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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涉及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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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涉及专利

行业标准和专利冲突时,要做专利分析、对比。我们原参与2G/3G/4G/5G通信标准时,往往是先申请专利,再提交标准方案,这样申请专利在前,标准公布在后,即可获得标准专利的控制权。高技术领域专利的专利布局、侵权诉讼或无效诉讼,需要配备懂专利、懂研发的专利+技术复合型高端人才做专利分析、侵权分析,才能在有限时间内完成海量的专利技术文献的技术分析、权要对比等大量工作,从而来确定专利是否侵权、可规避、可无效。同理,高技术领域的优质专利申请,也需要配备懂专利、懂研发的专利+技术复合型高端人才做专利分析、侵权分析,才能在有限时间内完成海量的专利技术文献的技术分析、权要对比等大量工作,才能将防御性权利要求或进攻性权利要求等方面的申请策略撰写在权利要求书中,使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权项难以被攻破,具有坚固的稳定性与最宽的保护范围;进一步,还要考虑发明人所在行业产业的布局、未来发生诉讼的举证证据赔偿等因素,才能恰当其份地引导技术人员完成相应技术路线的规避设计,这些工作对于仅有法务知识及专业基础而没有足够研发经验的代理人根本难以做到。然而,仅仅是懂技术不懂专利的高端人才的年薪就比常规的代理人的年薪要高很多、往往是很多倍,因此懂技术又懂专利的复合型高端人才就更加稀少。所以,目前能从事高端专利的机构或公司非常缺乏,究其原因主要是成本问题,这也是目前知识产权行业的一个痛点。因此,一些高科技客户需要撰写优质专利时,在国内排名前几名的大所挨个咨询,发现没有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代理人,于是聘请500美金/小时,耗时1周左右的美国人才来撰写,代理费是14万,而目前国内比较高端的代理费是2万,深圳、上海、北京等三个一线城市的正常专利代理费是6000-8000,其它地区专利代理费是5500左右。个别一线城市的实力派创业公司为了谋求长远的发展而牺牲短期的利润,用高成本低回报方式接一些低价单做。专利代理公司的名气排名、资质认定可以通过很多途径来实现,但撰写专利不像机器生产产品,撰写你专利的是个人,因此个人的能力水平起到决定因素。当然,如果你对这个行业的认识是空白的,相信排名、认定不失为面对未知环境相对安全的标准。因此,客观地说,在申请专利时选择代理公司,本质上就是选择撰写专利的经办人。找到具有高专业度经办人的实力派代理公司,性价比、授权率就非常高。

专利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记载了发明创造内容的一种文件,在一定时期内受法律保护,只有获得专利发明者许可能使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他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结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由此可见,你所的问题只要不涉及专利,就不会构成侵权,但必如你设计的外型与己取得外型专利的产品相同或雷同,虽然你可以说是按照标准,但你仍然构成专利侵权。

企业标准制定需要根据审批的评审专家进行论证,你有专利只能说明你的加工工艺,企业标准更加针对的是质量管理以及检验指标,参照行标或者国标进行项目的设置。如果没有再考虑自己申报行标或者国标,不过路难难,找好相关的人脉吧!

涉及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特殊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特殊规定(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另外,发明专利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并写明下列事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三)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生物材料如果是通过商业途径购买得到的,要写明购买来源。生物材料如果是自己发现的、自己构建的、非商业渠道获得(且无商业购买渠道),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生物材料保藏,在申请日前获得用于专利申请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和存活证明。并且在专利申请时,申报这些材料。否则会视为公开不充分,不授予专利权。

随着克隆技术的发展、人类基因图谱的完成等一个个重大成果的出现,使得人们越来越关注生物技术这一高速发展的高科技领域。最近,转基因植物和转基因动物也正逐渐成为人们关注和讨论的主题。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有关生物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也相应地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但是,不同于其他领域,在有关生物技术的申请中,存在着一项特殊的程序——生物材料的保藏。 本文主要针对生物保藏的要求,结合笔者在具体专利代理工作中的经验提出了一些个人的看法。 哪些生物材料需要保藏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审查指南》对生物材料保藏的规定,下面将从正、反两方面对生物保藏进行进一步的解释。 从正的方面来讲,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满足三个条件:(1)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2)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3)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时,才需要提交将申请中涉及的生物材料进行保藏。 从相反的角度而言,《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7.3关于“生物材料的保藏”的规定,“如果完成发明必须使用的生物材料是公众不能得到的,而申请人却没有……保藏,审查员应当……驳回该申请。”在该《审查指南》的规定中,从是否保藏方面考虑,只有“完成发明必须使用的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时,则在该生物材料没有保藏时,该申请就会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被驳回。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前,并不需要保藏所有申请中所使用到的生物材料。但是,从笔者的实际工作经验看来,希望提请申请人注意的是:在提交新申请时,最好对申请中所涉及的生物材料进行保藏。 如何进行生物材料的保藏 关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进行保藏时,需要说明两点: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指的是布达佩斯条约承认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第二,也是重点说明的,在向保藏单位保藏时,需要申请进行为专利目的的保藏,而不是普通保藏,并且要取得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而对于那些当时没有进行为专利目的保藏的申请案而言,则需要从下述角度考虑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不需要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情况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7.3(2):以下情况被认为是可不要求保藏的: (1)在国内外商业上公众能买到的生物材料; (2)各国专利局或国际专利组织承认的用于专利程序的保藏机构保藏的,并且在向我国提交的专利申请享有的优先权日或申请日前已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已授权的生物材料; (3)专利申请中必须使用的生物材料在申请日前已在非专利文献中公开,在说明书中注明了文献的出处,说明了公众获得该生物材料的途径,并由生物材料持有者提供了保证从申请日起20年内向公众发放生物材料的证明。 但是,在上述所列举的不需要保藏的情况中,笔者认为存在着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 第一,关于“在国内外商业上公众能买到的生物材料”,笔者认为这项规定本身就不清楚。按照专利法立法的一般原则考虑,认为上述条件应该是“在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商业上公众能买到的生物材料”。按照这个理解,如果所涉及的生物材料在申请日之前就可以买到,那么该生物材料应该不具有新颖性。因此考虑到专利法立法的一致性和生物材料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所述“在国内外商业上能够买到”的要求应该与专利法中最一般的标准,即“新颖性”中“公用”的标准(参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2.1.3.2)相结合,不应只局限于能够买到这一种状况。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使用同一种公认的标准,简化了标准的设立;同时,由于“公用”的规定多于“在国内外商业上公众能够买到”的状况,丰富了举证的途径。 第二,关于“各国专利局或国际专利组织承认的用于专利程序的保藏机构保藏的,并且在向我国提交的专利申请享有的优先权日或申请日前已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已授权的生物材料”。 关于该项状况,没有清楚地解释“已在专利公报中公布或已授权的生物材料”指的是我国专利公报还是他国专利公报,但是考虑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参加了PCT条约和布达佩斯条约等国际公约,笔者理解上述专利公报并不应局限于我国专利公报。因此,理解上述规定实质为:“如果任何一个国家按照专利程序已承认所涉及的生物材料是经保藏的或不用提供保藏证明或存活证明的,则中国也接受”。 但是,从实际操作看来,笔者认为中国作为一个专利申请量正在逐步增长的专利大国来说,我们除了承认他国的审查结果避免重复劳动外,还应该独立地对有关保藏方面的申请案进行实质审查,而不是只由形审部门进行简单的形式审查,而不考虑实际中存在的复杂状况。我们认为这不是中国目前在专利审查技术方面正在逐步完善的专利大国应该采取的方法。 第三,关于上述可不要求保藏的条件,其中指明:公开该生物材料的非专利文献需要在说明书中注明出处。但是,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5.2.2.2(3):如果审查员通过检索发现了更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则应当允许将该文件的内容补入说明书。这是因为修改仅涉及背景技术而不涉及发明本身,且增加的内容是申请日前已经公知的技术,因此按照国际惯例是允许的。由此,我们认为:“公开该生物材料的非专利文献需要在说明书中注明出处”这条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应该删除。 审查过程中关于生物材料保藏的实际情况 事实上,在专利申请中,我们最常涉及到的情况是:在申请中使用的生物材料是他人保藏的生物材料时,则不需要提供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由此,可以直接推导出:申请人可以提供他人使用了该生物材料的专利文献或非专利文献,表明所述生物材料是他人能够得到的,从而来证明所述生物材料是“公众能够得到的”。笔者认为这样的操作是非常清楚且合理的。 最终,由于专利法本身是一项保护发明创造、鼓励发明创造的法律,在专利审查中应该更充分地考虑给申请人公开发明、获得专利权以及公众获得发明的权利,而进行更全面的审查,同时应该让更多的公众利用后续的无效等程序来最终判断完成发明所必需的生物材料是否是公众能够得到的。

技术标准专利

技术可以申请专利,申请以后可以转让卖钱

专利费用一般都是确定的,不会随意改变

在知识产权实务中,经常会有人谈到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 还有一种说法,“三流的企业做产品、二流的企业做品牌、一流的企业做标准”,其中所谓的标准是指拥有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指包含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且在实施标准时必须使用的专利。在这里有专利过度化,涉嫌垄断的意思。

标准不可以申请专利,但标准中涉及的技术可以申请专利。

国家标准专利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国家标准是国家制定的,专利是企业或个人申请的,专利只能代表您的发明创造受到国家专利法的保护,与国家制定的标准没有关系。

国家标准与专利 的关系是:1、国家标准可能包含专利;2专利以转化为国家标准。3、专利不是国家标准,标准本身也不是专利。

标准专利是什么?如何申请标准专利?专利人可能很少听过,标准专利这是什么意思呢?专利还有分标准和不标准的吗?其实不是,这里的标准需要我们理解好,所谓的标准专利是是指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专利局审查、授权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获得注册的发明专利。是的标准专利即使基本上是等同于发明专利的,只是说叫法不一样而已。如何申请标准专利其中香港标准专利指定专利局有三个,即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英国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标准专利的保护期限为自指定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起最长20年(须在第3年届满后每年续期),自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之日起生效;在中国香港申请标准专利的程序分为两个阶段,申请人须提交下述两项请求∶指定专利申请的记录请求,指定专利申请是指在SIPO、EPO(指定英国)或英国专利局发表的专利申请(第一阶段);以及就已获SIPO、EPO(指定英国)或英国专利局授权的专利,在香港提交注册与授权请求(第二阶段)。专利无不足之处或不足之处已予更正,专利注册处会为该指定专利注册,并就有关发明批准标准专利。有关标准专利的详情就为大家讲到这里,对于想了解更对标准专利信息的,申请香港专利的专利人,建议还是选择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方式,毕竟申请港澳台或者是海外的专利都需要有专业的申请程序指导,专利申请的过程中要的是对专利的完美撰写以及前期的专业检索,因此专业的事情还是给专业的人做吧。

标准技术专利

标准与专利的捆绑意味着技术规范受到了专利的保护,专利从非标准领域向标准领域扩张,从而可以形成自我保护优势和市场开拓优势。专利技术标准的实质是,在专利技术保护的基础之上对标准技术的系统化和整体化的确认。专利技术标准的产生需要一些前期性工作,而其中的核心是专利确权。基本的模式是:首先通过技术研究、开发产生相关技术,接着将相关技术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然后是确立自身的技术规范、将专利技术纳入技术规范,形成行业技术标准并进行推广。当前,各厂商为了获得市场认可,往往围绕标准开发相应产品,并因标准而提供配套的支撑技术和产品。当企业的某项专利技术被标准采纳后,标准的普及对于专利权人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因为采用标准必然涉及到对该专利的使用,而使用专利则需支付相应的费用。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企业将专利技术纳入技术标准,可以专利技术的专有性阻止他人使用技术标准,当用户不得不使用该标准时,标准的制定者和拥有者就可以针对专利技术的使用收取使用费。而且,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的所有者还可以凭借对专利技术的垄断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如控制专利许可证的发放,阻止竞争对手的市场进入。这样就使和标准捆绑在一起的专利具有了战略价值,而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专利许可收费问题。如果将专利渗透到国际标准中,专利的经济价值会更大。由于发达国家在技术上占有优势,目前的很多国际技术标准是由发达国家标准或者由发达国家的大企业转化而来的。在国际技术标准体系中,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占主导地位。

所谓标准必要专利,是指要达到某一行业标准的要求而必须使用的专利。举个例子来说吧,我们都知道啥是椅子,基本描述是这样的,有支撑腿,有靠背,用于坐的器具。这三个特征的聚合就可以看作标准必要专利。因为没靠背的是凳子,没支撑腿的是沙发,不用来坐的,我也不知道叫啥。既然想做一把椅子,可以做三条腿,四条腿,单腿也行,靠背弯的,直的也行,这些的构成都不影响被认定成椅子。这些可以看成非必要标准专利。对持有影响产品认定的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而言,杀伤力对行业是决定性的,因为不按照标准必要专利生产产品的话,产品就无法实现或进入市场。所以为了商业繁荣,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人必须按照“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对涉及该专利的企业强制授权。强制授权意味着标准必要专利不能用于打击同行业的竞争者。竞争者需要也得给授权。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社会公众产品出现代差和标准必要持有人形成市场垄断地位。例如4G通讯的技术,千元机也能4G通讯,旗舰机也能4G通讯。”公平、合理、非歧视“的授权原则主要相关是授权费用的问题,简单的说,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费率不能”看人下菜碟“,也不是想多高就多高,既让专利持有人有钱赚,又不压迫专利实施者的利润空间或影响其商业策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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