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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报社总编编辑是谁编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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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报社总编编辑是谁编辑的

中国信息报社长:曾玉平主编:朱新武

现任山东省委常委、秘书长,青岛市委书记王清宪,男,汉族,1963年7月生,河北永年人,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学位。

1982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任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出版社干部、编辑,办公室局领导秘书,中国统计出版社见习副总编辑、副总编辑,统计科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统计出版社社长兼任中国信息报社社长,办公室主任等职。

中国信息报社总编编辑是谁

当然会发展起来了。这个书记非常的牛逼,一定会有所作为的。

会的,王清县的实力有目共睹,相信安徽省在他的带领下一定可以发展得很好。

中文名称:中国国情国力外文名称:China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Strength主管单位:国家统计局主办单位:中国信息报社编辑单位:《中国国情国力》杂志社创刊时间:1992年期刊类型:国家级出版周期:月刊开本:16开语言:中文类别:综合国内统一刊号:CN11-2840/C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4-2008国内邮发代号:82-460国内总发行:北京市报刊发行局国外发行代号:1339M国外总发行: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北京399信箱)出版地:北京市编委会成员:马建堂、刘鹤、金碚、林毅夫、郑新立、郑京平、姚景源、黄守宏、谢伏瞻、樊纲编委会秘书处:万东华、叶青、叶植材、李孟刚、施子海、徐国祥、钟伟、盛来运社长:叶植材 总编:万东华执行总编:云霞编辑:蔺丽莉、张涵、张沛国美术设计:原永红发行联通中心:李雅群国情调研中心:冯承平广告经营中心:张亦弛订阅指南:1、邮局订阅全国各地邮局2、邮局汇款北京市月坛南街75号国家统计局《中国国情国力》杂志社(100826)3、银行汇款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六里桥支行户名:《中国国情国力》杂志社定价:每期15元 全年180元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6号国统宾馆东楼四层(100073)邮政地址:北京市月坛南街75号国家统计局《中国国情国力》杂志社(100826)

中国信息报社副总编编辑是谁

当然会发展起来了。这个书记非常的牛逼,一定会有所作为的。

深圳不错

会的,王清县的实力有目共睹,相信安徽省在他的带领下一定可以发展得很好。

1982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任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出版社干部、编辑,办公室局领导秘书,中国统计出版社见习副总编辑、副总编辑,统计科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统计出版社社长兼任中国信息报社社长,办公室主任等职。

中国信息报社总编编辑是谁啊

1982年8月参加工作,先后任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出版社干部、编辑,办公室局领导秘书,中国统计出版社见习副总编辑、副总编辑,统计科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统计出版社社长兼任中国信息报社社长,办公室主任等职。

1979年9月至1983年7月,在南开大学哲学系学习:1983年7月至1987年7月,在黑龙江日报社任助理记者:1987年9月至1990年7月,在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新闻学专业读硕士研究生:1990年7月至1996年5月,任人民日报社经济部编辑、主任记者:1996年5月至2000年1月,任中国改革报社副总编辑(副厅级):2000年1月至2004年9月,任中国信息报社总编辑(正厅级)(期间,2000年9月至2003年7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政府政策与公共管理系国民经济专业读博士研究生);2004年9月至2006年2月,任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省政府研究室主任:2006年2月至2008年1月,任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2008年1月至2008年3月,任省政府党组成员,省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2008年3月至2011年1月,任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党组成员,省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2011年1月至2011年4月,任晋城市委副书记、代市长:2011年4月至2013年2月,任晋城市委副书记、市长:2013年2月,运城市委副书记、代市长:2013年3月27日,当选为运城市市长。

我就在报社上班,楼上说的并不完全对,这要针对每个报社的情况,要看报社是总编负责制还是社长负责制。 一般情况下,都是社长是法人,为一把手,总编二把手。 也有的报社不设社长这个职位,或者虽然有社长但只是挂名而已。这样就是总编一把手的。

社长大。一社之长啊。

中国信息报社总编编辑是谁主管

新闻媒体的监督属于社会舆论监督。而社会监督属于广义的法律监督范围,法律监督分为广、狭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新闻媒体的监督属于什么监督媒体监督的特点:1、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2、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面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另一侧面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

社长大。一社之长啊。

书籍稿酬暂行规1990年6月15日,国家版权局第一条为了保障著译者的正当权益,繁荣创作和学术研究,鼓励著译者和提高出版物的水平,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著译一经出版或发表,应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著译的难易,付给适当的稿酬。初版的书按照字数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并且按照印数付给著译者印数稿酬;再版时不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第三条基本稿酬标准:(1)著作稿:每千字10至30元。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的专著,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40元。(2)翻译稿:每千字8至24元。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35元。由外文译成中文,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对翻译者,按上述标准付酬。由中文译成外文,对翻译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付酬。对原著作者按该著作翻译稿酬的20%至40%付酬。由少数民族文字译成汉文,对原著作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定级支付60%的稿酬。对少数民族文字翻译者所付的稿酬,按本款规定的外文译成中文的标准,另加25%至30%付酬。由汉文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3)古籍稿:古籍整理,古籍的今译、笺证、注释、集解,每千字9至18元。对特别繁难,质量又高的,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得超过30元。古籍资料的辑录、汇编,每千字5至12元(不付印数稿酬)。各种古籍索引,每千字5至10元(不付印数稿酬)。断句、校正错讹,每千字4至8元(不付印数稿酬)。标点加一般校勘,每千字5至10元;难度大的标点加繁重校勘,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超过15元(均不付印数稿酬)。(4)词书稿:词书条目,照本条第(1)款标准,按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另外增加15%至25%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百科全书词条编撰,每千字24至30元,另增加20%至30%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5)根据他人著作改编和缩写的书稿,按本条第(1)款标准的40%至60%向改编者付酬。并按改编费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按改编费的10%至20%向原出版者付酬。(6)译文的校订费,每千字4至10元,不付印数稿酬。由译者请他人代为校订者,费用由译者自付;出版社请他人校订者,校订费由出版社支付。(7)索引和图书资料辑录,每千字3至7元,不付印数稿酬。(8)约请社外人员编选的书籍付编选费,按每万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约请社外人员编辑加工的书稿,付编辑加工费,按每万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9)约请社外人员审查书稿,付审稿费。一般书籍的审稿费按每万字10至20元付酬;对于繁难的专著,可适当提高,但每万字不超过40元;不付印数稿酬。第四条印数稿酬(一)一般书籍的印数稿酬,按基本稿酬总额的百分比支付:(1)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8%;(2)印数超过一万册的,其超过部分以千册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千册的,按千册计算),每千册付基本稿酬的0.8%。(二)对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30%;印数超过一万册的,按本条第(一)款之(2)的规定支付。(三)本条(一)、(二)两款规定的印数稿酬,每次重印均应累计过去的印数。不论初版还是重印,出版社均应在版本记录页上如实注明印数。(四)学习用书、临时教材或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大量印行的著译,在第一次出版后两年内,印数在10万册以下者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付酬;超过10万册以上,视不同情况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30%至50%付酬。第五条曾在报刊上发表过的著译,辑成个人专集出版,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编选不同著译者的报刊文章合集出版,对著译者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分章撰写,内容相互有连贯性的专著,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撰写,单篇独立(没有连贯性)的合集,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期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已发表过的作品,按第三条第(1)款标准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并按第三条第(1)款的10%至15%向首次发表该作品的报刊付酬。第六条出版社已接受出版的著译,属于非作者原因未能出书者,出版社应按该书稿基本稿酬的30%至50%付给作者著译费(书稿归作者所有)。出版社主动约稿,但因稿件质量不合格未能出书者,出版社视具体情况,酌付少量的约稿费。第七条解放前出版过的著译重印或校订重印,支付部分或全部基本稿酬(对已故作者著译的付酬办法见第八条)。解放后出版(或再版)的已付过基本稿酬的著译,再版以及辑成个人专集(包括全集、选集、文集等)或和他人著作合集出版,不再支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著译修订再版,视修订程度支付修订费。修订费按增补部分的实际情况付酬;修订后,质量有显著提高,可重新支付原基本稿酬的部分或全部,但其印数稿酬,仍应累计原来的印数。第八条对已故作者稿酬的继承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著译者死亡在30年以内者,出版其未曾发表过的遗作,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再版只付印数稿酬,不付基本稿酬。(2)著译者死亡超过30年者,重印其作品不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出版其首次发表的遗作,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第九条一部书稿分别出版不同字体的版本,或以几种装帧形式出版,或改变书名重印,或由一家出版社转移到另一家出版社出版,或编进另一书时,除对首次出版的版本付一次基本稿酬外,对另外的版本不付基本稿酬,但应累计印数,付印数稿酬。出版社将一种书籍分地印造,或经地方出版社租型造货,其印数均应一并累计。印数稿酬由供型的出版社付给。第十条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计算单位,不足千字的作千字算。诗词每10行作千字算(曲艺等韵文体行数计算从诗词)。旧体诗词稿酬可酌量提高。乐曲、歌词、画稿、地图等付酬办法,另定。支付稿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字数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一般文字的末尾排不足1行的和占行的题目按1行计算。标点排在行外的,字数加1/10计算。出版社编辑部增加的例言、说明、注解、目录、索引或其他附件,书上排印的中缝、书眉、页码和翻译书籍中就原书复制的图表以及附录转载的文件资料,均不计稿酬;但翻译书籍的附录、图表内夹有译文的,译文部分计酬。第十一条封面和图表的设计,以及中外文对照表的编纂等,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付酬标准另行拟定。第十二条出版者同著译者应签订约稿合同或出版合同,是否预付稿酬,由合同约定,但书籍出版后,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每次重印应在出版后一个月内结付印数稿酬。第十三条书籍出版后,出版社应送给著译者样书,一般性的书籍可送10至20本,情况特殊的可以酌增酌减。对著译者购书应予以优待,在100本以内者,可以按批发折扣售给。情况特殊者,在售书数量上可酌增酌减。第十四条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著译,按本规定以人民币支付稿酬。外国人(包括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的著译(国外未曾出版过),在我国首次出版者(不含翻译或重印),稿酬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各出版社可根据本规定,视具体情况制定本社的稿酬实行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送有关出版行政机关和国家版权局备案。各级出版行政机关和出版社的有关领导部门要加强对稿酬的管理,监督执行。出版社不得任意提高或压低稿酬标准,如有违反者,版权行政机关要予以纠正。各出版社应实行责任编辑、编辑室主任和总编辑三级审查确定稿酬的制度。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的付酬标准,报纸、期刊可参照执行,但不付印数稿酬。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实行,计酬界限以版本记录页上的出版日期为准。初版的书籍以本暂行规定的稿酬标准支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再版书的印数稿酬,根据本暂行规定的基本稿酬数额,按第四条的规定付酬。第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国家版权局。定地方志编纂稿酬支付标准一、基本稿酬:(一)原创作品:每千字按50~100元支付,以正式出版字数计发。(二)演绎作品:(1)资料汇编:凡按照地方志编纂要求,对所征集到的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并打印成册,每千字按10~20元支付。(2)翻译:每千字按30~80元支付。二、审稿费:各级志书编纂领导小组、编纂(审)委员会组织人员对志书进行评审,每万字按50~100元支付。三、总纂费:在志书正式出版前,由“一支笔”进行统稿,达到出版要求,每万字按30~60元支付。四、校对费:每万字按8~15元支付,分三校次计算。五、图片费:普通照片每张60元,历史性照片每张80~100元,带有文物性质照片面议。

报纸分为党报、都市报、行业报等。党报由党委宣传部门管理,都市报比较复杂,管理部门有可能是党委宣传部直接管理,或者挂靠在一些报社或报业集团,这种情况则是由该报社或报业集团管理,对于已经转企的都市类报纸,则自己管理自己,但舆论导向由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网站的管理权限划分更加复杂,比如:人民网、新华网等隶属于人民日报社和新华社,由其直接管理。腾讯网、网易等为企业,由中宣部网络局协调;行业类网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比如交通网,则由交通(厅)局管理);地方时政新闻网由党委宣传部管理,政府网一般由政府信息中心管理或由发改委管理。至于一些论坛、博客、水区以及杂七杂八的网站则处于管理混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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