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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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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议论文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每个人只有一次。而在人生的旅途中,青春则是最华彩的篇章。所以我们必须珍惜青春,远离犯罪。  首先要防止自己犯罪,要知道,我们的人生不仅仅属于自己,还是父母的寄托与希望,他们辛劳一生,只是为了我们有个好的前途和未来。如果我们犯了罪,走了一条歪道,最终陷入了无底深渊,这对父母来说是多么沉重的打击啊。为了自己也为了父母我们要预防自己犯罪  而预防犯罪的方法有许多,最主要的一点是保持自己的身心健康、阳光。使自己尽量活泼、开朗。开阔心胸,不要斤斤计较。因为大多数罪犯通常都十分孤僻,内心十分空虚,或是曾经心里留下过阴影。犯罪的动机常常只是因为一件小事而引起的纷争,只不过是一时冲动有了过激的行为就犯下了不可弥补的错误。同时我们还要严于律己,端正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说脏话,尊重他人。道德对于一个人来说是一种强大的精神,是托起人生大厦的重要支柱。俗话说先成人后成才就是这个道理。  一失足成千古恨。我们既不能去犯罪也不能使自己成为别人犯罪的受害者。出门切记不要轻易生人说话,以保证自己的安全。有时即使只走错了一步也会无可挽回。  让我们把握青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拥有一个更美好、灿烂的明天。

(一)完善立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 国外有《少年法》、《少年法庭法》,许多国家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 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在这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 ,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青少年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无论是否点燃;禁止18 岁以下青少年买烟,哪怕是为别人买,违者将被处罚。还有的国家规定晚上10点 以后,如果再向青少年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 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 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 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 容教养。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例如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 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 实际操作。 因此,许多未成年人家长和有识之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 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研究表明,人的发展,智慧的发展靠他自己与周围环境发生相互作用而慢慢建构 起来的。所以青少年的周围环境对他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以村镇、社区为依 托,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营造一个清新、干净、文明、活力的环境。村镇、社区 经常性的开展健康、高雅的活动,经常邀请有关部门对辖区群众进行普法等其他 知识的学习,提高人民群众素质。 (青少年家长应加强对法律常识和德育知识、育孩常识的学习。家长们用律己正己 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孩子,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父母要有正确的成才观、人才观 ,要了解、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的育孩常识和方法。要尊重孩子的人 格,对有生理缺陷、曾犯过错误的孩子不要揭短,注意给孩子留面子,多鼓励提 高孩子的上进心、自信心。注意孩子在社会受到的不良影响,在重视孩子的学习 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据调查,很多走上犯罪道路的都是待业的,整日无所事事,生活无来源,势必去 偷、抢等。因而在扩大就业机会的同时,地区间应加强对就业信息的沟通、协调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务工人员的流动进行调配、管理,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使其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避免岗位与务工人员数失衡,造成务工 人员的盲目而无序流动。 在教育中,一要针对青少年的思想情况和表现实际,安排专门时间,加强对理想 、道德、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二是在各门学科环节中,加强德育的渗透 ;三要教育青少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 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四要注意遵循青少年的心理特点、道德认 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循序渐进,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 ,增长社会知识和经验;五要对已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矫 治,但教师应善待学生的“错误”。据调查,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训斥、责骂、 只会使学生产生反感,形成逆反心理、自暴自弃,甚至产生不良后果,作为教师 只有发自内心、溢于言表的博大的爱,才是最有号召力的使学生醒悟。 年的改造工作。 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保障青少年有一个和谐、健康的生存与成长空间,加强和做好已犯罪的青少年 的改造以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后的工作。政法部门与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 联合,把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心理学问题、青春期问题等同时进行引导、教育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上课、开讲座。政法部门特别要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力度 ,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场所及各种影视、网吧,让青少年远离暴力、远离淫 秽,营造一个青少年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 各级团组织应从社会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青少年问题,要不断的开展各种健康、向 上、活力的活动,加强与社区的联系。经常组织团干、团员青年到有关学校、居 委会、乡镇、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讲座、适时的给青少年以正确的人生观 、世界观、价值观、爱情观、金钱观、公德观,引导他们走上光明的人生之路, 做一名合格的接班人。 总之,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党政组织领导下,实行 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 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 罪的目的。

随着我国物质、文化、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成为我们现代国家的主要服务信息,那么“网吧”也就应运而生。起初网吧开始在我国的一些文化品位比较浓厚的大城市出现,随后又向小城市蔓延,2002年网吧就普及到了乡镇。网吧的普及一方面对我们的信息来源渠道广、信息传递及时起到了有利的作用,但副作用尤其是对青少年的危害不容忽视,我们经常听说有青少年沉迷网吧影响学业,甚至出现长时间泡在网吧而猝死的惨剧。为了深入了解现在网吧的经营状况,今年寒假期间,我走进两城镇的两个网吧进行了调查,据不完全统计,两城镇是个很小的城镇,但是网吧只有两家,现在网吧经营状况主要分三类:第一类是“三证”齐全,即《经营许可证》、《安全审核意见书》、《网络文化准营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这种网吧只是极少数,每小时上网费也比较贵。第二类是证照不全的“半黑”网吧。之所以称为“半黑”,这类网吧首先不具备完整的营业手续,但仍“堂而皇之”地挂牌营业,这类网吧基本能杜绝不良网站,但也有违规行为存在,主要问题是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打游戏,这类网吧的顾客以大学生、中学生为主。第三类网吧是无证无照的“黑”网吧,这类网吧无证无照,也不纳税,内部环境不好,无法进行管理,他们隐藏在城市的角落里,只需几台机器,租间民房,连几根电话线就能草草开张。这类网吧收费低廉,容易存活,因而分布很广泛,能渗透到青少年的身边,是真正具有危害性的,是社会的毒瘤。两城镇的两所网吧都是两元一小时,而且有一个网吧有身份证登记系统,可以防止未成年人上网,另一个网吧只是看一下身份证,没有系统,但也只是对生人进行验证,熟人就不用了,也存在未成年人上网的现象。

网络犯罪议论文

注重对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方向,追求目标,增强大学生的公德意识。 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针对大学生心理发展不够成熟的特点,学校要有意识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当前尤为重要的是:A) 引导大学生控制情绪,增强社会应变力,学会处理现实与愿望的矛盾,学会自我调试,做事前理智思考。B) 注意引导大学生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大学生要放弃自卑心理,充满信心地对待生活,能够接纳他人,使自己的心理处于轻松愉快之中。C) 注意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恋爱与性问题,指导大学生以严肃的态度对待爱情,正视恋爱关系,保持稳定的情绪及健康的心理。 强化各方面教育,特别是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大学生应具备多种能力学校要进行全面教育,针对大学生中许多人不知法、不懂法、有的甚至是法盲的现象,我们强调要强化法制教育,使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指导大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大学生形成依法办事、同违反宪法、法律以及破坏我果法制的行为斗争的思想意识。4 加强校园内的内部管理,及社会各部门的共同教育,共同管理预防犯罪首先必须保证良好的校园生活环境,保证校园是一个学习知识的场所,切实抵制社会不良文化的进入。学校要关心学生的生活,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的各项困难。对大学生的培养与教育,不单是学校的事,社会个部门也都负有重大责任。

大学生防止网络犯罪的行为一定不能发生,首先一点应该有自我保护的能力,不要上当,不要图一时的快感,所犯的罪无法饶恕。

现在防范电信网络,不光是大学生的是已经全中国人的是,防范网络最主要的是不要有贪心,相信天上不会掉馅饼。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学习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国的网民数量已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带了一些问题。目前,网络是人们非常关注的一个现实性问题,而利用互联网实施网络的事件也日益增多。网络层出不穷,比如,网购遭、网络电话集体违规运营、招聘网站、网络交友、信用卡等等,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网络事件的频频发生呢?一,犯罪方法简单,可操作性强网络使人与人之间面对面交往的机会大大减少,使人虚构的事实更加逼近事实,隐瞒了事实的真相,从而使被害人易于上当。二,技术难题尚存,程序存在漏洞,安全性低,给网络者以可乘之机程序漏洞的存在,不仅给原本就有倾向的人提供可乘之机,还可能诱发一些没有倾向的人产生意图,特别是在道德环境并不十分理想的网络虚拟世界。三,没有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比如在网购如此火爆,各购物网站等相关厂商从中获取巨大利益的今天,只强调了交易流程,而把责任推卸得干干净净,一旦交易发生问题,消费者的权益肯定就会有不同程度的受损。四,网民缺乏辨别信息真假的能力,盲目相信互联网上的信息有些招聘网站针对的就是是新手,比如刚毕业的大学生,这类人求职心切,最容易上当,甚至卷入传销组织。还有些购物网站,利用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所谓的“一元秒杀”,基本上是愚弄消费者的,势必造成顾客盲目付款,结果造成严重损失。由此可见,网络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它一方面对网络信息系统正常的管理造成严重的破坏,让人感到网上什么消息都可疑。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其他社会的利益,叫投资者不知所从!针对层出不穷的网络问题,我提几点建议:1、强化法律和技术监督。对于危害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侵害网民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要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规范,双管齐下,坚决遏制行为的发生,对于网络者要予以严惩,给后人以警示。2,加快推进网络实名制的建设。实施网络实名制可以规范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秩序、保障网民权益、打击网络犯罪,争取创建一个和谐、文明、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3,强化法制意识,提升网民的认识水平。网民在上网的过程中,要不断积累判断真伪网站的经验,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谨防各类中奖信息,网络虽然隐秘,但是只要不贪图便宜,不抱有侥幸心理,就一定可以戳穿其犯罪本质,免受其害。在网上购物时,尽量选

青少年犯罪议论文

听预防青少年犯罪讲座有感

(一)完善立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 国外有《少年法》、《少年法庭法》,许多国家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 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在这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 ,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青少年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无论是否点燃;禁止18 岁以下青少年买烟,哪怕是为别人买,违者将被处罚。还有的国家规定晚上10点 以后,如果再向青少年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 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 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 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 容教养。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例如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 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 实际操作。 因此,许多未成年人家长和有识之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 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研究表明,人的发展,智慧的发展靠他自己与周围环境发生相互作用而慢慢建构 起来的。所以青少年的周围环境对他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以村镇、社区为依 托,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营造一个清新、干净、文明、活力的环境。村镇、社区 经常性的开展健康、高雅的活动,经常邀请有关部门对辖区群众进行普法等其他 知识的学习,提高人民群众素质。 (青少年家长应加强对法律常识和德育知识、育孩常识的学习。家长们用律己正己 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孩子,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父母要有正确的成才观、人才观 ,要了解、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的育孩常识和方法。要尊重孩子的人 格,对有生理缺陷、曾犯过错误的孩子不要揭短,注意给孩子留面子,多鼓励提 高孩子的上进心、自信心。注意孩子在社会受到的不良影响,在重视孩子的学习 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据调查,很多走上犯罪道路的都是待业的,整日无所事事,生活无来源,势必去 偷、抢等。因而在扩大就业机会的同时,地区间应加强对就业信息的沟通、协调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务工人员的流动进行调配、管理,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使其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避免岗位与务工人员数失衡,造成务工 人员的盲目而无序流动。 在教育中,一要针对青少年的思想情况和表现实际,安排专门时间,加强对理想 、道德、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二是在各门学科环节中,加强德育的渗透 ;三要教育青少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 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四要注意遵循青少年的心理特点、道德认 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循序渐进,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 ,增长社会知识和经验;五要对已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矫 治,但教师应善待学生的“错误”。据调查,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训斥、责骂、 只会使学生产生反感,形成逆反心理、自暴自弃,甚至产生不良后果,作为教师 只有发自内心、溢于言表的博大的爱,才是最有号召力的使学生醒悟。 年的改造工作。 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保障青少年有一个和谐、健康的生存与成长空间,加强和做好已犯罪的青少年 的改造以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后的工作。政法部门与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 联合,把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心理学问题、青春期问题等同时进行引导、教育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上课、开讲座。政法部门特别要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力度 ,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场所及各种影视、网吧,让青少年远离暴力、远离淫 秽,营造一个青少年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 各级团组织应从社会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青少年问题,要不断的开展各种健康、向 上、活力的活动,加强与社区的联系。经常组织团干、团员青年到有关学校、居 委会、乡镇、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讲座、适时的给青少年以正确的人生观 、世界观、价值观、爱情观、金钱观、公德观,引导他们走上光明的人生之路, 做一名合格的接班人。 总之,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党政组织领导下,实行 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 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 罪的目的。

犯罪与司法议论文

论犯罪未遂 作为犯罪形态的核心,犯罪未遂一直是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同时,也是司法实务认定的一个难点。在恢复法制20年间,产生了“构成要件(齐备)说”、“主观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等有代表性的学说。一、犯罪未遂的现论与实践概述“构成要件(齐备)说”以是否全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实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的“未得逞”就是不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它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含义:从客观的方面看,“未得逞”是犯罪完成状态下犯罪构成应具备的要件未能齐备;从主观方面看,是犯罪分子希望完成犯罪和齐备犯罪构成全部客观要件即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意图未能全部展开和实现。此说从语言分析角度讲容易使人产生歧义。一些学者批评道:行为不齐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不构成犯罪,也就谈不上犯罪未遂。其实,犯罪未遂的特征与未遂的犯罪构成不是一个概念,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完成形态以及未完成形态的犯罪的犯罪构成,都是犯罪的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这四个方面基本要件的有机统一体。未遂的构成要件本身并不缺乏任何要件,但缺少了某要素。有的学者还用公式作了一个更细致的说明,指出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基本构成要件并无不同,只是前者在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等的发展程度和实现程度上不同。“犯罪目的(实现)说”以犯罪目的的是否达到作为犯罪得逞与否的标志,认为“犯罪未得逞”的含义就是指犯罪目的没有达到。其中又有修正的目的说,主张以行为人追求的、受法律制约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得逞与否的标志,发生的为既遂,未发生的为未遂。“犯罪结果(发生)说”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即既遂未遂区别的标志,认为“犯罪未得逞”,就是犯罪行为没有产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构成要件(齐备)说”被认为较合理地阐明了犯罪未遂的特征,几乎被各院校教材所采用,从而成为理论界通说。但随着犯罪未遂原理在分则具体犯罪运用研究的深入,这一学说受到新的质疑,从而产生了“构成要件充分展开说”和“实行行为达到目的说”。前者以构成要件是否充分展开作为判断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认为在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充分展开的,是犯罪未遂。后者以实行行为是否达到该行为的直接目的为标准区分既遂与未遂,认为在行为人实施实行行为后未能达到行为的直接目的的,是犯罪未遂。以上五种观点中的后四种,在理论界均有一定影响,但未能撼动第一种观点的主导地位。然而,今人奇怪的是,理论界对具体犯罪的未遂形态的分析,并未能始终如一地坚持第一种观点,而实务界对具体犯罪的未遂形态的认定,由于实用主交的功种主义的影响,更是五花八门。由于制度、机制、法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加之学术生产线出来的东西良莠不齐,我们不能奢望学理解释在短期内取得其在德国、日本那样的地位,但司法公正的呼唤、立法与司法已经提供的空间,都要求学术的自省、自律和自我发展。因此,梳理既有观点,分析其间得失,如有可能,再作出必要的推进,也是研究犯罪未遂问题应当进行的工作。二、对现有观点的梳理尽管学界对犯罪未遂问题的探讨一直未曾停止,但实际上通说的整体地位并未动摇,因为争论只是在局部进行。(一)关于犯罪未遂的概念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以法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即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情况。这种主张把因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法定结果发生而未达既遂的情况作为犯罪中止形态,以区别于犯罪未遂。二是以德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即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而未达既遂形态的情况。这种主张把犯罪中止形态也包括在犯罪未遂形态中,认为只要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致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都是犯罪未遂。只是根据导致犯罪未达到既遂的原因,将犯罪未遂分为两类:行为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或障碍而未达到既遂的,是障碍未遂;行为人因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而未达到既遂的,是中止未遂。我国现行刑法与旧刑法均以同样的文字,采用法国模式对犯罪未遂作了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一般认为,这是立法对犯罪概念所作的规定,称之为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概念。不过学者们更乐意采用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表述作为理论中的犯罪未遂概念。对此并无大的分歧,不过我认为:第一,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只是突出了犯罪未遂的主要特征,以形式逻辑的概念标准衡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概念,至少,它缺少被定义项,外延也不周延;第二,由于犯罪形态尤其是犯罪的不完全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行为无“着手实行”可言,并且过失行为与间接故意行为一样,尚无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则不构成犯罪,自无犯罪形态可言,因此,在犯罪未遂概念中应界定“直接故意犯罪”这一外延范围,才能使概念周延。(二)关于犯罪未遂的性质 犯罪未遂究竟是犯罪的一个阶段还是犯罪的一种状态?这是犯罪未遂的性质问题,对此,各国的规定和认识均有不同。由于受《苏俄刑法典》和前苏联刑法理论的影响,我国八十年代的教科书几乎都将其作为犯罪阶段来研究,从九十年代开始则全部改称“犯罪形态”,至今为止,这一定论已无人再持异议。(三)关于犯罪未遂的分类犯罪未遂的分类,又称犯罪未遂的表现形式,或者说类理、种类,即以一定标准,把犯罪未遂分为若干类型。我国理论界通行的划分标准有两种,一是以危害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这种标准看似简单明了,但其自身建立的标准是什么,却引出了不同认识。在八十年代初,中期,即有绝对的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前者主张,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以行为人自己的认识为判断标准;客观说认为,行为是否实行终了,是一个客观实际,故应以行为是否足以或已经危害社会为判断标准,后来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以一般人对犯罪行为发展程度的客观认识为判断标准。这一概括,我认为有失准确,因为:第一,它不符合客观说主张者原义:第二,人的认识都属于主观意识范畴,并不因认识主体的多寡而改变其主观色彩。也就是说,认识是否客观,不取决于它是个人的认识还是一般人的认识。客观说还有“法律规定说”,主张犯罪分子已经实行了法律规定的全部行为的是实行终了,否则为未实行终了。折衷说主张,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艰苦既要考虑行为发展的客观情况,又要顾及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此说不能解决的问题是:当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行为发展的客观情况不一致时,究竟考虑和顾及哪一端?修正的主观说在坚持主观说的基础上,对主观说提出了限制性条件,即“犯罪构成行为要件范围内的主观说”。其含义是“在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所限定的客观行为范围内,行为是否终了,应依犯罪分子是否自认为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完毕为标准。”折衷说昙说一现,未见产生什么影响;绝对主观说的提出者仍坚持原来的观点,并有一定影响。主观说从本质上讲是合理的,因为实行行为全文3页:

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任何犯罪都必须有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 是处于中介地位,是犯罪的客观表现。犯罪主体通过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犯罪结果。没有犯 罪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结果,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在立法和司法中都非常重视对犯罪行 为的确定。�   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结果。只要 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被侵犯,就造成了社会 危害性,刑法根据社会危害性的不同程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不同犯罪结果。有的规定,只要实 施了犯罪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重要社会关系被侵犯,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 罪结果;有的规定,侵犯社会关系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才构成犯罪结果。例如,我国 刑法分则对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走私上述特定物品的 行为,就侵犯了我国海关管理秩序,不论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结果;而走私普通货物、物 品侵犯了海关管理秩序,则必须达到偷逃应缴税款 5 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结果。犯罪结 果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物质的结果,也有非物质的结果;有安全、秩序危害结果, 也有名誉损害结果。�  犯罪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只有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犯,造成一定的社会危 害程度,具备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犯罪。任何犯罪都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 侵犯,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都是有犯罪结果的,不存在没有犯 罪结果的犯罪。犯罪结果在犯罪过程中处于终局的地位,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归宿, 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主、客观的综合反映。�  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的犯罪构成三要件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他们之间的内在 联系表现为:什么人,实施了什么行为,造成了什么结果,法律规定构成什么罪的递进逻辑 关系。犯罪主体是犯罪的发动者、实施者,是犯罪的首要要件,在犯罪中起主导作用。犯罪 行为是犯罪主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在犯罪过程中起着 连接犯罪主体与犯罪结果的中介作用。犯罪结果是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社会 的结果,是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的必然体现。首先有犯罪主体,然后有犯罪主体 实施的犯罪行为,最后是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其前后顺序不能颠 倒,其内在的因果关系不能分割。�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同时具备了犯罪构成三要件的,就可以构成犯罪。但在犯罪构成三要件 之 间不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或者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律规定排除刑事责任的情况下, 不构成犯罪。运用犯罪构成三要件指导刑事立法、司法有以下明显的效能:�   有利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条文对每一种具体犯罪都明确规定了犯罪主体、犯罪行 为、犯罪结果三要件,凡是符合刑法条文规定三个要件的,构成犯罪;缺少其中任何一个以 上要件的,都不构成犯罪,不需要从法律条文规定中去分析犯罪客体要件。�   有利于区分罪与罪的界限。按犯罪构成三要件分析某些相似的犯罪,只要分析出犯罪构成 三要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表现形式不同,就可以把这些相似的犯罪区分开来,不需要分析更 多的犯罪构成要件。�   有利于完善刑事立法。立法机关根据犯罪构成三要件,如果发现刑法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 构成三 要件有不足之处时,只要修改不足之处,就可以使刑法条文更加完善,以适应当时惩治某种 犯罪的需要。�  三、犯罪构成三要件与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关联性  犯罪构成三要件是在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基础上对犯罪构成诸因素进行新的组合归纳、简化 ,使之更简便适用。它们之间的具体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犯罪构成三要件是对犯罪构成四要件的简化。犯罪构成三要件和犯罪构成四要件都是有关 犯罪构成方面的理论认识,都认为犯罪应当有犯罪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犯罪构成要件都 不构成犯罪。不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中都应当注意分析刑法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犯 罪构成三要件只是在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基础之上用另一种方式对犯罪诸因素进行组合归纳, 由犯罪构成四要件简化而成。�   犯罪构成三要件可以含括犯罪构成四要件全部构成因素。犯罪构成三要件不是简单的将犯 罪构成四要件之一加以取消,而是将犯罪构成全部因素按其内在联系进行组合归纳,使每个 犯罪构成要件都是主、客观因素的统一,避免了人为地将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分开和犯罪构 成要件内容重复,如犯罪客体与犯罪结果重复的现象。�  犯罪构成四要件将犯罪构成要件组合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四个要件。犯罪客体包括: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对 象等因素;犯罪客观方面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 及犯罪方法、手段、时间、地点等因素;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自然人包括法定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身份等因素;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犯罪动机、目的等因 素。上述犯罪构成诸因素在犯罪构成三要件中都可以含括,而且每一种犯罪构成要件都是犯 罪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有机结合。犯罪构成三要件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 人包 括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特殊身份等客观因素,也包括犯罪动机、目的等主观 因素。犯罪构成三要件的犯罪行为包括:故意犯罪行为、过失犯罪行为、作为犯罪行为、不 作为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的对象、方法、手段、时间、地点等因素。犯罪构成三要件的 犯罪结果包括: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对犯罪对象的侵犯,造成社会危害的程度 等因素。因此,犯罪构成三要件的犯罪构成因素能含括犯罪构成四要件全部构成因素,只是 进行了新的归纳,使犯罪构成要件更简便。�   犯罪构成三要件比犯罪构成四要件更适用。犯罪构成三要件和犯罪构成四要件都是罪刑法 定原则的产物,都是为立法和司法分析确定某种具体犯罪服务的,具有适用性。由于犯罪构 成四要件较为复杂,运用其分析刑法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时有一定的难度,且常 常 出现意 见分歧,可能造成定罪、分类不准等不良后果。而按犯罪构成三要件分析刑法条文规定的具 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能比较容易的分析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的三要件,再按犯罪构成三要件 认 定某种社会现象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既简便又适用。因此,应注意掌握和运用犯 罪构成三要件的理论,以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关于未成年犯罪的议论文

(一)完善立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根本途径 国外有《少年法》、《少年法庭法》,许多国家都是采取法律的手段规范未成年 人的行为,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且在这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 ,有的国家禁止18周岁以下青少年在公共场所持有香烟,无论是否点燃;禁止18 岁以下青少年买烟,哪怕是为别人买,违者将被处罚。还有的国家规定晚上10点 以后,如果再向青少年销售白酒即视为违法。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 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填补了我国少年司 法的空白,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法律、法规由于线条过粗,规 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 容教养。所谓必要的时候,有关解释为例如家中无人管教,或者虽有人管教但确 实管教不了,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政府收容教养。这种规定显然不利于 实际操作。 因此,许多未成年人家长和有识之士,呼吁有关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基础 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研究表明,人的发展,智慧的发展靠他自己与周围环境发生相互作用而慢慢建构 起来的。所以青少年的周围环境对他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以村镇、社区为依 托,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营造一个清新、干净、文明、活力的环境。村镇、社区 经常性的开展健康、高雅的活动,经常邀请有关部门对辖区群众进行普法等其他 知识的学习,提高人民群众素质。 (青少年家长应加强对法律常识和德育知识、育孩常识的学习。家长们用律己正己 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孩子,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父母要有正确的成才观、人才观 ,要了解、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掌握正确的育孩常识和方法。要尊重孩子的人 格,对有生理缺陷、曾犯过错误的孩子不要揭短,注意给孩子留面子,多鼓励提 高孩子的上进心、自信心。注意孩子在社会受到的不良影响,在重视孩子的学习 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 据调查,很多走上犯罪道路的都是待业的,整日无所事事,生活无来源,势必去 偷、抢等。因而在扩大就业机会的同时,地区间应加强对就业信息的沟通、协调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务工人员的流动进行调配、管理,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 ,使其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避免岗位与务工人员数失衡,造成务工 人员的盲目而无序流动。 在教育中,一要针对青少年的思想情况和表现实际,安排专门时间,加强对理想 、道德、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二是在各门学科环节中,加强德育的渗透 ;三要教育青少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 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四要注意遵循青少年的心理特点、道德认 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循序渐进,组织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 ,增长社会知识和经验;五要对已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矫 治,但教师应善待学生的“错误”。据调查,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训斥、责骂、 只会使学生产生反感,形成逆反心理、自暴自弃,甚至产生不良后果,作为教师 只有发自内心、溢于言表的博大的爱,才是最有号召力的使学生醒悟。 年的改造工作。 政法部门应严厉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保障青少年有一个和谐、健康的生存与成长空间,加强和做好已犯罪的青少年 的改造以及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后的工作。政法部门与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 联合,把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心理学问题、青春期问题等同时进行引导、教育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上课、开讲座。政法部门特别要加大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力度 ,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场所及各种影视、网吧,让青少年远离暴力、远离淫 秽,营造一个青少年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 各级团组织应从社会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青少年问题,要不断的开展各种健康、向 上、活力的活动,加强与社区的联系。经常组织团干、团员青年到有关学校、居 委会、乡镇、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讲座、适时的给青少年以正确的人生观 、世界观、价值观、爱情观、金钱观、公德观,引导他们走上光明的人生之路, 做一名合格的接班人。 总之,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党政组织领导下,实行 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 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 罪的目的。

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况《三字经》中说“人之初,性本善”。但是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几年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类型也相当多。青少年犯罪(已满14岁,未满18岁的)所占比例,建国初期共占全部犯罪的1%。70年代末占4%,进入90年代以后,已增至7%左右,进入八十年代以来,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一直占50%左右,有的地方已达60-70%。所以研究和解决青少年犯罪刻不容缓。二、青少年犯罪的构成和特性(一)、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3)犯罪主体,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青少年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就在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主体是青少年,由于青少年的年幼,其生理、心理都与成年人有很大的差别,生理、心理的特点决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也就是犯罪的动机、目的。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决定了青少年犯罪有以下的特征: <1>、盲目性由于识别能力低下,人生观未确定,他们往往是稀里糊涂,自以为是地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盲目性首先表现为青少年对自己人生观的模糊认识。由于年龄小,人生观正在萌发并逐步形成,但却没有确立,还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因素的影响。他们中一部分由于没有受到坏的不良因素的影响,又加上正确及时的引导,就很好地形成了正确的人生观;一部分人虽受到不良因素的侵袭,但因教育及时,引导及时,最终也能够获得一个基本明确的人生目标,而另一部分青少年由于他们受到各方面不良因素的污染,又加上学校及家庭教育没能跟得上,结果在迷途上越走越远,误入歧途,人生观低下或扭曲,在一些是非问题面前极易被拉下水。其次表现在对事物的美丑、善恶是非缺乏鲜明的标准与界限,认识上常常模糊不清,甚至是非颠倒,美丑混淆,善恶不分,崇拜豪杰,羡慕结义,称“老大”。其三,盲目性还表现在少年的冒险欲和模仿性强上,有无穷的好奇心,求知欲。看别人抽烟“好玩”,看黄色的书刊、电影、电视觉得“过隐”,竭力去模仿。据统计,未成年人奸淫案,少年性罪错意和行为的发生有相当比例是出于对影视镜头及他人行为的好奇、神往和盲目模仿铸成的。<2>、突发性是指少年犯罪在事先往往没有明显的动机或明确的作案目标,没有预谋和准备阶段,常常是在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发和特定情境的刺激下突然起意,或因一句话,一件小事发生口角,感情一时冲动,顿生犯罪念头并立即实施,即所谓头脑一热,感情一冲动,说干就干,根本不考虑行为的后果。这些行为与少年的生理、心理相适应的,他们的理智水平比成人要低。<3>、纠合性团伙犯罪在少年犯罪中占相当大的比重,而这些团伙中绝大部分是不固定的,而是临时纠合,这种纠合性与少年人的心理、生理特征是一致的。少年正处于成长阶段,心理极不稳定,他们大多数活泼、好动、好奇,希望被人爱、被人理解、关心。而一旦他们这些需求不能在家庭、学校等环境得到时,他们就会到社会上去寻求。他们的心理、生理未完全成熟,缺乏生活的独立性和充分的自信力,少年人由于年龄相近、心理水平、志趣爱好及价值观大体相同或相近,他们就很容易走到一起,拉帮结派。而一旦犯罪,就往往成为团伙犯罪。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犯罪与刑罚这对对立统一的矛盾伴随人类已经走过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并还将伴随着人类继续发展下去,还将继续围绕着人类。只有不断加强研究,不断改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从而尽可能将犯罪控制在不危及社会根本生存条件这一社会可以容忍的限度内,将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最佳途径。青少年犯罪亦是如此。扼制青少年犯罪重在预防。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对预防和矫治青少年犯罪非常关心。1979年党中央就要求全党“必须高度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1985年党中央又指出“能否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共产主义新人,是关系到我们的事业是否后继有人,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关系到民族兴衰的大事”,并为此向全党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通知》。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全社会共同作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从以下几方面作好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一)、家庭预防几十年来几乎所有对青少年行为问题的研究都认为,少年犯罪与不正常的家庭关系有关。这种不正常包括家庭环境的不正常、家庭教育的不正常和家庭管理不正常三个方面。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为基础成为社会细胞,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生活的缩影,是人生活的起点单位,对未成年人来说其生活的第一个场所,学习的第一所学校就是家庭,家庭对人的个性特征、心理特征的形成,道德情操的陶治有重要影响作用。一个人从生下来大部分时间在家庭中渡过,家庭对人的影响到至关重要,所谓“三岁之魂、百岁之材”就是这个道理,社会是千千万万个家庭组成,家庭的稳定对社会的安定具有重要意义,父母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者,其思想品德、道德情操、行为规范对子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改善家庭环境B("-9Dsi qn(¬%JK3 HZ` :2r1 Jf?H&{,!]&金 融 学论文 awos[¬QV1?/&&T5d ~-=yX$rpX,家庭环境,是指一个家庭所处的情况和条件。家庭环境一般包括生活条件、家庭关系、家长行为等因素。家庭环境是每一个少年生活和成长的重要环境。家庭环境如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发展。一个人的社会化过程始于家庭基本技能的掌握、社会规范的接受、生活目标的确定、生活方式的形成、社会角色的培养等等,都是在家庭中形成的。从历史上看,几乎任何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其少年时几乎都生活在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中。相反,不良的家庭环境,如家庭结构欠缺,家庭关系破裂,家长行为粗鲁、野蛮,则会导致青少年的人格向变态方向发展,往往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客观因素。所以必须; 论文青少年法制教育讲稿来自66WENCOM免费论文网1、巩固家庭结构。对失去家庭温暖,失去父母之爱,失去家庭保护的孩子,有关单位、个人、学校、街道都应给予特别关心。2、改善家庭关系。①改善夫妻关系。夫妻应相互尊重、相互关心,保持良好的夫妻关系,维护家庭稳定。②改善父母子女的关系。A为人父母者,应自遵、自重、自律、自爱、学法、知法、守法,更不能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家庭成员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加以劝阻和制止,给子女竖立一个遵纪守法,主持正义的良好形象。B、为人父母者,应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休养,不做有违背人伦道德的行为,特别是要坚持反对和禁止酗酒、赌博等是不健康的行为,以免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上的畸形。C、作为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自己的行为,应举止文明,不出口伤人。(2)、强化家庭管理未成年人优良的品德,良好的行为方式的培养和形成,不仅需要父母的正确引导、教育,更需要家长严格、科学的管理,任何行为如果失去管理约束,都将会走向歧途。无论是正面的鼓励、引导,还是反面的批评、限制,都必须掌握一个度,必须掌握科学的方法。鼓励过分和批评无度都不能起到应有的、预期的效果,反而会使得其反。目前在我国的家庭管理中还有在以下几种错误的管理方式。(1)溺爱,家长对子女从小娇生惯养,百依百顺,独生子女增多,少年犯近一半是父母溺爱的环境中生活。(2)体罚,不少家长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信条,挖苦、捆绑、饿饭、下跪等方式惩戒子女。(3)控制,父母封建意识浓厚,对子女要求多、规矩多、教育条款多,对子女的言行举止,衣着爱好,学业工作,都严格要求并加以控制。(4)放任,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夫妻关系紧张的家庭,父母无心管教子女,对子女只养不教,任其放荡。(5)庇护,对子女的不良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姑息迁就,纵容护短,包庇坦护,致使未成年人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越陷越深。二、学校预防犯罪与人的文化素质密切相关。不少人文化素质低下,理智程度和自我控制能力差,往往不能约束自已,从而导致犯罪。学校是培养人才的专门场所,又是塑造人格的地方。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一)改善教育内容。1、道德教育2、爱国主义教育。3、法律教育。4、人生观的教育。(二)加强学校的管理1、改善和加强学习制度上的规章。2、纪律制度上的管理。3、提高教师的素质三、社会预防。全社会应共同关注青少年的犯罪问题。共青团、妇联、街道等社会群团组织都应极积参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挽救工作,全方位的综合治理,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四、司法预防。1、公安预防。2、检察预防。3、审判预防。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青少年犯罪件中,在案件的各个程序,在严格依照刑诉法办案的前提下,充分保障青少年的权利,严格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对青少年本着帮助,教育,挽救的原则,本着惩治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尽可能的从宽处理,给少年犯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写到未成年人的法律,在写现象,最后写如何杜绝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社会的明天,担负着振兴中华的历史重任,理应得到关心和爱护,成长为国家的栋梁。但由于青少年心理发育不成熟,意志薄弱,较易受到社会上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走向犯罪的道路。青少年犯罪不仅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也给自己的亲人带来了无穷的痛苦和伤心。所以针对青少年的心理、生理特点,探讨有针对性的方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成为当前社会的重大课题,在这里我想就这一课题与大家一起研究探讨。一、青少年犯罪呈现三大特点(一)从犯罪方式看,青少年犯罪逐渐趋于团伙化。近几年来,青少年共同犯罪案件占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85%,参与犯罪的青少年年轻气盛,血气方刚,但文化层次较低,自控能力差,易冲动。在他们中间,哥们义气盛行。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会不计后果,一哄而上,社会危害性极大。(二)从犯罪手段看,青少年暴力犯罪已相当严重,个别未成年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显威风,逞英雄,犯罪手段相当残忍。 青少年法制观念淡薄,犯罪极少考虑后果,受不良影视作品的影响甚至追求血腥暴力的刺激,因此犯罪后果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三)从犯罪的目的来看,青少年实施犯罪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非法牟取利益。犯罪主要目的为非法获取财物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89%,这些参与犯罪的青少年家庭条件都不是太好,大部分犯罪的青少年没有劳动技能和固定的收入来源,但又不甘贫穷和寂寞,生活上追求高消费,他们在自身需要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得到满足时,为个人贪欲得到满足,他们往往不惜铤而走险,将罪恶之手伸向社会,从而走向犯罪道路。二、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措施——自我预防全面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一是要加强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是为人生做准备,即为人生打基础的教育。加强素质教育就是要让每个学生掌握“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健体、学会劳动、学会审美”等基本技能。二是要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就目前来看,有些学生对法制教育存在模糊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一种认为社会主义法律是对付敌人的,与自己无关,不必学;二种认为法制教育是用来吓唬人的,是对有劣迹、表现不好的同学进行的教育,自己不属于这个“行列”;三种认为从将来职业考虑,长大后既不当法官,也不想从事其它执法工作,学不学法律知识无关紧要;四种认为反正自己不犯法,只要学好文化课,学不学法律没关系;五种认为自己年龄小,即是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会被判刑坐牢。这些学生没有认识到接受法制教育,不仅是守法的需要,也是用法的需要,没有认识到,不知法、不懂法,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寸步难行。常言道:“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园。”一个国家没有法律就无法可依,一个公民不懂法律就寸步难行,如走路开车有交通法,买卖东西有合同法,读书有教育法等等。一个法肓是不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每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这样就必须知法、懂法、守法。三是要增强青少年明辨是非能力和审美观念,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好、坏有时就是一念之差,一步之遥,作为青少年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要明辨是非、冷静地观察周围世界,对是与非,对与错有自己正确的见解,一旦发生对自己直接或间接侵害,无论是来自于思想意识的侵蚀,还是物质利益的诱惑,能自己辨别,主动回避。四是要增强青少年的道德意识,要加强道德意识的培养,增强其自觉抵御外界不良诱因的能力,使之在各种有害因素的引诱下,坚持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并能与不良现象作斗争。当学生真好,学生有希望,有明天”。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是未来的栋梁,他们的成长教育,应当引起全社会共同关注,邓小平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要真正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就要从源头上抓起,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界做好教育工作,净化社会环境,营造良好氛围,做好帮教引导工作,让我们大家都行动起来,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贡献自己应有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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