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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制度发展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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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制度发展论文题目

1、 浅谈中国货币制度的变革。 2、 浅谈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3、 何谓“封臣建国”。 4、 浅谈中国古代农民战争的性质、影响和意义。 5、 浅谈汉民族的形成史。 6、 浅谈古代西域经济文化。 7、 古代东北的民族兴起与衰落。 8、 古汉语“普通话”的变革。 9、 唐代的宗教文化。 10、古代民俗服饰的演变。 就先这些吧,也不是很少了,呵呵呵,要还有意见,那就把你的问题再细致点好啦。

没有什么问题。

当年参加土改的干部,还有多少人健在?土地法大纲手册。是古懂宝书了?

古代奴婢制度的演变

中国土地制度发展论文目录

一开始是帝王所有(即国家所有),任何人都不得私自转让和,买卖——战国前,帝王所有商鞅变法之后,土地为劳动者所有,可转让和买卖。——地主所有新中国成立后,1950-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使得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被消灭,而变成了农民所有制的私有制。人民公社时期,农民所有的土地又被并进了人们公社,转而言之即变成了集体所有,然后邓小平改革开放,使农民又自己拥有了土地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土地政策的变化 ①十年对峙时期内容: 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1931年制定一条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见教材P10)意义:②抗战时期:内容: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作用:P41③解放战争时期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作用: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胜的可靠保证④1950—1952年土地改革内容: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特点:保护富农经济意义:P85⑤1953—1956年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由私有到公有制的转变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首先在安徽四川实行),意义: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发展,使农村改革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发展 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的历史沿革基本情况如下: 1、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分配土地的方法。到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正确进行土地分配的方法,即:(1)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促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2)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 2、《井冈山土地法》的缺陷主要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容易侵犯中农的利益;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而《兴国土地法》对《井冈山土地法》所作出的一个重大的原则性修改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3、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抗日战争时期,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即地租一般地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按抗日战争前的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利息一般地减少到社会借贷关系所允许的程度。实行了这个政策,既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抗日积极性,又有利于争取地主资产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边。解放战争时期,随着中国人民和美蒋反动派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进行土地革命的条件日渐成熟。1945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 4、1948年4月,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的讲话中,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改革工作中的总路线和总政策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聚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5、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根据建国后新形势确定了土改的新政策,对待富农,由解放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有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有利于土改运动的顺利完成和迅速发展农业生产。从1950年冬起,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土地改革。到1953年春,全国除了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约三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新解放区土改的胜利,彻底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并为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5、农业合作化的三个步骤:我国在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逐步实现过渡。第一步,号召农民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几户或十几户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第二步,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组织以土地人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小型的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合作社;第三步,在初级社的基础上,组织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会。

OK

(2013·新课标)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的《政治议决案》指出:各省自发的农民游击战争,只有和“无产阶级的城市的新的革命高潮相联结起来”,才可能变成“全国胜利的民众暴动的出发点”。这反映了当时中共中央坚持以城市为中心的革命模式。1930年1月,毛泽东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文中写道:“我所说的中国革命高潮快要到来,决不是如有些人所谓‘有到来之可能'那样完全没有行动意义的、可望而不可即的一种空的东西。它是站在海岸遥望海中已经看得见桅杆尖头了的一只航船,它是立于高山之巅远看东方已见光芒四射喷薄欲出的一轮朝日,它是躁动与母腹中的快要成熟了的一个婴儿。”这段话是针对当时党内和红军中存在的“红旗到底打得多久”的疑问,批评了共产国际和中共党内某些人坚持的“城市中心论”,提出了以乡村为中心的思想,初步形成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理论。文中指出:红军、游击队和红色区域的建立和发展,是半殖民地农民斗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且无疑义地是促进全国革命高潮的最重要因素。这封信中第一次使用了“思想路线”的概念。1930年5月,中共中央机关刊物《红旗》发表署名信件,明确提出共产党应当以大部分力量甚至全副力量去发展乡村工作。1930年5月,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中指出,本本主义是“完全错误的,完全不是共产党人从斗争中创造新局面的思想路线”,从而初步界定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路线的基本含义,阐明了坚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即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的极端重要性,提出了“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和“中国革命斗争的胜利要靠中国同志了解中国情况”的重要思想,孕育了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三个方面的思想,表现了毛泽东开辟新道路,创造新理论的革命首创精神。1930年6月11日,党中央提出关于争取革命在“一省或数省得胜利”的设想。1930年8月,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又称第三党)宣告成立,邓演达当选为总干事。在政治上,主张“平民革命”,推翻国民党独裁统治,建立平民政权;在经济上,主张实行土地国有,实现“耕者有其田”;在军事上,策动反蒋活动。……1930年,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英山县水稻单位面积产量增加二三成,有的甚至达到五成,出现“赤色区米价一元一斗,白色区一元只能买四五升”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根据地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高。在红色地区粮食之所以能够价格那么低,很重要的就是在红色区域实行了土地革命,做到了农民有田可以种,这就大大促进了农民的生产热情。

中国土地制度发展论文

新中国前,土地就是为了更好地殖民,哈哈

土地革命(1927-1937),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开始开创农村革命根据地,独立领导中国革命。1927年8月1日,以周恩来为代表的一部分共产党人率先在南昌起义。8月7日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紧急会议。正式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随后,中国共产党人在湘、赣、粤、鄂、豫、皖、闽、浙、陕等地纷纷举行武装起义,组织工农武装,走上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1927年10月,毛泽东率湘赣边界秋收起义的队伍到达井冈山,开展游击战争,进行土地革命,组织工农政府,建立地方武装,创建了中国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1928年4月,朱德、陈毅等率南昌起义保留下来的部分队伍和湘南起义中组织的农军到达井冈山,与毛泽东领导的部队会合,创建了中国第一支工农红军,并进一步扩大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此后,中国共产党相继开辟了湘鄂西、鄂豫皖、陕甘、海陆丰、左右江等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工农红军第一、第二、第四方面军和其他红军部队。为了争取农民对红军的支持,扩充队伍,在此期间中国共产党实行土地革命。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革命。

没有什么问题。

秦险峰随着我国政治、经济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整个农村社会基础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无论是在政策领域、理论领域还是在实践领域,都越发地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现状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所有权方面农村土地以集体所有为主,国家所有为例外。我国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样就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确立了最基础的保证。无论是1986年通过的《土地管理法》,还是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关于农村土地权利方面的细化规定,都是以《宪法》第十条为原点出发进行设计的。(二)所有权行使主体方面比照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了由“农民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具体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用益物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全家转为非农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地。由此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权,是村民基于本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一种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四)担保物权方面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规定可以的除外,原则上也不得抵押。所以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之上基本不能设置担保物权。但我国目前在个别批准的试点,存在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象,不具有普遍意义,更不代表法律,在此不就该问题展开阐述。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面临的问题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在其演进的过程中,适应了生产力的要求,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农民集体组织”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者,导致本集体成员作为所有权人的权利被虚置在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权能时,所有权人应该是委托人,“农民集体组织”应该是受托人,受托人应该按照委托人的委托权限、为委托人的利益,勤勉行使委托权利。但由于法律明确授权“农民集体组织”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并没有明确规定其行为要受所有权人的限制及制约程序,即使2007年的《物权法》也只规定了权益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的事后救济。所以在实践中,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保障是很脆弱的。例如,在征地制度中,被征地农民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主要权利,一是拟征方案的被告知权,由于权利被虚置,“农民集体组织”经常“替民做主”,瞒着村民伪造或代替签署征地文件;二是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权,在实践中,一旦农民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农民集体组织”常常避而不出,不履行受托人的义务,而单个农民向征地政府或批准政府提出异议时,往往被告知主体不适格。(二)目前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过于强调国家行政管理,排挤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民法空间土地产权作为财产性权利,从根本上说属于民法范畴,应该以民事法律调整为主、行政法律规制为辅。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出于严格的行政管理目的,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领域规定了大量的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例如在征地领域,我国法律从拟定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征地方案,到报批通过、组织实施征地,赋予了行政机关大量的行政管理职能,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完全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几乎没有民事法律调整的空间。(三)征地补偿标准低估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内在价值,造成部分地方政府征地冲动、浪费耕地的现象出现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的发展,建设用地需求日趋紧张。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城市的周边郊县,新增建设用地中有很大一批是通过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现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虽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保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而在实践中,很多被征地农民反映,所有补偿即使达到6万~7万/亩,也有坐吃山空的时候,加入社会保险也不能对未来的生活提供足够的保障。这里既有法律的滞后性因素,也存在低估农村土地所有权内在价值(即使排除农村土地升值的因素,单是未来20年科技进步带来的产值提高,农村土地价值也被严重低估),农村土地价值实现方式单一和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在征地过程中权利缺失等因素,综合造成政府征地成本过低,在经济利益和政绩的刺激下,要么违法用地,要么冲动征地,最后导致浪费土地。(四)农村土地所有权人话语权缺失,导致社会矛盾积累目前,由农村土地派生出的农民群体性事件成为严重影响农村和谐的因素,在征地领域此现象尤为突出。其原因既有地方政府没有解释好法律政策,没有得到被征地农民的理解和支持;也有部分地方政府弄虚作假,例如将耕地摞荒后报批,批准文件中由于没有涉及基本农田和耕地,征地政府也根本不敢履行“两公告”的程序;还可能是部分工作人员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激化了矛盾等。之所以由农村土地派生出这么多矛盾,其根本原因还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虚置,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农民话语权缺失,情绪往往以过激的方式释放,或者走上漫长的信访之路。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建议鉴于以上问题,建议我国应以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人权利虚置问题为核心,以农村土地产权回归民事法律调整为路径,来稳步推进我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一)确立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共有制度,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人权利虚置问题根据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共有制度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建议将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明确表述为“属于本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即各集体成员(村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这样首先坚持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变,符合我国土地制度的社会主义属性;其次,更重要的是各集体成员(村民)可以按照《物权法》关于共有人的权利义务来规范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这样就解决了“农民集体组织”越位行使所有权的问题;同时,各集体成员(村民)都参加行使了所有权人的权利,避免了权利虚置,落实了村民在土地产权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的话语权。全体集体成员还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具体约定共有事项,作为行使共有权的细化,提高权利行使效率。(二)尊重土地财产权利的民法属性,规范农村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作为不动产,当涉及土地财产利益时,应该尽量尊重所有权人的意思自治。只有当农村集体在行使土地权利违法法律规定时,例如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在耕地上建窑、破坏农用地等,行政机关才应介入管理,坚决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三)赋予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平等民事地位,建立土地征收异议解决机制,将土地补偿争议纳入民事救济途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征收土地仅限于公共利益需要,但在实践中,我国征地的启动程序过于宽松,在批准文件中也鲜有说明征地事项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应该建立土地征收异议制度,允许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预征阶段甚至批准征地阶段,对征地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保障土地所有权人的话语权、参与权,并由报批机关或者批准机关作出书面解释;仍有异议的,法律应该明确可以寻求司法救济,通过行政诉讼,对该征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判决。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征地合法性没有异议,只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时,法律首先明确土地共有人是适格主体,人数较多时可以委托“农民集体组织”也可以推举部分共有人依授权向人民政府提出协调、裁决,直至寻求民事司法救济。(四)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他物权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承载,法律应该赋予农民个体更加稳定、长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担保物权方面,农村土地作为不动产,原则上应该允许在其上设置抵押。具体框架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最终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接,实现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只是所有权人不同),完全可以比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抵押和实现抵押权,实现农村土地价值实现方式的多样化。集体农用地的使用权及其地上农业设施也可以设置抵押,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其农用地的用途不得变更。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应以理顺“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村土地所有权人的关系入手,逐渐构建整个农村土地所有权、他物权体系,同时还应积极调整我国的土地管理政策,充分探索民事法律制度在农村土地管理中的适用。(本文原收录于2010年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首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中国土地制度发展论文2000

擦,2000字你只给十分啊,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刘维新中国的改革是从土地使用形式变革开始的。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推行安徽省农民土地联产承包的经验,改变了公社、生产队吃“大锅饭”记工分的农业劳动形式,使农业生产力得到极大发挥,用了几年的时间就解决了大部分农业人口的温饱问题。30年来,中国的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5亿,减少到目前的1450万,真可谓成绩显著。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角度观察,改革也是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开始的。因为当时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占到经济总量的98%,使用的土地也是无偿划拨的,按需要分配,并不进入企业产品成本。这就是当时城市经济的背景。改革开放初期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外商进入以后土地怎么解决,对外商不能无偿分配。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大都是以土地作为股份与外商合资的形式,期限大都是15年左右,80年代初联合国开发署的一个专家代表团到中国考察,就提出搞商品经济土地无价值,不进入产品成本,这怎么行呢?于是由联合国开发署资助,同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城市室的专家联合成立了一个“中国土地有偿使用课题组”,我是课题组成员之一。课题组成员先后到山东省烟台市、济南市,上海市,广东省调查。在济南市和烟台市对1500多个企业进行了随机抽样,在研究的基础上,课题组提出中国要搞商品经济,土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必须进入产品成本的观点。中国的经济是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过程,土地使用也经历了由无偿、无价、无期使用到有偿、有价、有期使用的历史过程。中国首先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城市是辽宁省抚顺市,而深圳市是第一个实行土地出让的城市。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也是逐步深入的,回顾中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历程,可以简要概括为“三句话”:一是出现了三大变化;二是引发了三次圈地热;三是导致耕地保护的“两大冲击波”。一、中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出现的三大变化(一)土地使用由无价、无偿、无期使用变为有价、有偿、有期使用这一过程大约经历了15年,也就是从辽宁省抚顺市收取土地使用费算起,到土地使用的“招拍挂”;当时抚顺市收取土地使用费时也遭到质疑,后来理论界发表文章,认为抚顺市的做法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事隔不到1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引发理论界的一场辩论,认为土地使用费是地租的性质,不应用税的形式征收,后来税务部门解释:“土地部门人手少难以全面征收,税务部门对企业征收方便。”以此结束了那场争论。深圳市出让了第一块土地之后,引起各个城市的效仿。长江三角洲的江苏省昆山市搞得比较好,它是以不损害农业基础的前提下,兴办开发区和通过土地出让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当时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司司长张小华同志委托我带着研究生刘俊彩去昆山市总结他们的经验并在全国推广。当时出让形式大多是以协议的方式出现的。1993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协议出让土地的形式就显露出不少弊端,这时国家才提倡采用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拍挂”土地出让形式,21世纪初才规定经营性土地,必须经“招拍挂”取得,这就完成了土地从计划经济的行政划拨到市场配置的过渡。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时期,为使土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王先进局长曾安排了几项重点研究,如中国土地租税费体系研究。这项研究从理论上对土地的租、税、费进行了界定,并提出多方面的改革思路,为市场配置奠定了基础。应当看到:土地从无价、无偿、无期使用到有价、有偿、有期的变革,不仅极大地推动经济社会的进步,而且经济效益也是巨大的。目前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每年高达几万亿元,极大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但是,土地价值的显现也引发了几次大的“圈地热”。(二)土地管理体制从多头多家分管到城乡土地的统管改革开放以前,是农业部分管农地,建设部分管城市土地,林业部分管林地。改革实现了城乡地政、地籍的统一管理。实现全国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重要标志是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成立。但要真正实现统一管理,却不是那么容易的。我曾经经历的一件事可以真实地反映当时遭遇阻力的情况。1988年底为完成与联合国开发署的合作项目,我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到珠江三角洲调查,对广州、佛山、珠海3个市的土地管理形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形成研究报告,上报了国务院,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的吴佩伦主任看后,很赞同此研究报告的观点,向原建设部做了通报。原建设部也派人进行了调研,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观点。在这个背景下,1989年10月,由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牵头,在原建设部招待所召开了一次有多部门参加的讨论会。我作为主发言在会上阐述了城乡土地统管的观点,我在《中国土地科学》杂志上发表的文章《论城乡土地统管》,就是这次发言的内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王光希副局长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经过辩论,最后统一了观点:我国实行土地的城乡统管,在土地管理体制上是一个大进步。从此就改变了过去建设部门管建设,又自己批地的无约束的机制,在用地方面增加了土地管理部门的约束,这对控制耕地的随意占用,以及后来提出的“占补平衡”与“土地用途管制”,都起了很大的作用。从战略上讲,林地也应纳入地政、地籍的统管范畴,就像公安部门管户口一样,不能分开管。土地不仅仅是经济社会的载体,更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分头管理地政、地籍就容易疏漏。因此,我建议林地的地政、地籍的管理也纳入国土资源的统一管理之中。将林地分开从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土地的管理不能以地上附着物划分管理部门职能。(三)土地资源从行政划拨到市场配置土地使用从行政无偿划拨,到收取土地使用费,以体现土地所有权,再到协议出让,至“招拍挂”的市场配置,这个过程大约经历了20年的时间。这期间我国开始申请加入WTO。加入WTO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纳入国际运行之中。所以,从法律到实际运作都必须与国际接轨,符合国际市场的要求。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没有市场配置,就说不上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国际上就不承认是市场经济国家,在国际贸易等方面就会受到制约。因此,土地资源必须由市场配置。我国实行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是逐步深入演进的方式实现的,也就是1999年以前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主要还是协议出让,1999年市场配置仅占38%。国土资源部发文要求,经营性土地必须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拍挂”取得。这之后才逐年发展。据统计,2006年全国土地出让面积中,划拨出让土地面积占到出让土地面积总和的51%,“招拍挂”占到53%,协议出让还是主体。2000~2006年,全国出让总价款达95万亿元。从2007年扩大了“招拍挂”范围,土地收益也大幅度提高,这年土地出让价款高达2万亿元。土地收益成为地方政府推进城镇建设的动力,不仅全国城市面貌迅速改变,小城镇也像雨后春笋一样涌现。城镇的外部环境得到极大的改变,增强了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适应了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应当说,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发展,土地的资产化更加明显,土地财富源源不断地涌现,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现代化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从经济上体现了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地位,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体现,但是,由于土地收益大部分放在地方政府,多出让土地成为地方政府的追求,因此,耕地保护政策在地方上就打了折扣。二、土地价值的显现引发三次“圈地热”(一)第一次“圈地热”农村土地实行联产承包以后,解决了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农民为追求生活的进一步改善,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各地出现大量兴办乡镇企业高潮,尤其沿海的江浙地区,形成了乡镇企业圈大院,村村点火、处处冒烟的局面,占用耕地很多。这期间,李先念同志到南方考察,发现乡镇企业圈地过大,占用耕地过多,认为这样下去不行,土地是我们的生命线,必须为子孙后代留下生存空间,要保护耕地。他回京后向中央汇报,中央决定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加强了土地管理。自1986年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我国的土地资源才逐步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这次“圈地热”,促进了土地资源管理体制法制建设,为健全法规起了一个好头,也为后来完善土地法律法规体系奠定了基础。(二)第二次“圈地热”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后,各地为了加快发展,兴起大办开发区和开发房地产热潮。1992~1993年两年时间,就“圈”掉耕地73万公顷。这次“圈地”以后,在国际上引起反响。美国的布朗先生发表文章,提出“21世纪谁来养活中国”的问题。此文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并引起党中央对土地问题的高度关注。由于房地产开发与开发区过热,引发投资过热与通货膨胀,因此,1993年下半年中央实行宏观调控,紧缩银根,整顿开发区和房地产开发,并实行“软着陆”的调控政策。1994年就出现了扭转。这期间中央三次听取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汇报,把对违法占用耕地的处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提出了耕地占用的“占补平衡”政策,并实行了土地用途管制,不准未经批准随便改变土地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是这个期间颁布的。在这次“圈地热”中,少数城市还出现了房地产泡沫,如广西省北海市、广东省惠州市和海南省的一些城市,给后来的经济协调发展带来很大影响。经过3年的宏观调控,1996年宏观调控实现了“软着陆”。应该说,这次“圈地热”,又一次促使我国土地管理法规进一步完善,但是,由于土地增值效益的巨大和地方利益追求,防止违法占用耕地的一些法律条文,在实践中未得到认真贯彻。(三)第三次“圈地热”由于招商引资,发展地方工业,2003年全国各地再次出现大办开发区的圈地高潮。中央为了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和持续快速发展,2004年对投资过热和房地产开发过热,以及城市房地产价格上升过快的现象,再次实行宏观调控,颁布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并对各地的开发区进行了第二次整顿。通过这次整顿,压缩各种类型的开发区4138个,压缩土地面积249万公顷。但是,由于地方利益和开发商的极力抵制,从2005~2007年初,有些大城市房价不仅没有降,反而加快了上升速度。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调整了住房建设结构,对“投资”和“投机”购房,在金融、税收等方面采用严格的控制措施,并通过政策调整改变了过去以商品房为主体的建设体系,提出今后房地产开发主要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为主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使商品房建设退居第二位,至此宏观调控才显示出作用。2007年下半年,一些城市的房价开始有些下降,投资过热基本得到控制。但在我调查的一些省市,开发区的压缩,真正落实的不多。应当指出,一些城市的政府刚看到房价下降,就急忙出来“救市”。我国的房地产价格从1998年开始连续10年上涨。笔者认为,世界上哪有房地产产品价格只涨不降的道理,目前房价的下降是一种理性回归,用不着大惊小怪,更不用急急忙忙地出来“救市”,应按着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办事。三、耕地保护的“两大冲击波”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一)关于“两大冲击波”在“十五”规划末期,中央看到耕地税减少的状况,温家宝总理从粮食安全的角度出发,就严肃地提出“必须保18亿亩耕地的底线”,没有18亿亩耕地的保证,我国的粮食安全就会出问题,但是,这期间对耕地保护却出现了两大“冲击波”。第一大“冲击波”是“以租代征”的方式占用耕地。这种形式占用耕地,既不上报国土资源部,农民还可以仍旧领取耕地补贴费,真可谓一举两得。“以租代征”出现较早,自中央加强农地转用审批管理,上收耕地批准权限之后就出现了,目前上报国土资源部占用耕地的数据中根本不含“以租代征”的数量。根据笔者的调查,有的城市在耕地减少的数量中,“以租代征”方式占用的达65%以上,目前几乎多数市、县都是用这种形式占用耕地的。这实质上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一种表现。河北某地“以租代征”占用农民耕地达几百亩,涉及几百个农民的利益,农民不满,在地头静坐,到国土资源部集体上访,国土资源部领导很重视,批示:“这是典型违法占地,限两个月恢复原貌。”部批到省,省批到市,两个月过去了,最后还是不了了之。因为这涉及地方利益,违法占地的主体是各级“领导”或政府,所以“以租代征”问题很难解决。第二大冲击波是“小产权房”。所谓“小产权房”就是城郊结合部,乡长、村长与开发商联合用农村集体土地盖起来的“商品房”。这样的商品房是乡产权和村产权,从法律层面上讲是违背土地管理法的,是不受现行法律保护的。那么为什么“小产权房”久禁不止,有越发展越多的趋势?北京总量达400多万m2,不少城市的郊区都出现“小产权房”,而“小产权房”60%以上是占用耕地建的。分析“小产权房”久禁不止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城市的商品房价格过高,超出工薪阶层的购买能力,而“小产权房”的价格仅为城里商品房的40%左右,因此有市场。二是集体土地征用很便宜,也就是几万元一亩,但征后经简单的整治开发,一亩地的出让价格就高达几十万元。乡村盖“小产权房”卖,得利要比征地价格高出几倍,因此,郊区乡镇的领导热衷于搞“小产权房”,除此之外,乡、村领导还可以利用搞“小产权房”寻租。综上所述,这“两大冲击波”,已经成为耕地保护的最大危害,不仅威胁到耕地保护的落实和粮食安全,也向目前的法规提出挑战。为了弄清“两大冲击波”产生的根源,以及寻找解决办法,笔者到过不少地方实地调查,经过认真的调查和研究,得出结论:这是城乡土地产权的二元结构管理体制,由于利益的博弈导致的结果。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解决“城乡土地产权二元结构体制改革上着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从利益分配上着眼解决土地产权二元结构管理体制,此问题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二)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新农村建设与集体土地流转提出了“三个作为”和“一个允许”及“三个不得”方针。“三个作为”是针对新农村建设提出的,包括: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把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道路作为基本方向;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这“三个作为”是中央提出对今后指导“三农”工作的总体思路的新概括、新论述,具有重要意义。这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也是一脉相承的,有了集体土地的流转才能实现“三个作为”。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个允许”是指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三个不得”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利益。依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笔者对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出“三个集中”、“两个流转”、“一个探索”的改革思路与大家共同讨论。“三个集中”是指依据中国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的国情和“三个作为”的精神,国土资源部应提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三个集中”模式,即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居住向居民小区集中。通过“三个集中”的推动,对农业土地(含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逐步划出限制用途区域,如城镇发展区、农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把耕地划分出三个等级(即基本农田保护区(永久不能改变的粮田);近20年不能动用的农业区域;通过“占补平衡”可动用的农田)。通过这三级划分把建设用地的来源和用途说清楚。今后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经过城乡统一的规划,如果要合并自然村庄,就要通过土地置换从农村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中找出路。这是保护耕地与解决城镇用地的可行方法,也是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两个流转”是指农村建设用地(含宅基地)的流转与农业耕作土地的流转。一是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应通过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把农村建设用地纳入城镇的统一规划之中,通过有偿流转,建立城乡统一的地产市场,让农民享受城市国有土地的待遇,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保证农民利益不受损害。二是农业用地的流转。对农业用地(耕地)的流转,应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据农民自愿的原则,进行有偿流动,既可以向种田能手集中,也可以通过入股建立集体经济组织,以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力,实现农业现代化。华西村的实践证明,只有集体经济的发展,才能实现农民的共同富裕,才能体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一个探索”是指探索解决“城乡土地产权二元结构管理体制”。城乡土地产权的二元结构体制,是产生“以租代征”和“小产权房”的根源。不解决这个问题,不仅耕地难以保护,经济发展中的建设用地也会受到制约,更难走向城乡一体化。解决城乡土地产权二元结构体制的出路,是“二权归一”,这符合我国土地公有制的宪法条款。在我们国家土地私有化是不可取的,那样不仅违背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在目前农地过于分散的背景下,私有化还将给中国带来灾难。实行“二权归一”,先可以把农村建设用地通过补偿实现“二权归一”,然后经过一个时期的试验,再把农业用地(耕地)逐步实现“二权归一”,赋予农民永久耕作权。农民本身并不在乎土地的集体所有或是国有,只要农民利益有保障就不会有意见。当然,这是个复杂的问题,必须通过认真研究,并进行实地探索,才能逐步推开。总之,笔者认为,土地使用制度深化改革的出路,是土地的“二权归一”,否则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就难以两全。

科大的学生们 不许照抄 照抄不让过关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土地政策的变化 ①十年对峙时期内容: 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1931年制定一条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见教材P10)意义:②抗战时期:内容: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作用:P41③解放战争时期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作用: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胜的可靠保证④1950—1952年土地改革内容: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特点:保护富农经济意义:P85⑤1953—1956年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由私有到公有制的转变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首先在安徽四川实行),意义: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发展,使农村改革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发展 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的历史沿革基本情况如下: 1、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革命路线和分配土地的方法。到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土地革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和正确进行土地分配的方法,即:(1)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促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2)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 2、《井冈山土地法》的缺陷主要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容易侵犯中农的利益;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而《兴国土地法》对《井冈山土地法》所作出的一个重大的原则性修改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3、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抗日战争时期,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即地租一般地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按抗日战争前的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利息一般地减少到社会借贷关系所允许的程度。实行了这个政策,既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改善了农民的生活,调动了广大农民的抗日积极性,又有利于争取地主资产阶级的大多数站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边。解放战争时期,随着中国人民和美蒋反动派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进行土地革命的条件日渐成熟。1945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 4、1948年4月,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的讲话中,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土地改革工作中的总路线和总政策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聚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5、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根据建国后新形势确定了土改的新政策,对待富农,由解放战争时期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有利于孤立地主,保护中农,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有利于土改运动的顺利完成和迅速发展农业生产。从1950年冬起,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土地改革。到1953年春,全国除了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及台湾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约三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新解放区土改的胜利,彻底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并为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5、农业合作化的三个步骤:我国在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循序渐进的步骤,逐步实现过渡。第一步,号召农民组织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几户或十几户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第二步,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组织以土地人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小型的带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合作社;第三步,在初级社的基础上,组织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会。

中国土地制度发展论文摘要

1840年以前中国一直实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封建土地制度)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农民阶级:《天朝田亩制度》资产阶级:提出“民生”主张,主张核定全国地价,平均地权,国民共享。中国共产党:1927-1937:土地革命: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内容)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1937-1945: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1945-1949: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1950-1952:土地改革法在新解放区实行,开展互助合作运动。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发展历程是非常有政治,意义的,要感谢困难岛,要感谢共产党的领导,人民百姓才有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

土地革命(1927-1937),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开始开创农村革命根据地,独立领导中国革命。1927年8月1日,以周恩来为代表的一部分共产党人率先在南昌起义。8月7日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紧急会议。正式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随后,中国共产党人在湘、赣、粤、鄂、豫、皖、闽、浙、陕等地纷纷举行武装起义,组织工农武装,走上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1927年10月,毛泽东率湘赣边界秋收起义的队伍到达井冈山,开展游击战争,进行土地革命,组织工农政府,建立地方武装,创建了中国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1928年4月,朱德、陈毅等率南昌起义保留下来的部分队伍和湘南起义中组织的农军到达井冈山,与毛泽东领导的部队会合,创建了中国第一支工农红军,并进一步扩大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此后,中国共产党相继开辟了湘鄂西、鄂豫皖、陕甘、海陆丰、左右江等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工农红军第一、第二、第四方面军和其他红军部队。为了争取农民对红军的支持,扩充队伍,在此期间中国共产党实行土地革命。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革命。

奴隶制社会:土地国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代表:周 井田制——土地公有制度。  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君主土地私有,地主土地私有,自耕农土地私有)均田制遭破坏。商鞅变法从根本废除了均田制。承认土地私有制。  井田制废除过程:管仲:收鱼盐之利——商鞅:法律形式废除。  根本原因:铁器牛耕的使用提高生产力。原先的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发展。  其他原因: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图强。  影响:解放生产力。促进新兴地主阶级的发展壮大。自耕农成为国家赋税主要承担者。制造了贯穿封建社会的“土地兼并”问题。  均田制:隋唐均实施均田制。政府按户数人口给予土地。农民每年给政府赋税。农民得到土地。获得生活来源。意义:缓解了阶级矛盾。 实施条件:政府掌握大量土地。  宋:不抑制 土地兼并 阶级矛盾激化。  中国近代  前期依旧土地私有制  太平天国曾提出:“人人有地耕”实际未实施  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  打土豪,分田地。变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私有制——私有制)  建国后  农业,手工业,商业“三大改造”。农业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成立  变土地私有制度为 土地公有制度。  改革开放初期农村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在土地公有的前提条件下,国家(集体)把土地承包给农民,农民自负盈亏。意义:大大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大解放了生产力。  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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