10.罗马法的概念、渊源、分类及其影响 11.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第二编:中世纪的法律制度 1.西欧和北欧封建法律制度 2.中世纪东欧法律制度 3.中世纪东方国家法律制度 4.日尔曼法的概念、基本特点及其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 5.日尔曼法的基本制度 6.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7.英吉利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8.罗马法的复兴 9.城市法的渊源、基本内容 10.商法的概念、渊源、形成和演变 11.伊斯兰法的发展与伊斯兰法系的形成 12.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编:近代法律制度 1.英国法的特点 2.英国法系的形成 3.美国法律的基本特点 4.美国1787年宪法的内容、特点 5.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内容、特点 7.德国民法典 8.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的特点及其所确立的国家制度的性质 9.19世纪末日本诉讼制度的特点 第四编:现代法律制度 1.进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发生了哪些变化 2.社会主义法律产生发展的重大意义 3.英国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 4.美国宪法的变化 5、现代法国的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6.现代法国民法的发展 7德国《魏玛宪法》 8.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特征 9.二战后日本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10.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基本特点 11.1922年苏俄民法典 12.1936年苏联宪法的特点 ·难点分析· 1.如何看待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和局限性问题。 雅典“宪法”所确认的一系列政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民主性的特点,但奴隶制的经济基础又决定了雅典政权的奴隶主阶级专政的本质,因此雅典“宪法”又必然表现出它的固有的历史局限性。实际上,雅典宪法是通过相对较为民主的管理方式来更好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首先看一下雅典“宪法”所体现的民主性。从历史发展来看,雅典民主制“宪法”以及民主制度的发展从梭伦改革奠定基础开始,到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进人顶峰阶段。总的来说,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具有进步意义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推动了雅典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并且对后来的欧洲的民主传统给予了很大的影响。它的民主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享有各种民主政治权利。通过民众大会这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每个公民均可参与各项国家活动,通过陪审法院,每个公民还可参加司法审判活动。 (2)大多国家的公职人员都通过选举产生,并且集体职务多个个人职务。此外,还明确规定,除了军职以外,任何人不能同担任两个职务,也不能连任某个职务。 (3)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比如实施贝壳放逐法和进行不法申诉制度。 其次,看一下雅典“宪法”的局限性。尽管雅典“宪法”采取了民主的管理形式,给予了公民在奴隶制社会比较少见的民主权利,但雅典“宪法”所确认的国家体制在本质上仍然是奴隶主阶级专政,民主实质上仍然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有着明显的局限性,体现在以下几点: (1)虽然雅典公民形式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事实上,雅典居民拥有公民权的不及总人口数的1/20。由于公民在人日总数中只占极少数,雅典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和民主制度的贯彻,实际上仅仅局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内。从这一点,就很明显于暴露了雅典民主制的阶级实质和局限。民主终归是该统治阶级的民主。 (2)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缺乏进一步的保障。参加民众大会的雅典公民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要求农民、手工业者都停止生产去开会,仍有不少困难,更何况在民众大会或其他重要机关里,起重要作用的往往都是奴隶主阶级的上层分子或其他代表人物,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重要决策的内容及通过。 (3)各种限制条件从各方面对公职人员的就职者进行筛选,以保证奴隶主阶级牢牢把握政权。公职人员尽管是选举产生,但担任所有公职均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限制条件保证了奴隶主阶级的上层分子或其代理人牢牢地把握着国家政权。 (4)统治阶级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民众大会的运作。政治集团利用各种手段,采用多种措施来限制民众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 2.如何理解日尔曼法与罗马法的共存和融合问题。 理解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入手,具体分析如下; (1)日尔曼法与罗马法是并存的属人主义法律。日尔曼建国以后,逐步演变为适用法律方面的属人主义原则,即对日尔曼人适用日尔曼法,对被征服的罗马人适用罗马法,在日尔曼与罗马人发生关系时适用日尔曼法,也就是说,日尔曼法具有优先效力,这一点在各王国编纂的日尔曼法典中都得到了体现。但到了伦巴第国王流波兰特增订的法典时,就发生了重要变化,法典宣告了契约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可自由选择罗马法或伦巴第法的形式。罗马法的基本精神已经渗透到法典的全部,并且罗马法的具体规范已经获得更大的合法性。到了公元7世纪中叶,西哥特王国中的哥特法与罗马法的融合关系发展得十分迅速,突出的特点是两种法律并行不悖,而且王室还编纂了两部法典,其中一部就是罗马法典。《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汇集了秋奥多西法典、法律判例和其他各种罗马法教本中的原则,是在封建世代社会经济生活简化的历史条件下,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关系而经过改革的法律成果,也正是日尔曼法与罗马法在并存过程中逐步融合沟通的历史见证。 (2)逐步形成了封建化的普通法原则。由于各族杂居,日尔曼人与罗马人之间的利益很容易发生冲突,却没有共同的一般可适用的法律,从而导致了法律上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杂居的各族人民逐渐摸索出一系列解决这类冲突的惯例或原则,同时统治阶级也逐渐认识到两种法律并存的不利影响,以西哥特于国为例,力求制定一部普通法,以摆脱属人主义原则,《利塞思韦特法典》就是吸收了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原则和内容,使成文法与习惯法兼容并包,这种普通法原则就是很大程度上受罗马法影响的结果,它的法律精神和原则,为西欧封建法律罗马化和法律的统一运动开辟了道路,从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日尔曼法与罗马法的融合。 另外,法兰克帝国推进了法律的统一。查理大帝把法兰克法与罗马法相统一的法律原则扩大到全国,进一步推动了法律统一。他提高了中央立法的权威性,废止了“民众大会”的立法权,宣告全部法典为“君主创议所制定”;与此同时,还大量颁布王室法令;对过去所颁行的各种法典进行修订和补充。此外,查理大帝还建立完备的封建化法院系统,通过这些方式,查理大帝逐步实现了法律的统一。 总之,在很长的时间内,西欧一直存在着日尔曼法同罗马法并存的格局,日尔曼法仍占优势,在适用罗马法的过程中,也进行了罗马法的编纂,两种法律在并存融合中逐步加深关系,而且这一过程在西欧中世纪一直在继续。两种法律从并存到融合说明西欧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对形成欧洲现今的法制具有重要意义。 3.如何理解1787年美国宪法的特点问题。 1787年美国宪法由序言和17条本文组成,它的基本特点简述如下: (1)宪法体现了当时的加强政治联系,建立集中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客观要求,适时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共和国。 (2)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国家分配原则。“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思想家关于国家政治结构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点在美国宪法中得到了更为明显的体现,即宪法中明文规定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 (3)在宪法颁布后才追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统治阶级为了强化国家职能,在1787年宪法通过生效时根本没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条款,引起了人民的强烈不满,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压力,民主派的普遍反对以及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下,1789年召开的第一届国会才不得不在宪法中增补了《权利法案》。 (4)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宪法第5条还规定了修正案从提出到通过、批准,应经过复杂程序,使修改宪法成为很困难的事。由于美国宪法的修改需要经过特别程序,故美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 综上所述,1787年宪法使美国松散软弱的邦联改为联邦,并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这是有利于巩固独立战争的胜利成果和促进美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同时,在当时世界各国几乎都是君主政体的情况下,宪法能够保留在当时来说最为先进的共和政体,也是有很大影响的。不过,1787年美国宪法并没能使有色人种的权利真正受到保障,仍是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的。 4.进人现代时期后,对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变化如何理解问题。 进人现代时期以后,社会生活高度复杂,人们对财产安全的难以预测的侵犯日益增多,与此相适应,现代英国侵权行为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现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如产品质量损害,制造商要对消费者负责;飞行器飞越他人土地上空的合法性仅以合理高度为限等各种新的侵权行为及相应法律。 (2)侵权行为构成条件方面的变化。现代时期,英国侵权行为法在构成侵权行为的条件方面,有些只强调了实际损害,需证明有无过错。但近年来的审判实践对有些侵权行为则强调主观方面必须存在恶意。 (3)侵仅行为责任归责原则方面的变化。①扩大了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这是由于到了现代时期,工商贸易,交通运输事业高度发展,出现了各种事故,引起了一系列的纠纷和混乱,以及大量破产和人身伤亡事故,为了适应这一社会现实,而维护和保障社会安定而产生的。②出现了“比例责任制”。③废除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代之以分摊责任原则。 ·学习方法· 外国法制史的一大特点就是内容繁多且庞杂,时间上下几千年,空间横跨世界上各个主要国家,各时期、各国的社会制度和历史背景又各自不同,加上法律制度本身又是十分抽象,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各具特点,必然会导致知识点多和涉及面广。因此,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往往就会感到茫然,面对众多需要掌握的内容深感无从下手,但是,与博大精深的民商法等学科相比,外国法制史又是技术性相对较小的一门课程,记忆东西占很大比重,而并不要进行过多深人实践应用。所以,根据本课程的特点而制定与之相对应的科学的学习方法,就成为每个考生都应十分注意的问题。以下我谈一下个人学习方法心得,供大家参考。 1.学习态度必须端正,要有下大决心,嘴硬骨头的思想。再怎么强调学习方法,如果没有正确的学习态度,都无济于事。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往往一方面准备考试,另一方面又有工作在身,承担着一定的生活压力,在复习过程中比较容易产生畏难情绪。一遇到比较难以理解的内容,花了一定的时间却感到收效甚微,急躁起来,就有可能放弃这一门课程,总想到下次有的是机会,等将来有一定功底了再学习这门课。殊不知,机不可失,时不待来,且前功尽弃,事半功倍。 2.学习外国法制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研究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实质、形式、特点和相互联系,以及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对本门课程应注重“纵向联系,横向比较”。一方面,掌握基本发展线索,只有弄清了外国法律制度在历史上经过了哪几个大的发展阶段,每个发展阶段中又经过了哪几个时期,各个阶段的时期之间有什么沿革关系,才能比较清楚地了解各个历史时期具体法律制度,而不致于感到杂乱无章。另一方面,明确各个时期的不同特点。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有自己的特点,明确了这些特点,便可把一种制度同另一种制度区别开来。 3.应掌握一定的世界史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外国法制史同于法学,又同历史学有着密切联系,具备一定的世界史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就能在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时候,史法结合,沿着历史发展的轨迹更为清楚地把握法学的发展规律,这对于从整体上深人地学习法制史是非常必要的。 4.全面复习与重点把握相结合。外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特点就是内容极为广泛,知识点繁多,这就决定了复习的时候,必须处理好全面与重点之间的关系。要整体把握法学的精髓,就必须对主要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有一个全面的脉络,在此基础上,才能比较充分地体会到哪些是最重要的内容,需要重点牢牢掌握,哪些是相对重要的内容,也需要下功夫去记忆,哪些是比较边缘的问题,只需加以理解即可。总之,“点面结合,横向比较,重点突破”是学习本课程的一个指导方向。 5.勤于动脑,勤于动手。首先,在学习过程中一定要带着问题去看书,我们前面所说的把握纵向脉络以及横向比较的学习方法,都是应该在看书过程中运用,孤立片面地去学习教材,那将会导致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后果。另外,有的考生在看书的时候,头脑里一片空白,不加思索,不去对接触到的新问题与已经学过的内容进行联系与比较,单纯为了记忆去读书,从而造成效率极低的不良局面。这是学习当中的不良习惯,应注意改正,做到读有思。其次,在对这门课程有了一定程度的理解记忆之后,还应该勤于动手,有针对性地多做一些练习题,借此来强化理解、巩固记忆,提高学习效率。通过做题,大家可以发现自己学习中的不足之处,从而有针对性的改正和避免。做题的时候,大家应抛开书本来答,照着答案抄写的复习效果是微乎其微的。更不利的是,常常会造成眼高手低的后果,看似都会了,可到考场上却答不上来。另外,大家最好象正式考试一样,在规定的时间内做题。对于自己认为比较困难的试题,不要急于对照答案,可以先理出思路,或者猜测一下,完整地做完某一部分试题之后,再对照答案,这样可达到深刻记忆的目的。答完试卷后再核对,看看自己的答案与标准答案相差在什么地方,找出原因之后再做出修改,这样才能掌握难点,纠正错误。不仅如此,大家在做完题后,还应重视错误,因为错题不仅反映了自己知识掌握的薄弱环节,而且往往是平常考试时的难点内容和常考的内容。因此,大家一定要把平常做题时作措的知识点,作为重点来记忆,并经常反复强调记忆,以减少在考试时犯同样错误的机率。再者,在做题的时候,一定要破除以下几个观念:一是将做题当作单纯的测试复习的手段,做完后就扔到一边,不重视也不善于对习题进行分析与总结。实际上,做题仅是一种学习途径,做完题后,还需认真分析总结,以达到强化记忆的效果。二是认为在历年考题中,已经考过的内容不会再考。事实上,每门学科的知识点是固定的,某些知识点始终会占重要地位,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每次考试均会有所涉及,只不过考查的方式的有所变化而已。三是不动笔。认为会做的题,只看不做,尤其是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我建议大家一定要勤于动笔,认真做答,只有认真对待每一道试题,才能发现自己的弱点。 ·该题类型· 不同的考试有不同的考核目标,考题类型也会有所不同,不同的知识点适合用不同的试题类型来考查,不同的试题类型又具有各自的命题规律。自学考试也不可避免地具有自己的题型特色。《外国法制史》的考试题型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两部分,客观题一般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和判断题;主观题一般包括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 客观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本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等客观题,由于其答案比较确定,掌握准确的可直接作答,而对拿不准答案的选择题,可采用排除法进行作答。客观题中的单选题,一般集中考查典型特征和具体情况主面的知识点,而多项选择题,由于其评分标准规定,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因此,在平时复习知识点时一定要全面,既要对名词概念、国家不同发展时期及历史时间等知识点全面掌握,又要善于把握特征,进行横向比较和纵向联系,这样才能在回答多选题时,做到准确无误。如果对试题所考查的内容,没有一点儿印象,那就应该在较短时间做出选择或判断,切忌优柔寡断,为一小题花去大量时间,并且很大程度上会是作错的结果。主观题中的名词解释试题类型,主要是要求考生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做明确的介定;简答题则考查考生的识记能力和对所学内容的理解能力;而论述题则要求考生不但要对所学的知识点进行记忆,而且要考生能够理解,并进而进行分析,且达到运用的效果。由于主观题所包括的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等试题类型都是按要点给分,对答题的标准性和全面性则要求更为严格了,所以,考生应紧扣题目的要求,将知识点准确地答出,并根据不同的试题类型来决定是否将要点进一步展开分析。一般情况下,简答题要求在答出要点的同时,对重点难点的要点,还需略作说明,但要点一定要详备;名词解释要求言简意赅.能够准确说明该各词则可;而论述题要求全面,并对要点作详细的论述说明,甚至还要指出其利弊所在。 ·应试技巧· 对于自身不努力,复习不到位的考生来说,讲究应试技巧无疑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而对于掌握了一定知识点,并能熟练操作一定知识内容的考生来说,应试技巧则往往成为能否通过考试这一关的重要一环。根据自学考试的特点,掌握正确的应试技巧,对考生考出好成绩甚至超水平发挥往往能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为考出好成绩,考生在答题时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1.根据以往的考试经验来看,“紧张”是考出好成绩的绊脚石。紧张会使考生在考场上将原本记得很清楚的知识内容忘掉,甚至会使考生漏作题,导致本不该丢掉的分丢掉了,令人感到可惜。考场上拥有稳定的心理,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只有心里沉着,才能保持头脑清晰,有条有理地安排做题时间。那么,怎样才能排除紧张情绪呢? 我认为,大家首先应有“在战略上重视敌人,在态度上藐视敌人”的心态。其次,大家切忌“临阵抱佛脚”,临考前,狂开夜车的行为,不但不会有所收效,反而会造成适得其反的后果。因为知识点的范围很广,每个人不可能把所有的知识点都熟记于心,当看到自己不熟悉或没记住的知识点,就会产生恐惧心理,认为自己没有准备充分,情绪变得紧张起来。其实,考试考的仅是几个知识点,不可能每个知识点都考查到,你不会的不一定就能考得到,而且,考试很难达到满分,偶有一个知识点不会也无伤大局。充分良好而又周到的准备工作,应是在平时完成,临考前,应让自己彻底放松,体力和精力均应恢复到最佳状态,这样才能沉着冷静,发挥出自己的才能,考出好成绩。 2,熟悉题型,认真审题 作为考生来说,应试的时候,首先必须熟悉考试中的题型种类及各题型所占有的分值比例,并应对各个知识点在不同的题型中的分布有所了解。这样,一方面对在复习过程中了解所涉及的各部分内容的重要性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另一方面,也使得在答题的时候,能够做到胸有成竹,科学分配各类型所应得的时间。其次,应注重审题这一应试的重要步骤。尽管各种考试的题型变化多端,但审题任何时候都是不变的一步。有的考生在考试中不认真审题,结果导致漏题、跑题、答非所问的后果,等明白过来,卷面空间和时间均已不够,丢了不该丢的分,这也是有的考生考完后感觉良好,而考分却不高的原因所在。反观在应试时认真审题的考生,就更能看到认真审题的好处所在。认真审过题后,将已掌握的内容按要求答上测会得到应得的分,而掌握不牢的内容,只要结合题意,与相关的知识进行联系,答出其大略的内容,也可以得到一定的分数。 3.根据题型特点,准确答题 因为不同的试题类型,考查的知识内容不同,其答题方式也会不同。考生应依据题型的特点,对症下药,准确答题。特别是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三种题型,由于它们对考生的考查目的不同,其要求的答案方式也不同,前面在学习方法中,针对三种题型也作了分析,在此不再赘述。只是提醒考生一定要应简则简,应详则详,且忌详略不分,出力不讨好,得不到高分。 4.合理安排答题时间,提高答题准确度 合理安排答题时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考试过程中仍不乏有考试答不完题,时间不够用的现象,甚至出现了考试时间充足,却有题答不完全的现象,这都是考试时间安排不够合理造成的。如何来合理安排考试时间呢?我建议大家在试卷发下来的时候,不要急于下笔做题,应先大略地把试卷浏览一下,对试卷的难易程度及题量做到心中有数。这样,一来可以避免漏题和答题详略不分,二来可以稳定情绪,消除紧张。另外,在做题过程中,遇到难题,不要死钻牛角尖,应先绕过它,先把容易的会做的题做完,再回头思考不会做的难题。面对分值小的难题,不要花费过多时间,如果题做完了,剩有时间再回头想小分值的难题,才是最佳做法。 5.尽量答满试卷,切忌试题答案空白 一般情况下,考生对于已掌握的内容,不存在不答的问题,但是如果有考生不熟悉或掌握不牢的内容时,考生还是应该将自己所知的相关内容答上的,因为尽管不可能一定得分,但得分的机率还有的,而如果试卷空白测一点得分的可能也不存在。特别是选择题,不会也要凭印象写个答案,说不了你运气好,这一分拿到了,你便恰好通过这次考试。 6.注意检查试卷 如果考生做完题后,时间还有剩余,应注意检查试卷,看看是否有记题存在,再者也看看拿不准的题,是否有新的灵感,想出准确的答案。如果仍拿不准,应选择第一印象的答案,因为第一感觉的答案往往是正确的。此外,检查试卷时,应对主观题多加检查,看是否有漏答知识点或知识点答错的现象。 以上我就《外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重点难点内容进行了简单的提示和分析,并介绍了一些学习方法和应试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希望大家能牢牢把握这些重点难点内容,在平时学习过程运用良好的学习方法,肯下功夫,以期在考试过程中灵活运用应试技巧,取得理想的学习效果和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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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法律思想论文摘要

浅谈古希腊的城邦历史和民主制度   ——对中国民主建设的启  信科院电子系03级通信工程 许建新 033523011    [内容摘要]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城邦是古希腊的一种国家形态,古希腊史从头到尾都是多中心的。从城邦的国家结构里孕育成长出古希腊的民主,雅典民主是古希腊民主的代表,雅典的民主思想是所有公民都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在民主制度下,雅典有过成功,也有过失败。促进中国民主进步是国人特别是知识分子最关心的话题之一。从古希腊的历史和民主制度可以得到启示,全民直接民主在现阶段在中国是行不通的。中国现阶段的民主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吸取其他的民主制度的精华来完善民主集中制。  [关键词]古希腊 城邦 民主 启示 民主集中制    一、古希腊的城邦历史简介  城邦是古希腊的一种国家形态。它一般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周边的若干个村落。古希腊城邦,这个互相独立、自给自足的政治、经济、军事、宗教和文化等的实体和希腊主义的象征,自“黑暗时代”末期(约前800年)始现之日起直到马其顿侵入为止(前338年)的近500年间,一直处于分立之中,即整个希腊史是一部典型的多中心史。古希腊城邦的特点就是小国寡民,各邦长期独立自治。古希腊城邦不仅存在时间长久、特色鲜明、影响深远,而且数量众多,前后竟达数百个之多,仅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就研究过150多个城邦!其中,雅典和斯巴达是众多城邦中最大和最有影响力的城邦。雅典和斯巴达的历史代表了那个时期的希腊历史。  严格来说,古希腊从来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政治专制体制国家。希波战争以后,希腊史基本上是以雅典和斯巴达为中心的,然而,一方面,这两个国家甚至谁也没有完全掌握过希腊本土及其密尔诸岛屿诸城邦的最高政治主权;另一方面,还有许多“边际”的即黑海、意大利南部和西西里、利比亚、远西希腊诸城邦,根本从未处于这两个中心国家支配之下,而是各自独立发展,虽然它们本身也不同程度地集团化了。甚至亚历山大征服以后,希腊化王国也还有好几个。总之,希腊史从头到尾都是多中心的。  二、古希腊的民主制度  民主理论家们普遍将民主区分为两种: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身体的重合,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务,而不通过中介和代表。  直接民主是古希腊城邦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古希腊的民主制度是建立在古希腊的城邦架构之上的。按罗伯特•达尔的归纳,实行直接民主制度必须具备这样几个条件:1)公民总人数必须相当少。这样可以避免公民之间异质成份出现,便于公民了解公共事务及相互了解,和便于直接民主制能以较低的成本实施;2)公民们必须具有相当同似的特征,智力水平、教育程度、知识背景大致相同,语言、文化、种族背景大致相近,财产、社会地位大致平等。这样可以保证选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从而保证选举的可靠性;3)公民之间必须是和谐的,其利益大体一致。这样才能使公民分享公共福利以及为公益奋斗而不至于与其个人目标和利益相冲突,及避免公民之间的分歧和利益集团的出现,从而导致直接民主制的瓦解;4)公民必须能够集会到一起,并能直接对立法和司法判决作出决定。这样可以防止行政、立法、司法等公共机构成为直接民主的代替物;5)公民的参与不局限于集会,它还包括积极参与城邦的管理。大部分雅典人在一生中担任至少一项公共职务。这样便于维护公共利益,防止专门的政府职员出现;6)城邦必须保持“完全自治”。团体、党派和联盟是被禁止的,以免侵占了公民大会代表的城邦主权。正是由于古希腊是由众多的独立的城邦组成,使得直接民主的萌芽和成长成为可能。  其中,雅典民主是当时古希腊的直接民主的杰出代表。雅典的民主思想是拒绝一个存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社会,它认为一个理想的城邦应该是所有公民都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是有区别的。今天的民主指的是少数人不能专制大多数人,它反君主制,反专制,反贵族制,而且每一个人的个人自由受到绝对保护,公民对政治生活的漠不关心也是正常的。雅典的民主起源于梭伦变法和克利斯提尼改革,这种政治制度一直延续到马其顿统一希腊诸城邦,雅典沦为马其顿的附庸国。戴维•赫尔德认为,雅典民主具有以下几个制度特征:首先,公民大会享有主权,也就是说,享有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最高权威。公民全体构成“公民大会”,每一个雅典公民都参与其中。雅典意义上的“公民权”包括参与立法、司法的权利和直接介入城邦事务的权利。这也是古典民主制被称为“直接民主”的原因。一方面,雅典的民主为争取多数人的政治平等和社会正义提供了一种可能,从而打破了极少数统治精英参与公共事务、操纵政府权力的神秘。另一方面,雅典的民主也展露出这样一种内在的冲突和紧张关系,那就是自由的公民所追求的是要避免成为那些只为追求自己利益的人的奴隶,然而,他们本身却又总是企图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生活和规范别人。  公元前479年,在希波战争中希腊军队击退波斯重装步兵,希腊本土实现全境解放。雅典人民受到希波战争胜利的极大鼓舞,在剩下的整个公元前五世纪里面,雅典人“比任何国家,无论大小,在同样长的一段时间里所尝试过的以及所取得的成就都要多,都要广泛。”在伯里克理斯(Pericles)执政时期(公元前461~429年),雅典继续推行民主。然而,在公元前404年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被斯巴达所领导的伯罗奔尼撒同盟击败,于是,雅典一个辉煌的世纪就这样结束了。雅典的战败也使得人民开始反思雅典的民主,修昔底德曾这样总结说:“一个帝国不可能靠民主制度来运作。”

【论文摘要】:作为现代民主理论的渊源之一,古希腊的民主制度给人类社会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古希腊民主制度,尤以雅典为代表,在选举、行政、审判等制度上都具有相当的历史进步性,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其不足之处。在解读古希腊的民主政治时,我们要用辩证的态度去对待其优与劣   【论文关键词】:雅典; 民主; 局限   一、古希腊民主制度概观   古希腊文中有demokratia一词,其demo 意即人民,skratia是统治或权威之意,demokratia就是人民的统治,即 "民主"。在公元前5世纪,希腊诸多城邦都发生了伟大的政治转型--民主化改革,其中以雅典最为突出,"它的民主发展是希腊城邦政治发展的典型,它的民主制度是希腊民主制度的突出典型"[1],其所描绘的政治景象对现代民主派有着其经久不衰的吸引力。   (一) 公民大会   雅典实行直接民主制。所谓直接民主制度,就是指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享有直接参与城邦治理的权利,而不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或者代表大会(即代议制)的形式来治理国家。"公民大会"是直接民主的体现,雅典的全体公民都要出席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每月举行二至四次,解决城邦的一切重大事件,包括选举和评审政府官员,修改法律、解决财政收支、决定宣战和媾和、缔结和解除盟约、审查中审法庭的讼事等等。每个公民在大会中都有选举权,且公民大会用抽签的方式选举出五百人议事会、陪审员和一般行政人员。伯里克利说:"一个公民只要有任何长处,他就会受到任何提拔,当任公职,这就对他优点的赏赐,跟特权是两码事。贫穷也不再是障碍物,任何人都可以有益于国家,不管他的境况有多黯淡[2]"。   (二) 行政制度   五百人议事会是雅典的最高行政机关,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它负责对内处理国家日常事务,如为公民大会准备提案和主持大会等,对外则有权代表国家委派使节。议事会选出议长委员会五十人,分成十个组,每组五人,每组轮流主持日常政务35~36天。所以,在议事会的一年任期内,每个议事会成员都有一次成为主持政务的五议长之一。   根据亚里士多德介绍,一般城邦所设行政官员包括,将军或统帅、市场监理、城市监护、公共水源管理、乡区监护、司库、登记民间契约或法庭判决的"注册司",以及执行法庭判决刑罚的"执罚员"及"典狱官"等等(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页)。这些行政官员都是义务职,不支薪金,任期不一,全都由公民大会或者其他相应机构直接选出。全部行政官员并不是在统一的行政首脑领导下形成"政府",而是各自独立对公民大会或者其相应机构直接负责。   每个部落由公民投票选出一位将军,统率本部落的军队,并组成"十将军委员会",在战时则统帅军队对外作战。"十将军委员会"其实是掌握最高政权的行政权力机关,它掌握着一切外交和财政事务。   (三) 审判制度   雅典城邦设立了十个陪审法庭,作为最高的司法机关,审理重大诉讼案件。陪审法庭总共有6000名成员,平均每个陪审法庭有500人,其余1000人作为后备。陪审员由通过抽签方式选出,任期一年,不得连任,年满30岁的男性公民均有权成为陪审员。陪审法庭除审理重大诉讼案件之外,还有权受理普通公民的申诉。对所受理案件采用开庭审理方式,经过原、被告的申辩之后,由陪审员投票,得票多者即为胜诉。   贝壳流放制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人而设置的。每个春季,召开一次非常公民大会,先用口头表决方式提出是否有人危害了公民的自由,必须被放逐的。如果有就召开第二次公民大会,每个人都在陶片或者贝壳上写上他认为应被放逐人的名字。凡被大多数投票判决有罪的人,就要被放逐十年,期满之后方可返回雅典。   二、古希腊民主制度的局限   毋庸置疑,在古希腊,雅典的政府、政治以及政治生活,极大地优越于大多数人生活于其中的无以计数的非民主政制,尤其它的直接民主制更成为现代民主理论的四大渊源之一,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被蒙蔽,也要透过其令人瞩目的成就,来辩证的对待它的局限性。   (一) 公民资格的排他性   "从当代民主的视野来看,希腊民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一个至关重要的局限性,那就是,公民资格具有高度的排他性 [3]"。当时古希腊的公民,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而是特指城邦内一小部分成年男性。妇女不是公民,奴隶不是公民,边远地区的居民也不是公民,长期居住在雅典的外邦移民同样也没有公民的身份。举雅典为例,全部居民约为30万,18岁以上的成年男性公民约3~4万,其中30岁以上享有充分政治权力的公民只有区区2万人左右。   不仅如此,在古希腊,享有民主权利只是同一城邦内具有资格的公民,而对于外邦成员民主是不允许的。也就是说,古希腊的民主只是邦内民主,而对于全体希腊人来说,民主并不存在。   公民资格的排他性,在城邦中的公民与居民之间以及各城邦之间都形成了坚深的思想界限。在城邦内部,公民与居民之间的鸿沟,使人感到国家"不再是全民的国家,而是自由公民的国家[4]",而且自由公民是否能够完全代表全体居民的意志成为与现代代议制民主相类似的问题。   在希腊各城邦之间的排他性,导致了各城邦的相对封闭,甚至是不断的武力侵犯、冲突,这就使古希腊的统一成为不可能,从而也就不可能以强有力的"希腊"来抵抗波斯人的侵略,而只能是以某种松散而微弱的方式联合起来,由此也就注定了古希腊逃不过被马其顿人和罗马人征服的命运。(二) 直接民主制本身的限制   雅典城邦政治活动极其频繁,公民大会每月举行二至四次,参加的大会的公民要每月两次前往奥林匹斯山,这就造成在具有公民资格的人中,贫穷的以及居住在远离城邦的公民事实上行使不了公民权。其他如议事会及陪审法庭的活动等等就更多,如此频繁的政治活动是普通公民在经济上和时间上都无法承受的。第一,雅典的官员早期是无薪制,虽然后来有了一定的津贴,但是类似将军之职仍然是无薪的,这样贫穷的公民为生活所迫,不敢问津。第二,公民大会频繁的会议,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要求农民放弃农活,手工业者放弃生产,然而为了生计部分公民会选择放弃,尤其是远离城邦的公民在时间上更是难以行通。还有一点值得注意,雅典的士兵都是公民军,都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人充任,战时是军队,平时则是民兵,在战争爆发时,无论是邻邦的内战还是波希战争之类的外敌入侵,这部分人都无法参与公民大会。据统计,"经常能出席公民大会的人数只占公民总数的1/5左右。[5]   (三) 政制中存在的问题    直接民主制对于公民的价值造成"政治肥大"   直接民主制需要公民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公共政治之中,公民为了更可靠实现自身的自由和权利也不愿放弃参与公共政治的机会,政治成为了对公民来说最有价值的事务。以至于公民大都宁愿牺牲私人空间,荒废经济事务等也要参与到民主政治中来,造成了社会生活各种功能的深度失衡,萨托利称之为"政治肥大"。所以可以这样说,古希腊的民主是及其奢侈的,它是以牺牲公民的生活和其他社会价值为代价的。    庞大的行政机构的潜在矛盾   雅典的民主主要依靠庞大的行政机构来维持。议事会的500人以及陪审法庭的6000名成员,其总数约占雅典当时充分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的1/3,还有其他官吏、士兵等等,构成了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已经是相当庞大的行政机构,其运行所需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都非常巨大,而"政治肥大"却又压缩了经济发展的空间,更加地违背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社会发展规律,存在着一定的矛盾隐患。 公民素质低造成裁判的不科学性   公民大会、议事会、陪审法庭的成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他们对于所需要裁判的问题并没有专业的知识和技巧,也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意见,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大多数公民的投票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这也就给反动煽动者创造了煽起人们的非理性激情的机会,并可能导致破坏性的后果。例如,公元前406年六位雅典将军费公民大会宣判死刑,原因是作为远征军的统帅,虽然取得了战争的胜利,但是必须为许多雅典士兵的伤亡负责。一些恶意分子煽动民众的情绪,违反了数条正当审判必要的程序而将六位将军宣判死刑,他们甚至没有为自己申辩的机会。   不仅如此,古希腊的民主制度还存在政权更替频繁、执政官任期太短造成的执政经验不足,工作缺少连续性与积极性,以及选举中存在的极大偶然性等等局限,文章不详细阐述。   三、小结   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民主制度,从梭伦改革开始,到克里斯提尼改革时确立,伯里克利时代发展到顶峰,最后因马其顿亚历山大征服而结束。古希腊民主虽然只存了很短时间,同时其制度设计也是相当的简单而粗糙,且带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但是,它却是人类实践民主和追求自由理想的开始,是后代人追求民主、自由不竭的智慧和力量源泉,是人类文明历史上的璀璨明珠。   参考文献   [1] 丛日云 西方政治文化传统,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2, P   [2]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 全球通史·1500年前的世界[M] 吴象婴, 梁赤民译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9, P   [3] [美]罗伯特·A·达尔 民主及其批评者 曹海军译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6, P   [4] 丛日云 西方政治文化传统,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2, P   [5] 王楷模 现代政治概论[M] 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 1998, P

古希腊法治思想论文

浅谈古希腊的城邦历史和民主制度   ——对中国民主建设的启  信科院电子系03级通信工程 许建新 033523011    [内容摘要]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城邦是古希腊的一种国家形态,古希腊史从头到尾都是多中心的。从城邦的国家结构里孕育成长出古希腊的民主,雅典民主是古希腊民主的代表,雅典的民主思想是所有公民都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在民主制度下,雅典有过成功,也有过失败。促进中国民主进步是国人特别是知识分子最关心的话题之一。从古希腊的历史和民主制度可以得到启示,全民直接民主在现阶段在中国是行不通的。中国现阶段的民主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吸取其他的民主制度的精华来完善民主集中制。  [关键词]古希腊 城邦 民主 启示 民主集中制    一、古希腊的城邦历史简介  城邦是古希腊的一种国家形态。它一般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周边的若干个村落。古希腊城邦,这个互相独立、自给自足的政治、经济、军事、宗教和文化等的实体和希腊主义的象征,自“黑暗时代”末期(约前800年)始现之日起直到马其顿侵入为止(前338年)的近500年间,一直处于分立之中,即整个希腊史是一部典型的多中心史。古希腊城邦的特点就是小国寡民,各邦长期独立自治。古希腊城邦不仅存在时间长久、特色鲜明、影响深远,而且数量众多,前后竟达数百个之多,仅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就研究过150多个城邦!其中,雅典和斯巴达是众多城邦中最大和最有影响力的城邦。雅典和斯巴达的历史代表了那个时期的希腊历史。  严格来说,古希腊从来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政治专制体制国家。希波战争以后,希腊史基本上是以雅典和斯巴达为中心的,然而,一方面,这两个国家甚至谁也没有完全掌握过希腊本土及其密尔诸岛屿诸城邦的最高政治主权;另一方面,还有许多“边际”的即黑海、意大利南部和西西里、利比亚、远西希腊诸城邦,根本从未处于这两个中心国家支配之下,而是各自独立发展,虽然它们本身也不同程度地集团化了。甚至亚历山大征服以后,希腊化王国也还有好几个。总之,希腊史从头到尾都是多中心的。  二、古希腊的民主制度  民主理论家们普遍将民主区分为两种: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身体的重合,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务,而不通过中介和代表。  直接民主是古希腊城邦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古希腊的民主制度是建立在古希腊的城邦架构之上的。按罗伯特•达尔的归纳,实行直接民主制度必须具备这样几个条件:1)公民总人数必须相当少。这样可以避免公民之间异质成份出现,便于公民了解公共事务及相互了解,和便于直接民主制能以较低的成本实施;2)公民们必须具有相当同似的特征,智力水平、教育程度、知识背景大致相同,语言、文化、种族背景大致相近,财产、社会地位大致平等。这样可以保证选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从而保证选举的可靠性;3)公民之间必须是和谐的,其利益大体一致。这样才能使公民分享公共福利以及为公益奋斗而不至于与其个人目标和利益相冲突,及避免公民之间的分歧和利益集团的出现,从而导致直接民主制的瓦解;4)公民必须能够集会到一起,并能直接对立法和司法判决作出决定。这样可以防止行政、立法、司法等公共机构成为直接民主的代替物;5)公民的参与不局限于集会,它还包括积极参与城邦的管理。大部分雅典人在一生中担任至少一项公共职务。这样便于维护公共利益,防止专门的政府职员出现;6)城邦必须保持“完全自治”。团体、党派和联盟是被禁止的,以免侵占了公民大会代表的城邦主权。正是由于古希腊是由众多的独立的城邦组成,使得直接民主的萌芽和成长成为可能。  其中,雅典民主是当时古希腊的直接民主的杰出代表。雅典的民主思想是拒绝一个存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社会,它认为一个理想的城邦应该是所有公民都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是有区别的。今天的民主指的是少数人不能专制大多数人,它反君主制,反专制,反贵族制,而且每一个人的个人自由受到绝对保护,公民对政治生活的漠不关心也是正常的。雅典的民主起源于梭伦变法和克利斯提尼改革,这种政治制度一直延续到马其顿统一希腊诸城邦,雅典沦为马其顿的附庸国。戴维•赫尔德认为,雅典民主具有以下几个制度特征:首先,公民大会享有主权,也就是说,享有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最高权威。公民全体构成“公民大会”,每一个雅典公民都参与其中。雅典意义上的“公民权”包括参与立法、司法的权利和直接介入城邦事务的权利。这也是古典民主制被称为“直接民主”的原因。一方面,雅典的民主为争取多数人的政治平等和社会正义提供了一种可能,从而打破了极少数统治精英参与公共事务、操纵政府权力的神秘。另一方面,雅典的民主也展露出这样一种内在的冲突和紧张关系,那就是自由的公民所追求的是要避免成为那些只为追求自己利益的人的奴隶,然而,他们本身却又总是企图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生活和规范别人。  公元前479年,在希波战争中希腊军队击退波斯重装步兵,希腊本土实现全境解放。雅典人民受到希波战争胜利的极大鼓舞,在剩下的整个公元前五世纪里面,雅典人“比任何国家,无论大小,在同样长的一段时间里所尝试过的以及所取得的成就都要多,都要广泛。”在伯里克理斯(Pericles)执政时期(公元前461~429年),雅典继续推行民主。然而,在公元前404年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被斯巴达所领导的伯罗奔尼撒同盟击败,于是,雅典一个辉煌的世纪就这样结束了。雅典的战败也使得人民开始反思雅典的民主,修昔底德曾这样总结说:“一个帝国不可能靠民主制度来运作。”

法渊源之光:古希腊雅典城邦民主       发布日期:2005-10-24 9:46:00 信息来源:王晓怡        古希腊雅典民主制被称为城邦民主、直接民主,这是一种城邦公民直接参与公共权利的行使和直接管理城邦事务的民主制。希罗多德和亚里士多德有“民主是多数人统治说法”,可认为是对这种政治制度的理论总结。顾准也说过:“所谓直接民主制度是指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而不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或者代表大会来治理国家(即所谓代议制度)的那种制度”。此一角度表明,古希腊的城邦民主是与近现代的代议制民主相对应的一种理想民主,但不可忽视的是在此民主制度下所折射的法律渊源之光,公民观念在此亦更为明显。    一、城邦民主的历史背景    虽然城邦制并不是希腊人独有的制度,但只有在希腊城邦出现并持久地存在达数世纪之久,因此城邦制度本身的状态与直接民主的存在密切联系。顾准对此分析说:“城邦制度和直接民主两者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    那么城邦本身是一种什么状态?他为直接民主的产生继续提供了怎样的条件呢?    1、空间上,城邦通常国土狭小,便于公民的各类活动,即所谓“小国”;2、时间上,由于国土狭小,人口因此相对比较集中,相互之间比较熟悉,“日出而做、日落而归”的自然生活状态也有利于政务处理;3、人口数量上,公民一般不是很多,雅典在伯里克利时期的人口最多才4万,是真正意义上的“寡民”;4、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城邦政务不可能非常复杂,这也易于公民大会的讨论表决;5、这种讨论表决需要公民有足够的闲暇,而闲暇的获得是建立在城邦奴隶的劳动基础上,就此而言是奴隶制为城邦民主提供了经济基础。正是在这些条件下,直接民主才能够在城邦制度下运转起来。当然随着城邦制度的覆灭,直接民主制也因为自身存在的历史条件的消失而不复存在了。    二、城邦民主的特征——公民观念    希腊人的公民观念是公民观念的原始形态。公民的政治行为是公民观念的外在表现,城邦民主制度是其物化形态,而希腊政治哲学则是其理性的提炼与升华。从此角度说,可将城邦民主的道德内涵,概括为“公民本位”,即“公民观念”。所谓公民观念,主要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和政治角色及由此而来的权利义务的认知,对他们与公民团体即城邦之间关系的看法以及他们的政治价值取向。希腊文“公民(Polites)”一词就由“城邦(Polis)”一词衍生而来,其原意为“属于城邦的人”。    城邦是一种独特的国家形式。亚里士多德对希腊城邦进行过经典的概括,“判别一个城邦,不是以人口、城垣等为标准,而是要看它是否有公民组成”。所以,公民是构成城邦的基本要素,他们是“属于城邦的人”。这与君主制下的臣民有本质区别,臣民虽属于国家,但因国家的统治者是君主,所以臣民(或所谓的公民)归根结底是服从君主,处于被动地位;而城邦公民所归属的国家是公民共同体,他们是共同体的成员,不存在君臣关系。    公民观念的核心内容,是公民对自己“属于城邦”这种政治角色的认同。而公民身份最主要的标志是享有政治权利。亚里士多德提出: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是“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就笔者理解,公民的身份就意味着参政的权利。戴维·赫尔德认为,雅典民主最明显的制度特征:公民大会享有主权,享有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最高权威。全体公民组成“公民大会”,每一个公民都能参与。大会每年召开超过40次,法定最少人数6,000人。“公民观念”为当时雅典产生较为原始的具有法理意义上的“公民权”有莫大之影响。这种“公民权”包括参与立法、司法的权利和直接介入城邦事务的权利。这也是古典民主制被称为“直接民主”的原因。与现代对公共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有严格界分不同,雅典人最渴望最理想的生活是“城邦生活”,以政治参与和政治辩论的方式得到最高形式的价值实现。“政府的原则也是一种生活方式的原则,那就是直接参与。”直接与积极的自治是雅典公民权的最高信条。    三、城邦民主的政治理念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指出,古典民主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轮流统治与被统治”;二是“按自己选择的方式生活”。这样,自由与平等结成“密不可分的联系”。而“轮流执政”是以一种平等的基本观念为基础的,亚里士多德将这种平等称为“人数的平等”(与“基于能力的平等”相对照)。“人数的平等”意味着不论个人能力、道德或财富高低,全民共同参与统治。“这样,古雅典人认为平等不但是自由的现实基础,还是自由的道德源泉。”    雅典民主也包含对其他价值,如正义、法治以及正当程序的认同。“雅典人不认为自己是完全不受约束的,但他在仅仅屈从于他人专断意志的‘约束’与由法律这一应受尊重的规则所确认的‘约束’之间作出了严格的界分,因为后者是一种自我强制”�“如果法律是在公共生活的正当框架下建立起来的话,它就应合法地要求遵从。”他们政治理想是公民平等、自由及遵守法律、正义。    四、城邦民主的局限性    直接民主在小国寡民的城邦中成长壮大,但他盛极一时之后便是永久的衰落,虽然在近代直接民主也曾活跃于思想界并实践于世界政治舞台,但最终仍走向没落。不难发现,城邦民主是具有其历史制约性的。古典希腊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变迁,在欧洲超出城邦范围的政治实体逐渐形成,城邦民主、城邦政治的概念已无法解决新实体中的政治权力问题。苏格拉底认为城邦民主扭曲了人们对自己的真实利益的理解,并阻碍他们去实现这些利益。柏拉图认为城邦民主所造成的公共生活对合理的人性发展、理解力或政治秩序都有致命的危险。亚里士多德也不是用完全肯定的语气谈论民主制。他在《政治学》中认为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是三种正宗统治形式,而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民主政体)则是前三种正宗统治形式的“变态政体”。民主政体被他称为最坏政体中的最好的一种。    由此城邦民主的局限性可见一斑,主要体现在:    1、城邦民主必须具备特殊的生存条件。这种特殊生存条件,即上面提到的古希腊城邦制度的历史特性。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对此也有高度概括:组织的区域性或社会成员数量的有限性;成员之间社会地位没有很大的差异;行政功能比较简单和相对稳定;对人员进行最低限度的培训等。从现代民族国家的现实看,直接民主制的这些特殊存在条件都已经不复存在。    2、城邦民主容易出现暴政或专制。美国宪法的主要缔造者之一詹姆斯·麦迪逊在评论直接民主的缺陷时,认为“一些公民,不论是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它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利益。”其实,这也道出了缺乏宪政框架支持的民主永恒存在的问题之一。    古希腊雅典没有对人的非理性、虚荣和激情等欲望作出制度或宪法性约束。因此公民大会经常被一小部分有影响力的家族所控制,而且情感的不受约束也时常造成许多相关问题出现,这成为产生专制以及多数的暴政的根源所在。一个典型例子是公元前406年六位雅典将军被公民大会宣判死刑一案。在那时,雅典海军打了一场大胜仗。然而,胜利是以许多雅典士兵伤亡为代价的。统帅远征军的八位将军(其中两位战后没有回希腊)被指控不必要地让士兵在残破的小艇中溺亡。一些不怀好意者煽动民众的情绪,导致公民大会违反了数条正当审判必要的程序。最终那六位将军未经正当的司法审判程序,甚至没有机会陈述辩词而被宣判死刑。    3、极端政治平等的问题。直接民主体现的都是一种公民间的极端平等,这固然有其可取之处,然弊端亦更明显。这样的绝对平等只可能以原始生活状态自给自足为基础,公民之间没有身份地位、财富、甚至于智力上的歧视才可实现。然历史发展之趋势已明确表明,私有财产制度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就可预见的范围内将长期存在,并为法律所保护,即使是在中国称为“社会主义”的国家,也最终将其写入宪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时的希腊已进入奴隶制阶段,由此可分析私有制也已出现,那么要实现政治上的绝对平等是有难度的,或者说势必要付出惨重代价的,后来的历史也恰巧证明了这一点。    柏拉图也曾对“公民人人享有平等政治参与权”的观点而沮丧,认为“大多数公民既缺乏经验,又不具有必要的知识以作出正确的公共决策。如果我们让民众直接制定所有公共政策,他们一方面是不能胜任,另一方面易于被奉承者和所误导”。另外,他还认为,“(民主政体内)的政治领袖屈服于人民的要求,而且把政治策略建立在可‘销售’的东西之上,这就使政治领导能力受到了削弱。对于种种慎重的判断、艰难的决定、令人不悦的抉择,以及使人难堪的事实,政治领袖一定会尽力避免。民主使智慧边缘化。”    自从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人类历史上产生以后,它总是在受到一些人的歌颂和赞扬的同时又会受到另一些人的批评和指责。尽管现代法制管理与政治哲学对直接民主可借鉴之处甚少,但是不论怎样,古希腊的城邦民主仍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民主的真正起步,对后来的代议制民主产生之影响不可忽视。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潘维:古希腊与民主制度 (太长,自己搜索下吧)这些都是发表过的论文。古希腊民主制是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源头,有很多角度可写,你可以找些西方法制史的著作,还有古希腊城邦的历史文章借鉴,相信你会从中发现许多民主与法制的新观点。

【论文摘要】:作为现代民主理论的渊源之一,古希腊的民主制度给人类社会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古希腊民主制度,尤以雅典为代表,在选举、行政、审判等制度上都具有相当的历史进步性,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其不足之处。在解读古希腊的民主政治时,我们要用辩证的态度去对待其优与劣   【论文关键词】:雅典; 民主; 局限   一、古希腊民主制度概观   古希腊文中有demokratia一词,其demo 意即人民,skratia是统治或权威之意,demokratia就是人民的统治,即 "民主"。在公元前5世纪,希腊诸多城邦都发生了伟大的政治转型--民主化改革,其中以雅典最为突出,"它的民主发展是希腊城邦政治发展的典型,它的民主制度是希腊民主制度的突出典型"[1],其所描绘的政治景象对现代民主派有着其经久不衰的吸引力。   (一) 公民大会   雅典实行直接民主制。所谓直接民主制度,就是指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享有直接参与城邦治理的权利,而不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或者代表大会(即代议制)的形式来治理国家。"公民大会"是直接民主的体现,雅典的全体公民都要出席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每月举行二至四次,解决城邦的一切重大事件,包括选举和评审政府官员,修改法律、解决财政收支、决定宣战和媾和、缔结和解除盟约、审查中审法庭的讼事等等。每个公民在大会中都有选举权,且公民大会用抽签的方式选举出五百人议事会、陪审员和一般行政人员。伯里克利说:"一个公民只要有任何长处,他就会受到任何提拔,当任公职,这就对他优点的赏赐,跟特权是两码事。贫穷也不再是障碍物,任何人都可以有益于国家,不管他的境况有多黯淡[2]"。   (二) 行政制度   五百人议事会是雅典的最高行政机关,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它负责对内处理国家日常事务,如为公民大会准备提案和主持大会等,对外则有权代表国家委派使节。议事会选出议长委员会五十人,分成十个组,每组五人,每组轮流主持日常政务35~36天。所以,在议事会的一年任期内,每个议事会成员都有一次成为主持政务的五议长之一。   根据亚里士多德介绍,一般城邦所设行政官员包括,将军或统帅、市场监理、城市监护、公共水源管理、乡区监护、司库、登记民间契约或法庭判决的"注册司",以及执行法庭判决刑罚的"执罚员"及"典狱官"等等(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页)。这些行政官员都是义务职,不支薪金,任期不一,全都由公民大会或者其他相应机构直接选出。全部行政官员并不是在统一的行政首脑领导下形成"政府",而是各自独立对公民大会或者其相应机构直接负责。   每个部落由公民投票选出一位将军,统率本部落的军队,并组成"十将军委员会",在战时则统帅军队对外作战。"十将军委员会"其实是掌握最高政权的行政权力机关,它掌握着一切外交和财政事务。   (三) 审判制度   雅典城邦设立了十个陪审法庭,作为最高的司法机关,审理重大诉讼案件。陪审法庭总共有6000名成员,平均每个陪审法庭有500人,其余1000人作为后备。陪审员由通过抽签方式选出,任期一年,不得连任,年满30岁的男性公民均有权成为陪审员。陪审法庭除审理重大诉讼案件之外,还有权受理普通公民的申诉。对所受理案件采用开庭审理方式,经过原、被告的申辩之后,由陪审员投票,得票多者即为胜诉。   贝壳流放制是克里斯提尼改革中最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主要是针对那些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人而设置的。每个春季,召开一次非常公民大会,先用口头表决方式提出是否有人危害了公民的自由,必须被放逐的。如果有就召开第二次公民大会,每个人都在陶片或者贝壳上写上他认为应被放逐人的名字。凡被大多数投票判决有罪的人,就要被放逐十年,期满之后方可返回雅典。   二、古希腊民主制度的局限   毋庸置疑,在古希腊,雅典的政府、政治以及政治生活,极大地优越于大多数人生活于其中的无以计数的非民主政制,尤其它的直接民主制更成为现代民主理论的四大渊源之一,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被蒙蔽,也要透过其令人瞩目的成就,来辩证的对待它的局限性。   (一) 公民资格的排他性   "从当代民主的视野来看,希腊民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一个至关重要的局限性,那就是,公民资格具有高度的排他性 [3]"。当时古希腊的公民,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而是特指城邦内一小部分成年男性。妇女不是公民,奴隶不是公民,边远地区的居民也不是公民,长期居住在雅典的外邦移民同样也没有公民的身份。举雅典为例,全部居民约为30万,18岁以上的成年男性公民约3~4万,其中30岁以上享有充分政治权力的公民只有区区2万人左右。   不仅如此,在古希腊,享有民主权利只是同一城邦内具有资格的公民,而对于外邦成员民主是不允许的。也就是说,古希腊的民主只是邦内民主,而对于全体希腊人来说,民主并不存在。   公民资格的排他性,在城邦中的公民与居民之间以及各城邦之间都形成了坚深的思想界限。在城邦内部,公民与居民之间的鸿沟,使人感到国家"不再是全民的国家,而是自由公民的国家[4]",而且自由公民是否能够完全代表全体居民的意志成为与现代代议制民主相类似的问题。   在希腊各城邦之间的排他性,导致了各城邦的相对封闭,甚至是不断的武力侵犯、冲突,这就使古希腊的统一成为不可能,从而也就不可能以强有力的"希腊"来抵抗波斯人的侵略,而只能是以某种松散而微弱的方式联合起来,由此也就注定了古希腊逃不过被马其顿人和罗马人征服的命运。(二) 直接民主制本身的限制   雅典城邦政治活动极其频繁,公民大会每月举行二至四次,参加的大会的公民要每月两次前往奥林匹斯山,这就造成在具有公民资格的人中,贫穷的以及居住在远离城邦的公民事实上行使不了公民权。其他如议事会及陪审法庭的活动等等就更多,如此频繁的政治活动是普通公民在经济上和时间上都无法承受的。第一,雅典的官员早期是无薪制,虽然后来有了一定的津贴,但是类似将军之职仍然是无薪的,这样贫穷的公民为生活所迫,不敢问津。第二,公民大会频繁的会议,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要求农民放弃农活,手工业者放弃生产,然而为了生计部分公民会选择放弃,尤其是远离城邦的公民在时间上更是难以行通。还有一点值得注意,雅典的士兵都是公民军,都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人充任,战时是军队,平时则是民兵,在战争爆发时,无论是邻邦的内战还是波希战争之类的外敌入侵,这部分人都无法参与公民大会。据统计,"经常能出席公民大会的人数只占公民总数的1/5左右。[5]   (三) 政制中存在的问题    直接民主制对于公民的价值造成"政治肥大"   直接民主制需要公民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公共政治之中,公民为了更可靠实现自身的自由和权利也不愿放弃参与公共政治的机会,政治成为了对公民来说最有价值的事务。以至于公民大都宁愿牺牲私人空间,荒废经济事务等也要参与到民主政治中来,造成了社会生活各种功能的深度失衡,萨托利称之为"政治肥大"。所以可以这样说,古希腊的民主是及其奢侈的,它是以牺牲公民的生活和其他社会价值为代价的。    庞大的行政机构的潜在矛盾   雅典的民主主要依靠庞大的行政机构来维持。议事会的500人以及陪审法庭的6000名成员,其总数约占雅典当时充分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的1/3,还有其他官吏、士兵等等,构成了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已经是相当庞大的行政机构,其运行所需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都非常巨大,而"政治肥大"却又压缩了经济发展的空间,更加地违背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社会发展规律,存在着一定的矛盾隐患。 公民素质低造成裁判的不科学性   公民大会、议事会、陪审法庭的成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他们对于所需要裁判的问题并没有专业的知识和技巧,也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意见,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大多数公民的投票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这也就给反动煽动者创造了煽起人们的非理性激情的机会,并可能导致破坏性的后果。例如,公元前406年六位雅典将军费公民大会宣判死刑,原因是作为远征军的统帅,虽然取得了战争的胜利,但是必须为许多雅典士兵的伤亡负责。一些恶意分子煽动民众的情绪,违反了数条正当审判必要的程序而将六位将军宣判死刑,他们甚至没有为自己申辩的机会。   不仅如此,古希腊的民主制度还存在政权更替频繁、执政官任期太短造成的执政经验不足,工作缺少连续性与积极性,以及选举中存在的极大偶然性等等局限,文章不详细阐述。   三、小结   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民主制度,从梭伦改革开始,到克里斯提尼改革时确立,伯里克利时代发展到顶峰,最后因马其顿亚历山大征服而结束。古希腊民主虽然只存了很短时间,同时其制度设计也是相当的简单而粗糙,且带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但是,它却是人类实践民主和追求自由理想的开始,是后代人追求民主、自由不竭的智慧和力量源泉,是人类文明历史上的璀璨明珠。   参考文献   [1] 丛日云 西方政治文化传统,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2, P   [2] [美]斯塔夫里阿诺斯, 全球通史·1500年前的世界[M] 吴象婴, 梁赤民译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9, P   [3] [美]罗伯特·A·达尔 民主及其批评者 曹海军译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6, P   [4] 丛日云 西方政治文化传统,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2, P   [5] 王楷模 现代政治概论[M] 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 1998,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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