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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的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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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的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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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运输的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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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搜啊,现在论文都是从网上搜的,再改一下就行了

我也是交通运输专业的,之前没什么思路,还好师兄让去志文网,有人帮忙就是不一样,题目是基于城市快速路实时观测数据的交通预测方法,很快就完成了,还做了数据分析和仿真。

可以写空中调度之类的题目,开始也不太会,还是学长给的文方网,写的《空中旅行行为与民航运输需求的微观经济分析》,非常专业

关于铁路运输的论文题目

随着我国综合运输体系的发展,综合运输结构不断调整和完善。在城市与全国联系的对外大通道中,已逐步形成铁路运输为主导,高速公路和航空相配合的模式;在城际通道中形成了以轨道交通为主,公路为辅的分工模式,在城市交通中将形成以城市轨道交通为主、大容量地面快速公交为骨架的公共交通网络,这是我国大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的方向。可以看出铁路运输与城市轨道交通在未来城市综合运输体系中都承担着极为重要的责任。二者运输能力必须辅助良好的换乘衔接系统才能得以发挥。铁路运输与城市轨道交通换乘枢纽是综合运输网络的重要节点,其功能的发挥直接影响整体综合运输的效率,合理方便的换乘系统不仅可以满足乘客的交通需求,换乘枢纽的合理布局更为发展一个和谐、快捷、舒适、安全的公共交通体系,协调运输系统内两种运输方式的衔接提供了有力的条件。论文首先对换乘枢纽的演变过程做了剖析,然后对换乘枢纽的功能、需求特性、影响因素及发展条件等做了详细的研究。在归纳和总结我国目前换乘枢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后,对我国的换乘枢纽的发展方向做了展望。论文重点研究了换乘枢纽的换乘模式、换乘枢纽的布局规划和换乘枢纽信息系统构建三方面的内容。在参考国内外换乘枢纽换乘模式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论文对铁路运输与城市轨道交通之间的换乘模式做了详细的研究,并针对每种换乘模式做了详细的优缺点分析;换乘枢纽的布局规划是换乘枢纽设计过程中的重点,通过对布局模型的分析,论文确定了换乘枢纽位置的初选、优选、确定和评价的方法;信息系统的构建是现代换乘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信息系统规划目标、总体结构、技术支持手段三方面的具体研究,得出了换乘枢纽信息系统构建的方法。论文最后针对铁路运输与城市轨道交通的换乘枢纽,建立了相应的换乘系统综合评价体系,并附以实例做出分析和比较。 [1] 林世生 城市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衔接探析[J] 现代城市轨道交通 2007(01)[2] 张海波 高速铁路与城市地铁的衔接换乘[J] 交通标准化 2006(11)[3] 郑荣洲 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车站的衔接方式探讨[J] 城市轨道交通研究 2006(10)[4] 顾保南,黄志华,邱丽丽,卫超 上海南站的综合交通换乘系统[J] 城市轨道交通研究 2006(08)[5] 杜昌锦 轨道交通和地下铁路多线换乘枢纽的设计[J] 中国市政工程 2005(06)[6] 朱沪生 轨道交通网络化建设中大型换乘枢纽的探讨[J] 都市快轨交通 2004(05)[7] 孙伟,刘亚刚,晁军 铁路交通与城市交通衔接模式的分析[J] 低温建筑技术 2004(04)[8] 高振华,韩宝明,茹祥辉 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规划研究[J] 综合运输 2003(11)[9] 余兴 城市轨道交通与国有铁路的衔接方式[J] 城市轨道交通研究 2001(02)[10] 刘迁 城市交通大型换乘枢纽的交通规划(下)[J] 道路交通与安全 2001(02)

答:内容摘要:当前已进入顾客满意度敏感时代,在这个时代,没有顾客满意观念就没有顾客满意行动,没有顾客满意行动就没有顾客满意结果,没有顾客满意的最大化就没有顾客忠诚。尽管我国铁路旅客运输在一定时段、一定地区依然存在短缺供给的瓶颈,但总体而言,中国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实施顾客满意差异化战略的时代已经到来。 关键词:铁路旅客运输 营销速度 营销深度 顾客满意度 差异化战略 我国铁路于2007年4月进行了第六次大提速,使主要干线时速达到了200公里/小时。与此同时,在城市圈和中心城市之间开行国产动车组,增强了铁路的运输能力。伴随而来的是社会各界对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提高的呼声。这表明,我国铁路旅客运输服务实施旅客满意差异化战略的时代已经到来。 铁路旅客运输差异化营销的速度 和前五次提速相比,第六次提速凸显了新的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多”。涉及铁路线多达18条,增开52对中长途普通旅客列车,最高时速达120公里及以上,线路延展里程2万公里;第二个特点是“快”。列车时速最高160公里提升到200公里,部分区间高达250公里,1200-1500公里左右城市之间夕发朝至,2000-2500公里左右城市之间一日到达。第三个特点是“好”。旅客花与过去同样的车票钱,坐上了比以前舒适、卫生、快速、新型的客车,设施人性化、服务更优良。第四个特点是“省”,旅行时间最多节省20小时,干线列车间隔仅5分钟。 提速是铁路提高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提速也必然引发相关服务的提升。相对于提速前或未提速的技术含量低、同质化严重的客运而言,以高新技术为支撑的铁路旅客运输的速度提升为其市场营销战略提供了极大的运作空间。当然,与日益增强的对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的要求相比,目前铁路旅客运输依然面临着更多变的市场环境和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它的独特个性使产品的市场竞争缺乏一套成熟的“游戏规则”,其在技术演化、市场需求、营销策略、竞争模式和战略管理等方面均没有现成的规律可循,因而,仅凭速度很难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除了速度提升之外,铁路旅客运输还必须要研究铁路旅客运输营销的深度。 铁路旅客运输差异化营销的深度 今后的铁路旅客运输的服务重点,会向营销的深度方向掘进。所谓营销的深度,是指铁路客运营销对旅客的需求了解的更细致、细分更具体、目标更明确、定位更精准、服务更深入,达到旅客的满意度更高。 (一)市场需求了解更细致 通过对运输市场环境和旅客行为的调查,取得关于市场营销活动的各种情报资料,决策者根据这些客观资料,改造或淘汰老产品(如减少普客、调整列车到发时间、运行里程)、研制设计新产品(如开行特快列车、快速列车)、确定开列方案和票额分配及售票计划,根据旅客对票价变动的反映,在符合价格政策的前提下,研究不同列车的适宜票价,制定客运的定价策略。同时,通过进一步调查继续掌握市场动向和发展趋势,及时反馈信息、储存信息,为企业保持现有市场、开拓未来市场服务。 市场营销调查工作的具体内容除了要调查吸引区域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其他交通工具发展现状、影响客流增减的因素、运输能力使用的情况外,还应主要围绕着客流调查(包括客流构成、客流的流向)、产品调查(列车的种类、等级、对数、旅速是否适应市场需求)、价格调查(如何制定合理的、有竞争力的票价)、售票状况调查(售票网点的分布、订票单位的设置、售票原则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进行。 (二)市场细分更具体 在客运市场上,旅客的需求是多元化的,进行市场细分,就是要先发现不同旅客之间需求的差别,把需求相似的旅行者群体归为一类,每一个旅客群体就是一个细分市场。进行细分的目的就在于发现不同旅客群体需求的异质性。如,不同的旅客对速度、安全、方便、价格、舒适度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因而构成了异质客运市场。 按旅客行程细分。对不同行程的旅客进行组合并加以考察,以便找出长途、中途、短途旅客在旅行过程中要求的异同点,铁路客运可分为管内、直通和市郊等细分市场。 按旅客对旅行条件的要求细分。不同消费层次的旅客对旅行条件具有不同的要求,可分为豪华车、空调、卧铺车、普通车等。铁路客运分为优质优价列车、旅游车、普通车的软硬座、软硬卧等细分市场。 按地理位置细分。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梯度差,不同地区的旅客总体消费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客运企业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选择不同的市场营销对策,客运市场大致可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三个细分市场。 按运行路径划分。旅客旅行经由的线路性质不同,客运企业提供的服务设施及其对运输能力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大致可细分为国际通道、干线、支线等。 差异化的成功往往取决于独特偏好的各细分市场对其所作的评价。从这一角度来看,市场细分具有两层相关但又不尽相同的含义:其一,以顾客特征为基础的市场细分,如根据顾客的受教育程度、年龄、收入或产品的行业类别、销售额等差异化变量所进行的细分,这是市场细分的传统界定方法。传统的铁路短途客运只提供了市场的人口统计学信息,因此通常并不能直接作为建立差异化优势的基础;其二,根据竞争性产品的差异化所作的市场细分,即当顾客选择由某种差异化变量区别开的产品时,这样的差异化变量就可以细分该市场,根据此种观点,市场细分并非依据顾客特征,而是依据产品所选择的差异化变量来进行的。 在实践中,铁路短途客运产品的市场细分经常是上述两层含义的综合,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产品正确地瞄准潜在顾客,并对此集中所有的营销努力。(三)市场定位更精准 短途客运市场在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特征。对于客流总量大且密集,旅客经济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铁路应该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对于地区客流量小且分散的市场,不符合铁路的技术经济特点,不是铁路的主要目标市场,但可因地制宜地开行一些短途列车,满足当地旅客的实际需求。 短途客运的市场定位可通过差异化价值及相对价格两个维度来确立,即产品与其竞争产品相比较,均具有或多或少的差异,并且可以通过控制一种相对价格来反映这种差异的价值。如果市场对产品的差异化所体现出的价值或效用给予较低的评价,则该产品的价格通常需要降低,否则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被市场淘汰的命运。因此,差异化市场营销战略的目标就是通过持续的努力保持产品差异化价值及其相对价格的同步提高,并最终体现在产品市场占有率的维持和提高上。 铁路旅客运输差异化营销的满意度 有关调查显示,对于我国列车大幅度提速,82%的人将考虑选择动车组出行,57%的人不考虑选择动车组出行,61%的人采取观望态度;对于关心重点,13%的人关心提速行程所用时间缩短的幅度,72%的人关心动车组票价,55%的人关心火车上服务水平,36%的人关心动车组的安全问题,25%的人最关心车票购买难易的程度;对于出行交通方式的选择,06%的选择火车作为长途出行首选的公共交通工具,79%的人选择长途客车出行,32%的人选择乘坐飞机,18%的人选择出租车,另外64%的人选择其他出行方式;对于对铁路运输的满意度,5%的被访者表示比较满意,4%的被访者表示说不清楚,1%的被访者表示不满意。尽管从1997年4月起至今铁路六次提速给人们的外出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和赞扬,但是,从调查的结果来看,对铁路旅客运输的“非常满意度”偏低,存在着旅客流失的潜在危险。这表明,铁路客运在成功进行了数次提速以后,其营销重点应该从硬件提速转移到软件提速、以顾客满意度提升为重点的顾客满意差异化战略上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旅客获得的满意度高于竞争对手,进而获得高顾客忠诚度、高盈利、好口碑和高认知价值,最终取得持续的竞争优势。 顾客满意差异化战略,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以“顾客满意”为核心,从产品、服务等各个方面实现较高的顾客满意度,以使自己在“顾客满意”程度上区别于竞争对手,从而不间断地获取新顾客、留住老顾客的战略。顾客满意指数的高低与公司的业绩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采取顾客满意差异化战略,获得高的顾客满意度,就意味着企业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对任何一个铁路旅客运输来说,顾客并非同质,顾客本身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如城乡的差异、文化水平的高低、经济收入的多少、性别的区别、年龄的大小、不同的心理因素、价值观念、消费观念、购买行为的异质性等。因此进行顾客识别就显得颇为重要。企业可以通过对顾客的价值性和忠诚性进行差异性分析,以便采取不同的策略,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我国铁路旅客运输主要的差异化营销实施策略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功能差异化,与众不同的特色。安全、便利、大众化、国有垄断,是铁路旅客运输产品最大的差异化矢量,它不会被竞争对手快速复制而失去差异化优势。这一特色已经深入人心,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印象是根深蒂固的;可感知的利益。只有当产品功能上的差异化给旅客带来的某种利益是可以直接感受时,才能激发他们的偏好并愿意为之付出。在这方面,铁路旅客运输的“利益”提炼工作乏力,可以见到的诉求依旧是时代烙印深刻的“人民铁路为人民”。笔者绝非主张抛弃传统主旨,而是倡导以营销科学而凝炼出符合铁路产品规律的利益诉求;便利快捷。它应当成为铁路旅客运输中重点加强的差异化矢量。要对旅客运输营销组合进行系统设计与整合,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根据市场潜量确定优质优价列车比重,增长列车运程,增多软卧、硬卧车数量;要根据客运市场的季节性波动和区域特点,对优质优价列车实行有弹性的上浮价格机制;在分销渠道促销策略方面,采取灵活多样的售票方式,电话订票、发售往返车票、直通车票、月票、季票、定额票等,最大程度地便利旅客出行;降低各类事故发生率、减少列车晚点率。旅客对出行的安全性具有特殊需求,对列车的正点到达具有强烈的要求。一旦列车晚点发生,应当对旅客作出与晚点损失相应的物质或精神损失赔偿;提高服务功效。如提高运行速度、提高服务效率、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对顾客不满意的反应速度。 成本差异化。降低旅客对产品的总占有成本,如降低日常维修服务和消耗品的成本、提高产品的残余价值等;提高生产效率,使旅客可以利用该服务获得比竞争产品更高的投入产出比;为有需求的顾客提供全面解决方案,如电子商务、娱乐消遣、邮件快速托运。 价值创造差异化。通过不断创造顾客能够感知或衡量的差异化价值,时刻注意观察顾客需求和认知的变化趋势,不断创造旅客价值的差异化

很多人把这两个概念混淆起来,我也是上次去清华大学工业工程系培训中心去培训的时候我特意的咨询了一下他们的专家,具体的区别和联系:一般来讲,物流应该由7种要素组成:运输、配送、包装、搬运、流通加工、资讯、贮存等。其演变经历了三个阶段,既产成品配送阶段、-物流管理阶段和综合物流管理阶段。60年代初,彼得德鲁克以哲人的睿智预言世界:物流领域是经济增长的"黑暗大陆",是"降低成本的最后边界",是"第三利润源泉"。物流公司规模越来越大。今后的发展目标主要是物流内涵的拓展、过程的延伸、覆盖面的扩大,物流管理的日益专业化、标准化与资讯化。

关于集装箱运输的论文题目

宁波港集装箱运输的现状分析[摘 要] 宁波港集装箱运输凭借天然地理优势,发展迅速,但近几年的发展中也暴漏了不少问题。本文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问题对宁波港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进行对策分析,为宁波港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 宁波港 集装箱运输 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港口的高潮,这一轮高潮的特点是:面广——几乎所有的大中型港口都有宏伟的发展计划;投资大——港口建设的投资动辄以百亿元计;目标高 ——每个港口都提出了相当高的发展目标,不少港口提出了建设亿吨港口的目标;开发新的港址——从北面的营口港选择仙人岛到南面的深圳港开发大铲湾,港口都跳出原有港区束缚,积极开发新港区。这一轮建港高潮是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推动下出现的,为我国经济进一步持续高速发展提供了运输保证。   一、宁波港集装箱运输现状   宁波港是由北仑港区、镇海港区、宁波港区、大榭港区、穿山港区组成,是一个集内河港、河口港和海港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性的现代化深水大港,已与世界上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560多个港口通航,现有生产性泊位190多个。宁波港主要经营进口铁矿砂、内外贸集装箱、原油成品油、液体化工产品、煤炭以及其他散杂货装卸、储存、中转业务。2004年宁波港货物吞吐量超2亿吨仅次于上海港居中国大陆港口第二位;集装箱吞吐量突破400万TEU,居中国大陆港口第四位,增幅连续6年居中国大陆主要集装箱港口第一位。   宁波港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使其迅猛发展。目前港口的通过能力和货物吞吐量都非常大,现有集装箱班轮航线110多条,全球排名前20位的航运公司均已登陆宁波港。宁波口岸查验单位齐全,操作快捷高效。自1999年6月起,杭州至宁波异地的“直通关”业务启动,杭州地区的货主可享受杭州和宁波港间集装箱的直通式运输服务, 大大减少了中转环节。同时在金华市金三角工业园区建设国际集装箱堆场,设立金华至宁波海关直通式监管点和商检机构,使宁波港为浙江省内陆地区提供经济、便捷的出海通道。   二、宁波港存在现状问题分析   虽然宁波港的区位优势十分明显,集装箱吞吐量增幅快,规模发展迅速,但是在经营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基础设施相对落后。(1)宁波港吞吐量的过快增长,港口交通运输压力增大,导致经常性的交通拥堵。宁波对外交通压力也有所增加,特别是杭甬高速公路,运力明显不能满足集装箱货物运输需求;其次,宁波港集装箱运输保持高速发展的态势,尤其是内外贸标准集装箱运输的接轨,使宁波港口专用泊位不足和设备落后的矛盾将日益突出,硬件条件的落后将不利于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再次,现代物流业是知识经济显现的产物。对于内贸标准集装箱运输而言,到目前为止,宁波港、船公司之间还没有开展计算机联网管理,有些甚至还在人工操作或人机并用,这些都无法适应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要求。在大多数船公司都已实现计算机联网的情况下,整个运输网络的联网工作显得迫在眉睫。   扩大港口腹地难度较大。宁波港的腹地主要在浙江省杭州以东、以南地区。浙江省有近60%的外贸物资走上海口岸,其余通过本省口岸进出口。宁波港处于中国大陆港口的中部,邻近的北有上海港,南有厦门港,所以其腹地很难扩大,就浙江北部而言货物从上海港出口比较方便。从交通来说宁波处于交通运输的末端,不及上海。另外从战略发展角度来讲,宁波港也比不上上海港。   港口拥堵。宁波港很多集装箱堆场和港区相连,使集卡还箱、进港、提箱都在同一个地方。这就造成港口的拥堵,往往一辆集卡进港或提箱要排几个小时的队,大大降低了集装箱的运输效率,同时也提高了运输成本。   运作主体减少。目前宁波没有和其他船公司合作,单纯靠货物的进口和出口,国际集装箱中转少之又少,而国外的很多港口:新加坡,韩国的斧山港,台北的高雄港等,国际集装箱中转的比例比较大,都与其他国际著名船公司有合作。而上海港也在这样做。   另外,在宏观政策方面,宁波港目前没有实行港区联动政策,也没有进入国家有关部门计划实施自由港政策试点的备选对象。而上海港在外高桥港区实行港区联动,其载体是设立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已经海关总署批准,作为特定监管的港区联动试点项目,享受保税区的特殊政策三、今后发展策略的探讨   面对宁波港集装箱运输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宁波港从各个方面在进行着改进和努力。

1、受货载的限制,使航线上的货物流向不平衡,往往在一些支线运输中,出现空载回航或箱量大量减少的情况,从而影响了经济效益。集装箱运输涉及面广、环节多、影响大,是一个复杂的运输系统工程。集装箱运输系统包括海运、陆运、空运、港口、货运站以及与集装箱运输有关的海关、商检、船舶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公司等单位和部门。如果互相配合不当,就会影响整个运输系统功能的发挥,如果某一环节失误,必将影响全局,甚至导致运输生产停顿和中断。因此,要求搞好整个运输系统各环节、各部门之间的高度协作2、需要大量投资,产生资金困难。集装箱运输虽然是一种高效率的运输方式,但是它同时又是一种资本高度密集的行业。 1)船公司必须对船舶和集装箱进行巨额投资。根据有关资料表明,集装箱船每立方英尺的造价约为普通货船的7~4倍。集装箱的投资相当大,开展集装箱运输所需的高额投资,使得船公司的总成本中固定成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高达三分之二以上。 2)集装箱运输中的港口的投资也相当大。专用集装箱泊位的码头设施包括码头岸线和前沿、货场、货运站、维修车间、控制塔、门房,以及集装箱装卸机械等,耗资巨大。 为开展集装箱多式联运,还需有相应的内际设施及内陆货运站等,为了配套建设,这就需要兴建、扩建、改造、更新现有的公路、铁路、桥梁、涵洞等,这方面的投资更是惊人。可见,没有足够的资金开展集装箱运输,实现集装箱化是困难的,必须根据国力量力而行,最后实现集装箱化。高协作3、转运不协调,造成运输时间延长,增加一定的费用。4、受内陆运输条件的限制,无法充分发挥集装箱运输“门到门”的运输优势。5、各国集装箱运输方面的法律、规章、手续及单证不统一,阻碍国际多式联运的开展。

关于运输的论文

【内容提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信用证、海上货物运输及货运代理合同、保险合同等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几个环节,对应的各种法律关系相对独立,又互相关联。这些关联性对几类典型涉外海事案件的审理产生一定影响,本文对此进行了初步分析。关键词: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关联性、涉外海事案件审理典型的国际贸易流程:   信用证议付或托收等银 行╱         ╲国际贸易合同卖  方 ←―――――――――――――→ 买  方∣  ╲       代理      ╱  ∣∣   ╲    (货运代理人)   ╱   ∣∣           ∣          ∣∣         承 运 人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                       保 险 人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典型的国际贸易流程由贸易合同的订立开始,通过信用证或托收等方式结算货款、订立货运代理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实现货物运输和交付、采用保险合同方式分散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在这一过程中,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双方可能分别与银行、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和保险人等建立相对独立、又互相关联的合同关系。这些合同的内容与贸易合同约定之间通常存在着特定的意思联络;同时,国际贸易中流转的提单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发挥着议付单证、提货凭证、运输合同证明、保险利益依据等不同功能。国际贸易、运输及保险之间特殊的关联性不可避免地对海上货物运输、货运代理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等涉外海事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一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贸易术语对海上货物运输及货运代理关系认定的影响国际贸易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采用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 ,对货物的运输方式及风险划分、由谁负责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及向承运人订舱运输等作出约定。虽然这种买卖双方之间的约定对运输及货代合同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但一般来说,国际贸易的买方或卖方将按照贸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在运输过程中应尽的义务,他们在买卖和运输这两种互相关联的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及法律地位之间通常存在着特定联络。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运代理合同案件的审理中,书面的委托协议、订舱协议或提单等是审查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很多当事人在实务操作中只是通过口头、传真甚至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委托,没有留下书面协议。从诉讼证据角度分析,传真或口头约定的内容在发生争议时很难固定,裁判者往往需要综合参考提单的表面记载、当事人的行为及其在贸易合同中约定的贸易术语等与运输相关的条款,据此对运输和货代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权利义务作出合理判断。例如,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以FOB价格条件成交,卖方向买方指定的货代公司联系货物交接事宜并换取甲船公司提单,据此托收货款。卖方遂将货物及出口清关文件交给该货代公司,取得甲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货代公司代卖方办理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又以买方名义委托乙船公司运输货物并交给买方,由买方支付运费。之后,卖方以甲船公司提单委托银行向买方托收,遭退单。经查,甲船公司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已下落不明。卖方遂以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货代公司,理由是:货代公司接受卖方委托订舱出运货物,具有为委托人谨慎选择适格承运人的代理职责。货代公司将不具备承运人资质的甲船公司提单交给卖方,致使卖方无法向承运人追偿,应当承担代理不当的过错责任。货代公司则辩称其是接受买方传真委托,代买方接收货物、转交甲船公司提单、委托乙船公司实际完成货物运输并交给买方。本案中,卖方与货代公司之间没有书面委托协议,卖方对货代公司提供的买方传真委托文件真实性也不予认可;诉讼双方的争议焦点就是卖方与货代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委托订舱关系。笔者认为,货代公司与卖方之间仅存在出口清关的特定代理关系,并不存在委托订舱关系;货代公司是接受买方的委托向乙船公司委托订舱。首先,货代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代办货物清关手续、交接货物、向承运人订舱等。这些事项可由当事人在货运代理合同中选择若干作为委托内容。因此,不能根据货代公司为卖方代办出口清关就推断出双方之间必然存在包括订舱在内的委托代理关系。本案可以参考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通过F组术语体现的意思表示:正常情况下,卖方仅需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在起运港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即完成交货。货物运输环节由买方负责,由其委托订舱运输。笔者认为,卖方接受甲船公司提单完全基于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的约定,与货代公司的意思表示无关。卖方持有的甲船公司提单体现了双方之间“虚拟”的运输合同关系,其真正功能仅为托收货款的货物收据,实际上存在很大的风险。乙船公司提单则证明了买方与真正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相对独立,甲、乙船公司也不属于《海商法》第60条规定的与同一托运人建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从本案的情况分析,卖方的损失是其接受FOB价格条件和买方提供的“影子”提单所造成的风险结果,与货代公司和乙船公司的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二国际贸易合同关于货款及其履行方式的约定对无单放货案件中承运人赔偿金额认定的影响无单放货 引起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在涉外海事审判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其中无单提货人主要是国际贸易合同的买方,而最终持有全套正本提单起诉承运人的往往是托运人――卖方,本文仅就这种情况进行讨论。国际贸易通常采用货物权利凭证与货款对价互易的结算方式,由于现代海上运输速度明显加快,货物到达卸货港的时间经常早于提单流转至买方手中。为了尽早提货,买方往往通过保函形式要求承运人先行无单放货,待其取得正本提单后,再向承运人补交提单以换回保函。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这种“时间差”造成了运输合同中无单放货的大量发生;另一方面,为了加快运输的周转速度及减少疏港费用,承运人也有尽快交货的主观愿望。只要贸易合同顺利履行,买卖双方仍然可以实现货、款两讫。但如果买方提货后未实现付款赎单,卖方既可以贸易纠纷为由起诉买方,也可依据银行退回的提单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损害赔偿。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无单放货具体责任承担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情况下可以适用《海商法》第50条第4款的规定,推定为货物灭失,因而套用《海商法》第55条的规定,一律以货物的实际价值,即“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 加保险费加运费”来确定承运人的赔偿金额。但是,《海商法》第50条第4款规定的“视为灭失”是针对对迟延交付货物的特殊情况的特别规范 ;而且,承运人向买方无单放货与贸易合同的履行密切相关,其性质属于不当交付,不同于货物灭失。因此,笔者认为,承运人无单放货赔偿金额的确定不能一律套用《海商法》第55条的规定,而是取决于卖方的损失及其与无单放货之间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卖方因承运人无单放货遭受的损失应为货物的对价,其金额依据一般就是贸易合同约定的货款 。理由是:首先,卖方贸易货款落空与承运人无单放货之间通常存在着因果关系。例如贸易合同约定以银行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由于银行没有凭单付款的信用保证,因此可以推定承运人无单放货与买方拒绝付款赎单之间存在直接联系。其次,即使贸易合同约定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议付货款,此时虽然银行与卖方(受益人)之间形成独立的保证议付关系,承运人无单放货并不构成银行止付的理由,与卖方货款落空之间似乎也没有必然联系。但是,承运人无单放货实际上使卖方丧失了通过继续行使货物处分权,追求货物价格最大化这一正常贸易目的的可能性。因此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仍可将贸易合同约定的货款作为对卖方货物对价损失的合理定位。由此可见,国际贸易合同中关于货款及其履行方式的约定对无单放货案件中承运人赔偿金额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卖方根据贸易合同已收取了买方的保证金、预付款或定金等,相应部分应从承运人的赔偿金额中扣除;如果国际贸易的方式是来料加工,而定作物已交付给定作方(买方)的,则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赔偿金额应为承揽方(卖方)因此遭受的辅料及劳务报酬损失。因无单放货导致卖方收汇不成,由此产生不能退税的损失,也可作为无单放货的损失予以赔偿 。同时,还应注意区分卖方将其贸易违约导致的损失转嫁给承运人的情况。审判实践中就出现过银行因卖方提单所载的货物品名、数量等与贸易合同约定不符而退单止付的案例。此时,由于提单记载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应予赔偿的卖方货款损失也应当根据提单所载货物确定,而不能机械地适用贸易合同约定的货款。三.国际贸易过程中货物风险和所有权转移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案件中保险利益认定的影响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存在着灭损等风险,买卖双方通常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对此种风险在双方之间的承担和转移作出约定。买方或卖方可以据此与保险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求填补可能遭受的损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责任期间通常涵盖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海运承运人也因此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主要对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证明――保险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其效力与保险单的持有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密不可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单持有人能否获得保险赔偿也取决于其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在贸易和运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提单和保险单可能由不同主体持有而发生分离;货物风险和所有权也可能发生分离,前者通常于货交承运人时转移,后者一般随提单转让而转移。这些都可能对保险利益产生影响。例一:在CIF价格条件下,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取得保险单;保险单和提单通常一并转让用以托收或议付货款。这样,无论结汇成功与否及保险事故何时发生,保险单和物权凭证提单均不会发生分离,保险单持有人具有保险利益,可以获得保险赔偿。例二:在FOB价格条件下,买方订立保险合同并取得保险单,而此时提单可能在卖方手中;在成功转让用以托收或议付货款之前,提单与保险单发生分离。这时会出现两种情况:如果结汇成功,持有保险单的买方最终也持有提单,买方承担的货物风险与货物所有权合一。因此,买方具有保险利益,可以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获得保险赔偿。如果结汇最终失败,提单仍由卖方持有;买方承担的货物风险与货物所有权也无法最终合一。由于买方所承担的风险事实上已不可能转化为实际权利或损失,其对货物发生保险事故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也已丧失。而且,由于提单在卖方手中,买方也不可能保证保险人对保险事故责任人的代位求偿权。因此,买方无法获得保险赔偿,否则将违反保险“损失填补”与“防止赌博”的立法本意。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卖方虽然具有保险利益却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无法行使保险索赔权;但却可以依据持有的提单从承运人等事故责任人处获得赔偿,使损失得到平衡。由此可见,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案件的审理中,为确定保险单持有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需要对贸易、运输过程中货物风险和所有权转移的事实进行审查。另一方面,保险人理赔后,有权向海上运输承运人等责任人代为求偿,这一代位诉讼必然涉及保险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等两种法律关系。从本质上看,这是国际贸易中的风险通过贸易、运输、保险合同等法律关系在各主体之间获得最终平衡的过程,必然受到国际贸易与运输关联性的影响。四.结结语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与货物进出口的数额和规模将有显著的提高与扩大,其中绝大多数必然通过海路完成货物运输,由此产生的涉外海事案件数量也将呈现上升趋势。虽然海事个案审理的范围仅限于与海上运输、保险等相关的特定法律关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从国际贸易的整个过程分析,特定的海上运输等法律关系绝非孤立、静止地存在着,买卖、货运代理、运输、保险、结算等各种法律关系之间互动关联,存在着特殊的因果联系。这种关联性必然对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本文仅从海事审判这一角度对其中的几种情况进行了初步分析。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正确掌握和运用这些关联性有助于更为准确、客观地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希望这种思路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践具有某些实际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陈晶莹、邓旭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出版。<>。傅旭梅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司玉琢等主编,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4.《CIF & FOB CONTRACTS》。David MSassoonz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出版。5.《国际贸易法新论》。沈达明、冯大同编著,法律出版社1995年6月出版。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理无单放货案件情况分析》。刊载于《上海审判实践》2001年第9期。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6月25日印发《审理海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试行)。

物流业是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物流业是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根据实际需要实施有机结合的活动的集合。运输业是“交通运输业”的简称,指国民经济中专门从事运送货物和旅客的社会生产部门,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管道运输等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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