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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 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

你好,若是需此书电子档,加i俺l哈,\(^o^)/ 《国际经济法》作者:莫世健主编 页数:552 出版社:北京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 简介:本书采取了大国际经济法概念,尽可能多地包括国际经济法的相关问题,共分14章。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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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 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

1 大致的看一遍 了解都说了些什么内容2 再看一遍 逐字逐句的看 争取理解每一句话说得意思 而且和其他已经看过的内容做个联想3 记住每章中出现的名词解释 记牢背死4 在理解教材的基础上,做每章相对应的辅导练习,在练习中遇到没有记住或不明白的地方,返回去再仔细看相关部分不但是国经这门课,其他的课程也用这样的方式 :踏踏实实把心静下来 理解所要学习的内容并且在学习的过程中,及时总结可以使自己学进去和可以记住相关知识的方法 依照这些方法来完成预定的目标

楼主我也在等这个答案,你这么高分悬赏怎么还没有人来个好的回答呀!jiayouhoho,回答得不错,我看到了,我先谢你了,呵呵,楼主你看到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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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是芮先生撮取法德民法之精粹,以旧中国民法总则编和债编为标的,从事理论构建和阐释的一部力作。该书起草于抗日战争之前,完成于抗战时期,曾经作为芮先生在西南联合大学时施教的教材。一些著名的法学者,如大陆地区的汤宗舜、郭寿康、陈光中、林欣等教授,台湾地区的李模教授,都曾经从中汲取教益。该书于1948年10月由北京典狱出版社正式出版。2003年11月,这部著作作为《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之一种,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重新出版,以嘉惠学子。 《法学比较方法论及案例》英文著作,北京大学出版,1948年《中国司法解释例及其方法论与英美法及欧洲大陆法相应制度的比较》(英文论文),194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刊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情况》新华月报转载,1955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及资本家所有权的讨论》载《政法研究》,1957年《新中国十年来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载《政法研究》,1957年《外国民商法》,(教材),北京大学法律系出版,1962年《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研究》,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立法的新发展》英文著作,载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跨国杂志》1983年《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论文集”,法律出版社出版,1984,兼载北京大学《国外法学》1983年第一期《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合作与现代经营管理参考资料”,石油工业部基建局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出版,1983年《关于我国经济法的概念、体系和内容》,载中国法制报,1984年2月《经济法讲义》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出版,1984年《国外经济法发展概况》经济和经济立法问题讲座,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出版,1984年《对外开放与涉外经济立法》载香港“经济与法律”创刊号,1985年《中国法的概念与世界其它法律体系中的法的概念的对比》英文著作,载香港“经济与法律”1985年《国际法的未来与世界经济秩序》1984,英文著作,载《国际公法与未来世界秩序》,美国洛特曼出版公司出版,1987年《国际经济法》经济法电视系列讲座,1987年6月《新中国经济立法和某些政策问题》英文著作,美国乔治亚大学拉斯克中心出版,1988年《积极开展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载“中国国际法年刊”法律出版社,1989年《为和平和发展服务的中国新时期涉外经济法》北京世界法律大会上的报告,1990年4月22-27日《中国涉外经济法》(主编),英文著作,美国华盛顿国际法研究所出版,1988年《中国的冲突法和英国法中Forum non conveniens的管辖权问题》,1993年,香港大学刊印《国际经济条约公约集成》,1994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国际经济条约公约集成(补编)》,1996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国企改革中的几个法律问题》,载15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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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条文亦有指导意义。经济法原则可以作为未被法条规定的疑难经济案件的断案依据和审判依据,并且为制定《经济法纲要》指出立法方向。 经济法学界、整个法学界,乃至国民经济发展都会因基本原则的确立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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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你所在地的自考查一下,信息比较全面

我的方法是:分析历年试题,找到重点,然后有侧重点的学习历年试题很重要,一定要做而且要"精做"再说一句,我是老师,教的就是自考法律此方法屡试不爽的帮助了很多学生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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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主要是基础性的经典著作。 【中文原著】 周鲠生 :《国际法》(上下册),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很多观点已经过时) 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 赵理海:《国际法基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 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与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 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 梁西:《梁著国际组织法》(第六版),杨泽伟修订,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 白桂梅:《国际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 【中文译著】 [英] 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九版于2008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 [苏] 童金:《国际法原论》,尹玉海译,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6年。 [英] 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八版由克劳福德James R Crawford修订,2012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 [英] 马尔科姆·N·肖:《国际法》(第六版),白桂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德] 魏智通主编:《国际法》(第五版),吴越、毛晓飞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 [意] 卡塞斯:《国际法》,蔡从燕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 [美] 亨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张乃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 [英] 奥斯特:《现代条约法与实践》,江国青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上述著作,都有英文原著,建议参照原著阅读,不再一一列举原著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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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试同上,等到专业面试的时候就会侧重与国际经济法~主要是国际经济法、海商法、国际贸易法。专业英语最好也复习一下,难保专业复试的时候老师会用英语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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