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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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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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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5到8千字,要求引用15个以上中文资料,外加3个以上外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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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学位论文吗?现在的我不知道了,但是我读书的时候是8000到12000吧,我想现在也不会有太大变化吧。

我所在的学校要求是八千字以上,不超过二十个参考文献,每个引用不得超过二百字需要翻译的有:内容摘要,关键词,外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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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体系为逻辑缜密的层叠结构,体现了法学研究范围的明晰化和专深化。因此,关于法学专业论文的写作要求有着法律制度和学科范畴的理论建构。在形式和内容上都体现出较大的差别。一、目的与要求认真撰写法学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法学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步、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对教学质量的全面检验。详言之,在教师指导下,使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法学中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研究,并能明确、恰当、充分地表述研究的成果,开始学习、初步掌握分析和解决某一专门学术问题的方法,锻炼撰写论文以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写法学毕业论文,就是要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掌握了方法,将来写什么都可以。法学论文的写作要求:(1)从理论探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文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层次清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2)法学毕业论文要能反映出学生的理论水平与业务水平和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见解,材料要充实,坚决反对大段摘抄、整篇抄袭、请人代写等不良现象(3)论文要能系统地阐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所包括的主要问题,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确、文理通顺、逻辑严谨、结论合理,符合学术规范,体现学术思想。二、题目和论证角度首先,确定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如法律专业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等多门课程。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体会和知识背景确定了大的方向后,还要确定具体的方向。虽然法学毕业论文论述的只是某一基本问题的一点,却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其次,选择具体的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应该是本学科中带有基本性质的某个重要问题的某一重要侧面或某一当前疑难的焦点,解决了这一点,有推动全局的重要意义。大题目容易写得很肤浅,没有价值,小题目能做出大文章,容易从各个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三、准备工作(一)搜集材料所谓准备,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资料,研究、参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够就写不出好文章。读的书看的论文很少,知识贫乏,是没法写论文和提出新的见解来的。如何搜集资料?可以围绕法学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和具体题目,去图书馆、书店,查找有关的专着、论文集、主要法学期刊以及最近几年的统编教材,也可以在网上搜索、查找法学论文。搜集材料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思考钻研、形成论点的过程。(二)确定论证的主题和方法在提炼材料的过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同意别人的论点,但自已有独特的感受,可从新的角度补充新的理由,丰富别人的论点。二是不同意别人的见解,可以展开争论,但必须注意忠实地引用原文,说明自己的理由。三是受了别人的启发,在别人见解的基础上产生新见解,或者别人没有讲到,自已有见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创见。论文的主题,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灵魂。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就是作者对这个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基本观点。主题应力求做到以下五点:(1)要正确,符合法理和客观规律(2)要新颖,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人云亦云。(3)要直白,不要隐讳。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越直白明确越好,要让读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让读者云山雾罩,看后不知道说的是什么。(4)主题要贯彻始终,在文章中不能改变,应围绕中心和基本观点去写。(5)主题要简明,理论要深厚。论证方法是说明主题的基本方法。一般来说,法学毕业论文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即确立文章的基本论点,围绕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和适用性。有时,也适当运用驳论的方法,如针对某个问题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对它们进行评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从具体的论述方法来看,一般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三)论文提纲拟写法学毕业论文提纲的主要好处是帮助自己从全局着眼,构建论文的基本骨架,明确层次和重点,简明具体,一目了然。论文定稿后,修正或保留的提纲就变成了目录。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把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而不是毫无层次、毫无逻辑联系地罗列和堆砌在一起。

格式不对,也太繁琐。

这个是看你写讠仑文的写材是怎样的,主要看的是文章在什么刊物上发表的。

你好,法律方面的问题,是律师的专项,建议你去法律平台律伴上面问下律师,会比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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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院刊,我们办公室也想订的,但是邮局没有邮发代号打他们编辑部查询是空号,困惑中!

1、《人民司法》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1957年1月由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任院长董必武同志倡议创办并题写刊名。2、《人民司法》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载文阐述司法解释,分析典型案例,反映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报道社会各界所关心的重大案件审理情况,研究解答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3、投稿邮箱:作者可投至各版块责任编辑的邮箱,咨询电话:010-67177061 。(把稿件发到相应专栏编辑的邮箱就行了)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西区22号 邮编:100062 4、投稿须知:(1)本刊要求作者有严谨的学风和朴实的文风,提倡互相尊重和自由讨论。凡采用他人学说,必须加注说明。(2)不要超过10000字为宜,精粹的短篇,尤为欢迎。请勿一稿多投,一经发现,本刊将停用该作者稿件三年。(3)请作者将稿件(用WORD格式)发送到下面给出的征文信箱中。(4)凡来稿请作者自留底稿,恕不退稿。(5)为规范排版,请作者在上传修改稿时严格按以下要求:①论文要求有题名、摘要、关键词、作者姓名、作者工作单位(名称,省市邮编)等内容一份。②基金项目和作者简介按下列格式:基金项目:项目名称(编号)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研究方向。③文章一般有引言部分和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法,一般用两级。插图下方应注明图序和图名。表格应采用三线表,表格上方应注明表序和表名。④参考文献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其他相关注释可用脚注在当页标注。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国家标准GB7714-87的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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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电子邮件给编辑投稿应该是目前大家都采用的办法。如何让编辑接受你的文章?是不是投稿发了邮件就可以了?如何和编辑沟通?写手投稿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事项?这一些问题一直有朋友问我,今天,根据我做写手的经验以及现在我做编辑的感受,整理了一下应该注意的地方。我是想到哪里说到哪里,有不足的地方,请各位补缺。肯定各位作者在来稿的过程中,稍微注意一下。有不明白的地方,请跟贴询问。先申明一点,本注意事项只代表我的个人观点,每个编辑处理稿件都不尽相同,与自己的责编做好沟通是最重要的注意事项。一、电子邮件投稿应该用什么格式?主题:投稿栏目、文章名、发表笔名。内容:文章的全部内容。落款:您的真实联系地址、邮编、姓名、邮箱地址、固定电话、手机、qq号码(注明qq名)、其他您觉得有必要留的联系信息。除了以上内容,一概不欢迎。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这些都是关于法律这类的核心期刊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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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  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  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  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  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  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  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  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  、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  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  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  、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  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  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  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  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  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  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  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  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  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  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  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  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  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  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  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  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  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  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  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  法不再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  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  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  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  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  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  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  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  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  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  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  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  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和获得报酬权。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  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  续订。  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  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民  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  ,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  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  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  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  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  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五条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  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  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  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  报酬。  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  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  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  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  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  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  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  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  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  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  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  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  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  ,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一)播放;  (二)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  月三十一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  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  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  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  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  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  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  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  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  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  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  称的复制。  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  准后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  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  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  定和政策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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