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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杂志投稿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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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杂志投稿经验总结

中国期刊网上都有各种期刊的等级的,登陆进去就能查,分的很详细。

这个 你要很专业 现在很功利的都是花钱出稿子 因为这个跟许多职称挂钩 所以不要指望免费发

我粘贴给你参考下 文章作者 :文秘工作者 发布时间:2009-7 部分内容: 通过参加**县人大法律培训班学习,我对法律条文由表面理解到深层次内涵的深刻领悟,有了质的变化。对照所学的知识,结合本职工作,联系到执政为民、依法办事上,真正觉得法律对一个基层干部来说,既是护心镜,又是当家宝。 ——领悟学法的重要性 普法教育已经开展了十几个年头,随着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明显增强,各级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不断提高,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联系自身工作经历,我认为,法律知识的匮乏,法律运用的不完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极大程度地阻碍着经济发展,引发着各种矛盾。无论在工作方式上,还是在决策领域上,总是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去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虽然认识到学法的重要性,但知识准备不足;虽然对法的公正价值有了认识,但树立信心不足;虽然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依法办事的能力低下。随着公民法制观念的普遍增强,领导干部的思想、言行,毫无掩饰地接受着群众的裁判。所以说,作为基层的一把手、大当家,不仅要自己学好、用好法律知识,还必须引导群众学好法律知识,运用法律去沟通思想、交融感情、理顺工作、维护正义、实现和谐、谋求发展。尤其是在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穷富悬殊的差异,急功近利的贪欲打破了心态平衡,盲目的发展,使土地、水资源、森林、能源等出现了严重的生态赤字,私欲的膨胀占据了法律的位置。当我面对愚昧的做法,面对贪婪的纠缠,面对苛刻的质疑,面对办一件事得不到理解,面对办一个企业是如此艰难时,深深感到:法律意识淡薄和执法的苍白,是那样毫不留情地阻碍着发展。因此,这一个多月的法律知识学习,对我是个很大的鞭策,更是一个很大的收获。我不仅一扫缺少法律知识带来的困惑和迷惘,更收获了增长法律知识带来的巨大财富。所以说,学法重要,用法必然,执法关键。 ——坚持学法的自觉性 作为一名基层领导,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党委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的大事。我深深体会到,当人大代表要学好《代表法》;搞行政事务要学好《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抓生产要学好《农业法》、《土地法》;植树造林要学好《森林法》;项目引进要学好《环保法》;优生优育要学好《计生法》;调解纠纷、维护稳定要学好《民法》和《刑法》,如此等等,每一项工作都涉及到法律法规。要学深学透,靠上级安排不行,必须形成自觉的、有序的、重点的学习风气和习惯,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充实,不断领悟,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才能得到增强,自身法律素质才能明显提高。 ——提升用法的技巧性 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用法。通过从书本学到实践学,我深深感到,只有把学习法律知识与依法办事紧密结合,与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与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紧密结合,在涉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决策时,才能做到充分论证,依法决策,才能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去用法?我认为: 一是思想上绷紧“一根弦”。计划办什么事,首先要在思想上打问号,符合法律的就去预谋、策划;计划说什么话,先想想群众愿不愿听,听了是什么反映,会有什么效果和后果,用换位思路反复去想,自己先和自己过不去,直到说出来公平、公正、依法为止。 二是工作中穿好“二根线”。作为书记、镇长一肩挑,又是一名人大代表,必须扑下身子,深入基层,从群众的角度去审视问题,以发自内心的真情与群众沟通交流。在今年“七一”煤矿60万吨甲醇项目征地补偿的问题上,群众一时不能理解,我就坚持“换位思考”,除亲自接待来访群众外,多次走田间、进农户、坐坑头,讲《土地法》,讲国家征地补偿政策,一次讲不通多次讲,口头讲不清用书本,一条条打印出来,发到群众手中,经过反复宣传、讲解,群众解除了疑虑,最终达成了合法、合情、合理的占地补偿协议。通过这件事,我深深感到自己有法律知识还不够,还必须让群众有法律意识。群众和国家这二根线,针眼再小也得穿过去,并成一根线。 三是决策上把好“三道关”。我始终认为为民办事、办民谋利,必须依法执政、依法决策。面对虒亭“地大、物稀、财薄、民困”的现状,也曾想放“三把火”烧个通红,砍“三板斧”来个痛快,强建基础,调产增收,招商引资,开发旅游一步到位。想法是好的,但做起来不易。在不断的强化法律意识上,我明白了一个道理,符合实际,体现民意,只要是依法决策,再硬的石头也去啃。我体会到,要想办成一件大事,还必须把握好“三道关”。即: ——法律关。法律是准绳,法律至上、法律至尊、法律至贵;学法律充实自己心中有数,用法律保护群众深得民心,依法律办事得心应手。 ——公开关。公开是依法行政的窗口。近年来,国家补偿政策多,农民实惠大,但要把握不好,就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和违法事件发生,把各项补偿政策、标准公布于众,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才能保一方稳定。 ——行政关。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最有效的行为。干部在工作中的每个具体的行为都能反映政府的形象。在具体工作中,作为领导、班子,必须做学法榜样,当用法先锋,行法定职权。行政权的运用,最经常、最广泛、最密切地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崇尚法制权威,是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克服以言代法、以权执法的有效途径。

一般认为最具有影响力的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和《中国社会科学》

行政法学研究杂志投稿经验总结报告

《法制与经济》《法制博览》

现在法学方面的期刊,一共有600多本,可以选择的范围还是非常广泛的。然后就要看是哪个方向合适,例如:经济法、民法。。。。。然后就是要看级别是不是符合。。。。。这是期刊之家qikanzj给的大致方向的选择法,或许有些笼统,需要比较有针对性推荐的话,还是要向编辑说一下基本情况,按照情况来。

朋友你好,根据我多年从事文字工作的经验,我认为:如果投稿更有针对性,命中率会更高一些。这就关系到,你是哪里的?干什么的?写的稿件是什么体裁?什么内容?如果说投稿的话,最好投当地的报刊、网络或者是你从事的职业报刊发表,要投哪个媒体首先要研究哪个媒体,看它需要什么内容、什么体裁、什么格式的稿件,“对症下药”,这样会更轻松一些、方便一些,命中率会更高一些。如果你能够告诉我你的具体情况(干什么工作,哪里的,写的小说的大致内容等),我可以给你一些建议。我1993年开始在部队时开始发表各类文章,包括:报告文学、新闻、诗歌、散文、小说、评论等体裁的,到目前,先后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农民日报》《中国文化报》《法制文萃》《半月谈》《解放军报》《中国国防报》《中国绿色时报》《中国日报》《中国教育报》《人民公安报》《中国交通报》《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转业军官》《中国人事》《道路交通管理》等报刊发表的大约5000篇左右吧,有40多篇获奖。另外:投稿时,第一要有信心,第二要投对报刊媒体,这两点非常重要。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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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研究杂志投稿经验总结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是以法学为主,兼顾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学术理论刊物。本刊主要发表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特别是法学各学科的学术研究成果,包括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研究,阐述对我国法制建设、社会治安以及经济建设和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探讨,政法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研究,政法教育改革问题的研究和教学经验介绍,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法制思想和法学历史人物的研究,以及调查报告、典型材料、教材资料、法学书刊评介、国内外法学动态等。刊物辟有:政法专论、立法和司法建议、学术争鸣、司法实践、案例分析、经验介绍等十多个栏目。

一、 电子邮件投稿应该用什么格式?主题:投稿栏目、文章名、发表笔名。内容:文章的全部内容。落款:您的真实联系地址、邮编、姓名、邮箱地址、固定电话、手机、QQ号码(注明QQ名)、其他您觉得有必要留的联系信息。除了以上内容,一概不欢迎。二、 为什么不欢迎使用附件?大家知道,很多病毒是通过邮件附件传送的,就我知道,很多杂志社的电脑上都装了病毒粉碎机这个软件,就是说在处理电子邮件的时候,有附件的系统一律删除。这意味着您辛苦的文字永远不会被编辑看到。另外,附件来稿格式不同,往往因为软件问题而打不开,或者,打开是乱码。所以,为了您自身利益,别使用附件投稿。三、 来稿之前知道自己的文字适合什么栏目吗?每个杂志都是由无数个栏目组成的。你在来稿之前,必须确定自己的文章适合哪个栏目。这样,在邮件的主题里列出来,编辑在看稿的时候,也有更强的目的性。此外,这么做,也代表着你对杂志的熟悉程度。编辑在文章归档的时候,也方便。编辑都很懒,喜欢省事省心的作者。四、 一个月来几篇稿子比较适合?个人觉得,不要超过三篇。有一次,一个作者一下子给我发来二十多篇文章。从好的方面想,这是作者信任你,将他的文章全部都给你挑选;但是,从另一个角度上说,如果你这么多文章都是没发表过的,那是否意味着这些都是被其他编辑筛选下来的?别的编辑不要的文章,我要来干什么?五、 截稿时间是什么样的概念?截稿时间分为两种,一是杂志每月交稿时间;二是临时征稿截止时间。对于第一个时间,我个人觉得写手没必要太计较。因为杂志是做长线,你这一期赶不上,放到下一期好了。对于第二个时间,那么就是说,在截稿之前你可以去按照要求来写,但是,一旦过了时间,就没必要再写再投稿了。因为时间一过立即定稿,就算你写得再好,也不会用。个人经验是宜早不宜迟,因为我们在临时组稿的时候,往往时间没到就取得了适合的好稿子而提前定稿了。六、 字数要求的含义是什么?简单点来说,能少就不要多。规定多少字那你就写多少字,不可以任性多写几百一千字让编辑删。毕竟,你字少了,只要文章不错,我空出来的版面还可以安排其他一些东西;但是,你字多了,虽然你恼潞芷粒蛞晃依恋蒙玖耍喑隼吹淖质又痉拍睦铮?七、 为什么不能有错别字?一个作者在线问我,我给你的信刚发过去,几千字的文章,你怎么一分钟就看完说不要?你这是什么工作态度?我回答很简单:你的文章我没看就退了,答案是你去注意一下你的文章标题。其实,答案很简单,他的标题上有一个错别字。文章中的个别错别字可以原谅,但是,标题都写错了的作者,你觉得他的文笔和责任心会怎么样?文章中的错别字也别太多。多了,编辑会坏了胃口,不想再将你文章看下去的。所以,恳请各位,在发稿之前,至少将文章读三遍,没必要来考核编辑的改错字能力。请写手注意“像”与“象”,“的、地、得”等的使用区别。标点符号的使用也是问题。八、 编辑是否有义务给作者回信?应该回每一封信,但是,做起来,不现实。虽然我现在依然做到每信必复,但是,我也怀疑我自己能坚持多久。你要问答案?随便你去一个论坛,一天回两百个帖子看看就能理解我的感受。毕竟,我们的工作重点是在编稿子和做栏目上。我不给你回信,不是不尊重你的劳动,是我实在没时间。大哥,我一天看稿下来,也真得很累。九、 是否应该要求编辑给自己修改文章?可以要求,但是,做好编辑拒绝的准备。理由同上。十、 我请编辑在线看我文章有错吗?没错。但是,做好编辑拒绝的准备。因为很有可能编辑在看其他的稿子,在和其他的作者做交流等等。你临时插上一脚,编辑怎么可能会随便分心来满足你?十一、 留用是否代表一定发表?留用和发表是两个概念。编辑拿了你的稿子,是觉得你这篇适合杂志。但是,我们每一期杂志都会在好稿子中挑选最优秀的稿子。我个人也有稿子在印刷之前被拿下的经历。是否发表,要等杂志定稿后才知道。一般编辑会通知您稿子已用。要是一个月都没通知,那就意味着稿子被毙了,赶快给别家吧。十二、 是否应该按照编辑要求改文章?必须。只有编辑才知道栏目要的到底是什么样的文字。在这里别怀疑编辑的能力。一个好作者,必须要学会按照编辑的要求修改自己的稿子。我知道有一个女孩子写稿子还可以,就是对自己太溺爱了。编辑请她自己修改一下稿子,她抛下一句:你觉得我稿子不好,那么就别用啊,我给别人去。大家想想,这样的话说出来之后,编辑以后还会请你写稿子吗?十三、 是好文章就一定可以上杂志吗?不一定。好文章也要适合杂志栏目设置。栏目设置之外的文章,再好也没法用。毕竟,杂志不会随便迁就作者开栏目。十四、 什么是再好杂志也不用的文章?敏感话题、太颓废故事、畸恋等等等等。杂志要求有十不准。十五、 网络语言和杂志语言的区别是什么?比如:“我靠”、“昏倒”等等网络词汇不要随便出现在杂志上。网络上喜欢用的碎句子,杂志也不喜欢。非网络题材栏目,也最好别在文章中用太多的网络专用词汇。其他的自己多看杂志,慢慢领会。十六、 为什么杂志喜欢用名家的文章?第一期杂志定稿名单出来后,很多朋友问我,为什么你们那么喜欢用名家?为什么不多给普通人机会?我反问了一句,你看过卡拉OK冠军开演唱会的吗?名家之所以是名家,那是他文章里的确有一般写手没有的东西。但是,究其实,我们对待用稿还是坚持只看文章不看人。第一期稿子也毙了很多名家的文字,但是,也发了几个写手的杂志处女作。有这个疑问的人,建议还是多勤奋多努力,学会提高自己。毕竟,所有的名家都是一步步走出来的。别嫉妒别人眼前的光环而忘记别人背后的艰辛。十七、 投稿需要使用你的幽默感吗?一个写手给我来稿的时候,信的最上面有一句:字数多了,你删吧,我有点懒。很幽默吗?我相信这个作者在写的时候是微笑的,但是,我的回信很简单:抱歉,我比你更懒。虽然编辑删稿改稿是职责,但是,这么无聊地使用自己的幽默感有必要吗?编辑心情好觉得这是你的幽默,但是,心情不好的时候当你这是什么?十八、 谦虚一点有必要吗?没必要,除非你硬要让编辑相信你写得很烂。谦虚是美德,但是,你自己将自己的文章说得一无是处,那么,还给编辑看什么?对自己有信心一点,兄弟。十九、 引用和抄袭的概念是什么?引用只可以是一句话,一个小片断,一个闪光点。但是,你拿人家的文章来改头换面说是自己的,自己心里亏不亏?我在征求职场故事的时候,收到不下于二十篇讲自己在应聘的时候,地上有张纸屑、有个拖把、有一毛钱等等,因为自己做了举手之劳的事情,而被老板看中,一跃而成为公司上层精英。我不管这个故事真还是假,但是,大家N年前就看过有这样的故事出现,现在又拿出来,你说算是引用还是抄袭?二十、 为什么我们不欢迎文章发表之前贴网络?文章不是不可以贴网络,但是,在发表之前你贴网络了,谁可以保证你的文章不被抄袭?我知道的一些地方小报经常在网络上拿文章拼自己版。我自己的随笔经历过这样的事情,本来一家杂志已经决定发了,但是,在定稿之前发现当地的报纸上抢先登了出来。开始怀疑我一稿多投,但是,我自己压根就不认识这家报纸。我能说什么?自己撤稿了。二十一、 一稿多投的概念是什么?一篇文章给两家以上的媒体。从我个人的角度上讲,做写手写文章,非常希望可以一搞多投,而且我也这么做过。但是,我现在做编辑了,自然要为杂志的利益角度上考虑。毕竟,我们不希望自己做出来的杂志都是别人吃过的剩饭。对于一稿多投的作者,一般我们会选择放弃。别到时候解释自己不知道,这个是行规,不知道也要接受处罚。

给杂志投稿,需要先拥有杂志的投稿方式,杂志的投稿联系方式可以上百度搜索。然后按着投稿方式投稿。有详细的约稿函和刊物的介绍。杂志投稿的注意事项:一、 电子邮件投稿应该用什么格式:主题:投稿栏目、文章名、发表笔名。内容:文章的全部内容、正文。落款:您的真实联系地址、邮编、姓名、邮箱地址、固定电话、手机、QQ号码(注明QQ名)以及其他您觉得有必要留的联系信息。除了以上内容,一概不欢迎。注:如实在拿不准栏目的可以写好“拟投XX栏目”二、不使用附件:大家知道,很多病毒是通过邮件附件传送的,而且很多杂志社的电脑上都装了病毒粉碎机这个软件,就是说在处理电子邮件的时候,有附件的系统一律删除。这意味着您辛苦的文字永远不会被编辑看到。另外,附件来稿格式不同,往往因为软件问题而打不开,或者,打开是乱码。所以,为了您自身利益,请勿使用附件投稿。三、 来稿之前知道自己的文字适合什么栏目:每个杂志都是由无数个栏目组成的。在来稿之前,必须确定自己的文章适合哪个栏目。这样,在邮件的主题里列出来,编辑在看稿的时候,也有更强的目的性。此外,这么做,也代表着你对杂志的熟悉程度。编辑在文章归档的时候,也方便。编辑都很懒,喜欢省事省心的作者。呵呵……允许作者有一定的出入,但至少要思考,这样创作的文章才有可能符合要求,有人将护肤美甲、星座解析发来给我,实在让人比较……四、 一个月来几篇稿子比较适合:不要超过三篇。有时一个作者一下子发来十篇二十几篇文章。从好的方面想,这是作者信任,将他的文章全部都给人挑选;但是,从另一个角度上说,如果这么多文章都是没发表过的,那是否意味着这些都是被其他编辑筛选下来的?别的编辑不要的文章,要来干什么?如果都是精品更糟糕,不可能一个月用您这么多稿子,每个作者都希望最短时间内得到最好的答复,如果造成稿件积压也不是作者希望的结果。五、 截稿时间是什么样的概念:截稿时间分为两种,一是杂志每月交稿时间,就是每月的月末;二是临时征稿截止时间,应对临时的约稿。对于第一个时间,个人觉得没必要太计较。杂志一直做,这期赶不上,放到下一期好了。对于第二个时间,最好在截稿之前按照要求来写,但是,一旦过了时间,就没必要再写再投了。因为时间一过立即定稿,就算你写得再好,也不会用。六、 字数要求的含义是什么:简单点来说,能少就不要多。规定多少字就写多少字,不可以任性多写几百一千字让编辑删。毕竟,字少了,只要文章不错,空出来的版面还可以安排其他一些东西;但是,字多了,虽然文章很漂亮,万一懒得删了,多出来的字数杂志放哪里?

推荐几个每稿必复的好编辑和E-mail 来源:中国投稿在线 2005-10-9 15:15:00 《京华时报》家长里短.生活幽默 张莉丽 家长里短 (华小克)家庭之友 解新锋(辛雨)《家庭科技》《家家乐》杂志社编辑葛颂 《家家乐》杂志上半月编辑吴桐《今日文摘》杂志 警探 副刊 《江南视野》《家庭》张佩玲 家庭保健报副刊 金莲花 江苏法制报 副刊 《金陵晚报》副刊朱晖先生 《今晚报》副刊 张晓明 今晚报特稿部穆娴静编辑 今晚报副刊部霍春光编辑 《解放军报》副刊 《江淮晨报》综艺.娱乐 陈晓敏 金沙江文艺 《今古传奇.故事版》郑鸣 今古武侠 今日早报 镜报副刊 检察日报 《检察风云》杂志社 蔡鹰扬 《健康博览》 李开《健康之友》赵聪慧 家庭教育导报 家庭教育 教育信息报副刊 教育时报副刊 教育导报 副刊 教学月刊(中学文科) 教师之友 女报时尚. 王相明编辑(海兰察)飞快的回复,提出中肯意见女报纪实. 肖海生编辑 不论用否,都会很快回复言情时代. 黄花菜编辑 好就一个字爱人. 田华编辑( 悠然) 2周内必有回复女士》的晓洁 每稿必复 从事文学刊物编辑工作十五余年,对作者不规范的投稿感触颇深,现将投稿应该注意的事项告诉广大作者,以便提高投稿命中率。 一、 稿件首先要书写整齐,字迹不要潦草,稿纸要用方格纸。不少作者在这一方面不太注意,抄写得乱七八糟,字迹潦草。更有甚者,随便将一首诗抄在烟盒上或写在用过的稿纸背面。有些作者虽然用稿纸抄写但未用方格稿纸等等。对于这一类来稿,编辑一般都不会认真去阅读。一是阅读起来太费劲。二是编辑感觉到作者创作不严谨,投来的稿件质量肯定好不到那里去。三是不用方格稿纸抄写,若稿件刊用修改起来也不方便,算行距,字数也不好计算。 二、 投稿时作者要谦虚。不少作者投稿时总爱附言。作者附言可以说五花八门。附言适当地介绍一下自己未尝不可,但要言简意赅,谦虚有礼。记得我刚参加工作在一家市级文学刊物作编辑工作时看到过不少类似的附言:我是某协会会员,某华人文学联谊会会员``````在全国各地文学大赛中多次获奖,可以说我是有一定影响的作家、诗人。今寄诗作几首,在你们这类市级刊物上发表应该是绰绰有余吧``````。诚想,有哪一位编辑愿发这种骄傲自大的作者稿件。你既然这么高的水平,既然眼中没市级刊物,何以给市级刊物投稿呢!当时,我还年轻,耐着性子看完诗作,其实所谓的诗作连上县级刊物的水平都达不到,纯粹是作者自吹自擂罢了。再者作者往往不了解自己的创作水平,总认为自己的稿件水平高,真应了那句“孩子是自己的好”的谚语,来稿时总是过高地估计自己的稿件,甚至讲已得到了某主编的肯定或得到了某位作家的赏识。其实,稿件的好与坏,编辑阅完便知,作者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往往适得其反。因此,投稿时作者一定要谦虚,不要过高地宣传自己。 三、投稿要有的放矢。目前,国内报刊林立,据不完全统计,文学报刊在国内有一千余家,再加上各类报纸的文学副刊,那就数不胜数。经常有作者埋怨自己的稿件得不到编辑的赏识,除了质量外,不外乎是作者没找对投稿的报刊。其实,每一家报刊都有自己的特点,都有自己用稿的标准,不能写完稿不加选择就投,那肯定是不容易投中。一般来讲,报纸副刊发表的文章都要比纯文学刊物发表的作品水平低,而且报纸副刊发表的文学作品一般都要配合本时期报纸宣传主题,也可以说是应景之作。如果是这种稿件,一般不易在纯文学刊物发表。当然,也有一些大报副刊发表的文学作品水平并不低,这要看是什么报了。文学刊物一般分为市级、省级、中央级。通常来讲,级别的不同,所选稿件质量就不同,比如说《小说月报》、《小说选刊》可以说选载的都是小说精萃,一般作者的作品不易被选中。如何让自己的稿件提高命中率,首先要了解自己的创作水平,根据自己的创作水平向相应的报刊投稿,这样就容易投中。 四、 稿件最好不要寄给某一位编辑。作编辑久了,认识的文友也就多了。因此,编辑的私人信件或寄给编辑的稿件就多了,案头上压满了来信、来稿,处理都处理不完。编辑部都有专门的收发人员,来稿及时登记,及时分发,一般都不会积压,反而寄给某一位编辑的稿件常常会积压,得不到及时处理。 五、 稿件要自留底稿,便于一稿多投。现在所有报刊都不退稿,一是工作量大;二是支付不起大量的邮费。一般来讲二个月(有约定的除外)内未见采用通知可另投它刊。稿件还是要多投几家报刊(同一时间不要一稿两投),说不定被哪一家报刊选上了。未发表不一定就是水平低,关键是要有的放矢的投稿。 六、给报纸副刊投稿切忌投长稿。众所周知,报纸副刊的容量极其有限,稿件字数太多,版面无法容纳,编辑修改起来费时费脑,在这种情况下,编辑一般都会选择其它稿件,稿件的命运就可想而知了。 七、 寄稿时要在稿末写清固定地址、邮编、姓名,以便编辑联系。不要认为这是一件小事,有不少作者往往忘了在稿末写地址,使编辑无法与作者取得联系。

行政法学研究杂志投稿经验总结怎么写

论文一般来说不是以案例为主的,它一般是用一个或者多个案例来表明你自己对行政法领域的一些认识,或者自己的观点,以及自己对某条相应法规的理解,或者实际运用的心得案例可以到网络上一些法制网站去搜索,或者参考教科书中的一些案例,因为同一个案子,在不同人眼中能看出案件的不同来,只要用心分析,论文应该很容易搞定

就用下边论文的格式[摘要][关键词]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分析三、我国行政主体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四、我国行政主体的改革设想。[参考文献][1] 江永清.《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35-51页 [2] 江永清.《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63-82页[3] 徐继敏.《行政处罚法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6年:109-133页[4] 马怀德.《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26-48页[5] 皮纯协.《行政处罚法原理与运作》.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94-107页[6] 应松年、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辅导》.人民出版社,1996年:94-106页[7]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92-117页[8] 雷新华.《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监督》载《行政法研究》.2001年,第7期:29页[9] 庞京城.《论行政监督》载《海南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32-34页[10] 石东坡 《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载《云南行政学院报》.2001年,第1期:45-46页[致谢]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刘春萍老师的精心指导,刘老师从开题的论证直到最后论文的撰写都给予了特别细致、耐心的指导,使本人得以顺利的完成此论文。在次,我对刘老师在次论文撰写期间给予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行政法学研究杂志投稿经验总结与体会

1 实行双向匿名评审制,投送本刊的稿件将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审稿,作者投稿时请一律将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月、性别、职称、职务、学位、所在单位等)、联系方式(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以及论文是否为某项课题成果等信息,另附纸张载明,正文中不得出现以上信息。2 投送的稿件,包括正文和脚注字数在内,篇幅10000字左右为宜。国内投稿作者应提交以简化汉字撰写的论文,但其内容摘要、关键词须为中英文对照。中文内容摘要不超过200字,且应全面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明确反映作者的主要观点,不能仅笼统地介绍论文的思路和结构,不可使用“本文主张”、“笔者认为”等评价方式。文章关键词为3-5个(案例分析类、外国行政法制类、综述类、书评类稿件除外),关键词应为反映论文核心内容的专业术语,关键词之间用分号相隔。国外投稿作者的文章内容、关键词、内容摘要以及脚注均应为英文。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等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行政法的创制的主体是立法者,而不是行政者。行政法的创制却又是行政法范围内的命题,这真是一对悖论。 行政行为法是规范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法,还是规范相对人行为的法?规范相对人行为的法是不是行政法?行政组织法可以由行政主体自己制定吗?如《公务员暂行条例》——如何体现管理管理者?《行政诉讼法》从属于行政法吗?那么,本人期待的未来的《司法法》体系将如何构建呢?诉讼法的本质是规范司法主体的司法行为,还是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立法监督形同虚设。司法监督走走过场。根源:行政权一权独大。 行政权的特征:不需民主(立法需民主),可以主动(司法必被动)。换言之——行政权可以——主动不民主!!!普天之下,如何让人不爱“她”。为什么独大呢?唯追求者甚众,其中还不乏精英豪杰。在中国,原本就是先有行政权(也可以说是诸权合一),而后,直至近晚才出现立法权和司法权。而且,此二权皆脱胎于行政权。因之,必受制于行政权,必仰赖于行政权,必胆寒于行政权,必依从于行政权。特别是当此二权羽翼尚未丰满之时,注定唯行政之命是听。这就是铁的事实。就象江河是流淌的一样,上述流变的事实已经逝去,未来的事实也一定流变。这就是钢的规律。有分歧的只是对流向的理解和把握。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这则是金科玉律。 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无异于“左手打右手”。自己监督自己,这是连话语者自己都不敢相信的。大义灭亲是例外,手足情深是规律。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成体系化的制度,其存在的合理性应当追问。在诸多方面与行政诉讼制度雷同,因而具有替代效应。差异性是事物存在的根本理由。的确,复议比之于诉讼在合理性审查、受案范围、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简便程度、不收费用等方面有可取之处。但在整体上,是诉讼的翻版。两种惊人相同的制度居然“前仆后继”、“薪火相传”,不排斥,却链接。实在是一种惊人的浪费。复议不在于实质有别于诉讼,而仅仅是审查者的身份的差异。复议的弊端更是致命:属自我监督,有悖公正;不开庭审理,无法公开。是想节省资源,还是多此一举?是想维护尊严,还是威信扫地?实际效果是:费力并未讨好。也许诉讼法完善之时,就是复议法正寝之日。 现有的行政诉讼制度没有能够恰当的处理审查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性与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二者之间的关系。名义上是审查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但实质上却将二者混为一谈、纠缠不清。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的整个行政法体系没有清晰的区分相对人违法与行政主体违法二者的界限。 恰当的制度可以这样设计:区分行政管理之诉与行政侵权之诉。一、行政管理之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应主动管理行政违法行为(即相对人违法行为),有权先行处置,如相对人信服,则纠纷归于平静。如相对人不服,则可由行政主体将其公诉至法院,由法院最终裁决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而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不是行政管理之诉审查的对象。在诉讼中,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证明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二、行政侵权之诉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行政(含不作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将其诉至法院,由法院裁决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违法。此时的相对人也可能另有违法行为,但不是本诉的审查对象。在诉讼中,相对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行政主体的行为违法。 如此划分绝非多此一举,梳理了法律关系,明确了控辩双方的地位,确立了诉讼规则,将两类截然不同的诉讼从混杂到分离,是行政法体系构建质的飞跃。 由于行政管理之诉的被告不是行政主体,而恒定是相对人,因此这种诉讼不存在“民畏官,而不敢告官。”这一根本制约现有“民告官”诉讼制度得以充分发挥作用的因素。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中,行政主体“三位一体”——一身兼三职:“立法者”(规则的制定者)、执法者(规则的实施者)、“司法者”(纠纷的决断者)——俨然就是全能的“上帝”。试问,站在“无所不能”的行政主体的对立面,有谁能够不粉身碎骨?行政管理之诉至少让解决纠纷的职能与行政主体相分离。只要相对人不服,就可以“坐享其成”的当上“免费”(败诉者,应付费。)被告。此种设计绝非异想天开、空穴来风,而是将现有的行政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度进行合理化改造之后的制度升华。同样面对相对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的义务,均要过法院这一关,与其“暗审”,不如“明审”。正如两人赛马,比谁慢。要不突破固有思维模式,无法比。只有善于求异思维,才能敢于换乘坐骑,快马加鞭、争先恐后。原有的诉讼模式无论如何完善,均无法解决相对人“不敢告”、“不愿告”、“不能告”的体制性弊端!!!近几年,每年的民事诉讼案件均已达数百万件,而行政诉讼案件却徘徊在十万件上下。真应该统计一下,每年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数量,以及理论上的“出错概率”(当然,只具参考价值。)。我想,就算是万分之一,也应该远远超过十万。只需因势利导,便使得解决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出现的纠纷——“天堑变通途”。 行政管理之诉的另一个思维来源就是刑事公诉。至于刑事公诉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由于答案太过明显——当然属行政权,因而不再展开。在此,有必要谈一下行政违法(即相对人违法)与犯罪的关系。很简单,“五十步笑百步”——同质不同量。两种行为均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违法行为,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对它们的防范与制裁也自当机理相通。于是行政公诉应运而生。只是出于投入——产出的效益考虑,才设置行政主体的先行处置权(准司法权)。从中过滤大量轻微、明显的行政违法行为。只有重大且有争议的行政违法行为才会启动行政公诉。理性相对人自然也不会虚掷败诉费用,甚至还有宝贵的时间。 国家在国家范围内,无疑是第一强势主体,超越于任何其他个体主体和群体主体。在享有更多权力的同时,理应尽到更多的义务。其中就包括赔偿义务。其赔偿范围及额度,理应最宽广、最充实,而不是相反。按支付能力计,在个案中,强势民事主体的赔偿数额尚可达天文数字,国家只会有过之而无不及。当然,要合乎国情。而且是在一国之内进行比较。关键不在于能不能,而在于愿不愿。 当然,赔偿之诉与侵权之诉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而与管理之诉则毫不相关。这也正面解决了以往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诉讼之间不尴不尬的关系的难题。 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在性质上并无二致。除了主体不同之外,余皆相同,自然也包括归责原则。这是公理,但不是现实,好在我们找到了前进的方向。 关于公务员的责任追究问题,不是空白却胜过空白。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活生生的自然人才是唯一的、真正的责任归属主体。否则,一定是责任虚置。虽然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不可同日而语,但二者之间的因果关联却客观存在。因为没有哪一个国家行为不是由自然人来决断、来实施的。除了作为整体的最高立法机关(因为他们就是全体国民的化身,自己说自己错了只有象征意义,而无实际意义。)的公职行为外,任何其他公权机关的违法行为,其行为的自然人均难辞其咎。然而现实却是,只要不触犯刑律(即使触犯刑律,也因职位高低,罪减若干不等。),皆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行政”(非行政法之行政)责任形同虚设。原本,公职人员违法(不论故意还是过失)理应“罪加一等”,却由于没有完善、有效的追究机制,反而使某些人有恃无恐,变本加厉。系统内的自我约束何堪众望。至善之道应是确立外部惩戒制度,即在侵权之诉中,只要行政机关败诉,就自动启动监察执法程序,将个人责任落到实处。 行政主体职权法定也不尽然。例如,现行《宪法》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没有人能否定行政立法的本质是立法,而不是行政。除非不承认立法与行政的差异。我以为,公法领域至少有如下三条公理(当然,如果不被世人所认可的话,我将试图通过证明使其成为定理。):一、权力分立,界限清晰。二、权力专属,不可让渡。三、权力有限,越权无效。显然,《宪法》也应该服从这些至高无上的原则。立法机关将专属自己的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似有不妥,其效力值得疑问。立法的本质是制定规则,而且是一体遵行的规则。因此,只有民意代表才是唯一适格的制定者。此种与主体的身份特质密不可分的专属性决然排斥转让。自然,包括民意代表自身也不享有此种权利,他或他们不可以也不应该把国民的重托“转赠他人”。此等职权法定值得商榷。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行政主体法定。时至今日,其立法之路仍漫漫且修远。究其原因,是行政权的性质与边界无从确定。我们先人沿袭了千余载的、卓有成效的吏、户、礼、兵、刑、工的行政权力格局在新时代遇到了新挑战。在不能准确把握时代脉搏的情况下难免摇移不定。常识告诉人们,法律规范越少、越晚的往往是权力越大的部门。因为没有谁天生愿意受到约束,当然包括我本人在内。 我的观点非常鲜明,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当然不是行政行为,而是立法性质的行为。其存在又缺乏法理基础(前已论及),实属怪胎。我建议的时间表是:在未来五年内,取消乡级(抽象行政行为,下同);在未来十年内,取消县级;在未来十五年内,取消市级;在未来二十年内,取消省级;在未来二十五年内,最终取消国务院级。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未来十五年内彻底从地球上消失。地方规章在未来二十年内,转制为地方法规;部门规章转制为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在未来二十五年内全部转制为法律。到那时,中国不再有“红头文件”,有且只有法律和地方法规。当然,我希望在未来五十年内,所有的地方法规也将全部转制为法律或特别法律(只对特定地区或特定人群适用)。再大胆,再乐观一点,在未来一百年内,各主要发达国家国内法将全部转制为统一的世界法。试看未来的环球,必是法律大同的天下。 上述设想的实现还有赖于立法机关自身性质和地位的回归和实现。最突出的、需要迫切解决的就是代表专职、机构常设问题。目前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是定期临时召集会议制,只有各级人大常委会才是常设机构。其人员虽为专职,但人数极为有限。形成了一元双层体制,大会与常委会的权力界限极为模糊。给人的印象是,常委会往往起着比大会更为重要的作用,从而使大会的权力虚置。代议机关在民主社会无疑居于至关重要的核心地位,而且须臾不可或缺。仅仅常委会常设,远远不能适应其工作的难度与强度。我们的立法任务绝不是因为太少而需要精简机构,恰恰相反,立法机构远远没有起到其应该起到的作用。人大的各项职权远未落实到位,人大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远未在国民心目中树立。所有这些的实现,均有赖于改革现有的一元双层体制,将人大自身常设,而且让每一位人民代表心无旁骛、专心致志地为人民服务。而不是由各级各类机关领导来兼任。至于具体人数,会议的频度,则属细节问题,无须赘述。 《行政处罚法》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处罚目的与边界的迷失。有受害人的刑事责任与所有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复仇与补偿,使受害人的心灵得到慰籍。那么,无受害人的刑事责任与所有行政责任(相对人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的目的呢?惩罚的结果得不到受害人心灵慰籍的效果。为过错付出代价吗?那就要首先分析论证过错所侵犯客体本身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此种客体显然不是恒定的、当然的。正如行政许可的范围一样,应做最窄的界定,且具有流变性。但愿,世人不会认为我们是一个滥罚的国家。 法治,法治,还需良法之治。良法又有高低之分:低者符合民意是也;高者符合天理是也。看来,立法的理论与实践还是我们的软肋。只谈行政,以及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立法,实乃隔靴搔痒。 行政强制更是一团乱麻。所谓行政强制只能是行政主体实施之强制行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本与本题无涉。如果法院居然也能成为行政强制的主体,那简直就是滑天下之大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一种简易司法审查程序,早已超越行政行为的范畴。即时强制与强制措施也不是并列关系,而是目的与手段。自行强制则应根本杜绝。劳教无疑是行政处罚的变种,自然应——依法予以取缔。 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存在的方式。它所能规范和约束的只是行政行为的表,而非里。它可以解决最表象化的问题,行政权的根本是由授予行政权的立法来决定的。 如何监督行政机关?最简单的道理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至少要有一种不逊于行政机关的力量的存在。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来说,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1999年7月、国务院召开了依法行政工作会议,11月,又发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议》,这是国务院为贯彻依法治国作出的重要决定。 依法行政也是行政法治,是法治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是对行政主体即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要求一切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的准则,把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行政既包括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宪法、法规,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严守法纪,又包括了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处理问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其工作集中概括为行政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 对于行政法,我想,首先应该是用来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的!对于强大的政府权力(并有不断加强的趋势)而言,公民的力量太弱了,为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得以实现,有绝对的必要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当然,很多法律都在调整这种关系,但应以行政法为最强!而就当行政法的规定来看,也不乏有管理百姓的作用!因为行政法在限权的同时也授予政府相应的权力,同时还对公民提起行政诉讼作了一定的规范!所以行政法应该具有管理百姓的作用! 有人说,行政有双重作用,一方面管理百姓,一方面控制权力。显然我觉得行政法不仅是限制政府的,这是西方的红灯理论,限权模式,在当今是不完全的。理是行政的内容,不是行政法的内容,行政法是为了控制行政权,并非要和行政权站在同一阵线上对公民施加双重压力,正如张树义老师所说,行政权本身是一种权力,权力还需要保障吗? 也许我们都不想行政权的过度扩张,但是我们也不应忘记行政法规定了很多行政机关的义务,那么与义务相对应的就是权利,是老百姓享有的;而义务的背后是权力,也就是说法律在限制权力的同时也授予了相应的权力,那么这些权力指向谁呢?无疑也是老百姓。所以不应忽视行政法的管理功能,只有在明晰行政法的管理权限才能更好的去探讨对它的限制问题! 行政机关本来就享有强大的权力,如果还在法律上再一次强调它对相对方的管理作用恐怕就会在这种平衡的理论中诞生一种真正的不平衡,作为弱势群体如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行政权力本身需要体现立法者(统治阶级)的意志,权力需要正确行使也需要有制约,不然就很容易因为行使权力者本身具有的优势而滥用权力了。 当然,在现实的中国乃至世界,这种限权模式还是很有现实意义和市场的。不过,对行政相对人的激励和约束——对他们的责任和权利的界限的规范的界定也是很重要的,因为政府的合法权利也应得到保证。对公民来讲也是具有教育意义的。而限权模式则更具贮义。 法律的终极目的是追求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我认为就行政法理论而言它的双重价值看似很公允,可要以这种理论付诸实践的恐怕难以达到法律的终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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